人工避孕是內在地邪惡的行為!?

對《真理的光輝》的一點回應

關俊棠 

神思 第廿三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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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專論「內在地邪惡」的問題。他先界定其意義,續指出通諭把人工避孕附於一系列內在地邪惡行為之末,有認定它為內在地邪惡行為之嫌。作者繼反覆分析自然避孕與人工避孕之間的問題,並結論出訓導處似無必要把人工避孕列入內在地邪惡行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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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近與一位相當中肯和受敬重的倫理神學教授商討安排一個公開的研習會主題時,他在第一時間就巳排除了把節育問題作為研習會的討論主題之一。原因是,羅馬教廷巳經很清楚表態,故不宜再作討論。 

這篇文章,有點明知不可為而為的態度。但目的不為反對而反對,也不在於刻意要挑戰教會的權威。筆者只就自己所能理解的,以及這十多年與不少夫婦和家庭同行中所體會到的,就人工避孕是否是一種「內在地邪惡」的行為這點作反省。我的觀念並不一定完全正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我說的話都是誠實的。

內在地邪惡的意義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內在地邪惡」這個字眼。在倫理神哲學的傳統裡,有把某些人類行為界定為「內在地邪惡」的分類法。這些行為被認為無論何時何地或持何種動機(即使是良好的動機),均需一律禁止。理由是這些行為都違反了人性在受造之始上主賜與其存在的意義。打個比方:木匠在製造一張桌子的時候,很清楚知道造這桌子的用途(即其存在的目的和價值)是甚麼:用飯、書寫、聚會或放置東西。人若能如此使用這桌子,就是一種恰當的使用。相反,若把桌子當靶子作射擊的練習,就是蹧躂了桌子,就是不當的行為。然而,要界定那些行為是邪、那些非邪的辨別上,神學界仍有不少不同的見解。

若望保祿二世在《真理的光輝》通諭中,明確地指出了人工避孕是一種內在地邪惡的行為。在80節裡,教宗首先指出人類行為中有些行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always and per se)都應受禁止。他引用了《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27節所舉列的罪行:「……各種殺人罪、屠城滅種、墮胎……奴役、娼淫……把工人只視作賺取利潤的工具……。」隨後,教宗跟著說:「對於(上述)這些內在邪惡的行為,特別是針對人工避孕的問題,教宗保祿六世曾如此訓示:『的確,有時為了避免一個較大的惡,或推行一件更大的善行,可以容忍一件較輕的惡行,可是絕對不可以,即使有重大的理由,為了達成一件善事而作一件壞事,就是說意志追求一件本身就違反倫理秩序的事。因此,雖然他的意向是要維護或推行個人的、家庭的或社會的利益,也是不合人性的。』」(《人類生命》通諭14)

兩處值得商榷的地方 

就在這裡,通諭出了兩處漏洞。 

首先,梵二所列舉人類嚴重的罪行中,假若所有這些罪行均完全絕對是內在地邪惡,故無論在任何場合或動機下均不能允准的話,殺人就是一個例外。天主教傳統有相當的彈性來處理,如自衛殺人、執行死刑、甚至所謂正義戰爭中的殺戳行為……。奴役又是另一例,直至約200年前,因來自教會外的壓力下,奴役才明確地被認定為不義的行為。引用聖保祿的書信(參格前7:20-22;弗6:5;弟前6:1-2……)以証明教會一起首就反對奴隸制度並不見得有說服力。若奴役本身是一種內在地邪惡的行為,則聖保祿的默許(他沒有嚴令禁止奴隸制的存在,只是婉言相勸要待奴隸如自己兄弟)也是一種罪過!筆者無意在這裡否定世間有內在地邪惡行為存在的可能性,只認為把人工避孕也列為內在地邪惡的行為之一,是否有點過份!? 

另一處漏洞是若望保祿二世在梵二的罪行表後,立刻加上人工避孕一項(梵二文件沒有列入),十分明顯是要把人工避孕列入為內在地邪惡的行為。隨即要引用了保祿六世《人類生命》通諭14節的話,但卻把該段最尾的一句關鍵性的話省掉。因為,保祿六世刻意地用了內在地「不誠實」(inhonestum英譯本wrong)這個字眼來代替內在地「邪惡」(malum, evil)。說謊無論如何都是一種內在不誠實的行為,但並非每次說謊都是內在地邪惡!!若望保祿二世在《真理的光輝》中這一席話充分証明他比保祿六世走得更遠了。因為保祿六世在譴責人工避孕行為時,不單避免了用內在地邪惡這字眼來形容,他還附加了一些牧靈方面的指示,同時允許人們(如:各地的主教團)作各種不同的解釋。而若望保祿二世在認定《人類生命》通諭為天主啟示的一部份時已暗示了這一立場和見解涉及他作為教宗所享有不可錯誤的權威,表現了毫不妥協或讓步的態度。(註:19881112日,若望保祿二世向專為研究《人類生命》通諭而集合在羅馬的各國神學家講話時,聲明說:「其實,重要的這不是一個人發明的教義,它是由造物主天主之手銘刻在人的本性上的,並由天主在默示中親自確認的。所以對它重新置疑等於以我們的智慧來拒絕服從天主的教導……。」) 

那麼,究竟人工避孕是一種無論何時何地、何種動機下均需禁止的內在邪惡行為?抑或它如保祿六世所形容的,是一種內在地不誠實的行為?抑或它本身不應被視作為一種道德上壞的行為? 

這是一個頗為複雜的問題,基於篇幅和讀者對象的限制,本文只能就牧民和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基督徒這觀點下,扼要地介紹人工避孕問題在今日教會內的普遍情況,而有關這問題更學理及教義(如:對自然律的了解,教會訓導的有限性……)性的探討,可能需要在另一篇幅中與讀者交待。 

負責任的父母職 

「做一對負責任的父母」,自古以來,都是天主教會宣講所重視的課題。有人把家庭形容為聖經中所言的「福地」,一塊流奶和流蜜的地方。奶代表滋養,而蜜是指生命的美好和甜蜜。一個健康的家庭,同時提供給夫婦雙方和他們的子女,生命中兩種最重要的素材。充足的營養、健康的食品、適齡的教育、體貼的照顧,好使生命得以滋長發展;這是奶。另一種素材卻是蜜,那就是由親親關係中所發出來愛與被愛的體驗,使人覺得生而為人是一件幸福的事,慶幸能夠做人。從廣義來說,負責任的父母就是一對能提供給子女一個這樣的家庭的父母。很明顯,這是一份長久的努力,由子女出生直至其成人,並帶著這份做人的喜悅,進入去與另一個人組成的新家庭為止。從狹義來講,為使做父母的能有足夠的精神與物質資源,包括:時間、健康、經濟……等來準備子女的來臨及誕生後提供充份的照顧,夫妻倆應有一個合理的家庭計劃。家庭計劃包括:子女的數目、子女出現相隔的時間、舒適生活與子女自小獲得父母直接照顧之間的抉擇、合理的經濟預算、子女的宗教培育、夫婦兩人共處及獨處的時間……等。正是在如何調節子女數目這問題上,教會的倫理訓導介入了夫婦的抉擇範圍內。 

教會認可調節生育的合理性 

早在30年代及50年代,教會巳清楚表明了調節生育的合理性。教宗庇護十一及十二世先後發表聲明,反對人工避孕而主張以自然法來避免懷孕,是間接承認了在婚姻生活內夫婦基於某些重大理由而要暫時中止生育的事實。 

於此,我們可以看出,教會一直以來所反對的並非是節育本身,而是反對用人工方法來達至避孕效果的做法。教會所認可唯一的節育方法是利用安全期節育法,「因為使用這方法時,夫妻的房事和天主的旨意相符」。這種節育法經過不斷的研究及改良,現已發展成為一種成功率高,漸受重視的避孕法,又稱自然避孕法。 

唯自然避孕法合乎上主的旨意 

每個女性身體上都有一個生理週期;週期內只有幾天受孕的機會是高的。故節育應循此生理自然週期來安排。這是上蒼在創造人時巳經在人身上設計好的一種,也是唯一一種調節生育的方法。用這種方法來避孕才是按照上主的計劃和創造目標行事,這才算是合理和合乎道德的做法;反之則有違上主的意思。 

平心而論,從醫學立場看,自然節育法是目前所有避孕法中,最安全、健康、無副作用及協助夫婦二人共負計劃生育責任最好的方法。(有關自然避孕法如何行使這點,此處從略。) 

那裡出了問題? 

自然避孕法確是一種無不良副作用,成功率又高的避孕方法。然而,在現實婚姻生活裡,這種既為教會所認可,又是最健康的方法卻不常為夫婦們(包括公教夫婦)所採用,究其原因,可有下列幾種: 

1. 這是一種需要夫婦雙方合作才能成功的方法。換句話說,若果在婦女的易孕期間夫婦仍進行房事,則避孕的成功率就會降低。宗教方面,天主教既認為只有行使自然避孕法才算合乎道德的要求,固然對信主的一方產生必然的約束力,然而若配偶並非教徒時,他/她既無遵守此種規定的必要,而教會的指示為他/她來說也並不構成任何約束力。於是在一個只有單一方是教徒的婚姻裡,忠於教會的規定與要求非教友的一方接納同樣的規定,兩者間,顯然存在著某程度上的矛盾,有時甚至會影響到夫婦間的感情和諧。牧民經驗給我們指出,信主的一方並非經常有能力處理這份教會與家庭之間的內心衝突。其中一個結果是:放棄使用自然避孕法。 

2. 自然避孕法是一個要有相當耐性和恆心才能掌握到的方法。知識水平固然是因素之一,花時間去學習、嘗試,最後能夠正確地掌握到個中的竅門,一般來說,需要經歷三個經期的時間。再者,現代緊張及繁忙的生活,並非每個婦女都能夠有充份的作息、睡眠及料理家務的時間,這間接影響了在綜合自然避孕法中測量體溫和日曆的準確性。如果一些夫婦更是在結婚有了小孩後才學習這種方法的話,更增加他/她們在練習該方法時的信心,因為成功與否的結果關係重大,即牽涉到一個生命的出現,不少夫婦在不安全的心理影響下,未敢依賴自然避孕法。

3. 夫婦工作的時間和作息的配合也可能成為自然避孕法不為應用的理由。今天大部份的夫婦均需在外工作,經濟的需要固是原因之一,女性的自主意識逐漸提高,以致產生更多的職業女性,也是普遍被接受的事實。夫妻上班時間不同,更期未必配合,造成某部份的夫妻聚少離多的情況,難得月中有幾天是可以一起休假或溫馨一下;若果懷孕並非在計劃中,而女方又碰上是可孕期,則夫婦沒有可能會採用自然避孕方法。如果丈夫是海員,則這種可能性會更為明顯。

4.婦恩愛發展至雙方喜悅於以房事來表達互相的親蜜結合,並不一定與女性生理週經內的可孕與不可孕期吻合;每一天生活裡所有的具體遭遇和心境的變化,都會影響夫妻倆下班歸家後的相處。換句話說,作為夫婦是否或何時以房事來表達其恩愛濃清,並沒有公式可循,也不一定要以太太的經期作準。

5. 在某些積極執行人口控制的地區(如:中國大陸),人工避孕及人工流產成了國法時,信徒並沒有選擇的餘地,而教會當局所能提供的具體支援,又是那麼微弱,致使自然避孕法不易履行。

6. 有人更指出,香港居住環境狹窄,個人或夫婦倆私隱的空間十分有限,也間接造成夫妻恩愛、房事在時間安排上不易掌握的原因。

上列幾種情況,均使到這種雖然是目前最健康和效率也高的自然避孕方式,屢屢不易被人採用。也許,當這種避孕技術更簡化和準確時,更能普遍地為人重視。

教會訓導的立場

1. 當代天主教會有關節育問題最明確的指示應是1968725日教宗保祿六世發表的《人類生命》通諭。教宗清晰地指出天主教會不接納任何人工的避孕方式。「在行夫婦性行為前,或在舉行時,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禁止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無論是以此行為作為目的,或作為手段,都不可以。」(HV14) 

2. 各界對通諭的反應 

2.1通諭發表後,教會內外的反應激烈,不少學者均感到文件本身存在著不少的矛盾,如一方面教宗強調對人的全面觀,「要以整個的人和人的使命來看」人的行為,卻又在稍後以生理機能來介定道德。又如:教宗再三叮囑司鐸們要內外忠誠服從教會的訓導,強調「不把基督救贖的道理削減,就是對人靈的最高的愛德」,卻又要他們在面對那些在節育問題上有真實困難,甚至軟弱的教友「耐心和慈祥」,「不是為審判」,「在夫婦困難的時候,他們常能在司鐸口中和心內找到救主的聲音和慈愛的迴音。」 

2.2有神學家指出,倘若教宗在未正式發表此文件前,寄發到每地區的主教團作意見回饋的話,《人類生命》通諭的內容及立論大有可能與現今已發表了的不相同。這點可從通論發表後各地主教團的反應得知。 

2.3通諭發表後,各國的主教團反應不一,這是過去少有的現象。法國、加拿大、墨西哥、印尼、比利時等主教團在致本國教友的牧函中,都有一個共同的基調,即:通諭的訓導是值得尊重的,然而,當一對夫婦經過深思熟慮及對教會的訓示有一定的理解後,若仍未能一一按教會所指示的方式(即禁慾或採取自然避孕法)來避免受孕的話,不必認為自身在天主台前犯上嚴重的罪過。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這些主教團的牧民措施,在保祿六世在位期間,一直未受到教廷方面的干涉。

2.4198010月世界主教會議重申《人類生命》通諭的訓示,一年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家庭》勸諭文告中,又再一次強調《人類生命》通諭的訓導,反對人工避孕。

無論是保祿六世的《人類生命》通諭或其繼位人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勸諭,均不是教宗一項不能錯(ex cathedra)的訓導文件。故此在很大程度上,教會內其他的成員,包括信友能夠對上述的訓導提出質疑及進一步的探索。此舉並非是對訓導的不尊重,相反,是協助訓導當局對這問題能有更全面的理解,從而製定更符合福音精神和牧靈需要的指示。

目前的境況

《人類生命》通諭發表至今已有廿多年,天主教會內就有關節育問題的現實情況究竟又是怎樣?

1. 教會訓導當局,特別是現任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及教廷的信理部,仍堅持過去一貫的主張,認為任何人工避孕法都有違自然律,是一種本質的惡(intrinsical evil),故教會絕不能同意使用人工避孕方法。

這種立場的積極處是促使自然節育法的推廣和發展,並在採用這方法來調節生育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增進了夫婦間進一步互相的合作和尊重。然而,堅持唯一只可以用自然避孕法來調節生育,並把此種堅持界定為信友務必要遵從的道德指令,使得許多認真於信仰和重視教會訓導的教友良心不安,產生罪惡感,甚至最後放棄了信仰。

2. 根據某些主教團的牧靈措施,一方面尊重教宗的訓示,但另一方面肯定人性內「理性」在權衡善惡時的重要性,尊重人運用抉擇自由時負責任的態度。基此,教會應當尊重夫婦兩人在有充份的理解和反省(教會訓導、經濟、健康、教育……上現實情況)後所作出負責的良心決定。而夫婦也不應認為他倆如此決定是觸犯了天主的誡命,或在教會前犯上了嚴重的罪過。

這種態度的積極處是更符合梵二促使教友對自己行為負責任的精神,以及教會當局真正尊重並信任教友深思熟慮後的抉擇。唯一可能引起的消極面是不成熟的人會因此而濫用了教會的善意,作出許多不負責任的決定。

3. 第三種態度是以倫理學上「兩害權其輕」(lesser evil)原則來作處理。在此,人工避孕行為不再以是否是「內在惡」一角度來作準,而是針對現實情況下,在「觸犯教會規條」與「危及家庭和諧」兩惡中作選擇,而所謂取其輕者的意思是,寧可冒觸犯教會的規條,也要保持夫妻感情生活上的和諧。

4. 現在,我們試以下面一個真實例子,對上面三種不同的處理態度看三種不同的牧民措施。

方太是位熱心積極的教友,參加了聖母軍多年。三年前突然退會,主日仍有參與彌撒,但甚少見她領聖體。人也變得消沉。在一次傾談中,得知她這幾年均有用避孕丸來避免懷孕。方先生不是教友,夫婦倆感情不錯。方先生是位司機,而方太本人則是位小學老師,家中已有三名兒女。第三名女兒出世後,方太已感到無論在精神及體能方面,要照顧三名孩子及教學已使她不勝負荷,筋疲力倦。按家庭目前的情況實在不可能再多添兒女。方先生是位好人,也關心太太,但卻不同意天主教會對人工避孕法的否定立場。方太曾在早期一次告解中就教於聽告解司鐸,得到的答覆是:如果她不能保証日後不再用避孕丸,教會不能寬赦她的罪。從那時候開始,她步入了目前的心靈困境。

4.1在第一種主張任何人工避孕法均是有違自然故是不道德的理解上,方太從該司鐸處所得到的答覆必然是否定。而這也是目前教宗及教廷所持的態度。在目前情況下,方太能做的就只有盡力向丈夫解釋,並幫助他明白自然避孕法的好處,要求丈夫尊重她宗教信仰上的限制。若她和丈夫均不認識自然避孕法,就應立刻去學習。此外,在不肯定自己是否處於可孕期時,方太最好避免和丈夫有房事。如果因其堅持教會的原則以致丈夫抱怨和感情上出現問題,只要方太熱切依靠天主並誠心祈禱,上主必會在適當的時候伸出援手。

4.2在第二種牧靈措施中,牧者協助方太(及其丈夫)了解自然避孕法的好處及學習此方法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如:最好是夫婦一同學習,在嘗試應用此法的初期可能有需要作暫時的節慾……等。客觀地與方先生及太太一同研究各種現實的情況,如:家庭經濟的負擔,現有三子女的照顧程度,方太的健康狀況……以及假如再有第四名子女時可預見的困難。然後讓方氏夫婦兩人(甚或和他倆較大的子女)作最後的選擇。而無論他們所選擇的方法是否與教會目前所規定的配合,讓他們知道他們已是盡己所能誠實地作了認為是最好的選擇。天主並不會因此而捨棄他們,而教會的牧者常是他們的朋友。

4.3以第三種「兩害權其輕」的原則看,無論是在有違教會規定或人工避孕本身就有問題的觀點下,基本上,仍會認為人工避孕是一種惡;只不過此惡在比較之下較輕而矣。若方太堅持教會的訓示,在自己的可孕期內拒絕與丈夫行房的要求,又甚或在不肯定自己是否處於安全期內故儘量避免房事,長久下去,很可能做成方先生與她之間感情上出現問題,而這對夫婦雙方面和子女都會產生可預見的不良影響,這是一種更嚴重的惡。當方太無法可以同時避免兩種惡時,她只可取其較輕的一面,相信慈悲的上主是能夠接納的。

上述的例子及其不同的處理態度,正好說明為何自避孕丸面世以來,天主教會內對避孕方法的立場,至今仍爭論不休;亦愈來愈多有誠意的基督徒,為此而不安。

結論與反思

人工避孕問題,是目前教會內仍困擾著不少信眾良心的嚴重問題之一。假若在告解亭內已愈來愈少婦女為此而告罪求赦免,又假如在一般信眾中間這問題已不再引起激烈的爭辯或討論的話,這並非意味著問題已經解決或教會的訓導最終贏得了大部份人的支持。剛剛相反,不少人已經到了一個知之為不知的地步;能再引起良心不安甚至恐慌的,就只有那些仍尊敬教會權威但又無法履行教會訓示的善良教友。那些成功地採納了自然避孕法的教友固然可喜可賀;然而,因為不成功或根本不贊同教會訓導這種強硬措施,因而流失了的卻不少。這是教會訓導當局必須正視的問題,也是教會內擔當牧者工作的人所不能迴避的問題。

筆者無意在教會內鼓吹「人工避孕」,也十分擁護「自然避孕法」的積極性和使用。本人認為教宗及訓導當局沒必要因為基於某一種特定的神學或哲學觀念,硬要把「人工避孕」列入「內在地邪惡」行為之列。的確,自然避孕法從健康和醫療角度來說,如果掌握得恰當的話,確是一種最安全和有效的方法。然而最好的未必就需要變成是唯一絕對的避孕方法。若從堅持這是上主創造時留給人類,特別是女性一種既定的避孕途徑,人不能稍越雷池的觀點來看的話,那麼,若果連不可殺人這如此基本的禁律下仍有例外的可能(自衛、死刑、正義戰爭……),為何偏偏在避免生育這問題上,教會當局對信徒的良心和選擇能力束縛得愈來愈緊!?如果教會承認有所謂「信友共識」(consensus fidelium)的話,我真盼望教會能做一個全球性的問卷調查,看看這種視人工避孕為絕對錯誤且是一種內在地邪惡行為的說法,以及只有自然避孕法才是唯一正確的觀點,能得到多少贊同的聲音?最後,我想借用一位法籍耶穌會士G. Martelet接受《十字架報》記者訪問的一席話作結:

問:我能否是一個好的天主教友而同時又不遵守《人類生命》通諭的教導呢?

答:一個天主教徒必然努力對一切事物都有感知。《人類生命》通諭不會把基督奧蹟全盤表達出來,尤其涉及愛情的奧秘,它只表達了其一方面,而且也不是最深奧的層面。愛情奧秘最深的層面是夫妻兩人間的共融,結為一體和婚姻的美妙。拒絕避孕僅僅是一方面。天主教徒對《人類生命》通諭的正確理解在於不要以偏蓋全,把一點與全部混為一談。

問:那麼,教義起甚麼作用昵?

答:尤其在這些有關夫妻生活的領域內,教義不能把教友們看作是一批需要從外面加以領導的未定型的群眾,但教義應當和願意向受過洗禮的子民講話,這些子民能光明正大地看到訓導權威在這方面所沒有直接察覺的那些東西。只有訓導權威與教友們雙方有了一致的深刻理解時,才能達成一個更平衡和更起平衡作用的教義。

問題關係到整個教會和全體具有善良意願的人民。此外,教會給人帶來信息,首先是愛的信息而不是清規戒律和種種禁令的信息。教會訓導權威的代表人物,在這個遠遠超越他們本身經驗範圍的領域內(即在有關夫妻生活的領域內),如果當時多聽聽教友們的意見,則我敢肯定地說,他們說的話也必然更容易被教友們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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