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光輝》中倫理神學的新趨勢 

詹德隆 

神思 第廿三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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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讓別人討論通諭有爭議的部份,而自己的文章專注於文獻中較為新鮮的、積極的、能夠答覆現代人需要的觀點,如以基督為中心的倫理觀去和現代人交談、以認識耶穌使人更注意倫理生活、重新肯定自然道德律、突出人位格的尊嚴及修德行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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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資深,巳退休幾年的羅馬宗座額我略大學的倫理神學教授,在研究了《真理的光輝》通諭之後,表達了兩種有些相互矛盾的看法。他用比喻的方式說:「教宗通諭的第一章,在發揮瑪竇福音19:16-21(即富少年與耶穌的交談)時,使讀者受到感動,並且很自然的吸收福音的倫理思想。」他還指出:「文章好像點滴一樣,直接流入我們的內心。」教宗以聖經為主的教理講授方式,很美妙的把聖言帶進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使我們感覺和聖言已沒有距離。這種倫理教學的方式,本來就是教父們所喜歡用的,而且也很合乎梵二《啟示》憲章(Dei Verbum)以聖經作為倫理教導核心的要求。 

這位教授說:「如果你繼續看此通諭的第二章,特別是當你沒有先看第一章時,就會得到很不同的感覺。第二章很容易給人一個印象 ── 倫理學充滿著外加的規條和禁令。這是很法條式的、封閉無味的倫理,使人的自由,好像有被堵住似的感覺。何況,文件的作者是教宗本身,更難免會使讀者感受到權威的壓力,威脅著個人的自由,甚至叫人焦慮、反抗或失望……。」但他又繼續解釋道:「如果我們能多用一點耐心和善意去研究通諭的第二章,以上所說的那些恐懼和擔心就會減少很多。」也就是說,採用聖依納爵在《神操》書裡第22號所主張「一個真實的基督徒,他要善意地設法了解對方的意思」的態度來看這通諭,必會有更多的收穫和了解。《天主教教理》(新版)中也特別引用了聖依納爵的這句話。因為《神思》的性質,我在這裡不願意很專門的針對《真理的光輝》中較有爭議性的論點來發表意見,而願意探討一些較為新鮮的、積極的,及在實際上能夠答覆現代人需要的觀念。 

()與世界交談的新挑戰

梵二以後的倫理神學,具有一種新的緊張。因為我們一方面願意回到天主的聖言,以福音的基本訊息作為倫理神學的核心。但另一方面,我們也願意和現代人交談,而現代人往往不是基督徒,或是已經不認同教會的教友,在中國地區更是如此。倫理生活實際上是任何人都無法逃離的。因此,倫理生活、倫理價值和倫理觀念,都是很適合當作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互相交談的主題。《真理的光輝》既然肯定了我們基督徒對所有的人在倫理方面的責任,主教們、神學家及一般信友,更要努力探討時代的訊號,找出新的表達方式,使所有的善心人士能找到人生的真正意義,並把這意義活出來(n.2,3) 

以整體而言,通諭的訊息是:耶穌是倫理生活的中心(n.2);認識耶穌這個人,會使人更願意做人(n.8)。天主聖神是倫理生活的導師,因而通諭中提到聖神就有三十次之多。如果沒有基督的救恩、沒有聖神的力量,人根本無法達成良心所肯定的道德目標。天主一定會給我們力量,避免一切所謂「本身就是惡的行為」。為了避免犯罪,為了避免違背良心的命令,一個人能夠犧牲自己的生命,為真理而致命、殉道。換句話說,按照通諭思想,只有在基督內,人才能夠完整地做人。因為人絕對需要天主的救恩,才能實現自己。這本來就是我們信仰的一個核心道理── 在耶穌基督以外,沒有希望。但我們卻不常把這個道理應用於倫理生活裡,導致救恩與倫理生活的關係並不十分清楚。《真理的光輝》通諭,特別擔心我們基督徒。因為在某些不正確的倫理神學理論影響下,部分基督徒逐漸不能體會對天主救恩的迫切需要。我們的良心或許平安了,但我們已開始墮落,而自己並不覺得需要救主。本人認為教宗的這種想法,的確有他的道理。福音的訊息非常清楚:人的生命中,若沒有救主,就沒有希望。倫理生活是人生命中極重要的一環。人必需在做人的經驗中體會自己的限度,並體會此限度是自己無法以己力去克服的。 

以上所表達的「基督徒的倫理觀」,並不容易為現代人(特別是非基督徒或已脫離信仰的基督徒)所接受。但梵二大公會議和《真理的光輝》都要我們全力去和非基督徒、其他宗教人士及無宗教信仰者,積極的交談。而前面所談的「福音觀」,或許會增加我們與非基督徒交談的困難,或許會使這交談呈現緊張的氣氛,但也應該使交談能導致更完整的人生觀。 

()人生意義,耶穌的吸引和誡命 

根據《真理的光輝》,富少年之所以想要了解誡命,實際上是因為他想要過更有意義的生活(n.7)。但在談話時,他卻因為耶穌的吸引而更願意努力做人,進而去尋找倫理的美善(n.8)。其實,探討有關美善的事,已經是轉向天主的一種行動(n.9)。以上這幾個肯定是極具意義的,因為其中的含意是:一、重視倫理問題,已是走上通往天主的道路。二、探討道德問題,即是探討人生意義。三、接觸耶穌基督這個人,就會漸漸地更渴望做人 ── 因為接觸耶穌時,便會逐漸受到祂的吸引。這三點又可以引用於我們的生活中。既然倫理問題與人生意義都和天主有密切關係,所以,當我們在從事倫理教育或參與各種倫理問題的研究討論(如:環保、老人福利、健康保險、死刑存廢、安樂死等……)時,已經是做到一種福傳的工作。另外,把耶穌基督介紹給世人,使人認識祂、喜歡祂,這就會使人更注意倫理生活,並更投入道德的實踐。自己身為耶穌的門徒,很可能以自身道德生活為典範,引起其他人對高尚道德生活的渴望。 

()自然道德律 

自然道德律是天主教倫理神學中,從很早以前就非常重視的中心觀念。本來這不是以色列民族在舊約時代的概念,但是聖保祿宗徒在他對外邦人宣講時,就開始應用了。正因如此,自然道德律也就成為福音進入羅馬文化的重要媒介之一。到了倫理神學真正系統化之後(從士林神學開始),自然道德律更受重視 ── 特別是在天主教內(因為基督教的倫理神學家多半避免採用自然道德律)。但是,幾十年來,又有許多學者想放棄此觀念。他們有許多理由,而且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可言。 

《真理的光輝》重新肯定自然道德律,並多少澄清其定義。教宗引用聖多瑪斯說:「自然道德律『不是別的,而是天主賦予我們的靈性之光,我們因此知道該做甚麼和該避免甚麼。天主在創造時,給了人這種光明和法律。』」(n.12)自然道德律不是自然律,不是大自然的法則,而是我們理性的光輝,是內含於我們理性中的一種倫理基本知識。有專家認為,在多瑪斯之前,關於自然道德律的定義已有兩個相當不同的主流,而聖多瑪斯並沒有完全清楚地選擇其中之一。《真理的光輝》在以上的引文中,選擇了「強調理性」這個主流,而沒有選擇「強調大自然法則」的另一主流。而所謂「強調理性」的主流源於羅馬的西塞羅(Cicero),他是一位作家及演說家。在《天主教教理》(一九九二年出版)中,唯一被引用的非基督徒作者就是這位西塞羅,而且引用的是他對自然道德律的看法。(參閱《教理》1956) 

曾經有不少人批評教會裡的一些倫理神學家和訓導文件,說我們的自然道德律是一種「生物主義」或「自然主義」。也就是說:「大自然的原理如何,人的行為就該如何。」「生物學的原理如何,人的行動就該配合。」「大自然是天主所安排的一個監督,人應該無條件地服從。」曾經有人認為這些想法對教會的倫理教導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性愛和婚姻的倫理方面。 

《真理的光輝》中有關自然道德律的定義可以避免以上的批評,而教宗也澄清了教會官方的立場。自然道德律是內在於人的理性,並不是由大自然加在人身上的。人,是天主所安排的,是大自然的監督者,是萬有之靈。實際上,正如通諭多次強調,人自己、人的「位格」(person)、人的尊嚴,都是倫理道德的基礎。凡是應該避免的行為,一定是因為有傷於人的尊嚴。而這就是自然道德律,是理性的光照下所發現的。 

談到自然道德律時,通諭說明這種道德律就是天主十誡(n.12)。另外,教宗也指出自然道德律與人權的關係。自然道德律和天主十誡間接地指出內在於人位格的基本人權。天主十誡說出基本人權所產生的、大家所必須接受的道德生活方面的主要義務。 

現代人很注重人權,而自然道德律便是為尊重基本人權不可缺少且應該遵守,應有的誡命。 

自然道德律和天主十誡之間,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而天主十誡,特別是第四到第十誡所表達的是我們應該怎樣愛別人。這些誡命清楚的表達愛人的最起碼要求。但是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並不是以這些誡命為中心,更不是以這些誡命為動力。通諭在第十四號中說基督徒倫理生活的中心是 ── 耶穌基督。對我們而言是一顆有「愛」的心,是一顆愛耶穌基督、愛祂聖言的心。耶穌祂的話、祂的行為、祂的誡命,就成為我們基督徒倫理的基礎。我們前面也提過要效法耶穌、要跟隨耶穌,實際上卻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當耶穌與富少年的交談結束時,富少年似乎沒有辦法立刻給耶穌一個願意跟隨祂的答覆。 

通諭第二十三號也承認,耶穌基督給我們的倫理理想是超過我們人的能力所能達成的。但是,天主聖神能夠成為內在於我們內心的法律。第二十四號引用金口聖若望的一句話:「宗徒們在聖神降臨之後,好像梅瑟拿著天主十誡的石版下山,然而宗徒們手中並沒有拿石版,但在他們的內心有天主聖神,這聖神並使他們成為一個活生生的法律。」 

()面對真理的自由與義務 

《真理的光輝》第二章所討論的問題比較嚴肅,也較為專門,本人在此願提出幾點。在第二章中,如果仔細留意,就會發現教會雖然在某一方面強硬地拒絕接受一些現代有關倫理學的觀念(無論是教會內或教會外的),但在另一方面,我們的信仰團體也很樂意的接受一些來自教會內或教會外的學者,而且可以說是我們現代人一些新的意識。在此,我願意強調我們的團體及教會,吸收新的倫理生活上的一些想法和態度。譬如:第三十四號中,教宗承認在尋找真理這一方面,每個人有他自己尋找的途徑,而我們必須尊重每個人尋找真理的途徑。這也反應著我們對人的位格與對人的尊嚴的一種體會。當一個人從尋找真理到找到真理之際,他有義務要接受這真理。所以,我們一方面有自己尋找真理的途徑,另一方面我們的確也有義務要認真接受所找到的真理。當良心發現了真理時,就有義務要接受這真理。每個人自有獨一無二探討真理的途徑。這種人的自由表達,和當人在接觸真理時,必須要接受、吸收、答覆真理之間,實際上沒有甚麼衝突。通諭中也強調過,真理和法律實際上應該是無所衝突的。現在有些思想潮流,可能會刻意強調自由與法律的衝突。若現代人按《真理的光輝》第三十六號來看,就可以知道,巳經有了一普遍的認同。這種認同,就是倫理規範具有理性的特色。亦即倫理規範是所有的人 ── 至少在原則上 ── 可以了解的。倫理規範因為有理性的特色,所以是可以傳達給人的,是可以用來作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 

()倫理生活的深度 

另外一點,也是我們現代人一個比較新而且強烈的發現,即倫理的要求是一個內在的要求,是人在自己良心裡所認可的一個要求,亦即是人的理性無法抗拒的一個要求。那麼,這種思想是教會完全接受的。也許我們基督徒在這方面,有時候會有一種惰性。比方說,教會藉著訓導權會告訴我們一些倫理的規範,所以我們知道許多倫理的規範。可是,也許我們沒有真正努力去體會它的內在真理;沒有深入去體會它對我們良心的要求。因此,我們可能就很容易過比較表面化的倫理生活。如果我們接受了現代人對倫理有的一些新了解,那我們就不能再過這樣表面的倫理生活。因為,我們會尋找我們從教會團體中所得到倫理規範的內在真理和內在意義。所以,基督徒在倫理生活上,的確有它的自覺性,它是有很大的自由幅度,而第三十九、四十號中也是如此說明的。基督徒過倫理生活,需要相當的創新能力,可以說人在自己身上就擁有自己的倫理法律。而這種在自己身上的倫理法律,是從天主、造物主那邊接受來的。所以,從某一方面而言,我們的倫理生活是自主的。因為,這個真理出現在我們自己的理性及內心裡。另一方面,我們的倫理是以天主為主的,因為我們內心所發現的,是天主所賜與我們的。 

()從人性到位格 

從人性到位格,雖然位格這詞彙,並不是我們中文常常用的,不過它願意表達外文(英文)Person。「人性」通常是表達外文的Human nature。現在教會的倫理神學不是以人性為基礎,而是以位格為基礎。這個從人性到位格的轉變,在梵二大公會議的文件中就已出現了,而這個轉變是非常有意義的。在通諭裡面,我們有幾個例子。當我們反省與我們身體有比較直接關係的倫理問題時,這個人性與位格的分別就很重要。 

人位格的尊嚴,是我們做倫理判斷時的最後基礎。人身體(生理)方面的原理,並不是我們做倫理判斷或肯定倫理規範的真正基礎。我們看的是整合的人 ── 有身體、有精神的完整個人,並具有尊嚴的位格,這個是我們做倫理判斷的基礎。譬如:講到夫妻婚姻的性愛倫理,在父母、夫妻進行家庭計劃時,發現到必須要節育,而教會之所以主張所謂的自然節育方法,而不贊成人工節育,其理由按照現在的教會文獻,如:《天主教教理》2370號中的說法,主要理由並非說人的身體如何,人身體的週期如何,而是認為自然節育是較尊重人的位格,且較適合人與人之間愛情的節育方法。那麼,我們一講到人格尊嚴時,我們就是說人的整體,而不只是看人的身體,或人身體的組織、原理是如何的。當然,身體是人格與位格的一部份,但當我們做判斷時是看整體,是看這個具有身體的人格。 

以另一個例子來說明,在通諭的第五十號中說,我們絕對必須尊重人的生命。這個規範或這個倫理的一個基本原則的基礎,不只是在人很自然的想要保護自己身體生命的這個趨勢裡 ── 我們當然要考慮這個自然的趨勢,即人很自然的想要保護自己的生命。不過,比這更重要的,是我們之所以要保護人的生命,是因為人的尊嚴。人身體的這個生命,可以說是人最基本的人權。不過,這個生命之保護的義務不是一個絕對要遵守的,因為有時為了愛,人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為了作証,在面對真理時,人也可以犧牲自己的生命 ── 雖然他可能在身體方面會感覺到有一種要保護、保留這個生命的強烈傾向。所以,對於人的身體,我們到底應該怎樣去對待它?我們是必須以人的位格為主,也就是重視這個整體的人格尊嚴。從這個角度來看,教會訓導權這幾年的文件,在談到墮胎所提出的重大理由,是認為這個受精卵、胚胎是人,具有人的位格。假設他是人,且有位格,那麼他就享有人權。所以,我們必須尊重他就如同我們尊重任何一個人是一樣的。因此,拒絕墮胎最主要的理由是人權的問題,也可以說是基於人格尊嚴的問題。在福音光照之下,我們便要設法使所有人的尊嚴受到尊重。因而我們要格外的注意那些人權容易被剝削的人,亦即是弱者們。一個尚未出生的胎兒,很明顯的是個弱者,他根本無法保護自己,因此基督徒覺得他更有責任保護這個無法保護自己的胎兒,理由是他有人的基本尊嚴。 

人格的尊嚴作為我人最基本的倫理原則,這在《天主教教理》中,也有許多別的例子。在此提出一個最為有趣的例子來做說明。《教理》2416-2418號,提到我們對待動物的態度說,我們不應該在沒有必要時,讓動物受苦,或浪費牠們的生命。其理由是:虐待動物是違背人的尊嚴!人位格的尊嚴則是我們做倫理判斷最後的基礎。當我們談論與身體較有關的倫理規範時,必須看出這個身體與位格的關係如何?我們可以做甚麼?或不應該做甚麼?到最後看的都是這行為是否傷害人的尊嚴。其實,在實際的倫理反省或研究方面,一定有許多的情況,我們不是很容易的會看到某種行為,是真的違背或未違背人的尊嚴。 

()修德行和倫理判斷 

在通諭四十二號中,有句話可以協助我們了解,該如何在這範圍內做更正確的判斷。通諭裡說,我們除了理性的光照之外,還必須有德行的支持。也就是說,若不培養德行,可能我們的理智就不容易正確的判斷那種行為會違背人的尊嚴;而何種行為不但不會違背,而且還會支持、發揮人的尊嚴。通諭對德行的強調,很合乎最近幾年,許多倫理神學家的著作 ── 無論是教會內,或一些和教會較沒有關係的倫理神學家。我們似乎重新發現並肯定倫理生活及倫理分析的價值,並在倫理反省當中認清德行的重要性。 

結論 

《真理的光輝》巳吸收了現代倫理學的許多新觀念和新趨勢。本篇只提出了幾點較明顯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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