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真理的光輝》

白禮達著 勞寶霞譯

神思 第廿三期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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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白禮達神父「簡介《真理的光輝》」一文,名符其實是簡介通諭的內容,不過將重點放在第二章,特別處理自由、良心、基本抉擇等所牽涉的問題,並引實例加以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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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光輝》這份倫理通諭要用六年時間才寫成。在成稿的過程中,世界各地的專家都提供了不少意見。這通諭的原稿十分冗長,經多次修訂之後,定稿的篇幅被減為原稿的一半。從某個角度來看,它可說是一份獨一無二的文件,因為這是首次由一位教宗就倫理神學的基礎問題所頒發的一份詳細文件。正如所料,這份通諭面世之後,一方面受到某些人的熱烈歡迎,另一方面也招來了不少批評。 

整個通諭共分三章:第一章就福音裡耶穌與富少年的對話,作一聖經默想。第二章是最長的一章,辨析當代倫理神學的不同問題。第三章指出天主教的倫理訓導對教會及世界的重要性。在這篇短文內,只能簡要地介紹這份通諭的某些重要主題。它所處理的問題是深奧和複雜的,為了讓讀者更易明白,本文將援引實際的例子來加以闡釋。但若要真正欣賞這份通諭,讀者們便須自行細閱通諭的全文了。 

1章:「老師,我該行什麼善?」(19:16) 

凡細讀過這份通諭的人都十分喜歡這一章的內容。教宗在這章內強調三點:第一,在人的倫理生活裡,人是經常依靠上主的。第二,我們要行善才能獲得永生。第三,我們要隨時準備拋棄一切去跟隨耶穌,才能滿全法律的要求。藉著聖神的幫助,便能做得到。雖然教宗希望他的訊息會惠及所有善心人,但從這一章看來,他的立場明顯地強調信德的重要性。 

2章:「你們不可與此世同化。」(12:2) 

自由與真理 

法國哲學家薩特(Sartre)在很多年前談及一個不懂做決定的年輕人。在那時候,法國有部份地方被德國人所佔領。這位年輕人不知道該留在家裡照顧母親;還是到國外參軍才好,薩特告訴他如要解決這個問題,便必須自由地作出抉擇。薩特因為是一個無神論者,所以他不接受十誡。而且,他認為倫理問題是不能以倫理原則來解決的,人們應在他們自己的境況中自由地行動。另外一些哲學家認為,不成熟的人便需要靠原則來行事。正如在巢內的小鶵鳥便需按規則來學習飛翔,但當牠們能隨意飛翔之後,唯一的規則便是無規則了。第三批哲學家認為,在社會生活的人便需要守規則。他們自行制定規則,而不同的社會便有不同的規則。為了維護社會的利益,人們便必須遵守這些規則,但在私人生活裡,他們可隨意遵守任何他們喜歡的規律。 

沒有一位天主教徒會在所有事情上的意見與無神論者之見完全相同,但有些思想家便曾經被他們所影響。所有神學家都認為,天主是宇宙的主宰,所以我們對祂都有某些絕對的責任。但有些人堅信天主已給人自由去運用他的理性來決定他對別人的態度。一個士兵因為他擔心自己會在酷刑之下洩露國家的秘密,他是否可以為了避免叛國而自盡呢?。一個醫生又是否可以為了減除一個垂死病人的痛苦,而替他注射致命之藥呢?一個愛國之士又是否可以為了抗議不義之事而自毀生命呢?有些神學家認為,我們不能為以上問題提供絕對的答案。人們必須運用他們的理智去解決這些問題,與天主合作,共同照顧宇宙和人類。這些例子都與第五誡有關。這些誡命涉及我們對人的責任,換句話說,第四至第十項誡命都不是絕對的,它們不會禁止某項行動,例如:在任何情況下蓄意殺害無辜、說謊、婚前性行為等等。 

教宗的回應 

在駁斥像薩特等人的主張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堅稱,人自由的尊嚴來自它與真理的關係。一個人不單只在他沒有規限的情況下,才能以真正的自由來行事;當他自由地做他認為是對的事情時,他同樣享有真正的自由。天主已給了人一顆良心來作引導。祂亦給人頒下十誡,加上耶穌的教導和教會的訓導,使人能辨別是非。倫理律並非是由我們所創造的,它也並非是由我們為自己所制定的。我們只是發現並知道它的存在而已。倫理律的某些誡律是沒有例外的,而且是普遍的;適用於所有人和所有年代。遵照這些誡律行事,我們便可得自由,因為當一個人知道他該作什麼而實行時,他便能克服他的無知、他的偏見和他的傾向,成為自己的主人。當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真正的善時,我們便可獲得真正的自由,漸漸肖似天主。 

良心 

梵二大公會議舉行之後,有些天主教徒指稱教會已對良心的教導有了新的發展。一名學生表示,她在一本書中看到:如果你能隨良心的指引來行事,你便永不出錯。所以她便以為她的命運已給算定了,並時會展露愉快的神彩。另一些人認為,你該常常幹你感到愜意的事;或只要你曾誠意地作出選擇,便不會出錯了。為某些人來說,良心是「創造性」的,就好像一個好的藝術家會依據藝術規則來工作,但他同樣可以打破這些規則來顯示他的創造力。所以當一個人在作出倫理抉擇時,他也可在某些時候打破倫理律的規限,顯示自己的創作性,例如:他可在某些場合中決定應否說謊或墮胎。 

隨從真理 

在著名劇作《日月貞忠》(A Man for all Seasons)裡,殉道者聖多默•摩爾(St. Thomas More)被視為是一個忠於自己的人。事實上,聖多默認為自己是忠於天主和天主的法律。為教宗來說,隨從個人的良心並不等於隨從個人的感覺,亦不等於幹愜意之事或在個人的境況中去創造。隨從良心便是隨從真理,即有關善與惡的真理;及有關什麼是倫理上的對與錯的真理。一般來說,人們懂得分辨是非,當他們把這些分辨對錯的知識應用在個別場合時,便是隨從他們的良心了。 

人是不完美的,能經常犯錯。我們並不是全知的。一個女孩子可能會認為嫁一個她父母為她安排的男子是她的責任。她認為如果她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下嫁該人,她可能是作了一個錯誤的決定,但她卻沒有犯罪。人們有時以為如要避禍,便有責任去奉行某些迷信的習俗。他們認為如果他們有信德,便不需為所犯的錯誤來負責…… 他們並無罪過。可是,在不願意的情況之下結婚或行迷信的習俗都與倫理律無關,它們是「不正常的」。縱然在無知的情況下行了以上的事,也不能被視為與正常同等之舉,即自願地結婚和祈禱。 

以上是一些尋找真理但卻以錯誤的良心來行事的人的例子。可是,一個因為煞車制失靈而導致路人死亡的司機,卻不能立刻宣稱:「我沒有錯。我只隨良心行事,並不知道煞車制有問題。」但問題是:他是否早該知道煞車制有問題呢?一個人如果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疏於尋找真理;或因為他犯罪的習慣而使自己在真理前受蒙蔽,是不能說因為隨良心行事而沒有錯的。他必須為自己的無知而行的惡事而負責。這個人並沒有尋求真理,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指出,良心的價值來自真理。為了要與真理一致,天主教徒必須注意教會的訓導。因著基督的旨意,教會成為真理的導師。 

基本抉擇 

在澳洲,有一名教友商人從墨爾砵到悉尼。他在旅途中入住酒店,不幸遇上了前度女友,因經不起誘惑,在當晚犯了通姦之罪,不能再領聖體。他不想犯死罪,所以便向一位神父求助。那位神父回答說,據現代神學家的意見,如果他有一個正確的基本抉擇,便可再領聖體;但如果他的基本抉擇不對,便必須先辦修和聖事,才可再領聖體。 

「基本抉擇」是天主教倫理神學中一個較新的名詞。它有不同的意義,而不同神學家對此亦有不同的見解,有些解釋是十分複雜和難以明瞭的,以下是其中一個解釋的撮要。 

有些神學家指出,一個人的行動可以有兩個層面。在表面上,我們每天都知道並願意去做不少選擇,或許我們會選擇說一個謊話來避禍;或選擇說真話來面對後果。當我們作出如此舉動時,我們並非完全自由或「超越」地自由行動,我們並非把自己完全的給予天主。但在更深的層面上,我們能夠在不知不覺間把自己完全的交予天主。可是,我們卻不清楚在何時會這樣做。我們也可以拒絕把自己交給天主,當我們如此作時,便犯了死罪。嚴格來說,我們常視為死罪的行動也並非是死罪,它們只是在我們心內顯示出我們拒絕把自己交給天主的外在標記。據這些神學家解釋,我們不會經常改變我們的基本抉擇。當我們改變表面上的行為時,基本抉擇仍可維持不變。而且,一個人是絕對有可能在重要事情上明知和故意地違反任何一條「十誡」的,就如一個人犯了通姦之罪,這並非是死罪,他只犯了「重罪」而已,他仍在恩寵的境況中。 

教宗摒棄了上述對基本抉擇的解釋。他堅持傳統的訓導,認為任何人如果在大事情上明知和故意地違犯其中一條「十誡」,便犯了死罪,會失去聖化恩寵。再者,一個人在犯錯的時候,並不需要決定是否拒絕天主。一個略為懂得某些基本抉擇理論的人都會承認,當一個在恩寵狀態下的人犯死罪時,他能夠根本地改變他的基本抉擇。 

倫理行為 

在第二章的最後部份,教宗談到一些已被廣為討論的問題,例如:我們怎樣才知道我們的行為在倫理上是善或惡呢?是否有些行為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經常是倫理上的惡呢?教宗將這些問題加以分析,並賦予既傳統又新穎的解釋。在這個通諭裡,教宗常把舊問題闡釋得更清楚。 

3章:「免得基督的十字架失去效力。」 

跟隨基督 

為那些想知道該往何處去、該作什麼和怎樣才有力量的人,教宗給他們一個簡單的答案 ── 基督。祂就是道路、真理和生命,就是祂教導我們愛的法律,並向我們展示如何去跟隨它,至死為止。但我們需要信德才能接受祂和服從祂的誡命。教會今日最大的問題是,教友有時會以為他們能夠以非信徒的標準來作為生活的準則。把生活行為與信仰分割是絕對錯誤的。事實上,「十誡」和耶穌的倫理教導都屬於信仰的組成部份。耶穌受苦難至死是為了承行父的旨意,所以祂的跟隨者便不可拒絕福音的要求,我們必須準備犧牲自己,甚至為道而捐軀。殉教者的苦難與死亡為他們對天主的愛和祂的真理作證,亦為天主的法律和人的尊嚴作證。當然,殉教者的數目並不會多,一般教友便必須隨時作好準備,為了忠守主的誡命而接受任何痛苦與犧牲。非基督徒也必須隨時準備為免犯錯而犧牲生命,他們與我們一樣,也是由聖神所引導的。 

其他主題 

在通諭的最後部份,教宗為我們探討了一些重要的問題。他首先指出,普遍和不變的倫理規範是絕對需要的,這些規範不只為個人與家庭的好處,也有助社會和政治的正常發展。這些規範不是由教會所創造的,而是來自天主的。它們保障了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性尊嚴。如沒有這些規範,基本人權便沒有基礎,倫理上的真理也失去依據了。更深一層來說,如果沒有這些規則,我們亦不可能認出真理,人民會被操縱,民主也會變成極權主義。 

第二,教宗認為很難看到在實行教會倫理訓導的困難。很多人(包括天主教徒在內)都認為,我們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可以不守道德律。教宗承認遵守道德律有時是很困難的,但他堅持人藉著天主的恩寵便可抗拒誘惑。我們一定不可忘記我們是由基督所救贖的,所以我們們雖然軟弱,但也能夠像福音比喻內的稅吏一樣,常謙虛事主,求祂可憐我們這些罪人。 

第三,教宗指出,為了令教會重現活力,便不能只更新人們的信仰,他們的倫理責任感同樣需要被革新。現代人的倫理責任感已被主觀主義、功利主義和相對主義所削弱。傳教工作的最佳方法不只是宣揚喜訊,而是將福音付諸行動,這樣才能以聖德吸引未歸化的人。 

最後,教宗指出了神學家和主教的工作。前者必須時常忠於教會的訓導;後者則要傳揚及保護這些教訓。 

結論 

在這篇通諭的結論中,教宗就仁慈之母、基督之母瑪利亞的角色作一反省:她的兒子救世者來到世上,不是為詛咒,而是為憐憫。祂派遣聖神來給我們恩寵,去抵抗罪惡,步武基督。基督又把瑪利亞賜給我們作母親,來為我們求取天主的憐憫。最後,教宗以一篇禱文作結,祈求聖母瑪利亞看顧及引導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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