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廿二期 一九九四年八月 8-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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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理》探討第四誡時討論到家庭,我們把有關部份抽出來,即(1)天主計劃中的家庭,(2)家庭與社會,(3)家庭成員的本份,(4)家庭和天國。這是天主教會對家庭最新的、有系統的法定訓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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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
婚姻的共融是基於新郎和新娘的同意而形成的。婚姻和家庭的目的是為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配偶的愛情和子女的生育,在同一家庭的成員之間,奠定人際的關係和首要的責任。
2202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這一安排成立在所有公眾權力的承認之先,這是自然成立的,應視作為正常的根據,必須援用它為衡量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
2203
天主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就建立了人的家庭,並設定了基本的結構。家庭的成員是有位格的人,享有同等的尊嚴。為了家庭成員和社會的公益,家庭蘊含不同的責任、權利和本份。
2204
「基督徒家庭實乃教會共融明確的彰顯和實現,因此,(……)它應該被稱為『家庭教會』。」(1)
家庭是個信、望和愛的團體;家庭在教會內佔著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一如在新約聖經中所顯示的。(2)
(1)
《家庭》勸諭21;參閱LG
11。
(2)
參閱弗5:21-6:4;
哥3:18-21;
伯前3:1-7。
2205
基督徒的家庭是一個人際的共融,是父和子在聖神內共融的軌跡和形像。家庭的生育和教養作為是父創造工程的反映。家庭奉召為參與基督的祈禱和祭獻。每天的祈禱和天主聖言的誦讀使家庭中的愛德堅強。基督徒的家庭是福音的傳播者和傳教士。
2206
家庭生活中的關係,尤其藉著家中同人的互相尊敬,造就意識、情感和志趣的水乳交溶。家庭是一個特殊優越的團體,奉召為實現「夫妻們善意的心靈共融、共同策劃,以及悉心合作來教育子女。」(1)
(1)
GS 52,2.
2207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家庭是自然的社團,在那裡,男女都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奉獻自己。在家庭生活關係中的權威、穩定和生命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安全和友愛的基礎。家庭是一個學校,在那裡,人自童年時代,就學習倫理的價值、開始恭敬天主和自由的妥善運用。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
2208
家庭的生活應能使合家的成員學習,以關懷的心腸和負責的態度,照顧年輕的人、老年的人、患病的人,傷殘的人和貧窮的人。有許多家庭,在某些時刻,無法獲得這類援助。這時,就需要別的人、別的家庭,並在社會的援助之下,給那些家庭供應急需:「在天主父前,純正無瑕的虔誠,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雅1:27)
2209
家庭應該受到社會適當措施的協助和維護。不論在那裡,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職務時,別的社會團體就有幫助和支持家庭制度的本份。依照輔助的原則,較龐大的團體應自制勿濫用權力或干預他人的生活。
2210
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利的重要性,(1) 在支持和強固婚姻和家庭方面,構成一個獨特的責任。公眾權力應以「承認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應以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為一個嚴重的本份。」(2)
(1)
參閱GS
47,1。
(2)
GS 52,2.
2211
政治團體有尊重、協助家庭的本份,應該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
─ 建立一個家庭、生育孩子、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養育子女的自由;
─ 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性獲得保障;
─ 運用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傳授信仰、並在信仰中養育子女的自由;
─ 擁有私產的權利,興辦事業、獲得一個工作和一個住所的自由,移民的權利;
─ 依照當地的法制,享有醫療護理、老年照料、安置住戶的權利;
─ 安全、康樂,特別不受毒品、色情刊物、酒精危害的保障;
─ 與別的家庭組織家庭協會,以便列席政府機構的自由。(1)
(1)
參閱《家庭》勸諭46
2212
第四誡照明社會中的所有其他的關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在領洗者的身上,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在所有人的身上,見到一個兒子或一個女兒,他們就是那位願被稱呼為「我們的父」的子女。由此,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位際的層次。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單元」;他是「一個人」,他的開始眾所周知,是值得關注和尊重的。
2213
人的團體是由個人組成的。團體的良好治理不只限於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實踐,就像忠於契約一樣。正確的關係,不論是在僱主與僱員之間,或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乃基於一個前題,就是符合人格尊嚴、關懷正義仁愛的自然善意。
2214
天主的父性是人的父性的泉源;(1)
為孝敬父母基礎的,就是這天主的父性。子女,不論為少年人,或者為成年人,對他們的父母的尊敬,(2)
都在自然的情感中得到滋養,而這情感則生自使他們團結合一的關聯。尊敬父母是天主誡命所要求的。(3)
(1)
參閱弗3:14。
(2)
參閱箴1:8;
多4:3-4。
(3)
參閱出20:12。
2215
對父母的尊敬(孺慕)是#K48=飲水思源#M48=的具體表達,即感激那些以他們生命的贈與,就是以他們的愛情、以他們的工作,使他們的孩子生於此世,並使他們的孩子在體格上、在智慧上、在恩寵上成長的人。「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你要記住:沒有他們便沒有你;他們對你的恩惠,你如何報答呢?」(德7:29-30)
2216
兒女的尊敬表現於真誠的馴良和服從。「我兒,應堅守你父親的命令,不要放棄你母親的教訓(……)。他們在你行路時引領你,在你躺臥時看護你;在你醒來時與你交談。」(箴6:20-22)「智慧之子,聽從父親的教訓;輕狂的人,不聽任何人規勸。」(箴13:1)
2217
只要子女與他們的父母同住,子女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和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作子女的,應該事事聽從父母,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哥3:20),(1)
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托的人,凡合理的命令,都應聽從。但是子女如果心中確信聽從這樣的命令是不道德的,就不可聽從。
隨著年齡的增加,子女繼續尊敬他們的父母。子女應該預料父母的願望,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誥誡。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但對父母的尊敬則否,理應永留不失。因為,對父母的尊敬,其根源正是對天主的敬畏,是聖神的七恩之一。
(1)
參閱弗6:1。
2218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一旦成長之後,他們對父母所負的責任。子女應盡力之所能,在父母的暮年、在患病的時候,在孤苦窮困的日子,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耶穌要人盡好這飲水思源的本份。(1)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孝敬父親的人,必能補贖罪過;孝敬母親的人,就如積蓄珍寶。孝敬父親的人,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當他祈禱時,必蒙應允。孝敬父親的,必享長壽;聽從上主的,必使母親得到安慰。(德3:3-7)
我兒,你父親年老了,你當扶助;在他有生之日,不要使他憂傷。若他智力衰弱了,你要對他有耐心,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背棄父親的,形同褻聖;激怒母親的,已為上主所詛咒。(德3:14-15,18)
(1)
參閱谷7:10-1。
2219
孝順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孝順也涉及兄弟和姊妹之間的關係。對父母的尊敬照耀整個家庭的氛圍。「孫兒是老人的冠冕。」(箴17:6)「凡事要謙遜、溫和、忍耐,在愛德中彼此擔待。」(弗4:2)
2220
為基督徒,對那些經由他們領受信德的恩典、聖洗的恩寵和在教會中生命的人,欠有一份特殊的恩情。他們可能是父母、家裡其他成員、祖父母、牧者、講授教理者、其他的導師或朋友。「我記得你那毫無虛偽的信德,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羅依和你母親歐尼刻的心中,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弟前1:5)
2221
夫妻愛情的多產活力,不只限於生育子女,但應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陶成。「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1)
教育子女的權利和本份是首要的和不能轉讓的。(2)
(1)
GE 3.
(2)
參閱《家庭》勸諭36。
2222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並尊重子女為有位格的人。父母要以身作則,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表樣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
2223
父母是最先負責教育他們子女的人。為指證這個責任,他們首先創立一個家庭,其家規是溫柔、寬恕、尊敬、忠實和無私的服務。家庭是培育品德的適當場所。品德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健全的判斷、作自我的主人,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物質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心靈和屬神的層面。」(1)
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表樣,為父母是一個嚴重的職責。在子女面前知道承認自己的過錯,父母能夠更有利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
疼愛自己兒子的,應當時常鞭打他,訓導自己兒子的,必會因他而得幸福。(德30:1-20)
你們作父母的,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教養他們。(弗6:4)
(1)
參閱《百年》通諭36。
2224
家庭構成一個自然的場合,作為一個人步入團結合一和共負責任的起點。父母應教導子女提防威脅人類社會的妥協和墮落。
2225
因著婚配聖事的聖寵,父母領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自子女幼年時期開始,父母應該做他們信仰奧蹟的啟蒙導師,因此,對他們的子女來說,父母是信仰奧蹟的「第一個傳報訊息的人」。(1)
他們應使子女在最幼嫩之時期便投入教會的生活。家庭的生活方式能夠培養充份的感情,為在一生的歲月裡作為活潑信仰的正確前導和有力支持。
(1)
LG 11,1; 《天主教法典》1246§1。
2226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應從子女最幼嫩的時候開始。這培育已經進行了,當家庭的成員,以符合福音的生活的見證,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家庭的教理講授帶領、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對信德的培育。父母賦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1)
堂區是舉行感恩禮的團體,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它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上好園地。
(1)
參閱LG
11。
2227
至於子女這一方面,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成長,也有所貢獻。(1)
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對彼此之間所造成的冒犯、爭執、不義和疏忽,應該寬宏大量地、不厭其煩地,給予所要求的諒解寬恕。這是家庭親情的所示的,也是基督愛德的要求。(2)
(1)
參閱GS
48, 4。
(2)
參閱瑪18:21-22;
路17:4。
2228
在子女的孩童階段,父母的尊重和親情,首先表現於操心和關懷,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的需要。在子女成長中,父母同一的尊重和熱誠,則導致他們教導子女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智和個人的自由。
2229
身為子女教育的第一負責人,父母有權利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這是基本的權利。父母有本份,盡其所能,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1)
政府有本份確保父母這項權利,並保證提供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環境。
(1)
參閱GE
6。
2230
子女成年了,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階層的權利和本份。他們應該在信任父母的關係中肩負起這新的責任,就是他們應該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忠告。父母則應該避免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強求自己的子女。這種自我抑制的本份卻並不阻止父母,正巧相反,而是要他們以審慎的意見,去幫助他們的子女,尤其當後者正在考慮建立家室的時候。
2231
有些人,為了照顧他們的父母或兄弟姊妹,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或為了別的高貴的動機,終身不婚不嫁。他們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作出偉大的貢獻。
2232
家庭的關係雖然重要,但不是絕對的。正如孩子漸漸長大成人,愈趨成熟,愈能在人性及精神上自主,同樣,他對天主給他獨特的召叫,就愈具有更明確、更有力的肯定。對此召叫,父母應加以尊重,並應鼓勵他們的子女作出隨從的回應。基督徒必須信服,首要的召喚就是跟隨耶穌:(1)「誰愛父親或母親超過我,不配是我的;誰愛兒子或女兒超過我,不配是我的。」(瑪10:37)
(1)
參閱瑪16:25。
2233
所謂做耶穌的門徒,就是應邀成為天主家庭的一員,依照此家庭的生活方式度日:「不拘誰遵行我在天之父意旨,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瑪12:49)
如果主,自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為了天國度貞潔、獻身或鐸職的生活,對此召選,父母應該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加以接受和尊重。
LG Lumen Gentium 《教會憲章》
GS Gaudium et Spes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
CIC Codex Iuris Canonici 1983 《天主教法典》
GE Gravissimum Educationis 《公教教育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