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誡

郭年士著  阮秀美譯 

神思 第廿一期 一九九四年五月 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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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處理卷三的第二部份:十誡。作者釐定十誡在《天主教教理》中所處的地位。該書把十誡放在盟約的上下文中看;十誡是人對天主的愛之回應,使人認識自己的本性、職責,甚至基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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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人被召分享天主聖三的生命,是透過一個新盟約。這盟約是由天父與代表人類的基督相訂立的,盟約的重點是放在這新結合上,而遵守誡命就在盟約的上下文中。人是第一個蒙召分享基督生命的人。 

今日,新編《天主教教理》在談論「十誡」時,認為它與盟約有著密切的關係,而將其總結於愛主(一,二,三)愛人(四,五,六,七,八,九,十)的兩大誡命內。 

新編《天主教教理》這種改進的處理手法,無非是為了要使梵二的訓導和卓見重現和整合起來。 

首先,我們回想一上,「十誡」是在何情況下頒佈的。「十誡」是天主在西乃山上和其選民所立的盟約的一部分:「我將是你們的天主,你們將是我的子民。」以色列民要接納、回應這份天主特為他們、指示給他們的愛,他們要謹守天主的這十句說話,用這方法來回應天主的愛。首先要緊記的,這十句話是天主和祂的選民所立盟約的一部分,先有盟約,然後在人類交往的互愛中完成。 

第二點要緊記的是天主給我們頒佈「十誡」,為給人指出一條成全之道;使人在旅途中到處可找到回歸天主的路標。它們其實有存在的價值,同時,又不妨礙我們的自由。反之,可在新約中找到圓滿的意義;就是基督生活的表樣,給我們活出這十句話的重大意義來。 

在介紹這部分教義時,我不打算概述它的內容,旨在指出「十誡」在這本《天主教教理》中所處的位置。 

舊約時代天主的話,在新約基督身上得以圓滿,新盟約是基督以自己的生命作祭獻而成。這就是「愛」的誡命內容,而這「愛」的表達是透過基督的選民,在遵守誡命的行為中反映出來。「十誡」的結構在新編《天主教教理》中是「愛」。前三條誡命是關係人和天主的交往。總括一句話為「愛你的天主在萬有之上」;餘下七條誡命則指出我們要如何愛近人如同愛自己。這第二條和前面的一條,同是命令。 

這種說法,有助我們擺脫一個常犯的錯誤觀念:視「十誡」為消極的和妨礙人的自由:「不可……」。天主願意人都能以更豐盛的生命來分享祂的福樂。祂賞賜人類,除了愛之外,尚在其人生旅途中預備了許多路標,以帶領人們回歸天主。「十誡」的用意,就是為了幫助人、而非阻擋人,它給人指出:甚麼是對人有益的。一如基督說過:「真理使人自由。」 

如果人內心是自由的,就會不期然去實踐勸諭和守好「十誡」,按其指示而行,毫不感到是一種負擔。建設基督生活的結構就在那裡,不過,它有如一度安全網放在那裡,而建築本身早已建得差不多。 

真理使人自由。這本《天主教教理》不是一般性的讀物,而是一本可作為生活規範的參考準則。當中唯一例外的(為我來說),是第八誡,值得作整體的閱讀。關於這點,以下作概括的介紹。 

第八誡 基本的誡命 

真理使人自由。基督這句話,可以從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這一通諭中去了解。這通諭更令我肯定、相信第八誡這條誡命,一直以來,未被人切實的注意和遵守。實在它比起第六誡(關於性)或第七誡(關於正義)這兩條誡命更為基本,因為它關係到人彼此間互相信任的重要性。無論團體間、家庭中、社會上,甚至國與國之間的紛爭,均起源於互不信任。實言相對是人與人或團體與團體間互相信任的基礎。 

《教理》書中第八誡的開始是「不可作假見証,害你的近人。(20:16)和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5:33)」我們和人交往不可歪曲真理,這責任源自天主子民的召叫,我們蒙召為主作証,祂是真理並希望真理得以建立。 

相反真理的過錯,表達於言行上,不負責任和拒絕維護正直行為上。這些基本上是不忠於上主。這樣,盟約的基礎和人間的信任均受動搖(被削弱) 

新編《天主教教理》將這些問題置於下列的標題內: 

(1) 活出真理 

天主是真理之源;祂的話就是真理;祂的法律亦是真理;祂的子民蒙召活出真理。 

天主在耶穌基督身上顯示祂的真理,祂是世界的光。追隨基督就是在真理之神內生活。耶穌教導祂的門徒要無條件地愛護真理:「讓你們的話是就說是,非就說非。」 

人通常是傾向真理,有責任去尋求真理,尤其在宗教事情上。人必須遵守自己認定的真理,且依照此真理來安排生活。 

這可稱之為真實、誠懇或率直,與之相反的是欺騙、虛假或偽裝。 

人不能生活在一起,除非他們能互相信任。但是,如果彼此間不說真話時,這信任又無法實現。誠實隱含著要在表達真話和謹守該守的秘密兩者間持守中庸。事實上,誠實隱含著要有真誠和謹慎。 

一個基督的追隨者,承諾在按照基督簡樸生活的表樣中,「生活出真理」,「如果我們說我們與他相通,但仍在黑暗中行走,我們就是說謊,不履行真理。」(若一1:6) 

(2) 為真理作証 

基督在比拉多前說祂來到世上是為給真理作証。(參閱若18:37)基督徒不應羞於為主作証,當有需要時,要如聖保祿般,毫不猶疑的承認自己的信仰。我們的良心,在天主和人前,均不應有所責備的,藉著這見証,我們便和別人分享自己的信仰。 

我們參與教會的生活,就是以行動和言語為福音作証,殉道是維護信仰真理的最高見証,教會非常重視及記念那些追隨基督、為了信仰真理而捨棄生命的人。 

(3) 違反真理的罪行 

作假見証,特別在法庭上,嚴重違反真理和妨礙公正。 

基於對他人名聲的尊重,不可隨意判斷、洩露別人的過失,更重要的是不要誹謗。 

阿諛奉承、逢迎他人亦相反真理,而自我炫耀也無分別。 

說謊話最直接侵犯真理,謊言本質永遠是錯誤的。言語是給人用來溝通,傳遞真理的。由於環境特殊,一句謊言可能成為傷害正義和愛德的嚴重過錯。所有相反正義和真理的罪,我們有責任為做成的損害作出補償。 

(4) 尊重真理 

聽取真理的權利不是無條件的,友愛近人可助我們確定是否該將真相告知來人。有時候是需要守秘密的。沒有人可以被強迫,要給那些沒有權利知道的人揭露真相。 

修和聖事的祕密是神聖的,且永不可洩露。專業性的保密,如政治家、軍人、醫生或律師等職責上的保密是必須遵守的。除非是在一些例外的特殊環境中才可公開。此指當事人、受託人、或與祕密相關的第三者.因謹守祕密而遭受嚴重傷害時,為了解除他們的傷害,唯一的方法是把秘密公開。 

(5) 善用傳媒 

傳媒在提供資訊、推展文化和教育上擔任著重要的角色,它們為大眾的利益而服務。我們的社會有權利知道基於真理、自由、正義與團結的資訊。 

極權政府利用傳媒作有計劃的偽做真理和控制輿論是違反道德律。 

(6) 真理、美善和宗教藝術 

行善帶來意想不到的神樂。同樣,真理給人喜樂而真理本身就是美善的。 

至高的藝術,特別是宗教藝術,不論怎樣,都在於反映出天主無限美善的面貌,並助人默觀原是真理的天主。 

作証 

一個基督徒,基於對基督的愛,有責任為真理作証,特別是福音內所載的真理。「殉道」一詞,原為希臘文,有「作証」之意,為信仰而殉道的人是作証真理的至大榜樣。所有人都被召成聖,任何一個基督徒都能蒙召去殉道。 

許多人以為「十誡」之道是為普通人而設的,那些願意追隨福音勸諭的人一定要做神父或修道人。其實不是。梵二文獻說得很清楚,所有人都被召走向成全境界(參閱《教會憲章》No.5)。新編《天主教教理》在「十誡」的導言中重提梵二這篇訓導,以瑪竇福音把少年問耶穌「為得永生可作甚麼?」的一段對話來闡釋;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真理的光輝》通諭中亦取用了同一段內容。《教理》書在開始時即指出,實踐勸諭與遵守誡命是不可分割的。我們都被召要走向成全境界,這一強調的說法為許多人看來仍然會感陌生。 

新與舊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新編《天主教教理》導言中指出,這本《天主教教理》將會同時包括新的和舊的事物,因為我們的信仰常是同樣的信仰,但它又經常成為新意的泉源。這點是真的,無論從整本《天主教教理》或個別主題內容來看,都確實如此。 

在「十誡」導言中,許多強調的內容都是新的。然而,最重要的是新《教理》將「十誡」堅決地放在盟約內容中來看。(參閱新編《天主教教理》2060, 2061, 2062, 2063)這種說法在梵二前的傳統教理內曾被大大的假設或遺忘。正確點說法,誡命較為次要,而它們指出藉盟約歸屬天主的含意。它們是從人的立場對天主主動的愛的回應,給我們指出一條可與天主合作、尋求祂旨意以得到福樂的道路。(參閱《天主教教理》2062)明顯地盟約是人和天主間關係的事:我是天主……你們在我以外不許有別的神。」 

「十誡」用具體事情指出人該如何去愛天主(前三條誡命)和愛近人(後七條誡命)的方法來。愛是人與人的關係,守誡命是一個方法,而使愛得到回報。我們守誡命是和位格神有關連的,並非祇是為了法律。 

天主啟示「十誡」,是幫助我們認識到人的真實本性;指出人的重要職責以及間接指出基本人權。新編《天主教教理》認為「十誡」是解釋自然律的最好表達。一如聖依雷內(St. Irenaeus)說:「從起初,天主便將自然律的規條埋在人心。開始時,他知道人需要不斷的提醒,於是便立了『十誡』。因為人心被罪惡蒙蔽了,所以要將『十誡』再次顯示出來。」還有一點極清楚的,就是新編《天主教教理》自始便強調要將守誡命和愛的法律連結起來。換言之,是正確人際關係的反映。 

《天主教教理》的背景 

「傳道員應該能隨時隨地為個別生活於不同歷史時刻中的人,傳遞最新的基督訊息。然而,這些經過傳譯,適用於『今日』的教義,該是自過往『當日』適用的教義中提昇過來的;這些代代相傳下來的教義是永遠準確通用的。不然,傳道員便沒有東西可傳了。」(拉辛格樞機評新編《天主教教理》) 

這一段話對整本《天主教教理》或其中任何的一部份都恰當。因此,亦可應用到「十誡」上。 

監管委員會在給編寫者的導言中說:這將是一本「專研的教理」(指為受過教育的人)。它是寫給主教們的,但是,為所有受過教育的人來說,是一本清楚可讀的書。今天,信徒很想知道教會教導甚麼或甚麼是教會不容許的。 

來自不同洲的兩位主教受委派寫信經、聖事和倫理生活。法國的安諾(Honore)和英國的昆士旦(Konstant)被選負責倫理生活(基督徒的召叫和十誡)部份。第四卷祈禱篇由貝魯特(Beirut)的一位耶穌會神父柯邦(Corbon)執筆,他是屬於東方禮的。助理編輯一職,後來落於現今的維也納輔理主教,道明會會士桑邦(Christof Schonborn)身上,並由他整理文體。他是個合適的人選,因為這《天主教教理》實在暢順易讀。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他的導言中說:「這本《天主教教理》化了六年時間才完成……六年間共經過了九次的修訂……融會這麼多主教的共同合作,才譜出這一篇我們的信德交響曲。」全書都不在羅馬寫的。下面是拉辛格樞機介紹《天主教教理》的文章中一些文字: 

在這些修訂中,問題最多的是第三卷倫理的內容。它是拿來討論最多的一個部分,因而是《天主教教理》書撰寫期間最困難的工作。 

我們根據傳統挑「十誡」,因為它是山中聖訓的基礎。同時,曾被聖保祿宗徒應用為倫理訓導的主要模式,如羅13:8-10 

和新約一齊,「十誡」就如生活之言,在天主子民的歷史中成長;並且會無止境的繼續,進到它的最深處。 

正像我們用一個新方法認識基督的奧蹟,和在每段歷史時刻中發現它的新事物;對誡命的解釋和領會永不會停下來。 

……教理的傳統……常可在「十誡」基督徒良心的重要指引中找到。(它們是通往天主的確實途徑上的許多路標) 

在《教理》中,為人是自然的事是那些符合他理性的事,符合他理性的事,使人向天主開放自己。 

祇憑生理學本身不能解釋自然,也不能作為道德的標準。 

《教理》按照傳統指出理性雖為罪惡所削弱,但仍然像有能力自受造物中見到造物主。這能力的重獲是在與我們的主基督的相遇中。 

按此說法看來,這本《天主教教理》,尤其在倫理的篇章內,充滿了得救的樂觀主義。 

結論 

今日,如果我教授倫理神學,我會選用這《天主教教理》的第三卷作為授課的基本教材。一如拉辛格樞機所說:這部份充滿了得救的樂觀思想。它基於聖經、方法積極、符合傳統的訓導,能針對時下各種問題,它將成為許多倫理神學教授們到處尋找的教科書。   

參考資料 

Cardinal Joseph Ratzinger: The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Communio 20, Fall 1993, pp.470-484) 

Catechisme de L'Eglise Catholique Mame/Plon. Paris 1992,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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