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十八期 一九九三年八月 8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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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梵二後教會文獻及其牧民經驗,反省教友職務在今日教會的價值與需要。文中分析了教友牧職的基礎、不同的層面與類別。最後,作者呼籲更多的平信徒加入教友牧職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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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題目看,似乎本篇文章是針對梵二革新後教友職務去作仔細的分析。可是,這
裡我是想從梵二至今某些教會文件中,反省教友職務在今日教會的價值與需要。的確,這也是有需要對教友職務先作一些界定,因為自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後,在教會的自我反省中漸漸意識到平信徒對於教會的傳教工作,是佔有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作為平信徒的我,並不單從文件對教友職務作一個純理論的研究,更應把自身與別人的經驗作為本文反省的始點。要探討教友職務的價值與需要,必要肯定教友職務在梵二教會中存在的意義,以後就探討這種職務怎樣在不同的教會層面發揮其存在的價值,尤其透過多種類別的教友職務去完成。希望藉此機會讓我們在教會文件的指示下發現平信徒在教會所擔任的職務是何等的重要,何等的急切!
當採用「教友職務」一詞時,按我在教會文件中的理解,可以分廣義與狹義兩方面。從廣義而言,教友職務可以在教會裡實踐,更可在家庭、職業、國家等不同環境中承擔。(參閱《傳教》21節)至於其職務就是「傳教,為光榮天主父而傳揚基督,使人分享救贖的恩典,再通過人使普世歸向基督。」(《教友》2節)《教友傳教法令》第一節開宗明義的指出,這種職務是源自教友分享基督司祭、先知、君王三職的使命本身,並不是因為社會環境的轉變與需要,或者是因為缺乏神職人員才開始訂定此職,這只不過是附帶的需求而已。《法典》224,225節更肯定這傳教職務是教友藉著聖洗及堅振聖事所領受,有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權利。
從狹義方面,教友職務往往單指教會中所擔任的職務,或我們稱教友牧職。換句話說,當界定教友牧職時,也不應忽略在廣義層面中教友職務的基礎,因為教友在教會中承擔的牧民職務只是屬於教友傳教工作的其中一種方式。
如此,教友牧職的存在意義乃是首先建基於教友三職的命令上;這樣,一方面提醒我們作教友是有義務為教會服務,而我們不能推卸責任,仍把教會內的問題主要歸咎於神職人員身上,或者教友於傳教工作上過份依賴神職人員。另一方面我們又有權利去參與教會職務,則教會就應按地方環境的需要提供多元化的教會工作,讓教友可共同參予,共負責任。為此《平信徒勸諭》第23節補充了《教會憲章》第37節說道:「牧人們要認可並促進平信徒的職務、職位及角色,它們的基礎是在洗禮及堅振聖事、……牧人們根據普通法所規定,可以將某些與牧職有關卻不需要聖秩的職位與角色,交付給平信徒。」這樣我們就能明白教友牧職一定非等同神職身份與職務,因為「教會內首要的是聖秩職務,就是起源於聖秩聖事的職務,與教友所領受的職務不僅有程度上的差別,也有實質上的差別。」(《平信徒》22節)不過,作為一個有機的共融教會,「它的特色是有不同的聖召和生活地位、職務、神恩和責任,同時彼此互補。」(《平信徒》第20節)無論如何,我認為教會刻意採以固定意思的「職務」"ministry"一字,以取代聖經中包括服務意思的"diakonia"一字,旨在肯定今日教友在共融教會的工作中所擔任的職務,是藉著洗禮與堅振所領受的普通司祭職,但同時又以公務司祭職的名稱去指出二者的職務是不能互相混淆而又相提並論。(參閱《平信徒》22-23節)這樣用於平信徒身上的「職務」一詞的確能使人明瞭到在共融教會中,我們與聖秩職務的互補有不同的關係。
其次,教友牧職的存在根本是來自神恩。聖神的恩惠使平信徒以互補和不同的職務,投入教會服務,並且這一切是為著教會的共融與團體的益處而存在。(參閱《平信徒》24節)這一點又再重申了教友牧職的出現或設定,不應視為取代或貶抑神職人員在教會的位置,卻是多少也因著環境的需要而存在那牧職的神恩。那麼,環境的需要催促了服務人須接受不同的專有訓練(參閱《教友》31節),使人更能珍惜並發展各自的神恩。
總之,教友牧職的存在意義除了來自聖洗與堅振所賦予的三職使命外,也是基於人身上的不同神恩,並在環境的配合與專業的訓練下得以造就與開展。
按照近代教會文件的思想發展來說,講論教友牧職可以從不同角度去釐定其形式、性質與所涉及的範疇,現在就嘗試把各文件中零碎的資料綜合起來,以便清晰了解其職務在聖統階層所佔的角色與位置。
在形式上,《教友傳教法令》24節已暗示,其一是「傳教職務是出於教友的自由選擇,它在教會的使命往往受到聖統階層的稱揚和推薦。」其二就是「聖統階層可依照環境的需要相機行事,將某一種傳教事業和自己所本有的傳教職務更密切連繫起來,此行動稱之為委任」。故此教友可按自由方式去選擇為教會投身服務,或意願的受教會委任某職務,比方某委員受任去擔當一教會要職。另外《法典》231節更仔細針對教友牧職劃分為兩種性質,一是義務的,另一是受聘的。許多人只是把「教友牧職」一詞應用於受聘的平信徒身上。其實,按文件所推斷,不論是自由選擇或受委任在教會擔任職務者;又不管那些是義務或受聘者,都是擔當教友牧職。
然而,一直以來在香港討論教友牧職的焦點卻往往放於受聘方面的問題上,難怪乎我們容易把教友牧職只視為全日受薪的牧民職位。至於所注意的問題包括受聘教友所作的職責範圍,所認可的資格,薪金的多少,神職人員的觀點等。可是,在此不宜再加多篇幅鑽入問題作一些調查報告與分析。不過,我由先前文件可重新肯定神職人員與牧職教友是在教會角色中站於不同位置,並互補不足的為教會共融而努力。則所認可的資格與酬勞方面的問題,《法典》231節2項已清楚說明:「此種服務人員有權利取得為了個人及家庭的需要,足以相稱地維持適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勞,此酬勞須遵照國法的規定;亦有權獲得社會福利、及所謂的社會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因此,教區似乎該為受聘的牧職教友判別,是否需要以固定的法制去保障牧民職位的聘請與薪金,提供多元化的教友職務,維繫牧職人士的訓練與資歷……
反過來說,有關教友牧職所牽涉的範圍方面,《平信徒勸諭》25節重述了《教友傳教法令》10節的話:「為了配合城市和鄉間的需要,平信徒不可把自己的工作,局限於堂區或教區的領域以內,而應設法廣及堂區間、教區間、全國性及國際性的場合……。」故此,參與教友牧職的工作除了在教區、堂區之外,也應要推向國際化。在我認知中屬教區層面的組織,一般包括各委員會、各種聯會、培育機構、培訓院校、傳媒與出版事業。堂區方面的組別主要有禮儀小組、慕道班、堂區議會或牧民議會、各類善會、基層小團體。至於國際化職務,包括參與海外、內地牧民事務與會議等。
由此,綜觀多種層面中不同機構存在著的教友牧職,正反映著不同環境中的各自需要。因此領受各神恩者應按己能,以自願或受委任方式參與教會中的職務;與此同時教會也應提供形形式式的訓練以配合環境的需要。故從現時香港教區多元傳教事務的情況反省,發現教友牧職的需求是肯定的事實。唯有待更多平信徒依持各自的神恩與所受的訓練,於多種層面中為教會傳教的工作付出貢獻。
剛才已了解到教友牧職在配合教會不同層面的需求中所存在的價值,現在特別由自身與別人的經驗去說明,在教會文件所指的不同層面中各類教友職務為今日教會的重要性。
之前提及「教友牧職」一詞是指教友在教會中所擔當的牧民職務,即是牧養天主子民之意。「牧養」在此可再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牧養是牧職人士親對天主子民作信仰生活的培育,包括牧靈訓練與禮儀聖化的職務。間接牧養是牧職人士在管治層面中為教友信仰生活提供服務,包括諮詢與策劃的事務。在教友牧職的界定一欄,我未提及此兩類牧養,因為在現時教友的牧民職務是混合性。例如:傳道員在專責福音宣講同時也作堂區的行政事務;教友作諮詢、籌辦層面的工作也多時連帶提供講座培育。的確,此兩類牧養的方式並非是教會文件明文規定,只是自己以此分類利於下面作反省,更可方便大家清晰了解今日教友牧職的工作面貌與種類。
《法典》225節與229節這樣說道:「平信徒以個人或在善會內,努力使天下萬民認識並接受天主救世的訊息;特別在非因他們就不能聽到福音而認識基督的環境中,此義務尤其迫切。……平信徒也得以按照有關必要資歷的規定,得由教會合法主管聘任講授神學。」另外《法典》317節3項與785節更詳細闡明:「在非聖職人員所組成的善會內,平信徒得擔任輔導神師;在執行傳教工作時,可選用傳道員……從事解釋福音教義,安排執行禮儀和慈善工作。」那麼在牧靈訓練方面,平信徒的牧民職務就可包括個別地在慕道班或統籌導師團為各慕道班作教理講授;在各善會或小團體如聖母軍的聚會中當神師指導;甚至按適當的資歷可在培訓院校與各教會場所主持講座。除了在知識上的傳授外,心靈上的治癒也需透過不同的牧民方式,使人能在需要與困苦中體會基督救恩的喜訊。因此,教會所認可關心工人的職務,公教婚姻的輔導職務,醫院的牧靈工作等也值得在今日教會繼續發展,並可列為在教友培育方面的牧民職務。事實上,不論在認知上的培育或心靈上的陶化,擔當教會職務者至少需要有足夠的神學與人文科學的某些資歷與基礎。在教友投身這樣培育與陶成工作中,我們平信徒能更了解學員的需要,例如體諒到學員對某些教義的內容會否感覺抽象,不易明白,難於實踐……。另外,以教友角色傳揚基督福音,既能為學員樹立榜樣,自己也可從信仰知識與生活的分享中再次自我慕道,貫通神學思想。
在禮儀聖化的職務上,《平信徒勸諭》23節承繼了梵二《禮儀憲章》26-29節的精神,視禮儀的服務為教友在教會中的職務;同時也重新指向《法典》230節所論:「男性平信徒,凡具有主教團所規定的年齡及才能者,得依禮儀規定擢升為固定的讀經及輔祭之職;……平信徒也可臨時被指派在禮儀行為中擔任讀經職,同樣,所有平信徒皆得擔任釋經員、唱歌及其他依法律規定能盡的職務。在教會有需要的地方,缺乏聖職人員時,須勸導平信徒,雖非讀經或輔祭員,亦得擔任其職務,即施行聖道職,主持禮儀祈禱,並依法律規定,施行聖洗並分送聖體。」這樣,擔負禮儀職務的人士包括讀經員、領經員、歌詠團友、輔祭、送聖體員等都在服務中表達天主子民與基督一起的團體行動。在感恩祭中,各種職務者都有權利和義務,各按其位,各盡其職,積極和有意識地參禮。另外在聖道與聖祭禮的服務與合作中,以宣讀聖言、領導詠唱、公共祈禱、協助禮儀、分送聖體等方式帶引天主子民一起在禮儀中獲得聖化,並光榮天主。換言之,我認為教友在禮儀上的職務是必須的,也是培育教友信仰的機會,因為教友在團體中的服務也是其中一種傳遞基督救恩的有效途徑與標記。
教友在擔當教會的職務往往也會涉及諮詢與策劃等行政管理的事務。正如《法典》228節與463節所云:「凡具有適當學識、智慧和行為正直的平信徒,能以專家或諮議身份為教會牧者提供幫助,亦可依法律規定參與委員會。……平信徒也得由主教邀請與召集,以會議成員或觀察員的身份參加教區會議。」今日在堂區、教區看到不同牧民議會、委員會的幹事、組員,他們都是負責教會行政管理方面,包括諮詢、策劃、統籌、推行等事務,以及出版與傳媒事業也如此(參閱《法典》823節)。我記起在1991年中,我有幸參加了一個主教團協會主辦的東亞區第五屆教友使徒研習會。此是屬於一種國際性的交流會,我們聆聽了各地區的培育工作報告、方法及計劃等,藉此經驗分享鼓勵教友在地方教會推動與策劃多元的培訓工作。會議當中,我們發現各地方教會的共同挑戰與共同需要,包括要建設共融合作的教會,使平信徒承擔社會見證的任務,更在教會內以聖經、禮儀與信仰小團體作自我培育。雖然返港後自己並沒加入此牧職團體實踐教會使徒生活,但那些經驗卻有助自己在堂區及教區委員會反映與策劃不同需要的培訓活動。因此這類國際性會議實有助平信徒加深牧民經驗,並能為地方教會提供多種類別的培育。無論如何,縱使在此類管理階層工作並非以直接方式接觸天主子民的培育,每人卻把所學來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貢獻於牧民的政策與事務上,也是一種教會職務去協助推行教會的傳教事業。
從教會文件與牧民經驗告之,教友牧職在梵二後教會是佔有一個舉足輕重的位置並確實在不同層面包括堂區、教區、國際化中的教會工作,發現其存在的價值與需要。當然,這篇文章只能當一種催化劑般,在不同的文件與經驗中催迫與刺激起今日教會對教友職務的重視。有關本文概括教友牧職的探討,確切需要其他專業研究作校正與補充。
最後,我切望日後本地有不同的神學討論與具體行動回應以下四點:
一、認真衡量教友牧職在教會傳教工作中的位置與界定。
二、發掘與提供在教會中多元化的教友牧職。
三、對於教友牧職尤其是受聘者應切定何等統一制度作人力分配、資格認可、適當培訓、福利保障、薪金調整、監管聘請等。
四、教友牧職與神職彼此間的合作問題,包括在培育、禮儀與決策方面的商討與協調。
願更多平信徒加入教友牧職行列,共同為本地教會面對社會轉變中的傳教事業作出貢獻。
《教友》:《教友傳教法令》(1965年11月18日)。
《傳教》:《教會傳教工作法令》(1965年12月7日)。
《法典》:《天主教法典》(1983年1月25日)。
《平信徒》:《平信徒勸諭》(1988年12月30日)。
《教會憲章》(1964年11月21日)。
《禮儀憲章》(196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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