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十六期 一九九三年二月 29-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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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說明修和聖事教義的形成,並非一朝一夕外,還使讀者明白該聖事的價值。全文以精簡的筆觸,描述它演進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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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義形成的步伐是緩慢的,是隨著歷史巨輪的轉動而漸進的:首先是吸收,接著是消化,最後是用適當的語言表達,成為明確的教義。耶穌基督創立了教會,是的,但是,他沒有留下實踐信德的細則,沒有制定堅持望德的成規,也沒有指出加強愛德的模式:這些未竟的事工,都是有待他的教會,在聖神的啟迪和誘導之下,要完成的要務。聖神之來,是為把教會引入一切真理(若16:13),因此,教會悟解信仰遺產的旅程,是漫無止境的。
就如所有的演進,消極和積極的因素同時扮演著動力的角色,推動教會生活的演進,適應時代的要求,不論在表達信仰的真理方面,或者是在執行所受的使命方面。消極的因素通常可見於面對異端邪說的挑戰,抵制旁門左道的肆虐。至於積極的因素大都屬於發揚和闡明信仰真理的理性努力。此外,教會為了信者更大的福利,期望提供更美好的牧靈服務,這一個有意或無意的冀求,也是推動演進的動機。
事實上,懺悔聖事,或修和聖事教義的演進,牧靈服務的需求,也許是最有力的動機。因此,一睹其演進的歷程,很能有助我們掌握現行修和聖事的構成成份。
教會的訓導和神學均根據若望福音(20:22-23),肯定告解或修和是耶穌所建立的聖事。這節聖經文字記錄耶穌復活後的一次顯現,在顯現時,耶穌對宗徒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此外,瑪竇福音中有兩處,對教會有關修和聖事的教義和實施,也是肯定的注腳:「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16:19,所指的對象為單數;瑪18:18,所指的對象為複數)
若望福音這節文字,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用以說明信仰的聖經基礎、日後的教義發展、牧靈的應時實施,三者之間的相互關係。首先,我們試從反面指出該節文字所沒有的意義。接著,從正面說明教會肯定修和為狹義的聖事以及實施修和聖事的做法,均符合該節文字的原意。
首先,我們不能天真地肯定若望福音的這一記錄,乃一字不差地出於耶穌之口。這句話固然表達了赦罪的權力,但與這句話是否一字不差地出於耶穌之口無關。教會的信仰根基,比聖經的文字深得多了。
其次,就字面本身來說,並不足以「證明」耶穌建立了修和聖事。至於教會現行修和聖事的實施方式,是否可從該節文字求證,更不必說了。
最後,該節文字也不能用以「證明」,耶穌把赦罪的權力,「只」傳授給宗徒與他們的承繼人,就是後世旳主教,以及獲主教授權的司鐸。
第一、這句話,即使並非「一字不差」地出於耶穌之口,但以耶穌的口吻被記錄下來,成了聖經的一部份,因此便是啟示的真理,是信仰的基礎,且具有絕對的確實性。
第二、該節文字與福音所描繪的耶穌,完全一貫。耶穌始終關懷罪人,樂意寬恕他們,只需他們痛心懺悔,立意不再犯罪。若望福音明言耶穌否定病痛與犯罪互為因果的說法。(若9:1-3)但是,治好葛法翁癱子的奇蹟,(瑪9:1-8;谷2:5-12;路5:20-26)把治療和赦罪連在一起,是饒有意義的。首先,治療又赦罪是耶穌向有的心意,在其他治療的奇蹟中,亦屢見不鮮。其次,耶穌先赦免癱子的罪,再治癒他的癱瘓,耶穌的答話已說明了其中的意義。
第三、若望福音的記錄與初期教會的做法完全一貫。依照宗徒大事錄記載,在宗徒的牧靈和宣道活動中,赦免罪過是一個非常顯著的特色。(宗2:38; 5:31; 10:43; 13:38; 26:18)
第四、若望福音這一節文字,所記錄的,實際上是一個活生生的事實:赦免罪過,一如保留罪過,正是福音作者所在的教會經常在做的。
第五、若望福音的文字,和宗徒大事錄的記錄,兩者之間也無不吻合,這說明了,在初期的教會裡,赦免罪過並非僅限於某一個單獨的團體。從這方面說,赦免罪過的事實,比赦免罪過的方式,更為重要。至於赦免罪過的方式,將是我們後面探討的課題。
從若望福音文字的語法來說,很明顯地,該文字所指的赦免和保留,與皈依領洗時罪過的獲赦有所不同,含有持續不斷的意義,今日,我們稱之為「領洗後罪過的赦免」。
受傷的人性本來羸弱,不需多久,有血有肉的教會,勢必面對「領洗後赦罪」的問題。皈依、受洗、聖神的恩賜,就是我們所知的聖洗和堅振聖事。然而人並非因此就「堅定於善」,至少就絕大部份的信徒來說是如此。信友領洗之後,罪的傷口仍在,能夠惡化,時而發作,再次釀成罪過。在致希伯來人書和默示錄中,均有提到,可見就在宗徒時代,已經觸及此一問題。
第二、第三世紀,在教會的經典中,少有贖罪或「領洗後赦罪」的蹟象可尋。在經典之外,有一個名為「赫爾馬斯牧者」(The Shepherd of Hermas)的重要文件,成文於公元150年左右。該文件認為「領洗後罪過的赦免」,在當時的教會裡,是理所當然的事實。然而,在那時候,「領洗後罪過的赦免」尚在初創階段,因為該文件給人的印象,「領洗後赦免罪過」只執行過一次。教會還需要歷經漫長的歲月,再加上巨大產痛和智慧,始了悟基督復活的德能,允許其子民,依照他們的需要,投入天主慈悲的汪洋,一洗領洗後所犯的罪過,直到七十個七次。
「赫爾馬斯牧者」文件對「領洗後罪過的赦免」持有積極的看法,是很有意義的,因為當時不乏嚴峻的主張,如蒙丹派、諾瓦齊派者流,固執著消極的立場。他們認為有些嚴重的罪行,如背教、殺人、通姦等,不在教會赦免權力的範圍之內。
嚴峻消極的論調,終為尼西亞大公會議(325年)所譴責,至少對垂死者而言。大會宣告:垂死者都該允他和好,並給他送聖體,這是「臨終聖體」,就是回歸天鄉的「旅途之糧」。
到了第四世紀,「領洗後赦罪」,或懺悔聖事是在大庭廣眾前進行旳,正如犯罪是一個公開的行為。地方教會會議開始制定一些條例,管制「領洗後赦罪」的實施。由此產生了所謂「法定懺悔」的觀念,於是「領洗後赦罪」的實施,必須完全遵守教會訂定的規則。
這時候,聖洗聖事一般在人一生稍後的日子領受,而且是在真誠和徹底的皈依之後。領洗之後,因犯罪而被教會隔離的事件不易發生,也不多見。因此,「法定的懺悔」的執行,對一個信徒來說,一生只有一次,而且在給懺悔者恢復聖洗的聖寵之前,教會要求他做完指定的補贖,作為「真心悔改」的證據。
「法定懺悔」常只限用於嚴重的罪行,如背棄教會、信從異端、褻瀆神聖、殺人通姦等等。犯有這類重罪的信徒都被「開除教籍」,就是被隔離於信仰生活的中心奧蹟之外,即不准參與信者的聚餐,不得領受基督的體血。至於不那麼嚴重的罪過,為修和所要做的補贖較輕,例如:神形哀矜、齋戒節食、服侍窮人、探望病人、祈禱神工等等。
「公開的懺悔」被視為罪人內心革新的外在表記。當事人應在主教前和當地的信者團體之前,表示決意悔改,然後聯合處在同一情況下的人群,組成一個公開懺悔的隊伍。經過了相當的懺悔時期,在一個儀式中,懺悔者再次被接納入信者的團體,這個儀式就是所謂「懺悔者的修和」。
隨著教會與社會環境的變遷,也為了符合信徒的需要,「公開的懺悔」漸漸演變成為「私下的懺悔」,私下的「告罪」便是這演變的一個結果。及至第六世紀末葉,法定的懺悔已被簡稱為「告解」了。
自第七世紀到十一世紀,觀察著歐洲各地教會的制度,人們顯然偏愛私下的告罪,甚至也樂意告明輕微的過失。同時,人們對教會牧職的觀念,包括「領洗後赦罪」的職務在內,也有了新的看法。執行「領洗後赦罪」的權力,不再限於主教:司鐸也開始主持收納懺悔者重返信者團體的儀式,即出任和解人的角色。
在「公開懺悔」中,「告罪」一節,即使在教會的初期,也在私下舉行,這一點似乎可以肯定。事實上,所謂「公開」,並非指「罪狀」的公開,而是指公開的「懺悔」。後來,由於私下的告罪日益普遍,公開的懺悔也漸漸轉變為「私下」的懺悔了,而教會亦接受了既成的事實。這時,「赦罪」一詞,在修和的儀式中,成了標準的用語。在同一時期,「懺悔手冊」問世,羅列了罪行和相應的補贖。這樣,漸漸地,「聽告者」除了作為治療者與和解人之外,還擔任起裁判員的角色。
「聽告者」擔任裁判員的角色,在指定補贖時尤為明顯。但是,誰若認為聽告者的裁判只不過是法官裁判的翻版,那是一個誤解。在教會的理想中,聽告者的裁判更似醫生的診斷,就是斷定病者的實況,對症下藥。因為,懺悔聖事的建立絕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治療與撫慰。
這些演變粗看起來不無嚴峻的面貌,「法律」冷酷的氣息亦相當迫人。以教會的使命而論,「領洗後赦罪」應該是一個「慈悲」與「寬恕」的措施。但是,我們判斷初期的演變不宜輕率急躁,也不應以今日的準標和期望強加於當時的傳統和習俗。容我提醒大家,牧靈措施的一貫,是信者團體平安、安全、安慰的基礎。如果不制定普遍的條例,而讓聽告者各行其是,差異在所難免,更可能產生奇異怪癖的行徑,這種混亂的局面,即使對懺悔者本人而言,也足以造成恐懼和不安。「人權」這個字眼,在整個演變的過程中,固然沒有出現,但是仍有明顯的跡象可尋:我們敢說,在懺悔聖事中,信者的權利,向來受到高度的尊重和保障,這是所有懺悔者都有的體驗,也是信者團體認同和堅信不疑的事實,以整個制度而論是如此,就每一個聽告者來說,也沒有例外。
懺悔聖事的教義,隨著時代的交替,在形成的過程中,尤其自第十一世紀至十四世紀,四個因素脫穎而出,那就是:補贖、告明、痛悔和赦罪。
與天主「修和」,常以天主的行動為主為首,雖然宗徒、主教、司鐸、友人亦以中介人的身份參與其間。接納罪人的悔意,允其重歸於好,唯在天主。不過,具體可覺的記號,乃屬人性的需要,因此,教會自創始之初,即以有形可見的禮儀,來表達內在心靈的修和。於是,原屬次要的人為因素,反而成了首先注意的目標,看來是無法避免的趨勢。修和的禮儀,不論取何形式,不論用何經文,懺悔聖事的聖寵必然包括兩個要素,就是:「寬赦」與「平安」。懺悔者領受修和聖事,無不渴望獲得寬赦與平安,這是越來越明顯的事實。唯有在此透視下,我們始能明瞭補贖、告明、痛悔、赦免,這四個因素產生的因由,並悟解其真正的意義。
教會的赦罪之禮,尤其採用近似正統的禮儀形式,自身即提供了罪過獲赦的保證,平安必然隨之而生,這是客觀的事實。然而,主觀的、心理的安全感,為心靈的平安,也有其需要。理論上,儀式本身原已足夠,但是,實際上,懺悔的罪人自然也願意切身體驗心靈的平安。為此,至少對自己而言,他應該提得出足夠的證據,表示自己確實有了真誠的悔意。這類渴望與焦慮,不能一概視作為病態的疑慮:他有權利感受確實的平安。
這裡,「補贖」的觀念發揮了功用。罪人感到「補贖」罪過的必要,就是必須做一些好事善工,以彌補他犯罪時所造成的損害。教會自始就認同和接納「補贖」的必要,公開的罪人做公開的補贖就是典型的例子。公開的罪行既然損及信者的團體,補贖也就必須公開進行。及後,私下的告解漸漸盛行,公開的補贖不再多見。但是,自第七世紀至第十一世紀,即使私下告解取代了公開的懺悔,悔罪者「賠補」的責任依舊,一如「懺悔手冊」所指證的。
論到補贖,懺悔者被要求以具體可見的贖罪行動表示誠意的悔改。但是,另一方面,做補贖也有一定的條件,就是指定的補贖應該合情合理,必須勝任可行。不用說,聽告者,悔罪者並非時時通情達理,也不事事實事求是。為賠補而指定的補贖,或承擔的補贖有時可能超越了當事人的實際能力,或造成了難以忍受的困擾,於是開始興起交換補贖的做法,譬如:以祈禱、愛德功夫、施捨哀矜、或以較為柔和的「賠補」方式,代替那些十分嚴峻的、足以阻礙日常生活的公開「補贖」。
告明或自訟自認,這個字眼的意義,最初的重點更在宣告指定的補贖已經做完,之後才逐漸轉向坦認自已的罪過,而成為獨立的一個因素。這因素自身被視為具有獨特的功能,足以促成懺悔者與天主和教會之間的和好。這一透視使教會更意識到懺悔者向主教或司鐸告明的必要。
修和聖事的意義在逐漸明朗的過程中,人們注意的重點顯然曾在外在的儀式與內在的革新之間,往返徘徊。人心素來傾向於外在可覺的儀式中尋求安慰,事實上,真正重要的卻是內在的革新。當外在的補贖受到強調的時候,神學家提醒大家「痛悔」或「心靈革新」的必要。這時,人們更悟解,誠意悔過的罪人,在告明之前,他的罪過已經獲得了赦免:這也是今日教會所傳授的教義。
當事情的觀點形成了兩極化的局面,平心靜氣的對話、沒有成見的交流,談何容易。那時,就出現了片面之見、言論趨向極端,該主張過分強調內在革新的重要,而置外在的因素於不顧。有些人士更否認向賦有鐸品者告明的必要和功效。這一主張為拉脫朗第四屆大公會議(1215年)所否定。
這時,神學家和法學家開始較以直接的方式,維護司鐸在修和聖事中的角色,於是強調了聖事的另一個因素:司鐸赦罪的權力。
可以說,「赦罪」是一個新的觀念:在初期的教會裡,不見赦罪這回事,也不見於教導中。到了中世紀,神學家才討論「赦罪」在修和聖事中的位置。然而,在神學大師聖多瑪斯•阿奎那(1225-1274)年代,司鐸赦罪已被視為基本的要素,連同告明、痛悔,構成修和聖事不可或缺的部份。
赦罪的做法和教義雖然是新的東西,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不過是瑪竇與若望福音有關章節的邏輯結論罷了。若望20章23節記載:「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罪,就給誰存留。」瑪竇16章19節、18章18節則記載:「我要將天國的鑰匙交給你: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若望直接用了赦罪一詞,而瑪竇福音用了束縛和釋放的比喻。在這裡,束縛和釋放顯然是指罪的赦免和罪的存留:這是福音習用的說法。例如:路加福音13章16節記載耶穌描述傴僂病婦的情況時,就用了「被撒殫纏住」與「解開束縛」的說法。很自然的,人們會想像,罪好似一條鎖鏈,把罪人困住,成為撒殫的奴隸;「赦罪」就好似解開鎖鏈,將罪人從撒殫的手掌中拯救出來,恢復他的自由。
佛勞楞斯大公會議(1439),在「諸天同樂」詔書中,綜合了有關修和聖事的神學思想和教會的訓導,包括下列三個要點:
(1)修和是聖事
(2)修和聖事的要素是:
- 真心痛悔(包括立意不再犯罪) - 親口向司鐸告明罪過 - 做補贖(如:祈禱、齋戒、哀矜等等) - 司鐸赦免罪過
(3)聖事的效果是罪過的赦免
要理問答說:聖事是象徵內在聖寵的外在記號。佛勞楞斯大公會議肯定,信徒向司鐸告明了自己的罪過,完成了外在可見的禮儀,便可蒙受天主的仁慈,獲得罪過的赦免。
有關修和聖事的教義,在革新教會裡,相當混亂。路德本人承認修和是件聖事,而加爾文則加以否認。路德由於對人類行為的價值常存戒心,因此,所有重視人的行為,超過天主仁慈的危機,唯恐避之不及。事實上,這類危機的確經常徘徊在側:以人類有限的理性,談論內在與外在的因素,嘗試探測神人行動的效果,兩極化的對峙和緊張,勢難完全避免。然而化解之道,定非在兩者之間,強作斬釘截鐵的取捨,而在更深入地闡明聖事的內涵,對天主子民給予更健全的陶育,使修和聖事中內、外與神、人的因素取得適當的整合。此整合的基礎應是愛的行動:既多元又單一,就是天主的愛、罪人的愛,結合為一的行動。此外,路德也拋棄天主教會唯有司鐸有權赦罪的教義。不過,要是路德生在較後的年代,那時,他對權威也許不那麼反感,對人性的體驗更加深入,尤其對社會心理學的知識更加廣博完備,也許不再那麼堅持他的觀點,因而較易認同僅向司鐸告明有利於牧職的事實。
至於加爾文,一方面不接受修和聖事,一方面卻沿用私下的告明和赦罪,說它們是激發信賴天主仁慈的良好工具。然而,這種做法製造了更多的難題。因為,要是修和不是聖事,告明和赦罪豈不只是人的行為?最多也不過是熱心神工而已!既然不是聖事,獲得天主仁慈赦罪的保證,何從談起?這和日常的禱告,何別之有?假使修和不是聖事,赦免領洗後的罪過,只是由教會創始與發展而成的熱心儀式而已,然而若望、瑪竇福音所記載的耶穌言語(瑪16:19;18:18;若20:22-23),其意義顯然不止於此。耶穌鄭重宣告,教會的束縛與釋放,是涉及天主認同的、有效的赦罪行動,其結果是悔過的罪人與天主和教會重歸於好,成為真正的義人。這就是修和聖事的基礎,也是修和聖事教義的核心。將如此重要的行動,指為純粹是人的行為和熱心神工,無異是指鹿為馬,把耶穌宣告的內容打了很大的折扣。
由於教義受到否認,教會再次加以反省。針對路德的觀點,教宗良十世已於1520年發表「主,起來罷!」通諭,作出了相對的回應。但是,修和聖事明確的教義,要在1551年召開的特利騰大公會議中,才正式提出。特利騰大公會議的訓導可歸納為下列六點:
(1)修和是聖事
(2)由耶穌所建立
(3)與聖洗聖事有別
(4)懺悔者不可或缺的行為有三:
- 痛悔 - 告明重罪的數目與類別 - 補贖
(5)赦罪之權在司鐸
(6)赦罪既是類似法官裁判的行為,赦罪的司鐸必須授有正常的治權
茫然無知、甚或忽視大公會議的訓導,足以給靈修和神學造成損害。但是,誰若無中生有,把大公會議沒有、或無意觸及的題材和教導,強加給大公會議,也有危險。因此,為加深對懺悔聖事的認識,茲就特利騰大公會議有關懺悔聖事的若干要點,略加註釋,看來不無用處。
(一)特利騰大公會議肯定重罪必須告明乃屬於神律,但沒有指定具體的告明方式。事實上,歷年來,教會施行懺悔聖事曾採用了多種不同的方式。我們應該說,基督所建立的教會既然是一個神人結合的團體,就是既有天主確立的事理,也有人為的結構及其表達的方式,因此,要是教會正式採用了一種施行聖事的方式,應為基督所認同,即是說,這種方式不違反基督的原意。根據這個原則,實施懺悔聖事,告罪一節,除了私下告明之外,尚可採用其他自訟自認的方式。教會可以視實際的情況,配合牧靈的需要,決定採用一種最適宜的方式。
(二)大會又說必須告明所有的重罪及重罪的種類,這是為了糾正革新教徒的一個主張:他們說,告明所有的重罪和重罪的種類,是相反教會傳統的做法。這裡,一如上面所指出的,大公會議的意思只是指定施行懺悔聖事的正常方式,她並不否定,可以視實際的需要,按具體的情況,採用其他的方式。
(三)大會肯定赦罪的司鐸如法官,懺悔聖事形如訴訟,這也是為了否定革新教徒的一個論調:他們不接受瑪竇福音的「鑰匙」一詞乃指「裁判的權力」。取而代之,他們強調,赦罪的促成,惟在宣告天主的聖言。
(四)大會所採用的「法官」一詞,我們必理解無誤。前面我們已經提及,「法官」的審斷可以類比法庭的裁判,也可以類比醫生的診斷。不可否認的,「法官」、「治權」、「法庭」給人的第一印象,的確富有法庭的色彩,然而,在大會的心目中,這更類比於醫生的診斷。
梵二以牧靈為起點,通過不同的文件,並從不同的角度,談論修和聖事。
首先,大會重提懺悔聖事最偉大的功效是赦罪與修和,並強調聖事的目標是達成罪人的悔改:
教友去辦告解,由天主的仁慈獲得罪惡的寬恕,同時與教會和好,因為犯罪時傷損了教會,而教會卻以仁愛、善表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教會憲章》11)
然而,即使教友沒有犯上重罪,沒有與教會分離隔絕,因而沒有修和的必要,懺悔聖事對信仰生活的成長,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本堂司鐸亦該記得,告解聖事為幫助信友生活,非常有效,為此,當樂於聽信友的告解。(《主教牧職法令》30)
勤領告解聖事應該是陶育教友的一部份,司鐸應該經常教導教友勤辦告解,並給他們提供方便的機會:
司鐸應教導信友以懺悔之情,在告解聖事內,把自己的罪過告知教會。(《司鐸職務法令》5)
在施行各項聖事時,司鐸與基督的意向及仁愛相結合。這在施行懺悔聖事時,也特顯示出來:只要信友合理地要求,司鐸要時常完全準備接受。(《司鐸職務法令》13)
對施行告解聖事的司鐸來說,勤辦告解也是個人陶育與靈修生活的重要部份:
藉著實惠地領受聖事,尤其屢次領受懺悔聖事,與基督救主、善牧密切結合。(《司鐸職務法令》18)
大會的教父們感到,領受懺悔聖事沿用已久的模式,多次阻礙了懺悔者領受聖事的果實,就是天主有意賞賜的赦罪的恩典和心靈的平安。因此,一如在其他事情上,大公會議呼籲改革懺悔聖事的儀式,以便告解聖事更容易革新懺悔者的心靈:
告解的禮節與經文,應予修訂,使能明白表示本聖事的性質與效能。(《禮儀憲章》72)
本著大會的精神,教會革新了懺悔聖事的禮節,有意使懺悔聖事一洗法庭裁判的形像,穿上歡樂慶典的新裝,並把天主的聖言整合在慶典之內,這為禮儀和教義都很重要。
今日,我們一般都喜歡稱懺悔聖事為修和聖事。這個現象十分之好。一個人的講法必然影響他的想法:稱懺悔聖事為修和聖事,我們注意的重心,從罪過的補贖轉移到聖事的原始目標,就是:達成自己與天主重歸於好。這樣,在懺悔聖事中,我們再次適當地把我們的視線轉向天主,同時不忽略聖事的人性因素。
耶穌治癒胎生的瞎子之後,對法利塞人說:「你們如果是瞎子,就沒有罪了;但你們如今說:我們看得見,你們的罪惡便存留下了。」(若9:41)法利塞人不承認自己是心靈的瞎子,不承認看不到生命的真理,因此他們不能如同那個胎生的瞎子,感到接受治療的需要。如果他們承認了,他們也能如胎生瞎子一樣,受到真理的光照。治癒胎生瞎子的事蹟,雖然更與聖洗聖事直接有關,但是耶穌對法利塞人所說的那番話,正好給我們啟示了:在懺悔聖事中,為獲得罪過的赦免,承認和告明罪過有其必要。
在所有的聖事中,教會是天主恩寵的分施者,同時也是領受者。這點,在懺悔聖事中十分明顯。教會的子民犯罪,教會自身也同受罪惡的創傷。身為有罪的團體,教會常需要受到寬恕。在修和聖事中,不但懺悔的罪人受到赦免,整個教會也感受到重歸於好的喜樂。
教會若不能坦認自己的罪過,便不是基督的教會。教會若不能為有罪的子民獲得天主的赦免,也不是基督的教會。這端真理是教會施行修和聖事的基礎。以教義而言,施行懺悔聖事的方式,因著時代和環境的不同,有時這樣,有時那樣,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確立聖事的基礎,那就是若望和瑪竇福音所記錄的真理。
然而,教會牧靈的對象,不限於靈魂,而是整個的人。基督給人分施救恩也是如此。從擺在目前的事實,我們應該說,提供罪人獲得天主仁慈的方式,對教會的牧職極其重要。教會以經年累積的經驗,看到懺悔聖事的告明具有首屈一指的價值,因此,她繼續要求信友以此方式,投入天主的仁慈,領受日新又新的恩寵。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