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十四期 一九九二年八月 47-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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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詳列教會傳統中「正義戰爭論」的原則,然後再從基督徒的觀點去分析波斯灣之戰,她結論出聯軍中東之役未能符合基督徒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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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伊拉克在1990年8月2日揮軍入侵科威特起,至1991年2月28日宣布停火止,這場海灣風雲共經歷了211天,其中出現了好幾個關鍵性階段:
(1)經濟制裁及軍事恫嚇期(1990年8月2日至1991年1月16日)
(2)「沙漠風暴」空襲期(1991年1月17日至2月23日)
(3)「沙漠風暴」第二期:地面戰(1991年2月24日至2月28日)
波斯灣之戰自始至今被西方傳媒譽為是美國向伊拉克發動的「正義之戰」。溯其原因,可從國際法中窺見一二。另一方面,天主教的「正義戰爭論」觀點亦在某程度上支持這場戰爭是一場正義之戰。以下將從以上兩方面去分析,為何波斯灣之戰會被稱為是一場正義之戰?在本文下一部份,便會從政治和基督徒的角度,去闡釋這場戰爭不義的另一面。
根據國際法原則和規定,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端,首先要通過談判、斡旋、調解、仲裁、提交國際法庭和聯合國等和平方法解決。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3款就責成聯合國各會員國「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憲章第32條第2款授權安理會促請爭端當事國依照第32條第2款所規定的和平方法解決紛爭。
利用和平方法無法解決爭端,聯合國便准許採取僅次於戰爭的方法,也就是稱為非和平的方法,例如報復、封鎖、禁運、有限武力、制裁、干涉等行動解決爭端。最後,如用盡上述一切方法都無法解決爭端,便會採取最後一種途徑──戰爭。
聯合國憲章在序言中稱:「除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故第2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相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略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或政治獨立。」
憲章規定:任何國家威脅或使用武力侵略他國,即為違反憲章,其他國家可以採取一切行動支援受害國;只要安理會依據憲章第7章要求它們這樣做。1974年聯合國通過討論了51年的「侵略定義」,將「一個國家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佔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個國家的領土或其一部份」的行為,便認為是破壞和平的侵略罪行。按憲章規定,在這情況下,聯合國安理會是可以授權使用武力幫助受害國的。
所以,從西方國家的角度來看,波斯灣之戰是正義的,因為這是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而行;而且,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對別國主權與國界的尊重,侯賽因顯然違反了這原則,受到經濟制裁以至軍事壓迫也是合理的。
其次,從現實政治考慮,侯賽因所領導下的伊拉克在十年內發動兩次侵略戰爭(兩伊戰爭和侵略科威特),若國際社會容忍其侵略行為,日後其國力、軍力與野心再度擴張時,便變得更難控制,世界和平便更難保障。
在以「正義之戰論」分析波斯灣之戰前,必先看看其來由:
在古希臘時代,亞里士多德(Aristotle)首先以「正義之戰」(Just War)一詞來維繫所有希臘化國家(Hellenistic States)的和平關係,意指眾希臘民國在衝突之中,亦必須維繫其希臘文化的一致性。但對希臘化國家以外的國家而言,便作別論。若這些國家抗拒希臘文化的影響;或拒絕臣服於希臘文化之下,便要受到戰爭的懲罰。
羅馬政治家西塞羅(Cicero)後來為「正義之戰論」(Just War Theory)的意義加上一個新內容,他認為和平必須是正義戰爭的首要目標。但他指的是「羅馬的和平」(Roman Peace);一切以羅馬帝國的利益為先。他認為對待被征服的國家或民族必須合乎人道,這才能令已建立的羅馬帝國的基礎更加穩固。他曾揚言,羅馬帝國是以正義之戰及寬大的和平來把世界征服的。
天主教的聖安博(St. Ambrose)受了西塞羅的影響,把「正義之戰」引入基督徒的道德中:他堅持修士及神職人員必須禁絕參戰;並強調戰爭是邪惡的,必須有充份的理由才可開戰;戰爭方式必須正義。他認為只有基督的宗教才可以有權帶領軍隊作戰,他心目中的正義戰爭是當時對抗入侵的蠻族的自衛之戰。
後來,聖奧斯定(St. Augustine)把正義之戰的基本條件重新訂定下來:
(1)戰爭的目的必須是維護正義而合符中庸之道的;
(2)其動機必須是以保衛和平為主;
(3)戰爭不能缺乏基督徒的愛心;即其後果必須較不戰的情況為佳;即不戰的犧牲會遠較戰爭為大。
(4)戰爭必須是正義的;而正義與否必須由合法的當政者來決定;
(5)戰爭的方式必須合乎正義;報復或殘暴的作戰方式均絕對禁止。
聖多瑪斯(Thomas Aquinas)把以上的五點原則授以權力,加以肯定。
在近代,偉多里亞(Vittoria)把「正義之戰論」加以發揚。他認為,任何引致嚴重傷亡的戰爭均不能稱為正義之戰。
發展下來,「正義之戰論」的原則可歸納為四點:
(1)合法的戰爭必須有正義的原因;是為維護國家利益而戰的。如在別國無理的侵略下而作出自衛之戰;
(2)當所有可行的和平方法都已用盡以後,才能用戰爭的方法;
(3)如果開戰的犧牲和損失是較不戰而大的話,便寧可投降,也不能開戰,因為代價太大。
(4)開戰之後,如自衛的目標已達到,便不能再繼續戰鬥,以免引致無辜傷亡。
此外,戰爭的方法亦必須是正義的,不能使用不人道的武器和戰略。
按照以上「正義之戰論」的原則來看,波斯灣之戰是否是一場正義之戰?
現在,首先以經新聞封鎖後的表面資料,配合「正義之戰論」,從動機、手段、環境和後果四方面,來分析這場戰爭是否正義:
在動機方面,美國總統布殊曾表示,美國出兵的目的是:(1)保護美國僑民;(2)維護波斯灣安定及穩定;(3)要伊軍撤出科威特;(3)恢復科威特合法政府的治權。
從表面看來,美國派兵到伊拉克,是為維護科威特人民的權益,使科國人民收復國土。此外,亦為毀滅伊拉克的軍事設施及軍隊,逼使伊軍撤出科威特。
單從這資料,美國表面開戰動機似乎是為正義而戰,為受襲的「弱者」科威特而戰,收復失土,符合「正義之戰論」的原則。
在手段方面,由美國宣布派兵到波斯灣(90年8月3日)至開戰當日(91年1月17日)期間,聯合國提出警告及實施嚴厲的貿易禁運,僅醫藥及人道用食品例外;美國提出會談建議;聯合國秘書長佩雷斯亦與伊外長會談,但都因互不退讓而談不攏,終至大戰爆發。
從表面看來,一切和平的方法也似乎是用盡了才開戰,亦符合「正義之戰論」的原則。此外,在開戰期間,聯軍速戰速決,盡量的減少傷亡,所有手段亦非殘忍不人道之法,可算是正義之戰。
至於環境方面,從表面來看,聯軍的目的是把伊軍趕出科境,而伊拉克遲遲不肯撤兵,態度強硬。聯軍已在沙漠百多天,軍費開支龐大;國內反戰情緒日漲;士兵士氣容易因沙漠的惡劣環境而日漸低落,所以如拖延戰爭,便會影響士氣,可能會影響戰果,甚至不能達到開戰的目標,所以,便必須速戰速決。而當伊拉克答應投降,撤出科威特之後,聯軍便立刻停火,並沒有繼續攻擊伊軍,減少無辜傷亡,亦算是符合「正義之戰論」的原則。
在後果方面,在可預見的情況下,聯軍的襲擊目標是在軍事設施重地,盡量減少傷亡,其預計的傷亡後果是減至最少的。在難以預見的後果上,生態環境的問題、庫爾德族人的問題,以及伊拉克人民在數十年內也不能翻身,其民族在經濟和生活上的傷害也是難以補償的,但美國在道德上是不用負責的。所以,亦勉強合乎「正義之戰論」的原則。
那麼,波斯灣之戰是否真的如上述兩個層面分析所言的,是一場「正義之戰」呢?真正的答案必須從以下更深入的分析去找尋。
美國出兵波斯灣,聲稱是為了維持國際公義,不能容許任何侵略者以武力侵佔別國土地,在多番外交斡旋失敗後,只好以武力解放科威特,懲罰伊拉克的入侵行為。
實情是否如此簡單?美國是否真如西方傳媒(在新聞封鎖下)所宣傳的那麼正義呢?為闡釋這問題,將會從以下的層面去分析:
二次大戰之後,西方列強根據「瓜分計劃」將當時大部份由巴勒斯坦人聚居的土地劃給以色列,以色列遂於1948年正式重新立國,國內的猶太人及巴勒斯坦人自那時開始便不斷有紛爭。以色列聲稱為了保護猶太人,在國內對巴勒斯坦人實施不少禁制。
其後,中東國家不斷有解放巴勒斯坦的行動,作為對西方殖民地主義的抗議。在著名的「六日戰爭」中,以色列戰勝了;並攻佔了約旦河西岸及加沙地帶,造成了今天的巴勒斯坦問題。以色列在82年更轟炸貝魯特及黎巴嫩南部,以打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針對以色列在中東國家的行為,英美不僅沒有為維護公義而有所行動,反而在經濟上不斷支持以色列。而且,當聯合國為此作出了一百五十多個大大小小的決議案,要求以色列撤出佔領區,停止侵犯巴勒斯坦難民的行為時,美國都多方袒護而使決議案不能執行。
若任何侵佔別國土地的行為都不能容許,應受懲罰,為何美國在科威特問題及巴勒斯坦問題上有如此雙重的標準?唯一解釋的便是以色列在政治上對美國有利。
在美國與蘇聯冷戰時期,中東地區是一個重要的戰略地區。由於蘇聯在中東國家的北面,為了牽制蘇聯對中東的影響力,美國需要強化她在中東的影響力。這次依拉克入侵科威特,正好給美國一個出兵波斯灣的藉口。
在國際政治中,一個國家的外交政策必然是以自己國家的利益為首要條件的,美國這個超級大國當然也不會例外。
在今次出兵波斯灣一戰中,美國必然曾權衡利害才會派兵數十萬應戰;其出兵的利益或拉因(pull factor)必然較其害處或推因(push factor)為大。
中東地區對美國的戰略性與該地區的石油命脈有很大的關係。世界上七大石油公司中,美國佔了六間,而且身為整個資本主義及工業化強國,又稱為世界警察,務須要保障美國對中東地區的影響,以確保其石油利益。
此外,美國與蘇聯冷戰時期,國家不斷軍事化,政府有三成開支用在國防軍事工業及軍隊上,但自與蘇聯改善關係後,這些軍事工業便面對被削弱的命運,以往建立起來的軍事工業亦須要找尋出路。而且,美國在全球的跨國企業利益亦必須獲得保障。
除此之外,在美國出兵之時,美國與蘇聯的關係漸趨改善。蘇聯在戈巴卓夫領導下走向開放改革的路線,但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為爭取獨立而令蘇聯面臨解體的威脅,這一切都令蘇聯在國際事務的發言權大減,顯見過往美蘇在世界秩序中均衡的局面已一去不返,中東正處在一個權力真空的狀態下,而蘇聯的國勢日減,正是美國乘勢崛起的最佳時機。今次美國出兵的其中重要目的,便是要「重建世界的新秩序」。
當我們從政治現實的角度,深入分析波斯灣之戰之後,而轉向從基督徒的角度去看這場戰爭時,我們必須首先重新以天主教傳統對戰爭看法的理論──「正義之戰論」(Just War Theory),按以上的分析資料來再審視這場戰爭,是否堪稱為正義?
「正義之戰論」第一點是:合法的戰爭必須有正義的原因,如在別國無理的侵略下作出自衛之戰。
在波斯灣戰爭裏面,以美國本身來說,伊侵科對美最大的直接損害是中東的油田,所以美亦曾言是為保護其在中東的石油利益而戰。但正如前述,美國若只為保護沙地的油田,根本不需動武或在伊侵科未到廿四小時內便決定出兵;亦無須將伊逐出科威特,只要駐兵在沙地邊境便行。
至於其非常有可能的政治動機已在前詳述,可見美國在人民厭戰及其本身面臨著經濟萎縮的情況下,竟耗用天文數字的開銷,趕到遙遠的異域去,發動空前的毀滅性戰爭,絕非只為了捍衛其所謂「正義」,挽救與她本土淵源並不深(除了在政治或經濟上有利用作用之外)的小國科威特。
所以,單從動機來看,美國在波斯灣戰爭中已不合「正義之戰論」的原則。
第二點是:當所有可行的和平方法都已用盡以後,才用戰爭方法。
早在前述,無論在開戰前或開戰後,各方都有不少和平解決問題的機會,但每每都因美國堅持立場或不作讓步而失敗,使人懷疑美國是否善用或珍惜這些和平的機會;更令人懷疑其動武的真正的用心。
所以第二點原則便不能成立。
第三點是:如果開戰的犧牲較不戰而大,便不能開戰。
根據美聯社的資料估計:伊拉克自地面戰發動始,有廿九師伊軍被殲滅;超過五萬伊軍被俘;被毀戰機有141架;超過300坦克被毀;科威特有數百油田被毀;數以百萬計伊拉克人家破人亡、無家可歸等等,這一切損失都是因此次戰爭而起。雖說美國在戰前難以估計,但不計其數投向伊拉克的飛彈難道不是聯軍所投擲的嗎?在有線新聞網絡(CNN)海灣之戰的節目中,我們看到在伊拉克首都巴格達原為住區但已被聯軍炸成廢墟的現場,一位伊拉克婦女憤怒地向著CNN的攝影機嘶喊道:「這不是遊戲,是人命啊!」可想而知,被聯軍瘋狂轟炸後的伊拉克將會變成甚麼模樣;人民的生活又會是苦成甚麼樣子呢?這樣的結果會是難以預計嗎?若不開戰,情形真會較現在滿目瘡痍的情景為差嗎?
所以,這場戰爭是否符合第三點原則,實在令人十分懷疑。
第四點是,在開戰後,如自衛的目標已達,便該立即停戰。
早在前述,美國在地面戰前,拒絕蘇聯的和平方案。當伊軍願意投降時,美國亦不願停戰。可見美國在此點上,是完全不符合「正義之戰論」的原則的。
從以上兩部份有關以「正義之戰論」來剖釋波斯灣之戰的內容來看,該理論因應不同的資料而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所以,必須要以深入而非表面化的資料來分析,才能令這理論的判別功能得以真正的發揮;而這點亦是「正義之戰論」的限制。
可是,無論資料是如何的準確和深入,當一場戰爭在動機、手段、環境和後果四方面,都符合了「正義之戰論」的原則,又是否真的可以斷定它的性質是正義呢?
站在基督徒的角度來說,正義的定義是甚麼呢?這與我們看待戰爭的態度又有何關係呢?
跟據《聖經神學詞典》(卷二)「人的正義」的部份所載:
在耶穌的言語中,正義一詞仍保有「法律的虔誠」的聖經意義。雖然這不是耶穌宣講的核心,但祂仍不怕將倫理生活定義為真實的正義,為對天主誡命的服從。……山中聖訓制定了真實的正義與門徒們的正義(瑪5:17-48, 6:1-18)。
另一部份又載:
耶穌曾稱信德為真實的正義,稱罪人為義人(見瑪9:13),並且明確指出成義即是許給謙卑者的寬恕(路18:14)。
由此可見,所謂正義乃指對天主誡命的遵從;而由於耶穌的出現,山中聖訓便成為基督信徒的新法律,這法律由於耶穌的嶄新頒佈,又重新獲得了梅瑟法律的精髓:天主完美的聖意(見《聖經神學詞典》(卷二第489頁)。而基督在聖經中向我們告示的最大誡命便是愛人如己,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參照瑪22:36-40)。可見正義和愛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因著對天主「全心、全靈、全意」的愛而生信德,因信德而了解天主對我們偉大無限的愛情,亦因而使我們內心充滿著無限的愛意,終而化作愛心奉獻他人。所以,耶穌便曾稱信德為真實的正義。另一方面,亦因滛這愛情而化為仁慈和寬恕之情,愛人如己,所以,耶穌便指出成義是許給謙卑者的寬恕。
「正義之戰論」在定立之初的最主要目的,原是為了限制戰爭。但時間越久,這理論竟漸漸被利用為戰爭的藉口。維特(LeRoy Walter)對此作過深入研究,他的調查發現,不少理論主義者利用正義之戰的原則去辯稱其國家所發動的戰爭是有正義的原因的。波斯灣之戰在某程度上便是這類戰爭的好例子。
這理論的思想建基在戰爭是有正義的一面的範疇上,其立足點已與正義的真正意義相違。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戰爭包含了毀滅、破壞、仇限、報復的意義。在聖經中,我們可看到天主對仇殺與戰爭的不滿(創4:8-16;19-24);而依撒爾亞先知更喚醒人們對和平的希望,把和平喻作「正義的功效」。降生成人的天主聖子更是和平之王,祂曾以其苦架使人類與天主言歸於好,並使全人類融合為一個民族,一個身體。祂曾在自身內殺死了仇恨,復活後被舉揚,又將愛德之神傾注於人心(梵二大公會議文獻 GS 78)。
可見仇恨、報復、毀滅、破壞本非天主之意,亦非基督之行。作為基督徒,又怎能以此等行為為義呢?
所以,在世上的所有戰爭,如包含了仇恨、報復、毀滅和破壞的成份,便不能被稱為義;因為這是與愛相違的行為。
「正義之戰論」標榜以自衛為開戰之因。這點已明顯地把基督的教訓拋於腦後,基督徒的成全之德是愛,這愛尤其表現於愛仇上。愛仇並非出於怯懦,而是效法天父恩待善人,也恩待惡人的美德(瑪5:38-48)。這看來似乎是缺乏理性的決定,但基督一生以德服人,以及其被釘死在十字架上仍不忘寬恕的義德,也是教人難以從理性上去分析的。這看來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早在耶穌身上實現,祂是每一個基督徒的榜樣。就如羅馬書12:18-21所言:「你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這實在是每一個基督跟隨者應加以反省的問題。
經過以上以基督徒的角度看戰爭和正義的問題;加上前述的資料分析,毫無疑問,波斯灣之戰是一場不義之戰!
從基督愛及寬恕的教訓之中去看任何戰爭,其本質都不能稱為正義。
作為一個基督徒,以積極的非暴力方法來對待戰爭,是對救世主耶穌基督的信德的最具體的表示。祂在十字架上以愛報怨,以善勝惡,作為祂信徒,當以此為榜樣。耶穌曾說:「你們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5:44-48)以寬恕和愛去包容仇恨和罪惡是基督的標誌,亦是基督留給祂信徒的誡命。
戰爭背後的理念是以武力來解決問題。但以暴力來對抗暴力,只會製造更多暴力,亦使軍備和毀滅性武器的發展更發達;而地球的危機將更趨加劇,恐懼與威脅的惡性循環將會無止境的延續下去。以今次波斯灣之戰為例,美國以壓倒性軍事力量戰勝了伊拉克,必使其他國家更趨向於發展軍備,尋求自保;單以中東國家來說,在戰後便須補充軍備,估計沙地用140億美元、埃及30億美元、土耳其16億美元等等。這樣以暴易暴的方法與基督「愛你的仇人」的誡命大相逕庭,最終只會導向無窮的恐懼和威脅,更徨論和平的希望。
所以,今天當我們面對戰爭的威脅時,不能再奢望武力可以為我們帶來安逸或希望,而該從我們信仰的根去尋覓解決之道。在愛與寬恕的原則下,以積極的非暴力方法去面對不公或不義的戰爭,像印度之父甘地(Mahatma Gandhi)的非暴力方法,其原則是源自愛和正義的信念,幾經艱辛但終至成功。
這種以愛為信念基礎的非暴力方法才堪稱為義,從義中才可以找到真正的和平(依32:17),在和平中才會結出正義的果實(雅3:18)。
1.梵二大公會議文獻(中國主教團秘書處出版)
2.《聖經神學詞典》,卷二(光啟出版社)
3.Free & Faithful in Christ, Vol. II, Bernard Haring (Seabury)
4.Newsweek -- Jan., 91
5.Christian Ethics, Vol. II, C. Henry Peschke SVD (C. Goodlife Neale Alcester & Dublin 81)
6.《信報》90年至91年(在波斯灣戰爭期內的所有有關報導和評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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