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探討戰爭的意義

黃秀娟

神思 第十四期 一九九二年八月 17-33

 

**********

摘要

本文,除了略述新舊約與教會對戰爭的看法外,特別提出基督徒的「正義戰爭論」與「和平主義論」的表面對立。作者認為兩者是可能協調的,大家都要對方的補足,因為無論那一方都不能宣稱自己是唯一的、圓滿的答案。讀者可從該文得到很大的啟發。

**********

 

()導言

戰爭是兩個國家級集團的武力衝突。戰爭的恐怖景像引起了人們對戰爭的劇烈爭論。在過去,戰爭曾一度被認為可以是合理的自衛工具,但是在今日,再也舉不出正義戰爭的充分理由,因為戰爭所造成的惡果,總是大大地超越了企圖撲滅的害處。

不論讀聖經史書,或者讀列國歷史,誰也不能否認一個明顯的事實,就是兩個民族間的戰爭引起更多的戰爭,因為戰爭一旦開始,就永遠不會停止,除非把敵對的民族徹底消滅。

正義戰爭的理由,不外是保衛正義與和平。但是,所謂正義之戰的權利,本身就是一個危險的陷阱,足以摧毀它所標榜的目標。今日,戰爭所採用的戰術,本身就已違反了正義戰爭所依據的原則,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認同為了保障正義,採用不義的方法,無異是允許為了建立正義的社會秩序,摧毀正義社會的基礎,這在倫理上是說不通的。正義戰爭論者說,危險固然存在,但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在天主沒有不可能的事」。然而這理由不能令人折服,因為天主的智慧神妙莫測,無法作為人類抉擇的依據。

在正義戰爭中,保衛正義和維護和平這兩個目標,理論上,雖然無人加以分割;實際上,卻往往顧此而失彼。因為當災禍當頭,面臨威脅的時候,也許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只得聽讓一些無辜的人死去,以挽救千千萬萬的生靈。

過去幾十年來動盪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許多慘痛的經驗,也許正是作一次徹底檢討的時候了。要不是尚未有更可以接受的選擇,要不是還懷著一線「快有一天就可解決」的希望,這種緊張的倫理矛盾,誰也難以忍受得了。上述的論調,不再是基督徒正統的寄望,既不能自圓其說,所依據的基礎,又引起嚴重的質疑。將整個問題,以新的透視,作更深入的探討,是急不容緩的了。

有關戰爭和暴力的言論,正義戰爭論者,和平主義者雖然針鋒相對,甚至連基本的原則也大相徑庭,但兩方均有獨到和可取之處,還值得我們討教。

正義戰爭論者,和平主義論者驅使我們進入矛盾的死角。談起理論,雙方都振振有詞,但如何實施,卻不知所措。他們的無能,並非由於缺乏社會和政治的學識,而是因為局限於倫理思考模式的井天。

本文的目標旨在指出,今日戰爭的危機牽涉到倫理意識的危機,並嘗試探討對此似非而是的困境,我們可以做點什麼。

()舊約與戰爭

在舊約時代,天主下令選民的領袖,如梅瑟、若蘇厄等人,運用武力,作為對付邪惡的方法。舊約的法律警告以民,背約將導致戰爭,而守約則報以繁榮(25:3-6)。這主題也屢為日後的先知所發揮。基督信徒必須承認,制止邪惡,懲教罪人,責罰惡行,乃是天主的意旨,這是誰也不敢否認的,雖然有些非基督徒和平主義論者持有不同的論調。

舊約視戰爭為合法的手段,為保障選民的利益,維護他們的信仰。雅威曾親自下令發動戰爭,攻擊敵人。以民為自己的性命和信仰而戰(加上2:29-41)。舊約又立法,釐定分配的正義和報復的正義。應注意,立法的基礎是愛,自愛出發,為每一個人主持公道,甚至為相對的一方著想。

因此,愛的法律總括了舊約的倫理:這是悲天憫人,惻隱同情的愛(此乃天主的特色,見詠85:7-13; 89:14; 103:6-8);並由此愛,實踐正義,建立和平(這是耶肋米亞、米該亞、亞毛斯等先知所不斷強調的)。希伯來語「Shalom」一詞也表達這層意義,就是:不只沒有衝突,更指正義的和平。所謂正義的和平,就是享有生活的各種需要,而且相當富裕,足以使人歡欣踴躍;又此「和平」是不容受到剝奪的(分配正義)

先知們都不斷地提醒各國官員和執政人士,應注意法律所強調的正義,就是為寡婦、孤兒、窮人、受壓迫者、為奴隸的主持公道,並給予應有的關懷。

了解整部舊約,應該兼顧聖經所標示的拯救和制裁。罪惡是這個「邪惡世代」的特色(1:4)。制裁(懲戒過錯)在天主的計劃中,可以視為失常的現象,先知依撒意亞稱制裁是天主的奇異事業(28:21,這裡制裁是指選民受到異民的蹂躪)

此外,拯救是天主的第一心願,而制裁並非天主的原意。面對著背命作惡的罪人,當悔改的機會一再錯過,當所有的警告統歸無效,天主才萬分勉強地使用制裁。因此,為了制裁,發動戰爭(如果允許的話),必須符合天主採用制裁的步驟和原則。

發動聖戰所依據的原則,在聖經中是一貫的,就是報復的正義,這是聖經始終堅持的原則:「你對窮人的訴訟,不可歪曲他的正義。作偽的案件,你應戒避。」(23:6-7)基本上,聖戰的觀念,是註釋整個舊約史書的基礎(26:6-8;撒下24章;編下1416);而新約承繼了舊約的觀念,並加以徹底精神化,以維護天主選民的正義和聖善。

()新約與報復和分配正義

山中聖訓顯示了耶穌基督面對邪惡所持有的態度,也勾出了基督信徒對付邪惡應堅持的標準。耶穌教導的慈悲(23:23),顯然肯定了米該亞先知要求的履行正義和愛好慈善(6:8),以及亞毛斯先知加於提洛的譴責,因為它在戰爭中對以色列凶暴不仁(1:11)。至於「締造和平」更是舊約哀嘆天主預許的和平之國受到戰爭摧殘的回響。在山中聖訓中,耶穌把新法與舊法互作對比,有關「不可殺人」(5:21)的章節,顯然強調了寬仁的和好,應取代血腥的報復。

山中聖訓也認同國家抗拒邪惡和懲戒違法者的職責。因此,一個健全的社會必定促進仁愛,而仁愛不但遵守報復的正義,也實踐分配的正義。這仁愛和仁愛所要求的兩種正義,充塞在聖經的字裡行間。

基督徒蒙召作為「和平的締造者」(5:9),與「和平的追求者」(伯前3:11)。然而「與眾人和睦相處」也有先決條件,就是:「如若可能」,以及「盡力之所能」(12:18)。要是一方不願意,導致和平共處成為不再可能,這時如何是好?基督教導的「締造和平」,是一件神聖的工程,絕對不是輕易的撫慰姑息。天主維護的和平,從來不是廉價的和平,而是必須付出重大代價的。耶穌基督是古往今來最傑出的「和平的締造者」,為了促成天人之間的和好,交付了自己,被懸在十字架上,傾流了熱血(1:20)。作為基督的門徒,一方面,沒有拒絕寬恕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對方還沒有表示悔意之前,不允輕易地給予過早的寬恕。耶穌曾明白指出:「如果你的兄弟犯了罪,你就得規勸他;他如果後悔了,你就得寬恕他。」(17:3)寬恕他人,尋求他人的寬恕,兩者都不容易,都得付出代價。真正的基督徒,在締造和平的時候,應該同時顧及仁愛和正義,因此,免不了要感到痛苦。正義而無慈悲,失之於嚴峻,這是正義戰爭論的傾向;慈悲而無正義,失之於縱容,這是和平主義的偏差。

保祿宗徒致羅馬人書,第1213章,暢論「善」與「惡」,涉及下列各點:

1. 真誠的愛德和寬恕,不以惡還惡;

2. 對邪惡,深痛惡絕;

3. 不為惡所勝,應以善勝惡(以惡還惡,徒增邪惡,造成邪 惡連鎖反應)

4. 合法的官長,代天行道,懲罰作惡的人(報復的正義)

天主如何懲戒作惡的罪人?最後審判?是否必須等到那時?今時今日,天主對作惡的罪人,從來不作任何表示嗎?面對保祿的教導,基督徒在寬恕與懲戒之間,感到左右為難。我們可以這樣說:首先,教會與國家處理邪惡的職責,基本上各有自己的領域,雖然有時互相重疊;但是,我們必須強調的是,分此兩種不同的職責,並非意味著雙重的倫理標準,因為耶穌基督同是教會與國家的主宰。其次,保祿並不把人的活動劃分為公私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好似在私的領域內,必須寬恕愛仇,而在公的領域裡,可以仇恨報復。最後,保祿所區分的是兩種不同的身份:就是私人的身份和公僕的身份。身為私人,寬恕愛仇,以善勝惡;身為公僕,奉公執法,懲戒邪惡。

有人認為,致羅馬人書強調公僕的懲戒,山中聖訓強調私人的寬恕。和平主義論者因此就說,我們必須捨棄公僕的懲戒,採取私人的寬恕,因為耶穌的教導優先,保祿的教導在後。其實,這論證是不正確的,因為致羅馬人書與瑪竇福音,並非在為私為公的身份上,互相對立。相反,兩者都教導基督信徒在待人接物中,不應以暴易暴,包括社會關係的層次在內;兩者均呼籲基督信徒揚棄以個人利益為重的自我中心意識,抗拒以牙還牙的俗世報復心態;兩者也號召基督信徒尊重與因循歷史的演進,了解用武的時代意義,就是武力曾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雖然武力本身並不是促進和好,締造和平的工具。

耶穌基督的山中聖訓似乎不涉及政治權力與社會結構。依照雲格(Jung)的說法,耶穌的訊息應以個人的身份去了解。這是說,耶穌的宣講主要是在教導聽眾,以個人的身份如何去待人接物。一個單獨的人,或一個私人機構,當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神學家因而反省,基督的信仰對一個亂七八糟的社會,傳達了什麼訊息。在探討聖經對今日世界有何意義之前,我們必須先確定聖經的歷史背景,掌握聖經文字的原意。因為聖經作者以當時的言語,談論當時的事物。因此,聖經的文字和觀念,對我們來說,不是一目了然的。以這種方法來探討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實是註釋保祿致羅馬人書的正確途徑。

如果把山中聖訓的個人倫理,生硬地應用於政府的官方職守(13),勢必導致罪犯惡徒逍遙法外,得不到應受的制裁,這對分配的正義是十分不公道的。

()教會看戰爭

舊約講論信徒參與軍事行動,要比新約多得多。對此,神學界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有關參與軍事行動這一點,新約與舊約相當不一致;其二,則認為在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新約比舊約更傾向於不參與。門諾派教徒(Mennonite)的反戰主張主要是強調新約的若干教導,而羅馬天主教徒以及其他宗派的基督教徒,則隨從傳統的思想,認為舊約和新約的教導是一貫的,都強調持續不斷的皈依和懺悔。

傳統的神學思想一向主張國家有自衛和保障國民基本福利,也就是維護分配正義的權利,如果其他的方法不見功效,就可以訴諸武力。這一權利亦為梵二所肯定,《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說:「誠然,戰爭並未曾根絕。幾時有戰爭危機存在,而又沒有合法的國際組織擁有適當的權力,則使用一切屬於和平調解的方法之後,不得否認國家有合法的自衛權利。」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1982年的和平文告中也一再予以肯定。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引用庇護十二世的文件時,特別強調了國家抗拒襲擊和侵犯基本人權的職責。根據這一職責,庇護十二世揚棄了所有戰爭均為不道德的說法,因此也給天主教信徒指出了正義戰爭的立場。如果國家有抗拒襲擊的責任,國民有謀求公益的義務,那麼禁止國民參與所有的戰事,是難能自圓其說的。庇護十二世有力地指出,信仰與理性,均要求基督信徒締造真正的和平,就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和平。政府有嚴責,使用有效的方法,保障國民的正義不受任何侵犯,如果必要的話,也允許訴諸武力。

在天主教的教導中,正義戰爭和不用暴力,內容固然截然分明,功用卻是相輔相成,就是同為公益服務。它們並非好似互相對峙的左右兩派,時而這派得勢上台,時而那派失寵下野。它們同是枕戈待命的臣僕,取決的唯一依據是,何時何者能夠作出有效的服務。兩者只有一個相同的信念,就是在維護基本人權的大前題下,保障正義,締造和平。

大會的主教們又說:「正義之戰的倫理,或有限度戰爭的倫理,有一個所有基督徒必須遵守的前題,就是:不可傷害我們的近人;處理有關人命的的事件,即使是一個人的生命,須小心翼翼,誠惶誠恐。」不用暴力是待人接物的原則,至於訴諸武力,則被視為例外的事件,其合法性每一次必須作個別的鑑定。這雖然是新的強調,但是一向是天主教傳統教導的核心,也是流行在教會內的普遍意識。

以上教會對戰爭的說法,可以說是靜態的觀點,就是還沒有顧及自身的社會角色。自1948年阿姆斯特丹(Amsterdam)會議以來,「責任的社團」成了一句十分流行的用詞。人們強調教會應恢復本有的面目,忠於她的社會角色。這是說:身為一個社團,教會應為人類社團的典型。人類社團因了經濟和種族等差異而困擾不寧,教會應為容合差異、化解困擾、締造和平的模範。若非如此,教會向世界提供的和好之道,既非出自親身的體驗,難免流於高談和闊論,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教會對人類社會主要的任務,是重建健全的社會生活。這任務的執行,循兩個途徑:其一、藉著宣講聖言;其二、藉著信者團體的虔敬生活。虔誠敬主,是革新的泉源,教會的社團生活因之得以煥然一新。教會對建設新的人類社會,其重要性不止在作大聲疾呼的喉舌,更在做促進革新社會的工具。教會執行號召革新的任務是在於作社會的良知,做人類的僕人。為忠實有效地執行這一任務,她必須擁有足夠的經驗,為能辨別天主在何時、何地、並如何運用權力。天主在世界上運作,無時或息,而教會的任務是透視天主運作的條理。因此,教會的使命,不止向貧窮人傳報喜訊,向俘虜宣告釋放,使受壓迫者獲得自由;也不止牧放基督的羊群,教導他們避惡行善、修德成聖之道;她更有責任向執掌權力的當局,反映她分辨的結果,指出天主運作的軌跡。

()正義戰爭論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自耶穌時代,直到今日,在天主教傳統裡,向來存有完全不用武力的意識。最初幾個世紀,在羅馬帝國時代,入伍從軍的基督信徒,始終佔著很少的比例。在教父著作中,找不到一位教父曾給基督信徒提供入伍從軍的神學論證。及至君士坦丁廢除禁教法制之後,天主教自受迫害者的小小團體,一躍而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基督信徒就開始在政府供職,出任社會的行政官員,於是基督徒入伍從軍也日益普遍。隨著社會的發展,開始訂制倫理的規範,劃定戰爭的合法界限,釐定基督信徒從事軍事活動的法則。這些法規原則,不斷加以改善修正,派生了今日的正義戰爭論。

正義戰爭論以自然神學和自然法為依據,也自古典思想中取得大量的觀念。自第四世紀以後,它左右著基督信徒對戰爭的看法。其中若干因素,更與聖經取得密切的掛鉤,例如:

1. 正義戰爭一詞與聖經制裁的觀念,前後一致。

2. 發動戰爭的權利強調正義與倫理的因素,符合聖經聖戰的意思。

3. 正義戰是就是聖經的自衛戰。

4. 正義戰爭對用武的工具有合理和不合理的看法,與聖經在實施制裁時強調無辜和有罪者的觀念,彼此呼應。

5. 正義戰爭主張用武必須有個適當的範圍,與天主給聖戰所採用的工具加以嚴格的限制,互相吻合。

正義戰爭的邏輯有這麼一個假定:不可殺人的誡命,在某些情況下,能夠與嚴重的職責,產生很不幸的衝突,例如,在遭受無情的襲擊時,保障無辜者的生命、維護基本的自由和人權;又例如,在頑劣的社會架構下,解救非人的貧窮困境、擺脫殘酷的政治迫害。有關戰爭和用武,一般分兩種權利,就是發動戰爭的權利(Jus ad bellum)和戰時用武的權利(Jus in bello)。論前者,必須確定在這不幸的衝突中,用武的理由是否超越不用武的原則。論後者,更必須釐定在戰事中合理的用武範圍。

對於正義戰爭的理論,奧斯定(Augustine),多瑪斯˙阿奎諾(Thomas Aquinas),方濟各˙蘇亞雷斯(Francisco Suarez),保羅˙拉姆齊(Paul Ramsey)等神學家均曾加以發揮。有關戰爭的發動,用武的目的,以及作戰時的操守各方面,均在正義和愛德的要求下,加以小心和仔細的檢討,釐定了倫理的原則。只有滿全了下列條件,武力的衝突才可以稱之為正義的戰爭。試分述於下:

(1)發動戰爭的權利(Jus ad bellum)

足夠的理由:就是在受到襲擊時,戰爭是唯一自衛的方法;又戰爭所造成的損害,不超越所保衛的利益。

合法的權力:由合法的政府正式宣戰。由合法的政府指揮作戰。

純正的意向:最後的目標,是恢復以正義為基礎的和平。

成功的希望:有相當的理由支持戰爭勝利的希望。預料中的損害不比現有的災難更大。

(2)戰時用武的權利(Jus in bello)

純正的意向:戒避仇恨報復的心理和行為。戒避對敵方人員虐待施暴,包括戰士、戰俘、醫護人員、非作戰人員。

適當的限度:軍事行動並非為了完全殲滅敵軍,而是為了阻其繼續或再次攻擊。戒避對非作戰的平民製造長期或短期的痛苦,如饑餓等。

固定的目標:武力與攻擊只針對作戰的敵軍,應戒避給環境造成長期的損害。

因此,當受到外來的襲擊,國家或聯邦的最高權益面臨被摧殘和蹂躪的危險,作戰用武應視為天賦的權利,甚至該列為自衛的義務。因此,正義的戰爭合乎倫理的原則:為自衛而戰。

正義戰爭的理論給信仰基督的統治者、國民和軍人提供了一個批判的原則;依據這個原則,戰爭可以視為合乎倫理的行動,雖然它能帶來嚴重的災害;這是說:戰爭未必一定邪惡,也有善的時刻。因此,正義戰爭論者不說戰爭是較小的惡,而說是較小的善,這與天主在亂世時代的奇異行動互相吻合。要在聖經中尋找正義戰爭的依據,只能在依法制裁邪惡的背景之下。結論是:軍事行動的每一個步伐,必須依法進行,因為唯有如此,制裁邪惡的戰爭,不論在觀念方面,或是在實施方面,才能確保不偏離正義之道。

在這方面,基督徒的正義戰爭論,就其所迫切關懷的目標而言,全無任何一種窮兵黷武主義的色彩,倒更富有基督徒和平主義的氣息。戰爭最高調的評價,也不過是以較小的災難,保衛最大的利益,在邪惡橫行的世代,被迫以戰爭來爭取和平,實是人類不幸的悲劇。

要是人的立法,與聖經的倫理原則背道而馳,基督徒的態度就是:凱撒的歸凱撒,天主的歸天主。因此,誰主張聖經認同正義的戰爭,他就有參與下列各項工作的責任:諸如,制定戰爭的法律,促使軍事行動符合戰爭法的要求;使軍事決策者和作戰指揮者接受健全的培育;承認為了良心的理由,拒絕參戰的權利,如果在依據聖經的倫理,發現立法確非完善的話。

()基督徒和平主義者看戰爭

正義必勝,因為它是復活的能力,而非前因的後果。天主子民的忠於盟約,神聖事業的勝利完成,其間的關係,並非由前因產生後果,而是經苦架進入復活。耶穌基督對愛仇的天父忠心耿耿,奉獻了行動效力的祭祀,放棄了主宰歷史的權力,克盡了受遣來世的角色:「聖言成了血肉,寄居在我們中間。」

耶穌基督自卑自謙,做了上主的僕人,順命服從至死,死在十字架上,正是實踐了上述的祭獻,就是不以行動的效力,使人類的歷史納入正軌。

依撒意亞45章開始的神諭,肯定了天主藉著耶穌基督人世間的挫折,主宰了人類的歷史。此神諭同時也指出了,耶穌基督的死亡,有著濃厚的政治色彩。這位甘願放棄主宰歷史的人子,固然是聖三的第二位,膺受著自永遠委任了使命的天主聖子,卻有一個血肉的人性:他家境清寒,生活樸實,是個風塵僕僕,勞頓疲乏的經師,來自加里肋亞,南下耶路撒冷,遭受族人的遺棄。

這裡,耶穌基督囑意放棄的,首要的,倒並不是暴力,更好說是執著與強迫。由此頑強,衍生了侵犯他人尊嚴的弊病。問題不在於在追求合法的目標時,不採用暴力的手段,更在乎當合法的目標無法以合法的通道達到時,甘願接受這一頓挫折,這種無怨無尤的逆來順受,本身便是參與受苦羔羊的逾越奧蹟,分享他的最後勝利。

要是耶穌的任務和教導不包括政治與社會的層面,「與基督共生」、「偕基督同死」的心態很可能不大健全。但是,如果我們承認,宗徒所傳的耶穌在世任務,至少不與當時的社會背景分離脫節,那末,基督徒逾越倫理的核心,顯然有著實實在在的、約束人心的、代價昂貴的社會幅度。也許,在教會初期,權威、暴力、民權等倫理問題,並不是人們操心的對象;然而,時至今日,它們都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誰也不能否認,再次發掘「職務」的倫理,或「權力」的倫理成了今日的首務之急。身為基督的信徒,再也不容忽視「上主僕人」的遺表,罔顧他的許諾和制裁。不錯,上主僕人的輪廓,不是沒有嚴重的負面影子。耶穌社會身份的形像,奉為社會倫理的楷模,向來不甚多見。然而,閱讀新約,字裡行間,足以作為社會倫理表率的言行,有跡可尋。現在,這些跡象已廣受注意,並有了新的註釋。

發動戰爭的目的是預防或制裁邪惡,但是它帶出的邪惡,遠比有意預防或制裁的邪惡,更大更多。

和平主義者,一如約德(Yoder)所主張的,認為身為基督的信徒,不應遁世離俗,反該挺身而出,作為時代的先知,本著良知,大聲疾呼,揭發社會的不義,喚起信者與非信者的醒覺,使能認出社會和政治革新的需要。約德更倡言,就社會倫理的層次,耶穌的言行,不但發人深思,更為現代人的楷模。

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博士的看法也相同,認為不朋比為奸,與共襄善舉,同樣是倫理的責任。他視愛的威力是一種非暴力的行動,引發建設性的際遇,製造創新性的緊張,促使人們正對存在的矛盾和衝突。他也認為製造緊張必然是非暴力抗議行動的重要部份。這是說:這一行動旨在造成滿是危機的場合,無可避免的結果將是開啟和談的大門。

眾所愛好的聖方濟各禱詞,對和平主義者的主張,是一個很好的撮要。用這禱詞的祈禱者祈求天主賜他作為和平的工具,在有仇恨的地方,播種仁愛;在有殘害的地方,播種寬恕;在有絕望的地方,播種希望……當然不是機械式的工具,而是合情合理的自我交付,即是說,在深思熟慮之後,有意識的、心甘情願的完全獻身,毫無保留的絕對臣服。自此之後,一言一行無不隸屬於天主的權下,甚至把整個的自我完全交出,供他任意驅使。

今時今日,正義戰爭的論調,不論任何形式,都應該棄如敝帚了,因為就現代戰爭的慘狀,而談正義的戰爭,是毫無意義的。甚至也許可以說,所謂正義的戰爭,對基督的信仰,從未有過真正的意義。就倫理的基礎而言,和平主義者認為,正義戰爭論者的依據,不是聖經,而是外教學者的著作。

()看似對立的觀點

人世間的災禍莫大乎戰爭:在今日,實際上的確是如此,也許,事實上必然是如此;基督信徒締造和平的使命,並非在戰爭倫理的看法上,致力於彌補意見分歧的裂痕。為締造真正而持久的和平,他們的努力,應在乎促使敵對的兩方,在瀰漫著火葯氣味的時局中,透視衝突的根源,認清問題的死結,那就是正義與不義的交鋒,真理美善與錯謬邪惡的對峙;在找到衝突的根源之後,尋求兩方可接受的化解之道,以便駕御險惡的局勢。

目前,我們尚缺乏一套完滿的註釋聖經的技術,為能掏取聖經涉及現代問題的資料和訊息。

和平主義的基礎是耶穌基督的新法律,愛仇的新命令,以及全球人類分享作為天主子女的新生命。化敵為友,和平共處,是新人類的象徵,也是新天新地來臨的曙光。

天主藉耶穌的死亡與復活,顯示了充盈洋溢的大愛;這愛便是基督信徒締造和平與正義的楷模和動力。耶穌基督以逾越奧蹟所序幕的天國,是仁愛和正義的王國。在那裡,邪惡和暴力,將銷聲匿跡。在那裡,「仁愛和忠信必彼此相迎,正義與和平必彼此相親。」(85:11)逾越奧蹟就其整體而言,才是基督信徒全面實現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和希望。因為只是淒涼的死亡,或只是光榮的復活,都不足表達基督徒信念的全部內涵。因此,除了體嚐耶穌基督的光榮復活之外,也必須一睹上主僕人的悲慘死亡,從中聽取不用暴力的訓誥。

人類的歷史,沒有一個時代沒有衝突和對峙,小至於個人,大至於國家,無時不受到催促,放棄暴力,化敵為友:這原是基督信仰的要素,基督仁愛的要求,也是基督信徒行動的目標。因為正義與和平的全面實現,本來是一件末世的事實。因此,主張和平不戰也好,主張正義戰爭也好,兩者都能夠合法地表達了基督信仰的一角。但是,兩者的主張,單獨來說,都見不得完整。不論那一方,誰也不能宣稱,有關和平正義的問題,自己的主張是唯一的、圓滿的正統解答。事實上,和平主義和正義戰爭論,都需要對方的補足。

財富資源極不公道的分配,給今日的世界造成了如此緊張的局面。放下武器,所放棄的,不是自衛,而是拋棄那無用的,很可能是,不道德的裝腔作勢。富強的國家侵略貧弱的國家,並不限於武力的攻擊,還能運用所謂的經濟侵略,就是以蔑視人性尊嚴、剝削經濟利潤、不顧基本人權的手段,窄取發展中國家,或落後國家(尤其是第三世界)的財富和資源。這是另一種模式的戰爭,在今日正在大行其道。富強的國家用這一種手段,從貧弱的國家獲取經濟的利潤,是否合乎倫理的原則,將是未來十年另一個重大的課題。

對棄用暴力的作法,和維護正義的責任,我們有什麼基本的目標?何者是首務之急?正義戰爭論者與和平主義論者所囑意的各有不同。兩者之間可有對話的餘地?這裡,有一個陷阱我們務必提高警覺,幸勿中計入彀,就是切勿把舊約與新約對立,不可將公義與寬恕相抗。因為,各以聖經的文字,針鋒相對,很難不扭曲整部聖經的訊息。因此,我們不該引用聖經的章節,作微妙的巧辯。因為,這種曲解聖經的做法,只能使基督信徒與政府官員,左右為難,彈動不得;更不能在黑暗的世代中,因環境的要求,作妥善的應變,以便採取有效的措施,遏止邪惡的猖狂,制裁膽大妄為、亡命走險的暴徒。

事實顯示,有一些欠妥的意識,不斷地重覆出現,因而形成了一種固定的思維模式。和平主義論者與正義戰爭論者,雖然均以正義的和平,作為最後的目標。但是,為抵達此目標所循的途徑,各有不同的主張,各有自己的取向。由於兩者倫理思考的模式不同,所得實際行動的結論自然相異。對同一件事,有意識的反對,有意識的認同,為同一個人,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

()結論

從痛恨邪惡,經懲戒罪惡,至以善勝惡,面對的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如何取得協調與和諧。上面說過,或報復制裁邪惡,或容忍寬恕罪犯,要看當事者是誰。然而,既「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12:21),同時又怎能「佩帶刀劍,懲罰作惡的人」(13:4)呢?今日,面對邪惡,天主的慈悲,天主的公義,能夠取得協調嗎?在十字架奧蹟的透視下,身為基督的信徒,面對人間的邪惡,不能持有以下的態度,就是:容忍邪惡而不加以制裁;或懲罰惡人,而不以善勝惡。

在戰爭中,要分離善與惡的因素,事實上沒有這個可能。善能夠是惡的另一面,因為惡也可以是一個場合,能從中衍生所尋求的善。聖奧斯定在《天主之城》一書中,曾描述盜賊集團也有他們的規法與義氣。這樣說來,黑幕重重的戰術,也不缺乏秩序與理性的因素。但是盜賊總歸是盜賊,戰爭究竟充滿著殺氣。我們不能單純地接受,然而也不可絕對地揚棄。和平主義者,只因了戰爭所呈示的猙獰面目,斬釘截鐵地譴責戰爭,而甘冒著失去某些美善的危險。

為了避免全面地揚棄戰爭,身為基督的信徒,應該嘗試肯定若干戰術,至少在某些場合下,在限定的範圍內,基本上並非邪惡,而是不善不惡。有些人則運用「情勢變遷的原則」來註釋戰爭的善惡,這是說,問題的內容尚欠明確,應保留按實際情況來審斷的餘地。

事實上,正義戰爭的倫理,不用武力的倫理,都反對用武力來解決紛爭。他們的理論基礎,均依據基督信徒的神學傳統;他們給基督徒為締造人間和平所需要的完整倫理觀,分別提供了有價值的觀點。因為兩者的倫理觀點有著相輔相成的功能,各使對方的觀點不致把真理扭曲。為偕同教會面對正義與和平的問題,我們同時需要兩者的觀點,因為,今時今日,天主的神國尚未全面實現。使這兩個觀點不致淪為針鋒相對,彼此排斥的關鍵,是兩者都反對運用武力解決紛爭的前題。這一堅定不移的立場,原是基督信仰有關戰爭倫理的傳統,不論為信徒個人,或是為政府官員,一向是持守不渝的準則。

正義戰爭論者的傾向,在強調抗拒與制裁邪惡的必要,卻不大注意聖經「以善勝惡」的教導。和平主義論者,正巧相反,他們的傾向,則集中於「以善勝惡」,卻忽略了聖經「懲罰惡人」的訓誥。聖經這兩處的教導與訓誥,在兩個觀點下可以協調嗎?自然是可以的。而協調的基礎,在於一個共同的信念,就是:在受衝突中求生存,並不是絕對的價值。兩者都承認,這價值有時是可以犧牲的。和平主義論者忠於建立天主和平神國的號召,正義戰爭論者則忠於維護神聖秩序的任務,兩者能夠終於來到一個痛苦的場合,就是在政治意識和基本人權上,短兵相接,以致本身生存的價值,必須置之不顧。在這生存價值的妥協下,基督信徒應能攜手合作,共同策劃和重建未來的世界,為能在新的秩序中,達成以善制惡的使命。

目前,制裁邪惡,歸化罪犯,必須同時進行。這樣,也同時顧到了「懲戒作惡的人」、「以善勝惡」的訓導。如此,兩者得以截長補短,結合正義與慈悲。在此情況下,基督信徒,是正義戰爭論者也好,是和平主義論者也好,至少都有機會體會照顧挫敗一方的必要,並致力於援助他們的善後工作。

最近,哈登˙威勒(Haddon Willer)發展了一套所謂的「寬恕政策」,其中有這麼一段:

寬恕在改革中是一個具有活力的觀念。它足以抗拒宿命的論調,避開其致命的陷阱。它接受邪惡、非法、不義的存在,但是以創造生機的態度,向錯謬的現實作出積極的反應。寬恕是一種接觸錯謬的方式,不是不計任何代價的苟安心態,也不是掃蕩罪惡的摧毀意識,而是在錯謬的啟發之下,發揮最積極的創新潛能,尋求更新未來世界的面貌。

要是這個觀念,普遍地為信者與非信者所接受,認同為思考與行動的原則,正義戰爭論與和平主義論之間的對峙局面,似乎終能得以化解;至於基督的信徒,不論以個人的身份,或者以公僕的資格,因兩極化的矛盾而陷入了進退維谷的困境,對他們來說,這個觀念,更無異是一線擺脫倫理的死結,導向康莊大道的曙光。

 

參考書

1. YODER John Howard, The Politics of Jesus, Michigan,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2. HOLLENBACH David, Justice, Peace & Human Rights, New York, Crossroad 151-161, 162-177.

3. PESCHKE Henry C. SVD., Christian Ethics ( Vol II ), C. Goodlife Neale Alcester & Dublin 1981, 275-283.

4. BARCLAY Oliver R., Pacifism and War (various authors), Inter-Varsity Press 1984, 11-37, 165-225.

5. MURNION Philip J, Catholics and Nuclear War, A Commentary on Challenge of Peace, & the US Catholic Bishops' Pastoral letter on War and Peace, New York, Crossroad, 90-182

6. STOTT John R.W., The Cross of Christ, London, Inter-Varsity Press, 295-310.


網頁校對/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