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體齋戒的意義及其歷史沿革

謝堅成

神思 第十二期 一九九二年 17-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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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詳細的追尋聖體齋戒的歷史沿革及其意義。他結論出聖體齋戒不是神律,是教會的紀律,對不同情況的人,常有不同程度的寬免。最新的聖教法典仍保留它,顯示出教會願意教友保持屬靈的犧牲,好能更虔敬地投入感恩聖祭,準備與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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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童年時代,教會訓令我們為領主的聖體須自當天午夜十二時開始禁食,曾有一次就因饑餓而在彌撒中暈倒:另一次在告解時由於不知要向神父告明甚麼罪,惟有說我前次領聖體沒有守聖體齋;這些本已淡忘了的童年舊事因著要和大家分享及探討聖體齋的意義及其歷史沿革而再度浮現,正好利用這些與守聖體齋有關的趣事作為楔子,開始我們對這問題的探索。

(二)守聖體齋的主要原因

守聖體齋主要是為了表達我們對主的體血的珍視和尊敬。

聖保祿宗徒致書給格林多教會,曾為了他們中一些人以不虔敬的心參與主的聖餐表示懊惱,指責他們濫用餐宴及冒領聖體,侮辱耶穌,同時更嚴正地指出領受主的體血與普通餐宴大有分別。

有人主張守聖體齋是基於自然律,因為人有責任尊敬神聖之物,主的體血是尊貴的神糧,人應以相稱的準備才可領受。

主耶穌臨在麵酒形內,作信眾生命旅程的神糧,這是當信不疑的道理,聖體齋固然提醒我們聖體有別於其他食物,教我們珍視這至高無上的天糧,也助我們避免對主失敬。因此,聖體齋可說是一種靈性的準備助我們與主結合,經驗證明這確實有助信眾更虔敬地投入聖祭,因為清心寡慾的人較易高舉心靈進入屬靈的奧秘。

(三)聖體齋的歷史沿革

(1)初期教會

對觀福音敘述耶穌受難史的三段經文都記載了主耶穌基督在被出賣的那夜與心愛的門徒共進逾越節晚餐,並在席間建立了愛情的聖事──聖體聖事。這幾段經文卻沒有指出主耶穌基督要求門徒先守聖體齋才可領受衪的體血,主耶穌只按猶太人的法律和他們一起吃逾越晚餐並藉那機會啟示門徒衪就是猶太人所期待的那具標記性的羔羊,而經上有關默西亞的記載在衪身上將一一應驗,衪本身便是那被宰殺的無辜的羔羊。

有些學者引用格前11:17ff,宗2:42,46的旨出教會在宗徒時代已有了聖體齋的雛型,宗徒時代,耶路撒冷教會及格林多教會可能已有享用愛宴(agape)的習慣,因為他們不能想像只慶祝主的,逾越奧蹟而缺乏愛宴,但我們不能以這些章節作為聖體齋的基礎和存在的論據,只能用以證明「愛宴」與主的逾越餐宴有非常密切的關係而已;其實保祿宗徒致書格林多教會不是為鼓勵當時信眾守聖體齋,而是鄭重的向不敬的格林多人指出感恩聖祭不應與肉慾宴樂放在一起。

第二世紀,從教會以外的文件看到基督徒所慶祝的感恩祭或擘餅禮,已有蹟象從傍晚轉到早上。公元111年至113年,羅馬總督 Pliny叫曾上書國王Trajan,指出基督徒的聚會分兩段時間舉行:一在黎明時分,他們相聚、祈禱、唱聖詠、「發誓詞」……另一時間在黃昏,他們集合一起進食、分享……。這信件的內容指出聖宴與擘餅禮是分開的。

由此看來,宗徒時代的初期教會並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信友已須履行守聖體齋的義務,聖體齋的法令並不存在,而愛宴也失卻了它原本的意義:即為信眾參與感恩祭作準備,因為擘餅禮已轉移到早上慶祝了,我們相信當感恩祭轉移到早上舉行時,聖體齋的法令才漸漸形成。

(2)第三至第四世紀

從第三世紀開始,自教父的著作中可以發現聖體齋的習俗已在不同地方流行:教父戴爾都良(Tertullian)在其 "Ad Uxrem" 書中指出信友在領主體血前應禁止進食任何流質或固體食物。

聖巴西略(Basil)在講道中亦指出沒有履行聖體齋本份的神父不可以舉行聖祭。教父金口若望(John Chrysostom)在一篇為自己辯護的文章中指出他的敵人為損害他的名聲誣告他容許未經守齋的信眾領聖體。

不少主教,包括聖盎博羅削(St. Ambrose)不停地教訓信眾不應忽視聖體齋的傳統。

從上述引證中,我們可以肯定在第三、四世紀,個別地方教會的聖體齋戒習慣已形成了。因此,聖奧斯定(St. Augustine)說:「……所以,基督的身體應只進入從未進食其他食物的信友之口,這是尊重這偉大聖事的表現,必定能取悅於天主聖神……。」

(3)從非洲Hyppo會議至康士坦斯(Constance)會議

有關聖體齋的法制最早可追溯至公元393年在非洲 Hyppo地方舉行的主教會議,當時議決只有曾守聖體齋的人才可接近祭台和參與聖筵,會議規定舉行祭獻的神父必須嚴守聖體齋的法規,這法規也適用於準備領聖體的教友。

四年後,公元397年,加答琪(Canthage)主教會議重複肯定非洲Hyppo會議的議決案,但容許每年一次在聖週五主的晚餐紀念日免除齋戒的法令。

公元572年,在Brage地方舉行的主教會議卻否定了加答琪會議決定的寬免條例,使自後聖週五主的晚餐紀念日信眾仍須守好聖體齋方能領主的體血,但這次會議所決定的要到第七世紀才在全教會內執行。

公元585年的Macon主教會議,教會當局首次議決對不守聖體齋規定的神父施行懲罰,並明確列出懲罰的條款。

公元646年的Toledo主教會議更堅決要嚴厲執行聖體齋的紀律。首先,獻祭的神父舉祭前連流質食品也不可飲用,對於不遵守規定的神父,主教可開除他們的教籍,而公開補贖則成為不守紀律的教友必然的懲罰。

從第四至第十五世紀這段時間內,有人對教會的嚴厲紀律提出質詢。首先,他們認為對準備領臨終聖體的垂死病人,這規律應獲得豁免。自第七世紀開始,多本禮儀書籍已記載了垂死的病人不用受聖體齋的約束,因為教會一致認為垂危病者實在需要主體血的滋養;此外,有人質疑如何計算聖體齋的時間,應從甚麼時間開始守呢?對此不同的人觀點各異:有人認同自午夜十二時開始,也有人指應在雞啼時分,另有人主張自日落始……,而聖多瑪斯(St. Thomas Aquinas)則主張羅馬教會的計算法,即在午夜十二時開始。然而,教會對聖體齋開始的時間直至第十三世紀才達到共識。

這段時期內,教會為推行守聖體齋紀律的一致性,不惜立定了多項法規,懲罰不守紀律的神父或教友,務求使這法律得以切實執行,整個教會自第七世紀至第十三世紀才在守聖體齋的一致性上漸漸奠定根基。

(4)從康士坦斯(Constance)會議至宗徒憲章 "Christus Dominus"

公元1418年的康士坦斯(Constance)主教會議決定重整教會有關聖體齋的法規,為使法規與執行方法兩者都能劃一,這次會議制定及頒佈了一套有系統的法則,要求所有教友忠實遵行教會這項紀律。這次會議以後,教宗把修訂有關聖體齋紀律的事完全納入他個人的權限內,而這會議所頒佈的條款也成了日後改革派領袖馬丁路德批評教會的其中目標;自此以後,神父有權拒絕送聖體給未守好聖體齋的信友,當然,垂危病者則不在此限。

康士坦斯會議議決案頒佈後,各地教友反應不一,他們分別質疑如何統一執行聖體齋的規例。更有人提出很多瑣屑的問題,如鼻孔流血流入口腔、吸煙、嘔吐、吸入昆蟲……等等,但最重要的是很多神父和教友都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聖體齋的規限應獲特許豁免,多位教宗經考慮不同意見及情況後,遂作出以下的特許豁免條例:

1.為完成進行中的祭獻

例如:一位神父在獻祭中途才發覺自己未有守聖體齋,然而為了信眾的神益,他應該繼續舉祭。又如神父在祭獻進行中突然身體不適,沒法繼續獻祭,當時另一位神父若在場,雖未守聖體齋仍可上前接替,以完成祭獻。

2.為病人神靈的需要

聖事是為人而立的,人卻非為聖事而存在,教會深切了解病者實為基督奧體中更需要特別照顧關懷的一群,因此,除了為垂危病人立有特許豁免聖體齋條例外,自十六世紀開始,已有記載述說多位主教為病人向教宗求請個別不同寬免而獲准的事例。公元1906年,教宗庇護十世更為聖體齋開始了另一新紀元。他批准臥病在床超出一月而又不可能在短期內復原的教友在不受嚴厲的聖體齋約束下領受主的聖體。本世紀初,教會重新體會教友勤領聖體的重要,積極鼓勵信眾實領聖體,教友更應特別支持及鼓勵在病苦中的兄弟姊妹,使他們在痛苦中藉不斷與主結合成聖自己。

3.為避免聖體受褻瀆

當聖體有可能受敵人、外教人或信奉異端邪說的人搶奪時,教友有本分避免聖體受辱,如此,雖未守聖體齋教友也享有特准領受儲藏著的聖體。同樣,若聖堂遇到火災,來不及遷移聖體,任何教友都可因此盡領全部聖體而無需受聖體齋的約束。

自康士坦斯主教會議後,教會內各級人士開始感到守聖體齋是沒有必要絕對一致的,在不同的境況下要酌量作出適當的處理,故此1917年頒佈的法典便為因應時代的轉變而再加入其他豁免條文。

1917法典一方面依舊鼓勵教友尊崇聖體,另一方面則列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的豁免以成全教友神靈上的需要。

1917法典有關聖體齋的條文只有兩條,即第808及858條,分述於後:

(一)第808條──法令規定神父除非在當天午夜前開始守聖體齋否則不可主持祭獻,但這條文其實早在康士坦斯(Constance)會議中已申明了。

(二)第858條──這條法令第一項指出教友若不在午夜前開始守聖體齋便不能領聖體,除非是臨終病人或在防止聖體受褻瀆的情況下。法令第二項提示臥病在床達一月的教友,雖事前曾進食,不拘是藥物或流質食物,亦可在一星期內領受主的聖體一至二次。病人若靈魂上準備妥當便可與受苦的基督結合共融,而不應受聖體齋規條的約束。

教廷在l923年頒佈 "Optime Novit" 法令,使因牧民上的需要而舉行二、三重祭的神父得到特許,當他們由於神父缺乏,為了某些地方教友神靈上的益處而要作二、三重祭時可不受聖體齋規律的限制。

教廷在二十世紀中期已不斷細察時代的徵兆,因應各地教友不同的境況,努力就聖體齋戒的法則作出相當大幅度的修訂,例如:當時的社會模式漸由農業轉為工業,工業社會中人民生活所面對的各類問題──長時間工作,輪更工作制度;神父人手短缺,路途偏遠,參與感恩祭往返需時,學生上課前及彌撒後沒可能進食,加上戰爭等等,對守聖體齋構成了許多困難,教會於是斷斷續續頒發出了很多個別指引,幫助教友解決有關難題。可是,由於太多的個別指引,令教友產生了許多不必要的不安,對有關問題的觀念顯得模糊,教宗庇護十二世決定重新整理一套較完善和有系統的法則,1953年的宗徒憲章(Christus Dominus)便是他努力的成果。

(5)1953年宗徒憲章 "Constitutio Apostolicae: Christus Dominus"

教宗庇護十二世經詳細考慮當代社會模式的轉變後,確認聖體齋規條為那些不能遵行的教友帶來很多不便,若不放寬,他們便不能勤領聖體,與主結合。

經修訂後,新法令明確廢除先前一切與此有關的法令,這憲章的內容大致可分成六點:

1.以午夜為界的聖體齋在正常情況下為一般有能力守的教友仍有約束力,但飲用「自然的」水已不在限制之內。教宗庇護十二世重申午夜的分界線仍有效用,主要目的是希望那有能力守的教友重視這紀律,努力遵行。至於「自然的」水則包括自來水、白開水、泉水、河水、井水、湖水、雨水等。

2.為有病的教友或神父(不一定要臥病在床),他們可服用藥物或飲料,但含酒精的飲料則不在豁免之列。

3.神父若需要在每天較後時間才舉行祭獻,或要經過長途跋涉和辛勞工作後舉祭,他們可在一小時前飲用流質食物,當然不包括含酒精性的飲料。一般相信在較後時間舉行的彌撒是指上午九時、後的祭獻:至於「長途跋涉」指需要步行二公里或以上才到達舉祭聖堂的路程,若是這樣,神父便可享用此條例的特許。

4.為有需要在同日舉行二或三重祭的神父,在第一台彌撒中可飲用洗滌聖爵用的水,但千萬不可以葡萄酒代水洗聖爵。

5.至於教友,他們若有病,或經過長途跋涉或在疲乏工作之後才可參與聖祭,也獲與神父一樣的特許,即可在一小時前飲用不含酒精的流質食物。疲乏的工作則包含工廠的工作、要輪值的工作如看更、護理、運輸、海員、公共事業等:至於孕婦因較易疲倦,也被列入可享此特許之列。

6.教宗授權給各地的主教,可按牧民的需要為教友開設夜間彌撒,而主禮神父則需在三小時前便開始禁食固體食物或飲用含酒精的飲料;及在一小時前禁止飲用其他流質食物。

上述的特許條例,其主要目的是為鼓勵教友勤領聖體,教宗仍切願那些能繼續守聖體齋的教友依舊保留教會良好的傳統,在午夜前開始守聖體齋。與此同時,我們舊日沿用的《要理問答》中一切與聖體齋有關的條文也隨而修訂。

(6)從宗徒憲章(Christus Dominus)至1983年新聖教法典

教宗庇護十二世在l957年頒佈了另一與 "Chhristus Dominus" 有關的法令,名為 "Sacram Communionem"。這新的法令乃 "Christus Dominus" 法令的延續,此法令將午夜守聖體齋的時限再一次縮短。至此,聖體齋戒只要求在三小時前禁食固體食物及停止飲用含酒精的飲料,並在一小時前停止飲用流質食物。這項修訂最終是為提供更多的機會讓教友能參與聖祭,領主的體血,並滿全守瞻禮主日及罷工膽禮的慶典。

1964年,教宗保祿六世在梵二會議休會期間,再頒佈了另一法令。他為嚮應全球各地主教的呼籲將聖體齋的時限減縮至一小時,包括流質及固體食物在內,而這一小時的界限是從進食至領主體血的那一刻,並非以彌撒開始的時間計算。從此以後,有關守聖體齋的時間約束不論是神父或教友都等同看待了。

1970年,教宗保祿六世為回應一批加拿大主教團主教的申請,更寬免了病者及照料看顧並支持他們的教友一小時的聖體齋,只要求他們堅守十五分鐘的齋期,這時限也只須禁食固體食物及含酒精的飲料。

1983年,新聖教法典頒佈,當時教會已重整自宗徒憲章的守則,只用第919條列出有關聖體齋的法則:

1.將領聖體者,在領聖體前,至少一小時內不得進食物和飲料,但清水和藥物不在此限。藥物是指由醫生所指定的或公認為藥物的東西,包括維他命九在內。至於不能在體內消化的東西如紙張、手指甲等則不在此限。一小時的計算方法是從進食起至領主體血時為止。

2.在同一天內,舉行二次或三次彌撒的司鐸,在第二或第三次彌撒之前可略進食物,即使相隔不及一小時亦無妨。

保祿六世已批准當地主教可自行豁免作二重祭或三重祭的神父,讓他們在彌撒前進食流質食物,但新的法典更擴大到固體食物及神父可自行決擇而不用向主教申請寬免;簡而言之,神父只須在第一台彌撤前守好聖體齋便可以了。

3.老年人和患病者和服侍他們的人,雖然在領聖體前一小時曾略進食物,亦可領聖體。這條例是為安排病人在彌撒以外領聖體而訂立的。自保祿六世任內,病人及服侍他們的教友等仍須守十五分鐘的齋戒,但現在新例已大大放寬了,一切老年人當合乎情理享用這條例的特許。為要享用這特許,病人的情況不一定要嚴重才符合法規的要求,簡單的頭痛、發冷、消化不良、失眠等已可構成足夠條件,孕婦亦由於容易疲倦而被列入可享用此特許條例之內。

至於照顧及服侍病人或老人的教友,則包括在精神上、情感上支持他們,或是陪伴他們的家人及採訪者。

以上便是教會自宗徒時代至今有關聖體齋戒的簡史。

(四)教會對有關立例規限聖體齋戒所持的論點

教會當局一直相信有權規定聖體齋戒的細節及頒佈特許的權力,庇護十二世在頒佈宗徒憲章時已明確指出,從聖經中可見主耶穌基督有意以衪自己──無辜被宰殺的羔羊──代替舊約時代猶太習俗的逾越羔羊,以這兩種雖相近卻又有實質分別的餐宴彼此間的關係刻劃出從舊進入新領域的過程。所以,教會當局可抉擇改變舊有的愛宴而引進新的聖體齋戒法規。

聖多瑪斯更認為主耶穌基督有意將聖體聖事的奧秘深刻的印在我們內心及記憶中,所以衪沒有親自為我們訂下守齋的命令,而只交託給衪的宗徒。

(五)結語

從上述有關聖體齋戒的歷史演變過程我們可以確信聖體齋不是神律,只是教會的紀律。

歷代教宗都要求有能力的教友和神父嚴守聖體齋以表示對聖體的尊敬,並以行動辨識這天上神糧與普通食物所存在的區別。

教會是活的教會,會在適當的時機,以不同時代微兆的要求,衡量教會內部的紀律並作出修訂。守聖體齋規條的原意不是要為準備頒受主體血的人築起一堵無意義的屏障。因此,在歷史中,對不同情況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寬免及特許條例,以緩和教友在未能守好聖體齋時的不安,保持他們對聖體的尊重。

1983年所頒佈的聖教法典,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仍堅持保留守聖體齋的條文,顯示教宗們希望教友能保持一向優良的傳統,並注重尋找屬靈的犧牲及克制肉慾,使對聖體的敬禮不致俗化。

總之,聖體齋雖只是教會的紀律,但仍有其重要性,若與虔誠領主聖體的行動相比,固然有所失色,謹記著法律為人而立,人非為法律而存。一言以蔽之,領主的體血居首要,守聖體齋的紀律實為善領聖體方法而矣。

 

主要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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