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九期 一九九一年 45-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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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一個困擾香港人的越南難民問題為題材,嘗試找出教會面對社會問題時所擔任的角色,與及所肩負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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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學年倫理課上的是教會的社會訓導,適逢我的牧民工作又是針對越南難民問題,有很多機會讓我將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放在現實的社會問題上反省、思考。本文就是這樣的一個嘗試。事件雖然有很多已成為歷史,但所觸及的困擾,是今日仍然存在而在未來的日子,極可能以另一個模樣或在另一些事態中繼續出現的。教會內若能在這類問題上多作討論,將使教會在面對種種不同的社會事態、政府政策時,更懂得如何自處。
根據各國在七九年在日內瓦簽訂的難民協議,香港是東南亞幾個難民第一收容港之一,負責暫時收容由越南逃出的難民,等候移居西方國家。及至後期,來港的難民不斷增加,而外國收容額卻不見相應的大幅增長,於是,如何管理和安置滯港的越南難民遂成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面對著這個問題,香港官民所作的反應和措施,有些是頗值得教會關注的。
港府一向對新聞界在難民營內的採訪活動都嚴格限制,八八年實施甄別政策後,更完全拒絕記者入營。一切關於難民的消息,俱由政府發布。然而,公眾由此而獲得的,卻絕大部份是與非法行為有關。傅媒方面,似乎亦甚與政府合作,在報導這類消息時,據加以渲染,而關於越南人的正面資料,卻無甚興趣發掘,以致一般市民心目中的越南人,全都是野蠻無理,窮兇極惡之徒。從報章和電台看到、聽到的市民關於越南難民的言論中,不難察覺到這種即近偏見的態度。人們看來不會問:他們中竟沒一個善良無辜的人嗎?
為阻嚇想來香港的越南人,政府在八二年七月實施禁閉營政策,這項為人詬病的政策直到九 O年初才完全廢止。禁閉營性質如同監獄,並由懲教處管理。營內難民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外出。父母不能透過工作來賺錢照顧子女,起居飲食全由懲教處職員負責,加上一家人只住在 8呎 x6呎 x3呎的床位中,父母職和家庭生活都受到妨礙。兒童及青少年一方面已缺乏足夠的教育,再而長期與外間世界隔離,這對他們的心智發展,不能說沒有壞影響。(1) 這項政策,不但達不到阻嚇難民湧來香港的目的,反令港府在財政上要額外付出一筆龐大的行政開支。現在,禁閉營雖然已經取締了,但上述的情況依然在各船民羈留中心存在。人們關心的,是如何弄走這班人,至於他們作為人所該有的如工作、教育等基本人權卻得不到應有的重視。
一些香港人知道船民營內的環境是很惡劣之後,有這樣的看法:與其讓他們在這�堥�苦,不如送他們回去,這為他們更好。事實上,當香港真的不能再容納這些船民時,假如我們能保障回國的船民不會受到越政府的迫害,而我們只是違反他們的意願,送他們回去,則這不算是錯誤的做法。但卻不能說是為他們好。對一個成年人來說,甚麼為他最好,只有他自己才有資格決定,加於別人身上,並認定是為對方好,無疑是當人家為小孩子,藐視人家的尊嚴。
正如剛才所說,若果我們遣返船民,只是違反他們的意願而不會使他們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是可考慮的。但是,難民甄別程序一直被法律團體批評,認為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港府在八九年十二月首次實施當然遣返時,雖然聲稱英國已跟越南政府達成協議,不會懲罰被遣返者,卻不肯公開協議的內容,港人根本無法知道被這回國的船民的安全是否得到足夠的保障。從解決問題的角度看,港人亦不知道越南政府如何安排被遺回國的船民的生活,以確保他們不會再外逃。當然遣返實施後不久,公教教研中心主辦了一個有關的研討會,一位負責船民事務的立法局議員表示她支持政府的做法,但當我問及她是否知道英越協議的內容時,她則表示不知道,說要等到下一個星期的立法局會議才能詢問。沒有這樣重要的資料,她竟然亦決定支持這項牽連重大的政策。這位議員的態度,很多香港人都有:我不管你死活,最重要的是把你送回去,以後不要再麻煩我。這種罔顧他人生死的心態和行為是不道德的,這不道德性不因日後越南政府是否這害被遣返者而改變。
基督在世時教訓門徒要愛人如己(瑪19:19b),要照顧弱小的弟兄(瑪25:31-45)。最後,自己甚至為愛人而犧牲了性命。這都是很清楚的福音啟示。歷來教會的社會訓導都秉承這種立場,並在不同的社會景況下,加以闡釋發揮。基本上,這些文獻是十分重視人格(person)的價值和尊嚴的。梵二的《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更以人格尊嚴為整個文件的第一部份第一章的主題, 足見其在教會的現世使命中的重要性。該文件肯定人為「萬有的中心與極峰」(3) ,人格的崇高價值乃由於它是天主的肖像之故。人格的深處是社會性的,除非與其他人有關係,否則無法生活或發揮其本性。由此可見,人道主義是教會社會訓導的基調,愛人、關心他人的命運是教會社會行動的動機。基督徒對天主的愛,體現在他們對近人的愛中。愛人和尊重人在社會生活中包含著維護正義和促進人權。(4) 正義和人權若不保,則人格發展便受到損害。無怪乎訓導文獻中論及正義和人權的,比比皆是。(5)在這種重視人權、正義的大前題下,處身於苦難中,人性發展、人權受到威脅的人是極受到教會關注的。(6)
在這種基督徒愛心的驅使下,越南難民很自然成為天主教會社會事業的重要對象。事實上,教會轄下的明愛機構早在七五年第一批越南難民抵港的時候己開始為難民提供所需的社會服務,十多年來,教會透過明愛在難民工作上付出過不少努力。教區在八八年更在屯門設立特別為難民教友服務的牧民中心,由專人負責照顧教友的靈性需要及提供有關服務。
然而,單是提供服務足夠嗎?面對著不知何時才結束的難民潮,很多香港人都感到壓力,覺得本身的資源受到威脅。再加上傳媒所報導有關難民的消息大部份都是負面的,使香港人對難民的愛心漸漸已轉變為敵意。市民都開始質疑港府的難民政策,認為應有所修改,當然遣返,取銷第一收容港的聲音相繼出現,並漸趨強烈。在這種形勢下,教會始終在政策問題上保持其緘默的態度。直至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港府實施首次當然遣返後,即有來自天主教會的神職人員組織抗議行動,可是參與的多半為外籍神父、修女,教會內的回應並不強。十二月十七日教宗譴責遣返行動,本地教會高層仍沒有就此公開表態。九O年四旬期的主題,基本上是關心難民和受苦有急需的鄰人。胡樞機的四旬期牧函也顯明地標出越南難民,呼籲教友關注他們的處境。(7)儘管如此,這種自上而下推動的運動並沒有在基層產生預期的效果,教友一般對此反應並不熱烈。整個四旬期內,在公教報上看到的以難民間題為題材的文章或讀者心聲也極少。何以以愛主愛人為生活指標的天主子民也會對這群受苦的鄰人如此冷淡?何以本地教會官方始終不願意在難民政策上發表自己的意見?我想教會在這些問題上是遇到了困難,並可能是以下這些。
教會內由少數人士所推動的關懷難民的活動得不到廣泛的支持,顯然反映出一般教友對難民的看法跟他們的有一段距離。教友其實都是普通的香港市民,一般香港人有的想法,他們也會有,對於作為普世天主教會社會行動指導思想的訓導文獻,他們卻可能全不認識,事實上本地教會一向都甚少積極向教友推介、聞釋這些文獻。教友在社會事務上沒有清晰的基督徙理念,便很容易被周圍的人同化,跟隨他們的想法了。據我所了解,不少教友對越南難民是存有偏見或敵意的。
我認為教會面對著起碼三個兩難處境。首先是越南難民的負面行為。前面已經說過,越南難民的負面行為是造成香港市民對他們反感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的想法是:你們千辛萬苦來到這�堙A我們收留你們,你們就該規規矩矩,怎料你們不識自愛,頻頻攪事,實在不值得同情。此時教會如果仍為他們說好話,為他們在政策上爭取更多權益,社會人士可能會認為教會不知好歹,姑息養奸。
第二個兩難處境是提供服務與政策批評間的抉擇。在難民問題上,教會該做的是只為難民提供服務抑或亦同時批評有關當局在政策上不完善之處呢?在提供服務方面,教會固然是有足夠經驗和資源的,但這多數只是短線的或補償性的工作,要徹底解決問題,很難不涉及政策。但一提及政策,教會又恐怕:若果處處向政府作出批評,會開罪政府,她說不定會留難或制肘明愛和其他教會人士在難民營內的服務工作,以致有需要的人不能及時獲得教會的幫助。在這兩難處境前,教會明顯地是選擇了只做服務,不作批評。事實上,這種態度是香港天主教會一貫的作風。教會的教育事業,明愛的社會服務都辦得有聲有色,為人樂道。但教會雖在這兩方面有崇高的聲望和實力,她卻絕少在教育和福利政策上公開發表自己的立場和向政府作出批評、建議。箇中的原因,相信跟上述的相似,而教會亦樂於被稱為一個默默耕耘的僕人。
第三個兩難困境根源於一個觀念,即:批評必須是有建設性的。如果我們只是批評別人的某些做法不好,但又不能提出另一個更好的建議來,便是沒建設性。以當然譴返為例,站在教會的人道立場,這政策顯明是有問題的,可是教會高層,並不願意公開譴責。首次當然遣返後三天,胡樞機發表了每年的聖誕牧函, 主題是針對越南難民的,但即使在這篇對象為教友的牧函中,樞機亦不願意直接抨擊當然遣返政策,只說:「日前有些已被當然遣回,引起世界注目,強烈批評。我們寄予同情,深表關注,懇切代禱。」作出「批評」的,是「世界」,而「我們」則只是「同情」、「關注」、「代檮」。(8) 雖然從牧函的脈絡中,可看出樞機實在並不贊成這種政策,但其表達方式卻也太婉轉含蓄了。
教會高層一方面不認為當然遣返是個好辦法,但又不願公開譴責之,依我看來,是怕若批評得太尖銳,社會人士,甚至教友會反問:如果你不贊成,請問你有甚麼更好的辦法?教長們感到這是個國際問題,自己並無速效方案可以提供,便只好緘口不言。就是在神職人員和教友群中,我也感覺到有這種想法存在,覺得自己並無其他快見效的辦法,便不宜作積極的批評。反而在些軟性的愛總事功上,如教會團體發動的捐贈寒衣運動,教友的反應則相當踴躍。
教會的社會訓導基本上層普遍性的,原則性的指示,不會直接涉及個別地方教會的特殊情況,所以,如何使這些指示的精神體現在地方教會中,有賴每個教會的成員不斷在自己的現實處境中將普世教會的訓示思考、嘗試、反省,從而找出對應特定事件的合適立場。前面所提的正是本地教會在一個具體問題上所遇到的困擾,很值得我們作更廣泛深入的探索。
首先,為平衡傳媒對難民的一面倒的反面報導,教會宜利用本身的條件和資源增進港人(或起碼教友)對越南難民的全面的、整體的瞭解和溝通。教會可以利用文字(客觀報導式或由難民自己表達)和圖片,介紹難民營和羈留中心內的生活,難民自己的背景和感受。我們亦可以透過在營內工作的教會人員發掘難民生活中的積極事件,加以介紹、表揚。當然,怎樣處理和表達這些資料,在技巧上和策略上仍需作仔細考慮安排,因為在營內工作的人員往往不能隨意公開透露在營內的見聞,否則可能會影響他們的工作。不過,我覺得只要我們願意,這些問題是可以慢慢解決的。事實上,繼續讓港人與越南難民間的隔閡存在對香港並無好處。此外教會亦應介紹自己為難民所做的工作,讓大家多點了解。如果我們要回應胡樞機在「邁向光輝的十年」牧函中的「修和」呼籲,那麼促成港人與越南難民間的修和,也該是我們的使命了。(9)
越南難民中有不法的行為是不爭的事實。教會絕不是對人性罪惡無知之輩,整部聖經都在講人的罪與天主的慈愛。不同的是教會因看基督的緣故對罪人始終懷有希望、忍耐和接納。為保障無辜善良者的安全,教會應支持在不違反人權的原則下,向違法者施以合適的懲罰,以維護正義。另一方面,我們須知道,這班越南難民是在戰亂中成長的,過去並沒有好的機會、環境學習彼此溝通信任,以和平的方式去解決問題。教會可以嘗試透過其在營內的工作人員(或與其他同工合作),策劃合適的德育及人際溝通的活動,使特別是年青一代的難民能有所改變。有難民犯法是一回事,他們有不能褫奪的基本人權是另一回事,在文明社會中,我們總不能因前者而廢後者,(10) 教會不但不應放棄為他們說話,更應負起先知的責任,向世人解釋其中的理由。
至於最後兩項困難,性質頗為相似,可以一併處理。在考慮教會應否批評政府的難民政策時,我們先要知道,若要作出批評,教會應從那一個角度,在那一個層面去批評才符合自己的身份和角色。教會的社會訓導清楚指出:教會的神恩,是在道德方面,一切社會及經濟政策,若牽涉道德問題,俱在教會議論範圍內。(11)教會有權、有責任在道德層面發言。所以如果政府的難民政策有違反人權、道德的地方,教會便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至於是否教會一旦批評政府,就必會觸怒政府,遭到她的留難?我想未必會這麼嚴重,反而批評的方式、程度是值得仔細研究的,怎樣才恰到好處,往往需要一點政治智慧,並在實踐嘗試中尋求答案。我認為恐怕批評過政府後不能再為難民服務的憂慮,不應使教會在政策批評上過早自立界限,自行約束。要緊記,教會不只是個僕人,亦是個要為主在世上譴責不義的先知。
那麼,在未有一個既有效率又合道德的方案時,教會應否批評在人權、道德上有問題的難民政策呢?我覺得教會需先行從前述「建設性」等如「實用性」的功利實用主義邏輯中跳出來。一項政策若與人的命運、人的幸福有關,即牽涉道德性,而道德性即成為此政策是否合用於人的指標,屬此政策的重要構成部份。於是對其所作的建設性批評便不只限於實用性上,亦在道德性的闡明上。在香港這樣一個講求效率的金融貿易城市中,人們已逐漸習慣只以效率、實用性來評斷一切事物的意義,而忘掉了道德性在事物中的價值。教會實在不可與此世同化(羅12:2),應該在自己的立場上站穩。即使無即時見效的好方法可提供,(12)亦應在道德上發表自己的看法。在教會外也有個人和團體本著人道理由而對港英政府的難民政策持異議的,他們數目較少,教會如在人權道德的立場上打出鮮明的旗幟,對他們將是一種重要的支持。
教會作為一個宗教團體,在社會活動中的份內工作是捍衛人的基本權利和尊嚴,至於為經濟、政治、社會問題提供具體解決辦法並不是她的本質性工作,這是長期以來教會對自己在社會上的使命的理解。(13)可是教會若要在世界中傳福音,對現實問題的解決,似乎又不可以不顧。在這環節上,教會訓導和神學家都主張教會內該有所分工。神職的責任是忠實地教導和解釋道德上的事情,平信徒或由平信徒組成的教會團體的責任是本著福音的精神,以自己的專長神恩,去為有關的問題嘗試找出具體的解決辦法,(14)或跟其他相關的團體合作,共謀出路。越南難民問題是國際問題,更須如此。這樣整個教會在社會問題上便成為一個各司其職而互動互補的整合體,更能發揮她在世的功能。
經過上述的反省後,儘管本港越南難民問題極為複雜,但假若教會能清晰掌握自己的身份,明白因這身份而來的神恩和職責,便能在錯綜的事態中找到自己的角色。在自己神恩所在處(人權、正義的維護上)勇敢地站出來,做世人的暮鼓晨鐘;在非自己神恩所在處(具體問題的解決),仍謹守倫理原則,與善意的社會人士合作,做個忠誠的同行者;在有偏見怨懟處,不避艱辛,做個耐心的修和者。
1 樂思會報告,「香港如何照顧越南難民」l986年 4月,頁 2-4。
2 參閱葉慶華,「當然遣返可行嗎?」明報,自由論壇,1989年12月22日。
3 《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2, 26;參閱「慈母與導師」,219。
4 「世界正義」,33,34。
5 「和平於世」,9-27;「世界正義」13-26;《教會憲章》,26;「工作」,1。
6 「世界正義」,22;《教會憲章》,27。
7 公教報,199O年2月16日,199O年2月23日。
8 公教報,1989年12月22日。
9 「民族發展」,73。
10 參閱「和平於世」,158;《教會憲章》,28。
11 「新事」,22;「四十周年」,41;「社會事務關懷」,8。
12 若干教會團體主張西方國家該與越南改善關係,助其重建經濟,更新國家的制度,使越南走上軌道,才是徹底的解決辦法,參閱「『船民』問題問與答」,公教報,199O年1月12日;葉慶華,「教會社會行動的路線和策略──對教會團體反對當然遣返的感想(下)」,公教報,1990年2月23日。
13 參閱「新事」,42;「四十周年」,41;「世界正義」, 37。
14 「民族發展」,81;「八十周年」,48; Boff, Leonardo ﹠Clodovis, Salvation and Liberation, trans﹒ Barr, Robert(New York: Orbis Books,1984),pp.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