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和以色列:盟約的關係

我向你發了誓,立了約--各主上主的斷語--你遂成了我的。(則16:8)

麥健泰

神思 第九期 一九九一年 7-16頁

 

**********

摘要

作者從聖經啟示中,看到支配著以色列人生活的十誡,是以盟約為基礎的;新約的子民,其個人或團體生活,亦應以新盟約為根基。文中常帶領人用十誡作生活反省。

**********

 

法郎的奴隸 - 天主的子民

以色列民族,把與天主交往的歷史,作了長時間的反省之後,終於發現了自己與天主有著一種特殊的關係,這關係的圓滿表達便是盟約。他們體驗到,天主出於他的仁慈和慷慨,當他們在埃及淪為奴隸的時候,就提攜了他們這一個微不足道的民族。不錯,天主注視他們很久了,於考驗亞巴郎的時代已開始。然而,出離埃及、跨越紅海,是一個歷史性的經驗。這個經驗是偉大而壯觀的:他們本是埃及王的奴隸,天主卻領導他們,跳出法郎的股掌,進入曠野,被立為天主的子民。天主是解救他們的天主,極其關心他們個人和團體的生活。是的,對於他們生活中的每一個細節,天主都有安排;對於他們要作的每一個決定,無論是個人的,或者是集體的,無論是在經濟社會方面,或者在政治文化方面,天主都有指示。

天主的名字叫「雅威」。不過,從一開始,出於尊敬天主神聖名號的緣故,多採用「主」或「上主」的稱呼。

天主顯示自己

天主藉歷史的事件顯示自己

以色列民族對天主的認識是漸進的,就是在天主賜給他們的美好事物中,漸漸認識天主,例如:天主解救他們脫離奴役,天主護衛他們安享太平,天主賜他們的人口繁盛,天主使他們的麥、酒、油豐收。但奴役、迫害、貧窮、甚至連無能,也能把天主顯示出來。在本族的團體生活中,在按觸四周外族的習俗時,他們自身的經驗,也加深了對天主的認識。

這些經驗總合在十條誡命,和盟約的法典裡(出 21-23)。十誡在申命紀第五章又重覆了一遍。這一重覆正好說明了十誡在以民心目中的重要性。十誡包括了許多基本法律,即天主向自己的子民所顯示的旨意。這些基本法律經歷了許多個世紀,儘管政治制度、社會結構、經濟環境變化多端,始終經得起考驗而能完整地保持下來。

在註釋十誡和約法的時候,我們應該記得當時的時代背景:那是一個蓄養牛羊和使用驢子的游牧和農業的社會;可是,並沒提到馬和駱駝。十誡和約法是來自以色列本土的呼聲,時在公元前13世紀。而今日的香港卻快到公元 21世紀;現在,香港林立著高樓大廈,穿插著架空車道、地下鐵路;汽車、貨車、巴士、電車,川流不息;電燈、電話、電腦、傳真機、電視機,無不俱備;還有銀行、證券交易所、以及其他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東西,不勝枚舉。但是盟約的關係一成不變,萬古常新。

第一、第二誠

十誡可以分為兩大部份。第一、第二誡描繪了「雅威」真正面貌,指出他是一位怎樣的天主。是「雅威」帶領他們出離了埃及。他絕不容許除他之外,再有別的「天主」;其實,除了天主之外,絕無其他真正的「神明」。他憎惡為他造像:並非因為神像本身沒有價值,而是因為神像能夠造成「錯覺」,竊取他的子民之心,引誘他們誤入歧途。但是,當他們果真誤入歧途了,他仍以慈悲的心腸對待他們,只是要求他們回心轉意,重歸他的懷抱。

然而天主不是溺愛的父親。誰若欺侮他人,誰若背棄盟約,就要受到他的懲罰。要是他們受到了法郎的迫害,向他發出呼籲,他就記念他的盟約(出 2),伸出援手解救他們。同樣,雅威對加音說:「你弟弟的血由地上向我喊冤」(創 4)。他許下,如果寡婦和孤兒受到虐待,如果有人被拿走了外衣而凍得發抖,他們若發出呼聲,他必要俯聽他們。但是,他的懲罰都是警戒,為了警告這類事情不容在以色列發生。這些告誡總括在出谷紀第 34章的一句話裡:「雅威,雅威是慈悲寬仁的天主,緩於發怒,富於慈愛忠誠,……寬赦過犯、罪行和罪過,但是決不豁免懲罰…… 。」(出 34:6-7)

天主心目中的子民(第三至第十誡)

第三誡

應該遵守神聖的安息日。在流亡期後(公元前六世紀),每個安息日,在會堂裡舉行崇拜天主的敬禮,是為了維護神聖的安息日,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在以色列民族興起的初期,遵守安息日,與以民在埃及的奴役,有著較密切的關聯(申 5:15)。每七天,就有一天休息--他們不再是奴隸了;他們已不再受人指使,必須為他人的利益而勞苦。安息日,不單大人要停止勞作,他們的子女、他們的僕婢以及和他們同居共處的外方人,也要停止勞作,甚至連牲畜也不例外。

這愛人及於家蓄的關懷,實在是一項社會的革新 。反省這一條天主給予他子民的基本法,應該能夠刷新香港的社會。試問,這誡命給我們在對待菲律賓人、越南人的態度上,有什麼啟示?(依 58)。人們有時評論香港社會經濟掛帥,崇拜財神:遵守這條誡命可以幫助我們保持正確的價值觀。

第四誡

家庭的角色是作雅威與氏族和部落之間的橋樑。家庭是新生嬰孩的搖籃,也是兒童成長的溫床;在家庭中,孩子「在智慧和身量上,並在天主和人前的恩愛上,漸漸地增長。」(路 2:52)為完全地了解這條誡命所產生的影響,我們必須注意一個事實:一個以色列人,20歲就可能成為人父,40歲稱為祖父,60歲升為曾祖父 ;他的後代,子子孫孫,都生活在同一個帳幕或屋簷之下;和睦共處,攜手合作,為美好幸福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

此外,家庭是傳授生活之道的場所。在家庭中,父親,或盡父職的人,教授新生的一代,有關耕作的種種知識,如:適當耕作時間,正確的耕作方法。根據依撒意亞的神論,這些知識都是天主所教導的,他說:「這是上主教給他(指耕田的人)的方式,他的天主指示他的。」(依 28:26)

做父親的要教給兒子雅威所完成的偉大事業。在過逾越節的時候,當幼子問起這是什麼意思,父親就應給他講述出谷紀逾越的故事。

「凡打父親或母親的,應受死刑」(出 21:17)。以色列人對忤逆不孝的子女,深惡痛絕,不足為奇:因為忤逆不孝足以使社會的結構解體(見申 21:18及以後)。「輕視」(輕視與尊敬相反,尊敬即重視)父母教導的子女,是天主子民的危險份子,是社會、經濟和宗教生活的害蟲。

世世代代,從遠古直到現在,社會生活得保持下來,我們應多謝這條誡命。我們能夠作出什麼貢獻,以維護我們的家庭和社會生活,是值得加以思考的。例如:建屋計劃是否妥善?它是否有助家庭達成受自天主的任務?住房空間的設計是否足供父母子女一家的生活和活動?我們的教育政策是促進還是損害家庭的福利?大眾傳播媒介,如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對家庭的社會、經濟、信仰等生活,是有益抑是有害?(德 3:1-16對第四誡有詳盡的註釋)

不可殺人

生命是天主的恩賜。「天主在他鼻孔內吹了一口生氣,人就成了一個有靈的生物。」(創 2:7)在天主所賜的恩惠中,生命最為珍貴:「人都肯捨棄所有,去保全自己的性命。」(約 2:4)生命是神聖的。只有天主有權取回一個人的性命,或授權一些人除掉某個人的性命。「凡打人至死的,應受死刑。」(出 21:12)

申命紀立下法律:「不可拿人的磨,或上面的一塊磨石作抵押,因為這無異是拿人的性命作抵押。」(申24:6)肋未紀亦命令「……不可危害人的性命;……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 。」(肋19:16-18)出谷紀更規定了處理牛牴死人事件的細則(出 21:28-29)。

把這條誡命應用到今日的香港社會,我們可以問,就本港有些危害性命的險象,天主有什麼話要對我們講?譬如:對有危險性的工作不加安全設施,在放置易燃液體的地方任意吸煙,在大廈緊急逃生的通道堆置雜物,車輛的司機超速駕駛,承建的商人偷工減料;此外,還有搖搖欲墮的商店招牌,以及險象叢空的僭建騎樓…… 。

不可姦淫

禁止犯姦淫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家庭。在法律上講,姦淫是已婚的婦女和不是丈夫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這是侵犯夫妻權利的行為;犯姦的雙方都該受死刑。

達味和巴特舍巴的故事是這條誡命有力的註腳(撒下11-12)。巴特舍巴是赫特人烏黎雅的妻子,達味和她通姦。開始,達味曾嘗試遮蔽事實,最後,借了敵人的手殺死了烏黎雅。雅威就打發納堂先知去見達味,對他說:「你為什麼輕規上主,作出他眼中視為邪惡的事,借刀殺了赫特人烏黎雅,為佔取他的妻子,據為己有?你措阿孟子民的刀殺了烏黎雅。從此,刀劍永不離開你家!」(撒下12:9-10)

以後的章節敘述了達味的親生兒子怎樣武裝反叛達味的故事。而這事件的起因也始於放蕩不羈的情慾。這一次,失足的是達昧的長子阿默農。阿默農對他的異母姊妹塔瑪爾著了迷。他假裝臥病,要求父王遣塔瑪爾為他烤餅。塔瑪爾就應邀來到哥哥的臥室,在地面前烤餅,他乘機要塔瑪爾與他同寢。塔瑪爾回答說:「我的哥哥!不可這樣,不要作賤我!在以色列不應作這樣的醜事,不要作這愚蠢的事!」阿默農卻不肯聽她的話,又比她有力,就強姦了她(撒下13:12-14)。

接下去的描寫強烈地顯示了真愛和慾情的分別。阿默農得償所欲之後,「立即十分憎恨她,並且他如今對她的憎恨,遠超過他以前對她的愛戀,就向她說:「起來,走罷」。」(撒下13:15)就是這件事,引起了他的弟弟阿貝沙隆對他的殺機。

阿默農的行為稱為愚蠢的「醜事」;創世紀,哈摩爾的兒子舍根姦污雅和伯的女兒狄納(創 34:7),以及民長紀,基貝亞城的無賴姦污肋未人的妻妾(民19-20)也稱為「醜事」。這樣的「醜事」,在不認識天主的客納罕人中尚有所聞,但是,在天主的子民中是向來沒有的:「自從以色列子民由埃及地上來那一日,直到今日,從未發生過,也從未見過。」(民 29:30)

對於這一點,是值得我們深入反省的。我們可以提出,近幾十年來所謂的「性革命」,談虎變色的「愛滋病」,離婚案件和家庭破裂的直線上升,聳人聽間的「試管嬰孩」和「處女生育」。萬古常新的雅威盟約,對我們這一類的「愚蠢」,提供了甚麼啟示?

不可偷盜

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牛驢及你近人的一切。」(出20:17)

出谷紀 21章、 22章尚有多條有關損害和破壞財物的立法,然而遠不及納波特葡萄固的故事突出了第七條誡命的意義。在達味的事件中,我們見到了情慾的嚴重後果:在葡萄園的風波中,我們則可以見到物慾亦足以導致謀財害命,接著,由天主藉著先知出面干預,也是以懲罰收場。

依次勒耳人納波特在依次勒耳,靠近撒碼黎雅王阿哈布的宮殿,有一個葡萄園。阿哈布對納波特說:「請將你的葡萄園讓給我,我可以用作菜園,因離我的宮殿很近;我願拿一個更好的葡萄園來與你交換;或者,如果你認為好,我也可以照葡萄園的價值給你錢。」納波特回答阿哈布說:「上主決不許我將我祖先的產業讓給你!」(列上 21:1-3)

「祖先的產業」是指以民進入福地後分得的土地--這是雅威許給以色列家的土地(蘇 21:45)。納波特是一個自由的公民,他以天主子民的身份,享有這一份雅威所許給的產業。他沒有理由必須為了阿哈布王個人的方便,出讓這塊土地(列上 21)。

儘管以色列是天主的盟約之邦,但仍有「貧」、「富」的分別。在約法前,寡婦、孤兒、外方人是屬於弱者的一群,受到雅威特殊的保護;此外,這一誡也保護受薪階級:「貧苦可憐的慵工,不論是你的一個兄弟,或是你城鎮地區內的一個外方人,你不應欺壓他,應在當天,交給他工錢,不要等到日落;因為他貧苦,他急需工錢用,免得他對你不滿而呼求上主,你就不免有罪了。」(申 24:14-15)

先知們申斥富人欺壓窮人,始終不遺餘力。「富人」和「窮人」不只屬經濟的範疇,也屬倫理的範疇;「富人」層次與惡人相提並論,而「窮人」則通常直稱為義人。雅威定要懲罰以色列,「因為他們為了銀錢出賣「義人」:為了一雙鞋,出賣「無辜的人」。他們把「窮人」的頭踏在塵土裡,侵奪「卑微人」的權利。」(亞 2:6-7)富人之所以被指為惡人,因為他們待人接物的態度不符合盟約的要求:「惡人挪移地界,搶去羊群自去牧放;趕走孤兒的驢,拿去寡婦的牛作抵押。」(約 24:2-3)至於窮人卻認識正義,心懷雅威的法律(依 51:7)。

希伯來語「正義」、「義人」、「行正義」,或「正義的」、「行正義的人」、「行正義的事」,在舊約中使用了五百多次,而且多與盟約有密切的關係。它們用來為描寫雅威對待他子民的態度,他的拯救行動,和表達他所要求於以色列民族以及其他各民族的回應。因此,它們比起今日我們所用的「正義」,要有更豐富的內容。舊約描寫「正義的雅威」,並不形容他好似一個盛怒的法官,向那些觸犯約法的子民,大發雷霆。他的行動是拯救和解救的行動:而他要求我們的,正是效法他的榜樣,「做正義的人」,「行正義的事」:「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 5:48)「正義」適用於盟約的每一條條文。

應用到我們香港的社會,我們的反省可以集中於一些更現實的場合,例如:工廠關閉,廠方積欠工資的事件如何處理?又如不久以前發生的事件:一家旅行社於農曆新年前突然宣佈結束營業,導致許多旅客遭受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對這樣的行動,當事人應負什麼責任?也可以反省一下,在商店和市場,在證券交易所,在置業經紀行,所從事的交易買賣行動,是否符合盟約的要求?

不可作假見證

這條誡命的文字直接指不可在法庭中作虛假的證供。舊約有兩個假見證的例子:一個是指控納波特的偽證,另一個是兩個長老為了掩飾本人可恥的情慾而指控蘇撒納的偽證(達 13章)。這兩個故事都給我們說明了,當人心(聖經的「心」字是指理性的中樞)受到了物慾或情慾的蒙蔽,真理就會被扭曲。

雅威是總不騙人、不能受騙的天主,對任何的謊言或虛偽,絕不會規若無睹。箴言有道:「欺詐的唇舌,為上主所深惡;行事誠實的,纔為他所中悅。」(箴12:22)

當我們把某一個人物當作偶像來崇拜,並參與集體的陰謀反對人類大家庭的兄弟手足,而遠離了盟約的時候,我們的所作所為,無異是自欺欺人,十足是一個騙子的行徑。雅威誠切希望這種自欺欺人的行為從我們中間剔除:「以色列的遺民不再行邪惡,也不再說謊言;在他們的口裡也再找不到欺詐的舌頭;的確,他們或是牧放,或是休息,沒有人來恐嚇。」(索 3:12-13)

一如其他的誡命,在現代的社會中,也可以找到不誠實的例子。今年的三月,在英國以及世界各地,廣泛地傳間著伯明翰六號的案件(Birmingham Six)。案件中的被告,曾在證人的指證下,殺人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他們在監牢中度過了十六個年頭之後,卻被宣告氣罪釋放。一時傳播界發起運動,組成兩個陣容,各為正反兩方辯護;雙方的辯辭針鋒相對,雙方的爭論相持不下,有時真使我們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真理在那裡。又在波斯灣戰爭期間,雙方都大力宣傳自己是在服膺真理行事,甚至各為戰爭的勝利祈求禱告。我們不勝驚訝,他們所敬拜的是一個什麼樣子的神明;這個神明肯定不是光明、生命和真理的天主!

天主的盟約與現代的世界

天主與以色列的十二支派訂立了盟約,把他們從其他民族中選拔出來,立為自己的子民,這是因為雅威有一項特殊的任務要交給他們去完成。這個盟約稱為舊約。及至來到了實現通盤計劃的時候,就是決定把所有的民族、整個的人類也包括在內的時候,他就要訂新的盟約。這個任務則由天主聖子親自來執行。

瑪竇福音在結束的時候,耶穌站在山頂上。這一位就是在不久之前,備受了各種痛苦凌辱,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神聖、忠實、正義的聖父使他自死者中複活了,並高舉了他。現在,耶穌對「十二位」說,「天上地下的一切權柄都交給了我」。「十二」代表了舊約的以色列,而耶穌則代表了西乃山的天主。他告訴他們說,地上所有的支派,而不只是以色列的十二支派都可以與「父」、「子」、「聖神」訂立「新約」。結合這「新團體」的內聚力,即「基本法」,就是耶穌自己的教導和表樣;新約的子民都被要求穿上人而天主的耶穌,作為他的化身 ;既然耶穌為了他人交付了自己的性命,天主也要求他的每一個子民,「為他人而生活」。

新的盟約導向新天新地。天主「親自要與他的子民同在;他要拭去他們眼上的一切淚痕,以後再也沒有死亡,再也沒有悲傷,沒有哀號,沒有苦楚,因為先前的都已過去了。」(默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