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

郭年士

神思 第九期 一九九一年 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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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主教會在梵二之前對正義的了解,太重法律的法道,而缺乏人際關係的角度。正義必須要有良好的人際關係和公正的法律作基礎,才會有完整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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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人際關係

「正義」一般的定義是:「給予每人應得的權利」。如果這個「人」字不單指「個人」,也包括「團體」在內,這定義是相當圓滿的。

但是,如何界定這「應得的權利」呢?一個容易的答覆是,「制定公正的法律,並在團體裡加以推行」。這件事,說起來簡單容易,做起來卻要複雜困難得多。

容我以一個簡單的例子來開始。人有一個以骨頭鑲成的架子,稱之為骨骼;一個活人的骨骼,四周包因著血肉。我們生活行動,需要骨骼,也需要血肉。一個團體的生存與運作,也需要兩件東西,就是「法律」和「人際關係」。一個健全的團體,需要有公正的法律,也需要有美好的人際關係。問題是:為建立一個健全的社團,何者佔首位?何者是基礎?是公正的法律(骨骼)呢,抑是美好的人際關係(血肉)?在不同的文化傳統裡,就有不同的答覆。在西歐和北美,重點似乎在公正的法律;在亞洲和非洲似乎在美好的人際關係,至少實際上是如此。問題並不是在捨此而取彼,而是在應該先從那一方面著手,先從那一方面開始。

就在梵二之前,西方的天主教知識份子已經注意到一種不平衡的現象,就是教會的倫理教學,過份強調遵守法律。對於這一偏差,我相信耶穌會士應負一部份責任。在十七世紀開始,羅馬額我略大學的耶穌會士,把倫理神學由教義神學中區分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科目(道明會士並不如此);他們又為這個科目,撰寫課本,前前後後,足足三個世紀。這些耶穌會士作者,把天主十誡作為倫理教學的基礎,同時又在課本中加插了很多根本不周倫理學範圍的東西,而只屬於聖教法典的教材。這樣,在西方教會中,人們的頭腦裡強調了一個觀念:法律是正義的基礎。

和好或制裁

因此,在梵二之前,對於告解聖事,有些人受到焦慮多疑的困擾,有些人抱著咬文嚼字的態度,就不足為奇了。這無異是步伐倒退,重返舊約的時代,正是法利塞人死守法律文字的教條;今日仍有一些信徒懷有這種心態,幸而所佔的比例不大。現在,這件聖事改名為「修和」聖事,這是一個更適當的名稱。「修和」一詞使人明白這件聖事的真正意義,就是天主治療罪惡所造成的創傷:罪人與天主關係中的創傷、罪人與他人關係中的創傷,為使罪人與天主恢複和好,也使他們與主內的兄弟姊妹恢復和好。

我還記得,當我在西歐攻讀神學的時候,有位來自比利時的客座教授,耶穌會的會士德爾屈弗(Fr.Delcuve)神父,他給我們介紹了他們那裡的教理學院,和他們新近出版的「生命之光」(Lumen Vitae)雜誌。這所學院倡導一種新的要理教授法,而這本雜誌便是推行這教授法的工具。這套新的教授法放棄了天主十誡為倫理基礎的說法,而以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關係取而代之。這一套新的教授法引起了我很大的興趣。大約四年之後,我東來香港,我的興趣又重燃起來。因為我接觸到中國的文化之後,就發現了中國人的倫理觀念深受孔子思想的影響:倫理的基礎不是成文的法律,而是五倫的關係,就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的關係。

盟約或法律

在香港多年以後,我應邀去越南教了幾年倫理神學。在那裡,我遇見了另一位來自羅馬額我略大學的客座教授;他的名字叫愛德華﹒阿梅爾(Fr. Edouard Hamel, S.J.),是位加拿大籍的耶穌會神父。他出版了好幾本著作,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十言》(Les Dix Paroles)那一本 ;這本著作的內容,圍繞著天主的十誡。該書指出,聖經所記述的,並不只是十誡,而是傳授十誡的經過:首先,天主在山上給梅瑟面授「十言」;其次,梅瑟奉命下山把此「十言」帶給以色列人民。以色列人接受「十言」,表示他們願意與天主訂立盟約。記述的重點顯然是在訂立盟約,就是建立一個新的天人關係,而不是在傳授「十言」,因為接受「十言」,只是表示了以色列人接受了天主的邀請,決意與天主立下誓盟,成為天主的子民。

因此,尤其富我們領受修和聖事的時候,我們最好提醒自己以下各點:在什麼背景下天主頒佈了十誡 ;盟約比十誡佔著更重要的地位;特別是不可把十誡自盟約所建立的天人關係中分割。

現在請讀者回到本文開頭所引用的比喻。正義以及所有的倫理道德,應該以良好的人際關係和公正的成文法律作為雙重基礎,正如一個完整的人體,應由血肉和骨骼所組成。我們的問題不是在「取捨」其中之一,而是在「強調」前者或後者。在梵二之前,傳統的要理教授,很明顯的,重點幾乎完全放在遵守法律方面,講解天主十誡一點也不涉及盟約的背景。梵二 20年之後,在全球主教代表會議中,大部份與會的代表,都希望重新編輯一部「天主教教義和倫理的綱要」。這部新的要理對正義將有怎樣的講法呢?在最後一次會議中,就是在1990年10月25日那天,賴辛嘉樞機(Card. Ratzinger)向大會的主教代表們作了一次詳細的報告。他在報告中指出,在廣泛地徵詢了全球各地教會的意見之後,要理初稿的第三部份,就是討論基督倫理的那部份,將依據一些原則加以修訂。在這些原則中,也包括了下面一點:這本要理「將更明確地說明,倫理的行動怎樣和『人際的共融』、人類的歷史,甚至和整個宇宙,有著密切的關係。它的結構,尤其在個人倫理部份,仍保持十誡的框架,但十誡的講解,則以『愛天主和愛近人兩條誡命來加以發揮和描寫。』」(Catholic International, No.3, p.114)

分配的正義

正義可以區分為若干種類;在不同的文化裡,所強調的某一類正義,也可能不同。西方的文化傳統,把正義區分為交換正義、分配正義、法律正義三類,同時強調了交換正義。交換正義規定私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就是雙方各給予對方應得權利。分配正義控制社團統治者對社團成員的關係,譬如一國的政府,應該依據分配正義的原則,公平地釐定國內不同階層的人士應繳的稅額。法律正義則界定社團內的個人,對自己的社團應負的職責。社會正義是今日十分流行的一個名詞,它究竟指什麼呢?最好的描寫可能是:分配正義加上法律正義。

至於亞洲的傳統,又有怎樣的講法呢?這裡,我記起了菲律賓的耶穌會士史學家,德拉﹒科斯塔神父(Horacio de la Costa, S.J.)為答覆這問題所寫下的文章。我相信這篇文章是應亞洲省會長會議之請而寫的。地說,在亞洲的傳統裡,正義首先是指分配正義,並不像在西方那樣,指交換正義,至少在菲律賓是如此,在別的亞洲國家,情況可能也相同。果真是這樣嗎?我認為在兩方面可找到一些肯定的證據:其一是中國社會的傳統體制,刻劃著由上而下的縱面結構:其二是強調團體的權利,甚於個人的權利。在西方的情況正巧相反,社會的體制是橫面的民主結構;同時又強調個人的人權,甚於團體的權利。

不義的戰爭、不人道的貧窮、違反人權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每一個地區,除了強調的對象有所不同之外,關心的焦點,也有很大的差別。當梵二進行之際,又於梵二結束之後,在各地主教有關正義的談話中,就可以見到這些明顯的差別。有三個重要的領域是備受關注的:一、戰爭與和平:在今日,是否有所謂「正義的戰爭」這麼一回事?(提出這一問題的,主要是來自英因和美國的主教)。二、不平等的財富分配:由此產生各種惡果,如:不人道的貧窮、營養不良、嬰孩天折 ;這些情況發生在許多國家裡,尤其在非洲、南美和亞洲:有的災難是由極嚴重的饑荒造成的。這一類今日世界的大災難,我們至今還沒有辦法加以消除嗎?三、應該作出什麼更多和更積極的行動,為按納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並促使其實現呢?

那些在梵二發言的主教,在大會結束之後,受到許多民間團體的有力支持,譬如國際特赦組織(由一個天主教徒所發起的人道組織)便是其中之一 。基督教世界聯會和天主教會也在國際的屆面上,攜手合作,同心協力,共謀促進世界的正義。這個名叫SODEPAX的國際性組織,不幸在一個有關戰爭與和平的議案中發生歧見而告分裂;羅馬天主教會方面不能贊同基督教世界聯會的主張,就是提供金錢和武器給安哥拉(Angola)反抗政府的車隊。

世界人權宣言

以上面我所描寫的正義為基礎,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秩序,在今日的世界上,尚有多大希望?容我引用一個文件,作為本文的結語。這個文件是在梵二召開前 20年,由一群基督徒所草擬的,就是「世界人權宣言」;後來於 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全體大會中通過,而成為聯合國的人權宣言。今日世界建立正義的希望,主要在於這宣言是否能夠在全球各處,普遍地受到尊重而付諸實踐。

世界人權宣言,在亞洲年輕的一代中,所獲得的支持和擁護,是出人意表的。這情況在近十幾年來國際性或地方性的盛大集會中(如:伊朗的德黑蘭,日本的東京等),是十分明顯的。這豈不是亞洲的青少年對分配的不義,所作出的反應嗎?這裡,我們似乎見到,上面有關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描述,普遍地受到年輕一代的接受和認同,特殊文化傳統下的青少年也不例外。

為什麼這些權利應該給予每一個人,沒有任何例外呢?因為這是人的尊嚴所要求的。我們公開地支持世界人權宣言,就等於承認每一個人擁有宣言中所列舉的各項權利。

正義與信仰

最後,容我指出,我們只有以基督徒的目光觀察人性的尊嚴,才能夠清楚地看到信仰與正義的關係。雖然所有的人,不論有信仰的,或者無信仰的,都能夠接受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這意味著承認人類大家庭中每一個成員的人性尊嚴;但是只有基督徒能夠在信仰的透視下,發現人在基督內蒙召作為天主大家庭中的一員,具有超驗的人性尊嚴。在這背景下,我們在上面對正義所下的定義:「給予每人應得的權利」,便有著更圓滿的意義和更豐富的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