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五期 一九九零年 35-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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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讀者解釋教會對試管嬰兒問題所採取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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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難道有罪嗎?」「試管嬰兒不受梵蒂岡的青睞。」「『梵蒂岡毫不留情,』一個試管嬰兒的母親說:『教宗憎我寶寶。』」梵蒂岡曾發表一份有關近代生殖技術的《指示》(1),上面那些言論就是有些外地報章對這《指示》所作出的反應。這份《指示》是經過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批准之後,在1987年3月10日公佈的。倒並不是所有的反應都是那麼否定的。近幾年來,不少人士關心人工生育這門新科技的發展。譬如說,傳播界用了很大的篇幅報導發生在美國的「M嬰孩〔Baby M〕」事件:那位代理母親拒絕把她所生的嬰孩交給委托人。這件事後來成了一齣電視影片的主題。另一個受到大家密切注意的發展,便是精子庫的建立。這樣,父母可以選擇他們所希望的子女。因此我們一點也不奇怪,為什麼連許多非天主教徒也歡迎那份《指示》,雖然他們並不完全同意它的結論。那些要通過試管受孕才能有孩子的夫婦是值得人們同情的。甚至有些天主教神學家,在那份《指示》公佈之前,認為這個方法是可以允許的;因而在《指示》宣佈不可允許之後,他們感到失望。我們認為值得把有關的問題提出來檢討:有些問題,在《指示》公佈之前已經存在了;另有一些,則多在較近才引起爭議的。
天主教的倫理學家很早就注意生殖與科技的關係。自從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在1978年7月出生以後,他們對所謂的「人工生殖」問題更下了一番功夫。他們設問,這種方法是否符合人的尊嚴和天主的法律。有些非天主教的思想家認為科學的實驗不應受到限制,只要不給人造成傷害;天主教的倫理學家卻更加謹慎。他們都一致同意,科技可以幫助夫婦生育孩子;至於探用試管受孕的方法,有的贊同,有的卻不同意。
在贊同的人中,美國神學家麥哥銘神父(Fr. R. McCormick, S.J.)是有名的。根據他的說法,原則上,性行為和生育孩子有著自然的關係;但是,為了正當的理由,這關係有時是可以中斷的。因為父母不但有生育的責任,也有教養的責任。如有必要,夫婦也可以採用試管受孕的方法來生育孩子,但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
(1)精子和卵子必須取自夫婦自身。
(2)胚胎流失和胎兒畸形的機會不高於自然受孕中的機會。
(3)如果胚胎發育不正常,父母不得引發墮胎。
有不少天主教神學家採取了和麥哥銘神父相似的立場。
不贊同試管受孕的意見,可追湖到1970年代。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的基督徒倫理學教授保羅拉姆齊(Paul Ramsey)認為沒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支持試管受孕的實驗。另一個著名的思想家,萊昂科斯博士(Dr. Leon Kass)也強烈反對這種方法。他認為用這種方法使一個人誕生,無異以實驗室取代家庭,以繁殖取代生育。一些天主教學者認同上面的說法,並加以發揮。他們更提出教宗庇護十二世1951年一次談話中所強調的一點,就是房事必須是夫妻兩人共同參與的個人行為。早在1949年,同一教宗已經譴責了人工授精,即使是在夫妻之間進行的,也不例外。此外,教宗保祿六世曾教導,在房事中,結合與生育這兩層意義,是不可分離的。
雖然有些受歡迎的報紙以嚴峻的措詞批評梵蒂岡的《指示》,也儘管有個別的神學家和另一些人士提出一些質疑,但是它並沒有引起廣泛的爭論。實際上,《指示》所涉及的問題和普羅大眾的生活並沒有多大關係:因為在全世界,只有極少數的天主教徒有機會使用這種科技;或者,即使有機會,也付不出一筆龐大的資金。此外,不但倫理學家,連科學家、法學家以及其他學者,都對這科技感到憂慮,因為如果科學家能夠操縱生命的開始,個人和社會的安全就會有受到威脅的危險。另一些人則著眼於這科技所要求的龐大經費:他們考慮到,與其花費大量納稅人的金錢,以發展只有極少數的人才能享用的科技,倒不如運用這筆經費,來滿足貧苦大眾的需要。
為答覆生育科技所產生的倫理問題,《指示》提出兩個原則:
(1)無辜的人,自受孕開始一直到死亡,享有生存的權利。
(2)生育孩子的管道只有一個,就是夫妻的行為。這行為有兩層意義:第一是結合,它是兩人相愛的表示;第二是生育,它的自然結果是產生新的生命。這兩層意義是不可分離的,就是說,當事人不可把其中任一個意義故意撇除。因此,如果夫婦兩人願意有孩子,他們就以結合來表達夫妻的相愛,孩子就是這相愛的結晶。即使他們不要有孩子,他們也不可以杜絕生殖的能力,或在夫婦行為中加以人為的阻擾。
墮胎和故意摧毀胚胎是相反第一個原則,任何形式的試管受孕和人工授精是相反第二個原則。
人們對《指示》的教導、對導出結論的兩個原則,提出了不少的質難。在有關墮胎的討論中,第一原則是爭執的焦點。對此,已經出版了許多書籍,有的加以攻擊,有的為之辯護。這對「試管嬰兒」的問題不無關係,因為不論在進行實驗時,或在人工生育中,都是用到胚胎的。
許多人質問:有什麼理由,胚胎那小小的一點,一定要受到尊重,如同一個成長了的人;有什麼証據可以確定人的存在始於受孕的一刻?不錯,《指示》雖然把胚胎當人看待,卻承認教會從未確定人的生命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的。這是一個哲學的問題。不過,從生物學的觀點來說,科舉家一般都同意,人的生命開始在受孕的一刻。幾時我們不能確定一件東西是不是一個人,或一個人是不是仍舊活著,倫理的原則是必須採取更安全的措施。因此,醫生在未能肯定病人確已死亡之前,就不能夠移去他的心臟;同樣,如果他有理由懷疑病人仍有生命,就不能簽發死亡証明,給予下葬的許可。為了這個緣故,教會始終堅持,人從受孕開始,他的生命是神聖的。
在試管受孕的過程中,有大量的胚胎毀掉,這是大家都承認的事實。但是有的神學家宣稱,在自然的妊娠期間,胚胎的流失率高達70%;因此,他們認為,試管受孕中胚胎的浪費,只要不超過自然的流失率,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近年來的調查顯示,胚胎的流失率,包括懷孕初期的失胎和懷孕後期的流產在內,並沒有人們所想像的那麼高:英國一個調查小組計算出的總流失率是20%,就是說,每一個自然出生的嬰孩,約有0.2個胚胎流失;但在試管受孕中,每一個出生的嬰孩,則有20至30個胚胎毀掉;為了確保受孕的成功,一般必須培養額外的胚胎,以便準有一兩個良好的胚胎,可以選殖在母胎中。在倫理上說,即使有許多胚胎自然地流失,我們也沒有權利培育大量的胚胎,而後加以毀滅或任由他們死去;正如即使人人都有一死,我們也不可以殺害無辜或見死不救一樣。
有關兩性結合和生育孩子不能分離的原則,也有許多異議。例如,在天主教信徒中,一些有了「試管嬰兒」的父母宣稱,他們探用試管受孕,感到很大的滿足,並不覺得做錯了什麼。有一個女人說:「表姊有了一個試管嬰兒,我們的快樂真是難以形容。」另一個女人質問說:「教會既然愛惜生命,怎麼能夠反對幫助不育的夫婦生育孩子呢?」但是事實的另一面是,採取試管生育的夫婦,五對之中有四對得不到孩子。採用試管受孕,要付出很大的代價:非常的緊張,龐大的費用,很高的失敗率,再加上由失敗而產生的痛苦和絕望。因此,有些婦女事後抱怨說,那無異是一種虐待。有一個女人說:「簡直把女人的軀體變成一個活生生的實驗室。」
教會在判斷一個行為的「是」或「非」的時候,不但要考慮人們的感受,還要考慮這行為是否符合天主的計劃和人性的尊嚴。很明顯地,每一個人對自身的經驗,都有不同的感受。而教會下判斷的依據是她的信仰,就是人類的理智和天主的啟示所教導的行為準則。
另一個問題是這樣的。交配產生新的生命,這是動物界的自然規律;然而,在人工繁殖中,這規律經常被懸止。為什麼教會允許用人工受精來加速繁殖動物,卻不准用試管受孕來幫助生育孩子?教會所依據的,究竟是生物的規律呢,還是倫理學的原則?
不錯,生物界的規律不就是倫理界的法律。《指示》並不否認。正巧相反,依據《指示》的教導,婚姻不只是兩性的肉體結合,更是一種聖召,邀請夫婦以特殊的方式,分享天主的神聖結合、創造能力和父母本色。他們以婚約來答覆天主的邀請。在婚姻生活中,他們互相把整個的自己給予對方,並且只給予對方。他們彼此給予對方造愛的權利:在使用這權利時,他們便能夠為人父母。在造愛中,他們表達互愛、結成一體,並向生命開放,迎接新的生命。這結合不只是肉體的,也是精神的:因為它是人的自由行為,同時又表達互愛。這樣的行為才適合生育孩子,因為孩子必須由人而生,又必須是雙親相愛的結果;所生的孩子是受歡迎的,是天主的恩賜,也是愛情的結晶。因此,孩子不宜由醫生來制造,不應在玻璃盤�堨巨|。試管受孕不是夫妻的行為,不是相愛的場合,也不是肉體和精神的結合,只不過是把精子和卵子連合的技術而己。以試管受孕來產生人的生命,錯不在違反了生物界的規律,而錯在取用了不適宜的方法:因為這方法不符合夫婦和孩子的遵嚴。
又有人說:「即使試管受孕的效果不理想,但是有勝於無,不是嗎?無論如何,人可以管理萬物,這是創世紀賦予人類的權利;教會禁止試管受孕,不但不合理潮流,更違反聖經的教導哩!」
的確,人賦有治理大地的權利,但是操縱自然界的權利不是沒有限制的,尤其是在有關人的事情上。人應該尊重他人,絕對不能把他人當作一件東西、一個零件、或一種產品來處理。試管嬰兒進人他父母的生命中,談不上是一個來自天主的恩惠,只可算是一件出自人手的產品;他的父母也說不上真正生育了他,只能說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以便醫生用來為他們製造孩子;試管嬰兒在生命開始的一剎那,並不受到人的待遇,並不享有與他父母同等的尊嚴,他只被列入產品的等級,而產品在生產者以下,沒有生產者同等的地位。因此,《指示》指出,試管受孕的結果是有尊嚴人格的嬰孩,卻被當作產品來處理。用這樣的態度來對待人類,即使是生命開始的一刻,無論如何總是不對的。在婚姻生活中,夫婦固有造愛的權利,也有藉著造愛,生育孩子的權利;但是他們沒有權利要求第三者介入,來為他們製造孩子。
在梵帝岡《指示》涉及的問題中,「試管受孕」只是其中一個而已。那些問題都是複雜而艱難的,閱讀《指示》實在並不容易。也許是為了這個緣故,報紙的記者和一些人士沒有了《指示》的原意。事實上,這個文件是值得認真研究的。不過,這篇短文,雖然十分簡單,卻已足以使人明白看出,教宗並不憎恨試管嬰兒。
1.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 Rome, 1987.教廷信理部:《有關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嚴的指示》,羅馬,1987年。
校對:邵淑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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