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 第五期 一九九零年 8-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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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書信的體裁,闡述新舊約聖經對婚姻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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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愛的天恩:
很高興收到你的來信。你和小美決定結為夫婦,並訂於下個月舉行婚禮:真是一個令人興奮的消息!請你們接受我衷心的賀意。
在信中你問我:「我和小美就要領受婚姻聖事。身為一個新教友,覺得需要多知道一些婚姻聖事的教義。有關婚姻,聖經有些什麼教導呢?」
問得好!但這問題不是用三言兩語就可以答覆的。因此,如果我的回信冗長嚕囌,要請你多多原諒。
我費了點時間,查閱了聖經的原文,再參考了一些近代的著作(註),現在坐下來執筆,為你和小美,寫下幾個要點。我們先從舊約開始。
聖經的記錄清楚顯示,以色列早期的家庭是採用父系制度的。父親和祖父是一家之主,丈夫是妻子的「主(ba'al)」,父親對子女有絕對的權力;如果已婚的兒子和父親同住,他和他的妻子也要隸屬在這權力之下。家譜常沿著父親的行列,很少提及女子的名字。在早期,父親更操有生殺之權,譬如,創世紀記載,猶太下令要把他的兒媳塔瑪爾(Tamar)燒死,因為有人控告她與人通姦(創38:24)。
一般而論,家庭生活採取大家庭的形式:譬如,諾厄的「家」也包括他的兒子和他們的妻子(創7:1,7):雅各伯的「家」包括三代,共有六十六口(創46:8-26)。「家」屢次也指具有同一血統,住在同一地區的整整一族:「家」有時甚至指整個民族,譬如:「雅各伯的家」,「以色列的家」。
後來,隨著時間的進展,生活的方式漸漸改變。自從以色列人在巴勒斯坦定居下來之後,就開始了農村生活,以後又發展到城市生活,所謂的「核心家庭」也逐漸普遍起來。於是家族的觀念開始式微,而個人的意識即日益高漲。這時也出現了不同的社會階級,如:君王和臣民,僱主和工人,富人和窮人。
如果家庭是杜會的基本單元,那麼婚姻便是家庭生活的基礎了。
聖經第一卷,創世紀,描寫天主創造原祖父母,人類的第一對夫妻。這�堙A清楚地表達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是天主的本意:
…但他沒有找著一個與自己相稱的助手。上主天主遂使人熟睡,當他睡著了,就取出了他的一根肋骨,再用肉補滿原處。然後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來的肋骨,形成了一個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說:「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她應稱為『女人』,因為是由男人取出的。」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2:20-24)。
天主又向第一對夫婦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創1:28)。
舊約對婚姻生活中性關係的態度是十分肯定的:性是美好的,是天主所祝福的。但是反自然的性行為常受到嚴厲的譴責。例如:同性戀,雞姦(創19;肋18:22;民19:22-24);亂倫(申27:20;肋18:8-11):體外遺精(創38:4-1O)與獸類相交(出22:19;肋18:23)等,都稱為邪惡的行為。
在亞當的兒子舍特(Seth)的列系中,早期的家庭,如諾厄的家庭,看來是一夫一妻的。一夫多妻第一次出現,是在流浪的加音的列系中:拉默客(Lamek)娶了兩個妻子(創4:19)。
但是,一直要到公元前二千年間的聖祖時代,我們始發現以色列家的族長,隨從周圍地區的風俗,實行一夫多妻。亞巴郎本來只有一個妻子,就是撒辣(Sarra);後來因為撒辣不育,亞巴郎就聽了撤辣的話,娶她的婢女哈加爾(Hagar)為妾(創16:1-2)。亞巴郎的兄弟納曷爾(Nahor)和厄撒烏(Esau)的長子厄里法次(Eliphaz)也是納妾的(創22:20-24;36:11-12)。依照古巴比倫的哈慕辣彼(Hammurabi)法典(約公元前1700年),丈夫不得娶第二個妻子,除非第一個妻子不能生育;在這情形下,他可以納一個妾侍,但她不能和正妻享有同等的權利。
直到那個時候,一般來說,聖祖們似乎是一夫一妻的:但是,漸漸地,舊日的限制鬆弛了:雅各伯不單娶了肋阿(Leah)和辣黑耳(Rachel)一對姊妹為妻,還納了她們的兩個婢女為妾(創29:15-30;30:1-9)。他的雙胞胎兄弟厄撤烏則有三個妻子,而且她們都有著同等的地位(創26:34;28:9;36:1-5)。
自從以色列子民在聖地定居下來以後,一夫多妻的傾向更見強烈,譬如民長基德紅(Gideon)「有很多妻子」(民8:30-31)。申命紀也假定一夫二妻為合法(申21:15-17)。至於以色列的君王更擁有大批的妻妾,尤其是撒羅滿王的妻妾,為數之多,令人難以置信:「700個妻妾,300個妃子」(列上11:3)。這麼多的妻妾,只有富有的人家才能擁有。一夫多妻既不利於家庭的和睦,又是妒忌和爭吵的根由。多產的妻妾更往往輕視不育的正妻,即使前者原是後者的婢女或奴隸。
雖然君王和富人擁有妻妾的例子為數不少,但是在舊約以色列平民中,一夫一妻仍是普遍的婚姻模式。約自公元前1000年,直到流放,整個君王時代,在民間,我們找不到一個一夫多妻的例子。智慧書從不提及一夫多妻制度,卻極度讚頌賢慧的妻子:「賢淑的婦女,有誰能找到?她本身價值,遠勝過珠寶……」(箴31:10-31)。這段文字以及其他講論智慧的篇幅顯然是針對一夫一妻的家庭而言(箴5:15-19;德26:1-4;訓9:9)。多俾亞傳中,多俾亞(Tobit)一家和辣古耳(RagueI)一家的動人描寫,以及小多俾亞娶辣古耳女兒撒辣(Sarah)的美麗故事,顯然都是以一夫一妻為背景的。
舊約的先知,屢次把天主愛以色列比作丈夫愛妻子,常以一夫一妻作為描寫的背景;在這描寫中,以色列多次被指責為猶如一個不忠的妻子(歐2:4-5;耶2:2;依50:1;54:6-7;62:4-5)。這個比喻後為厄則克耳先知所發揮,成了一則淋漓盡緻、充滿著強烈譴責的寓言,整整地鋪滿了第十六章。
因此,在以色列,一夫多妻多流行於富有的人家,不算是普遍的,而且只限於以民歷史中的某一個階段。但是,離婚或休妻卻較為常見,尤其自梅瑟的時代以後。申命紀24章1-4節便是關鍵性的文字。在那�堙A允許休妻的理由很是含糊:「在她身上發現了什麼難堪的事。」
在以後的日子�堙A人們對這段文字的意義爭論不休。猶太經師中的一個門派,隨著沙瑪意(Shammai)的主張,只承認通姦是唯一允許休妻的理由;另一個名叫希萊爾(Hillel)的門派,卻採取了更隨便的主張:如果丈夫不喜歡妻子的烹調,或如果丈夫有了一個更歡喜的女人,就可以同現任的妻子離婚。德訓篇似乎用了較為隨便的解釋:「她若不隨從你的指使,在仇人前侮辱你,就應把她從你身上割去,免得她常虐待你。」(德25;35-36)。
離婚的手續是很簡單的。丈夫只須宣佈撤銷婚約就得了,譬如說:「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歐2:4)。在一些猶太團體�堙A通常的做法是丈夫寫一紙休書,交在他妻子的手(申24:1,3,;依50:1;耶3:8),允許她再嫁(申24:2)。不久之前,在死海附近的一個山洞�堙A找到了一個這類的文件,是公元100年左右的遺物。
在那些日子�堙A婦女通常是不准要求離婚的。不過在埃及的一個猶太團體�堙A似乎也允許婦女提出離婚的要求。在巴勒斯坦本土,偶而也有婦女主動要求離婚的例子。無論如何,比較起來,限制丈夫提出要求離婚的條例較少。例如:如果一個人誣告他的妻子在結婚前不是處女,他應該受懲罰,罰他一生不能休退她(申22:13-19)。我們不知道,以色列的丈夫是否經常使用這權利;但是,我們讀到,智慧書對忠實的夫婦生活,表示極度的讚揚(箴5:15-19;訓9:9)。
瑪拉基亞先知更指出婚姻把男女二人結為一體,又囑咐丈夫應忠於曾向妻子隆重許下的諾言。他說:「……上主是你與你青年時所娶的妻子之間的証人……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說:『我憎恨休妻……』……」(拉2:14-16)。
但是一直要到新約時代,才由耶穌基督自己,清楚和有力地宣佈,婚姻是不可拆散的。耶穌所援用的,正是瑪拉基亞所提出的那個理由:「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19:6)。
耶穌論及舊約時代離婚的陋俗,總結說:「梅瑟為了你們的心硬,纔准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瑪19:8)。這些話尤其是針對著出谷以後的時代。
很可能,休妻常附帶著某些財產方面的條件,雖然聖經並沒有提及。我們知道:公元前五世紀,在埃及的一個猶大團�堙A丈夫休退他的妻子時,不能向她索回結婚時付出的聘禮;妻子離開她的丈夫時,也可以帶走屬於她自己的財物。
講到以色列古代的婚姻習俗,我們不知道女孩子多大才出閣。但是,我們似乎可以肯定,她們出閣的年齡,和男孩子成婚的年齡不會相差很大,因此必然很早;在近東,直到今日,仍流行著很年輕的男孩子成婚或訂婚的風俗。在稍後的年代�堙A猶太的辣彼訂定了結婚的最低年齡:女孩子,十二歲:男孩子,十三歲。
因此,我們容易了解,為什麼子女的婚姻,一如中國數千年來的傳統,是由他們的父母所安排的。通常而論,父母在事前並不徵求子女的意見,尤其是女孩子的意見。舊約創世紀記錄了一則父親為兒子娶妻的故事:亞巴郎打發他的一個忠僕,去到他的故鄉,為自己的兒子依撒格辦理一門親事;亞巴郎的僕人和黎貝加的哥哥兩人先議定了婚約(創24:33-35),事後才徵求黎貝加的同意(創24:57-58)。可以稱之為舊約時代的李小龍三松(Samson),
愛上了一個培肋舍特人的女兒,他也按照當時的風俗,要求他的父母,為他辦理這門親事(民14:2-3)。
如果有人向女孩子的父母提出婚事,兩方就商討婚約的條款,其中一項便是男家應付出多少聘禮。至於女家一面,似乎並不需要付出其他地區流行的嫁妝。在那久遠的日子�堙A一個妙齡女子,一如在今天,總會使她的父母,許多個晚上不得安眠:「女兒雖不知,卻使父親不寐,因為掛慮她,而不能安眠:怕她誤了青春的年華,又怕她結婚之後,為丈夫所憎惡。」(德42:9)。
在婚姻上,父母雖然掌握著大權,子女仍有用情的餘地;在以色列,有情人終成眷屬的故事不是沒有。少年亦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愛好,有時也可以在未徵得父母的同意之前做出決定;不過公然違反父母的意思而擅作主張,是很少見的(創26:34-35)。極少有女孩子在婚姻上採取主動;撤烏耳的女兒米加耳愛上達味,可能是個稀有的例子(撤上18:20)。事實上,少男少女也有相見的機會,雙方也能夠互相愛慕,表露自己的情感。
在自己的親屬中物色結婚的對象,是以色列人的習慣;甚至娶表姊妹為妻的婚姻,也是很普遍的,例如:依撤格娶黎貝加,雅各伯娶肋阿和辣黑耳一對姊妹。但是猶太民族,一如中國以及古今的所有民族,禁止近親的男女成婚。肋未紀解釋所以禁止的理由,是因為人不可與「自己的血肉」結合(肋18:6)。接著便列舉了亂倫的禁令。
有關結婚的儀式,我們只知道在稍後的年代�堙A其中一個主要的項目,是男女雙方簽署一紙擬好的婚約;不過我們還無法確定,這個儀式是在什麼時候開始流行的。有一張猶太人的婚約,是公元前第六世紀的遺物,上面寫著丈夫的誓言說:「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從現在開始,一直到永遠。」可見「永恆的愛」並不是現代青少年在流行曲中歌頌山盟海誓的專利品。
很自然的,結婚典禮使整條村子充滿了慶祝和歡樂的氣氛。盛典的高潮是新娘進入新郎住宅的時候。新郎頭戴榮冠,朋友前簇後擁,在樂器聲中,來到新娘的家�堙F新娘則身穿繡衣華服,佩帶金飾珠寶(詠45:13-15),蒙著面紗在家中等候新郎的迎娶(歌4:1,3;6:7);這面紗一直要戴到進入新郎的住宅,在洞房中才被除去;這樣就解釋了,為什麼雅各伯能夠受到丈人的欺騙,在婚禮中,把肋阿取代辣黑耳,以致他必須在丈人家�堙A再工作七年(創29:23-25)。在去新郎住宅的途中,一路上,人群唱著愛情的歌曲。聖詠第45首、撒羅滿的雅歌,就是這些歌曲的例子;那些章節,不論根據字面,或依照寓意,都是吟詠愛情和婚姻的美麗詩句。
接著,便是盛大的宴會,通常在新郎家中舉行(見瑪22:2)。在昇平的日子,這種宴會能夠持續七天(創29:27;民14:12),有時甚至可以維持到兩個星期(多8:20;10:7);不過,婚禮總是在當晚完成。這種喜氣洋洋的婚宴常用來象徵默西亞的時代;這樣的描寫,對中國人來說,相信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以色列民族有一個很獨特的傳統,就是代兄弟立嗣;對此,福音也曾提及(瑪22:24-27)。申命紀25章5-10節規定:如果兄弟住在一起,其中一個沒有留下兒子就死了:死者的妻子不可出嫁外人,文夫的兄弟應走近她,娶她為妻,對她履行兄弟的義務。她所生的長子,應歸亡兄名下,免得他的名由以色列中消滅。若是那人不肯娶他兄弟的妻子,他兄弟的妻子應從他腳上脫下他的鞋,並向他臉上吐唾沫,因為「他不願給自己兄弟建立家室」。
可愛的天思,舊約有關婚姻和家庭生活的教導是很豐富的;但是由於時間的限制,我們不能一一細讀,只好走馬看花式的瀏覽一番就算了。現在我們要轉入新約,聆聽基督和他宗徒的教導。
既然耶穌本人、他的宗徒以及他的首批門徒,都是以色列的子民,我們就不用奇怪,為什麼耶穌的教導多以舊約的法律和傅統為出發點。耶穌自己並沒有結婚,卻給我們留下了有關婚姻的珍貴教訓;他更把人問的婚姻提升到聖事的層次,使它成為聖寵和聖德的泉源。
若望福音記載,耶穌開始公開生活的時候,有一次,他和他的母親以及他的幾個門徒應邀到加里肋亞,一個名叫加納的村子去參加婚宴(若2:1-11)。席間,酒沒有了;正當一對新人和他們的父母就要出醜的時候,由於聖母的請求,耶穌顯了一個以水變酒的奇蹟,及時挽救了主人的面子。若望確實有理由稱這個奇蹟為一個默西亞時代的「記號」。聖母的請求有著深奧的意義,而美酒的數量又是出奇的大:近代學者估計六個石缸的容量足足有120加侖之多;有些學者更認為耶穌親臨現場,是為了祝福婚姻,並預示將建立婚姻聖事。
耶穌有關婚姻的教導,主要在肯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如果用術語說,就是「不可拆散的」。實際上,耶穌這一教導,並不是完全新的;更好說,他恢復了婚姻的原來面目,一如在創世紀所指出的:婚姻原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創2:18-25);雖然在那時,容忍了一夫多妻和休妻,不過這種不規則的做法現在撤銷了。婚姻既然是終身的承諾,所以,離婚是不能接受的。
我們都熟悉瑪寶福音的山中聖訓,在那�堙A耶穌舉出幾個舊約的信念,把它們提升到完滿的境界,使它們符合最高立法者的原意。基督強調舊約的倫理法律是持久的,是不能廢除的;但是只有終極的、完美的法律才有這種效力;至於那些由猶太的辣彼多方曲解而衍生出來的條文就沒有。
在六個對立的論題中,第二、第三兩個是有關姦淫和休妻的。在第二個論題中,耶穌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堳螻]了她。」(瑪5:27-28)。耶穌引用的是出谷紀(1O:13)和申命紀(5:19)中第六誡的文字。在舊約時代,姦淫是一個嚴重的罪行,通常應處以死刑(申22:22;若8:5)。這�堙A耶穌所討論的,並不是應判的刑罰,而更是應有的心境,就是應從內心根除邪淫的慾念。他聲明:非禮的注視,同意姦淫的念頭,與姦淫的行為同罪。耶穌的教導在今日對我們格外重要:電視的畫面,報章雜誌的圖片和文字,不停地刺激人們的視覺,使人想入非非;如果我們願意避免犯罪,忠於配偶,我們就必須控制自己的眼目,克服性感的好奇。
山中聖訓第三個對立的論題,是有關離婚或休妻的。耶穌說:「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5:31-32)。
這段文字和路加福音的平行記錄很接近(路16:18)。此外,有關這問題,在福音別處尚有二段平行的記述,就是瑪竇福音19章9節和馬爾谷福音1O章11-12節。
這�堙A耶穌在大體上引用了申命紀24章1-4節的文字。申命紀的原文直接禁止離婚的兩方再次結合,只是間接涉及休妻。「休書」的用意是在保障女方的權利。
瑪竇福音5章32節是引起爭論的一句,尤其是如果把「除了姘居外」譯成了「除了不忠外」。這一節有時稱之為「例外的插句」;初看起來的意思好像是:一般而論,法律禁止離婚;但有一個例外,就是如果對方不忠,可允許離婚。但是,這與耶穌的一般教導不合:因為全部新約毫不含糊地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男女雙方的終身承諾,因此是不可拆散的。基督說:「誰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姦淫,辜負妻子;若妻子離棄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姦淫。」(谷10:11-12)。路加福音16章18節記錄了相同的教導,措詞幾乎完全一樣。
對於這一點,聖保錄的教導也十分明確;在致格林多人前書中,他說:「至於那些巳經結婚的,我命令──其實不是我,而是主命令: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就應該持身不嫁,或是仍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難棄妻子。」(格前7:10-11)。他也給初期的羅馬信徒寫信說:「有丈夫的女人,當丈夫活著的時候,是受法律束縛的;如果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因丈夫而受法律的束縛。所以,當丈夫活著的時候,她若依附別的男人,便稱為淫婦;但如果丈夫死了,按法律她是自由的:她若依附別的男人,便不是淫婦。」(羅7:2-3)。
因此,依照新約的教導,基督徒的婚姻,除了死亡之外,不能拆散,這是毫無可疑的:瑪竇福音4章32節怎能會相反這麼清楚的教導呢?然而,東正教和一些基督教的作家卻認為,根據這節文字,如果一方犯了姦淫,另一方就准予離婚。
天主教不承認這一節文字能有這個意義。那麼,我們應如何解釋這個例外的插句呢?首先,句中「姘居」一詞,希臘原文是「porneia」,字面的意思是「賣淫」,或「不合法的性行為」,並沒有「姦淫」的意思;希臘文是用另外一個詞指「姦淫」的。假如「例外的插句」是指「姦淫」的話,耶穌所說的那句話就成為「除了犯姦淫之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這句話似乎沒有多大意義。
近代有些天主教學者認為,「porneia」是指「姘居」或「亂倫的結合」。在這種情況下,男女兩人並沒有結婚,只是不合法的同居。因此,表面上他們好像是夫妻,實際上根本不是。照此解釋,插句的意思應該是:「除了不合法的同居之外。」比較古老的解釋則認為,在「姦淫」的情況下,允許兩方分居,但仍有婚姻的約束。
「基督徒的婚姻絕對不能拆散」這一教導,可以說是耶穌所獨有的。因為這教導在舊約中找不到,在較後的辣彼傳統�堣]沒有,在死海岸谷木蘭巖洞抄卷內( Dead Sea Scrolls Community at Qumran)都見不到任何痕跡。
在耶穌的教導中,有一種暗示,就是:婚姻雖未必一定使人沉迷在暫時的事物�堙A但能夠把人囚禁於現世的掛慮中,以致阻止人嚮往更高的價值。有一次,耶穌講及「諾厄的日子」時說:「那時,人們吃喝婚嫁,直到諾厄進入方舟的那天,洪水來了,消滅了所有的人。」(路17:27)。另一次,耶穌講到新婚被人用來作為拒絕天主召叫的藉口(路14:24)。又一次,否認肉身復活的撒杜塞黨人,引用代兄弟立嗣的法律,給耶穌出了一個難題;耶穌提醒他們,人在來世是不娶不嫁的他回答他們說:「今世之子也娶也嫁;但那堪得來世,及堪當由死者中復活的人,他們也不娶,也不嫁;甚至他們也不能再死,因為他們相似天使;他們既是復活之子,也就是天主之子。」(路20:34-36)。
但是,我們不應從這暗示中,就下結論說,耶穌是有點兒反對婚姻的;我們只能說:他願意我們從更廣更高的角度來看婚姻。他固然對那些願意拋棄所有,一心追隨他的人,邀請他們度獨身的生活,然而他並不強人所難:他說:「這話不是人人所能領悟的,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纔能領悟。」(瑪19:11)。很明顯的,就在他最親密的門徒中,有一些,例如伯多祿,是已婚的(谷1:30)。至於教會規定聖職人員必須獨身,那是後來的事。
有一次,經師和法利塞人帶來了一個在犯姦時被捉住的婦人,有意迫使耶穌同意他們用石頭砸死她:耶穌卻以慈悲的心腸救了她一命,並對她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一度迫害過耶穌的保祿,承繼了他的教導,並加以發揮。他在書信中曾有兩處,對婚姻作了深入的探討:在致格林多人前書中,採用了反面的方法;在致厄弗所人書中,則取用了比較正面的方法。
在致格林多人前書6章16節中,保祿引用了創世紀2章24節的一段文字;不過在這�堙A他並不直接討論婚姻,而是提醒他們,生活在淫蕩成風的希臘城市中,務須躲避婚外的性行為。他寫道:「你們豈不知道那與娼妓結合的,便是與她結為一體嗎?因為經上說:『二人成為一體。』…你們務要遠避邪淫。人無論犯的是什麼罪,都是在身體以外;但是,那犯邪淫的,卻是冒犯自己的身體。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的身體是聖神的宮殿,這聖神是你們由天主而得的,住在你們內,而你們已不是屬於自己的了嗎?你們原是用高價買來的,所以務要用你們的身體光榮天主。」(格前6:16-20)。在前面,保祿列出了一些罪行,其中包括:淫蕩、姦淫、作變童、好男色等;他也指出,犯這些罪的人,都不能承繼天主的國(格前6:9-1O)。
同一書信的第七章,對婚姻所作的探討,在新約中是最廣泛的。婚姻本身雖然不如守貞那麼完美,卻是正常的;而且為避免淫亂,更是必要的。保祿寫道:「與其慾火中燒,例不如結婚為妙。」(格前7:9)。結了婚的男女,對對方的身體,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在這方面,保祿很小心地指出夫婦雙方的權利是均等的(7:3-4)。
接著,保祿寫下了所謂的「保祿的特恩」(格前7:12-15):
倘若某弟兄存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同意與他同居,就不應該離棄她;倘若某婦人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同意與她同居,就不應該離棄丈夫…但若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就由他難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姊妹不必受拘束,天主召叫了我們原是為平安。
可愛的天恩:結了婚的人,想悅樂他的配偶,必然掛慮世俗的事,這樣,他事奉天主的心,就很容易分散了(格前7:32-35)。因此,你應時時記得這個事實:婚姻生活,正如我們生活在其中的世界,是很快就要逝去的(格前7:29-31)。
這整個第七章,是值得準備結婚的男女去閱讀和研究的。但是致厄弗所人書5章22-23節更能提升和啟發人心。在那�堙A保祿指出:丈夫與妻子的關係就如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丈夫愛妻子就如基督愛教會。丈夫是妻子的頭就如基督是教會的頭。猶如基督愛了教會,為她捨棄了自己,為使她獲救,並使她聖潔;同樣,丈夫也應當這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體:因為丈夫與妻子結合成為一體,就如基督與教會結合成為一個奧體。
保祿寫道:「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5:32)。一位聖經註釋家寫下了下面的幾行:
這奧秘的一個因素是基督與教會的關係:此關係是由基督的拯救行動所建立的,而其親密的程度只有丈夫和妻子的關係可以相比。這種親密的關係正好顯示了婚姻結合的本質,而它的完滿實現,只有在夫婦雙方,如同基督愛他的教會,互相愛慕的時候。
在舊約時代,天主愛以色列比作丈夫愛妻子。教會是新的以色列。在這�堙A我們聽到了這比喻的回響。
在其他部份,新約又教導丈夫愛他的妻子,妻子服從她的丈夫(哥3:18)。伯多祿前書3章1-7節可以說是一篇有關婚姻的道理,很適用於婚禮的場合。依照當時婦女的社會地位,婚姻被視為階級分明的制度。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環境的變遷,婚姻中那些次要的因素,必須作適度的調整,以符合現代文明的要求。
福音中有些章節,用歡樂的婚宴,來描寫耶穌所開啟的默西亞時代。不過這些文字似乎應該以比喻,不應以寓言來解釋,就是那些描寫,旨在傳達一個主要的訊息,並不有意肯定每一個細節都有一象徵意義。若望默示錄,以教會新娘和基督新郎的形像,描述了新約和整部聖經的大結局。那時,羔羊舉行婚禮,她迎娶教會和他的門徒,一如完美聖潔的新娘;於是,一切宣告完成:
我看見那新耶路撒冷聖城,從天上由天主那裡降下,就如一位裝飾好迎接自己丈夫的新娘。我聽見由寶座那�埵酗@巨大聲音說:「這就是天主與人同在的帳幕,他要同他們住在一起;他們要作他的人民,他親自要『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天主;他要拭去他們眼上的一切淚痕;以後再也沒有死亡,再也沒有悲傷,沒有哀號,沒有苦楚,因為先前的都已過去了。」(默21:2-4)
可愛的天恩:在開始時我就告訴了你,談論這個問題,免不了要喋喋不休。現在你看,不是嗎?但是,雖然長篇大論,還是言不盡意。因此,希望你和小美拿起聖經,親自發掘那些珍貴的寶藏。它們為準備結婚的,或為已婚的,都有價值,都很實用。
願上主在一切事上降福你,並在你即將開始的新的生活中時時伴同你。願上主也眷顧你的親友和你所愛的人。在感恩聖祭和祈禱中,我會紀念你和你的小美。特此謹覆,即頌
主佑
鐸末 施惠淳 1900年 4月15日
(註):你和小美如有意進一步用聖經研究婚姻的教義,這�埵酗@個書目,供你們參考:
(1)思高聖經學會編著,《聖經辭典》,香港,1968、1983號。
(2)《伴您偕老》,香港天主教教友總會、香港明愛家庭服務、「示」編輯委員會聯合製作,香港,1990年。
(3)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London, 1973, "Marriage", pp. 24-40.
(4)P. Grelot, Man and Wife in Scripture, Freiburg, 1964.
(5)J.L. McKenzie,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Milwaukee, 1966, "Marriage", pp. 548-551.
(6)Ben-Zion Schereschewsky, "Marriage: the Concept in the Bible", Encyclopedia Judaica, Jerusalem, 1973, vol. II, cols.
(7)E. Schillebeeckx,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iving Mystery, vol. I: "Marriage i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London, 1965.
校對:邵淑韻
網頁製作:聖神修院神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