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的良心培育

吳智勳

神思 第一期 一九八九年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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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神學一般籠統地分為道德世界及道德主體。前者主要是討論客觀的道德規律,注意外在的倫理行為,而後者著重人本身,尤其重視人在良心內對天主召叫的答覆。過去可能太執著行為本身的是非對錯,而忽略了行為者本人的善惡。要知道雖然是有價值的行為,倘若行為者居心不良,該行為不會使他成為善人。同樣,一個帶負價值的行為,如果實行者問心無愧,該行為不一定使他成為壞人。人的善惡比行為的對錯更應受到重視。良心就是個主觀道德官能,服從或違背它的指示,決定我們是善人或惡人。

倫理判斷能有不同的標準,有人主張「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也」的唯我主義,有人主張唯他功利主義或唯社會的功利主義;其他有以快樂、以自由等為判斷標準。天主教的傳統是以良心為倫理判斷的準則。

良心是非常複雜的東西,我把它綜合成下列三種不同的意義:

(1)本性良心:這是指人好善惡惡的能力與責任。我們可能對什麼是善,什麼是惡有不同的意見;但我們必須同意善應該實行,惡應該避免。這種對價值與責任的自覺,正是良心的表現,亦是人的本質。難怪孟子說:「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公孫丑上)。人倘若連道德價值與責任的自覺都沒有,會被視為「無良」。如果這是天生的缺憾,那就不需要負倫理的責任。

(2)推理良心:良心不但知道像行善避惡這種普遍倫理原則,更能處理個別具體價值和客觀實際規律。這裡牽涉分析、反省、推理等過程。本性良心人人相同,但推理良心則能因人而異了。人人會同意第五誡「不可殺人」,至於廢除死刑與否,容許墮胎安死與否,便有不同的意見。換句話說,在分析、反省、推理的過程中,良心能夠產生錯誤。因此,良心需要受光照,需要培育。

(3)自決良心:在推理過程中,良心若有懷疑,應力求澄清,設法避免根據一個懷疑的良心去行事。假使良心沒有錯誤的恐懼,便可下決定了。當然,良心不能要求有絕對的確定性。倫理學不同形上學或物理學,不能要求倫理行為如兩者一樣有絕對的確定性。在良心內,我們只能有明智的確定性(Prudential Certitude),即理智量度情勢後,盡心考慮之後,認為大致妥當,不會發生什麼錯誤,就可以下決定了。法官也是按明智的確定性去判案的,無人能要求他每次判決都是絕對正確。自決良心若有了明智的確定性,就構成倫理行為的最後規律,人必須跟隨,即使錯誤的確定良心也應跟隨。例如:食物本身是沒有午麼不潔的,但初期教會中有些基督徒受猶太法律影響,認定某些食物是不潔的。既然他們確實認定是不潔的,就應該食,否則是有罪。所以保祿說:「誰若懷著疑心吃了,便被判有罪,因為這不是出於信心做的:凡不出於信心做的,就是罪」(羅14:23 )。可見人行事不能違背自己的確定良心,這正是梵二的意思:「人之領會、認識天主法律的命令,是以良心為仲裁的;人必須在普遍的活動上忠實地隨從良心,俾能達到自己的歸宿──天主。所以不能強令人違反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信仰上,更不能阻止人依照良心作事」(信仰自由No.3)。

從上面對良心的分析中,我們看到良心能產生懷疑,能發生錯誤,故需要指引、修正及培育。我同意赫寧(Bernard Haring)在處理良心時,應全面性的兼顧各方面,而非片面側重在理智、意志、或社會及心理分析上(註1)。一個成熟的基督徒良心應具備下列特徵:

(一)理性的:教會傳統稱良心為正直的理智。良心的推理過程往往牽涉一個理性的三段論證:1.大前題是一個倫理原則,如偷竊是不對的。2.小前題是此時此地要做的事:我無物主的同意而拿走他的東西。3.結論:我現在所做的是個不對的偷竊行為。當然,良心的推理過程並非如此清楚簡單,特別遇到價值衝突時,良心不知何去何從。因此,人除了要認識倫理原則外,(如普遍化原則、雙果原則、合理寬免原則、原整原則、反省原則等)(註2),還要培養正確的價值觀。這就是孟子所說:「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又云:「體有貴賤,有小大,無以小害大,無以賤害貴」(告子上)。人身上或身外的價值是有不同的等級,認識價值的等級和急緩,實有助人良心作一理性的決定。比方,身上的價值通常比身外的價值高,人不應為了賺錢的緣故而傷害自己的健康;精神的價值又往往比身體的價值優越,古人殺身成仁,捨生取義,就是認定道德價值的優越性。

良心的推理亦要求人尋求有關的資料及衡量行為的後果。例如在討論核子武器的道德問題時,我們是否掌握一些核子武器殺傷力的資料?一旦核子戰爭發生,根本不能有所有限度的核子戰,雙方都是輸家,核子戰爭帶來的後果,使重建幾乎成為不可能。所以,那些不顧事實,不理後果的言論,如:「中國死了五億人,還有五億」的說法,是非常不理性的。

今日倫理學家在推理時,常問有沒有相稱的理由(註3)。若沒有相稱的理由,外在的惡( Extrinsic evil )成為內在的惡( Intrinsic evil ),物理惡(Physical evil)成為道德惡(Moral evil)。大部份天主教倫理神學家都認為人工節育本身是物理惡,是外在的惡,人若沒有相稱的理由而去實行人工節育,該行為便會成為內在的惡,是個道德惡。什麼是衝突情況下的相稱理由呢?這並非量的問題,如殺一無辜者去救多人,這種「蓋法原則」是不能接愛的。聖經上大司祭就用了此理由去定耶穌的罪:「你們午麼都不懂,也不想想:叫一個人替百姓死,以免全民族滅亡,這為你們多麼有利」(若11:49-50)。在衡量理由時,我們要問:價值衝突是否不能避免?是否有責任立刻行動?是否選用了最無害的手段?所用的手段是否同時否定了要保護的價值(如為了家庭的緣故去賣淫則不被接受)?善果是否超過惡果?行為本身是否否定了在普遍層次上的價值(捨生取義並非否定在普遍層次上生命的價值)?這些問題都能幫助我們衡量行為是否有相稱的理由,是否理性的。

(二)自主負責的:社會學、心理學告訴我們,人受種種因素左右他的行為。我們必須承認情緒、恐懼、憂慮、私慾、群眾煽惑等等都影響人的自由意志。但一個健全成熟的良心必須是自主負責的,而非人云亦云的,有道德勇氣去承擔自己的決定,像孔子的大勇一樣,只要是理直,雖有千萬人反對,亦以道德勇氣排除萬難,勇往直前:「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孟子.公孫丑上)。

(三)出自愛心的:除了道德理性與意志外,良心還少不了道德情操。情操亦具有指導作用。孟子稱惻隱、羞惡、是非、恭敬(有時稱辭讓)四種心之活動為「情」:「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告子上),即依據人的道德情操,就可以為善了。道德情操以愛為首要,銘刻於人心的道德律必須為愛所貫通。梵二據聖經啟示指出:「衷心神妙地將法律揭示與人,而這法律的滿全就在於愛主愛人」(教會牧職憲章N0.16)。良心若只停留在一理性的層面,能夠是冷漠無情的,比方,聖經上「無情惡僕」的比喻(l8:23-35):主人動了慈心,寬免了第一個僕人的債,但他未能把所受的愛,作為指導生活的原則,而只看到自己的權利,斤斤計較嚴格的法律正義,要求把欠債的第二個僕人關在監裡。福音中法利塞人的良心也屬這一類,良心麻木硬化,看不到別人的需要。出自愛心的良心會對別人的需要很敏感。慈善的撒瑪黎雅人(10:30-37)就是好例子。比喻中的司祭與肋未人可能趕著往耶路撒冷聖殿服務,無暇料理傷者;也可能害怕傷者死去,自己接觸了死人成為不潔的,影響自己在聖殿的服務。最後,他們決定不理他。那個撒瑪黎雅人似乎沒有理性地分析利害關係,沒有想到幫助猶太人,是否會帶來同族人的不滿或經濟上的負擔。他一見傷者就「動了憐憫的心」,愛心推動他做了個好的決定。的確,愛心使人的良心更敏感,時常看到別人的需要。聖保祿就提到愛心有助人辨別該做什麼:「願你們的愛德日漸增長,滿渥真知識和各種識見,使你們能辨別卓絕之事J(l:9-10)

()向權威開放的:良心雖是人行為的最後主觀規律,但這規律必須符合一更高的規律,即客觀真理,而非漫無節制,任意行事。因此,良心在本質上必須尋求指導。為一個基督徒,最勝任的導師莫如天主的聖言與教會的訓導。良心並非如佛洛伊德(S.Freud)所云,是個超我(Superego),像警察一樣監察著人的行為(註4)。天主的聖言與教會訓導不同良衷心發展過程早期的超我權威。前者幫助良心成長,後者使良心停留在不成熟的階段。當人因自己的軟弱,弄到良心模糊不清時,聖經卻忠實的反映天主的聖意。人的理智可以認出刻在民心上的法律,但天主的啟示卻使該法律獲得整體、完滿的聖意。人的理性能指出「冤冤相報何時了」,內中的利害關係可能使人自制不去報復;但天主的啟示卻進一步指出基督為罪人而死,使人從基督身上不單看到愛仇的意義,還得到愛仇的動機與實行的力量。

至於教會的訓導,對天主的啟示有權威性的了解,對倫理問題,是個勝任的導師。按反省原則,當人未獲確定良心之前,為避免錯誤,應隨從權威。教會訓|導在倫理問題上雖未能給予我們一個絕對可靠的幫助,但能提供一個最可靠的指示。當良心與教會訓導發生衝突時,人必須誠實的反間,自己是否向權威開放,抑或假借良心自由之名,驕傲頑固地只依賴自己的判斷。梵二提出忠告:「另一方面,不少人似乎傾向於假借自由,拒絕服從,而藐視合理的順命。是以本梵蒂岡公會議勸勉眾人,尤其負有教育他人之責者,應黽勉訓練人們,使他們遵守倫理秩序,服從合法權位,而成為純正自由的愛好者;那就是能憑自己的見解,以真理的光明判斷事理者,能以負責的良智處理自己的活動者」(信仰自由N0.8)。教會的訓導雖對良心的培育有幫助,不過我們最後依從的,仍需是自己確定的良心。

()回應天主召叫的:基督徒的倫理基本上不是遵守法律,而是回應天主的召叫。召叫是天主的聖寵,是祂的恩賜,我們必須以愛的生活去回應:「我這在主內為囚犯的懇求你們,行動務要與你們所自受的寵召相稱,凡事要謙遜、溫和、忍耐,在愛德中彼此擔待」(4:1-2) 。召叫是一個恩賜,但也是一項任務,故該「脫去舊人,穿上新人」(4:22-23),要在生活上找出天主的旨意:「你們應細心觀察自己怎樣生活......不要作糊塗人,但要曉得什麼是主的旨意」(5:1517)。良心常要問:「我這樣做,是否符合天主的意思,回應他的召叫?」要辨別天主的旨意,不光是理由的衡量而已。除了聖經與教會訓導外,少不了要祈禱。成熟的基督徒良心是要在祈禱的氣氛中尋找天主的意思。耶穌在決定性的時刻,常以祈禱去找天父的旨意。如她的受洗(3:21)、召叫門徒(6:12)、顯聖容(9:29)、山園祈禱(22:39-46)等。當然,要找天主的旨意往往並不容易。若望也曾警告人:「不要凡神就信,但要考驗那些神是否出於天主」(若一4:1)。有時我們的確要長時間,甚至要從果實中才能分辨出來:「聖神的效果卻是:仁愛、喜樂、平安、忍耐、良善、溫和、忠信、柔和、節制」(5:22-23)。在祈禱氣氛下,人能向天主聖神開放,並能以神慰的經驗,幫助良心在眾多選擇中,決定那一個最能回應天主的召叫。

結語

基督徒的倫理在本質上是人的倫理,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在本性良心上皆一樣。可是因為彼此價值觀往往不相同,故此在良心推理上也不一樣,產生了不同的倫理決定。良心必須是理性的,在培育上要掌握資料,認識倫理規律,確定價值等級。良心須是自主負責的,在培育上要注意道德意志的鍛練,盡量排除減弱自由意志的因素,並以道德勇氣去承擔決定。良心亦要以愛去貫通,使之特別察覺鄰人的需要,對基督的愛能給予我們力量與動機。我們既然是基督徒,勿忘向聖經及教會訓導權威開放,承認他們是勝任的導師,能幫助良心成長發展。最後,良心的決定,必須是在生活上,具體地回應天主的召叫,故人該在祈禱氣氛中,辨別天主的旨意。

 

註釋

1. Bernard Haring, Free and Faithful in Christ. St. Paul Publications, 1978. Vol.1, pp230-239.

2. 反省原則是幫助澄清懷疑的謹慎規律,可參George V. Lobo, Guide to Christian Living, Christian Classics, Westminister, Maryland, 1984. Ch. XVI, "The Mature Christian Conscience." Pp303-304.

3. Peter Knaver,The Hemeneutic Fun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Double Effect", in Readings in Moral Theology No.1, ed. by Charles E. Curran and Richard A. McCormick, Paulist.Press, 1979, pp1-39.

4. 參John W. Glaser,Conscience and Superego: A Key Distinction", Theological Studies, vol. 32, 1971, pp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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