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學論集主頁 | 王愈榮 |

 

 

109
神學論集
(1996)p434-352
   

教會法與教友職務

 

王愈榮

 


教會有史以來,教友在教會內擔任很多的職務,尤其在傳教區的教友,更是為教會肩負起很多的責任和職務。不過教友所擔任的職務,能有法律上的定位,成為法定的型態(Figura juridical) ,還是很少。自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二年發佈「某些職務」(Ministerial Quaedam) ,以及一九八三年新法典公佈後。大家開始研究教友職務。但是從新法典本身來說可以談得不多,尚有待於神學家們的研究和教會法的定位。今試著從教會法談談教友的職務。


一、幾個名詞的說明:
「新職務」(New Ministries) ,又稱「教友職務」(Lay ministries),也稱「非晉秩職務」(Non Ordained Ministries)。
「聖職人」(Minister):在法典中是指執行禮儀任的人,如執事、 司鐸及主教,即聖職人員。(法典207條1項)

  1. Ministerium(職務):無形容詞時,可以指基督的職法(法典519條),或教會的職務(法典618條),平信徒所任職務(法典230條1項),或一個晉秩聖職人的職務(法典245條1項)。
    Ministerium Ecclesiasticum(Sacrum)(教會職務〔聖職〕):是單指聖職人晉秩職務聖。
    (Ministerium Pastorale:是指聖職人的培育、 或堂區主任、或助理主任的職務。Officium「公職」。)
    Ministreium在法典上,是指「晉秩職務」,或是指「教友職務」。
  2. Munus(任務、職責):是指在教會生活中,為了屬靈目的而施行的任何一件任務、工作(如禮儀的、牧靈的、行政的、司法等)。
  3. Officium Ecclesiasticum(教會公職):法典145條1項定義為「是為達成屬靈目的,由天主或教會以固定的方式所設立的職責(位)(munus)」。
    教會公職包括四個要素:(1)職位(Munus);(2)客觀固定性(Staniliter constitum);(3)神律或教會法所設立;(4)屬靈目的。
    「客觀目的性」(Stabilitas objectiva)使officia有別於Munera,它不從屬於職位的主體,而是由於教會的組織。此固定性或是由於天主的安排:如教宗、主教職;或由於教會法的制定:如教廷部會、副主教、主教代表、本堂、諮議會......。


二、教友職務之設立:
甲.教宗保祿六世的自動通諭 Minister ia Quaedam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五日,教宗保祿六世於「Ministeria quaedam」(「有些職務」自動諭)中,取消了剪髮禮,小品及五品,而提出教會中平信徒的職務。他強調職務不單是晉秩的或聖職。所有的教友都分擔教會的使命。「職務」是承擔使命的一種方法;法典也談到教友們的「使徒工作」或服務。正式承認教友職務是根據教會使命的關鍵因素:聖道(讀經員)及聖事(輔祭員焦點放在中心聖事:聖體上。)
只能設立男性教友為固定的讀經員及輔祭員,年齡由主教團規定(在美國是十八歲) ,要在特定禮儀中擢升,授與此職務者,不必有主教聖秩;主教之外,男修會的省會長或總會長也可。
教友職務不限於讀經及輔祭職。「有些職務」許可主教團申請設立其它職務,假如對地區有必要、有幫助。
乙. 新法典
新法典依照教宗的自動諭內容,編列了條文,確定教友擔任的職務,但僅限於禮儀職務。

法典230條1項:在俗男教友,凡具主教團所規定的年齡及資格者,得依禮儀規定固定給生活補助或報酬。
法典230條2項:平信徒可臨時被指派在舉行禮儀時,擔任讀經職;同樣所有平信徒皆可擔任釋經、唱歌及其它依法律規定能盡的職務。
法典230條3項;在缺少聖職人員的地方,教會出於需要也讓無讀經或輔祭職位的在俗教友,充當聖職人的某些職務,如執行聖道職,主持禮儀祈禱,並依法律規定施行洗禮並分送聖體。
丙.兩個問題
自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七二年頒佈自動諭後,產生兩個問題:

第一,是這些職務可以為那些沒有正式被擢升(Installed)的人所執行。如十八歲以下的男孩輔祭,男性和女性教友讀經、送聖體。同時固定被任命的人施行職務卻沒有依照禮儀就職。

第二個問題,是這類職務任命限定為男性。既然這些職務不是為領受聖秩的臺階,是真正的教友職務,那麼這種限制顯示一種不正當的岐視。

可是,問題是許多委任讀經員及輔祭員的工作,己經為女性或男性教友所擔任,許多婦女在福音前讀經;受委任擔任特殊送體員。

三、教友協助聖職人員行使治理權:


法典274條1項:只有聖職人員,能擔任需要聖秩權或教會治理權始可執行的職務(Office)。
聖秩權的來源是聖秩聖事。教會治理權的根源也在聖事。並非聖事使人能接受權力,而是說聖事是權力的根源。
接受神權(Sacra Potestas)並不表示即可行使,為行使權力,還需要法定的規定Determinatio juridica,即指定職位,劃定屬下。沒有這項規定,一切治理行為均無效,而聖事行為則嚴重不合法(LG.nota previa2)。
治理權是分享基督:「導師、 牧人及司祭」(LG.21b)的權力之一,它是基督給予教會管理信友的公權力,旨在達成教會的超性目標。也稱管轄權(juriadiction) ,分為立法、 行政及司法權(參法典135條1項)。
法典129條1項:教會的治理權,由天主所制定,也稱為管理權,依法規定,領有聖秩者為享有治權的合格人員(Habiles)。
法典129條2項:在治權的行使上,平信徒得依法協助之。
協助(Coopeari)是什麼意思?是分擔助理職務或行使法律承認的某些權力?法律的限制如何?
法典274條1項規定很嚴,法典332條1項及法典339條規定在就職前,應領受聖事。(教宗被選應有主教秩,主教及無主教位的人參與大公會議情形不同。
可是平信徒司以被召行使教會職務。(法典228條1項發現有資格的平信徒,教會神長可依教會法規定,委以其能勝任的教會職務及工作。)也包括行使權力者。(如法典1421條:主教團亦得准許平信徒擔任審判官,需要時,得以其中一名,同組合議法庭。)

根據這些事實,教義方面應該研究出一種適當的解釋。可以如此進行:在教會內所有天主所制定的治理權,也以降生的方式存在,汲取人性一面。而人性的一面,在一個社會裡,是有從社會所引申的權力的公共幅度,而在具體行使時,不特別提及與聖秩聖事有關,這就是法典1421條所指的平信徒審判官,以及法典949條所指有關教會財產管理,其它如管理藝述祖產,在主教公署及教會法庭的助理工作,這些都是平信徒可以擔任的。


  1. 洗禮使教友能接受這些職務,法定的委任(Missio Canonica)給他們必要的分擔力。
  2. 但是應該清楚了解,有些職位主要與晉秩職務相連的,其權力受自聖事[LG. Note 2......為取得實際權力(Potestas),應經聖統當局的法定規劃(determinetio):指定職位,劃定屬下,在祝聖時,得到實質的Ontologica 的聖職權]。


四、教友可行使的職務:


法典228條1項:
發現有資格的平信徒,可由教會神長委以依教會法規定,其能勝任(habiles)的教會職務及工作。
法典228條2項:凡具有適當學識,睿智、正直的平信徒,即得以專家或諮議身份,為教會神長提供幫助,亦可依法律規定參加委員會。

甲. 什麼職務是領過洗的人可以行使的?
「天主聖神在各級教友中也分施特別的聖寵,使他們能勝任愉快地去進行各種工作和職務,以利教會的革新和發展….....」(教會12)

「由於接受這類神恩Charisma,即使是最簡單的,為每一個信徒便產生使用這些神恩的權利和義勝,就是為人的益處及建設教會,同時要和基督內的兄弟們,尤其是牧人一起,因為牧人負責辨別神恩的真假及正當用途。」(教友3)
乙.教友可行使的職務很多、又多元:
消極的說,一切不是明文規定為「晉秩」聖職人所保留的職務,教友都可行使。總體來說,可以歸納為基督的三重職務:先知、司祭、君王,亦即下列三類職務。

  1. 為信理的職務:教理講授、教師、傳播媒體、固定的講道等。
  2. 有關敬禮的職務:禮儀行為的奮興(animation)、祈禱小組、Paraliturgy、某些情況下行聖事…......等。
  3. 與教會團體生活相連的職務:領導、組織、管理。


分享教會的聖化使命:
1.禮儀的舉行或慶祝:

法典835條4項:其他信徒在聖化職務中,也有自己的份子,即以自己的方式,主動參與禮儀的舉行,特別是感恩祭;同樣,父母以基督徒的精神度婚姻生活,並對子女施行基督化的教育時,亦以特殊方式參與這一聖化職務。
法典836條:基督信徒在執行普通司祭的教會敬禮,必然由信德出發,並以信德為依據,因此聖職人員應努力使信德發揚光大,尤其是以聖道啟發和增強人們的信德。
法典 1247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而且應停止有礙於恭敬天主、主的日子的喜樂,或心神和肉身應有的休息之工作和業務。
2.幾種禮儀職務
法典230條1項:男教友可固定擔任讀經及輔祭職。
法典230條2項:所有教友都可臨時被委以讀經、釋經、歌詠等。
法典230條3項:如缺少聖職人員,可擔任讀經職,主持禮儀祈禱,施洗,分送聖體….....。
3.洗禮:
法典861條2項:必要時,任何人可以施洗。
4.代父母:
法典872條。
5.聖體:特殊送聖體員。
法典910條2項:特殊送體聖員是領輔祭職者,或依法典230條3項所指派的信友。
法典911條2項:緊急情況下,為病人送臨終聖體。
6.證婚:
法典1112條:在缺少司鐸與執事的地區,教區主教在獲得主教團的贊同和聖座的許可時,得委任平信徒證婚。


分享教會的教義使命(先知及傳教職務)
法典225條1項:平信徒一如所有基督徒,藉聖洗及堅振聖事,從天主手中,接受傳教使命,有應盡的義務和應享的權利,即以個人或在善會內,努力使天下萬民認識並接受天主救世的訊息;特別在非因他們就不能聽到福音,而認識基督的環境中,此義務尤其迫切。
法典761條:為宣傳基督教義,應採用現有的各種方法,尤其是宣講和要理講授,應常佔主要的地位;而在學校、學院、各種會議或集會中,也應講解教義;在某些機會上 ,由合法權力作公開聲明,並運用印刷品和其它社會傳播工具作宣講。
法典759條:平信徒,由於洗禮和堅振,應藉言語和基督化生活榜樣為福音作證。也能被召與主教及司鐸合作,行使聖道職務。
法典766條:平信徒,如能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在特殊情況下有益,可以在教堂或聖堂講道(Preach),但應遵守教團和767條1項的規定。
法典767條1項:在多種講道中,最卓越的是「講經」(Homilia),此為禮儀的一部份,為司鐸和執事所保留。
「講經」(Homilia):是禮儀的一部份….藉以遵照禮儀年的進展,從聖經中發揮信德的奧蹟,和教友生活的原則…..(禮儀憲章52)。
要理講授:
法典744條1項:教會所有成員,都應各按其位,在教會合法權力的監督下,關心教理講授。
法典744條2項:父母比別人更有責任,以言語和榜樣,教育子女實踐信仰和教友生;代行父母權者和代父母,也負有同樣的責任。
法典746條:教友應幫助堂區神父,作成人、 青成及兒童的要理講授。
法典780條:要理講師兄(教員)應受訓練。

幫助教會的管理:
法典129條1項:教會的治理權,由天主所制定,亦稱管理權,依法規定,領有聖秩者,為享有治理權的合格人員。
法典129條2項:在治權的行使上,平信徒得依法協助之。
參與教區會議 (Synod)(法典460條及463條1項5目,2項)。
參與牧靈委員會(法典512條)。
可被邀參與區域主教會議(法典443條4項)、教省主教會議(法典443條5項)。
可負責一個堂區的工作(法典517條2項):但須有一位司鐸享有主任權,領導牧靈工作)。
做堂區牧靈委員會成員(法典536條)
參與堂區經濟委員會(法典537條)
擔任教區法庭審判官(法典1421條)
被委任為教區經濟委員會委員(法典492條)(法典282條)依法行事。


結語
這是一篇非常不成熟的講稿,在各位參加講習會的同道聽了其他幾位講師的演講,並在大家的討論後,會研究出一些目前在台灣地區,我教會迫切需要的一些教友職務。既然教宗保祿六世給各國主教團權力,對地區性有益和必要的教友職務可以向聖座申請設立。你們所研究的成果,可以提供主教團研究辦理。

 

參考書刊

  1. 天主教法典
  2. Corriden, James A: Green, Thomas J.; Heintschel, Donald E.; The Code of Canon Law: A Text and Commentary, Paulist Press, New York, 1985.
  3. Paul VI, Ministeria Quaedam, Motu Proprio Litt. Ap.; A.A.S64(1972)529-534.
  4. Borras, A.; "Petite grammaire canonique des nouveaux ": Nouvelle Revue 117(1995)240-261
  5. Thils, Gustave, "Les laics dans le nouveau Code de Droit Canonque et au II Concile du Vatican"; publications de la de Louvain-la-Neuve, 1983, 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