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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6)p333-338
   

教友分享(擔)教會職務的興衰史(上)


胡國楨

 


把「教友職務」( Lay Ministry )與聖職人員的「按首授職者的職務」( Ordained Ministry of the Clergies )相對起來談論,並不是最理想的做法。
其實,基督徒團體(教會)的「使命」就是一個,其「職務」也就只有一個:同一個使命及職務的完成,應由全體成員以不同的「職分」來分享(擔),有些成員教會授予特定的「職位」,賦予固定的職責以為某些職分工作做服務。
所以,西方 Ministry一詞的中文,筆者建議可翻譯成「職務」「職分」「職位」三個詞,在上下文不同的意義之下,做不同的取捨,見〔表一〕。請大家參考討論。

〔表一〕西文名詞中文試譯表(一)

西文

中譯

說明(在不同的上下文有不同的意義)

Ministry

職務

教會的「職務」只有一個,就是「基督司祭職務」。 

職分

教會執行唯一 職務,其成員以不同「職分」分工。

職位

有些職分很重要,若有專業素養會執行的較好,體制教會可授予「職位」,給予特別的職責。

Office

職位

體制教會中的「正式職位」。

職分

「正式職位」的正式職責。

Minister

服務員

為執行某一職分的人(可能有職位,也可能沒有職位 ) 。

因此,恕我們把研習會給的題目《教友職務在教會歷史中的演變過程》,改成《教友分享(擔)教會職務的興衰史》。換句話說,本文重點在點出「教友在教會執行其職務時所扮角色:在歷史上演變的沿革」 。
誠如黃懷秋老師所說,要討論基督徒的使命與職務,基本上應該從「何謂基督的門徒」談起。所以,我們就先從「做基督徒的意義」談起,並以梵二的觀點來回溯特利騰大公會議「純聖職主義」的教會職務神學觀,這觀點天主教由中世紀起,直到梵二為止都是如此主張。然後,再回到初期教會,鳥瞰1000AD以前的教會,看看教會是如何一步一步慢慢走到中世紀「純聖職主義」的教會職務觀的。最後,再回頭檢視梵二後教會內有關的發展狀況,並對廿二世紀的教會行使「復活主基督的司祭職務」時的角色分享(擔)的可能性,做個展望。


一. 「做基督徒」的意義:
梵二以前,問一個老教友:「你為什麼生在世上?」他會回答:「為恭敬天主,救『自己的靈魂』。」(見當時流行通用的《要理問答》第一條)。好像一個基督徒活著,就是為了自己靈魂的升天堂而己。
同樣一個問題,今天會是這樣問的:「『做基督徒』是要做什麼的?」我們的回同樣一個問題,今天會是這樣問的:「『做基督徒』是要做什麼?」我們的回答是:「『做基督徒』就是要『做基督的門徒』,在此時此地活出基督聖事性的救恩生命。」基督徒從教會團體中承繼了由宗徒傳下來的基督救恩生命,活在自己身上,並繼續傳給別人。因此,做基督徒就是要「承傳基督聖事性的救恩生命」。
福音中所描繪的基督聖事性救恩生命有個特質、一體兩面的特質:耶穌基督在世時,一方面以天主身分向人邀請來與自己生命相遇、相知、相結合,即「使人聖化」,這是耶穌生平中所執行的「使命與職務」;同時耶穌也以人的身份答覆天主的邀請,即「被聖化」,這是耶穌生平中「皈依並得救」的過程。
今天,基督徒要成為基督真正的門徒,活出基督聖事性的救恩生命,也必需同時有上述一體兩面的特質。換句話說,基督徒在自己的生命中要不斷地皈依,以獲致救恩之外,還有應執行的使命與職務 。
基督徒在此時此地應執行的使命與職務,就是基督自己生平曾執行的使命與職務。綜合分析福音基督在世所執行的職務之事件,大致可分成「領導、教導、聖化」三類,我們稱之基督職務的「三重性」;今日基督徒(個人及教會團體)的職務也應有這「三重性」。其實,只以耶穌生前的職務為準,並不足以完全說明今日基督徒職務整體的特性,還應顧及復活的主基督在天主為教會執行的職務。《新約希伯來書信》的作者是以「大司祭職」來描述復活基督的整體職務(請參閱:希四14-十18)。
基督徒(個人及教會團體)是復活主基督彰顯在此時此地的聖事,因此其職務就是「司祭職」,藉著這職務的三重性(領導、教導、聖化)把基督的救恩彰顯出來,通傳給人。因此,教會的職務只有一個,就是耶穌基督的「司祭職務」;體制性教會在每個時代如何完成這個職務的使命,必需在教會內做「職務分工」。
在縱向分工上,可有不同的「職位」;在橫向分工上可有不同的「職分」,在分工合作當中執行同一「職務」。所以,我們把西文名詞Ministry中譯為「職務」「職分」「職位」三個名詞,在上下文不同的意義之下,做不同的取捨。
其實,每個時代體制性的教會所執行的職務都可能有缺失及不足,於是每個時代都有基督徒在體制外進行另種型式的使徒運動,以彌補完成基督徒的整體使命。這種體制外的使徒運動也是教會整體職務的一環,從事這些使徒運動者的聖召,可以說是教會體制外的一種「職分」。
梵二《教會憲章》把基督徒按身分,三分為經「按首授職」(Ordained)的聖職人員 (主教、司鐸及執事)、修會會士及平信徒教友(Lay)。
三種身分者都因入門聖事(聖洗、堅振、感恩共融)而平等地、以不同的「職分」分享(擔)著復活基督唯一的使命,及其領導、教導、聖化三重的司祭職務。換句話說,全體基督徒在不同的工作崗位上、執行著同一的「司祭職務」。下列〔表二〕是筆者試譯的有關名詞:

〔表二〕西文名詞中文試譯表(二)

西文

中譯(依不同上下文的意義,使用職分或職位)

Clergy

聖職人員 (主教、司鐸、執事)

Ordained

按首授職

Ordained Ministry

「按首授職者」的職分 (職位)

Lay

平信徒教友

Non-ordained Ministry

「非按首授職者」的職分(職位)

Lay Ministry

平信徒教友的職分(職位)

但是,為何梵二又說,全體基督徒都因入門聖事而有的「普通司祭職」與聖職人員的「職務司祭職」(Ministerial priest,中文譯本譯為「公務司祭職」) ,不僅在程度上有差別,而且有實質的分別(參閱:《教會憲章》第10 節)。這個說法似乎暗示:教會中,只有聖職人員分享(擔)著基督的司祭職務;平信徒教友只能從事「使徒工作」參閱:《平信徒教友使徒工作法令》(Decree on the Apostolate of the laity);《教友傳教法令》的譯法不好,也不一定完全正確 )。
梵二的說法,似乎有著自我矛盾之處,為什麼會這樣呢?這就要從特利騰大公會議時代的教會職務神學觀說起了。

二. 特利騰大公會議時代的教會職務神學背景:
特利騰大公會議是面對新教改革人士,以中世紀的神學見解,為天主教的立場做辯護,當時的教會職務神學觀點,十三世紀到廿世紀梵二以前的天主教均如此。
新教稱「牧師」(minister);天主教稱「司祭」或「司鐸」(priest),也稱「〔聖事的〕施行人」(minister)。為什麼有這樣的差別?是由於新教強調所有平信徒都有「普通司祭職」,牧師經「按首授職」而有的「特定司祭職」,重點在為教會的普通司祭們的職務服務。特利騰(及當時的天主教神學)則主張:「司祭職」是專屬那些接受了特別召喚、並經「按首授職禮」的司鐸們的特定職務,這專屬特定司祭職務的執行靠「權」:「神權」和「治權」。
神權必須由神品(小品與大品)晉升制度中,升到「司祭品」(七品) ,然後經由主教的按首授職禮(聖秩聖事)而取得(見DS1772)。
按當時的觀念,上祭台者必須身心潔淨,而所有超過七歲的人,思想都不可能完全潔淨,必須經過大小修院培育的煉淨,並在培育期間逐步晉升品位,最後由於在按首晉鐸禮中,授予的聖秩聖事神印,而有了本質上的改變(ontological change),司鐸因而成了普通人(平信徒)完全不同的另一種存有物(ontological different being),有了神權,才可以上祭台「成聖體」。也因此,當時在彌撒中做輔祭的必須是「七歲以下的小男生」。連那些領受了「四品」的「輔祭員」們都不能夠上祭台執行這個職務,而使「輔祭員」這品位純粹成了晉升中階段性的「虛銜」。
七個晉階品位為守門員、讀經員、驅魔員、輔祭員、副執事、執事及司鐸;其中,除司鐸擁有「神權」─「祝聖及奉獻主的聖體聖血」及「赦罪」之權,以執行司祭的聖化職務外(DS1771),其餘諸品位(包括執事)都是為晉昇而必須經過的「虛銜」,並不執行基督的司祭職務。
主教們(包括教宗)在神品品位上,與司鐸們一樣是最高的司祭品位,所有的聖化權(神權)與司鐸同。不過,經過教宗的任命及其他主教的按首授職禮,取得特殊尊榮與地位以及地方教會的領導權及教導權(合稱為「治權」)。司鐸們聖化權(神權)的執行,要受地方教會主教領導權的節制;並從主教手中接受委任,分享(擔)主教的領導權及教導權。主教們在地方教會中是經委任而分享(擔)教宗擁有的領導權及教導權(DS1776-1778)。
從這個觀點來看,在如此的神學背景及教會生活的實踐中,所有執行基督司祭職務的「權」都在教宗一人手上,並逐層授權給有「神權」的聖職人員 (司鐸及主教)。平信徒教友其實只有在消極被動中等著領受聖事恩寵,以求得救而己;教會在執行復活主基督的司祭職務時,平信徒教友是被排除在外的,亦即平信徒教友處在教會完成使命時的邊緣地位上,若真想在這方面扮演些角色、貢獻些什麼,也只能接受「職務司祭職」的委任,做些「使徒工作」罷了。
這就是特利騰及千年來天主教神學的觀點,梵二說法的自我矛盾,就是因為與會教長們,雖然意識到平信徒教友在入門聖事中己經接受了分享(擔)普通司祭的職務,但仍受到這個「平信徒教友只能做些『使徒工作』」看法的影響,而無法做到全面性的觀念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