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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5)p.376,408
   

傳教唯靠一片誠,慕道何需數年功?

費 心

 


本年四月底,香港發生了一件非常動人的奇事,當地各大報紙都有或長或短的報導,而《明報》更加上一篇“特寫”,表揚這事件的獨特性。
    一名綁架案的女受害人因感到案中被告判刑太重,主動去信上訴法庭,要求覆核被告刑期,以給被告一個改過機會,這是香港有史以來的第一次。結果,篤信基督的受害人“申訴得直”。因上訴庭將曾綁架她及其四歲女兒的被告減刑一半,由入獄十四年減至七年。
    案情發生於九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三十五歲的宋展鵬因生意失敗,經濟出現困難,遂鋌而走險。當三十六歲的女事主駕車到九龍某幼稚園接四歲的女兒放學時,宋突然走上其座駕,以玩具槍指著女事主,並聯絡其丈夫要求贖金五十萬元。女事主獨自下車到銀行提款時報警,警方迅即把宋拘捕。
    被告于去年十月十七日在法庭上認罪,儘管受害人和她的丈夫早已表示願意原諒被告,但原審法官認為案情嚴重,且香港當時正有一名四歲男童被綁架後撕票,於是判被告十四年徒刑。女事主聞判後,認為刑期過重,且只有懲罰性,於是去信上訴庭要求減輕被告刑期。信中指出她認為宋已有悔意,故給他的應是改過機會,而非嚴厲懲罰。女事主稱,在事發短短一個多小時,宋一直無粗暴對待她們母女倆,且由開始已不斷跟良心掙扎。
    經過多方的考慮及激烈的辯論,上訴庭大法官終於本年四月廿六日接受女受害人的上訴,把宋的刑期減半。宋在面對判刑時十分平靜。反倒是他的親人在聽到大幅減刑後,高興得大哭起來。宋太太在庭外激動地說,很多謝女事主的原諒,女事主在原諒被告之餘,還希望被告重新做人,不斷寫信至獄中的被告,鼓勵及開解他,勸他不要自暴自棄,女事主就如丈夫的再生父母。至於刑期減至七年,宋太太則回應了一句:“感謝主!”她說,七年刑期是可以接受,因丈夫是犯了錯,應該接受懲罰。被告的妹妹對兄長獲減刑期亦表示滿意。
   《明報》對全案的始末作了精闢入微的評論:“很難想像一個為求財的被告,與一個被綁架的女受害人,最後如何變成一對主內弟兄姐妹……很難想像窮途末路的被告與已為人母的受害人,只在案中相遇了一個多小時,受害人便已決定要負起向被告傳福音的使命。在案發時被勒索之餘不忘‘講耶穌’,事後又多次寫信到獄中鼓勵被告,勇敢面對人生。被告最後亦不負受害人所望,在獄中成為虔誠的基督徒,改變人生觀。二人在綁架案發生前素未謀面,但誰也想不到,受害人最後會成了被告的恩人,成功幫被告上訴得直。難怪被告的一總親人對女事主感激得無言以對,被告的妻子更以‘再世父母’、‘拾回被告一命’來形容女事主的恩情。”
當我讀到上則新聞時,我立刻想到初期教會傳教的情形:那時沒有很長的慕道時間,傳教但靠“精誠”、“新穎”、“出奇”。來搏得人心。試觀使徒行傳記載斐理伯與埃提約比亞的太監(八章)、保羅與斐理伯的獄吏(十六章)是最佳的例子。這正是所謂“出奇制勝”或“精誠所至,金石為開”了。

 


                          (采自益世評論147期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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