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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5)p.011-023
   

聖潔——舊約倫理的中心結構

潘家駿

(遣使會神父,輔大神學院神學碩士班研究生)

 


壹、前
    對猶太人而言,法律是「托拉」(Torah),是天主的啟示,而非訴訟式的規條或戒律,它乃是藉民族先輩的出谷經驗而有的一條完整的路。這條道路穿過紅海,促使以色列民獲享自由;這條道路迤邐到西乃山,領以色列與天主結盟。在那兒,他們經驗到天主的顯現。
    因此,托拉是一條道路,而面對這條道路,耶穌說:「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五17b)保祿又加上說:「基督是我們的逾越」,即基督就是這條道路的完全實現。而教會正是這條道路的高峰,聖神就像火戰車一般,帶領著旅途中的教會走在這歷史的長河裡。
    現今,教會所面對的環境氛圍是把婚姻與家庭當成民事安排,而忽略了天主的制度;把物質安寧當成政府與生命的道德目標,而忽略了天主的本意;把「不事奉祂的國,將會喪亡」的天主的警語視為神學或倫理學的論調,而忽略了它就是活生生的歷史,因此,依舊執迷于道德腐化、立法鬆弛及性關係的混亂之中。面對此混亂,教會有責任發出發聵振聾的先知性呼聲,而回頭去認識構成肋未紀法律的原則,似乎能對時下的問題產生痛下針砭之效。
這法律的原則就是 「聖潔」(Holiness),是天主以其聖潔作為人成聖的標準。然而天主的干預總會造成一些緊張,為人帶來挑戰,但這挑戰也促使人的生存發生變動,為人開創一條道路。是這挑戰,促使亞巴郎即刻啟程,而一片新的眼界在他眼前展開;也是這挑戰,促使笨口拙舌的梅瑟領受了天主的使命,而為以色列民帶來了新的生機。同樣地,天主也在以民的生活中,召叫他們離去罪惡,進入救恩;脫離約束,獲得解放。這對以民的挑戰正式表明在肋未紀十一45:「因為是我上主領你們由埃及地上來,為作你們的天主: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本篇論文擬針對此一挑戰,來看舊約倫理的結構概念—一「聖潔」。

貳、「因為我是聖的」:聖潔之作為舊約倫理的結構基準
舊約倫理的根基,肋未紀十一45顯然將其基準建立在天主的道德屬性。本質及命令上。天主的命令解放了在埃及為奴的以色列民,這裡,天主的命令也要使天主的子民獲得心靈所渴望的自由,而人對自由的渴望,就是天主本性最恰當的象徵。因此,所有的倫理生活對於此一聖潔意向均負有服從的責任,換言之,這自由是經  由對天主命令的服膺而完成。
—、天主的屬性本質:
    「聖潔」一字在希伯來文上的字源是「切斷、分開」,這意義積極地指向天主的絕對性,只有天主自己是絕對聖潔的,就如依撒意亞先知在神視中所聽到的高呼聲:「聖!聖!聖!萬軍的上主!他的光榮充滿大地!」(依六3)因此,他是「全然地另一個」(wholl other)1。用柏拉圖(Platon)的話來說,他是存在的另一方面的善,所以,人是無法接近天主的聖潔的,除非天主願意把自己顯示給人,願意填滿天人之間的鴻溝。
    在舊約中,天主以元初的創造,以及在救恩歷史中的顯現、考驗、懲罰、災難、保護、拯救等來向人啟示天主就是聖潔的天主。因此從天主的行動中可以看出在天主的聖潔屬性中有兩個明顯的特徵:正義和愛。這兩個特徵是倫理的燈塔,也是人整個存在所含蘊的兩個極限。一方面在天主的正義之中,人「各得其所應得」,因而連最小的過犯在天主面前也無所遁逃,站立不住(參撒上六20),因為「至聖的天主必因公平而顯為聖。」(依五15b)
    然而天主的聖潔也顯示在愛與寬恕之中:「我不再按我的盛怒行事,不再毀滅厄弗辣因,因為我是天主而不是人,是在你們中間的聖者,而不是伏於城門的仇敵。」(歐十一9)天主愛的屬性是如此地突出,無怪乎在“Sacramentum  Mundi”的「聖潔」(Holiness) 條目中,就幾乎是把天主的聖潔和天主的愛視為同義詞2。也因此,成為聖潔和愛天主的最大誡命是一體二面的。
這以愛和正義所表達的聖潔形成了舊約道德和倫理的基礎,於是天主的聖潔成了所有聖潔的根源,從這根源向天主的選民流出歡樂、力量、支援和救援,天主成了以色列的「聖者」,祂與這民族有了盟約的關係,天人之間的鴻溝被填補了。
二、天主的命令:
    天主既是在人中間的「聖者」,所以他的聖潔並不是封閉在自身內,也不是一種與他人無關的完美神聖,而是與以色列選民及所有的民族有一面對面的關係。在此關係中,天主向人通傳神的聖潔,並且人也能夠接受天主的自我通傳,透過超自然的德性—一正義和愛去回應天主的富足、生命、能力與慈愛。
    然而就如前言中所說的;天主的干預帶來緊張,同樣地,這關係也為以色列民帶來挑戰。神聖不可侵犯的天主,卻在人類的生活和歷史中顯現,這種超越和臨在的模式,使一切與天主有密切關係的人事物的存在都要產生內在的緊張和發生根本性的變動。這些人事物要從世俗和污穢中分別出來,而加以保存、祭獻和祝聖,並因而分享天主的聖潔屬性。猶如藉創造,宇宙萬物分享了天主的美善,一切都「好」,天主的聖潔也是「創造者」3,祂陶成了以色列的「聖潔」,使它在眾民族中成為一支與眾不同的民族,這民族是天主的「特殊產業」、「司祭國家」及「聖潔國民」(出十九5一6)。然而這聖潔不是與天主的聖潔一接觸就自動發生的,卻是按天主所定的禮節和所立的法律,由天主自由決定的結果。
    禮節上的聖潔是為彰顯天主的聖潔,並藉以保護人內心的聖善;法律的聖潔則是分別出天主的聖潔和人的罪惡。在禮儀中,訂定了許多敬禮的規條,如有關獻祭的規則(肋一~七),司祭受職禮的禮規(肋八~十),以及敬禮時必須的聖潔條件(肋十二~十五)等。
    在禮儀人物、事物、方式及時間上也都有嚴格的規定。人物包括司祭。肋未人、首生子。奉獻于天主的人、先知;方式有獻儀、祭禮、奉獻、傅油、灑血;空間有聖地、聖所、聖殿;時間包括安息日、喜年;事物包括獻儀、敬禮用的衣飾物件等。這些人事物雖在聖潔的程度上,因著與天主的聯繫程度不同,而有深淺之分,但大體而言,這一切都是聖潔的。
    天主的聖潔就藉著這些人物時空通傳給人,所以這一切禁止作為世俗之用。然而天主的臨在所賦予其子民的,不只是禮儀上的聖潔而已,他也要求他們整個生活的聖潔,在肋未紀十七~廿六的「聖潔法律」所強調的就是這一點。禮儀及生活具有終極的一致性,這一致性指向天主的聖潔,站在天主聖潔的基礎上,人一方面向天主伸展,一方面則向他人伸展。
三、自由的完成:
    由於聖潔的伸展性,可以看出它是動態的,具有一個方向和動力,而整個方向和動力全部概括在肋未紀廿五55:「因為以色列子民,只對我是奴隸,他們是我的奴隸,是我領他們離開埃及地: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以及在肋未紀六12一13中:「我必住在你們中間,安置我的住所,再不厭惡你們,我必住在你們中間,做你們的天主,你們做我的百姓,是我領你們出離埃及地,不再做他們的奴隸,我打斷了你們軛上的橫木,令你們昂首前行。」4因此,可以說聖潔的方向使人成為真正屬神的自由人,而動力就是這位曾以發光的雲柱,帶領以色列民出離奴役之地的天主。天主的挑戰為人帶來了自由。
這自由可以透過聖潔所具有的兩個不同層面來完成,一個是從禮節及法律上所呈現出的超自然屬性,一個是構成倫理基礎的愛與正義的表現。以前者為經,後者為緯,經緯交織,內外統一,而構成一片錦繡的自由空間—— —種從罪惡混亂中解脫,而完全隸屬于天主的自由,這種自由就是聖潔最純真的表現。因此,只有當污穢混亂被統一所克服時,自由方有可能在人身上存在,然而統一又常為污穢混亂所威脅,統一常是置於污濁的危險中。所以這統一應該建築在服從聖潔的命令上,因為天主的聖潔對統一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中心結構,而這也肯定了聖潔是會超越污穢混亂而達致自由的。這自由是在天主聖潔的擔保之下,而聖潔的法律猶如蓋了玉璽的赦罪聖旨,是為賜予人恩寵。面對如此思寵;人的生活只能是新娘服從新郎的應對;透過服從,人也與天主的聖寵結合在一起5,此時,自由也就在人身上找到了降孕之所。

參、「你們應是聖的」:聖潔模式及其範圍
    天主的挑戰要從結不出果實的石胎中,取出生命,在肋未紀十八~廿章的「聖潔法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生命的流溢,這三個篇章所描述的聖潔模式和範圍,巨細靡遺地涵蓋了人類生活的微瑣細節,這法律正是以色列民對雅威天主聖潔的倫理回應,而這正是舊約倫理的起點。
    肋未紀十八~廿章是一項清楚而完整的段落6,十八1—5為序,廿22—26為跋。首章是有關性行為的聖潔,次章是有關社會倫理的聖潔,末章是有關前述諸罪的刑罰制裁。
一、性行為之聖潔(十八1—30):
    本章重要的是對性問題的關涉,有四個分段:(1)對所有以色列民的勸告(1—5節);(2)血親及姻親性關係的禁止(6—18節);(3)逆性行為的禁止(19—23節);(4)告誡(24—30節)。
    (1)對所有以民的勸告;
    這段引言中,有三次復述天主與以民的結盟關係:「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這個強調猶如蓋上了三道玉璽,可見勸勉的語氣之強,盼望之殷。天主諄諄教誨秘的百姓不要屈從外邦埃及和迦南的陋習:神祗與動物的淫合、人獸的媾合、近親交合、以及同性戀等,而該以那使人「獲得生命」的上主的法律為依歸。在此,外邦的習俗和天主的生命法律形成了絕對的對比。
    (2)血親及姻親性關係的禁止:
    在這段一開始,就提出了禁止的通則:「你們中任何人不可親近任何血親,去揭露她的下體,我是上主。」在整段警告中,天主加蓋了四道印璽,表明了這道禁令的權威性和絕對性。
    這些絕對禁止的近親相奸,在直系血親方面包括了兒子與母親(7節)、祖父與孫女(10節);旁系血親方面包括了兄妹(9節);更遠的關係包括了同父異母之兄妹(11節)、姑甥(12節)、姨侄(13節);在姻親方面包括了兒子與繼母(8節)、與伯叔之妻(14節)。與兄弟之妻(16節)、與繼女或繼孫女(17節)、與妻之姊妹(18節)等。這些濫情的關係,嚴重地所傷了真實的愛情,而天主願意人藉著服從聖潔的法律,而歸向他—一真愛情本身。
    (3)逆性行為的禁止:
    在19—23節的法律中禁止了逆性的性行為,包括了同性戀(22節)和獸奸(23節),天主再一次以迦南人的脫軌惡行來警告以色列民,同時,在此也禁止了一些異化的行為,如與近人妻苟合(20節),以火獻祭孩童。褻瀆天主的祭台等(21節)。這些為所欲為的異化行為跨越了天主所定的界限,「人忽略了,天主才是全然的主,沒有一個人可以對他人或其他受造物有無限制的完全權利,事實上,只有天主才是生命的終向,是一切領域的主,無人可以侵犯。」7
    (4)告誡:
    天主要以色列民以迦南人為鑒,迦南人曾以玷污的行為而遭天主唾棄,同樣地,以民若忽略這些警示,仍舊一意孤行,其命運將隨同迦南人一樣沈淪。這段的最末以加蓋天主的玉璽:「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作為結束。
    天主的嫉惡及對惡的絕不寬宥,表達了天主的正義屬性。
二、社會倫理的聖潔(十九137
    這段落所牽涉的是日常的倫理生活。這些法律都與每日生活中所表現的天主聖潔有關,天主的聖潔通貫這些不同的法律。這些不同的法律分別從敬畏、正義。仁愛和純潔的聖潔特性來呈現出社會倫理生活的範疇。
    在這一段落中,共重覆了十四次「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因此可以說幾乎在每一小段落中都蓋上了這無上命令的印璽。
    (l)敬畏(1—8節)
    對天主的敬畏,在此仍舊是被引在所有的法律之先,但這?對敬畏天主的表達方式與十誡的直接指令不同,此處是以間接的指令,要人就在日常的生活中實踐對天主的敬畏:
    a.「你們應孝敬母親和父親」(3節),因為父母是天主的代表。
    b.「應遵守我的安息日」(3節),因為天主是時間的主人。
    c.「你們不要歸依偶像,不要為自己鑄造神像」(4節),因為「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
    d.「若你們給上主祭獻和平祭,要奉獻可蒙受悅納的」(5一8節),因為天主是聖潔的。
    (2)仁愛(9一12;16一18;32—34節):
    仁愛的表現,是表現在對窮人和外邦人的幫助:收割莊稼時,不可盡收,該為窮人和外方人留一些(9—10節);不可以偷竊、欺詐。哄騙及作假見證(11—12節),反而應該愛人如己(34節)。對本族人不可譭謗,不可危害人的性命(16節)。對兄弟不存心恨懟,卻該以愛德勸戒;對仇人要以德報怨;對本國人不懷怨恨(18節);對老人要尊敬(32節)
    (3)正義(13一15節):
    此一倫理學上的行為德性是在保護社會的弱勢者和無助者的行動中,以及在施行審判時得到例證。關於前者,是對近人「不可欺壓」;對於傭人「不可剝削」(13節);對於聾子,不可咒罵;對於瞎子,不可將絆腳石放在他面前」,這些弱勢者「不是在以色列民族之外的無名氏」8,他們一樣是承繼以色列名字的天主子民。而除了這個消極動機之外,聖潔法律也強而有力地提出一個積極的正義動機,即「但應敬畏你的天主」(14節)。至於在施行審判時,則應不偏不倚,按正義行事,既不偏袒窮人,也不向有權勢者折腰(15節)。
    (4)純潔(19- 31節):
    在這段落中,包含九個法令,這九個法令均涉及聖潔的純潔特性。這禁止包括:a.牲畜、種子、衣服料子的攙雜;b.與非自由身的婢女同寢;c.吃三年內出產的果實;d.吃帶血的食物;e.占卜;f念咒;g.剃頭發或修剪鬍鬚;h.為死人用刀劃身或刺青;i.賣女為娼。這些行為都是被視為污穢的行為,雖然有其時代背景和習俗的考量,但基本上是一種透過「形於外」的外在行為表達,而對「誠於中」的內在要求。
三、刑罰制裁(廿226):敬拜及家庭倫理的聖潔
    在肋未紀十八及十九章中的法律是採用絕對的形式,這些法律的附加動機子句(motive clauses)在於:「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換言之,是以附加動機子句的內涵作為法律的訴求動機,而這內涵就是天人的 「你一我 」(I—thou)關係。在第二十章中的法律則是使用相對的形式來說明違犯上述所列的無上命令的懲罰。因為「在每一個世代,命令總是需要附加刑罰制裁,以確保能受到遵行。只訴求在這些法律附加動機子句,或訴求人的良知,均嫌不足。」9
    這些懲罰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崇敬的聖潔;第二部分是針對家庭關係的聖潔。
    (1)敬拜的聖潔(廿2一8):
    1—6節列舉了兩項應處以極刑的罪行,一是摩肋客(Moleck)的崇拜,一是求鬼問蔔。這刑罰的目的不是為報復施懲,而是為使以色列民能夠「全心,全力,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讓天主成為心之唯一所傾所向,進而聖化自己歸於天主。使人成聖的是天主,也只有奉祂為唯一的真神,人才能從敬拜的聖潔中進到內心聖善的堅實堡壘,而在這堡壘內生活的聖潔也才能相稱於敬拜的聖潔。
    (2)家庭倫理的聖潔(廿9一21):
    這項法律的核心是針對第十八章的逆性性行為所作的懲罰。在這些罪的影響中,最顯而易見的是家庭的幅度,家庭的聖潔將因這些罪的侵入而發生存在性的危機,夫妻、父母與子女等人倫的關係都將受到摧毀,因此藉由最嚴厲的極刑,「可以顯示出在任何的聖潔生活及負責任的聖經倫理體制下,家庭有其重要性及意義」10,誠然,家庭是倫理生活的出發點和中心,所以家庭倫理的聖潔是絕對需要維護的,是不能受到任何玷染的。
    (3)結語(廿22一26):
最後以強烈的呼籲命令人過聖潔的生活:「你們應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規定,—一依照執行,免得我領你們去居住的地方將你們吐棄。」(22節)字字噴出天主的絕對無上要求,而天主所要求的是「一切」,是「完整」在性行為,在社會倫理生活,在敬拜,在家庭倫理生活中,都該是天主聖潔的標記和見證,因為天主已為她的子民分出了潔與不潔,天人有了新的關係。

肆、結 語:
    「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凡天主所進入的氛圍,都成了人生活的標準和終極目標,因此要塑造倫理模式,重要的是天主的聖潔。為現代社會而言,聖潔正是一服醫治法紀鬆弛、道德淪落、人倫傾圯的良藥。從猶太法律主義的殷鑒中,有一點值得吾人警惕,就是不要把聖潔視為純然的儀式或法律主義的條文,因為法律條文有直接成為法律本身的危險,若陷入此一危險之中,法律將成為生命的殺手,如此,人奉行天意或道德都成了可以度量的貨品,貨品又升級為賞善罰惡的資產負債表,人的行為成了和天主交易的本錢,甚或下賭注的籌碼,於是天主的法律脫離了天主本身,而失去了幫助人和天主相遇及獲得自由的功能,反而成了阻礙和束縛。就如潘霍華(Bonhoffer)所說的:「法律被神化,而天主卻被法律化。」11 在路加福音中的那位法利塞人就是遠離了天主的原意初衷,竟然以表功向天主祈禱(路十八12—14),而忽略了天主聖潔的獨一性,這獨一性使得聖潔法律具有內外的統一性和一貫性。因此「想要從天主的聖潔的可能範圍中摒除任何事物,那是不可能的。」12 換言之,聖潔所要求於人的是一個人「生活」的全部,而非只是「法律」的滿全,用現代人的辭彙來說,就是一種「全方位」的生活,一種結合於天主美善的生活,而一切都如新創造的「好」。這可以用聖詠廿四3—4所表達的來為這一思想作一注腳:
    「誰能登上上主的聖山?
      誰能居住在他的聖殿?
      是那手潔心清,不慕虛幻的人,
是那不發假誓,不行欺騙的人。」越過了善便是聖,越過了美便是崇高。

 

釋:

 

1.見Karl Rahner S.J,Ed, “Sacramentum Mundi,Vol.III,” New 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69. p.47.
2.Mt 3 pp.47~50.
3.見M. Gilbert, “Morale Et Ancien Tesdrient”, Bruxelles: Centre. Cerfaux - Lefort, 1976. p.56.
4.見Bernard Haring C.SS.R., “The Liberty of the Children of God “, New York: alba house, 1965. p.56.
5.同上, p.73.
6.見Walter Raiser C., Jr著,譚建明譯,《舊約倫理學探討》,臺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1990. PP.143~144.
7.同上,p.l84.
8.同3,57.
9.同6,.100.
10.同6,.157.
11.見 Bornkamm, “The Present--day Significance of the Sermon on the the Mount”, Universitas, 1966. 一文中有關猶太經師的法律觀念。
12.同6,.l81.

 

西文參考書目:
1.Brown, Raymond, S.S., “The New Jerome Biblical Conunentary” ,Philippines: St. Paul Publications, l990.
2. Gibert, M., “Morale Et Ancien Testament”, Bruxelles: Centre Cerfaux--Lefort, 1976.
3. H&ring Bernard C.SS.R., “The Liberty of the Children of God ”, New York: alba house, 1965.
4. Rahner, Karl, S.J., Ed., “Sacramentum Mundi, volm III,” New York : Herder and Herder, 1969.
5. “The New Jerusalem Bible ”, New York: Doubleday, 1985.

中文參考書目:
1. Raiser,Walter C,Jr著,譚建明譯,《舊約倫理探討》,臺北:中華福音神學院出版社,1990 。
2. Leon-Dufour,X.著,聖經神學辭典編譯委員會編譯,《聖經神學辭典》,台中:光啟出版社,1987。
3.(聖經辭典),香港:思高聖經學會。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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