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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4)p.715-725
   

卡爾巴特的神學思想在宗教交談上的意義與反省  

莊嘉慶

 


一般人的想法裡,神學家應該是先有豐富的學經歷,然後才能脫穎而出、自成一家。但是,有一位被譽為本世紀最偉大的神學家,原先卻是沒沒無聞地,在瑞士的鄉下教會,擔任牧師長達十年之久,他就是在公元1919年發表著名的《羅馬書》註釋,因而震撼了西方神學界的巴特(Karl Barth,1886-1968)。1921年,這位年輕的鄉下牧師,竟然破例地收到了德國哥丁根()大學的教授聘書。他到底揭示了什麼樣的神學玄機?他的神學思想對於二十世紀的教會界與神學圈,有何種衝擊呢?
當然,對於巴特的思想有所研究的人,已經相當的多,例如,著名的巴爾塔薩(Hans Urs von Balthasar,1905-1988)或漢斯•昆(Hans , 1928-)等人1.。巴特本身可說是著作等身;有關他的思想的研究作品,更是汗牛充棟,甚至後來被稱之為「巴特主義」(Barthianism)。本文不擬全面介紹他的神學思想內涵,也不可能如此進行,只能針對他那特殊的宗教觀與啟示觀,來探討他的神學思想在宗教交談上的意義。論文的前半部分,主要將簡述巴特對宗教的看法,藉以了解他對於基督「宗教」和其他宗教的態度,以及造成此種態度與觀點的可能原因和背景。後半部分,將嘗試進一步地評論巴特的若干神學思想特質,並指出這些思想特質,在宗教交談上的意義與影響。

反對宗教妥協
首先,我們可以發現,巴特對於「宗教」及其他宗教的看法,除了和他本身對於福音內容的體認有關外,也與二十世紀上半時期的教會歷史背景與處境,有相當密切的關係。1928年在耶路撒冷及1938年在坦巴鑾(Tambaram)所舉行的國際宣教會議(International Missionary Council),特別關注於基督教新教對其他宗教和世俗主義(secularism)的態度。這兩次會議主導了新教在宗教神學上的發展,也深深地影響了往後普世教協(WCC)對普世運動之推展。1928年的耶路撒冷會議充滿了宗教妥協的氣氛,該會議認為,非基督宗教(佛教、印度教、儒教、回教等)及世俗文明,也都具有某些價值(指傳統宗教的精神價值,及世俗文化的人文價值),並且也都是屬於真理的一部分。有些神學家(例如,Rufus Jones, W.E. Hocking等人)因而主張,在宣教上,基督宗教應與非基督宗教攜手合作,共同對抗反宗教的世俗主義,並保存或建構宗教的精神價值。但,克來蒙(Hendrik Kraemer, 1888-1965)及巴特等人,則持反對的意見,他們批評這類主張是以人為中心的思想,缺乏基督啟示中那種超越的特質。
巴特嚴厲批評1928年耶路撒冷會議的神學觀點2.,他指出,二十世紀三O年代西方世界所面對的局勢,並非十九世紀自由哲學的延伸擴展,而是共產主義、法斯西主義(fascism)等等專制的新宗教(absolutely new religions)之侵擾,其骨子裡並含藏有古老的自然宗教在作崇;當時的非西方世界,放眼可見滿目古代宗教復興的景象。所以,巴特認為基督福音所面對的,乃是宗教文化的挑戰,而不是世俗文化的威脅。他也嚴詞指責耶路撒冷會議只注重非基督宗教的價值,反而比較不在意福音的內涵。巴特甚至說,耶路撒冷會議嘗試與非基督宗教建立溝通橋樑的舉動,無異於是「與狼群一同咆哮」之舉,必須斷然棄絕之,而應致力於勸導人們傾聽上主的啟示才對。
巴特顯然相當不同意基督宗教過於重視與其他宗教之間的合作關係。他擔心基督教因而陷於「忽視福音本質」的試探中,一味地尋求與其他宗教妥協。他主張基督教的信息,應該保持清純(purity),不可與其他宗教混為一談。「基督宗教必須了解,在諸宗教喧騰的這個世界裡,教會應是人們傾聽上主說話的地方」(同上引)。基督教的宣教工作,不得像其他宗教般,去迎合人類的需求,而應努力發掘未為人所注意的共同難題與困境,因為基督徒乃是與所有的人,一起面對人類的苦難。顯然地,巴特將基督教與其他一般的宗教,清楚的區分開來,並且認為兩者之間沒有宣教本質上的交集。在他看來,一般的宗教無非都是「以人為中心的」(anthropocentric),基督教則是「以神為中心的」(theocentric ) 。這種區分對於後來的宗教交談研究有很大的影響。
在宗教交談的研究上,通常都會將巴特、布魯納(Emil Brunner, 1889-1966)及克來蒙這三個人,視為是新教中主張宗教排他主義(exclusivism)的代表人物。姑且不論此種歸類是否恰當,至少表示學者們大都同意他們三人的觀點曾在神學史上,深深地影響了宗教交談的發展,並且在信念上,具有某種共通的軌跡可循。

宗教不等同於基督福音
其中,巴特的神學思想裡,與宗教交談最有關連的概念,就是他對「啟示」及「宗教」的看法了。在他那本《羅馬書注釋》中3.特別是其中關於羅馬書第七章的注釋,巴特將「宗教」視同「律法」一般。律法引發犯罪與死亡,而唯有基督的恩寵得以終止這種「宗教—律法—死亡」的惡性循環。在此,「宗教」雖然是指以色列宗教及基督宗教,但在含義上,巴特似乎也是指向一般宗教而言。於是,「宗教」(以人為中心的一般宗教)被他以一個含義深廣的字眼「罪」來加以定義,罪就是與神疏離。不信神的人雖然企圖與神和好(透過宗教),但這種企圖卻因為「罪」的緣故,反而使人與神更疏離;所以,「宗教」無法使人找到神,反而帶來「死亡」的後果4.。他甚至極端地認為,宗教就是意味著死亡,宗教是恐怖的深淵,宗教代表了罪對於人類需求的宰制5.。
這種宗教觀,當然是站在基督教的立場來界定的。另一方面,巴特也將宗教看作是人類歷史發展的階段性產物。人類的宗教,在歷史中,由低級宗教發展至高級宗教的型態,而其最高峰就是以色列的律法及先知的傳統。宗教將人類帶到一個令人不得不止步的死胡同裡,即使是唯物主義或神秘主義,也無法解決宗教所帶來的最終困境。在那種人類宗教無超越的最終境地裡,人們只有等待上主的來到;巴特的意思是說,人類宗教的盡頭,就是基督的開端,只有基督才能真正解決人類宗教所遭遇的死亡困境。
「基督」與「宗教」,被巴特區分得相當明確。基督的恩典與一般的宗教無關,也不是一種新的宗教。宗教和律法的盡頭,乃是基督受難被釘死之地,是基督恩典之處所。基督引領一切的宗教(包括基督宗教)到達最終的目的地。因此,所有的人在基督的恩典下,都有可能在終局時成為基督徒。嚴格說來,此世並無真正的基督徒,因為世上沒有無罪的基督徒,人類全都犯了罪,都是敵對基督的人(an anti-Christ),即使是基督宗教的基督徒,也不例外,都只能期待基督最終的拯救。所以,基督宗教所建立的教會(有罪的、敵對基督的基督徒團體),與基督的福音,兩者實際上是處於緊張、對立的狀態6.。巴特似乎是認定了當時的基督宗教及教會的內涵,並不等同於真正的基督福音,這對於當時的基督教會,無異於是一記當頭棒喝與信仰上的警示。
在他的名著《教會教義學》中,巴特對宗教及啟示做了一種神學上的詮釋。上主的啟示等於是宣告了宗教的廢除7.。這個論調包含了兩個前提:人是宗教的主體(subject),人創立了宗教;並且人也是基督啟示之客體(object),是在基督裡的「上主之道」的啟示對象。因而,神學必須站在啟示的立場,來探討宗教的性質;不是站在宗教的立場,來考察啟示。至於各種宗教之間的差別(高級或低級、好或壞、傳統或現代…),並沒有特別的意義,也無關宏旨。它們不過是人類的宗教,呈現出人類的境況罷了,其本身毫無意義可言,而僅能從耶穌基督獲得人類生存的意義。所以,一切人類的宗教,最終都需要基督的啟示與救恩。這就是巴特的宗教神學之主要論點。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在他的觀念裡,萬教最終都指向基督,也都只能指望基督,基督才是一切問題的解答。

宗教是不信的作為
就宗教神學的角度而論,巴特的神學思想裡,宗教是一種「不相信」(unbelief)的態度,是不信之人,所表達的一種深切關懷之情8.。人類的宗教都是不信神的人,所隨意創作的關於神的概念,用以取代神聖的真神。人類的宗教因而是一種不信、偶像崇拜、一種自以為義的表現9.。人類企圖透過宗教來認識神,卻不經由啟示來達成,這就是不信的態度。「真正的信徒,雖然他是經由宗教的作為,來面對啟示,但他不能說他是透過信仰來獲得信仰,只能說是從不信來得到信仰。因為,人類的宗教是敵對啟示的。」10.宗教與啟示是對立的,人無法透過宗教真理的追求,來獲得上主的啟示。換言之,宗教既不是得到上主啟示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兩者間無任何的連續性,只能互相的取代。宗教不是一種伸手乞討,就能獲取上主啟示的管道11.。宗教是一種不信的作為,宗教無法在啟示之外,使人獲致成聖、稱義的目的12.。
既然宗教(包括基督宗教)都採取不信的態度,基督教神學便無法區別基督宗教與非基督宗教的不同。整個基督宗教(包括其神觀、神學理論、禮儀、倫理體系、宗教藝術、生活方式等等),所建構的「啟示的宗教」,實際上也是與「啟示」相對的。在這一點上,基督宗教與非基督宗教沒什麼兩樣。

基督宗教與其他宗教
但是,當基督的教會願意站在上主的啟示之前,承認自身的罪,教會才有可能成為「真正的宗教」。因為,啟示能夠聖化宗教,使之成為真正的宗教。基督宗教也由於上主在基督裡的恩典之故,方得以聖化而成為真正的宗教。基督的教會,經由基督恩典的揀選,成為了真正的宗教,也成了一種宣教的宗教,在諸宗教的世界裡,邀請其他宗教放棄它們原來的進路,而轉向基督教的方向。巴特的說法似乎是認為,基督宗教在上主的啟示及基督的恩典之下,被提昇成真正的宗教,並成為上主救恩的器皿,用以轉化其他宗教,換言之,基督宗教是高於其他宗教的真正宗教13.。這麼一來,除了基督,別無拯救。一切人類的宗教,都得通過宗教,才能得救。這種對諸宗教的態度,可說是極端的排他主義,而獨尊基督了。
巴特的宗教觀與啟示觀,深深地影響了他對諸宗教的態度,甚至在晚年時,他也不太能認同大公運動的發展。他建議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應該多多強調天主教會內部的更新運動,用不著費太多心思於大公與合一的議題上14.。巴特指出,屬靈的復興、聖神的更新,是首要的事。「教會合一」的目標,只能通過「教會更新」之路來達成,這種更新就是悔改之意,乃是教會本身的悔改,不是指其他宗教或其他教派的悔改。因此,他主張教會更新,應優先於教派合一或宗教交談15.。
有人或許很難接納這種看似狹隘,而又排斥其他宗教文化的觀點。難道巴特不知道教派合一或宗教交談的重要性嗎?我們從他的論述中可以了解,他真正的神學關切點,在於「上主的絕對主權」。這樣的神學關切,不是出於基督徒的優越感或基督教的權威心態,而是基於對「真理」本身的順服,尤其是上主透過基督所啟示的真理。他強調,這不是眾多真理中的一種真理,而是真理的本身。的確,基督宗教若忽略或棄守了基督的真理,那還有什麼合一或交談的意義可言呢?宗教交談的首要原則之一,豈不正是要求交談者,要先能肯定本身信仰的立場與價值嗎?這樣看來,巴特的主張,或許說得極端了一些,但在信仰妥協之聲甚囂塵上的時代裡,不失為一愓勵人心的暮鼓晨鐘了!
對於其他宗教,巴特也並非全然否定它們的價值。雖然他認為宗教都是基於不信而產生的,但他也肯定非基督宗教所展現的文化藝術成就,以及其中所包含的美善事物;而人類文明的任何偉大成就,當然都應該受到敬重16.。只是,巴特所擔心與防備的,是那些潛藏在人類宗教生活背後,可能存在的偶像崇拜與犯罪傾向。他從人類的宗教史中,不斷地確認了這一點,以致於促使他將「宗教」和「上主的啟示」,進行了嚴格的區隔與劃分。

辯證神學下的宗教觀
巴特的「辯證神學」(dialectical theology)的方法,自然也反映在他對「宗教」與「上主的啟示」的絕對區分上。辯證神學認為,上主的特質,人不可能以任何簡單的方式去描繪,因而不得不悖論地談論之;凡作出一種「肯定」,便需以一種相對應的「否定」來加以平衡,以免片面地歪曲、誤解了真理。所以,人為的「宗教」,根本無法真正獲取上主的啟示。其實,巴特神學思想中的那種辯證特質,主畏還是針對當時盛行的「自由派神學」(liberal theology)而發。巴特的老師哈納克(Adolf von Harnack,1851-1930)等人,正是自由派神學大師。而十九世紀以來所發展的「自由主義」(liberalism),也就是巴特後來所極力批判的思想。自由主義將「自然」與「超自然」之間的分野予以消除,因此,理性與啟示,教會與俗世,基督教與其他宗教……,都可互通。神學在自由主義者眼中,乃是人類宗教經驗的反映;而聖經,神學的真理,都還在形成的過程中,並不具備確定無謬之特性。自由派神學,更主張對聖經採用文學、歷史、社會科學的批判方法,來進行驗證工作。巴特當然無法同意這些觀點和作法。宗教或許可以在人類的生活經驗、歷史體認和科學考察中,找到存在的根基。但上主的啟示,絕對不是出於人類的宗教體驗。
當時的神學,在自由主義的洗禮下,可說已經病入膏肓。十九世紀的神學之父施萊爾馬赫(Friedrich Daniel Schleiermacher, 1768-1834)高舉宗教經驗,將神學當成是自我意識的反思,宗教感性是教義的基礎,而宗教的本質乃是出於對絕對者那種「絕對依賴的感受」。巴特原先受他的影響頗深,後來卻反對這類說法。巴特對於當時的神學,竟然將上主的啟示,進行宗教上的探討,頗不以為然。他強調人性與上主的啟示之間,絕無接觸點,所以他也否認有所謂的「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巴特否定自然神學,因為自然神學似乎是貶低了基督在上主啟示中的獨特地位。當時的神學,發展得好像是人在尋找神,而基督已經不是獲取上主啟示的唯一管道了。
巴特堅決否認哲學或其他宗教能夠真正地認識上主的啟示,哲學或其他宗教的神觀,乃是一種偶像的崇拜。雖然如此,他的宗教觀並非一成不變的。從他晚期的著作中17.,可以發現他描述了基督宗教與其他宗教應有的關係。基督徒對其他宗教信徒的態度,應視乎基督徒對基督教使命的了解而定。基督徒的使命不是為要採取高高在上的姿態,來征服其他人。他認為,基督徒的使命,本質上是為要成為上主的見證人18.。因此,教會的使命,便是要告訴所有的人(包括其他宗教徒),基督已經為他們死而復活了,他們已經在基督的生命裡了19.。
這類的表達,顯示出晚期的巴特,在宗教神學上,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立場轉變。巴特在辯證神學進路裡,原先強調上主的聖道,同時存有「肯定」與「否定」這兩種特質。「肯定」是指向基督救恩裡的新生命;「否定」則是指向敵對福音的人們。但晚期的巴特,態度上轉而較強調「肯定」的一面。他認為,我們不應該從「否定」面,來看待那些忽視或敵對福音的人們,而應站在福音的立場,將人們視為在基督裡具有將來性的受造物。人雖然在文化上受到環境與過去經驗的塑造,但他的自我,卻是直接關連於上主和鄰舍20.。當福音臨到一個人時,就等於是他直接來到上主面前。當然,巴特的這種轉變,並不代表他的神學思想有任何本質上的改變,只是表示他所強調的重點,有些轉移罷了。早期的著作中,他強調了啟示與宗教之間的辯證之否定面;晚期的著作中,雖然注重肯定面,卻仍然堅信基督在上主啟示中的獨特性。

結論
巴特宣稱,所有的人(包括其他宗教徒),無論明白或不明白,都需要透過基督宗教,才能得救。難怪他會被劃歸為宗教排他主義者。而他對於其他宗教的這種先驗式的認定,恐怕也是站在基督宗教本位立場而發的,很難為其他宗教所接受。巴特把上主的啟示,和一切人類的思想及宗教區分開來,這種澄清,是值得肯定的;但,他將辯證法中的「黑與白」的圖像,也運用來看待其他宗教,這樣的論斷未免太絕對化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上主對基督徒的啟示,是唯一的真理管道嗎?果真如此,真理豈不是成了基督徒的獨佔品?從人類歷史來看,宗教之間的衝突,常常就是這種絕對的宗教自我中心主義所引發的。亞洲的宗教,往往在宗教體驗中,也時常擁有對於神聖力量的某種領悟,雖然不能確認那就是來自上主的啟示和感動,但是,又有誰敢肯定上主的啟示與權能,不會透過某種方式,臨到其他宗教信徒身上呢?當然,我們得小心,不可隨意斷定上主啟示的方式與內涵;然而,我們也不必因噎廢食,而自絕於宗教交談的門外。

附註:

    1. Hans Urs von Balthasar, The Theology of Karl Barth, trans. by John Duruy, New York : Holt, Rinehart and Winston, 1971.
    2. Karl Barth, “Questions which ‘Christianity’ Must Face”, Student World, 2nd quarter, 1932.
    3. Karl Barth,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 1919 ) , tr. from 6th edition by E.C. Hoskyns, 1933.
    4. Ibid., pp.236ff.
    5. Ibid., p.253.
    6. Ibid., p.331.
    7. Karl Barth, Church Dogmatics, vol. I / 2, ed. by G.W. Bromiley and T.F. Torrance, Edinburgh : T. & T. Clark, 1956, pp.280-361.
    8. Ibid., p.299.
    9. Ibid., pp.301ff.
    10. Ibid., p.302.
    11. Ibid., p.303.
    12. Ibid., p.309.
    13. Ibid., p.327.
    14. K. Barth, “Thoughts on the Second Vatican Council”, The Ecumenical Review, Vol. XV, No.4, 1963, pp.357-367.
    15. Ibid., pp.366-367.
    16.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vol. I / 2, p.301.
    17.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vol. IV / 3, ET, 1962.
    18. Ibid., p.575.
    19. Ibid., p.810.
    20. Ibid., p.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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