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期
神學論集
(1993)p.499-507
   

入門聖事總論

 


(一九七三年修訂的標準版)
(按一九八三年新教律修正)
一九九O年一月七日譯稿

1. 藉著入門聖事,人得以脫離黑暗的勢力,與基督同死、同葬,並且一同復活,領受使他們成為天主義子的聖神,並與天主子民,舉行主耶穌死而復活的紀念慶典(1)。
2. 聖洗使人與基督合而為一,成為天主的子民,獲得罪過的赦免,並使他們從黑暗的勢力中被解放出來,得享天主義子的尊嚴(2);並且透過水及聖神,成為新受造物。因此,他們得稱為天主的子女,且也確實如此(3)。在堅振聖事中,基督徒印上天恩聖神的標記,更完美地成為基督的肖像,並且充滿天主聖神,在世上為基督作證,致力建樹基督的身體,使之早日臻于圓滿(4)。最後,他們來到感恩聖祭的餐桌前,吃人子的肉,喝他神的血,以得永生(5),並彰顯天主子民的團結;藉著與基督一起奉獻自己,他們分擔基督為了普世而作出的祭獻:就是將整個被救贖的團體,經由大司祭基督,呈獻給天主(6)。他們祈求天主更廣施聖神,好使全人類得以進入天主大家庭的團結中(7)。你因此,;三件入門聖事彼此緊密聯繫,帶領信友達致基督圓滿的程度,使他們履行天主子民在教會及世界中的使命(8)。

壹、洗禮的尊貴
3. 聖洗聖事是通向生命及天國之門。基督將此新約的首件聖事賜與眾人,為叫他們獲得永生(9)。當他她囑咐門徒:「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付洗」(10)時,就已將此聖事連同福音交托給教會。因此,洗禮首先是信德的聖事,人藉此信德,並在聖神恩寵的光照下,回應基督的福音。所以教會相信:激勵眾人,包括慕道者、候洗兒童的父母,及代父母,培育真實而活潑的信德,是她最基本及必須的責任。藉此信德,他們靠緊基督,與天主締結新的盟約,或肯定地投身於這新盟約。為達此目的,教會規定牧靈上慕道者必須接受培訓,候洗兒童的父母必須先作準備,舉行聖道禮,並宣認洗禮信德。
4. 此外,洗禮是使人加入教會的聖事,即使是他們在聖神內一同被建樹為天主的寓所(11),成為聖潔的國民,王家的司祭(12)。洗禮又是聖事性的聯繫,使凡幾領受此神印的人,彼此團結合一(13)。因其永�琱�變的效能(拉丁禮藉當眾為領洗者傳「聖油〕[Chrism〕,來象徵此效能),故最受到所有基督徒的尊重。洗禮一經有效地施行,領過洗的人於法不得重領,甚至是與我們分離的基督徒也不例外。
5. 洗禮—一藉生活聖言的德能施以水洗(14),滌除各種罪汙,包括原罪及個人本身的罪,使我們得享天主自己的生命(15),成為她的義子(16)。正如祝福洗禮用水的經文所宣示,洗禮是有淨化效能、帶來重生的水洗(17),使我們成為由上而生的天主子女。在呼求聖三降臨於候洗者身上時,他們用此名字受印證,祝聖於聖三而進入聖父、聖子及聖神的團契中。為堪當此尊高身分,他們要作準備,並藉聖言的宣讀、團體的祈禱,以及宣認聖三的信仰,而得享此尊榮。
6. 因著基督苦難及復活奧蹟的德能,洗禮帶來的效果,遠勝舊約中的潔淨禮。受洗者在相似基督的死亡中,與基督結合(18)。他們與主同死同葬,同獲新生,並一同復活(19)。洗禮既然紀念並實現逾越奧蹟,我們也藉著洗禮,自罪惡的死亡中出來,進入生命。因此,洗禮的舉行該反映出復活的喜樂,尤其當洗禮是在復活守夜慶典中、或在主日舉行時。

貳、洗禮之職務
7. 教會—一天主子民的信德,來自宗徒的傳承。為傳揚及培育此信德,教會對講授基督徒的信仰及洗禮的準備功夫極為重視。透過教會的服務,成年人因聖神的召喚,信從福音,而嬰孩則在教會的信仰中受洗,並在信德的氛圍下接受教養。因此,傳道員及其他教友極應與司鐸及執事合作,共同參與洗禮的準備功夫。在施行洗禮的慶典中,天主子民亦須擔當積極的角色。天主子民不單是由父母、代父母與親屬來代表,更應盡可能包括朋友、鄰居及當地的教友。因此,他們在接納新領洗者加入教會團體時,要宣示他們的共同信仰,並為此而表示欣悅吹悅。
8. 按教會古老的習慣,成人如沒有代父(母),便不准領’洗。這位代父或代母是基督徒團體的一位成員,他(她)至少能協助候洗者作洗禮前的最後準備,並在領洗後幫助他們堅守信德,及恪守基督徒的生活規範。 同樣,在兒童洗禮中,一位代父或代母應在場參禮,來表達候洗兒童的屬神家庭得以拓展,同時亦表現出教會的慈母角色。必要時,代父母要協助父母引導兒童宣認信仰,並以生活彰顯信仰。
9. 代父母最低限度要在慕道期最後階段的禮儀及洗禮慶典中,為成人候洗者的信德作證,或與候洗兒童的父母共同宣認教會的信仰,而兒童就是在此信仰�堥�洗。
10、因此,由慕道者或其家人所選擇的代父母,須具有牧者(堂區主任司鐸)認可的條件,來履行上述第9項的禮儀任務,即:
 (1)油由候洗者或其父母、或監護人指定,如無父母或監護人,則由主任司鐸或洗禮的施行人指定。他們須具有履行代父母的能力及意願;
 (2)有成熟的品格,足以肩負此責任;年屆十六者已視為有足夠的成熟,但教區主教可另定認可年齡,或有合法原因時,由堂區主任司鐸或施行人決定應否例外處理;
 (3)已領受聖洗、堅振及聖體三件入門聖事,生活要與信德和代父母之職相稱;
 (4)非候洗者的父母;
 (5)被選為代父或代母;但候洗者可同時有代父及代母;
 (6)是天主教教友,不受教會法律禁止履行此職務者。未與天主教會共融的基督教徒,如已領洗並篤信基督,可應家長的邀請,可與一位天主教的代父/母一起作洗禮的見證。與天主教教會分離的東方禮基督徒,須尊重東方教會在這方面的特殊教律。
11. 洗禮的一般施行者是主教、神父及執事。
 (1)他們每次舉行此聖事時,須謹記自己是在教會中因基督之名及聖神的德能行事。
 (2)因此,他們須在宣講天主聖言及施行聖事之事上,克盡厥職,並避免在信眾眼中有偏私之嫌的行為(20)。
 (3)除非有需要,否則未得准許,不可在所屬範圍以外施行洗禮,即使是為自己的教友。
12.主教是「天主的奧蹟」的首席管理人,同時在委予他們的教會中,也是禮儀生活的領袖。故此主教必須指示聖洗聖事的施行,使人藉此洗禮分享基督的王者司祭職。所以,主教應親自主持洗禮,尤其在復活守夜慶典中更須如此。成人的洗禮及其預備過程,也特別託付給主教。
13. 牧者(堂區主任司鐸)有責任協助主教向託付給他們照顧的成年人講授信仰要義,及為他們施洗,除非主教另有指示。牧者(堂區主任司鐸)也有責任在傳道員或其他有資格的教友協助下,以適當的牧民方法,輔導及準備候洗兒童的父母及代父母,並且為兒童施行洗禮。
14. 其他司鐸及執事,既然是主教及堂區主任司鐸(牧者)職務上的合作者,他們也要準備候洗者,並在主教或堂區主任司鐸的邀請或同意下,施行此聖事。
15. 尤其當候洗者人數眾多時,主禮可由其他司鐸及執事協助施行洗禮,亦可由教友協助擔任適合他們的部分。上述的安排,在禮儀各部分均有指示。
16. 當一個人危在旦夕,尤其在臨終時,如沒有司鐸或執事在場,任何一位信友,實際上,任何一位有正確意向的人,都可為其施洗,有時更必須這樣做。如果只是有死亡的威脅,則聖洗聖事應盡可能由一位信友,按人入教禮儀短式(第157-164條)施行。即使在此情況下,也該盡可能有小團體參與洗禮儀式,或盡可能至少有一、二位見證人在場。
17. 教友既然是司祭百姓,身為父母者,以及傳道員、助產士、家庭或社會工作者、護士及醫生等專業人士,因其工作的關係,便尤須按其所能,徹底認識在危急時施行洗禮的正確方式,並應得到堂區主任、執事及傳道員的指導。主教須在其教區內提供適當途徑,讓教友獲得這方面的指導。

參、舉行洗禮的必備條件
18. 洗禮中所用的水,為了作為真實的聖事標記,並合乎衛生要求,必須是潔淨的、真正的水。
19. 領洗池,或當時為在聖所內舉行洗禮而暫設的盛水器,須潔淨無瑕,以及美觀得體。
20. 如氣候寒冷,應預先安排把水燒暖。
21. 除非因為迫不得已的需要,否則司鐸或執事只可用為洗禮而祝福過的水施洗。在復活守夜慶典中被祝福的水,應盡可能在整個復活期中予以保留使用,以便更清楚標明聖洗聖事與逾越奧蹟的關係。在復活期以外的日子�堙A則較適宜在每次的洗禮中,重新祝福要用的水,好使教會所紀念及宣揚的救恩奧蹟,得以藉祝福經文而清楚地表達出來。領洗池間如供應流動的水,便在水流動時施行「水的祝福」。
22. 洗禮可採用浸洗式或注水式,兩者皆合法,唯浸洗式更恰當地象徵參與基督的死亡及復活。
23. 拉丁教會在施洗時採用以下的說詞:「我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你授洗。」
24. 在領洗間或聖堂內,須設有適當位置,以舉行聖道禮。
25. 領洗間是設置洗禮池或洗禮活水水泉之處,必須保留作為施行聖洗聖事專用,並該堪配作為基督藉水及聖神重生的地方。領洗間可置於聖堂內或聖堂外的小堂�堙A或在聖堂中其他顯眼的位置,並須有足夠的空間容納眾多的參禮者。復活期過後,復活臘燭應安放在領洗間內的顯要位置,好使每當舉行洗禮時,新領洗者可從燃點著著的復活臘燭領受燭光。
26. 在領洗間以外舉行的儀式,應按參禮團體的大小,及禮儀各部分的需要,在聖堂內不同的、適當的位置舉行。若領洗間不能容納全部慕道者及參禮團體時,慣常在領洗間舉行的儀式,可移到聖堂內較合適的位置舉行。
27. 所有新生嬰孩該盡可能在同日同一個典禮中受洗。除非有充分理由,同一聖堂不得在一日內舉行多過一次的洗禮。
28. 成人及兒童的洗禮日期,在禮典中分別有詳盡的指示。但不論何時,洗禮慶典須突出聖洗聖事的逾越特質。
29. 堂區主任(牧者)須小心及儘快在領洗登記冊上,記錄領洗者、施洗者、父母、代父母的姓名,以及洗禮的地點與日期。

肆、主教團可作之適應
30. 根據禮儀憲章(63b條)所示,主教團有權仿照羅馬禮書的洗禮儀式,編寫本地禮書中聖洗聖事的儀式,以適應當地的需要。禮書經宗座認可後,便可在所屬地區內使用。
就此而論,主教團有責任:
 (1)決定禮儀憲章39條所提出的適應方法;
 (2)順重和明智地衡量那些是當地人民獨特的傳統及文化因素,可適用於聖禮中,並向宗座建議他們認為有用或需要的適應,以便取得宗座同意後推行;
 (3)保留或修正現行本地禮書的獨特因素,務求符合禮儀憲章所示,並配合當代需要;
 (4)準備經文的譯文,使之能反映出當地語言及文化的特質,如對禮儀有所幫助,更可配上適當的音樂來詠唱;
 (5)適應及強調羅馬禮書中的導言,好讓聖事的施行人充分瞭解禮儀的意義,並有效地履行其職務;
 (6)整理資料,好使在主教團領導下籌劃的禮書,充分配合牧民之需要。
31. 為考慮如何實踐禮儀憲章第37—40及第65條所列之準則,傳教區內的主教團有責任審查民間採用的某些人社團儀式,是否適用,並決定是否將之納入基督徒洗禮的儀式�堙C
32. 當羅馬禮書的洗禮儀式提供多個任選的經文時,本地禮書也可附加其他類似的經文。
33. 歌詠能大大增添洗禮慶典的氣氛,激起參禮者的團結感,促進大家共同祈禱,並表達整個儀式所蘊含的復活喜樂。因此,主教團應鼓勵及協助音樂專才,為適合於詠唱的禮儀經文編寫曲調。

伍、主禮可作之適應
34. 主教應考慮現有環境及其他的需要,並顧及信友的意願,充分利用儀式中所提供的不同選擇。
35、除在對話及祝福部分中,可按羅馬禮書所示作適應外,主禮更可以針對特殊情況,作其他的適應。這類適應,在成人入教禮典及兒童入教禮典的導言中,有更詳盡的說明。

附注
(1)參閱教會工作法令第14條
(2)參閱哥1:13;羅8:15;迦4:5
(3)參閱若一3:1
(4)參閱教會傳教法令第36條
(5)參閱若6:55
(6)參閱奧斯定《天主之城》第10章6節;教會憲章第28條
(7)參閱教會憲章第11條
(8)參閱教會憲章第31條
(9)參閱若3:5
(10)瑪28:19
(11)參閱弗2:22
(12)參閱伯前2:22
(13)參閱大公主義法令第22條
(14)參閱弗5:26
(15)參閱伯後1:4
(16)參閱羅8:15;迦4:15
(17)參閱鐸3:5
(18)參閱羅6:4-5
(19)參閱弗2:5-6
(20)參閱天主教法典(1983)8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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