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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2)p.118-127
   

以信仰來看受刑人 

曾炫美

 


前言
傳統上,監獄被認為是高聳圍繞的獄牆,狹隘黑暗的監舍,荷槍實彈的守衛和殘酷貪婪的獄卒的「綜合」;是集合人類種種不道德的地方。「受刑人」這個字眼,在以前我也只能憑空想像,並對之保持距離,退避三舍。今日反省自思:「他們也是天主的子女,是我們的兄弟姐妹。」
一年多前,本人有幸到監獄生活體驗,實際與受刑人有所接觸,大大地改變了害怕的心理;且每次都令我感慨萬千,深思良久。為何十八歲以上且略曉刑法立法精神的成年人或品學兼優的學生,仍然做出一輩子引以為憾的犯罪行為?他們的內心世界又如何?有信仰的我們又該如何看待他們?我們能做什麼?下面就將這些問題一一加以探討。

一、犯罪動機、受刑人拘禁心理
首先,解釋何謂「受刑人」?所謂「受刑人」,是指因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受到刑罰處分而被拘禁在監,失去自由者。
從心理學的觀點而言,一個處於正常自由社會中的人,當遭遇到挫折時,可以用不同方式和途徑對抗所遭遇的各種挫折情境。我國近年來,由於社會結構之變化,家庭制度之推移,經濟景氣之變動,生存競爭之激烈,物質生活之奢侈化,道德倫理之式微,政治秩序之不安,警察治安之不足,或犯罪增多的惡性循環等等,都會促使個人犯罪,帶動社會犯罪的猖獗。這些犯罪行為包含很濃的「情緒」與「不由自主」的成分。而在社會狀況日趨複雜的情況下,受到最大衝擊的是成長中的青少年,以致青少年犯罪案件有惡化的趨向,影響社會安寧至鉅。根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觀護人調查報告,台灣地區少年犯罪原因,大致分為生理、心理、家庭、學校、社會及其他因素(包括失學、好奇心、虛榮心、懶惰遊蕩、外力壓迫、缺乏法律常識等)。一個人的個性或人格,並非從道德價值著眼,而是從一個人的整個活動來說明。個人的人格特質是在社會上與他人共同生活時漸漸形成的。因此,我們也有一份責任。
再讓我們看看受刑人的心理。美國學者Sykes認為,被禁於監獄中的受刑人,其入監之痛苦有:1.自由的剝奪。2.物質與受服務之剝奪。3.異性關係的剝奪。4.自主性的剝奪。5.安全感的剝奪。但他更指出監禁的社會意義是「道德的拒絕」,這種為社會所揚棄的「絕望感」才是受刑人的最大痛苦。受刑人為緩和這種痛苦與挫折,乃與其他受刑人積極產生互動。這種心理狀態,正是監獄化的基本原因1.。
另外,日本學者遠藤辰雄曾經分析受刑人之心理狀況如下:初期心理佔比例最高者為自暴自棄。其次三者比例相同,即1.認為一入監獄即有萬事皆終,一了百了的感覺。2.自認係由於自己的無法控制,而於犯行時行為失常。3.對於社會及特定的一些人遷怒。居第三位比例者為:「對自己之行為,因良心苛責,而感傷心悲歎。」居第四位比例者為:「決心在矯治機構中改過向善。」居第五位比例者是「絕望」。又,日本學者橋本鍵研究受刑人最感痛苦之事為時間與行動之受限制、無聊、沈悶、孤獨、脫離社會。而最感關心之事乃:家庭、出獄後的事情、身體、移送其他矯治機構、獄中的事。
舉一實例,一票據犯,原由於好心幫助朋友經濟上的困難。卻被朋友出賣,妄開支票,無法付清鉅款,於是被迫服刑。這位並非自身錯誤而背黑鍋的受刑人在被釋放後,回憶獄中的經驗(獄政欠佳情況),十分痛心疾首。期望獄政能加以改善,教化犯人安心自省,以期化腐朽為有用之材。這種值得同情的例子不在少數。
某教授言及參觀「少年輔育院」及「監獄」時,不論是在工廠或教室裡,所見到的是一雙雙呆滯或怨忿的眼神,不難體會到他們內心深處的吶喊。顯然地,他們恥於被人「參觀」。而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感化教育較偏重於受刑者形體的禁閉,而沒有達到他們心理與思想意念上的真正輔導與感化。因此,遴選受過專業訓練的社會工作及心理輔導人員,加入監獄及感化院的工作行列,以便從事專業性的心理輔導,並施以愛的教育,是很重要的。俾能身、心教育雙管齊下,而使受刑人獲得氣質上的改變,將來出獄後,可以開展新的生活,而不再故態復萌。當然,這種人力的投資,必須以政府的政策之配合作為大前提。

二、一般人的態度、獄政
監獄制度在人類社會生活中,是極其古老而又複雜的。一般人很容易籠統地認為監獄是用來囚禁犯人、懲罰犯人的「地方」。「監獄」長年來成為人類痛苦的極致或底層的象徵;「監獄」也被借用來暗示民間宗教輪迴「監獄」的可佈。有太多的社會偏見認為這些壞人應該多吃些苦頭。事實上,鄰國日本在戰前對監獄行刑制度,仍存著濃厚的「報復主義」觀念,認為監獄本來就是對犯罪人施以懲罰,給予痛苦,以嚇阻其再度犯罪,同時給社會民眾一個殺一儆百的場所,對受刑人根本不重視其基本人權。
然而,在近代人類民權運動影響下,戰後的日本頒行新日本國憲法,以保障基本人權為憲法最高指導原則後,整個監獄行刑的觀念與法制有了很大的改革。在現在所謂「現代監獄時代」,因人權理念的普及,監獄的矯治感化功能廣受肯定。
我國監獄行刑制度積弊深廣,主要是人權觀念未臻發達。監獄行刑的重點仍在監禁受刑人,限制其自由,使其接受贖罪的懲罰,而非對受刑人教育感化,使其適於新生的社會生活。因此,我們不但在監獄營建修繕的外形上,仍採高安全主義,以高大牆壁來防止逃亡,而且在監獄行政的運作上,也未致力於尊重受刑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所具有的一切權利。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在使受刑人悔改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監獄的設置,雖用以集中拘禁違法而被判處刑罰的人犯,使其暫時與社會隔離,以免其繼續犯罪而危害社會;並藉束縛其生活自由來警誡懲戒其作奸犯科或蹈陷法網;但是最主要的目的與功能,則在對受刑人施以矯治教化,使其知己過錯而改過向善;同時使其進修學業(少年監獄)或學習謀生技能,以備來日出獄後繼續求學或就職謀生。
傳統社會往往認為他們是犯過罪的「刑餘之身」,不願和他們親近。入獄前原有的社會地位、人格和信譽,經常難以回復,入獄時喪失的職業或經營的事業也不可再;長年囚獄也必使其財產權相當折損,有時且不免同胞父母生離死散,妻子兒女已各自東西;原來求學者,也多喪失學籍,使人生原有理想計劃完全幻滅。凡此種種打擊刺激,本就夠使出獄人難以忍受,若再加以謀生艱難的逼迫,社會歧視的屈辱,出獄人無法忍受這種世態炎涼和人情冷酷,往往會再仇視社會,怨恨人群,終至或以犯罪手段來謀求生活,或以殘酷行為來宣洩精神的苦悶或心理的怨恨。為免除這種後果,獄政之改良及社會大眾的正常心態,實為重要的一環。

三、信仰的態度、監守牧靈工作
自人類歷史之初,舉凡各民族、文化、宗教,傳統背景中,「尊重人」向來是人類倫理生活所共同努力追求的最高價值。
教宗若望廿三世也於一九六三年的「和平通諭」中,將聯合國的人權宣言稱為「極重要的文件」、「時代訊號」。其後,教宗保祿六世於一九六九年將和平文告命名為「和平之道路之一:推行人權」。他並表示:「教會深信推行人權是福音的要求,而且這是教會牧職上的中心工作之一。」梵二大公會議多次討論基本人權,其中一處提到:「教會根據委託於他的福音,宣佈人的權利,並承認和重視現代各地為推動人權所做的運動。不過,這類運動應沈浸於福音精神內,並應保衛這運動,不致受到偽裝獨立的損害。」(梵二「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四十一號」),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相當重視人權問題,他於「人類救主通諭」中,以相當長的篇幅(第十七號)來討論人權問題。他認為,倡導人權與教會在現代世界中的使命關係密切。尊重人權就是社會安定與普世和平的基礎。
一九五五年,聯合國深知「監獄中的人權,是人權中最薄弱的一環」。所以制頒「聯合國囚犯處遇最低基準規則」,明白揭櫫:「典獄制度之囚禁犯人,僅以基於正當理由而為拘禁及維護典獄規律所必要者為限,不得在此種拘禁之原有痛苦外,濫增受刑人之額外痛苦。」作為各國獄政之基本原則。現代監獄,以限制受刑人自由,為迫不得已的措施,不是為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而是為達到使受刑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是現代監獄行刑的最後目標。我們必須把握這一點。
從基本理論上來說,拘束一個人的自由是違背本性的,但對於犯罪者仍應行此限制自由的刑罰;不過仍應尊重其基本人權。下列情況可供參考:
(一)畢竟人犯還是人,不是「動物」。雖然「監獄」不能像觀光旅館一樣,讓犯人住在裡面享福,但是其生活水準,也不能和社會一般生活水準相差太遠。刑罰的主要目的是「教化」,而非「報復」。從信仰的角度看,瑪竇福音第五章39─44節,耶穌告訴我們:「不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當愛你們的仇人,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這些受刑人已經接受了懲罰,何以忍心再傷害他們?
(二)他們不應是被遺忘的一群,社會大眾對受刑人不要再存有偏見,增添他們不必要的痛苦。社會團體應儘量參與監獄所舉辦的活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妨礙監獄戒護安全的情況下),如球賽、康樂比賽,這樣才是真正推展再社會化。
(三)給他們重新做人的機會。監獄外的社會,不要歧視出獄的人。難道「一旦犯罪,終身流氓」?「一旦跌倒,不得再起」?瑪竇福音十八章伯多祿問耶穌說:「主啊!若我的弟兄得罪了我,我該寬恕他多少次?直到七次嗎?」耶穌對他說:「我不對你說:直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因此,我們應拿出勇氣接納他們,特別是工商業界對於他們的生計。在法律方面,也不應對他們有任何歧視,以期真正能促使他們改過向上。
在信仰的光照下,最普遍的人權基礎在於「人是天主的肖像」,人的尊嚴來自於他能與天主建立關係。因著天主聖子的降生,人成了新的受造物,基督為全人類帶來了救恩,為善人也為惡人。祂也要求人彼此相愛,並關心最小兄弟。受刑人便是最小兄弟。瑪竇福音廿五章四十節中,耶穌告訴我們:「凡你們對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再看看路加福音十五章所記載「亡羊的比喻」,對於罪人的悔改,天上的歡樂是多麼大。這些受刑人的悔過自新的能力,受社會大眾的影響很大。我們的幫助能牽引他們的良知,不只天上歡樂,受惠的還是我們社會大眾。
誰敢說:「我沒有罪」?誰會說:「我是強者」?或許後者有人敢說,但是否毫無軟弱的一面?那就值得懷疑了!若望福音第八章耶穌憐憫淫婦的過程,生動感人,大家都有自知之明,人人都有罪,都不敢定婦人的罪。難道在今天帶罪之身的我們,能在已受刑罰的受刑人身上,額外加給負擔、痛苦嗎?我們實在沒有權利。何況軟弱之軀的背後,有多少值得同情的地方。
下面是一個活生生的故事,是曾坐過監牢十一年的一個弟兄的見證。他來自一個問題家庭、破碎家庭,失掉平衡、被離棄、放蕩、暴力、反叛。十四歲坐監、逃亡、報復,在獄中屬危險犯,是造反者、野蠻人,咒罵世界,一心只想作惡。是誰使他改變,讓他一步一步的站起來?使他認清自己的罪惡?使他流下痛悔的眼淚?這一位就是我們信仰的耶穌基督。他之所以能重新站起來,是由於找到了生活的天主。他並向人保證在獄中:「如果有很多罪過,恩寵卻更多。」正如聖保祿宗徒所說的。而他與天主相遇的經驗,實該感謝某神父。
誠如上段所述宗教教誨之重要性。先總統蔣公在其所著《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中說:「在犯人裡面,有心理疾病的人,常佔很高的比例。」「人之所異於禽獸者,在其有精神生活,精神生活得不到安定,人格便陷入破碎的境域,個人不能保持其人格完整,社會也就不能保持安定的秩序,和良好風氣。……要一個人拾其破碎的心靈,完整其完整人格,科學還是無能為力的,惟有宗教信仰和人生哲學的基本思想,才是人格內在的安定力」。足見監獄牧靈之可行性。
宗教的力量能對青少年犯罪問題有所助益,這是許多人所肯定的。根據目前台灣統計,有宗教信仰的人大約佔百分之六十,但在大眾傳播上,宗教似乎是沈默的一群。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佈的「社會事務關懷」通諭中,提出宗教不再是個人的事,凡是任何人間的事情,宗教都有其看法,甚至提出解決之道。教宗提出二十年來造成今日阻礙倫理發展的倫理因素是:1.唯利是圖,2.權利慾。在百分之六十的信仰人士中有不少科學家、人文學家、律師,若能將信仰與科學結合,指出使人類進步的因素,提出道德的觀點,聯結整體,就能發揮很大的力量。教宗倫理的呼籲:「在求利時如顧及社會關懷,則利的距離不會太大。而在利用權力時關懷社會,則權力的利用成了服務。」如何將倫理道德的意識播散到受刑人身上,這是監守牧靈工作的重要使命。

結論
天主並沒有要求人必須拿出合乎道德的憑證,才使人成為祂的兒女。自永遠,天父就是敗子的父親,祂接受人,並不管他如何。只要是人祂就接受。這些被關在監獄中的人,一點不差的是天主的兒女,是我們的弟兄。他們由於不同的背景原因而造成一時的衝動,蹈陷法網、失去自由。獄中的經驗,已夠其終身遺憾了,何以同為在主內的兄弟姐妹,再忍心歧視他們呢?如果我們有勇氣清楚的透視自己,就得承認,在我們心靈的深處,不盡全是那麼純潔,不偏不倚,毫無過失的。
天主往往利用困苦環境來教育人,人靈就像一塊璞玉,需要天主藝術家一再的琢磨。破碎了物質與鑿飛了的碎片不明瞭這一切,但工作仍不斷地進行,直到有一天這靈魂醒過來,看得清清楚楚而舉心向上。
除了呼籲傳播媒體的協助、獄政的興革、管理人的培育、工商企業的接納、社會大眾的關懷、平等心的態度外,還須加上宗教的力量、監守牧靈工作的強化。幫助這些曾經跌倒、受傷者,重新適應、回饋社會。讓這張白紙上的污點成為一股強有力的記號,振奮生命的泉源,在痛苦中成為正人君子,在充滿關愛的社會中體驗溫暖,感受到自己是天主內的一家人。

 

註:

  1. 「監獄化」乃是受刑人自入監後,在此一非正式的受刑人團體生活,接受了監獄次級文化之濡染,遂變更自己原有的行為方式、思想與習慣、價值觀念,俾與原在監中之其他受刑人的行為標準相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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