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九九O年八月二日,伊拉克派軍侵入科威特,引起中東局勢緊張。美國派軍至沙烏地阿拉伯對抗伊國的暴行,聯合國也在大會中指責伊拉克的不對,並要求伊方撤軍。但伊拉克置諸不理,時勢鬧得相當激烈。
伊拉克是古代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的所在地,也是古代巴比倫王國的所在地。它對中東,尤其對聖經的影響很大。巴比倫國王漢摩拉比(Hammurubi)的法律對後世的影響很深。今從歷史方面來探討它對舊約的影響如下:
甲、歷史背景
亞莫利人(Amorites)所建立的巴比倫王國,很相似我國的漢朝。王莽篡漢之前為西漢,之後稱東漢。同樣地,亞述帝王杜加弟(Tukalti-Niunta I, 1244-1208 B.C)之前,我稱之為「前巴」,之後稱為「後巴」。
漢摩拉比王是「前巴」的第六代君王1.,他有如我國的漢武帝,是一位雄才偉略的國王。在即位初的十年,東征西討,擴展其國土。國土定型後,便重視興建廟宇,教育臣民,他的法律就是他的偉業之一。
「前巴」王朝統治巴比倫約三百年左右,為亞述帝國杜王所滅,直到亞述王被逐,另一新巴比倫王國興起。此時國王為巴比倫人,其中拿布高一世(Nebuchadrezzar I, 1146-1123)為著名的君王,他死後,王國衰弱一時。
公元前六二六年,內巴波拉沙(Nebapolasser)成為迦德亞王,便成立了一個迦德亞,或稱新巴比倫帝國(Chaldean or Neo-Babylonian Empire)。他在公元前六一二年滅了著名的尼尼微城。其子拿布高(Nebuchadrezzar 605-562)也東征西伐,兩次侵入耶路撒冷(公元前五九七和五八六年),且將以色烈民擄至巴比倫,史稱巴比倫流亡時代。
後期的巴比倫王國與舊約有密切的關係,但在此從略,今只探討漢摩拉比法典對舊約的影響。
乙、法律內容
漢摩拉比王自稱為貝爾神(Bel)所派遣的牧者,以照顧而且管理其臣民,為此頒佈了二百八十二條法律。其內容可以分為十項:
1.主持正義,即反對那些控告者(一至五條)。
2.處罰犯罪者,例如偷搶者(六至二十五條)。
3.治理土地和房屋法(二十六至四十九條)。
4.經商法,包括租貸、欠債和存款等(五十至一二六條)。
5.家庭法,包括家人的權利、子女的合法、收養和繼承等事項(一二七至一九四條)。
6.攻擊他人法(一九五至二一四條)。
7.職業法,包括醫生、理髮匠、建築師和造船等(二一五至二四O條)。
8.農業法,包括如何僱傭人、牧者和濫用工具等(二四一至二六七條)。
9.工資法,即工人、匠人和造船者的薪水(二六八至二七七條)。
10.奴隸買賣法(二七八至二八二條)。
丙、兩法比較
區華勝神父在《神學論集》第八十四期說:「以色列人不僅在抄襲、模仿比它較早的法律和制度,借用早已有名的聖地,而且更顯著地知道如何去用前人的文學和知識的遺產。」2.
我認為他說的很有道理。學者愛德華在其著作中認為,梅瑟法律比漢摩拉比法大約晚七百年左右3.,今舉幾個例子如下。
一、婚姻法:
亞巴郎的妻子撒辣依不能生育(創十六2),他建議丈夫去找他的僕婢加爾。亞巴郎從之,因此哈加爾有孕而生子依巿瑪耳(創十六15)。
亞巴郎這種娶妾生子的習俗很合乎漢摩拉比法典第一四五條所說的:「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生子,可娶一妾。如果他娶妾後而帶她回家,其地位與正妻不同,她仍然是妾。」這種作法在我國古代帝王中是司空見慣的。
漢摩拉比法典又規定說:「如果一個婦人懷恨其夫,且對他說:你不該佔有我。要先找出不喜歡的原因。如果她丈夫不理睬她的話,她可拿起自己的妝奩而回到自己的父親那裡。」(一四二條)。
雅各伯和他妻子辣黑耳的故事,與亞巴郎似。「辣黑耳就將自己的婢女彼耳哈給了雅各伯作妾,雅各伯親近了她,她遂懷孕,給雅各伯生了一生(子),名丹。」(創卅4∼6)
由此可知,希伯來人的婚姻習俗與巴比倫王的法律是一致的。
二、僕婢法:
聖經記載:「假使你買了一個希伯來人作如僕,他只勞作六年,第七年應自由而離去,無需贖金。」(出廿一2)如此作法也相似漢摩拉比法的第一一七條。但漢法規定的是三年,而希伯來人法卻延長為六年。
三、死刑:
漢摩拉比法沒有死刑,而只規定罰款——三十個協刻耳(二O七條)5.。可是梅瑟法律有死刑:「凡打人至死的,應受死刑。」(出廿一12)
巴比倫法規定:「如果一個兒子打自己的父親,會失去其手。」(一九五條)但是梅瑟法律比這嚴格,即受死刑:「凡打父親或母親者,應受死刑。」(出廿一15)
四、報復法:
梅瑟法律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廿一24∼25)此法與漢摩拉比法相同(二O九∼二一四條)。此法為耶穌基督所斥,他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瑪五38∼39)
五、賠償法:
聖經說:「假使二人吵架,一人用石頭或鋤頭打了另一人,被打的人未死,卻應臥床休養,他以後若能起床,能扶杖出外,打他的人,可免處分,但應賠償他失業的損失,把他完全醫好。」(出廿一18∼19)這也與漢摩拉比法所說的相同(二O六條)。
聖經又說:「牛若牴死了一個奴僕或婢女,應給僕婢的主人三十銀協刻耳,牛應砸死。」(出廿一32)這也與巴比倫法很相似。
六、財產法:
梅瑟法律對託管物遺失的賠償法說:「假使有人將銀錢或物品文人保存,而銀錢或物品從這人家中被偷去,若賊人被尋獲,應加倍賠償……」(出廿二6∼14)漢摩拉比法也有此說。
七、社會階級:
在漢摩拉比的社會中有三種階級,最高階級是貴族(Awilum),享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其次是平民(Plebeian),雖然這些人稱為自由人,但受到一些限制。最後是奴隸(Wardum)7.。這三種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例如,如果得罪平民,自然比得罪貴族的罪要輕得多了。
在希伯來人的法律中,也有三種不同階級的人8.,自由人、奴隸和外人(GER)。這裡所指的「外人」是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
總之由以上幾點,我們得知巴比倫王漢摩拉比的法律對舊約是有很深的影響。
(作者現任美國海軍醫院住院司鐸)
註釋:
- 前巴比倫王表:
B. C.
2295 Sumu-abu, founder of the dynasty, reigned 14 years
2281 Sumu-la-ilu, his son, ? 36 ?
2245 Cabium, his son, ? 14 ?
2231 Apil-Sin, his son, ? 18 ?
2213 Sin-muballit, his son, ? 20 ?
2193 Hammurabi, his son, ? 43 ?
2150 Samsu-iluna, his son, ? 38 ?
2112 Abi-eshu′, his son, ? 28 ?
2084 Ammi-ditana, his son, ? 37 ?
2047 Ammi-zaduga, his son, ? 22 ?
2025 Samsu-ditana, his son, ? 31 ?
11 kings of the First Dynasty of Babylon reigned 301 years
- 神學論集84期,p. 176.
- 見參考書The Hammurabi Code, p. 115.
- 同上,p. 131.
- Shekel,古代幣名。
- The Hammurabi Code, p. 132.
- Sabalino Moscati: Ancient Scmitic Civilization p. 81。Putnam's Son N.Y. 1952.
- Hammurabi Code, p. 121.
主要參考書:
- The Hammurabi Code: by Chilperic Edwards, Kennikat Press 1971.
- Ludwig's Handbook of O.T. rulers and cities, by Charles Ludwig. Accent Books. 1984.
- The New Westminster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Edited by Henry Snyder Gehman, The Westminster Press, Philadelphia 1970.
- Encyclopedia Americana; by Grolier Incop. Vol. 13th. Danbery, Connecticut, 1989.
- 神學論集75期(1988),鄒保祿著「閃族對古代近東的貢獻」。
- 神學論集84期(1990),區華勝著,救恩史中猶太人及非猶太人間的關係。
- George Arthur Buttrick: The interpreter's Bible. Abinngton Press New York. Vol. 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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