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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1)p.221-226
   

漢摩拉比法對舊約的影響    

 

鄒保祿

 


前言
一九九O年八月二日,伊拉克派軍侵入科威特,引起中東局勢緊張。美國派軍至沙烏地阿拉伯對抗伊國的暴行,聯合國也在大會中指責伊拉克的不對,並要求伊方撤軍。但伊拉克置諸不理,時勢鬧得相當激烈。
伊拉克是古代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的所在地,也是古代巴比倫王國的所在地。它對中東,尤其對聖經的影響很大。巴比倫國王漢摩拉比(Hammurubi)的法律對後世的影響很深。今從歷史方面來探討它對舊約的影響如下:

甲、歷史背景
亞莫利人(Amorites)所建立的巴比倫王國,很相似我國的漢朝。王莽篡漢之前為西漢,之後稱東漢。同樣地,亞述帝王杜加弟(Tukalti-Niunta I, 1244-1208 B.C)之前,我稱之為「前巴」,之後稱為「後巴」。
漢摩拉比王是「前巴」的第六代君王1.,他有如我國的漢武帝,是一位雄才偉略的國王。在即位初的十年,東征西討,擴展其國土。國土定型後,便重視興建廟宇,教育臣民,他的法律就是他的偉業之一。
「前巴」王朝統治巴比倫約三百年左右,為亞述帝國杜王所滅,直到亞述王被逐,另一新巴比倫王國興起。此時國王為巴比倫人,其中拿布高一世(Nebuchadrezzar I, 1146-1123)為著名的君王,他死後,王國衰弱一時。
公元前六二六年,內巴波拉沙(Nebapolasser)成為迦德亞王,便成立了一個迦德亞,或稱新巴比倫帝國(Chaldean or Neo-Babylonian Empire)。他在公元前六一二年滅了著名的尼尼微城。其子拿布高(Nebuchadrezzar 605-562)也東征西伐,兩次侵入耶路撒冷(公元前五九七和五八六年),且將以色烈民擄至巴比倫,史稱巴比倫流亡時代。
後期的巴比倫王國與舊約有密切的關係,但在此從略,今只探討漢摩拉比法典對舊約的影響。

乙、法律內容
漢摩拉比王自稱為貝爾神(Bel)所派遣的牧者,以照顧而且管理其臣民,為此頒佈了二百八十二條法律。其內容可以分為十項:
1.主持正義,即反對那些控告者(一至五條)。
2.處罰犯罪者,例如偷搶者(六至二十五條)。
3.治理土地和房屋法(二十六至四十九條)。
4.經商法,包括租貸、欠債和存款等(五十至一二六條)。
5.家庭法,包括家人的權利、子女的合法、收養和繼承等事項(一二七至一九四條)。
6.攻擊他人法(一九五至二一四條)。
7.職業法,包括醫生、理髮匠、建築師和造船等(二一五至二四O條)。
8.農業法,包括如何僱傭人、牧者和濫用工具等(二四一至二六七條)。
9.工資法,即工人、匠人和造船者的薪水(二六八至二七七條)。
10.奴隸買賣法(二七八至二八二條)。

丙、兩法比較
區華勝神父在《神學論集》第八十四期說:「以色列人不僅在抄襲、模仿比它較早的法律和制度,借用早已有名的聖地,而且更顯著地知道如何去用前人的文學和知識的遺產。」2.
我認為他說的很有道理。學者愛德華在其著作中認為,梅瑟法律比漢摩拉比法大約晚七百年左右3.,今舉幾個例子如下。
一、婚姻法:
亞巴郎的妻子撒辣依不能生育(創十六2),他建議丈夫去找他的僕婢加爾。亞巴郎從之,因此哈加爾有孕而生子依巿瑪耳(創十六15)。
亞巴郎這種娶妾生子的習俗很合乎漢摩拉比法典第一四五條所說的:「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生子,可娶一妾。如果他娶妾後而帶她回家,其地位與正妻不同,她仍然是妾。」這種作法在我國古代帝王中是司空見慣的。
漢摩拉比法典又規定說:「如果一個婦人懷恨其夫,且對他說:你不該佔有我。要先找出不喜歡的原因。如果她丈夫不理睬她的話,她可拿起自己的妝奩而回到自己的父親那裡。」(一四二條)。
雅各伯和他妻子辣黑耳的故事,與亞巴郎似。「辣黑耳就將自己的婢女彼耳哈給了雅各伯作妾,雅各伯親近了她,她遂懷孕,給雅各伯生了一生(子),名丹。」(創卅4∼6)
由此可知,希伯來人的婚姻習俗與巴比倫王的法律是一致的。
二、僕婢法:
聖經記載:「假使你買了一個希伯來人作如僕,他只勞作六年,第七年應自由而離去,無需贖金。」(出廿一2)如此作法也相似漢摩拉比法的第一一七條。但漢法規定的是三年,而希伯來人法卻延長為六年。
三、死刑:
漢摩拉比法沒有死刑,而只規定罰款——三十個協刻耳(二O七條)5.。可是梅瑟法律有死刑:「凡打人至死的,應受死刑。」(出廿一12)
巴比倫法規定:「如果一個兒子打自己的父親,會失去其手。」(一九五條)但是梅瑟法律比這嚴格,即受死刑:「凡打父親或母親者,應受死刑。」(出廿一15)
四、報復法:
梅瑟法律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疤還疤。」(出廿一24∼25)此法與漢摩拉比法相同(二O九∼二一四條)。此法為耶穌基督所斥,他說:「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瑪五38∼39)
五、賠償法:
聖經說:「假使二人吵架,一人用石頭或鋤頭打了另一人,被打的人未死,卻應臥床休養,他以後若能起床,能扶杖出外,打他的人,可免處分,但應賠償他失業的損失,把他完全醫好。」(出廿一18∼19)這也與漢摩拉比法所說的相同(二O六條)。
聖經又說:「牛若牴死了一個奴僕或婢女,應給僕婢的主人三十銀協刻耳,牛應砸死。」(出廿一32)這也與巴比倫法很相似。
六、財產法:
梅瑟法律對託管物遺失的賠償法說:「假使有人將銀錢或物品文人保存,而銀錢或物品從這人家中被偷去,若賊人被尋獲,應加倍賠償……」(出廿二6∼14)漢摩拉比法也有此說。
七、社會階級:
在漢摩拉比的社會中有三種階級,最高階級是貴族(Awilum),享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其次是平民(Plebeian),雖然這些人稱為自由人,但受到一些限制。最後是奴隸(Wardum)7.。這三種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例如,如果得罪平民,自然比得罪貴族的罪要輕得多了。
在希伯來人的法律中,也有三種不同階級的人8.,自由人、奴隸和外人(GER)。這裡所指的「外人」是介於自由人和奴隸之間的。
總之由以上幾點,我們得知巴比倫王漢摩拉比的法律對舊約是有很深的影響。

 

(作者現任美國海軍醫院住院司鐸)

 

 

註釋:

  1. 前巴比倫王表:

    B. C.
    2295 Sumu-abu, founder of the dynasty, reigned 14 years
    2281 Sumu-la-ilu, his son, ? 36 ?
    2245 Cabium, his son, ? 14 ?
    2231 Apil-Sin, his son, ? 18 ?
    2213 Sin-muballit, his son, ? 20 ?
    2193 Hammurabi, his son, ? 43 ?
    2150 Samsu-iluna, his son, ? 38 ?
    2112 Abi-eshu′, his son, ? 28 ?
    2084 Ammi-ditana, his son, ? 37 ?
    2047 Ammi-zaduga, his son, ? 22 ?
    2025 Samsu-ditana, his son, ? 31 ?
    11 kings of the First Dynasty of Babylon reigned 301 years

  2. 神學論集84期,p. 176.
  3. 見參考書The Hammurabi Code, p. 115.
  4. 同上,p. 131.
  5. Shekel,古代幣名。
  6. The Hammurabi Code, p. 132.
  7. Sabalino Moscati: Ancient Scmitic Civilization p. 81。Putnam's Son N.Y. 1952.
  8. Hammurabi Code, p. 121.

 

主要參考書:

  1. The Hammurabi Code: by Chilperic Edwards, Kennikat Press 1971.
  2. Ludwig's Handbook of O.T. rulers and cities, by Charles Ludwig. Accent Books. 1984.
  3. The New Westminster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Edited by Henry Snyder Gehman, The  Westminster Press, Philadelphia 1970.
  4. Encyclopedia Americana; by Grolier Incop. Vol. 13th. Danbery, Connecticut, 1989.
  5. 神學論集75期(1988),鄒保祿著「閃族對古代近東的貢獻」。
  6. 神學論集84期(1990),區華勝著,救恩史中猶太人及非猶太人間的關係。
  7. George Arthur Buttrick: The interpreter's Bible. Abinngton Press New York. Vol. 1.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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