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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0)p.087-101
   

基督徒如何做倫理的選擇

 

詹德隆

 


一、引言
「倫理的選擇」是指什麼?要如何進行?是否先需要一些條件?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在做選擇時有什麼異同?1.
這是幾個基本的問題,可以詳細的發揮,但我們的重點在於介紹一套整體的思想,使我們能夠更清楚的了解倫理生活與信仰生活的關係,同時看出倫理生活與全部生活(包括心理成長、社會意識、理性、教育程度等等)的關係。我們與非基督徒構成同一個社會,我們的價值觀應該設法讓他們了解並接受。
為了顯示這整體倫理觀的實質作用,我們先提出幾個具體的倫理個案做為背景,講理論的時候,我們會用這些個案做例子。
在個案介紹之後,我們要列出倫理選擇所需要的條件,某些條件是屬於信仰方面的,另一些則是一般性的。條件越是充足,越有可能做出高品質的倫理選擇。談過選擇的條件之後,我們再來看幾個比較普遍的倫理選擇方法。
除了澄清倫理選擇的性質與其生活中的定位之外,我們也可以澄清個人最需要努力的地方,為能更有效地答覆主的召叫,並為祂作證。


二、個案
個案一:
林先生在一家工廠工作五、六年之後,因為工作環境空氣污染的關係,他得了肺病,這是一種絕症。
今年二月住進馬偕醫院,因為逐漸無法自己呼吸,所以住在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家裡的經濟狀況並不好,幸好他有勞保。
如果從加護病房搬到普通病房,繼續用呼吸器,應該還可以活幾個月,但是死亡的可能性較大,因為不易急救。如果住在普通病房,需要有家人陪伴或自費請一名護工,但他們不太願意花這筆錢,所以把病人留在加護病房。
醫院的醫生主張搬出來,但家屬不願請護工。家屬去請教一名醫學倫理學家,這位專家說可以停用呼吸器,讓病人自然死亡,但醫生和牧師都不敢這樣做。
你認為該怎麼做呢?
個案二:
宋醫師是榮總小兒加護病房的主治醫師,前天上午,有位張太太生了一個體重一千一百公克的早產女嬰。今天中午,父母親談要孩子出院。醫生知道如果孩子出院一定會死。昨天宋醫師已經跟父母解釋清楚孩子的情況:活下去的可能性很高,沒有任何後遺症的可能性也相當高。照榮總的統計,這種體重的小孩存活率為82%,後遺症方面(腦部、肺部受損或眼睛視力不良)可能性只有20%。關於醫療費方面,平均要花三、四十萬元。
當醫師知道父母決定要孩子出院,他的良心很不安。他知道父母是因為現實問題而不得不忍痛犧牲辛苦懷胎的骨肉,但是他認為自己有責任保護這無辜的生命,所以他不答應讓女嬰出院。他知道這個決定會引起很多醫院裡的問題。在法律上,父母放棄嬰兒生存的權利是違法的,但從沒有人告發。
個案三:
瑪利是一位虔誠的基督徒,在結婚廿年後,他的先生離開了她,跟另一女友同居。經過兩、三年的努力,情況無法改進,先生不願放棄女友,也不願跟瑪利一起接受家庭輔導,朋友們也感到無能為力。瑪利非常痛苦,一直作惡夢。她一生努力建立的家庭已完全破碎,三個孩子雖然支持她,但也受到很大的影響。
瑪利最大的問題是她覺得無法唸完「天主經」(主禱文),因為她無法真正寬恕她先生,心中一直充滿無法解散的恨。
個案四:
林春美今年45歲,高中畢業,丈夫是相當出名的工程師,他們有三個孩子。老大智能不足,行動也不方便,18歲時又發現患有輕微的慢性精神分裂。他們夫妻覺得無法把孩子留在家裡,因為負擔太重,看到他這樣心理也很難過。如果住院,一個月要三萬多,也覺心痛。幸好他們認識社會局局長,局長寫了一張紙條,肯定這孩子家境貧窮,醫療費用和住宿費全部由政府負擔,並且把孩子安排在市外一家全台灣最好的省立療養院。林春美是在教會長大的,小時候很想嫁給一位牧師,但後來怕牧師太窮,不過她非常有愛心。她也很注意國家、政治,對自己所生的老大也曾毫無保留地付出了18年的愛心;只是孩子的精神分裂發作之後,她無法維持下去。
這種安排是否違背倫理?是否違背基督徒的倫理?
三、作選擇的條件
我們可以很容易的觀察出基督徒的信仰經驗有許多不同的程度;所謂的「倫理發展」,也有不同的程度。就心理方面來講,人格的發展、成熟度也有很大的不同,自我的內在力量差距也頗大。而基督徒在作倫理選擇時,跟這些因素似乎有很大的關係。
信仰成熟、倫理判斷能力成熟、人格健康成熟,並且在人際關係方面受過訓練、培養過多種德行、受過教育、又知道自己知識上的不足,且知道如何去研究問題的這種基督徒很少。如果用較寬的尺度來衡量,恐怕不到5%!如果我們假定一個人已有了以上的條件(都是作倫理選擇以前的條件),我們的題目會比較好講,但這種假設並不實際,因為絕大多數的人無法這樣作選擇!

作選擇的條件

以下將稍微解釋所列的這些條件。在不同國家文化中所作的調查顯示,有20%的人心理是不健康的2.。比方說,一個人沒有能力維持正常的婚姻關係,或許他無法忍受親密的人際關係,因此無法滿足配偶正常合理的需要;或者,倘的情緒生活變化非常大,使配偶無法長期地忍受;或因為自己的情緒所產生的家庭問題,使得這個家庭無法過正常的生活。如果社會環境許可,他們大概會離婚;如果不能離婚,人概是分居,或勉強住在一起,但一點都顯不出天主子女的喜樂和友愛。毷然有病,我們能要求多少呢?如果能夠提供治療,或許有希望改善他們的生活;但他們是否願意承認有心理上的不健康?
除了以上20%的人以外,還有80%,就是大多數人。我們是否可以假定他們是成熟的呢?如果他們已達到成人的年齡,心理學家認為有80%還是不成熟,而且其中大部分已不再成長了;意思是說,再過20年,他們不會更成熟!3.他們主要的問題不是有病,只是不成熟,但他們的不成熟就很影響他們的倫理生活。
問題的癥結在於他們的潛意識,所以自己看不出這癥結,雖然一直受它的影響。碰到某一情況時,心理深處的反應很像小孩子;而小孩子是自私的,以自己的利益為主,如被愛、得到肯定、感到安全、或害怕等等原始的反應。一般人無法察覺自己這種幼稚的反應,但這反應仍然存在,並大大影響他意識中所作的判斷。比方說,選擇終身伴侶時,所找到的人是一位保護她的好爸爸,但她自己根本不知道。結果,這保護者在結婚後不久,開始注意事業而少注意太太不成熟的需要,因而引起家庭問題。或者,在婚前因為怕失去這位朋友,所以跟他建立超友誼的關係,但自己並不知道是這個理由。本來她很反對婚前性行為,但潛意識的需求使她推翻了原有的價值觀,她現在認為時代不同了,大家都這麼作等等,實際上這是將行為合理化。表面上這是倫理問題,當事人改變了自己對婚前性行為的看法;實際上,心理的潛意識需求正在操縱一個人的自由。如果她能夠更深入的了解自己潛意識的需求,她才能好好的帶領隱藏在自己內心的「小孩子」,不讓小孩子做主!
我們要考慮的第三種條件是屬於所謂的「倫理發展」4.。認知心理學的專家發現,除了認知的發展,我們有一種倫理判斷方面的發展。如同認知的發展一樣,倫理的發展會經過一定的階段,這些階段的次序是一定的,一個階段接另一個階段,總共有六個階段,分三個層次。當我碰到任何一個倫理問題時,我都用同樣的思考方式來判斷。比方說,我要做一個好孩子,不管碰到什麼問題,我問自己:在這種情況下,一個好孩子該作什麼?我就照這標準來答覆。另一個人跟我很不一樣,他的想法是:如何保持和諧的人際關係。又有人較注意守法,他知道教會傳下來的道德規範,他就完全照規範作決定,不管別人高興或不高興,不管痛苦或不痛苦,他就是不願意違背任何教會的倫理規範(當然,在實際生活中,他的行動不一定每次都照自己的倫理判斷,這是他犯罪的時候)。那麼,倫理發展專家認為只有最高的倫理發展階段是成熟的,這是所謂的「有原則的」倫理判斷。剛才所舉的例子不屬於高層次的判斷,而是中層次的,所謂的「常規」層次。
實際上,大部分成人作倫埋判斷的時候所注意的是:不要傷感情,設法保持和諧,滿足別人對自己的期待,不要跟別人不一樣。較成熟一點的,他努力遵守教會的法律和規範,或所謂的道德律或國家的法律。還有少數人很不成熟,把道德生活看作交易:我對你怎麼樣,是因為希望你對我也這樣。但是真正成熟的倫理判斷是以正義和人權為基礎,雖然注意人情因素,也瞭解各種規範和法律,但有自己的獨立判斷能力,以法律的精神來判斷是非。
大部分教會裡面的倫理神學著作是以這些倫理原則為判斷的基礎。但是教會裡的信友和教師並不能以這些原則作日常生活中的倫理判斷,因為他們個人的需要倫理發展已停在較低的階段。成熟的人大概不會超過10%。比方說知道「人權」這個名詞的人很多,但實際上瞭解的人很少,在具體的生活中還是無法尊重別人的人權,特別當別人的權利限制我的自由或我的利益時。比方說,榮總的小兒科醫生不能保護早產兒的生存權;馬偕醫院病人的家屬利用勞保(就是社會資源),不讓病人離開加護病房;為了省錢,工程師的太太利用人際關係使自己的孩子變成貧民,以免費得到照顧等。
如果我們利用各種機會促進信友的倫理發展,我們也就提高大家作真正倫埋選擇的能力。

倫理發展

除了人格和倫理的發展,心理學家發現宗教信仰本身也經過不同的階段而有所發展。不管是那一種宗教信仰,我們發現有共同的發展過程。如同倫理發展一樣,信仰發展方面的成熟度常常不很高。如果一個基督徒的信仰不成熟,他的倫理選擇很可能是不成熟的。
比方說,31到40歲的信徒中,有1/3強屬於第三階段(傳統信仰);1/5屬於第四個階段;另外有1/3已超過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的信友大概就會不加批評地接受教會傳統的道理,牧師或神父可以告訴他們應該作什麼。對教會以外的人,他們不太能接受,也相信他們不能得救。他們的信仰不容易影響全部的生活。第四階段的人就不一樣,他們很注意信仰的內在體驗,也喜歡在小型的信仰團體中作分享,他們很注意信仰與生活(就是倫理)的一致,他們有相當高的理想,也不會盲目接受教會的倫理指導。他們需要瞭解,以自己內在的經驗證實教會的道理,有時候他們不能接受教會的一些道德觀念,如離婚的禁止。            

信仰發展5.

第五階段的信仰是更成熟的,他們比較願意承認自己和教會的限度,同時繼續努力付出愛心,雖然得不到很好的報答。他們比較能夠接受其他的宗教,並向他們學習。他們不再依賴神恩性的領導者。這樣的人比較可以接受孤獨,更有自由完全服從自己的良心,只要天主瞭解,為他們就夠了。但這種人不很多。

在基督宗教的範圍裡面,一個成熟的信仰應孩有幾個特點,這些特點將會產生一些基督化的倫理選擇。以下要談的就是這些特點。
一個基督徒該把自己最中心的地位給基督。我生活的中心不是自我或自我的發展,而是基督和祂的天國,我不只是知道這個道理,而且我曾體驗過這是正確的。我真正渴望體會出耶穌基督的自我意識,把這意識當作自己的。這是信仰發展論第四階段才能有的經驗。如果有深度的信仰體驗,我應該逐漸體會並接受十字架的道理,就是說發現痛苦和死亡的積極意義。如果我可以接,受痛苦,,如果我因為基督而可以接受死亡,我的倫理選擇就得到最大的自由,,我沒有什麼好保留的。我可以為真理、為人權、為正義作證到底。同時,我已不把任何有限的價值看得太絕對化了,所以我也不會盲目地接受苦或去死。比方說,我雖然很忙於牧養主的羊群,但我可以取得足夠的休息,因為知道羊群還有其他的牧人和基督善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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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能夠分享耶穌的倫理意識,我們所體會到的倫理價值觀非基督徒也能體會得到。這是因為我們相信所有的人都是由同一位造物主而來的。任何人,不管是否已經接受了福音,都有可能認同福音的倫理價值觀。包括「愛仇」在內,因為我們的「愛仇」並不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有道埋,非基督徒也能夠瞭解。但由於我們一直強調要愛人如己,要重視每一個人的尊嚴,要優先照顧受苦者,所以基督徒的確表現得與別人不一樣。我們與基督所建立的感情、我們對天父的孝愛,傾注在我們心中的聖神(就是三位一體天主內在的愛)都給我們力量作出倫理上最好的選擇,並且加以實現。不過,這還是少數基督徒的情況。
接下來我們看第五種條件。我們的倫理生活大部分是習慣性的,有修養的人習慣性地作許多好的倫理選擇。比如說,他約會守時、待人有禮貌、做事有恆心、人際關係上以同理心的態度善解人意、做事認真等等。這些德行有一部分是在成長的家庭裡學來的,有一部分是自己經過長期的努力所培養的。他不必常常決定要不要守時、要不要作完某個工作、要不要說實話、要不要對某人客氣、要不要搶位子。但是為沒有修養的人,以上每一種情況都該作選擇!有德行的人,他什麼時候需要作選擇呢?大概是在有新的狀況出現時,或有特別困難的處境,如面對一群不講埋的人時,自己是否該保持禮貌;另一種相當普遍的情形是價值衝突時,不得不作選擇,如守時和應付突發事件。德行的培養是長期努力的結果,我們假定基督徒是一個有修養的人,雖然知道很多時候並不是這樣。如果努力培養德行,一定有助於倫理的選擇。
第六種條件是「知識」,包括一般知識和倫理知識。以環保為例,保護環境的倫理責任感跟環保方面的知識很有關係。如果我們較具體地瞭解自己本身的生命、健康,與自然環境的清潔和污染有多麼密切的關係,我們就容易感到環保的責任。如果我們什麼都不知道,只是聽一些口號或被政府懲罰,我們較不容易負起倫理責任,選擇積極的辦法,如拒用保特瓶或回收廢紙。除了環境科學所提供的資料外,如果我們重新去認識神學的創造論,這神學的知識會幫助我們發現,保護生態環境就是朝拜造物主的具體行動。
我們發現專業的知識是倫理選擇所需要的。在我個人的工作範圍裡,我需要專業的知識;如果我作輔導工作,我該瞭解輔導的學問和技術,一般常識是不夠的。有專業知識我才不會傷害人,我才知道自己能力的限度等等。如果自己深深體驗專業知識的重要性,當遇到自己專長以外的問題時,就會請教有專業知識的人。比方說,遇到醫學倫理的問題(如植物人、安樂死…)我不會自作主張。或自己的小孩上幼稚園,我不會替老師決定小孩應怎麼樣上課,學不學寫字,但我會調查這個老師是否有資格教幼稚園。因此,作倫理選擇時,常需要有專業的知識,無論是自己的或參考別人的。專業知識是倫理選擇的條件,增加知識就是提高作倫理選擇的能力。
除了專業知識以外,很需要有所謂的「廣泛」知識。比如:一個醫生除了他對狹義醫學的知識以外,還需要瞭解人的整體層面,他會考慮到病人的情緒、宗教信仰、自由決定的權利等等。醫生得肯定病人的尊嚴。如果他有廣泛的知識,他對病人的宗教(比如佛教)會有一些基本並客觀的瞭解。廣泛的知識常是可以增加的,需要努力充實自己,以改善倫理選擇的能力。
第七種條件是人際關係方面的技巧。很多人作錯倫理判斷的理由是因為自己沒有能力實現他們該作的決定,所以他們作別的決定。如果我怕面對人與人間的衝突,因為不知道如何圓滿地解決,我大概就會選擇避免衝突。如果我不知道怎麼安慰一個很痛苦的人,我大概不會決定去找他。如果我不知道怎麼組織自己的思想,我大概不會答應給別人解釋信仰的道理。因此,種種人際關係方面的技巧都很值得學習,因為這些技巧給我們更大的自由作好倫理的選擇。
最後的一個條件就是自由、真正的自由。「我是否願意照我的良心作決定?」「我現在面對這個具體的倫理行為,是否願意負起道德責任?」如果我不願意,這就是犯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說:「在良心深處,人發現法律的存在。這法律的來源並不是人,人卻應服從之。這法律的呼聲告訴人應當好善、行善並戒惡,在必要時,便出現於人心:這事應當執行,那事應當避免。人擁有天主在其心內銘刻的法律,而人性尊嚴就在於服從這法律;在來日,人將本著這法律而受審。良心是人最秘密的核心和聖所,在這聖所內,人獨自與天主會晤,而天主的聲音響徹於良心至秘密的角落,……‥信友憑了對良心的忠實,而同他人攜手合作,以探求真理,並在真理內,解決私人和社會生活所掀起的道德問題。」(#16)

四、作倫理選擇的方法
現在我們來看該如何作倫理選擇。
第一個方法是「習慣」。一個有修養的基督徒,在面對一般的日常倫理問題時,他幾乎不需要作特別的選擇。比方說,如果他一向是很誠實的人,他不必選擇要誠實,他只要保持這個態度就可以了。
另一種作倫理選擇的方法是「憑直覺」。除了習慣以外,這是最普遍的方法。處在某種情況而需要作倫理判斷時,自己知道該怎麼決定,而這不是刻意想出來的。如果所面臨的事情不是重大的或很急的,這樣作決定就可以了,除非從過去的經驗自己知道在某一方面的直覺反應常是錯誤的。實際上,直覺的來源不是很清楚,可以說是全部的自我,包括我的德行習慣,我的知識,也包括我的各種不成熟,甚至於潛意識的問題等。因此,倫理的直覺,雖然常是非常寶貴的,但也常是錯誤的,需要接受考驗。
當一個人知道,自己的直覺不可靠,時間又很急,或根本沒有什麼直覺,他只好接受權威的意見。這是另一種作倫理選擇的方法。雖然方法不理想,但有時候不能採用其他更好的辦法。
最好的選擇方法是「分辨」。其實,這方法包括直覺,也重視習慣,這方法不忽略專家的意見。不過,需要時間。作較大的倫理選擇時,這是應該採用的方法。
「分辨」這個方法是很自然的方法,也是科學的方法7.。有四個步驟:經驗、瞭解、批判和決定。比如說,日常生活中因為某種經驗我們得到一個新的領悟;然後,我們設法去證實這領悟;如果發現是正確的,我們就照這領悟去作事。舉例來說,我跟一位傷害過我的人有較深的交談(新的經驗),使我終於瞭解為什麼他傷害了我(領悟);越談越發現他的確沒有其他的抉擇,又很不願意傷害我(批判),所以我決定寬恕他,並幫助他(決定)。科學家作科學研究也是用這個方法:作試驗時(經驗)得到新的靈感(瞭解)作出假設,並設計更多的試驗來批判他的假設(批判);如果成功,軌發表研究報告(決定)以分享新知識並讓別的學者作更多的試驗。
面臨倫理選擇時,我們會搜集資料,這是「經驗」。所謂的「資料」包括我所面對的情況本身:有一個可以活下去的嬰兒,但因為父母的決定,他就要死掉。資料也包括這方面的統計資料,法律的知識,一般流行的社會觀念、社會福利的實際情況,我對生命的意義、人權的瞭解等等。資料還包括個人內在的經驗,如我從過去碰到的個案所得到的智慧。我的情緒反應也是很重要的資料。如我對這小女孩的同情,我強烈的正義感;我可以意識到自己多渴望能夠生一個小女孩,而人家生了之後就不要。同時我會同情這些父母的焦慮。另外我也很怕引起醫院和同事的麻煩,甚至於導致醫院不讓我升格,反而用方法逼我轉到私人醫院。
以上這許多屬於經驗的資料使我想要保護這小孩的生命:這是我的「瞭解」。但我必須再三地考慮,……分析以上的資料,充實這些資料,請教一些人。我必須回到我的信仰裡:每一個人有無限的價值;個人的利益、別人高興與否、現實主義都不是最重要的。經過反省、祈禱、研究,我可以作倫理判斷:支持我原來的直覺反應,或修正它或推翻它。最後我必須作決定,採取行動;在那時刻可能會有更難受的情緒;或許我得再靜下來默想苦難中的耶穌,聽祂復活的訊息,以走出難關。如果我不採取行動,這也是我的決定,願意為我的決定負責。


五、結論
「分辨」的四個步驟(或四種因素)是很簡單的,困難在於我們前面所發揮的八種倫理選擇前的條件。提高這些條件的品質就是提高倫理選擇的品質。如果能夠平衡地去發展這些條件,倫理的選擇更會改善。如果太片面地注意信仰的熱誠,或心理的發展,或知識的搜集等等個別的條件,容易導致錯誤的倫理判斷。針對個人來說,如果能夠了解自己各個條件的實際成熟度,就知道自己該努力的重點。
關於如何學習分辨,最好是在小團體中一起討論一些倫理個案,特別是一些實際的個案和切身的個案。

 

 


(本文作者為輔大神學院倫理神學教授)

 

 


附註:

  1. 這篇文章是作者在台南基督教神學院的演講稿。
  2. 參Eng-Kung Yeh,“Sociocultural Changes and Prevalence of Mental Disorders in Taiwan”in Wen-Shing Tseng (Ed.) Chinese Culture and Mental Health (Orlando, Florida: Academic Press, 1985), pp. 265-286. H. I. Kaplan and B. J. Sadock, Modern Synopsis of Comprehensive Textbook of Psychiatry/III, (台北南山堂,1984)p. 100.
  3. 參L. M. Rulla et al, Anthropology of Christian Vocation, Volume II (Rome: Gregoria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 208-210.
  4. 參呂俊甫,德性發展與道德教育之學理基礎(香港:人人書局,1981)。 Guindon, (Ottawa: Novalis, 1989).
  5. 參James Fowler, Stages of Faith (San Francisco: Harper and Row, 1981).
  6. 同上,p. 318。
  7. Bernard Lonergan, Insight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58): pp. 271-278; 60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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