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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90)p.065-086
   

梵二《牧職憲章》的發軔、成立與頒布     

 

莊其昌

 


                                  
在梵二的十六件正式文獻中,《牧職憲章》確是篇幅最長,涵蓋最廣,其內容又最複雜;而且它的發韌又是最遲。正因此,其起稿、審議過程必然也極艱苦。它起步最遲,居然當初能及時成為一件議案,最後獲得兩千三百八十三位與會教長中約97%的贊同而頒布於世。普遍被譽為梵二大公會議最重要成就中數一或數二;影響了梵二後的教會本身,對教外則赫然顯示出今日教會的新形象。故此,這些經過似乎值得回顧且加以省察。不過做此類嘗試,本應廣泛涉獵梵二正式紀錄,以及教內教外各方面的第一手資料。筆者既無意且無能力做出專業性或有學術水準的報告,又因種種限制只能用第二手、三手資料(其名稱、代號將附在本文後),做一番極粗略的嘗試。

壹、不同標題
本憲章頒佈時的正式標題,中譯為:《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梵二頒佈了四個憲章,其中只有這一個冠以牧職,因而常被簡稱為牧職憲章或「現代」(拙文中亦將循例,或以G S做代號)。這正式標題恰如其分地表達出它的趣旨、用意及文書位階;但它在三年多之間,至少有過下列不同的標題:
1.教會關於社會福祉增進的態度
不知何人所擬。梵二第一會期行將結束時,將當時總數七十個議案,大刀闊斧予以精簡;專選涉及全教會,並符合本屆大會的牧職性的議案(見NCE p. 565)。而本憲章的原始動議竟得用這樣標題擠入,成為十七個保留議中最末一個(見日解I p. 6)。
2.教會在現代世界中
英註p. 6則謂:當時那第17號議案的標題是「教會在現代世界中」(筆者試譯),並附言說:此第17號議案稱呼常被使用;日後(末指明何時)被改稱為第13號議案。
1與2孰是孰非,如有必要可查正式紀錄,無論標題如何,本憲章的原始動議,只在大幅精簡動作的三天前(1962年12月4日)提出,卻未被剔除,能搭上最後列車,確屬萬幸;但也會使人諒想並非偶然,更會使人聯想到:是否有吉人(按天意)提挈了?
3.論教會有效地存在於現代世界(筆者試譯)
1963年5月25日作成的一篇短稿(見日解I p. 6)。
4.論教會臨在於今日世界
1963年7月4日提交討論(見陳史p. 162)。此譯名可能與2英譯名所指相同。
5.論教會主動臨在於需要建設的世界
日期距4後不久,兩者同為Suenens樞機所提供(見陳史 p. 162)。由他如此改名,可窺見該樞機心目中的意願。
6.未明載標題(可能即4.)
經1964年2月又在Zurich由新設中央委員會重擬了一份草案,7月初送達各與會教長;該案全文約71頁(見日解I p. 9),已用Gaudium et Spes在文首(見日解I p. 7);當時附有五件附件(共有57頁,關於附此附件之得失見英註p. 16—17)。在此階段G S似被稱為法令。討論中,有某委員以如下理由提議用牧職憲章為名:G S超出法令性質,因它包含有關現實問題的神學及基督教人學,又表現出教會處在現世的態度;同時足成為現代人類實際生活的指針。可見這位委員的見解非凡。該名稱一度被合同委員會(此合同委員會與6的中央委員會均係日文譯名,相當於陳史p. 60梵二大會組織表中何處,暫存疑)採納(見日解I p.33,又參見本文下面伍(二));經1964年大會第三會期中10/20—23—l1/10 熱烈討論(再參見本文伍(二))結果,決定將附件收入正文(即後來的第二部分),交下重整後,1965年6月送達各與會教長。
7.教會在現代世界
1965年9月21日提交全體會議審議時之標題(見日解I p. 22,英註p. 17)。
由上列至少七種標題的前後變遷,已可看出G S的雛型。

貳、發軔
A
本憲章的原始念頭,最初公開出現於第一會期將結束的前四天,由比利時 Joseph Suenens樞機在審議「教會憲章」中所提的臨時動議中。當時一些與會教長對本屆大公會議的成果不甚樂觀。大會前雖做了約三年的籌備,該會期未能審議完成任何一件議案。大會前以及第一會期中,若望廿三世和若干位教長等具有前瞻性的通諭或言詞,只開始漸漸起帶領作用,尚未能普及到與會大多數教長。有滿懷希望或好奇心而來的,有傾向保守的,有過份急進的。整體看來,他們聚集在羅馬,在不及六十天內,由開始接觸而進入相互琢磨,發現問題,體驗了腦力激盪和聖神啟迪。只好說大多數尚在逐漸自我調適,放寬眼界,看法想法在蛻變中(見Abbott p. 184)。
樞機等看到如此情況,希望振奮大家並使大會有所突破,他認為梵二必須果敢邁出一大步。教會憲章將成教會內省自己本質與使命的一大成就,但這還不夠。繼承襄助拯救這世界工程的教會必須明白意識,並對世界表明:她願如何與當代世界相處,大會在這方面應產生一項份量相近的另一大成就。他當時即用了向內又向外的教會(ecclesia ad intra et ad extra)字眼;他也提議,這件文獻應包括人格尊嚴、家庭計畫、社會正義等問題。他並附言:教會既是萬民之光(他借用了教會憲章拉丁本文開頭兩字Lumen Gentium),自應主動與世界交談,表明基督宗教對這些問題的見解。
第二天對此動議即表示同意的數位教長中,有後來繼任教宗的意國米蘭總主教G. B. Montini 樞機和意國Bologna的G. Lercano樞機(見日解I p. 6;Abbott p. 184)。隨即決定:先將籌備期間由平信徒使徒職委員會和神學委員會(這兩個日譯名稱可能即是陳史p. 60組織表中的(六)十個小組委員會中的教友傳教及新聞事業組〔于斌總主教當選為其組員;見陳史p. 85〕和神學組)個別關於家庭、社會生活、藝術、技術、社會道德、人類共同體等問題所蒐集或所準備的諸多資料,匯總合併起來;並由上述兩委員會選出主教及顧問共六十位,組成合同委員會(參見上面壹6)。該委員會約費三個月作成一篇較短的文書(即前舉標題壹3號);包括項目有:人類的召命(即日後G S第一部分總標題中Vocatione Hominis的日譯)、人們在社會中、婚姻與家庭、經濟問題、社會正義、國家間合作與世界和平。
此一所謂短稿(究竟多短存疑)完成於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即送交調整委員會(日譯名,不知相當於陳史組織表的哪一位置);七月四日該委員會開會,由Suenens樞機親自說明。但該委員會認為:內容甚好,表達不夠妥善,而且還嫌太長。Suenens樞機接受批評,承諾為充實神學埋路,並將分設若干小委員會,分擔處理個別問題,邀請了 Y. Congar 、K. Rahner 等為顧問,慎重從事。後來產生了一件十三頁的文書(見日解 I p. 6—7)。梵二正式文獻中最長的G S曾一度縮成十三頁。
B
當此僅剩十三頁的短稿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提到第二會期全體會議時,因其文體、內容酷似學術會議報告書,又被決定剔除議程之外。為挽救它,Canada Trois s的Polletier 主教提出另一動議另設委員會再議起稿;幸得採納通過。隨即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九位委員,由意籍Guano主教任主席,B. 神父任秘書(見日解I p. 7)。險遭打入會議紀錄了事了。
C
Suenens樞機不但發起了動議,也很快自擬了兩份案稿(即壹的4和5號);審議過程中,擔任說明等重要推動的角色。不過,所謂他的初念,又可溯及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早在第一會期開幕前整整一個月)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一次廣播和電視中發表的演說。在其中教宗說道:不久召開的大公會議,將顯示出教會的雙重生命力:內面的和向外的生命力。此時他已用了ad intra和ad extra字眼,而演說的大部分卻談了其中後者。他指出教會對現代社會各領域負有責任,如糧食、財富的公正分配、低開發各國與國際政治、戰爭與和平、婚姻的神聖性、休閒娛樂的道德意義、諸宗教無差別可統合的論調;恢復經濟精神生活的平衡、科技的利用等(見日解I p. 4)。
這不就是G S第二部分的綱要項目嗎?莫非Suenens樞機不過是承順教宗的意思(如果不說是承受教宗的授意),而在大公會議中正式提出了臨時動議的呢?這位樞機又是在大會結構中與教宗最接近而作用可謂最大的大會「特別事務處」(見陳史p. 60—62)的成員。

、本憲章的發言主體與對象
我們常常將本憲章懂做:教會向世界表明教會本身如何了解她處在現代世界中的臨在和作為。不用說,細查它的全文、其用意或在論某些問題時的措詞,只單單再讀一次開宗明義的第二節,便知上面那種懂法確是粗略。在G S中是:梵二大公會議,即教宗和兩千二、三百位與會教長(以頒布正文上的簽名為證,至多只能解釋為他們代表著在現世旅途中的,繼承兩千年傳承的教會),立意向現代全人類(雖然希望交談)只單方面地說了些話。
如果再個別翻讀與梵二大公會議直接有關的正式公佈文件,如:教宗開幕詞、「告世界人民書」(因臨時動議而在開幕後九天由與會教長全體之名發出的)、大會頒佈的其他憲章、法令及宣言、大會閉幕詞(即包括教宗的話和以與會教長名義發出的「告世界各界書」那一份)、教宗宣佈大會竣事(上學閉幕詞之外由大會總秘書長P. Felici總主教代讀的另一份),每件發言主體與發言所指向的對象各不相同,自然其語氣、內容的安排也各不相同,不宜籠統地「想當然耳」以為都差不多,而忽略了當事人的苦心斟酌。例如,所謂ad intra的「教會憲章」也與所謂ad extre的G S同樣指向了全世界(見其第一節第二段落)。
如果也翻閱(不用說較遠的,只限最近三四位)教宗的通諭,立即可看出:因為通諭原本是對教內的,大多指向在教廷內和各地方教會的高級教長們,偶而也包括修會首長或一般教友。唯有若望廿三世的「和平通諭」(由此才開了例)、保祿六世的「祂的教會通諭」及「民族發展通諭」、若望保祿二世的「人類救主通諭」及「論人的工作通諭」(它所紀念的「新事通諭」(一八九一年)以及同是為紀念屢次頒發的幾件通諭則不然)及最近的「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這幾個通諭,同時也指向教外「善意人士」,但是還沒有指向全人類,因為全人類則不限定有善意(至少對我教會的)人士或集團,也包括其他宗教人士。
梵二的上舉兩個憲章,尤其G S,則「毫不猶疑地」(再見G S 2節)指向了全人類。G S更在文中處處,特別在92節中明白包括反宗教或迫害教會的人士、集團或政權,以及無神論者(見陳史p. 223),教會都願意與他們誠懇交談溝通,不計意見不相同,只要他們也與我方同樣持有開放坦誠交談態度;這就是梵二精神的果敢表露。筆者在此對教會一些文獻之發言主體,指向的對象特地稍加查問,是因為與以下敘述有直接關聯。

肆、第三會期中G S的審議經過
《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必然要談論:教會、世界、現代世界或人類、全人類;而這些字眼本是多義的。因而在G S的起草及審議過程中,出現種種疑惑或追問。某些相當高階層教長們的發言謂:主客體不明確,非常難起草(見陳史 p.162—163),寫了也甚難首尾一貫,甚至有人主張不如放棄。以下只舉一些比較顯著的例子。
關於G S在一九六二、一九六三及一九六四前半年所經的過程已在壹與貳中概略地回顧了,現在似可由壹6號前半所提的,一九六四年大會第三會期的審議經過著手。
一九六四年十月廿日開始的全體會議(見陳史p. 69(2))中(以下號碼並不按發言先後):
(一)英國西敏寺的J. C. Heenan 總主教強烈指責:擔任起草的小委員會向未徵求堂區司鐸、平信徒、夫妻、醫師、經濟學家、科學家(尤其生物化學、核子物理等方面的),僅靠自青少年期起一直在大小修院、神學院、某些特種大學等中度生活的人們,如何對議案中涉及俗世實情的,以及各種重大問題(他也提及既婚者使用口服避妊藥)找出適當答案。教會有意向全世人說話是對的,所以本議案(指當時的),除非重擬,不適合被列入本大會討論審議之列,更不值將來列入本大會的正式文件,否則必使向教會等待答案的人失望。重擬必費多時,如可能,在四年後加設一會期另作審議(見日解I p. 15)。幾乎等於主張放棄。
(二)波蘭Krakow的Wojtyla主教(即現宗教)批評謂:本案像某人想坐在兩把椅子中間,不知究竟要向基督徒或非基督徒說話。如果向前者說話,教會當乾脆以有權威的姿勢予以教誨;若向後者說話,那就專就雙方可能有共識的問題謀求交談。兩者中必須選擇其一(見陳史p. 163,該頁尚有未指名人士的類似指摘)。
(三)西班牙Madrid的C. Morcillo總主教(任大公會議事務局〔日譯名稱,可能即陳史p. 60組織表中的總秘書處〕次長)發言謂:本案中有一部分值稱讚,但是否能被世人接受很可懷疑。因為本案以教內外人士,甚至無神論者為對象,並概用同樣一套說法。封信徒應講福音,根據啟示真理,而文中並未做到。對非信徒,教會只能以有兩千年歷史的宗教團體的立場,並只能按自然法說話;而案文中亦無此類跡象。本案(指當時的)對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問題,如勞動、自然與超自然的完德、移民們的權利、性倫埋、有體系的及實踐的無神論(參見下面伍(三))、外來困擾教會的諸多問題,幾乎都未談論。如不全改寫,會給人印象誤以為教會未認真面對這些問題(見日解I p. 13—14)。
(四)愛爾蘭Armagh的Conway總主教發言說:本議案的目標是要向世人說話,但必須在一開始就聲明讓世人(或者包括教內)不要誤會以為這是教會與世界開始說話,甚至接觸的全部,在大會還有許多其他向現今世界的表示;連同這些合起來也不是全部。教會兩千年來臨在於世上,這臨在已是與世人的接觸、互動。如教宗遠近出巡,堂區神父訪問某貧困教友的臨終病床,信友勞工每天的默默工作(即使同時在為謀生),一般教友的日常生活見證無一不是向世界說話。本案內容和表達方式都太消極膽怯;未以誠實與真理做為交談的第一要件,如:教會未對今天受伽鎖的沉默教會提及一句。本案中未談及性的商業化如何傷害青少年,關於生育及節育的抉擇專委之於個人良心,措詞如不更改,等於容許人們隨意解釋(見日解I p. 12—13)。
(五)Lercano樞機一反上次發言(見本文貳A)謂:本案必遭無數指摘,欲修改恐費了一年也不夠,趕不上明年第四會期。教會對現代世界最大貢獻不在本案;革新了教會才能成為萬民之光。此時竟起了一陣掌聲(見日解I p. 11)。這革新應包括丟棄教會與某一特殊文化(按:可能指中世紀以來的西歐文化,他也舉了拉丁文為例)的過密關係,並以神貧精神重新建立一「教會文化」(見Vat Paul p. 756)。
(六)非洲Guinea的R.M. Tchidimbo總主教認為:本草案讀來好像只讀到歐洲或美洲的事,完全未顧到非洲以及殖民政策、種族差別等問題(見日解I p. 15)。
(七)比利時Namur的Chalu(拼寫可能有誤)主教發言:起草委員包含不少有識見、有(牧靈)經驗的教長和助理人員,他不同意Heenan樞機的指責;當然此種初生之犢(指當時的草案)尚有不夠成熟之處,今後應增聘專家使它更臻完整。修訂時應留意:聖與俗的對立以及肉身只生惡,善事出於靈魂這類二元主義不合福音本旨,教會應欣然承認;現世界的運行,科學、藝術各受有天主賦與的自律性,以免再發生與信仰之間的紛爭;今天的世界雖然問題多多,但人類根本承賦有靈性,也有努力認識自己,超越自己的積極性,因而從未停止追求宗教,故這正是傳揚福音的良機。本議案與有關教會、禮儀、合一等議案有相等價值與必要。即使需要一段時間修補,不宜推延到四年之後;現今正是修補教會與世界游離的適切時刻了(見日解I p. 17—18)。
(八)當然此外尚有不少贊否兩面的發言,以上偏重選了提出指摘或反對者的意見,一則願意藉此了解本案所經歷的難航,二則由此可推測彼時的草案中的欠缺。由最後的成案往回頭看,更清楚看出通俗所謂集思廣益的效果。兩千多位與會教長們平素不易見面晤談,此次在開始互相認識、討論、辯駁之間,教長們直接得到了相互啟發,觀念上的落後與急進均得某程度的修正,視野由地區擴大到全球等等。其效果無法計量,另外我們深信有聖神的啟迪和帶領。
(九)該全體會議討論四天之後,十月廿三日先做了一次表決可否採用該草案做為今後審議的提案。投票結果,贊成1579對反對296(陳史p. 164載246),決定採用。於是繼續審議到十一月十日(這段期間的經過本文從略)。值得提及的濃縮為以下幾點:
(a)該案委員會果真順從各方意見,十一月十六日即加聘八位新委員之外,後又特聘了非洲喀麥隆、東歐波蘭(即Wojtyla主教,現任教宗;參見上面(二);此時他才直接加入G S的委員會)、黎巴嫩、日本、法國、意國各籍六位主教們,以收納各大洲、各文化的代表性意見(見日解I p. l9;但陳史p. 168則說五位,p. 178則說七位)。
(b)案文改寫後由比籍Philips蒙席做最後修飾(見英註p. 17;陳史p. 168)。
(c)又逐漸增加數目不等的堂區神父(有專家身分者最多時達二三五位(其中某些被邀列席於全體會議,見NCE p. 566),約佔專家全數之半;另有旁聽員身分者四五位)、修女、男女平信徒(最多時達四二位,包括一對夫妻)的間接參與與備詢(以上見陳史p.66—67,又p. 178)。
(d)這加大的委員會(見陳史p. 178)在一九六五年一至二月間開了兩次全員會議(此時已分成七個小委員會;據英註p. 17,G S中出現多次重複也起因於此;但說實話,為我們研讀反而成為方便);做了以下的決定(事後也得調整委員會認可):
(1)以已獲採用的原案為基礎,儘量收納各教長的,以及當時來自各方面匯集鉛印成約九百頁的各種意見。
(2)將原來的附件(共五七頁,見日解I p. 55)編入為案文的第二部分(參見壹6號)。
(3)遵照梵二主動走向全人類的基本姿勢,仍維持向全世人說話(見陳史p. 187)。
(4)為使全案文文氣聯貫,選由一人總匯執筆;後來選上(按,是否由Philips蒙席改選,存疑)了巴黎公教大學教授(後繼任校長,見陳史p. 66),特對社會問題、青少年問題素有造詣的法籍P. Haubtman神父;並為避免新舊兩稿欠缺貫徹,特請原先參與起草提交第三會期的案文的B. 神父協助(見日解I p. l9—20)。先後由比籍、法籍神父擔任總編執筆,因而G S的後期原始稿是以法文撰寫的;為送達與會教長才譯成拉丁文。當年六月送達後,又補送法文本;九月又寄送其他語言譯本(又見英註p. 18),但仍以拉丁本做審議、表決的正本(見日解I p. 21)。而且比這案稿更早,本文壹6號的案稿也是由法籍R. Sigmond神父原始用法文所擬。G S的案稿中,不免有法語語法、文化的影響,曾遭其他語言文化薰陶者的批評;也被其他各大洲的教長指出西歐文化影響過於濃厚,故採了上面(a)的補救辦法。或許也正因有不同語言本可對比,在屢次審議中,被指摘拉丁文不通順或表達不夠清楚。
本來用拉丁文表達現代問題當然不容易;勉強翻譯了,恐怕閱讀也一樣不容易(見陳史p. 168)。但是普世教會需用一種公用語言,而且它不宜是某一現代國家的語言;用文化水準相當高而又已襲用將近兩千年的拉丁文,也是有理由的。這問題雖然只涉及技術,確是不易解決。聽說,教內聖職班中現已有減少學習拉丁文的趨勢,那麼嗣後勢必更成問題。本文無意多談,只顧附帶一提(參見上面(五))。
(十)到此階段,G S已經過大會十二次全體會議的討論審議,「但它的前途很難預料」,這是陳史(p. 175)的斷語。

伍、第四會期中的(1965、9、21起)審議經過
(一)Wien的F. 樞機特別指摘:提案中,為指G S發言主體,有時用「天主子民」,有時用「本屆大公會議」,又有時用了極含糊的「我們」。教會當局對教內訓誨可用權威行之,對教外則不然,結果提案中竟自甘縮小了發言根據,即「真理」,這殊不合憲章的文書規格,故不宜用憲章為名。又過於熱衷於分析現代世界中的變化情況,這樣會使G S只適用於暫短的現代世界。教會既然應審度時代徵兆,與其費事分析眼前那些變化,不如指出如何審度時代徵兆的基準,這不但有助於今天,也有助於以後代代的人們(見日解I p. 23、24)。
(二)Morcillo總主教(參見上面肆(三))又在發言中激烈反對牧職憲章這稱呼。他指出:據說該稱呼曾一度獲得合同委員會的承認(參見壹6號),又據說在調整委員會獲得默認(參見肆(九)(d)),這在大會程序上有錯誤(有關程序問題參見陳史p. 72)。他認為梵二正式文獻沒有一個可以特稱牧職的,因為梵二整體,早由教宗指明是牧職性的。他也反對周憲章稱呼。他舉出一二一五年的拉特朗第四屆、一二七四年的里昂第二屆大公會議,很馬虎地用過憲章這名稱;在梵一、梵二則用此稱呼專指處理教義問題的文獻,如禮儀憲章、教會憲章。他主張:如將G S稱為憲章,它只能以教內為對象,教會不能用權威命令教外;可是G S又要向全世界(見其2、10節等)顯示基督的教會,這已是矛盾了。G S中包含對地上事物的神學,而這神學隨著時代將漸漸發展,如今天貿然用了憲章為名,這憲章將會在某程度上約束今後的發展了。他提議改為「教會開始與現代世界交談的宣言」或「教會對現代世界的宣言」(其實宣言這名稱才是梵二新創,用在兩件文獻上,見陳史p.215)。他的這項發言似乎發生很大影響力,竟有五四一位教長以書面表示反對牧職憲章這名稱。按議事規程,五四一這數目不及否決所需法定數目(原為2/3,後來為更尊重少數改為51%,見NCE p. 565),暫時維持原案了(見日解I p. 33—34)。
這問題其實早已有人論及(參見壹6號)。後來以什麼理由,又如何表決稱之為牧職憲章,筆者尚未找到確切記載(參見英註p.18,陳史p.214)。大概是因為大家都承認G S的重要性,值得稱之為憲章,又找不到其他更恰當的名稱。關於牧職乎教義乎之疑義,經協調結果,另擬一份附註附在G S標題上,這樣才安撫了反對意見。在不太了解教會文書位階的平信徒看來,G S有其實質和分量在,用了什麼名稱也沒有人會輕視它或誤解它。梵二的禮儀憲章什麼也未冠上,又有誰會輕視它或誤解它?
(三)耶穌會總會長P. Arrupe神父論及無神論謂:G S議案中對無神論的看法,和所提克服方法均停留在理智層面(按:第三會期中提交審議的草案,完全未論及無神論。一九六四年八月六日公佈的「祂的教會」通諭中有幾頁論及它。于斌總主教、西班牙Morcillo總主教(上面已兩次引用了他的發言)、鐵幕後的南斯拉夫的Franick(拼寫可能有誤)主教等,帶頭發言之後,得多數教長們響應,才補進這項重要事項;討論時也牽涉到共產主義(見日解I p. 127—151)。
他認為現代世界已造成無神論的氣候,連我教會也受其包圍,甚至不知不覺中受其滲入了聖職班及修會內。因為這無神論已遠非一種理論,它侵入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各界、國際組織、大眾傳播各領域內,利用所有手段與計謀席捲了全球。我教會雖擁有無窮真理及恩寵,始終未能有效的分施給世人,因而信徒在全球人口中的比例,由一九六一年的18%降低到今天一九六五年的16%,到二千年時將更降低。而這受包圍的小小羊群裡,上下左右如造不成徹底共融氣氛,則小小羊群中的手只有再減少。如果能造成,使凡吸入了這空氣的人們,能受其感化歸依天主或至少信某種宗教。驅散無神氣候,不是靠理論解說或辯駁,而唯有靠建立這共融的氣氛。這共融要由教內個人、各機構、組織全面拋棄本位主義,也就是經驗死亡的奧秘,進而聯合其他宗教,共同來勝過無神氣候(以上引自他的一篇長文,文末註一九六五年九月廿七日,雖恰值大會審議G S的那段期間,由其長度揣測,可能是提交的建議文,見Vat Paul p. 747—750)。
(四)非洲Tazania Bukoba的L. Rugambwa樞機及印度Bangalore的Lourdusamy總主教(後者曾代表教宗來台兩次)分別指摘:提案內容偏重開發國家,而忽略了低開發或以農為主的各國或地區(見日解I p. 26)。這類發言(參見上面肆九(a))無疑地指出G S案文中的偏失,會有極具體的意義。除了此類由地理位置觀點來看「世界」之外,尚有由倫理、人生觀、宗教或神學觀點來看世界。在起草G S時,必先拿定對現世的看法。陳史p. 163,英註p. 22—25都有談及。
甚至G S頒布後,教宗保祿二世尚且覺得需要親自來闡明,Vat Paul p. 744—746刊載有他的一篇文章(日期為一九六六年一月十三日),不知是否某場合的演說稿。教會和我們每個人都生存在這現世,我們做一個人、家庭中的一員;又做一個公民、國民,應如何生活在其中;以天主子民身分,又應如何向現世有所作為;還有做一個現世人,又如何將今生與來生聯貫起來,都必須研立一個世界觀。整個G S就是幫助我們解答這些疑問。
(五)總主教表示:信友們在本議案中,看到對夫妻恩愛的肯定推崇而歡欣;但仍對其中有表露婚姻的目的只在於傳生接代和子女教育的觀念,會感覺文詞不夠明確。案文中應表明:婚姻結合兩個有人格尊嚴的「人」,是生命的與愛情的融合,因此配偶雙方互相給與對方一同參與天主上智創造工程的一份角色(見Vat Paul p. 755)。
(六)瑞士Freiburg的C. Journet樞機發言強調:婚姻之不可拆散是基督親自所明定;無論在某些地區實際履行情況如何,教會不能遷就現實,也無權改變神授的律法。人世中婚姻會產生不幸的境遇,那是專以人的眼光來判斷,忘了遵守福音的教訓和依靠由神來的助佑所致,因而不幸才成為無望(見Vat Paul p. 755)。
(七)Morcillo總主教又一次(見上面(二))關於文化問題表示:文化雖是經人為而產生,但人類之所以能產生文化,乃是天主賦與了人類智能、感官和巧手;救世的天主實在也在推動文化的進步。G S應明白表達這一事實(見Vat Paul p. 757)。他的用意大概是要矯正教會某時代某方面(如中古時代有異端裁判,近代初期又有Ge1i1eo事件等,見陳史p. 148)對人為、文化的輕視或敵視或畏懼,要她放心承認而不干涉人為、文化各部門(如科學、政治、經濟、藝術等)的自律性,因為這本來也是天主所預設的,在上智的掌握中,雖然會常被受原罪荼毒的人類所惡用,本質上與天主的創造不違背;天主賦與人類能力並命令人類治理萬物,乃是使人類參與天主的創造,以實現天主國的完成。
(八)以上只選了幾位教長的表示,審議經過可看陳史p.187—192及p. 202、203。筆者由此所得的印象是:似乎教長們逐漸了解本議案之整體用意;他們的指摘、建議也趨向切題,也確實受了整理案文人員的尊重,大多陸續納入原案中,使案文得到增補,裨益甚多。到了末期審議論點集中在(1)婚姻(其中的夫妻恩愛的價值和不可拆散性,因為人工節育問題早在第三會期中,教宗以他的權柄由審議中抽出,表明將特另設專問委員會研議;到一九六八年他頒發人類生命通諭予以個案處理了。參見下面(十))、(2)無神論、(3)戰爭與和平三個問題上。
本議案經不斷修改、補訂,當十二月四日表決最後建議時,分別仍有483票反對當時案文所表達有關戰爭與和平的趣旨,159票反對有關婚姻與家庭的趣旨,131票反對有關人格尊嚴的趣旨(按,主要爭論點不會在人格尊嚴,而在其項下的意志自由、主觀良心之可靠性上。與G S差不多同時行審議的有「信仰自由宣言」,它的爭論也在類似問題上,例如真宗教與所謂邪教是否有同等信仰以及傳教的自由。參見陳史p. 148—149、184—187、201、222—223。後來這兩案審議通過、頒布也在同一天,這是共同的基本問題能擺平的自然結果(似非巧合)。
最後在時間迫切中,仍努力藉緩和文詞等臨時措施減少反對票。十二月六日G S全案付諸表決時,反對票減為251,約等於全與會教長人數的12%(見陳史p. 202)。次日再表決可否頒佈時,反對票又減為75,約等於3%(見NCE p. 568)。
(九)關於緩和文詞辦法,可能有人認為未嚴守立場,輕易讓步妥協了。但是兩千幾百位與會教長們,各有不同背景之外,還有由各地方教會特性而來的任務角色也不相同,這都是不能一概抹殺;尤其後者必須予以尊重(見英註p. 20)。又所謂原則者,或是指教宗以及他的左右或贊同他們的教長們的意見。現在已經充分討論審議,也已得壓倒性的贊成票,純按議事規程是可以通過的。緩和文詞也並非推翻這份大多數贊同的共識,而是忍耐地再事溝通、解釋、協調,努力說服,這份耐心努力絕非所謂輕易讓步妥協。大公會議與世上的民主議會不同,所謂表決不是以多數壓倒少數機械式的取決,採用表決方式是藉此觀察贊否的分布、隔閡的程度;可以說類似輿論調查。然後再加討論,進一步溝通、協調;做適度的修改、補充、緩和文字表現,再付表決,如此反覆(本屆大會在全體會議中共做了536次表決;如以16平分,每件文獻平均經過33次表決,見陳史p. 206)以追求獲致最大和協的結論(見陳史p. 70—75又212—214)。
這表決的運用對內容複雜的本憲章的成立,有比對其他議案(文獻)更大的作用,不能不稍多加談及,實際上我們事後研讀G S公佈的案文時,如回顧大會第二至第四三個會期中的熱烈討論,以及由第一會期後算起三個休會期間,委員們所做的原始起稿,不止兩三次的駁回重擬,比對類似或相反的建議,篩選以及綜合那麼多意見的口頭發言和書面提出(見陳史p. 214所載,有關G S 的書面「最後建議」達三千五百九十八件之多),便可以在公佈的案文中看出,各級委員會確是誠實地網羅採納了意見、建議的大多數(上面所選的共十幾位教長的種種意見只是其中極小部分),他們的忍耐、細心實在可讚許。他們幕後的任怨耐勞和教長們在大會中的熱心討論,相融合起來才產生了那麼可貴的成果。
我們也在這融洽合作中,看到聖神的帶領,使大家開誠佈公地商討,又能漸漸歸納出共識。再放眼看全十六件文獻,可以發見「驚人的和諧」(陳史p. 205所用的形容):十六件中十一件的最後反對票都在1%以下!其餘五件的反對票比例:對教育宣言是1.5%,對東方公教法令是1.8%,對信仰自由宣言是2.9%,對非基宣言是3.8%(這是最高的),而對G S則只是3.1%(參見陳史p. 32,但上列百分比是按拉丁文梵二文獻全集的目錄各項下的贊否票數〔應是最可靠的最後數字〕自行計算的)。
(十)關於這議決方式,不能不補述一件事。上面(見(八))已提及教宗行使他的特權,由大會審議案中抽出了有關人工節育部分。此外他還由「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議案中,抽出了有關司鐸獨身制那部分(但在其16節中表示鼓勵獨身制,同時聲明對東方教會不完全實行獨身制的傳統紀律無意更改),表示將另案處理。為此後來一九六七年頒佈了《司鐸獨身通諭》(參見陳史p. 193—195)。
他之所以先後採取如此做法,其理由或原因很可能是:一則他看出對這兩件眾議紛紛,必須暫緩取決,換一個氣氛來再議。以多數通過可說不難做得到,但那些有異議者未必心服。二則他可以預見,由他另外處理,也同樣未必能說服這些人士。但是,這樣做了其批評、責難則由他獨擔了,比在大會上用多數通過,以致損傷大公會議之所以為大公會議較好。尤其司鐸獨身制問題,與其說涉及教義,不如說屬於紀律問題,可以由教宗處理的。總之,我們由此也可多了解一點大公會議之議事原則,與世上所謂民主議會運作方式之不同點,也可看出教宗保祿六世的大會導航之苦心。

陸、本憲章在教會承傳中的聯貫
本憲章自頒布以來立即喧傳於世,以往不太注意我教會的各方面,也突然開始注視她;再看到這部憲章涉及世事,更因其問世態度積極、樂觀、謙遜、容忍,有時不避一些敏感問題,又看不到它論斷異端加以絕罰的過去作風,印象過分深刻,目之為教會一大新獻。一面有人大加稱道,一面有人認為太離譜了而公然抗拒。但另有不少教內人抱消極抵制心態,可能更會傷害當今教會,這是否忽視了教會這基督奧體具有生生不息的生命,因應各時代情況,過去有成長,將來有開展,說她改絃則有之,易轍出軌則是不會的。
因為不但本憲章,連整個梵二的動向,都不是突如其來的。我們教會是由宗徒傳下來的教會,有其歷史承傳,有其一貫性,她繼承望子耶穌的旨意,在聖神的帶領下,襄助實現天父愛人救世的長遠工程。梵二這第廿一屆大公會議是她的歷史中的一環,她不會在此一階段脫出她的一貫性而成為斷層。遠的暫且不追,教會見到近代一兩百年來的世事演變之深刻急遽,自然會開始因應(可能有人認為她的因應曾慢了半拍子)。教會最高當局的訓誨,神學家們的注目點均逐漸顯出注視現世事物的趨勢。而本憲章(或說整個梵二動態和表現這動態的各項文獻)是順乎這趨勢走出的步伐,至多可以說,邁出了好大步而已(見英註p. l9—2O;Abbott p. 183;陳史p. 33又82)。所以梵二文獻(以前也如此)多在其開頭表明:本屆大會遵循過去大公會議(或某某前任教宗)所宣示的趣旨,例如:啟示憲章第1節;教會憲章第1節。本憲章則在其第3節及收尾的91節。
我們也可想起:教宗良十三世的《新事通諭》(1891年)、教宗庇護十一世的論依福音原則重建社會秩序的《四十年通諭》(1931年,四十年指新事通諭後四十年)、若望廿三世的《慈母與導師通諭》(1961年)和《和平於大地通諭》(1963年),更近的有梵二第三會期中保祿六世頒發的《祂的教會通諭》(1964年,其中論及好幾項與G S共同的問題;有人說G S採取了它的觀點)。英註p. 20以及Abbott p. 183—185都指出:如果沒有那些通諭的先導,G S也甚難有如此顯明的表達。英註還說:G S應與《慈母與導師》和《和平於大地》一起研讀;又說GS和《慈母與導師》和保祿六世的《民族發展通諭》(1967年)應該算是一個整體(見p.40)。或許我們今天還可以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前兩年剛頒佈的《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1987年)也湊上去。因為這「關懷」通諭是為紀念「發展」通諭廿周年而頒的;其中(如5—10節)特別提到G S與「發展」通諭有密切聯貫。
除了G S與「過去」的聯貫之外,梵二的全十六件文獻中所貫通的精神,G S與某某文獻間的相互關聯呼應(見英註p. 33—34陳史p. 219—225),都值得查考一番。又梵二大會整個對內對外的態度,自然影響到各文獻的筆法、語氣、措詞等,都非常有誘惑力,使筆者很難自制而不走筆談起的。但現在只提其中幾點:
梵二大會中在文字上又在動作上多次明白做出公開的自我檢討,必要時勇於認錯(本文只限G S,就有14、19、28、43各節,又見陳史p. 125—127);她既自我檢討又認錯,自然緩於做出攻擊、斷案、絕罰他人之舉;反而願與外界所有人士——不分有宗教信仰或無宗教信仰,也包括反對她或迫害她的各類人士、團體、政權等——開始溝通,保持交談(見40、90節,陳史p. 82)。
而且這樣態度絕不出於向外界買好,而是立於明確的信念:「我們問候所有接受我們的和不接受我們的人;為天主教會(按,很可能原意是至公教會),沒有一個人是遙遠的」(本屆大會閉幕典禮中先有彌撒,教宗講道中說的,見陳史p. 203)。再說,教會除向世界提供「福音神光」(見3節)外,也承認不斷有由教外受益之處(見40—45節;參見Abbott;陳史p. l90);同時也承認對世間各種現實問題並不全能提出個別具體答案(見2、33節)。教會不懷任何現世野心(見3節),願意誠心誠意「為建設一個享有真正和平的世界而通力合作」(見91—93節)。
在此是否也應放眼展望一下G S的未來呢?G S既是今日教會向今日世界關懷與合作的表達;日後教會必同樣也會向她將來所處的同年代世界,表達她的關懷與合作。她的使命和生命還要延伸到世界末日(瑪廿八18—20);她的一貫性也在永生不變的聖子(希十三8)的同在,並蒙統合一切帶來和諧的聖神帶領下,延續而開展下去。今後世事演變,教會所提供的福音之光也會越加明亮清晰,焦點也會隨勢移動,那是因為教會永遠與現世相處解了不了緣,甘苦與共(G S開宗明義那段表示)。
曾有人(參見上面伍(一))純為教會謀,表示G S不宜過分熱衷於眼前現象之分析,但這份熱衷正表現她認真地關懷並仔細觀察現今世界情況,要以福音的眼目審辨時代徵兆;她不會因此而停留在梵二的時代上。猶如上面所述,教會的關懷和提示,不是由「新事」步步跟著時代,一同進展到G S了嗎?今後按她的一貫性、延續開展性,必定還會發出無數的新G S,只是句首字母會變而已。
本文試做的回顧(及瞻望)本來極其簡略,讀下來(或在筆者來說,寫下來)又多屬議事過程的彙集,不免枯燥,沒有探索本案內容,各方意見時,又可做一些私見發揮那麼有誘惑力。現在願意以G S如何公佈(這是回顧中不可或缺的最末過程)來結束。

柒、頒布
我們知道,大會十六項文獻都在公開會議的規定儀式中公佈的(見陳史p.68)。G S則和另外三項文獻在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也是如此公佈的。但是我們可以說它還有另一次,或許可以說在更大的場面上公佈的。那就是第二天梵二大會的閉幕典禮。
大會閉幕詞當然由教宗親自發言。但是,在這長達小字鉛印約十頁的全閉幕詞中,教宗親口發言的不及十分之一。當時在充作大典會場的聖伯多祿大殿前廣場上,有數以萬計的各國信徒。此外尚有各國使節(常駐的和特派來的)正式受邀列席。又有由全球來聚的無數新聞記者,電視和廣播的攝影、錄音、轉播機件,圍繞在會場正台和四周,好能立即將此歷史性的場面傳播到全世界。可是教宗的話並未直接指向這麼廣大的眾人,卻是對與會的教長們。
在他那只佔十分之一的開場白中,教宗回顧了梵二的整個過程與成就時,特別挑出了「論教會在現代世界憲章」,並說道:「世界各界各方都在向教會殷切指望,我似乎能聽到他們心中在問:大會沒有話要對我們說嗎?我們大會辛勞了四年,當分手動身的時鐘響了,你們就要離開大會會場走向人類,帶給他們基督福音的好消息。當具有無比豐富意義的此時此刻,何不以你們的名義向全人類做答呢?」接下去就是「告執政者書」(其中又暗指了G S)等共七件,分別由不同的每組三位樞機組成的小組先後朗讀出來(參見主教團梵二文獻中譯合訂本附錄一),讀完即就此結束。
這不但是大公會議史無前例的一大動作,這個動作具體地表露了梵二大公會議(此處即教會)迫切要向全世人說話的心意。教長們尚未跨出大會會場,即已開始做了立即實踐(參見陳史p. 203—205)。當然那七件告各界書,不是照字或摘選讀出G S,但它的精神、氣魄全全表露在其中了。說G S這另一次的公佈,等於活活地「演出」了這一部牧職憲章,應該不算言過其實吧。

 

 

(本文作者為台北總教區教友,今已退休,從事教會各種講習與活動)

 

參考資料:
陳  史:陳文裕著,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簡史,上智出版社,1987年7月初版。
日解 I:日本南山大學監修,公會議解說叢書(共7卷)第1卷,1968年9月,中央出版社(東京)。
Abbott: W.M. Abbott: S. J. ed., The Documents of Vatican II, American Press-Association Press, An Angelus Book, 1966/2
NCE:    New Catholic Encyclodedia, 1967, Article: Vatican Council II, p. 563-572
英  註:Adrian Hastings, THE CHURCH IN THE MODERN WORLD 'GAUDIUM et SPES' Chapter 1, Volume II of A CONCISE GUIDE TO THE DOCUMENTS OF THE SECOND VATICAN COUNCIL, London, Darton, Longman & Todd, 1969.
Vat Paul:The Sixteen Documents of VATICAN II, Compiled by J.L. Gonzales,S. S. P. and the Daughters of ST. PAUL,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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