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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8)p.165-174
   
聖神與新創造

 


潘永達

 


引  言
全部聖經所表達的無非是天主對人類的救援計劃,這救援計劃直到耶穌基督才清楚地啟示出來。教會初期對救援計劃的反省,以外邦人宗徒保祿體驗得最深,堪稱天主計劃的神學家1.保祿稱此計劃為天主的奧秘(弗三9) 或天主的智慧(格前二6∼9),而耶穌基督是救援計劃的啟示者及實踐者,故保祿亦稱耶穌基督是天主的智慧 (格前一24、30)。保祿甚致認為他的宣講也是這個救援計劃的一部分(宗廿27)。
有關這個救援計劃,厄弗所書有一個精緻的綱要(一3∼14),此一綱要暗示二個階段,前一個階段有罪惡的干預(7、10),雖未說明罪惡是如何發生的。事實上,其他章節,每當保祿提到罪惡時,他也不闡明罪的原因,而只援用傳承上亞當墮落的故事,來凸顯耶穌基督的救援工程(羅五12∼14,格前十五21∼22)。 由於罪惡的發生,原先在基督內受造的萬物(哥一15),需要再次地在耶穌基督內「受造」(迦六15,格前五17), 以新受造物的型態(羅八14∼17;迦三26)歸向天主父。
從保祿全部書信來看,當他提到耶穌基督以其死亡復活改變人類的存在狀態時,常與聖神的作用緊密相連,甚致耶穌基督的復活事件本身,也是藉著聖神的能力(羅八11)。所以,在基督的救援工程中,聖神扮演著不可缺少的角色,祂與耶穌基督的生命相隨,進行第二次創造的工程。在本篇報告裡,我們嘗試從保祿書信中,探討聖神的救援角色,即祂如何與復活的基督在人間進行救援的工作。我們首先指出,在保祿的神學概念裡聖神具有何種特性,因為此種特性會反映在新受造物的身上;然後我們討論聖神如何「改造」基督,因為基督的生命及救援的使命與聖神是分不開的;接著我們看聖神如何透過復活的基督臨在基督徒的身上,改變基督徒的存在狀態;最後,既然「教會是聖神的宮殿」(格前六19),我們得看聖神如何建構這聖殿,及如何支持這聖殿。

I  保祿神學概念中的聖神
有關天主聖神的特性,基本上來說,保祿所認識的仍然是承襲舊約以及教會初期的體驗。天主聖神的屬性,在聖經中約有三種面貌:聖、力量或能力以及光榮。保祿將神、聖、能力與光榮時常運用在一起,使我們看出,保祿在其神學的概念中,神、聖、力及光榮這四者之間可以劃個等號。
  聖神與聖
在舊約中,已有四次將「聖」字加在上主之「神」上而有聖神之稱( 詠五一13節;依六三10∼11,智一5 ;九17)。「聖」字在舊約的用法上,意指不屬凡俗之領域,常用在天主身上,表達祂的不可接近,除非祂自己顯示給人(戶廿1∼13)。若用在受造物身上,則表示此物屬於天主,是一聖的東西。當用聖在描繪天主之神時,「聖神」一詞指出天主的神聖或尊威的臨在2.。保祿基本上也反映了這方面的思想,當他描述天主聖神時,他善於運用文學對比的型式來凸顯出天主聖神的至聖性,例如,他把聖神與法律、文字對此:法律非但不能使人成義,且使人認識罪惡(羅三20)而導向罪及死亡(七5),相反地,聖神卻使人生活在恩寵中(羅五2∼5),不再隨從法律生活(肉性),而是隨聖神生活。因而「不可與此世同化」(羅十二2),應該「棄絕不虔敬的生活,和世俗的貪慾。」(鐸二12)。從這樣的對比,很清楚地顯示出聖神的神聖性,保祿因而稱祂為「至聖的神性」(羅一4 )。
  聖神與能力
從舊約時代開始,以民即已在能力或力量的領域中體驗到天主聖神。在民長時代體驗最深,許多民長常藉著聖神的臨在而有超人的力量,來完成常人所無法辦到的事情。三松是最典型的例子,他憑藉聖神的力量殺死獅子及摧毀一座聖殿(十四5∼6;十六26∼30)。到了新約時代,聖神在耶穌基督身上也施展了力量,四部福音都指出耶穌基督的救援工作與聖神的力量有關係(路四18,瑪十二28等),但對於耶穌的復活,除了若望福音暗示性地指出復活後,耶穌派遺聖神(若七37∼39),並沒有指出耶穌的復活事件本身究竟與聖神的能力有何關係。但保祿在這個問題上,卻說得很清楚,把耶穌的復活歸於聖神的能力:「……使耶穌從死者中復活者的聖神……」(羅八11;一4)。有時候保祿談到復活時,只指出是天主的能力使耶穌基督復活(哥二12,弗一20;格前六11等),並沒有說出聖神,但若從羅馬書信一章4節及八章11節來看,此復活的能力應該是指聖神,何況保祿在很多場合中,在提聖神時,也提能力(迦三5;羅一4等)。所以在保祿的思想中,聖神即是天主的大能或能力。
  聖神與光榮
「光榮」一詞若用在天主的身上,指天主的尊嚴、能力、聖德的顯現3.。當天主要顯現祂的光榮時,他或者是親自顯現在光輝中,讓人親自目睹(出卅三18;廿四15ff);或是透過祂的工程而顯現(出十六7;戶十四24;詠廿九3∼9)。新約時代,天主的光榮在耶穌基督身上反映出來(路二14;若一14 ),若望福音有一些章節用光榮來表達耶穌基督與天主父之間的關係(十三31∼32;十七1∼5)。但在保祿思想中,更進一步指出光榮與聖神的關係,他曾談到天主聖神是使耶穌基督從死亡中復活起來的能力(羅八11),但他也清楚地指出「…基督怎籍著父的光榮,從死者中復活了」(羅六四),而且保祿在同一句子中,將聖神與光榮連在一起,例如保祿在比較新、舊約的職務時說:「如果那以文字刻在石頭上而屬死的職務,尚且有過光榮—……—那麼,屬神的職務,豈不更應有光榮嗎?」( 格後三7∼8 )。所以,保祿有意將聖神與光榮視為相等,天主的光榮即是天主聖神的彰顯。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清楚知道,在保祿的思想中,有關天主聖神的屬性:是一至聖的神;也是具有大能的神;或光榮的神。三者均指天主生命的顯現,而且具有超越性。這四個名稱在保祿的觀念中,彼此可以互換而不更改其意義。

II   聖神改變耶穌基督
保祿對耶穌基督的反省,著重在復活的基督,這是他與四部福音作者最大不同之處。四部福音的作者是在復活經驗的觀點下反省耶穌在歷史中的宣講,但保祿對歷史的耶穌基督談得很少,他所關心的問題是:復活的基督對人有何救援的意義?他自己曾用「我若不傳福音,我就有禍了」(格前九16)這一句話來說明宣傳福音的嚴肅職責,而這福音的中心就是復活的主基督:「如果你口裡承認耶穌為主,心裡相信天主使他從死者中復活起來,你便可獲得救恩」(羅十9)。
儘管保祿沒有詳細提歷史中的耶穌基督,然而當他提到歷史的基督時,常是為了襯托出祂死亡與復活的救援工程意義,並沒有對耶穌的歷史( 宣講 )加以描述,如迦四4∼5:「但時期一滿,天主就派遣了自己的兒子來,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這一段話只是在對耶穌做一狀態性的描寫,並沒有指出祂在世界上做了什麼(參:羅一3∼4;二5∼11;羅八3 ),而這狀態性的描述,是為凸顯出下面的一段話:「為把法律之下人贖出來,使我們獲得義子的地位」。但也因著這對比而知在保祿的思想中,耶穌基督的生命歷程可以區分為二種存在狀態,羅一3∼4清楚地指出了這二種狀態;一是「肉身是生於達味的後裔」,也即是「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另一狀態是「按至聖的神性,…從死者中復活,被立為具有大能的天主之子」。這二種存在狀態是對比的。
「按肉性」而存在的基督,從保祿的觀點來看,與法律之下存在的人類似:「使自己空虛,取了奴僕的形體,形狀也一見如人」(斐二6), 也即是「帶著罪惡肉身的形狀」(羅八3) 的存在狀態,就是保祿所說的「生於女人,生於法律之下」(迦四4)。在這種存在狀態下的耶穌基督,究竟與聖神有何關係?保祿在其書信中並沒有提到,在四部福音裡,卻指出了聖神在耶穌基督內工作。保祿給我們的印象是:聖神似乎沒有降臨在屬肉性下的耶穌基督內;或聖神雖臨在歷史中的耶穌身上,但因為祂有了肉性的存在限制,因而聖神尚未施展出能力。後者似乎較為可取,因為當保祿談耶穌的降生時,是一先存天主子的降生( 斐二6;參:弗一3∼10 ),不是如常人般純粹是「生於女人」, 然後聖神再降臨,提昇祂從人的平面到天主的平面,使祂成為真正的天主子。
當耶穌復活後,祂的存在狀態有了轉變,從肉性的存在狀態到復活的存在狀態。但使耶穌脫離肉性的存在狀態的能力,則是聖神( 羅八11 ),聖神不但使祂復活,而且充滿了祂,與祂的生命「合而為一」( 非同一 ),為此保祿說「主就是神」( 格後三17 ),因為他如今經過聖神的「變化」後,已是屬神的生活狀態,這就是保祿所說的:按至聖神性的存在狀態( 羅一4 )。
如果耶穌基督透過其死亡與復活而充滿了聖神,則祂也應有如聖神般的存在特性。首先,祂已是具有大能的天主之子( 羅一4),保祿對此具有大能的耶穌基督有深刻的體驗:「我甘心情願誇耀我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 思高譯:德能 ) 在我身上顯現」(格後十二9;參哥一29)。當保祿在格林多前書談十字架救援意義時,他直接肯定說:「基督卻是天主的能力( 思高譯:德能)」(一24)。在光榮方面,如果耶穌已為聖神所充滿,而聖神是天主生命光榮的顯現,如今這光榮的生命使耶穌復活(羅六4),祂已被接到天主的光榮中( 弟前三16 ),保祿因而稱復活的基督是「光榮的主」(格後二13),祂的面貌反映了天主的光榮(格後四6),且將來也要以光榮的威能降來,所有的人都要頌揚祂的光榮。最後耶穌基督也藉著聖神而成為聖者,在祂復活後,已存在在至聖神性的領域中,不再受世俗法律及罪惡的拘限(羅六9∼10),而完全生活於天主,坐在「天主的右邊」(弗一20)。

III  聖神與基督徒
在保祿的救援思想裡,耶穌基督藉著死亡復活為基督徒帶來了救援的效果,改變了基督徒的存在狀態。保祿認為,在耶穌基督尚未來到之前,所有的人都不是自由人( 迦五1;格前七22;格後三17)。 這種不自由的生活狀態,是因為受了罪惡、死亡及法律的束縛。「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 外邦人),都是在罪惡的權勢之下」(羅三9)」。罪惡非但奴役人,而且也給人帶來死亡,使人在死亡的統治之下:「就如罪惡藉著一人進入了世界,死亡藉著罪惡也進入了世界」(羅五12)。在法律方面,按保祿的觀念,法律本身雖不是罪惡,因為它亦反映天主的旨意,仍是聖的(羅七12、14 ),然而它卻不能使人從罪惡中解放出來( 羅七14 ),並且可能使人導向罪(羅三20)而與外邦人同樣是罪人(羅二17∼24)。所以,法律本來應使人向善,卻反過來控制人(羅六10;七14∼23)。這一切受奴役的生活狀態,在基督來了之後變了;藉著基督的死亡及復活,基督徒已獲得自由(格前十五56∼57;羅六6∼15等 )。
耶穌基督如何藉死亡及復活來釋放基督徒呢?保祿由此而指出了聖神的作用。保祿很清楚地肯定,人在洗禮中參與基督的死亡及復活,藉此洗禮每位基督徒領受同一個聖神( 格前十二13 )。而聖神與復活的主基督是結合在一起的,既然在受洗時,每一位基督徒都領受了聖神,因而基督也就在每一位基督徒心中,為此保祿肯定地說:「誰若沒有基督的神,誰就不屬於基督」(羅八9),這是天主在基督內所賜予基督徒的(迦三2),或是說由基督所派遣的神。換句說話,基督徒是藉著洗禮時所接受的聖神,才能與耶穌的生命結合為一(羅六5),保祿以「與祂(基督)成為一神」(格前六17)來描述基督徒在受洗後,藉著聖神與耶穌在生命上的結合。既然基督徒領有基督的神,就能得到自由,脫離罪惡與死亡:「主的神在那裡,那裡就有自由」(格後三17)。為此,當我們說,基督徒是因著基督的十字架而得救(羅二),也即是說,經過死亡而復活的主基督,藉著祂的神使我們有了新的存在狀態(新受造物),成為自由人。有時候,保祿對這種基督徒的改變,把聖神的角色突顯出來成為主動性的,他聲稱人的成義是藉著信德、即對耶穌基督的信仰(羅五1;迦二15f),承認祂是主(羅十9),但是人「除非受聖神感動,沒有一個能說:『耶穌是主』」(格前十二3)。         
就基督徒藉領洗而領受聖神的角度來看,正如復活前的耶穌,看不到聖神能力的施展,同樣地保祿無意提出在受洗前的人有領受聖神的可能,但在宗徒大事錄,初期教會團體就有了這個經驗:外邦人也可能領受神(十44∼47)。保祿可能為了強調聖神對基督徒在領洗前後不同存在狀態上所扮演的角色,所以不說聖神有可能臨在於尚未受洗的人身上。
基督徒因為有了聖神的臨在,也反映了聖神所具有的特性。就聖方面來說,基督徒也是聖者:他們「因著主耶穌基督之名,並因…天主的聖神、已經洗淨了,已經祝聖了,已經成了義人」(格後六11)。為此保祿不斷地要求基督徒度屬神的生活,而不是隨肉性生活(羅八)。也因著聖神、基督徒從軟弱的狀態中而堅強起來(弗三16),使他們在傳福音時,有了信心及能力(弟前一5),並使他們在工作上,有了特殊的能力,成就一切遠超過所求所想的(弗三20)。最後,基督徒在聖神內,也有了光榮的面貌。在耶穌基督未來之前,「因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失掉了天主的光榮(羅三23),如今藉著成義,基督徒再度分享了天主的光榮(羅八30),這光榮也是基督的光榮(格後三18),但還是透過聖神,祂不只給我們自由,也讓我們反映出基督或天主的光榮(格後三17∼18)。
基督徒雖然在基督內已成為新受造物(迦三15;格後五17),但保祿所說的並不意謂著基督徒已「達到目標,已成為成全人」(斐三12),他們雖「已蒙受聖神初果,也在自己心中嘆息,等待著義子期望的實現,即…肉身的救贖」(羅八23)。

IV  教會——聖神的宮殿
宗徒大事錄描述教會的成立及拓展,但保祿卻透過他深度的體驗與反省,為我們指出教會生活與其生命的特色。教會不只是一群因「承認基督是主」獲得救恩的人而已,它也是一個生命的團體,所以保祿用身體來比喻教會(格前十二)。此團體又是建立在復活的主基督身上(羅六6;格十二27),與基督成為一個身體,故教會亦稱為基督的身體(格前十16f)。當保祿稱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時,這不只是一個單純的比喻,而是具有真實生命互相溝通的團體。
促成教會成為一生命團體的動力就是聖神:「我們眾人都因一個聖神受了洗,成為一個身體」(格前十二13),且與基督結合,擁有圓滿性(弗四15∼16),而且這個團體具有大公性,不只是一個猶太人的種族團體,在它裡面,「不論是猶太人,或是希臘人,或是為奴的,或是自主的,都因一個聖神…成為一個身體」(格前十二13)。保祿也稱教會是天主的宮殿或聖神的宮殿,耶穌是聖殿的基石(弗二20),基督徒則是聖殿的其他部份(弗二22)。
聖神不只是建築這座聖殿,祂更是這座聖殿的生活動力或生命的泉源,使教會不斷地拓展,因為祂在教會內賦予各種神恩(格前十四),也能藉不同的神恩扺抗各種邪惡(弗六18;五18)。所以,我們也可以說,聖神是教會存在的基礎。
我們稱教會是信仰的團體、朝拜的團體以及愛的團體,如果從聖神的角度來看,我們可以這樣說:因著聖神,整個教會承認「耶穌是主」,這宣信是教會團體的根基(羅十9;格前十二3);也是藉著聖神,與耶穌基督一起向天主呼號「阿爸!父呀」(羅八15∼16),並以此態度獻上我們的身體當作生活、聖潔和悅樂天主的祭品(羅十二1);最後,也是在聖神內,打破種族的隔離,成為彼此接納的團體(弗三11∼20)。教會既然是基督徒所組成的團體,則基督身上所顯示的聖、能力及光榮的面貌,即是教會團體在聖神內所展現的面貌。

結  論
透過對保祿書信的探討,我們巳可以看出,聖神是那麼親密地臨在於教會中,只要我們用生命來體驗祂,我們都可以感覺到,祂是那麼地活躍在心靈深處,推動我們在基督內走向天主。祂不只改變了基督徒的存在領域,將來也要藉著教會團體的活動來改造一切。在天主的救援計劃中,聖神實在正以祂生命的動力變化這受造物,祂就是新創造的動力。

 

註  釋
1.  聖經神學辭典,第九號「天主的計劃」,光啟、台中,一九七三年十二月。頁9。
2.  夏偉,「舊約中的上主之神」,神學論集四八期,光啟、台中,一九八一、七。頁二   OO。
3.  同1.第一一五號。頁二八三。

 

參考書

  1. 聖經神學辭典,三冊,光啟,台中。一九七五。
  2. 聖經辭典。思高聖經學會、香港,一九七五。
  3. John H. Wright. S.J. “The Church: Community of The Holy Spirit” Theological Studies 48 ( 1987 ) pp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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