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神學論集主頁 | 謝福燈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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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期 | 神學論集 |
(1988)p.16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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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所說的聖神與基督徒的生活
謝福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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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祿在講論基督徒生活的主題時,慣用活潑的對比法來表達。當他論及聖神與基督徒生活的關係時,也用了許多對立性的表達法。例如: 當保祿說:「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獲得自由,脫離了罪惡與死亡的法律」,已經表達了法律可以出自生命之神。為了解保祿所肯定的自由、法律、生命之神,我們可以按照聖經的統一有機性原則,尋出其背景脈絡,探索此脈絡的終極意義。 首先看「自由」;此概念是保祿在希臘人崇尚自由、平等、言論自由等等希臘文化的特質中,發現自由乃是人的本質與特點。由信仰的角度觀之,自由就是天主的恩賜,人所享有的自由是隸屬於天主的。而猶太人的自由,則是因為天主釋放了以色列民族,領他們出離埃及;為猶太人而言,其所享有的自由乃因其屬於此一特選的民族。是天主拯救了他們賜給他們自由,讓他們能自由的面對法律。在聖經中也用了另外一些方法闡明同樣的事件;天主給那些遵守法律的人祝福說:「我必在你們中間做你們的天主,你們做我的百姓。是我領你們出離了埃及之地,不再做他們的奴隸,是我打斷了你們軛上的橫木,令你們昂首前行」(肋廿六11∼13)。以民離開奴役的情況為得到自由事奉天主,所以保祿說:「你們已不在法律權下,而是在恩寵權下」(羅六14),此恩寵是「為證實你們確實是天主的子女,天主派遺了自己兒子的聖神到我們心內喊說:『阿爸,父啊!』所以你已不再是奴隸,而是兒子了」(迦四6∼7)。 保祿所提的法律是籍著在基督內的生命之神刻在人心中的新法律,而不是在西乃山上刻於石版上的法律條文。舊的法律所不能做的,天主卻藉著耶穌基督實行了(羅八3 ),所以石版上的外在法律文字,不能讓一位屬血的人成為屬神的人。但是為何保祿用同樣的詞彙「法律」而有二種說法:生命之神的法律及罪惡與死亡的法律呢? 由舊約的先知們之教導,可以看出先知與保祿的思想有類似之處。例一:「看,時日將到,我必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訂立新約,不像我昔日握住他們的手,引他們出離埃及時,與他們的祖先訂立的盟約。我願在那些時日後與以色列家訂立的盟約就是: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做他們的天主,他們要做我的人民」(耶卅一31∼33)。耶肋米亞先知所講的法律,已不再是外在的,寫在石頭上的,而是從內心所發出的新的原動力。 例二:「我要賜給你們一顆新心,在你們五內放上一種新的精神,從你們的肉身內取去鐵石的心,給你們換上一顆血肉的心。我要將我的神賜於你們五內,使你們遵行我的規律,恪守我的誡命,且一一實行。如此你們要做我的百姓,我要做你們的天主。」(則卅六26∼28) 在肋未紀、耶肋米亞、厄則克耳,最基本的盟約皆是「你們要做我的百姓,我要做你們的天主」,但其中有步步向前延伸發展的現象。肋未紀講的是梅瑟的法律,耶肋米亞已進入一新法律,即寫在心頭上的;厄則克耳則已進入了非內在之法律,而是一顆新的心,一種的精神。此精神即Ruah,保祿在羅八2a所用的生命之神,即此字的希臘文Pneuma。保祿已將此新的法律、精神、生命之神在新約的氛圍中,確立在死而復活的基督身上;藉著祂的死亡及復活,讓我們這些原屬肉性罪惡的身體,改變成為屬神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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