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緒論
倘若我們詢問全世界的人,他們最想得到的是什麼,相當多的人很自然的答覆將是「金錢」。
如果我們對已經解決人生基本需要的人詢問同一問題,所得答案將與「自由及平等」兩項人類期望有關。
人們關於這兩項期望感覺需要的程度並不一致,對其需要之表達方式亦有差別。
人類對渴望自由之最初表達係在工業革命之後,當時歐洲人民期望自國家及教會之管制下獲得解放。此一時期被稱為「自由抵抗(Freedom Resistance)」時期。
目前我們都知道人類必須有一種結構和社會秩序,其間關係複雜。每人在此一秩序中,不僅為受者,亦為與者。吾人已度過「自由抵抗」的觀念而達到「自由參與(Freedom-Participation)」的階段,此一階段乃一漫長之發現過程,尚未完成,距付諸實施仍很遙遠。
除了自由之外我們還有第二個願望。人們都了解我們生而平等,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亦應享有平等權利。但將此平等付諸實行之機會因人、地而不同,因此在人類中常常出現不平等的現象。
平等不僅為人類之權利,亦為應達成之目標,此一意識說明何以人類企求正義,而此一正義亦為人類之另一特性。
歷史及經驗告訴我們,這兩個目標並不易相輔相成,攜手併進,因為自由傾向於將不同的人加以區別,而追求平等則常須對某些個人自由加以實際限制。
二 經驗之定義
經濟一詞源於二希臘字,其原義為「治家」。
若干典籍給予經驗之定義為人類及社會研究如何對有限之資源善加利用,以獲得裨益於此一社會中之個人與群體所需之物資與服務。
在此一定義中我們可由卓然於各種意識型態以外之學者見解中獲得以下之兩種認識:(a)生產須適應需要。(b)生產須適應個人與群體精神與物質之雙重需要。
但此一定義對吾基督徒係屬基本要素之若干觀念尚未加以說明,即:(c)工作條件必須盡可能達於最優點。(d)每人以其工作。(e)以適應每人及所有個人與群體之需要。
以上各項將分別加以?述。目前先請注意生產須適應人類需要(此係經濟生活中之要件)這原則?與事實相矛盾,因為人的精神及物質的需要須因生產而犧牲,而生產須由利潤來決定。
三 一般倫理觀點
教會關於經濟生活道德方面之信仰基礎為對於超性價值﹙人類之神聖性﹚之看法,因人類係與天主及他人相結合(參閱天主教社會訓導與美國經濟一文第28人類經濟正義)1.。人類之人格必須依宗教之敬重觀點加以尊敬。
每一經驗生活之觀點均須合乎人性、道德及基督徒之觀點,故其形成均須先行透過以下各問題:
—為人類、為每人之所需經濟所能提供者為何,易言之,究為何人提供進展?
—其對於人類之作用為何?亦即在犧牲何種事物或何人之條件下,以換取進展?
—人民如何參與(見美國主教牧函第一號)2.?
—對於貧者及社會中之無助者提供何種助益?
教會堅持經濟須能對人類有所助益,此一說法似甚顯然,但歷史之顯示則與此不同。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曾宣稱:「人類係社會經濟生活之根源、中心及目標。」(牧職憲章63號)此係一極為重要之原則,當吾人稱人類係經濟生活之中心時,其意義實為生產力之目的並非僅為產品之倍增,亦決非為利潤或控制之追求,而實為基於物質需要以及智慧、道德、精神與宗教需求之觀點,能裨益全體人類。當吾人提及人類時,其意義係指任何人、任何群體、任何種族、及居住於世界任何地區之人類。因此,經濟活動可依其本身方法與法律進行,但不可踰越道德範圍,俾天主對於人類之神聖計劃,得以實現(牧憲64號)。
梵二要求吾人考慮另一因素之原則為:「人為經濟生活之主體」,倘「自由資本制度」已將人類地位大為”提高”,甚至已使社會之一部遭受破壞;同理,社會及馬克斯主義者之政權及意識型態者已控制甚多之個人自由,致使人淪為一巨大機器中(即國家)之另一生產工具。在此種情形下,吾人應持何種看法?
此二種制度均使人開始感覺遭受屈辱及對其自主權利有所?奪;且對人類行使其主動力與創造力之權利,未見改變跡象,因此吾人不免欲提出是否應將「人性尊嚴」之意識歸還人類。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所策定原則之第三項要素:「世上所有財貨均由人所創造且應屬於人」。上一世紀,教會甚為強調財產之私有權。此係基於對社會主義之反應。目前教會最為敏感者為世界上所有財貨之全般命運(在全人類之處理),以及私有財產所屬權之性質,亦即此最後一項如能更為有效促進全人類之福祉時始為正當3.。
吾人可指出之第四項要素為倫理道德要求「每人對社會所生產之財富得作有效之參與」。此係一般說法,在意義上應使其更為具體,此處暫不予論述。茲先強調所有財貨全般命運之新觀念。目前人類不僅享受其財貨,且已轉變其性質,故在人類事物之優先順序上,已成注目之焦點。
此一轉變其性質而非妄用之觀點,已對目前社會產生一種更為重要之問題。若干世紀以來人類恐懼自然,認為自然係必須加以控制之威脅。而目前情形則相反,人本身已成對社會之威脅,人口之成長(屆紀元二千年世界人口將達六○億),對資源之無限制消耗……將使人與自然之平衡趨於崩潰。因此,「應以對人尊敬之態度以尊敬自然」乃在經濟上不可或忘之道德原則。
四 生產之結合——企業
在經濟生活中共有兩個主角:即消費者與生產者,此兩者中,消費者初動經濟活動,而生產者決定消費型態之大部,究竟何者為經濟生活之原動力?
吾人試以另一方式敘述前一問題。生產之目的究為適應每人之需要,或為創造需要?
茲特先檢討生產之結合—企業。
企業係一群體,在同一目標下從事活動,以生產他人所需要之貨物與服務。
吾人可依企業之三種目的將其區分為三部分:
(a)企業本身:企業生產並分配社會之所需,其目的為每一企業保持擴展,使其產品達於完美,以及改善其管理能力、工作條件與設施。
(b)資本之目的:在獲得適當之利潤。
(c)勞力之目的:在獲得職業、適切之報酬、及工作上之滿足。
在此一區分下,吾人已逐漸觸及實際問題及對一企業在倫理道理上之考慮—亦即企業應達成之共同福祉上之衡突,以及資本、勞力、或企業本身間福祉之衡突。
目前在台灣吾人習見之企業為資本與勞力之區分甚為明顯,而資本與企業本身之目的則並無區分。
以上已足以說明三項要素之特定目標並非永與企業本身之目的一致。
在任何企業均含有兩種生產要素:土地有時被認為係第三種要素,但吾人可將之列入資本內。管理係另一要素,可將其列入企業本身或勞力,但在今日之台灣經常與資本密切相關,尤以在中小企業為然。
五 企業之經濟結構
在此一方面,吾人僅言其問題包括正負兩面,即是企業之利益,即在此正(收入)及負(支出)兩者間之差異。此一利益須在減除下列各項後始可確定,即:
—所有生產成本。
—所有工作報酬。
—所有資本成本。
減除以上各項後之剩餘,即吾人所述企業本身之資產,而非其成員之所有。
在資本主義制度中並不將資本報酬列入企業成本中,其理由為資本家認為企業係資本之唯一資產,因此在減除薪資及社會安全福利支出後之剩餘,均屬資本家之所有。
此一觀念呈現若干倫理道德問題,容後論述。
六 企業中之工作的資本
今日台灣企業之特性為所有生產工具均由資本家提供而由工人使用,因此即有勞資之分別存在,亦即工業革命及前一世紀經濟發展之典型型態,因資本之形成不同(資本主義之私有及社會主義之公有),勞資關係可能呈現兩種不同方式。
在指出雙方之權利前,吾人不妨先引述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之強烈說明:「為解決勞資衝突之嚴重問題,吾人首須具有一種信信念,即勞資關係密不可分,勞方及資方亦決無互相反對之理由。勞資實為促成勞力生產及資本生產之共同因素,因此二者自伊始而應密切結合,牢不可分……」(勞工通諭13號)。
七 勞工之權利
吾人可將勞工之權利區分為三部分。當工人對其人性尊嚴之意識愈為升高,則對其所遭受不公待遇將一再爭取。
—多年以來,勞力被認為係另一種商品,工人工資僅足糊口,故合理之報酬為首先爭取之問題。
—第二部分之權利為工作條件,其理由為保障工人身體及心理之安全與完整,並避免對工人作無限制之剝削。
—第三部分應爭取之權利為「參與權」,亦即對決策程序(管理)、福利、及財產等討論決策之參與。
報酬
A 工作
經濟倫理尤其薪資倫理並不足以決定一合理之薪資應為若干元、角、分之數目,但為有助於決定一合理公正之工資,仍須藉工資倫理對數點道德原則加以說明。在此方面可綜合為四點:
對工作報酬應考慮之第一點為人性方面。工作係人類之一種活動,不再係市場上之一種商品,故工作應給予工人及在經濟上賴其為生者需要上之滿足,吾人通常稱之為「養家薪資」(family salary)。在開發國家工人之所得通常高於此養家薪資;而在開發中國家則未能達到此最低水準。
吾人必須說明此處所討論之薪資係正常薪資,逾時加班或夜間工作等之特別所得,並不包括在內。
第二點應考慮者係工作之「經濟方面」,亦即工人對生產之有效頁獻為何。目前企業界在決定工資時傾向於根據工人在生產上所能完成之價值,而非基於工人之教育、家庭背景、子女數目、或擔任該項工作之年資等。
第三點應與考慮者係「個體經濟」,亦即就該一企業之實際情況加以考慮。
吾人應設法使經由薪資制度所成立之勞力合約成為經由團體合約制所成立之勞力合約,亦即使工人與其所工作之企業利害或榮辱與共。在經營狀況不良時,工人應接受降低工資之措施。但在景氣良好時,大量利潤為資本家獨吞,而景氣不佳時,工人首遭惡果,則顯屬不公。
最後一點則為「總體經濟」方面之考慮,亦即薪資之調整將對國家及國際福益發生何種影響。此間吾人係指調高薪資與失業率之關係,提高售價與降低銷售量、供應過多與降低就業等之關係。當然吾人亦不應忘?調高薪資與可能發生之通貨膨脹關係。
間接報酬
間接報酬對雇主與工人而言與直接報酬同等重要,對一大型企業而言,間接報酬可達全部勞力成本三○%或更高。
間接報酬之種類雖極為繁多,但其主要者則為:
—非工作時日之報酬:除其他外例如星期日、週六半日、教育假期、國定假日、工會活動,以及個人原因之離工而仍須支給工資之時日等。
—不固定之紅利或津貼類。該項支付方式可能為現金,亦可能為該企業之股票。
—實物配給或給付,免費或廉價配給住宅,社會安全福利,及職業訓練等。
每一項間接報酬應視為取代直接薪資之相同部分,故應視為全部報酬之一部。
B 工作條件
在工業革命後最初若干年中,工作條件頗不人道,過多人手(並非適齡勞力)尋求工作,使童工遭受極為嚴重之剝削,甚至國家之干涉亦不被資本家所接受。
工作條件包括下列各項:工時、休息時間、對童工及女工之保護、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狀況。通常將保險(疾病、傷殘、退休)亦包括在內。
目前吾人試圖將最大生產力與工人之最大福利互相調和,但將其中條件反轉之危險仍舊存在,亦即工人之福利乃為獲得較高利潤須付出之代價。
C 工作之參與
自一九三一年「QA」「第四○年」通諭發表後,各位教宗及社會學家均肯定薪資合約其本身雖非不公,究非理想,因此鼓勵企業家趨向團體合約,亦即參與方式制度。
參與制度預料可克服雙方之衝突,並趨向對經營一企業共同負責之境界,但此並非指衝突得以完全消失,無疑將使各種形成衝突之因素加以適切之疏導。
D 不同階層之參與
(a) 第一階層之參與係「福利」方面。此係在報酬體制中工人所接受其正常薪資以外之部分,亦即企業福利之一部分,但有虧損時並不分擔。
在此項參與中,給予工人以有利地位之理由為:
(1) 給予工人一種鼓勵使之與雇主合作。
(2) 係增加生產力之一種激勵。
(3) 促成更大之社會正義。
一個企業福利應如何分配;如何能與各種因素相應?每一部分人員應於何時及如何接受福利?
在理論上各該問題甚易解決,但實施時則產生若干實際問題。
(b) 參與之第二階層為「對企業之管理」。亦即共同決定政策,由工人與資本家及管理部門之代表共同參與企業之行政管理。
在目前之資本主義制度中,工人感覺自身之地位猶如一陌生客,既無權利表達竟見,亦不被諮商,只能服從命令;並不被要求從事思考,僅能執行。
由於工廠委員會及企業委員會等類似機構之誕生,為改善上述情形,已向正確方向採取若干步驟。其主要困難係一種「資本—社會主義」企業制之觀念,吾人必須認知工人本身具有(並非任何人所賜)在各階層參與決策之權利。
爾後吾人將論及工人如何在參與方面甚至較資本家具有更多權利。
(c) 參與之第三階層為「資產」。
此中包括資本家與工人間對生產工具應如何分配,亦係任何企業改革之最高目標。此一目標達成後,福利問題及決策之參與自可迎刃而解。對於資產之參與將使生產增加,使勞資雙方關係和諧,使工人感受其人性尊嚴,階級鬥爭消逝,並使工人成為雇主。
目前暫非適當之時地從事討論用以促成工人參與資產之兩種主要制度—合作社及股權制。
雖如是,工人不僅因其工作欲獲得適當之報酬,同時在其工作過程中,亦欲有關方面能使其了解,縱使有時其使用之工具或生產項目係與他人共有,但基本上係為其本身而工作。
八 資本方面之權利
資本作為生產要素之一,係絕對必需。資本有助於生產力之增加,並使工作之負擔減輕。
在吾人之經濟制度中,通常均習慣於認為資本家係一企業之唯一擁有者,較理想之作法係將組成一企業各要素之利益分述,如此將對尋求各因素間之和諧有所助益。
於此吾人不妨先強調資本參與之意義與勞力之參與不同。投資之目的在獲得若干經濟上之利潤,為保持一適切之所得,其性質係純然之助益性或工具性。在人之工作上,此一方面之效用不能排除,且在某些情況下極為重要,或為一種嶄新功能。但勞力之參與具有其本身之意義,因吾人試圖說明工人之行為係一人格之行為而非工具,且在其所從事之工作中完成其本身之職責。
一般而言,工人之工作係一種持續性,佔其每日生活中之甚大部分時間,而資本家之貢獻則缺乏此種持續性,而其貢獻在時間之意義上亦較短暫。
對資本之報酬可能成為一種「逆轉」之剌激力。在一企業對其資本不能提供適切之還報時,其意義可能為該項資本或可在其他途徑上作更為有效之運用。
其實施方式係利用股息,亦即此一企業給予每一股權之股息為何,計算資本應獲得若干股息之簡易方式為應先考慮銀行之一般利率以及該項資本在此一企業中之風險如何。利息係對該項金錢放棄使用權與存儲之支付,而風險則為投資後可能喪失之危險;該二項決定均係對社會有益,因此應獲得報償,但如何達成一甚具體之報酬額,則不可能,在計算時,不同時地之實際環境,通貨膨脹率等因素,均須計及。
此外尚有其他計算方法,但暫不予論述。
九 勞力關係——談判及衝突
(a) 談判及共同協定
在「資本—社會主義」時期,社會被視為多數個人之集合體,其中成員與他人並存,並完全基於個人意旨而行動,由此項意識型態所產生之有反正義行為,均詳載於勞力關係史上。
由於資本主義之濫權,因而產生社會主義,因此二者之濫權,於是工會應運而生。
在勞工工會運動中,吾人亦可發現兩種趨勢:一種為抗辯性者,一種為合作性者,前者不欲與資方分擔任何責任,亦不願經由任何方式與資方建立認同關係,其目的為聯合工人以破壞當前秩序。
第二種接受對企業責任之分擔,並願對企業之成功提供正面之貢獻。
在法律上如何使雙方達成此一協定之方法為「團體協商」。團體協商係一書面文件,載明企業家及工人(在法律上具有簽署權力)所共同同意之工作條件。
(b) 衝突:罷工及停工
在工作條件之架構中,經常出現衝突,並不足為異,且對各項衝突能予調和或化解之通常方法,並無法獲致;於是工人即使用某些暴力行為。例如同盟罷工、破壞、對工作場所之佔領、使用黑名單……,但最有效之方式為罷工及停工
同盟罷工:係從事一種有協調之聯合行動,對雇主所從事之產品或服務,拒絕任何參與或協助,以迫使雇主接受工會之某些條件。
破壞:對資產加以惡意之破壞或損傷,以達使對方遭受損害之目的。
罷工係在受有影響人員(工人)之同意下,停止生產之進行,以期達成嚴格屬於「社會—經濟」之目標。此意係指不含「全國大罷工」、「革命罷工」及「政治罷工」。
在教宗良十三世時代,根據「新事通論」罷工係一種犯罪行為,但教宗亦曾說明各政府應作各種努力,以消除促成罷工之原因。
在「第四○年」通諭中對罷工仍予以譴責,但在合作制度中另行加以說明。
爾後在「第八○年」公函(14)及「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68)中已改謂罷工係工人為自衛之一種必需手段。
教會文件中絲毫未提及「停工」問題,但此係企業家為對付工人無理要求之相稱權利,迄今為止,雙方權利之平衡仍太多傾向於資方,故勞方仍須擁有罷工之手段。
倘此一平衡傾向工人過多時,則雇主應可使用相當於工人罷工之手段—關閉工廠。
附 註
1.? Cf. “Economic Justice for all:? Catholic Social Teaching and the US Economy “ n. 28. in ORIGINS. Nc documentary service.? November 27, 1986. Vol. 16: No. 24.
2.? Cf. ibid. n.1.
3.? 牧職憲章69、71號、勞工通諭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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