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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7)p.249-259
   

耶穌基督—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

 

谷寒松

 


前言
人是有限的,不能一次論及倫理上全部的問題,本屆研習會因此只能選擇一些較為重要的題目予以探討。昨天我們已經大致討論了倫理上的一般性問題。然而,我們既然是基督徒,勢必要歸到啟示中生活的天主,也就是說,今天我們將在舊約與新約中的倫理問題上予以發揮。第三第四天則再應用到社會及個人倫理生活的層面上。
在此次演講中,我們面對的是一個新的老問題:基督徒倫理道德的特色何在?我所以說它「老」,因為這是基督徒自我了解及生活方式的常在的基本問題;而這問題之所以「新」,因為梵二以後教會決心向不同的文化開放,歷史中的基督信仰已走向多元的普世人類,已開始與其他宗教信仰及人生(哲學)觀交談;於是老問題又來了,而且變得更迫切!
為了幫助我們了解耶穌基督,我們先看看非基督徒對耶穌—生活方式的模範—有什麼看法?以下是本世紀五位名人的見解。
印度國父甘地(Mahatma Gandhi 1886-1948)論及山中聖訓說:「……我認為沒有一個大宗教是錯的……耶穌的信息完全而無染地包含在山中聖訓內……如果我只有山中聖訓及對其含義的了解,我會毫不猶豫地說:『是的,我是基督徒!』……然而,我只能消極地說,按我的看法,許多事被認為係基督宗教之成分的,實際上是否定了山中聖訓……有一段經文始終深深地觸動我的心,那就是:『你們先尋求天主的國和它的義德,這一切自會加給你們。』(瑪六33)……山中聖訓是向我們所有的人講的。」1.
目前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執教的回教神學家阿育布(Mahmoud M. Ayoub 1942~)指出耶穌的形象:「回教徒認為耶穌有若福音,是寬恕與愛的傳報者…好似回教的虔敬,回教徒也感到被基督的貧窮、單純與出世所吸引……」2.
德國馬克斯思想界的哲學家布洛赫(Ernst Bloch 1885~977)由不同的觀點看耶穌「……耶穌活出一種無出其右的生活。他表現出一種特殊的『向下』傾向:關懷窮人及被忽視的邊緣人……以及一種『向上』傾向:反抗掌權者……他宣講愛,而非刀劍……他的倫理教導只能在默示的(apocalyptic)脈絡中,即在世界終結的期待中去理解,因此召喚我們作最大的警醒(谷十三35)。」3.
猶太宗教哲學家布柏(Martin Buber 1878~1965)認為耶穌是他的長兄。按布柏的說法,耶穌在以色列信仰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祂特別顯出是個要求信仰的人。4.
日本佛教哲學家暨禪宗大師鈴木大拙(Daisetz Taitaro Susuki 1869~1966)看到釘在十字架上的基督很吃驚,他說:被釘十字架的想法,假定了基督獨立自我、個別自我、有形存在、奮鬥、行動、罪、皈依、痛苦的死亡與復活的觀念。因此基督宗教傳播『正直的』—垂直的倫理。佛教卻相反,佛教以對事實根本不同的觀念為基礎:相對自我永不是獨立的或個別的,永不與超越自我相對,所以無須強調有形存在、奮鬥、行動、罪、皈依,而強調啟迪那引入自由與平和、慈悲與容忍的真正事實的心願,如臥佛示現的微笑。5.
可見除了鈴木大拙,非基督徒多半十分推崇耶穌基督。我們站在基督徒的立場更可以肯定地說:基督徒倫理道德的根源與標準是耶穌基督。在祂身上我們尋求倫理道德的特殊性及獨特性(distinctiveness and specificity),整合(integration)與內在化(interiorization)。我們以新約中的四部福音為主要研究範圍,來發揮我們的講題6.。
聖經神學家指出,對耶穌基督倫理道德的教訓,在新約中有三個階段的不同闡釋:
(1)? 初傳中是綜合性地講納匝肋人耶穌宣揚天國的來臨,提出了解一些對基督徒的基本要求:悔改、信從、期待末世完成與天國的來臨;如谷一14~15。
(2)? 初期教會宣揚福音的過程中,不得不將以上的要求再具體化,以幫助當地教會踏上基督化之路,如瑪十八15~35的兄弟規勸之道與寬恕之道。
(3)? 若望福音(及若望著作)中有一新的、在信仰神祕經驗中的扼要綜合,如若十三34~35愛的新命令;若壹四7~21「我們應該彼此相愛」「因為天主是愛」。
為了清楚起見,我們不跟著上面指出的三個階段來說明,而嘗試以歸納思考的方法,從四部福音中所提出的具體基督徒行為走向其行為最內在的深度奧蹟。然後再以演繹思考的方式,綜合地再次指出耶穌基督如何作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

一 從基督徒的行為走向基督徒行為的最深基礎
(1)做比說重要:耶穌在描寫最後審判的標準時特別指出「做」的重要(瑪廿五31~46);在山中聖訓中則教導:「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天國。」(瑪七21)
(2)耶穌尊重非以色列人的生活態度:就像昨天的三次演講所提出的一些倫理道德,耶穌對那些按人性、良心、理性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並沒有加以否定:像祂聽了葛法翁的百夫長,以自己指揮士兵的經驗,相信祂只要說一句話就能治好他僕人的病,耶穌很佩服他,讚美他(路七1~10);又如祂覺得自己的使命只在以色列,不答應為客納罕婦人的女兒驅魔,但因她一句謙卑智慧的答話深受感動,立刻允其所求(谷七24~30);伯多祿應凱撒勒雅外邦人科爾乃略之請往他家講道時,曾有感而直言:「天主是不偏待人的,凡在各民族中,敬畏他而又履行正義的人,都蒙祂悅納……」(宗十34~36)。耶穌對自己的同胞又如何呢?
(3)祂尊重並成全以色列的法律:耶穌是真正的以色列人,祂除了罪,度著和旁人同樣的生活。祂守以色列的法律,即以色列的「人為道德律」,也教導人遵從法律:有一次一名法學士試探祂,問祂該做什麼才可得永生?祂反問法律如何記載,叫他按所答的去做(路十25~28);有一回祂治好一個癩病人,立刻催他去叫司祭檢驗,並按梅瑟的規定奉獻(谷一40~44);在山中聖訓裡,祂更鏗鏘有力地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瑪五17~19)
(4)但耶穌也嚴格的批評法律主義:法律是猶太人生活的基礎,但若有不合理之處,耶穌則置生死於度外地向法律挑戰:如安息日門徒掐食麥穗,受到法利塞人指責,耶穌說道:「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人並不是為了安息日。」(谷二23~27);祂又曾六次使用「古人說……我卻說……」的形式,指出僅僅遵守傳統法律的不足(瑪五21~48);面對法利塞人和經師,祂責斥他們「離棄天主的誡命,而祇拘守人的傳授」,強調正心比遵守祖傳更重要(谷七1~23);祂甚至七嘆「禍哉!」痛斥他們為「假善人」!真令人感到祂動搖了猶太人的社會基礎(瑪廿三13~36)。然而,祂不僅除舊,祂更佈新。
(5)耶穌頒給我們一些新的生活規範:例如七十個七次寬恕得罪你的人(瑪十八21~35);有人打你左臉,要將右頰也轉給他(瑪五38~42);奉獻祭品時,要先與弟兄姊妹和好(瑪五23~24);「凱撒的就應歸給凱撒,天主的就應歸還給天主。」(瑪廿二15~22)。
(6)耶穌用比喻協助人們認清祂的要求:祂唯恐人們不了解,每用生活中熟悉的事物作比喻。例如以債主恩赦債戶的比喻勸勉人勿因罪重羞於悔改(路七40~43);以富翁儲存財物徒勞無功,說明生命不在於財產(路十二16~21);以宴席的比喻勸人接受天主邀請之福(路十四16~24);以造塔、交戰的比喻說明跟隨祂須全力以赴(路十四28~32);以不忠信管家的比喻勸人重視處理小事的態度(路十六1~8);以法利塞人和稅吏祈禱的比喻說明天主喜歡謙卑者;以善心的撒瑪黎雅人表達出祂心目中理想的基督徒,是主動關心別人、以愛接近別人的人(路十29~37)7.;以浪子回頭的比喻說明站在法律一上和面對慈愛天父兩種迥異的為人態度(路十五11~32)。總而言之,祂要求一個新的生活方式,以迎接天國之福。
(7)山中聖訓:耶穌在山上以「真福八端」激發人全面改變價值觀念(瑪五3~12;路六20~23);祂那推翻一般人價值觀、要求一切的作風,也在其他具體事上表現出來:門徒爭論誰大,祂說最大的要做眾人的僕役(谷九33~35);老師、主子要為從僕洗腳(若十三13~17);窮寡婦投了兩文獻儀,祂稱讚她投的比誰都多,因為那是她全部的生活費(路廿一1~4)。而這一切,祂無非為引人走向真愛。
(8)愛的誡命:就是一個「新」的誡命,一個新的「存在」的表達,「你們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若十三34~35);也是最大的誡命,「你應當全心、全靈、全意、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你應當愛近人如同自己」……(谷十二28~34;若壹三16~18)。
(9)新的誡命假定一種新的生活體驗:門徒在「棄絕自己」「喪失性命」跟隨耶穌的過程中﹙谷八34~38;若十二24~26﹚,逐漸體會到,祂是天國的化身,是天主父的使者,是默西亞,是人子,是天主子(若一14;谷八29、31)。
(10)藉著祂可以分享父子之間愛的生命:耶穌在臨別贈言中諄諄叮囑門徒:「正如父愛了我,同樣我也愛了你們,你們應存在我的愛內……」(若十五9~10),臨別祈禱時更發出肺腑之言:「我已經將你的名宣示給他們了,我還要宣示,好使你愛我的愛,在他們內,我也在他們內。」﹙若十七26﹚在天主的愛內,門徒實在已是新的人了,因此他們要度一個嶄新的生活:做天父的子女,如天父一般成全、慈悲(若一16~18;瑪五45~48;路六36)。他們之能有此等領悟體驗,實在因為:
(11)天父願意啟示自己,而派遣聖子到人間﹙瑪三17,依四十二1﹚:釋迦牟尼在菩提樹下覺悟成佛,是由另一種方式體驗到生命的奧祕,基督徒則因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有意識地體驗到天主的愛;釋迦牟尼以四諦教導民眾成佛之道,耶穌則呼喊:「時期已滿,天主的國近了,你們悔改,信從福音罷!」(谷一15;若廿30~31)「悔改」(Metanoia),就是離開有罪的思、言、行為,把「心」轉過來,徹底改變,回頭、歸向新的正途。「信從」則是整個人接受天主的主動,答覆天主的召喚!天父的旨意是耶穌基督與祂的門徒(我們)生活中的絕對推動力(瑪六10;若五19~20、30;路廿二42;若十九30)。悔改與信從,是基督徒分享天主父子之愛的兩個基本條件,也是分享天主父子之愛的兩種表現。
經過上述十一個步驟的反省後,我們發現: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是在天父所派遣來的耶穌基督身上;人應該以徹底悔改,以信仰接受祂;以便成為一個新人,度一個新的生活;那就是愛別人如同耶穌基督愛了我們一樣。
至此我們是從具體的基督徒行為由下而上、由外而內綜合討論基督徒倫理道德的基礎。現在我們要以另一種綜合方式,再從基督徒倫理的最深基礎,由上而下、由內而外、推到基督徒的具體倫理行為。

二 從基督徒行為的最深基礎走向基督徒的具體行為
天主創造天地萬物,並透過天地萬物把自己啟示給天下萬民,就是所謂的「普遍啟示」﹙或稱超歷史的啟示﹚。中國傳統有道:「天命之謂性,認為人性乃出於天意;用聖經的話說就是:天主按祂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創一27)。那麼,把人性中天主創造的基本因素發揮出來的人可以說是「無名天主子民」;而人靠理性、良心自然明白的倫理原則就是自然道德律。人類(個人、團體、社會)在變動的具體生活過程中,不斷研討尋求適當的倫理規範,逐步擬出各種倫理道德體系,則是人為道德律;而實際生活中的人即以之為準則發為日常的行動。
基督徒相信「天主在古時,曾多次並以多種方式藉著先知對我們的祖先說過話;但在這未期內,祂藉著祂的兒子對我們說了話。天主立了祂為萬有的承繼者,並藉著祂造成了宇宙。祂是天主光榮的反映,是天主本體的真像,以自己大能的話支撐萬有。(希一1~3)這是所謂的「特殊啟示」(或稱歷史性的啟示)。凡悔改、信從,即接受以色列人耶穌基督為天主子,並跟隨祂的,就是「基督徒」(有名天主子民)。基督徒是有意識地接受天主愛的恩惠,按天主愛的誡命、真福八端的勸諭﹙瑪五3~10﹚生活;把那新的精神具體表達在家庭、教會團體、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層面的生活中;為天主作證,為人群服務。
不論是普遍啟示或特殊啟示,具體而言,就是耶穌基督,因為祂就是天主聖言。天主聖言既降生成人,是天主又是人的的耶穌基督可說是天人合一的典範。人由聖經或其他文化宗教所吸取的聖言,運用在具體生活中,便是各人的人生觀;一個社會、一個民族的共同人生觀即是文化思想、哲學神學。各人的人生觀落實在變化多端的個人及社會生活內,在不同的時空下、不同的場合中,即是不同的倫理行為。人生觀不同,文化思想有別,倫理行為即有差異的事實,察焉可見,譬如:中國人心目中的上帝彷彿代代傳生的始祖,孝敬父母等於孝敬上帝的具體表現;故此孝敬父母成為絕對,子女順從父母的權威;感到「我屬於,故我在」。西方則不然,西方人相信人都是天主大家庭的兄弟姊妹,人人都應當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孝敬父母就沒那?重要,父母也因為此比較尊重子女;人的個體、理性、聖召都受到重視;聲稱「我思,故我在」。
天主是普世的天主,以不同的途徑向普世人類自我啟示;普世人類就應當藉著祂的啟示,在各自的生命環境中,以合乎倫理具體行動,共同促進天國的實現。﹙見圖﹚

 

結語
由以上兩方面的論述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們要肯定基督徒倫理道德的特色;另一方面,也要像耶穌基督般開放,不斷將祂倫理道德的精神落實到今日人類的社會文化中、各種不同的生活場合上。生活的天主已透過這些文化、場合賜給我們所需要的啟示,指出一些具體的生活原則,無論哪裡有「美」,我們都應當欣然接受。進一步說,上述兩方面是彼此相關不能一分為二的,因為我們只能在現有環境中,與一切善意人士交流,在螺旋形的發展過程中,向著耶穌基督而成長。
在下一次的演講中,我們要學習聖保祿和初期教會,如何把耶穌的生活方式具體化,落實到當時的團體及社會生活中。明天我們則要看近代教會如何面對社會的問題(如政治、經濟、文化等),將基督的精神落實在今日的環境中。最後一天,我們就要面對現代的人文科學知識,研討現代基督徒應有的倫理生活及教育了。

 

附 註

  1. M. Gandhi, On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in:M. Gandhi, Freiheit Ohne Gewalt, Ed. Klaus Klostermeier, Koln 1968, 18-122.
  2. Mahmoud M. Ayoub, Towards an Islamic Christology: An Image of Jesus in Early Shi'i Muslim Literature, in : The Muslim World 66(1976) 164-167.
  3. Ernst Bloch, Das Prinzip Hoffnung, Volume 2, Frankfurt a. Main 1959, 1482-1493.
  4. Martin Buber Zwei Glaubensweisen, Lambert Schneider Verlag, Heidelberg 1986.
  5. Daisetz Taitaro Suzuki, Der Westliche und der Ostliche Weg. Essays uber Christliche und Buddhistische Mystik, Frankfurt a. Main-Berlin-Koln 1974, 121-129.
    注意:註1至5皆取自:Karl-Josef Kuschel, Ed., Lust an der Erkenntnis: Die Theologie des 20. Jahrhunderts, Serie Piper, Munchen-Zurich 1986.
  6. 下文請參閱:Traduction Oecumenique de la Bible (Tob),? Edition Integrale, Nouveau Testament, Les Editions du Cerf, Paris 1977.
    —司密特著,永泉教義中心編,三部福音合觀,天主教神學著作編譯會與台中光啟示出版社聯合出版,1979
    —谷寒松著,「耶穌的絕對要求」,神學論集36,197~214
    —Associazione Biblica Italiana, Fondamenti Biblici Della Teologia Morale, Atti Della XXII Settimana Biblica, Paideia Brescia 1973, in particular:
    —Luigi de Pinto S.J., “Seguire ” Secondo i Vangeli Sinottici, 187-251.
    —Giovanni Giavini, II Discorso Della Montagna Nella Problematica Attuale Circa il Valore Delle Norme Etiche Del Nuovo Testamento, 253-272.
    —Ignazio de la Potterie, S.J., I Precetti Morali Nel Loro Riferimento A Cristo Secondo S. Giovanni, 329-344.
    —Enda McDonagh, Gift and Call Towards a Christian Theology of morality, Abbey Press, Indiana 1975, esp. chapter 4; Morality and Jesus Christ, 67-95.
    —Heinz-Dietrich Wendland, Ethik des Neuen Testaments, NTD Erganzungsreihe 4, 2nd edition, Vandenhoeck & Ruprecht, Gottingen 1975, esp. chapter 1, Jesus, 4-33.
    —Karl Hermann Schelkle, Theologie Des Neuen Testamnents, Volume 3, Ethos, Patmos-Verlag, Dusseldorf 1970.
    —Rudolf Schnackenburg, Die Sittliche Botschaft des Neuen Testaments, Max Hueber Verlag, Munchen 1962, esp. Part I: Die Sittlichen Forderungen Jesu, 1-128.
  7. 故事中所謂的「近人」,本來指一切的以色列人,本族的人,外方人不算(出廿16~17;廿一14,18,35;肋十九11,13,15~18……)!等於是被愛的、被關心的、需要援助的那個人。耶穌倒過來說,祂問:「你以為這三個人中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近人呢?」(路十36)意義因而完全不同,「近人」成為所有以愛心接近他人(即使他是外方人或異教徒)的人。耶穌指出一種新的態度:要超越法律!放棄以色列舊有的特選民族主義,放棄法學士的法律主義,而採用一種新的行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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