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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7)p.233-284
   

舊約倫理特質及其在基督徒倫理生活上的應用

 

夏偉

 


本篇演講的範圍很廣,包括一千多年的舊約歷史過程中所寫的古經各書卷。但是我們在此不僅研究古籍而已,還要探討:舊約的倫理對今天的基督徒有什麼效用。
本篇演講共分五部分:
壹:何謂舊約倫理?
貳:舊約倫理的神學基礎
?:舊約倫理對基督徒的約束力
肆:舊約倫理的內涵
伍:舊約倫理與基督徒的生活

壹?? 何謂舊約倫理
舊約各書,無論是梅瑟五書,先知書或智慧文學,都經常提到倫理的問題。但奇怪的是,聖經學家似乎忽視了這些問題,因為有關舊約倫理的參考書很少。一百多年以來專門討論舊約倫理的書,按我所知道的,總共出版了七本,其中恐怕只有三本合乎學術標準。而這些書的作者都是基督教的。
聖經學家既然不重視舊約倫理,難怪倫理神學教授時常忽略聖經倫理學。詹德隆神父是例外。在他民國七五年出版的「基本倫理神學」(註一)一書中,詹神父用第三章很詳細的討論倫理學與聖經的關係。另外的中文資料還有思高聖經學會所編的「聖經辭典」第二五四九號的「舊約的倫理學」。
舊約有沒有一套倫理學呢?本演講的題目好像已經假定了舊約確實有一套倫理學。其實嚴格地說,舊約沒有倫理學 如同孔子也沒有一套倫理學一樣。一般學者給倫理學所下的定義是:論人性行為之道德的科學。倫理學對倫理價值觀、倫理規律、倫理標準,德性行為,良心現象等倫理事實加以反省、研究並把它系統化。(註二)舊約如同其它古書一樣(例如論語)雖然到處都提到倫理規律、德性行為和良心的問題,亦有其倫理價值觀和倫理標準,但它並非是一套系統的倫理學。舊約的倫理教訓與法則散佈於整個舊約書中,不分文學類型、神學特徵或歷史的前後。此外舊約的倫理有時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表達出來,如肋十九32:「在白髮老人前應起立;對老年人要尊敬……」;有時則以講故事的方式表揚某種德性,如創卅七~五○敘述寬恕與和好的道德行為。因此我們研究的範圍總括舊約四十六本書。我們在演講中把分佈在舊約各處的倫理教導加以介紹、整理,和綜合。

貳 舊約倫理的神學基礎
舊約諸書為在歷史中自我啟示的天主做證。這種見證不是歷史學家的見證,而是信徒的見證。聖經的作者為自己信仰做證,並邀請別人也信從同一個神。(註三)
這種對天主的信仰,在信徒的生活中以兩種方式表現出來:禮儀的讚美,及倫理的行為。
禮儀的讚美用言語和象徵性行為,慶祝信仰的奧秘與內容。很多聖詠或先知讚美創造天地萬物的天主,讚揚祂的各種救贖工程:像召叫族長、領以色列人出離埃及、佔領迦南福地、選立君王等等。陳述信仰的奧蹟,就是信理的淵源。
為信仰做證不僅透過禮儀的讚頌,也透過適當的日常倫理生活來完成,因而舊約很多地方證實或要求一種明確的倫理道德。而此種倫理道德的標準和內涵不是以色列的哲人所設想的,而是天主所啟示的。以色列人所信從的天主其實就是他們倫理行為的淵源:「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肋十九2等處)天主本身就是人倫行為的憑據。
由此可見,按照舊約的看法(新約也是一樣),信仰包含著某種固定的倫理行為。信仰道德是密切相連的。倫理的陳述不在信仰的陳述之外,而是舊約的訊息不可或缺的部分。

舊約倫理對基督徒的約束力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前的倫理神學經常忽略參考聖經的倫理思想。他們的出發點和根據常只是人的良心和理性,就如成世光主教所寫的:「倫理神學的依據是良心和道德,其本質不能變。」﹙註四﹚梵二後的我們,應該遵循教會的訓導。「司鐸之培養法令」十六號就強調:「聖經之研究應是全部神學的靈魂……應特別注意的是改進倫理神學,其學術性的解釋應受聖經更多的滋養,說明教友在基督內使命的崇高,以及他們在愛德內為世界的生命多結美果的責任。」
但是我們基督徒不是屬於新時代的嗎?舊約的啟示為我們又有什麼意思呢?第二世紀一位名叫馬西翁的(Marcion)認為:基督的教會應該廢除舊約。教會並沒有接受他的主張,反而譴責它為異端。其實,自從耶穌開始一直到今天,教會常引用舊約的啟示來教導人。梵二也為此做證。(註五)因此我們必須重視舊約在教會中的地位。
舊約的倫理觀究竟對我們基督徒有什麼約束力?許許多多的舊約倫理規律。哪些我們必須遵守?哪些為我們無效?我們又有什麼標準來分辨呢?難道我們要遵守舊約中所有的倫理法則嗎?事實上基督徒從一開始就做了選擇。例如十誡被新約所接受(瑪五21、27、33;十五19;十九18~19。谷七10;十19;路十八20;羅十三9;雅二11)。(註六)另一方面,舊約有關離婚的規定(申廿二13~21;廿四1~4等處),基督和保祿都拒絕了(瑪五31;十九3~9;谷十2~12;路十六18;羅七2~3;格前七10)。
因此我們可以確立分辨舊約倫理對基督徒有什麼約束力的第一個原則是:凡是新約諸書明確接受的舊約倫理,我們基督徒也應該接受;凡是新約諸書所拒絕的舊約倫,基督徒也要拒絕。
以上所提的原則雖然很清楚,但是並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因為新約並沒有直接涉及很多舊約的道德觀或倫理法則。這樣,我們基督徒又怎能判斷舊約倫理有什麼約束力呢?
在此,我且提出一個很受歡迎的原則,即所謂的倫理的進展。按照這個原則,舊約倫理,無論是個人的,或是整個以色列民族的倫理,都是逐步演進的,而且越來越接近新約的高峰。
我個人對這原則,態度有所保留。當然天主的啟示(也包括倫理的指導)慢慢展現,並且天主藉著耶穌基督以絕對的方式把自己的旨意啟示給我們。如同希伯來書信1~2所說的。但是在面對某種舊約倫理規律時,我們若是應用上述的原則,便很容易產生下列三種錯誤:
(一)基督徒的優越感:以為我們基督徒的倫理高高在上,遠遠超過舊約和其他教會以外的倫理。
(二)倫理的「進化論」:好像天主啟示的倫理是由低等而高等,逐漸演化的。事實上,天主所啟示的倫理在舊約每段歷史的過程中,為當時的人都是完整無缺的。
(三)我們容易任意選擇個人所喜愛的舊約倫理的啟示,而同時貶低那些個人認為是下等的舊約倫理規律。
因為所謂倫理的進展並不是很實用的原則,反而導致不少的錯誤,所以我要提出第三個原則,來分辨舊約倫理對基督徒的約束力。這個原則就是在新約啟示的光照下,來看舊約倫理的連貫性。
如何使用這個原則呢?舉例來說,申廿三4如此規定:「阿孟人和摩阿布人不得進入主的集會,他們的後代,即便到第十代,也永不得進入上主的集會。」這句話的上下文列出那些不可參加天主選民的人。一眼望去,申廿三4好像鼓勵種族歧視和仇恨,事實上則不然,但我不在此多加解釋。我只指出:申廿三4違反舊約救恩普遍性的精神,也違反舊約博愛的精神。
天主召選以色列,因為「地上萬民都要因你獲得祝福。」(創十二3)。上主也曾藉著依撒意亞先知說過:「我要使你作為萬民的光明,使我的救恩達於地極。」(四九6;見四二6)在厄斯德拉和乃赫米雅這段封閉的猶太主義時代所寫的盧德傳(此書寫成時代約在公元前四五○年)幾乎每當提到她時,都會說「摩阿布女子盧德」,而這位外方人卻成了達味的祖母。
舊約很多經文強調:「你們應友愛外方人,因為你們在埃及曾做過外方人。」(申十19;見出廿二20;廿三9;肋十九33、34;申共四17~22;廿七19等處)。
以色列人雖然時常排斥外邦人,但是不同時代的先知一再地提醒他們,外方人也要得享天主的救恩(例如:依二1~5;十九;廿五6~8;米四1~3;匝十四16~19;拉一5;約納先知書等處)。
新約方面,耶穌雖然首先把天國的喜訊傳給自己的同胞——他生前派遣門徒宣講天國的福音時,特別吩咐他們說:「外邦人的路,你們不要走;撒瑪黎雅人的城,你們不要進,你們寧可往以色列家迷失了的羊那裡去。」(瑪十5~6)——但是復活的主便派遣他的門徒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授洗。」(瑪廿八19)從宗徒大事錄一直到默示錄,新約常常強調,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都可以加入教會。以伯多祿的話為例就足以證明了:「我真正明白了:天主是不看情面的,凡在各民族中,敬畏他而履行正義的人,都是他所中悅的。」(宗十34)
總而言之,舊約和新約都啟示:不該排斥外邦人。每一個人無論他屬於什麼種族,都可以得享天主的恩賜。因此,申廿三4所規定的,對我們基督徒並沒有約束力。

肆 舊約倫理的內涵(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
天主有很多屬性,可以代表祂的本質。例如祂的愛、慈悲、良善等。但是最具有代表性並足以包括其它屬性的可能是天主的神聖性。(註七)
天主的神聖表示什麼?在此我們且注意一下文字的用法。因為聖經文學中的「聖」與中國經典中的「聖」有不同的含義。中文的「聖」主要有兩種意思:一指學問的造詣極深;二指人格的修養到了極點。因此可以說:中文的「聖」停留在人的層面;但是聖經中的「聖」則上指神的幅度。在舊約希伯來文的用法上,「聖」(qodesh)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一種與凡俗事物完全不同的經驗;另一種是指超越日常生活的力量。換句話說,「聖」表示屬於神範圍,而不屬於世人的範圍。天主是神,因為祂是聖的;而天主是聖的,因為祂是神。當神聖的神顯現給人時,人會害怕起來。(見創十五12;出三5~6;十九10~24;卅20~21;申五23~27等處)。所以「聖」包括神的偉大、全能、威嚴。「聖」的第二種含義有倫理的幅度。神的神聖不僅指祂超越世俗的偉大,同時也表示神的聖潔無瑕。祂是美善的,祂沒有人的缺點或過錯。因此當天主顯現給人時,人常常體會到自己的不潔(見依六5;路五8等處),而天主是具備聖德的天主。

一 聖德與罪過
這個神聖美善具備聖德的天主選擇軟弱的以色列人,做祂「特殊的產業」,「司祭的國家」和「聖潔的國民」(出十九5~6)。以色列既然是神聖天主的產業,同時也是「屬於上主天主的聖民」,如同申命紀在很多地方所講的,(七6;十四2,21;廿六19等處)。這個召選便使得以色列與其它民族有別。以色列既然屬於神聖的天主,那麼以色列也應該把這個神當作生活的準則,因此肋未紀和別的舊約書卷一再強調:「你們應該表現為聖潔的,你們應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肋十一44;見十一45;十八5~6、30;十九2~4、10~12等處)
按此舊約的啟示﹙新約也是一樣,見瑪五48;路六36;若十三34;若壹三3等處﹚,人的倫理行為標準不是人的良心、道德觀或某位聖哲的倫理教導,而是天主的神聖。這種倫理觀在聖經之外大概找不到。
在「至聖」的天主面前,任何人都是罪人。所謂的「罪」原本不是指人的罪行,而是指人存在的一種基本的狀況,即是聖的反面,就是不潔。(見依六5)後來罪也指謂具體的罪行。不過,人能改善自己的行為、懺悔己罪,何況天主願意赦免人的罪過,讓人分享天主的神聖性。可見「聖德與罪過」指出人雖然是罪人,仍然被蒙召成為神聖的,如同天主一樣。

二 聖德與禮儀
在禮儀中,不潔淨的人與神聖的天主相遇(註八),人對神的反應是:「我們的天主上主神聖無偶」(詠九九9)。以色列人相信,除了上主以外沒有別的神是神聖的。所以以色列人只能事奉上主:「全心、全靈、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申六5)以色列人在朝拜唯一的天主時,天主的神聖性就流露無遺。
但是不潔的世人,怎能接近神聖的天主呢?這也是聖詠第十五篇的問題,然而它的答覆是:「只有那行為正直、作事公平,從自己心裡說誠實話的人,他不信口非議、危害兄弟,他更不會對鄰里恃勢、詆欺,對作惡犯罪的人睥睨,對敬畏天主的人重視;宣誓雖損己亦不作廢,從不放債,貪取重利,從不受賄,傷害無罪:這樣行事,永定不移。」(亦見詠廿四4~6)
由此看來,人的倫理生活應該配合他所信奉的神聖天主。先知們時常批評禮儀形式化;只有外表而無誠心的崇拜一文不值。「你們行大祈禱時,我決不俯聽,因為你們的手染滿了血!你們應該洗滌,應該自潔,從我眼前革除你們的惡行,停止作孽,學習行善,尋求正義,責斥壓迫人的人,為孤兒申冤,為寡婦辯護。」(依一15~17;見耶七4~21;歐二13;六4~6;亞四4;五21~25等處)。
禮儀的目標在於朝拜神,聽神的話並按照神話去生活,如此天主的神聖性,透過人的禮儀和倫理生活顯示在人間。人的整個生活,無論是家庭、社會生活或是經濟、政治等各方面的生活都要被聖化。

三 聖德、家庭、社會
以色列人用什麼方法讓天主的神聖性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來,進而自己成聖呢?按照聖經一致的教導,第一個也是最主要的方法便是孝敬父母。肋未紀第十九章這樣開始:「上主訓示梅瑟說:你告訴以色列子民全會眾說: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上主,你們的天主,是聖的。你們每人應孝敬母親和父親,遵守我的安息日。我上主是你們的天主。」(肋十九1~3;見出廿12;申五16)聖保祿說:孝敬父母是第一條帶著恩許的誡命(見弗六2),目的在強調它的重要性。
孝敬父母不只是一般世俗的孝道,而且是一道神聖的誡命。這可以從肋十九3的上下文看得出來,尤其是文字的用法證據更強。肋十九3所採用的希伯來字yara是一個?有名詞,指稱敬畏上主。為此我們可以說以色列人要孝敬父母如同他們敬畏天主一樣。不孝敬父母等於不敬畏天主。從這裡我們便能了解,何以違反孝道的罪過要受嚴厲的懲罰(見出廿一15、17;肋廿9;申廿七16等處);而孝順父母的人要獲享長壽與幸福(見出廿12;申五16)。
孝道是聖化家庭的基礎。人的社會倫理生活從家庭開始,然後延伸到鄰居、同胞和異族。以色列人要在每個人身上,特別是在貧困和弱小者的身上實行愛德,如同天主愛他們一樣;這也包括愛敵人(見出廿三4~5;申廿二1~4;箴廿五21;德廿八1~9)。總而言之,以色列人成聖的路是聖化家庭和社會;他們應該藉著自己的家庭生活和社會的行為反映出天主的神聖性。

四 聖德與生命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人是按照天主的肖像所造的(見創一26~27;五1、3;九6),人也分享天主的氣息,所以人成了有靈的生物(見創二7;六3;詠一○四29~30;訓十二7等處)。人的生命既然是天主賜給的,所謂的「人命關天」,因此天主對人命有統轄權。人不能除掉別人的生命,否則天主自己要做報仇者,如同加音與亞伯爾的故事所講的(見創四1~16)。
人是天主的肖像,誰殺害人,就直接反抗生命的給予者。天主把自己的氣息賜給了人,兇手搶奪天主生命的氣息。於是聖經規定:「凡打死人的,應處死刑。」(肋廿四17;見出廿一12)。很多罪可以用錢賠償(見出廿一18~37;廿二1~16;肋廿四18、21等處),但預謀罪則例外:「對於被判死刑的殺人犯,你們不可取贖命金,因為他該死。」(戶卅五31,見出廿一12~14;肋廿四17,詠四九8~9等處)
在創世紀第九章中可以找到這條規定的理由。洪水之後,天主由諾厄興起新的人類,天主對諾厄說:「…我要追討害你們生命的血債:向一切野獸追討,向人、向為弟兄的人追討人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創九5~6)。
殺人不僅是消滅人的生命,更要不得的是兇手直接得罪天主。因為每一個人是天主的尚像,是天主交談的對象。兇手斷絕天主與人之間的來往,破壞天主對人的計劃,侵犯天主的主權。殺害別人和凌辱父母在聖經中都受到最嚴厲的懲罰,因為兩者都直接得罪天主。

五 聖德、婚姻、性愛(註九)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人是至聖天主的肖像。「人」這個名詞是一個抽象的觀念,具體的人是男人或女人。因此創一27說:「……天主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他們,有男的,有女的。」男女在一起才是完整的人。當天主創造第一個人時,祂就發現:「人單獨不好」(創二18),於是天主創造動物,把牠們帶到人面前,「但是人沒有找到一個與自己相稱的助手。」(創二20b),天主接著由人的身體形成了一個女人,如此才有了男人和女人的分別。天主把女人帶到男人面前,男人很高興地歡迎女人說:「這才真是我的親骨肉,她應稱為『女人』,因為她是由男人取出的。」(23節)。男女來自同一骨肉,結婚時他們再成為「一體」(24節)。
從創一、二兩章有關男女的記載,可以得知兩點: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除消人的孤單,如同德卅六26所講的:「獲得賢能妻子的,就是獲得了最好的產業:即一個與自己相稱的助手,和扶持自己的柱石。」(見箴五15~19;訓四9~12;九9)。夫妻互愛互助,歡洽共樂,乃是婚姻的神聖使命之一,因為天公做媒,祂樂意見到夫妻相親相愛。
婚姻的另一個目的便是創一28所說的:「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生育是神聖的使命,因為人分享天主的創造力。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人;人也是按照自己的肖像生人,如同創五3所說的:「亞當一百三十歲時生了一個兒子,也像自己的模樣和肖像……」
舊約法律保護婚姻和性生活,違反婚姻的罪要受嚴厲的懲罰,特別是姦淫者、亂倫或近親相姦,都應處以死刑(肋十八6~18;十九20~22;廿10;申廿二22;廿三18等處)。
關於性生活,聖經記載很多禁忌(禁令tabu)例如月事中的婦女是不潔的,並且七天之內她所接觸的人和事物都變成不潔的(肋十五19~30;十二1);生產的時候,母親幾天不潔。男人的遺精也使他變成不潔(肋十五1~17)。夫婦之間的房事也使他們成為不潔(肋十五18)。
以上所提的「不潔」不是倫理道德的不潔,而是「禮儀」的不潔。古代的人(以色列人和鄰國人一樣)以為性生活是神秘及危險的生理要求,因而產生一種自然的心理怕懼。這個問題超過本演講的範圍,所以不再多談(註十)。

六 聖德與財產
聖經從來不反對財產本身,如同它不反對婚姻與性一樣。相反的,人發財表示天主祝福他,如同生育也證明天主的祝福成效。
人的財產和神聖的天主有什麼關係呢?人又如何藉著財產和整個經濟生活成聖呢?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且從以色列的蒙召來看。出十九5記載天主對以色列人說:「現在你們若真聽我的話,遵守我的盟約,你們在萬民中將成為我的特殊產業……」。「特殊產業」(segulla)按照希伯來文的用法,指國王私人的財寶。可見以色列在天主眼中十分珍貴!上主把迦南福地賜給以色列,每個家族得到一份。這份所謂的「產業」(基業)是以色列人謀生和發財的資本。因為這份土地是上主賜給他們的;所以它是神聖的基業,不能隨便出賣,即使需要變賣,也應該賣給至親(肋廿五23~28;盧四1~4)。以色列人靠著自己的基業,就有足夠的生存能力。因此申十五4說:「……在你們中間不會有窮人,因為在你的天主賜給你作為產業的地上,上主必豐厚地祝福你。」
但是貪財的誘惑很大,為此聖經記載很多這類的警告:「在你袋裡不可有兩樣法碼,一大一小;在你家內也不可有兩樣升斗,一大一小;你應有準確公正的法碼,應有準確公正的升斗,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土地上得享長壽;因為凡做這些事的,凡做事不公平的,為上主你的天主都是可憎惡的。」(申二五13~16)
以色列的先知也特別嚴厲批評社會問題和經濟犯罪,例如亞二6~7:「上主這樣說:為了以色列再三再四犯罪,我不收回成命,因為他們為了銀錢出賣義人,為一雙鞋出賣無辜的人。他們把窮人的頭踏在塵土裡,侵奪卑微人的權利……」(見亞四1;八4~8;依三13~15;十一1~2;米六8~七6等處)。
聖經實在不反對人發財,但很清楚地指出錢財的危機:人很容易為了貪財而犯罪,不讓天主的神聖性在經濟生活中顯示出來,反而違反天主對人的召叫:即做上主的特殊產業。

七 聖德與真理
第八誡規定:「不可作假見證,害你的近人。」(出廿16)問題是!什麼是假見證?什麼是真見證?人需不需要按真理行事?
首先我們要肯定,按照聖經的教導,天主本身是真理的標準。祂常被稱為「真理的天主」(依六五16),「祂持守信實」(詠一四六6),「仁愛和忠信在祂面前開路」(詠八九15),尤其天主的「話是真理」(撒下七28),「聖言的總綱確是真實無欺」(詠一一九160)。
以上所提的「真理」、「信實」、「忠信」、「真實」的翻譯,希伯來文原是aemaet,其基本意思是站得穩、可靠、有根據。按照聖經,真理具有兩個因素:(一)客觀的事實,表示在人身之外的事情;(二)主觀的關係,表示在人身,或在天主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見創四二16),也包括人與天主的關係。天主說話真實可靠,所以我們可以接受祂的話,並信賴祂。人說話也應該真實可靠,不然,人和祂的關係便會受害。
故此聖經常常譴責說謊:「不要欺詐……」(肋十九11);箴十二9說:「講實話的唇舌永垂不朽;說謊話的舌頭瞬息即逝。」
說謊話不僅是講錯了話,更危險的是說謊對別人有害。難怪聖經特別嚴厲譴責毀謗別人和做假見證,傷害無辜者。「不可傳播謠言,不可與惡人攜手做假見證,不可隨從多數以附和惡事;在爭訟的事上,不可隨從多數說歪曲正義的話。」(出廿三1~2;見肋五22;十九16;申一16~17等處)。
總括來說,真理是神聖的,因為天主本身是真理。違反真理就是違反天主。
我現在就將所講過的內容略做綜合。
什麼是舊約倫理的特質?
它的特質是:
神聖的天主是世人倫理生活的標準。
人雖然屬於世俗的範圍,不能接近神的範圍。人不潔,只有天主才聖潔無瑕;但是以色列的天主一再向人要求:「你們應該是聖的,因為我是聖的」,「你們應該自潔,因為我是聖潔的。」
整個舊約倫理教導人走向聖潔的道路,而這條道路的終點是天主。
在成聖的路上,人首先在禮儀中與神聖的天主相遇。面對天主,人便意識到自己是罪人,所以人應該時常悔改,努力行善。
天主的神聖性也延伸到全世界及人生每個角落。對信從上主的人來說,沒有一樣事情純粹是世俗的。人的生命、家庭和社會、婚姻與性愛、財產與真理,一切的一切都與天主的神聖有關。人應該在每一種行為上表現聖潔,好把天主的神聖性彰顯出來。這樣,人就可以達到人生的目標——分享天主的神聖,跟天主結合在一起。

伍 舊約倫理與基督徒的生活
舊約倫理與新約倫理彼此有什麼關係?舊約倫理對基督徒有什麼意義?它能否幫助我們做更好的基督徒?我們如何把舊約倫理應用在基督徒的倫理生活上?
顯然的,很多舊約倫理的細節規定,我們基督徒不必接受,有的也不能接受。在第 部分,我已經討論過這些問題。
為了解舊約倫理對基督徒倫理生活的作用,我們必須從天主本身著手。舊約的天主,是耶穌基督的天主,也是我們的天主。亞巴郎的天主是耶穌基督的天主,也是我們的天主。這個舊約和新約的天主是神聖的神,祂要我們每一個人成聖,分享祂的神聖性。
新約有關天主的神聖性講的不多,因為不必重覆舊約的啟示。其中最有名的章節可能是瑪五48。這句話是第五章的結論,它說:「所以你們應當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
對新約的基督徒而言,如同對舊約以色列人一樣,天主的成全或天主的神聖,是倫理生活的標準。為此,我們基督徒也要承認,在天主面前,我們都是罪人。我們在禮儀中朝拜神聖的天主,也得到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努力成聖。
我們在家庭、社會中看天主的神聖,所以我們也要聖化我們的家庭及整個社會。我們了解生命是神聖的,所以我們要尊重生命。我們知道,天主聖化了婚姻和性愛,所以我們可以藉著婚姻和性愛成聖。連發財和擁護真理也和神聖的天主有關,所以我們在經濟生活和言語行動各方面也應該實行天主神聖的旨意。
當然,新約也給我們一些新的啟示。主要的是,新約啟示我們:天主藉著耶穌基督到我們人間。我們不必懼怕天主的神聖性,因為神聖的天主做我們的兄弟。此外,我們在耶穌基督身上很具體地看得出來,如何可以成聖。
「你們應該彼此相愛;如同我愛了你們,你們也該照樣彼此相愛。」(若十三34)
這條誡命之所以是新的誡命,不是因為它啟示了新的內容,而是因為降生成人的天主子是我們愛的標準。
最後,我提出天主經中的一句話來做結束。我們在念天主經時說:「在天我等父者,我等願爾名見(?? )聖」,這表示我們希望,天主早一點以絕對的方式、顯示祂的神聖性。因為在那一天,我們要親眼看見天主的聖容,並分享祂的神聖性。

附 註

註一 詹德隆,基本倫理神學,輔大神學叢書之二十(台北:光啟出版社,民國七十五年)
註二 參閱布魯格編著,項退結編譯,西洋哲學辭典(台北:國立編譯?、先知出版社,民國六十五年),頁一四二~一四三。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台中:光啟出版社,民國五十三年,再版),頁一~三。曾仰如,倫理哲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民國七十四年),頁三~七。
註三 關於以下所討論的問題參閱拙著「聖經在倫理神學中的角色」,神論三五期(民國六七年),頁九五~一○七。
註四 成世光,「什麼是本位神學?」,見證第六卷第十期(民國六五年),頁七。
註五 參閱天主的啟示教義憲章第十五號;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第十二號,三四號,四九號,五○號等處。
註六 關於這個問題請參閱拙著,「十誡的價值與限度」,神論第六二期(民國七四年),頁五二五~五三三。
註七 參閱聖經辭典,思高聖經學會編著(香港:一九七五年),第一五三三號;聖經神學辭典,房志榮等編譯,光啟出版社發行(台中:民國六四~六七年),第二六三 號;拙著,「天主經釋義:願你的名被尊為聖」,見證第十六卷第三期(民國七四年),頁五四~五八。
註八 關於禮儀與倫理的關係可參閱詹德隆「禮儀與倫理生活」,神論六八、六九(民國七五年),頁三五九~三七五。
註九 關於下面所討論的問題請參閱拙著,「聖經對性愛、婚姻與家庭的啟示」,神論第五二期(民國七一年),頁二○九~二三二。
註十 關於此問題請參閱思高聖經辭典第八八九號;聖經神學辭典第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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