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漫談禮俗
一、儒家的禮
講儒家的禮,因為這是長久以來,通行於海內外中華民間的禮的主流。此外,當然還有各地區、各宗教的禮俗。
(1)禮的意義:「禮也者,理也……君子無理不動。」1.禮是行動的道理。
(2)禮的功用:禮所以「講信修睦,養生送死,事鬼神……使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2.「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禮之質也……是故聖人作,為禮以教人……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故曰:禮不可不學也。」3.「壞國、喪家、亡人,必先去其禮。」4.孟子告子有「人無禮不生,事無禮不成」的話。禮的功用之大可以想見。
老莊對禮則抱著鄙視排拒的態度。5.
「禮」這個字,幾乎等於中國文化:舉凡政令制度,民風禮儀,無一不可稱為禮;不論是精神的、物質的,人與人與物與神等的合理關係,無一不屬於禮的範圍,所以中國是禮教禮治的民族。6.
外國語文中很難找到相當於中國的「禮」的對譯字,中國禮學,也是中國最重要的「獨具的文化」。不了解「禮」,便不能明瞭中國人的思想,也無法認識中國人的精神 7.。當年部分傳教士,把「祭祖尊孔」的禮限止在純宗教的範疇內,是誤解了中國的禮;在傳教史上出了「中國禮儀」問題的大亂子 8.。
(3)「禮」與「儀」? 「禮」是人的一切行動的道理,包括立身、處世、教化、治國等道理。而「儀」是踐履這些道理所形成的節文。禮記坊記:「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說文:「禮者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徐灝箋:「禮之言履,為履而行之也。禮之名起於事神,引申為凡禮之稱」。所以廣義的「禮」也包括「儀」在內。
(4)禮的沿革 ?尚書舜典說「修五禮」,夏商不詳,唯尚質;周代尚文,周公制禮;孔子是一個重視禮的人。當年的禮制,詳見禮記、周禮、儀禮,成為後世制體的依據。歷代都有官方或私人修禮的記述。國民政府以內政部為國民禮儀的主管機構。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公佈「國民禮儀範例」(以下簡稱範例),民國六十八年修訂;內分總則、婚禮、喪禮、祭禮、相見禮、一般禮節、附則等七章。 10.
二、人類學家、民俗學家的禮俗
(1)禮俗的意義? 禮俗是人們在渡過生命中的關口時的儀式或象徵。荷蘭學者Arnold Van Gennep稱之為「通過禮儀」Rites de passage 11.。
(2)禮俗的功用? 禮俗能助人由生命的舊階段易於進入生命的新階段,也使社會易於接受。如行婚禮後,社會便承認兩當事男女為正式夫妻 12.。
生命禮俗有象徵分離的,如喪葬;有象徵過渡的,如成年;有象徵結合的,如婚姻等13.。
除生命禮俗外,尚有歲月禮俗,如過年過節等等 14.。
(3)「禮」與「俗」? 凡由理性所制定,為全民所遵守,以收教化之用的,稱為大傳統的「禮」。凡由民間,在不同時地,於大傳統外所增益,以趨吉避凶的,稱為小傳統的「俗」15.。
三、天主教的禮儀
(1)禮儀的意義? 除兼有上述的意義外,主要是著重於聖化人類,故稱「聖禮」。(基督新教以「聖禮」譯作我教的「聖事」)。
按:民間是以「吉」「凶」,教會則以「聖」「俗」作為關鍵語Key Terms 16.。
(2)禮儀的功用? 光榮天主、建設教會、聖化人類 17.。
(3)聖事與聖儀
聖事Sacramenta:由於聖體的言語和事物的記號,使善領的人獲得聖寵 18.。
聖儀Sacramentalia:仿照聖事而制定的儀式,使人因教會的轉禱,獲致各種生活環境的聖化 19.。
四、禮俗的變遷
由於時代和觀念的改變,禮俗的變遷是勢所必然的;其趨勢是愈變愈簡。在教會方面並不盡然;這或為表示更豐富的禮學涵義所致。
社會學家在分析「儀式」時指出,儀式的象徵涵義,可以整合家庭,強化結構,以及解決問題。儀式愈繁多,禮節愈隆重,團結意識的結構也愈堅強,夫婦關係也愈和睦,離婚率也便愈減低 20.。
五、天主教對民間禮俗的態度
「只要不涉及全體公益,連禮儀在內,教會也無意強加嚴格一致的格式;反之,教會培養發展各民族的精神優點與天賦;在各民族的風俗中,只要不是和迷信錯誤無法分解者,教會都欣予衡量,並且盡可能保存其完整與無損,甚至如果符合真正禮儀精神的條件,教會有時也採納在禮儀中」 21.。
六、中國文化與婚喪禮俗
中國文化以仁為主,以孝為本 22.:
(1)「不孝有三,無後為大」23. 故特重視婚姻禮制。
(2)「孝……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24.,故於喪葬之禮尤為鄭重。
本文即就我國與教會,有關婚喪禮俗的今昔異同,作一簡略的陳述,並就婚喪禮俗與在我國傳教的關係,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以就正於讀者。
貳、婚姻禮俗今昔談
甲、中國的婚姻禮俗
一、婚姻的意義
「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故君子重之」25.。
所以婚姻不只是男女雙方個人的事,更是家族中的大事。因此可以了解何以舊時必須奉「父母之命」來成婚了。
二、婚禮的制定
「是以昏禮納彩(男方請媒氏去女家求小年庚即八字的儀式,納雁以為彩擇)、問名(歸卜吉,請媒氏去問大年庚,即女當事人的名字、排行、年歲、籍貫、三代來歷即嫡庶所出等的儀式),納吉(歸卜吉,請媒氏通知女家的儀式;女家也把男方的大小年庚卜吉後,乃行下一步驟)納徵(即由媒氏致送聘金,訂婚約的儀式)請期(男家決定婚期,詢問女家有無不合的儀式;如同意了,屆時舉行親迎),皆主人筵几於廟(家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26.。
這便是民間結婚時,常在門上貼「六禮告成」紅紙的由來。
這是婚姻的「正禮」,天子與庶人所共同遵守的;不遵六禮成婚者稱為「奔」27.。尚有其它為特殊階級所制定的特殊儀式28.。
三、婚禮的功用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禮,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即定了婚期當告知地方長官),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以厚其別也」29.。又「男女無別,則父子不親」30.。舊時十分注意此「別」字,即公佈此一男此一女,已各別有所屬,同時立定了他們的名分。
「明媒正娶」,向為歷代婚姻所重視,戰國策燕策有「處女無媒,老且不嫁」之句。現代雖講自由戀愛,然在婚禮中,「介紹人」即所謂「現成媒人」仍不可缺。
四、婚禮的演變
1.周代的六禮,到宋朝朱熹約簡為三體,即「采擇」(包含以前的納采、問名)、「納幣」(包含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民間遵行迄今。其最主要諸點是:
a、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而成婚。大清律有「主婚之人,得以專制主婚,卑幼不得不從」的條文。一般而言,父母都先徵求男女的同意,非不得已,不輕用專制權力的。
b、「訂婚」儀式為不可缺,否則視同「野合」,不見容於社會。
c、婚禮須拜天地、祭祖先,行合巹禮,見高堂等。
2.民國以後,民法九二七條規定「婚姻應有男女當事人自行決定」,廢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習俗;不提「訂婚」,所以訂婚已無必要。結婚採「儀式主義」,即「結婚者,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而證人的資格也沒有限定,只要成年並有意思能力即可。因此,只到有關機關,在公簿上登記而不舉行儀式的「法律婚」,是不被民法所承認的。
民法亦強調一夫一妻制,以前也是一夫一妻制,但除妻以外,尚可納妾;民國後,廢除了納妾制度。此外尚有血姻親等及年齡等各種限制。
3.民間習俗,自民國後,大都舉行所謂文明結婚 31.;目前的成婚過程為「議婚」(相親、交友…)「訂婚」(十分重視,但亦漸有不舉行的趨勢)和「結婚」。
4.範例分訂婚、結婚兩項,但「雙方同意時,得未經訂婚而逕行結婚。」32.
5.自古迄今,結婚有祭拜祖先之禮,即所謂「廟見」;範例於民國五十九年公佈時刪除此禮,但在六十八年修訂後,重又列入,足見民間對此禮的重視 33.。
6.目前結婚行古禮的已少見,主要儀式大都依範例規定,或在餐廳,或舉行公證,或集團結婚,或在教堂依宗教儀式結婚;尚有其他各式各樣的婚禮,如游泳結婚、跳傘結婚等等;民法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可,所以有花樣百出的結婚儀式,至被譏為「不新不舊,不中不西,非牛非馬,形同兒戲。」34.
7.學者專家,針對目前婚禮的流弊,要求改革;其原則不外:
a、應莊嚴隆重,以革除目前婚禮的不倫不類。
b、應節約簡單,以革除聘金、妝奩、婚宴等的奢靡。
c、勿違背主要傳統文化,恢復祭拜天地祖先等儀式 35.。
乙、教會的婚姻聖事禮儀
(參閱趙一舟:我們的聖事,頁一六七—一八五)。
一、婚姻聖事的意義
象徵並參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及篤愛的奧跡 36.
二、婚姻聖事的功用
使新婚夫婦增強信德,了解責任,和睦相處,生養教育聖化自己和子女,增多天主的義子,造福人群,發揚聖教37.。
三、婚禮的規定
1.訂婚非必要,各國主教團可就當地習俗及法律來規定訂婚儀式 38.。
2.婚前輔導及準備 39.。
3.婚姻儀式:在教會及二證人前,男女當事人,依照規定,表明合意,並由教會接受 40.。
4.婚禮儀文:主教團可制訂適用於當地的儀文,但先須經教廷批准 41.。
四、婚禮的演變
1.教會初期無特殊儀式,一切按照民間習俗舉行,只除去其迷信部份,並強調婚姻的不可分離性。
2.第四世紀,在彌撒中天主經後,始為罩頭紗的新郎新娘,唸祝福禱詞。
3.第九世紀,由家庭式改為社會式,即在教堂門口舉行婚禮。
4.特里騰大公會議後,始於一六一四年出版第一本正式禮書,但不強使各地遵行。
5.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修訂禮書,在一九六九年出版現行的婚姻禮典;內分彌撒中、彌撒外、教徒與非教徒結婚等三種儀式。
五、社會對教會婚禮的看法
一般人士,對我教的婚禮相當重視
1.莊嚴肅穆,氣氛神聖,咸認為「此種精神,必須採納,藉以認知婚禮的重要性,但其為西方禮節,不足效法」42.。
2.彌撒中行婚禮,為非教徒的親友,都感單調冗長;需有優美的音樂或其他成份相配合,始能引人入勝。
六、婚禮與傳教
(1)消極方面? 因教會不准離婚,不准人工節育,青年們感染時代的影響,不敢舉行教會婚禮,因而離開教會者日多,尤以對方為非教徒的更甚。
(2)積極方面
a、以前在訂婚時,除審核其曾否領洗、堅振外,尚需填男女當事人的五代單,以考查是否有血姻親關係;此外婚前尚有對教義要點考試;結婚前一日必須行告解,神父亦詳詢當事人(尤其女方)是否完全同意。至於與非本教人結婚,如教外人係女方,尚可請得特准;如教外人係男方,除非男方接受洗禮,幾乎無法獲得特准。以後所生子女,當然必須受洗,並接受我教教育。舊時因婚嫁而增加的教友為數不少。
b、目前教法規定婚前輔導及準備,如能適切執行,相信其效果是十分遠大的,因正可乘機促使二當事人在成立新家庭時,有意識地負責地同時組成所謂「家庭教會」的理想 43.。
c、本人的習慣是:如一方係非教徒,必先請他前來談話,十分禮貌的問他是否知道他的對方是天主教徒?是否願他(她)做一好教徒?是否願幫助他(她)做好教徒?答案大都是肯定的。於是進一步要求非教徒來了解一些天主教的主要信仰和規誡,使不致因了誤會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糾紛。同時說明並不要求他信教,這是他自己的事,如聽了道有所感悟,要求信教,還需經過考核後才能接受…結果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同意前來聽道,聽了一二次後,有了興趣,他會繼續來聽的;在開始時,教友方面必須熱心地陪伴,回去後雙方討論;一般說來,效果相當良好;因而領洗者不在少數,且發現新領洗者或較原來的教徒更虔誠;而教徒方面也因以對信仰,獲得溫故而知新的功效。為此,從訂婚到結婚這段時期,可以說是傳福音最好的機會,即使教外一方沒有受洗,但他對信仰的印象是不會消失的,他會督促教徒方面注意宗教生活,並同意子女受洗,做好教徒。
d、婚姻禮典後附加的那篇訓詞,原由筆者譯自英文,略為增加若干認為有用的字句;某教堂為了節省時間,限於一小時內結束婚禮,把它刪減成現在的樣子,也刪去了些原來很有力量的片段。以前有觀禮的非天主教徒來賓,曾不止一次向本人索取講詞,說要在他們結婚紀念日誦讀,足見該訓詞的吸引力。
e、婚姻禮典中,不再列入習用的結婚宣誓殊為遺憾。以前本人必請兩位新人先仔細地閱讀誓詞,在行禮時,跟?神父,一句一句高聲宣讀,屢見新人熱淚盈眶,觀禮親友也兩眼濕濕的;這是最好的傳教機會;幸而不少教堂仍要求新人作這種宣誓。
七、對婚禮的建議
1.因為社會對現代婚禮的不滿,正激勵我們研制一種配合時代、民俗和信仰的婚禮,使大家樂於接受;事實上已有非教徒要求在教堂行婚禮。
2.婚姻禮書方面有些問句,如「你自願來的麼?」聽來怪異,似可刪除,有些語句,如「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似可改為「天主所結合的,要永遠結合」或「天作之合,白首偕老」較為順耳。又有一些如「齊眉偕老」等費解字句,似可改得淺近通俗一些;在訓詞和頌謝詞中,增加一些含有為家庭傳宗接代意義的字句,而不只是為教會為天主增添子女;又在拜謝禮中,似可列入向列祖列宗拜告的一項,而在拜謝父母時,似可明白說出感謝父母「養育之恩」的語句。
3.為應民間的需要,擬請主教團編製合乎民俗及信仰的「訂婚禮儀」,祝福洞房、妝奩等的禱詞。
4.擬請主教團編製非教徒申請在聖堂舉行婚禮的禮儀(此已有人因仰慕我教婚禮的莊嚴神聖前來申請,且經當地主教核准;當時要求了申請人明白表示三點:信神,婚姻的不可分離性,和妥善教育子女的責任。這也是引人接受信仰的一種橋樑。
5.至於如何佈置聖堂配合聖樂,使婚禮彌撒非但不感沉悶反更洋溢著神聖的喜氣,以吸引觀禮親友的愛好讚賞,則有待各教堂負責神父的安排,這或需他堂的支援了;如何實現,各總鐸區或可加以商討(舉辦喪禮,同樣有此需要)。
[附]有關「神婚」問題
一、修會法令1引用默廿一2,教法六O四、六O七條都喻貞女們「奧妙地許配於基督」「……彰顯天主在教會內制定的奇妙婚姻……」等文字,即所謂「神婚」。
這為猶太民族和西方文化似可津津樂道,在「神學」上也不能說沒有根據;甚至有人以為有很多理由,必需強調。
二、對中國人而言,這是不能不慎為考慮的問題。中國是講「有為有守」文化的民族。「有為」,所以當敬愛基督,為之奉獻犧牲;「有守」,但當保持倫常的範圍,否則便是越軌的亂倫。耶穌是我們的長兄,我們只能以最崇高最聖潔的「手足之情」來敬愛祂。耶穌自稱為「師」為「主」,我們只能以「弟子」「女弟子」或「僕」「婢」的身份,來忠誠地追隨祂,為祂服務;在精神上必需守住這個界限。瑪十二50基督說:「不拘誰遵行了我在天之父的旨意,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根本沒有所謂「淨配」的痕跡!
戰國時魏國鄴令西門豹取勝了「河伯娶婦」的陋俗 44.,清初江蘇巡撫湯斌投五通神像於太湖或悉予毀壞 45.。因為凡涉及神人通婚之嫌的神明,都被視為邪神;這種教派,都被視為旁門天道的邪教。我教不擬在中國傳教則已,否則,所謂「神婚」,雖含義全然不同,且極為神聖,似不能不注意可能引起的反效果—對基督的誣衊,對我教的鄙視。
我們談天人合一,與基督合而為一,男女教友,修士修女,都抱?同一理想,走向同一目標:「因為你們凡是領了洗歸於基督的……也不再分男人和女人;你們眾人在耶穌基督內,已是一個了。」(迦三27? 28)「就如父你在我內,我在你內,使他們也在我們內合而為一」(若十七21)。這是多麼深刻而神聖的!「神婚」似無再談的必要了。
?、喪葬禮俗今昔談
甲、中國的喪葬禮俗
一、喪葬禮俗的意義
論語學而:「曾子曰,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朱熹註:「慎終者,喪盡其禮;追遠者,祭盡其誠;民德歸厚者,謂下民化之,其德亦歸於厚。蓋終者,人之所忽也,而能謹之;遠者,人之易忘也,而能追之,厚之道也。故以此自為,則己之德厚;下民化之,則其德亦歸於厚矣。」管東貴教授更補充說:「下一代感念上一代養育之恩,而使將來上一代的人,願意為下一代的人犧牲;人人皆如此,則民德歸厚矣而生生不息」46.。
二、喪葬禮俗的原則
論語為政:「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又子張「祭思敬,喪思哀。」
所以飾終之典,喪葬之禮,向為我國朝野所重視。
三、喪葬的禮與俗
我國原有的喪禮,所以致哀;祭禮,所以致敬,並有「不忘」「報德」的涵義。後滲入了佛教果報、道教鬼神等的來世觀念,乃有追薦超度等宗教行為,與原有「不忘」「報德」的思想融合,形成了中國以孝為中心的喪葬禮俗。
四、喪葬禮(慎終的)
1.有關古代葬禮,僅易繫辭說:「古之葬者,厚衣之於薪,薪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之聖人,易之以棺槨。」意即用厚厚的木材堆在屍體上面,埋在荒野中,無墳墓,不植樹,居喪也沒有定期,到了後來,才用兩層的內棺外槨來殯葬。禮記檀弓上:「有虞氏瓦棺(始不衣薪)夏后氏塈周(即以土為磚而四周於棺之坎)殷人棺槨,周人牆置翣」飾棺之具,更講究了。
2.周公制喪禮,稱人死「在床曰尸,在棺曰柩」47.;對死者有五事,即「復」(招魂)、「楔齒」(開齒)「綴足」(束足使直)「飯」(口內實飯)「設飾」(小殮);繼之以「帷堂」(堂上設帷),俟期行殯禮(入棺大殮),定期行葬,葬後當日設「虞祭」,「虞」是安的意思,就是變喪奠為吉祭。次日立神主牌位,奉入祖廟,附祀父祖之旁,喪禮乃告完畢 48.。
3.以後歷代雖有更易,總不出其窠臼。範例於喪禮有治喪、奠弔、出殯、安葬、喪期、喪服等各節,儀文較為簡單。
4.服制 49.:禮記檀弓上對於服喪有:親為制喪、君為方喪(註:比方於親喪而以義並恩)師為心喪(註:心有哀戚之情而無服)以三年為定制。孟子萬章上:大孝終身慕父母。朱子謂「三年禮數也,非人情也。」禮記三年問「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參閱論語陽貨)。
至於服色、喪期,則視親疏的不同而各異。(可參閱「台灣地區現行喪葬禮俗研究報告」第二章中華民國台灣史蹟研究中心印行)。
歷史上又有「守制」50. 的規定,範例所定,較為合乎時宜。守制期間停止嫁娶,謝絕宴樂,為子者在書函的名字上加「制」字,表示居喪。
喪服沿用白色,既葬改用素色;亦可如西式臂?黑紗或佩黑布。
5.民間(台灣)葬禮習俗如附錄一51.;近來出殯時,為表示子女的孝心,亡者的哀榮,極事舖張,,?近荒唐 52.。
6.此外,漸漸盛行火葬、海葬……又有拾骨遷葬等等。
五、喪祭禮 (追遠的)
(1)祭祀的意義:「祭者際也,人神相接,故曰際也。祀者似也,謂祀者似將見先人也」53.,按說文:「祭,祀也」又「祀、祭無已也」段註「統言則祭祀不別也。」所以祭祀可通用,目的在和亡者相接。因此必須恭敬:未祭之前,先齋三日,齋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祭之日…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是故先王之孝也…心志嗜欲不忘乎心,致愛則存,致愨則著,著存不忘乎心,夫安得不敬乎?」54.
「祭所以報本也」55.,「君子反本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不敢弗盡也」56.。故祭祀的另一目的為「報本」。
祭義又說:「一舉足不敢忘父母,一出言不敢忘父母,君子跬步不敢忘孝也」。「君子生則敬養,死者敬享,思終身弗辱也;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祭祀也以表示對祖先「不敢忘」的孝心。
禮記祭統:「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言內盡於己,外順於道也。」
可見祭的意義至少有下面三種:
a、表示孝思,所以說「不忘乎心」,「不忘」,「不敢忘」。
b、表示報恩,所以說「報(謝其恩)本返(歸其功)始,不忘其所由生」。
c、表示祈福,所以說「賢者之祭,必受其福」(盡己順道之福)。
至於祖先是不是來歆享,那不去問了;孝子只知道不敢不盡心去「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祭義),王充在論衡祀義篇說:「緣先事死,不敢忘先;五帝三王,郊宗之祭,不敢忘德,未必有鬼神能歆享之也。」
(2)喪祭沿革
a、古代貴族行廟祭(天子有七廟,即祭其父之父以上六代及其始祖;其他祖先祔於始祖),庶人「祭於寢」即祭於家,及祭墓 57.等;又有虞祭(葬後當日行之,見上文)、練祭(週年)大祥(二週年)禫祭(大祥後一月除服祭58.)等。
b、佛教傳入,道教附會,乃有做「七」做「旬」及中元節等法事59.。
c、古代立戶 「凡祭,容?顏色,如見所祭者」60.當時沒有照相、畫像等,或因孫子的容?大都很像他的祖父,所以有「立尸」的制度,即子扮祖狀,高望堂上,式飲式食,父行禮如儀,真似「活祖宗」61.。白虎通有一段說明:「祭所以有尸者,鬼神聽之無聲,視之無形…思慕哀傷,無所寫洩,故座尸以食之,毀損其饌,欣然若親之飽,尸醉若神之醉矣62.。」按立尸制度,在秦漢時已廢除,但在唐朝的夷狄之間,尚有取一個狀貌相類似或美貌人去充當63.。
d、神主牌 立尸制度雖廢,卻用木主來替代。史記有「周武王為文王木主,載以伐紂64.。」沿襲迄今;目前始有以香袋及遺像而不立神主牌的65.。
e、祭品 焚香之俗,唐朝始有記載,得之於佛圖澄,而「澄遺弟子向西域市香」,則此俗大概自基督宗教流傳到印度,再間接地介紹到中國的66.。紙錢也起自唐朝67.燃燭則因古代祭祀,大概在天未明時舉行之故,至宋南渡後,白日設祭也用燭了68.。至於酒菜餚(大都要殺牲)自古已然,現在都用鮮花水果,較為簡單。
f、祠堂 永久供奉祖先神位的廟堂,每逢年、節、生辰、忌日,對三代以內祖先在家行祭,三代以則送神主入祠堂,重陽必須祭祖。
g、宗祠 台灣目前宗祠各處林立,大型稱大宗祠或宗祠,中型稱家廟,小型稱祖廳或公廳。現因居處空間狹小,大都送神主入宗祠;家廟、祖廳或公廳漸形消失了。
宗祠的功用甚多:可供始祖誕辰祭祀及春秋兩祭之用; 族人送入神位奉祀,廟見時豋記新婦姓氏,團結親族的情感;在歲朝讀祖訓,子孫賢能者來祠告祭,不肖者族長向列祖列宗自訟自咎,責罰不肖,其或予以開除出族的處分,更足以發生很大的教育作用69.。
h、敬天祭祖 民國六十年新正初一,于故樞機野聲(斌)發起元旦敬天祭祖大典,各界響應,現已成為風氣;惜當時敬天儀式即用彌撒聖祭,不能迎合民眾要求,未獲接受。
六、學者對現行喪葬禮俗的意見
1.祭禮因有「親睦九族」,團結民族的價值,而其目的為報本反始,表示孝思虔敬的禮俗,並沒有嚴厲批評反對的。
2.喪葬禮俗的極事舖張弊端百出,生不極養,死乃崇喪,甚為識者所詬病,力呼改革70.。
乙、教會的喪葬禮儀
(參閱趙一舟:我們的聖事頁一八七—二三一)
一、喪葬禮儀的意義:表達基督徒的逾越特徵 71.
二、喪葬禮儀制訂的原則
除表達逾越特徵外,「也能適合各地的環境與習俗」72.。主教團有權決定,並可採用本地傳統中的良好習俗,但須經教廷認可73.。
三、喪葬禮儀的沿革
(1)慎終禮儀 表示教會陪伴教徒渡過死亡的關口,送往天鄉74.。
a、終前:助善終禮75.
梵二前:(告解)懺悔,領臨終聖體,終傅被視為最後聖事,臨終大赦,唸助善終經。
梵二後:(告解)懺悔,補行堅振,傅油,領臨終聖體現視為最後聖事、大赦,唸助善終經。
b、終後:殯葬禮
第七、八世紀的禮書,流露復活的希望與信心,喜樂與平安。
第十四、五世紀的禮書,?眼於審判和升天的憂慮,為亡者多祈禱,獻彌撒,行追思禮…。
梵二後的禮書:托亡者於天主,加強生者的望德,為信仰作證:即使在悲痛中仍有喜悅,唱
阿肋路亞,並以告別式代追思禮。
禮書中列三種殯葬儀式,主教團可任選一種或予以改編。
中國主教團准許在殯儀館舉行彌撒;如無違反信仰因素,准予火葬…。
(2)追遠禮儀
a、梵二前,有第三、七、三十日及週年彌撒。
b、梵二後,廢除上述彌撒及追思禮,僅有「日常追思彌撒」。
c、自古在彌撒中,有追念亡者的禱詞,我國主教團在感恩經中加「和我們的祖先」六個字,以示追遠。
d、約在第十世紀起,制定「追思亡者節」;我國主教團又在民族掃墓節(清明節)舉行追思彌撒76.。
四、喪葬禮儀與傳教
1.助善終:大陸常有虔誠的教友,為病重同道報請神父前往送聖體行終傅聖事等,神父離去後,留在病家,誦經守終,使臨終者減去許多孤獨無奈,有溫暖的友情,能安心去見天主的感覺,此種良習,似該鼓勵77.。
2.時有熱心教徒為其病重教外親友,來請神父前往探望,希能使他信教領洗。如有輔導此類病患的適當手冊或方式,為病患及其家屬,都能發生良好的影響。
3.葬禮向為國人重視,在大陸時,每逢殯葬,教堂的裝飾充滿喪事氣氛,有追思?追思對聯(非輓聯),禮節莊嚴肅穆,喪眷親友因此有「對得起」亡者的感覺。現因人手不夠,教堂裝飾簡陋或全無裝飾,除少數教堂外,禮儀不夠隆重,亦少有同道教友參加,此因平時彌撒後各自東西,少有往來之故。殯葬後,除「日常追思彌撒」外,更無其他追悼儀式以替代追思禮,致造成教外人對我教有不甚關心亡者的錯誤印象。
五、對喪葬禮儀的建議
1.國人重視「喪盡其哀」。論語八佾說「臨喪不哀,吾何以觀之哉!」禮記檀弓有:「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檀弓也講節哀:「故喪事雖遽,不陵節。」現在的殯葬彌撒中,唱表示喜悅的阿肋路亞,似非其時;因和弔喪親友的情懷太不協調。莊子妻死,鼓盆而歌(至樂篇),當然有他的哲理,但難為惠王所同意,更不為國人所接受。印度賤民,因死了可獲得解脫而慶祝,我人對世界並沒有如此悲觀。基督在拉匝祿死亡後雖明知即將使他復活,但仍傷心的哭泣,而是真「感傷」「難過」,真的「流淚」,因為祂是和哀傷的人同感哀傷的(若十一33~34)。為此建議把阿肋路亞改為較有哀傷氣氛的歌詞,似更適合國情。
2.在殯儀館舉行彌撒,似非其所,且面對親友,背向靈柩,更不合國情。愚見以為在該處行宗教入殮禮、告別禮,有一篇簡潔的講道詞,已足使教內外親友獲得較深刻的印象。為何不使教友喪眷來聖堂更虔誠地為亡者獻彌撒呢?!
3.送喪時,以前大家都有一小冊經本,沿途唸「天上諸聖人濟佑,天上諸天神接導,收其靈魂,供獻於天主台前」,然後一呼一應唸著指定的聖詠,文言經雖不易瞭解,然較佛經淺顯得多,且能琅琅上口,為當年識字不多的教友所喜愛,大家同聲同氣,高聲誦唸,相當動人。現在送葬者大都在行程中談笑風生,毫無哀戚的氣氛,好像出外郊遊。茲建議印送殯誦經小冊,內容能有使教內外親友對人生作較深刻反省的聖經章節。這不是很好的傳教機會麼?
4.追遠的祭,「祭」表示不忘、報恩如前述。民間做「七」做「旬」,含有「追薦」「超度」的意義,實有「不忘」「報恩」的精神。梵二後刪除了第三、七、卅日等彌撒,除將已亡親友托於天主外,似已別無「報恩」的表示了,殊屬遺憾。茲建議主教團,採用社會做「七」的習俗予以聖化(如以聖誕節聖化了羅馬人十二月廿五日的太陽誕辰);或另制定三日(紀念耶穌復活日)七日(安息日)四十日(升天日)等以取代。也似應制定替代「追思禮」的儀式,為民眾十分需要。
5.祭也有祈求祖先福佑的意義。我教似只勸人請求不相識的古代遠處的聖人聖女轉禱,根本不提自己的祖先,好像我們的祖先沒有一位上了天堂似的;假如教會能教我們投入天主的懷抱時,同時也投入自己在天祖先的懷抱,則天國不是更為親切,更是我們要去的老家而不是外國了麼78.?茲建議在彌撒感恩經「以及歷代聖人聖女」後加「和我們在天的列祖列宗共享永生」,一如非洲Saire教會所加的那樣,我相這是更會使國人樂於聽到的。
6.現因火葬、拾骨、遷葬等日形普遍:特建議主教團制定適合於不同情況的儀式,以應需要,民間對此甚為重視。
六、煉獄、升天、復活的省思
1.梵二後的葬禮強調「表現出逾越奧跡」;「新葬禮經文中,對地獄煉獄一字不提,這或以表現出近代神學思想的趨勢?但為亡者舉行彌撒,至少暗示了對煉獄道理的承認。但是煉獄的道理,在今日的神學中又有新的解釋79.。又教友生活週刊(75、1、2)報導:教廷聖職部已著手撰寫一本新教義綱要……強調教會對原罪、靈魂、地獄和懲罰的傳統訓導」,而未提及煉獄。對神學的看法,見仁見智,愚見始終抱著「愛其所同,敬其所異」的立場;人的理智所追求的是真理,學說僅供參考而已。不過特里騰大公會議對煉獄的法令教導80.是很清楚的,為國人更易接受,且更有利於傳教。我們講崇德報恩,因為有煉獄的信仰,後輩對先人便有了報恩之道了;新教徒們,無論父母生前生活得如何不理想,既不忍心斷定他們下地獄,又不敢想像,只需信主,任何人死了便能隨便上天堂;為此,只有不去想他們,托給上主算了81.。這為中國對祖先的「不敢忘」「報恩」的傳統文化是難以協調的。至於佛教的做「七」做「旬」,以為能有助亡者輪迴轉生,此雖滿足了「不忘」「報恩」的情但輪迴轉生的結果是什麼?一無把握。我教為鼓勵教友多為亡者祈禱獻祭,使能早脫煉苦,獲升天堂,不是在民族對先人報恩的要求上,有更良好的滿足,更能被接受,更易為國人認同麼?此外,強調將來的復活來安慰生者,其效果也值得考慮的,因為最重要的是亡者能否早登天國;升了天堂,理想的復活,不必?心,遲早必然會有的,現在就教人等待復活,則必須等到世界末日;根據科學家的推測,世界末日至少也該是六十億年後的事;為生活在時間中的人們而言,這個希望究能給以多大的安慰,真是值得懷疑的。不如教他們多多幫助亡者早升天堂所得的安慰為大。且說保祿宗徒當年用復活來安慰喪眷,是否因當時大家都以為世界末日或主基督的再度來臨,已為時不遠了呢?所以有「我們這些活?存留到主來臨的人,決不會在已死的人前……然後我們這些還活?的人,要同時與他們被提到雲彩上,到空中迎接主,這樣,我們就時常同主在一起。為此你們要常用這些話,彼此安慰。」82.
最近神學家以為:人的靈魂是生而為與肉身結合;人死後,原來的肉身腐壞了,乃進入基督復活的肉身內,和所有的聖人聖女,在基督內合成一體83.,以實現保祿所說:「我們多人在基督內是一個身體」(羅十二5),並等待自己身體的復活。這是十分美的一種學說,但只是一種學說而已;即便如此,我們也得幫助亡者靈魂能早日進到基督復活了的身體內,才能安心呀!
七、喪禮在中國宗教文化史上的重要性
1.中國文化講「不忘本」,講「報恩」。但古人對先賢死了,就說:「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禮記,郊特牲)。死者有知無知,則不去深究的。說苑辯物論:「子貢問孔子曰:死人有知無知也?孔子曰:吾欲言死者有知也,恐孝子順孫,妨生以送死也;欲言無知,恐不孝子孫不葬祀也。賜欲知死人有知無知,死徐自知之,未為晚也。」論語先進:「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問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孔子在論語八佾講「祭神如神在」,?重「如」字,盡其在我而已。無怪墨子非儒篇要譏儒者為「無鬼而學祭禮」了。
所以儒家對死後的世界是一片空白。道教為本國本土宗教,對來世也一無所悉。
佛教來華,提供了死後六道輪迴,托生轉世的觀念,以及與宗教有關的追薦、超度、過王、地獄、轉生、升天等說法和行事;道教即予以吸收附會,踵事增華,於是填補了死後世界的空白,滿足了一般人民的要求,包括士大夫和民眾的接受。
2.所以儒佛雖有爭執,但在討論之間,儒佛?融合了一個與喪禮極有關的觀念,即是「孝道」;儒家提出了對亡故祖先「應盡孝道」的原則,佛道提出了「如何盡孝」的辦法,真是一拍即合;如此,佛道影響了祖先崇拜,祖先崇拜也影響了佛道,使僧道儀式在喪俗中更形重要84.,也因此影響了中國人的一般人生觀。人們說:中國人在得意時人人是儒家,失意時人人是道家,去世時則人人是佛家,正因為對身後事已認同了佛說。人們又說在中國是儒釋道三教合一,而這合一的可能,也可說是由這「孝」字所促成的85.。
肆、結論
1.講中國文化,了解中國的「禮」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哲學思想所講的,都是些抽象的觀念,而這些抽象的觀念須要透過「禮」後,才能為大家實踐起來,才成為具體的文化。所以朱熹論語集註說:「禮者仁之著」。
我們教會的教義也是抽象的;也要透過禮儀來具體地實踐,並以適當的禮儀來充實、提升、聖化某一地區的文化。
2.中國講孝道,我們教會也講孝,是天主十誡中之一。這是和中國的孝道相會合之處。
中國講「生事之以禮」,教會講孝是內心的愛和外?的敬,也是相?合的。
中國講「死葬之以禮」,教會也有喪葬禮儀。至於「祭之以禮」,則在取消三、七、卅日等彌撒後,似缺少了一些很重要的,足以表示「不敢忘」「報本」精神的禮儀。
3.再說:在現行婚喪禮儀中,有多少是信仰必需要求的成分?又多少是西方歷史文化的因素?這些因素是否適合於我們的需要和人情?能否用以表達國人在婚喪方面的感情?而我們的這些感情又是否合乎情理?而不是講合乎西方人的習俗和脾胃。
4.如由西方文化在禮儀中的因素比信仰的要求為多,如這些因素不足以表達我國人民在婚喪方面的合理感情,其至違反了我們內心的合理感情,那麼修正或重編這些禮儀是必需的了。
5.是否有鑑於此,教會方才要求各國主教團自己來規定適合於本地文化的禮儀;那末,我們所做的夠了麼?抑或只似蜻蜓點水似的聊備一格而已?
6.基督教在大陸時期的一次全國大會宣言中有:「我們面對西方的古傳儀式……倘若不事批評,專做大體的抄襲,卑鄙的模仿,實在不利於中國基督教永久實在的建設」86.。
7.此次世界主教特別會議(一九八五年,十一,九~十二,八)的報導中,亞非兩洲代表們強調需要有更多的彈性,讓各地主教能透過教義和做法的本位化,將我們的信仰表達得更能適應各地文化習俗而求得其認同87.。
日本主教團的提案中有:「有關禮儀改革問題,梵二後,禮儀文字已譯成日文,使全部禮儀得用日語舉行;為此問題不在語言,而在禮儀的本身;即可否在禮儀中取用適合於日本和日本人民的象徵形態和儀式?」88.
上引兩項資料,或足為關心禮儀本位化的人士們的參考。
註譯:
- 禮記,仲尼燕居。
- 禮記,禮運。
- 禮記,曲禮上。
- 禮記,禮運。
- 老子道德經卅八章:「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莊子知北遊:「仁可為也,義可虧也,禮相偽也。故曰失道而後德,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者道之華而亂之首也」。
- 參閱潘重規,儒家禮學之精義,人生256期,頁2、35。
- 同右,頁2。
- 對此問題,可參閱方豪著中國天主教史人物傳第二冊(香港公教真理學會)多羅傳。康熙帝一再有「此等人譬如言於大門之外,論人屋內之事」的諭示。頁323,324。及德禮賢中國天主教傳教史,十一,注四(商務)。
- 禮是人生道理的根本;儀是一些小儀小節,可從左傳昭公五年,昭公訪晉國事,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見趙簡子事,和論語述而,孔子以為昭公知禮為陳司敗糾正等事例中有「是儀也,非禮也」,「君而知禮,孰不知禮」的話可以為證。
- 國民禮儀範例初版(教育部文化局印,已絕版)修訂本(中央文物供應社印)。
- 參閱生命禮俗研討會論文集頁20,73年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編印,下簡稱論文集。
- 參閱同右頁34。
- 參閱同右頁2~3。
- 參閱同右頁1。
- 參閱同右頁123。
- 林衡道,台灣的生命禮俗引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的話。參閱同右頁207。
- 參閱禮儀憲章10。
- 參閱同右59。
- 參閱同右60。
- 范珍暉,婚俗之演變及其問題,論文集頁96。
- 禮儀憲章37。
- 參閱論語學而。
- ? 孟子,離婁。
- 論語,為政。
- 禮記,婚禮。
- 同右。
- 「奔」(不同於「私奔」)為凶荒之年,或家有災禍,為免錯過婚姻的時機,為庶民所設定的例外,不適用於士大夫階級。周禮地官媒氏有「仲者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
- 參閱陳顧遠,中國古代婚姻史(商務)頁76~83。
- 禮記,曲禮。
- 禮記,禮運。
- 所謂「文明結婚」,乃上海文明書局,為推銷所印製的結婚證書,特附一張較簡單的婚禮儀式,為大家所樂用而得名,絕無暗示以前的婚禮為「野蠻結婚」的意思。
- 見範例第五條。
- 同右第十條「婚禮後,新郎偕新娘祭拜祖先及拜見直系尊親」。
- 丁龍塏:「新舊婚姻禮俗淺談」,見春秋雜誌第七卷,頁34。
- 范珍暉,論文集頁96~97;黃得時,論文集頁111等。
- 教會憲章11。
- 參閱婚禮彌撒頌謝詞。
- 天主教會法典(下簡稱教法)一O六二條。
- 教法一O六三~一O七二條。
- 教法一一O八~一一三三條。
- 禮儀憲章77,婚姻禮典17。
- 如馬之驌教授,見論文集107。
- 參閱教會憲章11。
- 參辭源「河伯娶婦」條,褚少孫補史記西門豹傳,為家曉戶喻的故事。
- 同右「五通神」條。
- 論文集頁170。
- 禮記,曲禮下。
- 禮記,檀弓上;參潘仁霖「喪禮之演變」見禮儀規範釋論(內政部46年版)。
- 辭海「制」條,居喪曰制。
- 參閱辭海「守制」條,內有各種規定。
- 取自論文集頁152~154。
- 因今日孝眷「生不極養,死乃崇喪」,冥幣明器(紙屋、紙車……),昂貴驚人,以治喪委員會虛張聲勢,尚有樂隊奏「風流寡婦」……唸經以錄音帶擴聲廣播製造噪音…參論文集頁158~174。
- 孝經「然後能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蓋士之孝也」疏。
- 禮記,祭義。
- 禮記,郊特牲:「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
- ? 禮記,祭義。
- 孟子,離婁有「墦間之祭」,歷代奉行,成為後世清明掃墓祭典。
- 禫祭係二年後加一個月,即第二十五個月,己到達第三個年頭,即除服,不必等滿了三年才除服。禮記,三年問「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
- 1.做「七」的由來,佛教講因果律,因果報應,種什麼,收什麼;人死,業隨他同去。死人如何得超度?這是佛死後的三百年,「有部派」佛教,採用了印度教原有的「細身說」,以為人死後,亡靈變了很小的細身而去天國等等。「有部」便因以謂人死後,至進入輪迴投胎前,有四十九天的中陰期,靜候過關。「有部」是否曾主張超度儀式,無可稽考;但現今中國和日本佛教界,每逢七天,請僧侶舉行佛事,稱為「中陰法會」,這習慣已成為不可破的民俗。(參閱龔天民「答妙貞十問」頁33~39)。至於道教的附會,可參閱辭海「七七」「中陰」條。
2.做「旬」。滿「七」後,有頭旬、二旬、三旬、四旬、本和做「七」不同,因需過不同的王關,即所謂「過王」。現在做「七」也稱為做「旬」,不加分別,且過三天五天便可當七天,稱為「拔日」。首七(旬)、三七、五七、七七最重要。首七是孝男七,二七孝侄七,三七,四七是孝女七;目前孝侄七已不見,只留一次給孝女做,其餘都由孝男做。(參閱林衡道「台灣的生命禮俗」論文集頁197~200)。
「做七」上層社會請和尚,中下層請道士唸經,這叫「做法事」或「做功德」。有時道士還會表演「奈何橋」,形同演戲。近來若干喪家,用錄音機加擴音機播放唸經音樂帶,佛教人士很不以為然,認為不虔誠,也不會產生法力效果(參林衡道,論文集頁199~200)。
有關做七做旬,所謂過王,即過OO王的審判關,請參閱台灣地區喪葬禮俗研究報告頁93(中華民國,台灣史蹟研究中心出版)。
3.中元節,俗於陰曆七月十五日,具饌享先禮祖,即古代嘗祭之餘。道士則日夜誦經,餓鬼囚徒,得以解脫(參辭海中元條)。
- 禮記,玉藻。
- 禮記,祭統,曾子問。
- 白虎通卷十二,宗廟條。
- 杜佑通典卷四十,八種禮典吉七。
- 史記,周本記。
- 這都是對祖先或民族偉人尊敬的表示。較之西方或分死者屍體(如西班牙聖女大德蘭被分屍)或陳列死者的骸骨供人瞻仰(如義大利米蘭陳列聖盎博的骸骨等)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 或以為「好像那個佛圖澄不是佛教徒而是基督徒了」參閱王心治。中國宗教思想史大綱(中華書局)頁58。
- 同右頁59。
- 同右頁57~58。
- 朱正明,論文集頁173。
- 席汝揖「變遷社會中的喪葬禮俗」,論文集頁141~145,及其後各評論者的意見。
- 禮儀憲章81。
- 同右。
- 趙一舟,我們的聖事,頁212~219。
- 同右頁202。
- 民間的「善終」是指享高壽,病死家中(所謂壽終正寢)有兒孫隨侍在側者。現今患病入醫院,病危送入加護病房,少有病死在家中的了,尤以都市中的病患為然。
- 參閱趙一舟我們的聖事頁205~231。
- 台北縣三峽有佛教淨業寺,是供老年佛徒自費養老修行之處。內特設四壁畫有西天美景的大廳,某一佛徒臨終前,移至該廳,其他佛徒伴誦佛經,把他送往西天。
- 論語為政「非其鬼而祭之,諂也。」鄭注「人神曰鬼,非其鬼而祭之者,是諂求福」。「因為祭的不是自己的祖先,而是他人的祖考,自然是邪媚求福的不肖子孫。如果不尊重自己民族的先聖先賢,而一味尊重外族的偶像,自然也不是有骨氣的民族。所以左傳記平王東遷,辛有見伊川有披髮祭於野的,他感慨的說:不及百年,其為戎乎?其禮先亡矣!這也可以看出國人重視本國禮俗,尤其追念先祖,是含有民族意識的。」(潘重規「儒家禮學之精義,人生256期頁4」我都常只提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作我們的祖先……將來投入亞巴郎的懷抱,去天上耶路撒冷等等……當然是就信仰的象徵方面說的,這為猶太人,或以舊約為他們古文化的西方人來說,也許是合情合理,順理成章的事。但在傳教區,對未接受基督信仰的國人來說,必然會產生極大的反感;你愈給他們解釋,他們將愈視我教為洋教,我們教徒為「忘本」,忘了自己的祖先,?把外國人的祖先作為自己的祖先。耶穌在比喻中說過乞丐去亞巴郎的懷抱(路十六22)等等。因是給猶太人講道,但也說過:現在有比亞巴郎更大的來了(瑪八53? 58)洗者約翰說「天主能從石頭中給亞巴郎興起子孫來」(瑪三9)保祿說:「他們是亞巴郎的苗裔,我也是」(格後十一22)。我們究竟不能像保祿這麼說呀!在中國傳教,似應避免這類不必要的誤會和授人誣蔑的口實!
- 趙一舟,我們的聖事頁216~218。
- Denzinger Bannwart, Enchiridion Symbolorum 983.。
- 這是本人數年前和一位虔誠的基督徒,談到煉獄的信仰時他所做的很感慨的結論。
- 格前七29~31,得前四13~18。
- Th. Rey-Mermet, CSSR, Croire, Droguet & Ardent, Paris, 1976.
- 席西揖「變遷社會中的喪葬禮俗」,論文集頁141引Baker的話。
- 這「孝」在中國文化中佔極重要的地位,且在喪葬中促成了儒佛的融合;但這「孝」字,不能隨便使用,「祭稱孝子孝孫」所以只在訃文墓牌上有「孝男」「孝女」的稱呼。目前所謂耶穌「孝」女會,保祿「孝」女會等名稱,殊能引起怪異之感。
- 周聯華,基督信仰與中國頁168(浸信會文字傳道中五)。
- 參閱Witness, Dec. 8, 1985, Dubuque, U.S.A.
- 信德通訊社一九八五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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