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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6)p.557-568
   

以色列與排灣族婚姻觀比較

 


尤間運

 

 


前 言
本篇報告命名為「以色列與排灣族的婚姻觀比較」可說基於很多的理由,主要的理由在於我身為一個山地排灣族的子孫,若不知自己祖先所遺留下來的文化習俗婚姻觀,有愧於自己的身份。再說將來的牧靈對象是山地地域,若現今不知,將來如何輔導自己同胞的婚姻呢?因此很早就渴望了解自己的習俗。這次有房志榮神父所指導的合作研究,好有一部份碰到有以色列的家庭生活狀況,而且,在同組中要我負責關於婚姻觀,這正是我所渴望的題目。所以,本報告中只願意,將二者作忠實的比較敘述,而不批評二者的婚姻。
本報告的資料來源:關於以色列的婚姻觀取自羅蘭德富所著『古經之風俗及典章制度』,關於排灣族的婚姻觀取自訪問本族的老人們,特別是本人的的母親。﹙本族的一切習俗沒有文字上的記載留下來,只是口傳留下﹚至於所?述的婚姻觀都是古時的婚姻觀。現今排灣族的婚姻已改變了很多,特別在儀式上。
本報告的結構依循著四個部份來作比較,即是,一、婚姻的型態。二、婚禮觀。三、離婚事件。四、為兄弟立嗣。

壹、婚姻的型態
一、一夫多妻制與一夫一妻制
(一)為以色列言:
創二21~24所顯示的一夫一妻是符合天主的旨意。從古經的記載中,出自舍特一系的聖祖們為一夫一妻者,如諾厄。出自加音一系為一夫多妻者,如拉默客。在聖祖們的時代除了有妻子外還可以有妾,特別是如果妻子不生育。但只有一位正妻擁有一切的權利。然而在以色列的歷史中亦有不僅正妻享有權利的例子。如雅各伯的妻子肋阿和辣黑耳。厄撒烏有三處於同等地位的妻子。可是,一夫一妻制在以色列家庭中仍居首位。
(二)為排灣族而言:
基本的型態為一夫一妻制,即使是酋長﹙大頭目﹚亦不例外。然而酋長﹙及他的子孫﹚享有娶妾的權,可是這妾隨時有遭到被遺棄的命運。為清楚起見,可以這樣解釋:一位酋長的兒子要結婚,如果他娶的對象為一般人﹙我們說的普通人﹚可以連續地娶好多位,成為他的妾,此時沒有一位是正妻。而且不必給﹙聘金。此時若他要再娶,而對象是門當戶對的另一村莊酋長的女兒,那麼以前所娶的妾統統要被遺棄而形成一夫一妻。如果他第一次的婚姻剛好是門當戶對的女兒,除了死亡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理由可以再娶。至於一般人只能娶一位妻子。還有另一等人,即是所謂第二頭目﹙我家即是﹚其婚姻形同大頭目。所以為排灣族而言其婚姻是一夫一妻制。

二、依據的法典
(一)為以色列而言:1聖祖們時代依據哈慕辣彼法典;除非第一位妻子不育,丈夫不能另娶;但是,若妻子為其夫招女奴為妾,則丈夫喪失再娶之權利。此外,即使其妻育有子女,亦可納妾,但只能保有一妾。2之後,以色列的塔耳慕德典很理論性的規定,常人可以娶四位妻子,國王十八位。3申二十一15~17承認重婚是合法的。因此,為以色列而言,妻子的數目限制是很小的。
(二)為為?灣族而言:由於沒有文字上的記載,而僅靠口傳留下,故沒有什麼法典依據。但是,頭目就是法律,他規定一切,他不允許一般人娶兩位以上的妻子。

三、一夫多妻的理由
(一)為以色列而言:1為了多子多孫,特別如果第一位妻子不生育或只生女兒。2環境使然,東方女子早婚早衰。
(二)為排灣族而言:前面已說明只有頭目可多娶妾,主要的理由,不是在於多子多孫的觀念,而是,頭目有糧食可以供養這些妾及孩子,因為每一到收穫期,頭目要徵收收穫物的三分之一,甚至有時收二分之一。換言之,每年要納糧食給頭目﹙以前沒有什麼錢可納﹚。

四、一夫多妻制的缺點
(一)為以色列而言:1不利於家庭和睦,未生育的婦女會遭受其同伴的輕視,如培尼納對亞納﹙撒上一6﹚。而未生育的婦女會嫉妒生育者,如辣黑耳對肋阿﹙創三十1﹚。2另一缺點是丈夫對其妻子中的一位特別寵愛時也是造成家庭不睦的原因。
(二)為排灣族而言:沒有這一方面的困難,因為是一夫一妻制,即使頭目未找到門當戶對的女人以前,其家中的妾不可有不睦的現象。否則,輕而易舉的被遺棄。若找到了門當戶對的女兒,那?其妾通通被遺棄,任隨她們再嫁給一般人。其孩子還是留在家中。故沒有一夫多妻的困難

五、妻子﹙婦女﹚的地位
(一)為以色列而言:在出谷紀二十17將妻子列為家產,如同僕人,婢女,牛驢。在出二十一3丈夫稱為妻子的bacal﹙主人﹚。又在創二十3及申二十二22一位出嫁的婦女是一位bacal的所有物。故妻子是被丈夫所購買的,而視為丈夫的所有物。學者們認為這種在購買的形式下完成的婚姻,是符合以色列的婚姻情形。
這種購買的觀念之形成,在mohar﹙聘金﹚的習俗可得到更多的根據。mohar是未婚夫必須付與未婚妻父親的款項,其多少不定。但一般的mohar金額較低,二十歲以上的婦女為三十協刻耳,二十歲以下為十協刻耳。這個mohar亦可以工作來替代,如雅各伯的二次婚姻﹙創二十九15~30﹚。或者以某項被指定的服務來代替,如達味與火加耳的婚事﹙撒上十八25~27﹚。至於mohar歸誰?雖然交給未婚妻的父親,但可能只是保管,在分產業時,或當女兒因其丈夫去世而陷於困境時,再將mohar歸還女兒。女兒出嫁是否有嫁妝陪嫁,在猶大的土地上一直未變成以色列的習俗。而且在德二十五29~30認為嫁妝是一種羞辱:「令人感到憤怒侮辱與奇恥的事:婦人供養丈夫」。故從以上所顯示的可看出以色列的妻子﹙婦女﹚在社會、法律上的地位是比較低的,但若生子則地位提高。
(二)為排灣族而言:妻子﹙婦女﹚的地位,並非列為家產及丈夫的所有物,然是用家產﹙以前沒有所謂的聘金﹚所娶的妻子,但沒有購買妻子的觀念。因為如果這位女子是家中排行老大,她就留在家中,男子與她結婚必入贅。除非碰到同是老大的男子。只有被頭目納妾的女子其地位較低,因為其身份等於是女僕。
至於女子的身價有貴族與平民之分,但是,凡是貴族的女兒一律相同。同樣平民的女兒也一律相同。由於,山地同胞以前沒有銀錢,故用家產來娶得妻子﹙有哪些東西可用,見下文﹙婚禮觀﹚﹚。所謂用家產來聘未婚妻,是說不可以工作或服務來替代,一定要用家產來聘妻。﹙山地話叫「利米息」﹚未婚夫所「利米息」的家產要交給未婚妻的父母,而妻子本人並得不到什麼。是否有嫁妝陪嫁?嚴格而言:沒有所謂的嫁妝,但是有一種禮習叫「把給都阿亞」,即是女子的父母送女兒一些工作用的工具,以及農作物的種籽﹙有時父母送一塊地給女兒﹚,然後,由他們夫妻二人用這些工具將種籽種下。這個禮習很重要,因為若沒有舉行這一項。其女子的地位在丈夫家中是沒有家產的一份。因此,在排灣族的妻子﹙婦女﹚,其地位不是很低的。有時還比丈夫在家中的地位更高,譬如:女子是老大,男子就入贅與她。

貳、婚禮觀
此部份分為三個單位,即一、擇妻;二、訂婚;三、婚禮的慶祝來作比較:

一、擇妻
(一)為以色列言:1.年齡:在這一方面聖經沒有提供什麼資料。在哈慕辣彼法典規定婚姻的最低年齡為女子十二足歲,男子十三足歲。從這樣的年齡來看,可以知道締結婚姻的決定因素父母的干涉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不但不徵求當事女子的同意,即使當事男子很少自行決定。有時父親限制兒子齞擇妻子的範圍,如依撒格要雅各伯娶他的表姊妹﹙創二十八1~2﹚。然而,在以色列亦曾有自由戀愛的事例。2.對象:1親族內通婚是以色列宗族生活的產物且很普遍。表、堂兄弟姐妹之間的?配也常發生。如依撒格與黎貝加等例子。其目的:以免祖產流落外人。2親族外的婚姻,甚至有娶外國女子的婚姻。最明顯的例子即是撒羅滿。3.禁止的婚姻:雖然家族內的通婚很普遍但仍然禁止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以及姻親之間的婚姻。這種禁止在肋味紀十八章有很清楚的明文規定
(二)為排灣族言:1.年齡:從未規定結婚的年齡,一般而言:只要父母認為孩子已成熟﹙生理上﹚即可結婚,但大部份的人都在十八歲以上才結婚。其父決定的因素很大,即使是自由戀愛的男女都要經父母的同意。2.對象:1親族內的通婚很普遍,但在第五代之內不可結婚。親族內的通婚其目的:以免家產流落外人。2亦有親族外的婚姻,但很少。﹙難怪好像整個村莊都是親戚﹚3.禁止的婚姻與以色列相同﹙不多說﹚,但不能與仇家成婚﹙即使年代已久亦不例外﹚。

二、訂婚
(一)為以色列言,訂婚是以色列的習俗,是結婚之前的許諾,其日期長短不一。它是一項具有法律效用的公認習俗,其效用,如一年輕男子訂了婚,而尚未結婚,可免上戰場﹙申二十7﹚,對女子亦有特別規定﹙參申二十二23~27﹚。訂婚的主要形式在撒上十八21明白指出:女孩子的父親許諾這項婚姻,並且證實婚姻有效:「今天你要成為我的女婿」。然後,與女方的父母量mohar的款項。
(二)為排灣族言:沒有所謂的訂婚,雙方父母一經談合,下一步就是結婚。

三、婚禮的慶祝
(一)為以列言:婚姻純粹是民事事件,不必透過任何宗教行為來認可其效力。在古經裡也很少暗示婚約為盟約的觀念,只有在多俾亞的故事中,多七14一次提到書面的結婚契約。簽訂婚約習俗出自公元前五世紀猶太殖民地的厄肋番廷,其結婚契約文書,有固定的形式,在新郎的名字下寫道:「她是我的妻子,我是她的丈夫,從今直到永遠」。但妻子不做任何聲明。
慶祝的主要儀式是新娘進入新郎的新房。新郎頭戴花冠,由他的朋友陪伴,隨著鼓聲音樂,到新娘家去迎娶。新娘則穿著華麗的衣服,戴著貴重的飾物,覆以面紗,在她的女朋友陪伴下,被領到新郎面前。大家唱著讚頌新人優點的情歌,祝婚歌和雅歌的戀歌。
除?禮的儀式外,也舉行大喜筵,一般婚筵的地點都設在新郎家中,為期七日,有時延至二週。但有特殊的理由可在新娘父家舉行。如:創二十九22;民十四10;多七14。二位新人的大禮則在婚禮的第一夜晚完成。而新婚之夜帶有血跡的褥套要保存下來,做為新娘童貞的證據。同時若丈夫故意中傷妻子,這褥套也是一項反證。這種率真的習俗,一直到現在仍存在於巴肋斯坦及其他回教國中。
(二)為排灣族:﹙在此很願冗長仔細敘述,有些名稱、名詞無法翻中文,故用中文譯音寫出,且分為貴族柔平民的婚禮。﹚
1.貴族式的婚禮﹙新娘一定是貴族的女兒﹚:
婚禮的前一天,全村的男子要去山上採木材,其中有三根木材﹙約長二十公尺,真徑二十公分﹚作成盪秋千架﹙山地話叫「給地又麻」﹚以及細細長長的小相思樹和捆成一捆的木材﹙二者的數目越多越好﹚。男子們由山上回來時,後二種木材放在村莊郊外,只有那三根大木材帶進村裡,當進村子時男子們高喊?呼叫﹙連續的﹚,全村的人都要出來迎接。然後,全村的人到大頭目的家中,把這三根約二十公尺長的木材豎起來,作成秋千架子。之後,新娘家請這些去山上的男子們吃飯喝酒。
婚禮的當天,山地話叫「麻吧吧庫之」。其進行:首先女方圍繞著秋千架跳山地舞,而男方到村莊郊外即是前面已說過的,放置二種木材之處。出發之前先連續鳴槍,告知女方一切準備就緒,就要出發了。新郎身穿山地禮服與隊伍一起進正在跳山地舞的女方。遊行的隊伍中除了新郎與伴郎外,每一個人帶著一樣東西。順序是:聘禮在先—有珠子項練﹙阿他﹚、酒罈子﹙弟隆﹚、槍、耙子﹙嘎嘎讓恩﹚、鍋子、斧頭、鐮刀。之後—有﹙依奴嗯蘭﹚即是細細長長的小相思樹﹙尾端保存著﹚,有大小不同的捆成一捆的木材﹙三根捆成一捆﹚,其數目不定,還有年糕、肉、香蕉、甘蔗等。隊伍到達時,將聘禮放置屋頂上﹙房子很低﹚,木材靠著房子豎立,然後加入跳山地舞,約十分鐘後停止跳舞,人員原地不動,舉行一種儀式叫「蔔那蘭嗯」﹙現今的證婚禮﹚,由一個證婚人稱之為﹙該來依亞嗯﹚從新郎的頸上取下所戴的頸練﹙用野果子做成﹚高喊一聲,四週的人呼應,然後將頸練戴在新娘頸上,並大聲說:「從今直永遠他們是夫妻」,再高喊一聲,四週的人再呼應。之後,由﹙該來依亞嗯﹚倒酒給二位新人喝以及分酒給四週的人喝﹙點名的方式﹚。下一個動作即是盪秋千,新娘坐著由新郎推動,沒多久新娘跳下開始跑,邊跑邊把身上所戴的飾物丟在地上,由新郎在後邊追邊撿地上的飾物。到達終點時新娘坐下休息,此時男方的媒人來到,帶?財產要新娘站立起來,然後背新娘再回到跳山地舞的地方﹙背新娘的人不是新郎﹚。到了晚上新娘與伴娘由一位老人﹙男人﹚密秘的到山上躲起來,所有男方女方的人都要找她們,直到找到為止,其天數不定。若是女方的人先找到她們則男方要賠償,若男方找到則不賠償。找到之後再背回來,繼續跳山地舞、喝酒,當天晚上即是哭別儀式﹙由一些婦女組成,新娘在內﹚。到早晨有一種儀式叫「特麻他蘭嗯」由女方的家長煮小米飯加上豆子以及肥肉和榕樹的葉子﹙避邪之意﹚讓二位新人吃這種飯,表示他們已形成一體,到了晚上才可同床睡覺﹙但還不可以有夫妻行為﹚。第二天早晨,二位新人要到山上,男的採木材,女的採野菜,但去山上的方向一定要朝向「日出」的地方,不可向太陽下山之處﹙此乃與本族的創造觀有關係﹚,男子的木材放置女方家,女子採的菜丟到男方家的屋頂上。此舉動的意義國:即是為他們二人所結的婚避邪。此時新婚二人都還是在女方家中,要等到他們有夫妻的房事行為後新娘才到新郎家,這樣婚禮才告完成。所以,從婚禮的當天到有房事而使新娘到新郎家,其天數不一定﹙根據被訪問的老人們說:一定會有一週以上﹚。
至於第二等頭目的婚禮,只有一項不同,即是躲藏的地方是到大頭目的家中,其他一切與前者相同。
2.平民式的婚禮:﹙新娘一定是平民﹚
首先,若是貴族的兒子娶平民女兒,根本就沒有什麼儀式,此男子帶著他床褥到女孩家與她同睡,第二天此女孩就到他家,成妾了。其次,平民對平民,一經談合,第二天男方就帶來聘禮﹙家產﹚,到了晚上就有哭別儀式,到翌晨就是「特麻他蘭嗯」及採木材和採野菜與貴族式相同。這樣婚禮就告完成了。婚禮沒有喜筵﹙貴族和平民一樣﹚。

、離婚事件
(一)為以色列言:
1.理由:在申二十四1提出休妻的理由:「她身上發現了什麼難堪的事。」對此各學派意見不一,有嚴謹的,有寬容的。
2.形式:丈夫做一個與婚婚約文字相反的聲明:「她不再是我的妻子,我不再是她的丈夫」﹙歐二4﹚。
3.限制休妻範圍:在以色列法律對男人之權利的限制是很小的。其不能休妻的有下例:1誣告自己的妻子在嫁他時不是貞女,則一生不能休她﹙申二十二13,19﹚。2因強暴而娶的妻不能休她﹙申二十二28~29﹚。另一方面:妻子不可要求離異。
4.文件:根據哈慕辣彼法典,美索不達米亞男人可以休妻,但必須出具離婚書,並給付妻子賠償,賠償之多寡視情況而定。雖然古經沒有提及,但是在以色列很可能也有離婚賠償。根據厄肋番廷的婚姻契約,休妻的丈夫不得取回mohar,並且要付「離異金」,妻子仍可保有她在結婚時所帶來的一切產物。若妻子離棄丈夫,必須同樣的付「離異金」,妻子仍可保有她在結婚時所帶來的一切產物。若妻子離棄丈夫,必須同樣的付「離異金」,但她保有私產,其中包括mohar。
至於,私通和姦淫是法律所禁止的﹙肋十八20﹚,違者必受重刑;二者均處死刑。結婚者與訂婚者情況相同。然而,尋花問柳非私通,不受法律制裁。
(二)為排灣族言:有離婚事伯,但,是夫妻二人的權利,丈夫不能隨休妻。二人若離婚,將聘禮﹙家產﹚收回一半;若丈夫不要妻子,其聘禮不收回。至於,私通和姦淫者,雖然沒有處死刑,但亦有重罰:如,一位有夫之婦與一位男人私通,這位男子要賠償情婦丈夫,其賠償的數目有時會傾家盪產。而這位女人要從娘家拿一份家產來賠償丈夫,而且她在丈夫家中將成為女僕,沒有地位,沒有一份家產。對女人更嚴重的處罰是若她本來是此家的主人,而丈夫是入贅於她,那麼,她喪失此家主人地位及身份﹙此家已經不是她的﹚而成為丈夫的女僕。至於,強暴事件在山地習俗中,所受的處罰是最嚴重的﹙可以說家中的家產會一掃而空去賠償﹚故幾乎不曾有強暴事件。

肆、為兄弟立嗣
(一)為以色列言:申二十五5~10有一條法律規定:若兄弟同住,其中之一沒留下兒子就死了,他兄弟之一得娶這寡婦為妻,其所生長子為死者法定子嗣。依法律規定,代兄立嗣的義務,所有的兄弟,依長幼之序都有責任﹙參閱瑪二十二24~27﹚。但是,亡者的兄弟也能在本城長老之前聲明不娶她為妻,不履行這項義務,這時這位被遺棄的寡婦就應到這位兄弟前,脫下他的鞋子,向他臉上吐唾沫,因為他不願意給自己的兄弟建立家室。這種代兄立嗣的主要動機是為男子在他的嗣業上及家室上留名。故這種婚姻的理由,主要的不是出於感情的因素,而在於血親的因素。也為防止家產外流。
(二)為排灣族言:沒有代兄立嗣觀念,死者的兄弟沒有此責任。然而,亦有與嫂子﹙寡婦﹚結婚的例子,可是,這是因為他們相愛。

結論
俗語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此乃天經地義的事。男女結合是天主的旨意,是人的人性所要求。此男女的結合,由於地區、環境、文化習俗的不同,而使各民族的婚姻觀不同。如:本報告中敘述以色列與山地排灣族的婚姻觀,經過比較之後,實在這兩個民族有很多的不同點。敘述二者婚姻觀之後,或許為我們今日的人﹙特別是基督徒﹚會感覺到有很多不合理之處。但在前言部份已說過本報告只是敘述二者的婚姻觀,不是在作批評何者好,何者壞。況且,所敘述的是古時的婚姻觀。
最後,對這次的合作研究我很滿足,收穫不少,特別我已瞭解自己本族的婚姻觀,這些將可成為我以後牧靈的資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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