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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4)p535-541
   

默觀生活在修會中的地位     


宋稚青


一九八四年四月廿七日為女修會長會議講

一、導言
修會的默觀幅度與使徒幅度是相輔相成,互為表?的;兩者的關係好比思想和行為,所謂誠於中,形於外;樹與果,好樹結好果,壞樹結壞果。即使嚴格默觀生活的修會,它的使徒功能也是非常奏效的,如聖女小德蘭被教會立為傳教主保;另一方面在從事傳教的修會中,會士的默觀生活也是極被重視的,例如聖沙勿略,其默觀程度,令人萬分敬佩,嘆為觀止。

二、試從法典觀察修會中默觀生活的意義
關於獻身生活的內涵,在另一文「從法典看獻身生活在教會內的使命」中已經談過,這種內涵是向所有修會規定的,換言之,是每一個修會所具備的,具體地的說,任何修會皆「從事救世的使命,皆納入教會的生活與聖德中」(二O七條二項)。
從相關的法律條文,發現在這同一的內涵中有兩個不同的幅度,一個是默觀,一個是使徒。例如六七四條以完全默觀為職志的修會,即提出默觀的幅度;這種完全默觀的修會是指隱修會,如新竹的聖衣女隱修會或高雄大寮的聖母女隱修院,是生活在會院內,不出外從事使徒工作的。但修會法的第五章則在提出使徒工作為各修會所共有的責任(六七三條)後,立刻提出「在獻身於使徒工作的修會內,使徒行動屬於其修會本質」(六七五條一項)。
可見修會內涵有兩個幅度,默觀與使徒,此二幅度為各修會所共有。其分別只在於外在行動,不出外從事使徒工作的修會為完全默觀的隱修會,而外出從事使徒工作的修會為「獻身於使徒的工作的修會」。法律並未說隱修會無使徒工作,也未說從事使徒工作的修會無默觀。
解釋使徒與默觀的關係之後,我們可研究一下究竟什麼是默觀。
法典稱隱修院為度默觀生活而設(六六七條二項及三項),以隱修院「在基督奧體內常居於顯著的部位,即向天主奉默卓絕的讚頌之祭,以聖德最豐盈的成果光照天主的子民,並以榜樣推動之,且以玄妙的使徒營養擴展之。」(六七四條)
此條法律稱:隱修院在教會內頗重要,因為奉獻祈禱,結聖德果實,作天主子民敬主的光及榜樣,滋養使徒的工作。
隱修院具備的這些特質即為默觀生活。為完全致力於默觀生活,「縱然使徒工作急切需要,亦不能邀講此種修會的會士,協助各項牧靈職務。」(六七四條)
此條法律清楚的說明,隱修會士不參加教會以口舌以活動所行使傳福音及牧靈的職務。不必說,其他文化、教育、社會工作更不可參加了。
其他的修會可參加這些職務,而且以此工作為立會的目的,因此不得稱為完全默觀的修會,但是一如前述,不得稱從事使徒工作的修會無默觀生活。
然而從事使徒工作修會的默觀是什麼?

三、修會中默觀生活的特質
法典六O七條三項規定說:「會士為基督及教會做見證附帶與俗世隔離,此隔離是每一個修會本身性質和目的」。
我認為作為每一個修會本身性質和目的之與俗世隔離是默觀的特質。中譯俗世一詞原文為世界,而世界的涵意在梵二文獻內有清楚的分析,這裡不擬介紹,中譯作俗世,希望附合本法條所含神學的意義。
我說這是默觀的特質,因為後面的法條還有表達六O七條三項的具體規定。
在「修會及會士之義務與權利」章內,提出一種與俗世隔離的具體規定,法典規定說:「在一切會院內,應依照本修會的規定保留適合本會性質及使命的靜地,常在修會院保留一部份只為會士使用。」(六六七條一項)
「靜地」原文為Clausura,初照一般譯法譯為「禁地」,但因某位修女的認為不妥,的確,最近因有女人禁地,男人禁地等電影使得禁地太俗氣,有不雅之嫌。因此改為現譯「靜地」,靜地有寧靜地帶之意。每個修會應設寧靜地帶,為會士保留,單為會士度教會生活及培養聖德之用。
這靜地除照各修會的規定外,是隨默觀生活的設施而有寬嚴之別。「在為度默觀生活設施的隱修院內,常有遵守更嚴格的靜地紀律」(六六七條二項)。
同條三項四項都是對靜地的規定。女隱修院有所謂宗座靜地,和其他適合隱修性質的靜地。總之,女隱修院的靜地是為完全地度默觀生活而設立,外人不得進入,其中修女非有重大理由亦不得外出。為其他修會,無論男女修會,只需要在會院內保留一處寧靜地帶,而為度默觀生活的隱修院,尤其女隱修院,整個的會院便是一個靜地的整體。
靜地的生活包括不少項目,大約有:
(一)在這靜地內共度兄弟姐妹般的生活(六O七條二項)所謂團體生活(六O七條一項)。
(二)默觀天主事理,殷勤地在祈禱中與主結合(六六三條一項)。
(三)每日參加感恩禮典,領聖體,朝拜聖體(同條三項)。
(四)閱讀聖經,做默禱,誦念禮儀經文(日課)及其他神業(同條三項)。
(五)敬禮聖母,誦玫瑰經(同條四項)。
(六)舉行退省。
(七)每日做良心反省,並勤行懺悔聖事(六六四條)。
從(二)到(七)是法典規定的會士的重要義務,這些通稱為神業或神課。聖本篤的格言是:神課高於一切,這話可說是重視默觀生活的佐證。

四、修會中默觀生活的心態
以上所談可說是默觀生活或說靜地的外在形式,是法典要求各修會應設置的。但誰也不能保證在此靜地內的會士皆為聖人,誰也不能說隱修院的會士個個比其他修會的會士更成全。因為靜地僅提供一個默觀的環境,真正默觀的人或說默觀程度高的人,在於賴天主聖寵,在內心製造靜地。必須培養靜地的心態,才能成為真的默觀者。
因此,一位從事使徒工作的會士如果心靈純潔,心靈常與俗世隔離,擺脫掉對人、事、物的繫戀,即使在院外與祭,在學校走廊上散?步誦日課,他仍度?高度的默觀生活。而且,即使他做的是普通教育工作,例如在課室教物理,他也沒有脫離默觀的生活。
修會設置靜地是為協助會士培養他與俗世隔離的心態;有形靜地為培養靜地的心態有其重要性,因為環境影響人。但會士答覆天主的召喚,善用這好的靜地環境,從心?棄絕世俗及其偏情,才能培養出靜地的心態。否則,便不能成為真的默觀者。
從另一角度看,默觀生活的心態,也有利於製造靜地。如所週知,神生須經過一番戰?或用生理同時也是聖經的術語,藉無可避免的產痛,才可有新生出世,這是在基督內受造的新人。這樣的新人,才有默觀的心態。
這樣的心態有兩個方向:一是與天主共融,一是與人共融。
與天主共融,正如修會法所描繪將整個的人奉獻於主,如獻給天主的祭獻(六O七條一項)因而追隨貧窮的基督(六OO條),追隨服從至死基督(六O一條)。
與人共融也是默觀心態方向之一:「如兄弟般的生活為每一個會所固有,成員全體合力組成特殊的家庭,大家互助以達成每一個人的聖召,兄弟般的共融根植並奠基在愛上,各成員藉此成為在基督內普及和好的模範」(六O二條)
具備這兩個方向的心態建設靜地,靜地也培養這種心態。二者互相輔助,彼此培養。一個修會的會士如果人人(或大多數)皆有這種心態,他(她)們的修會必是教會中最理想的修會。

五、修會中的默觀生活與使徒工作
默觀生活之被重視,更可從修會法第五章「修會之使徒工作」展現。進入本題前,先引用聖保祿幾句話:「我若能說人間的語言和能說天使的語言,但我若沒有愛,我就成了發響的鑼,或發響的鈸」(格前十三1~2)「我總是這樣賽跑,不是如同無目標的,我這樣打拳不是如同打空氣的;我痛擊我的身體,使它為奴,免得我給人報捷,自己反而落選」。(格前九,26~27)
這兩段聖經都是談使徒工作,也都從使徒生活引發出使徒工作的先決條件。說人間的語言和天使的語言指使徒的宣講,其先決條件是應先自己有愛;給人報捷指使徒的傳福音,其先決條件是應先自己知道克苦。
法典提出會士作使徒工作的前提(或稱先決條件)是:「所有會士的使徒工作,首先建立在他們獻身生活的見證上,此見證應以祈禱與補贖衛護之」(六七三條)。
會士的生活是:「教會的生活及聖德」(二六七條二項並參六O七條一項),善度這種生活就是這種生活的見證。這種見證便是會士的使徒工作。這條法律在此標明衛護這種見證的兩種方式:「祈禱與補贖」,因此可把這兩件事視為會士的使徒工作重要項目。
這種會士生活見證的方式,為完全以默觀為職志的修會是唯一的,排他的,「縱然使徒工作急迫需要,亦不能邀請此種修會的會士,協助各項牧靈職務」(六七四條)。
可見教會是多麼重視修會的這種使徒方式,寧容許牧靈職務暫時停止,也不准完全默觀的會士出院協助。
在此提出一種演繹推敲,在獻身使徒工作的修會內,為了使徒工作的急迫需要,為了協助各種牧靈職務,就能放棄會士的默觀生活嗎?或者更具體的說:為了忙於牧靈職務或其他社會和文化的工作,就可免除「祈禱與補贖」的責任嗎?
修會法對獻身使徒工作的修會,固然要求「會士的全部生活應充滿使徒精神」但緊連下句則要求:「而全部使徒行動也應以修會精神來培養」。(六七五條一項)
不但如此,教會更進一步敦促從事使徒工作的會士:「使徒行動要常從內心與天主結合發出,堅定和培養」(六七五條二項)。
這條法律的意義,給本文前述「默觀生活的心態」強力的根據,本文強調「默觀生活的心態」對使徒工作的會士重要性,正是此條法律的注釋。
教會要求會士忠於聖召,即使從事使徒工作,仍要遵守會規,為此委託領導並協調使徒工作的主教,一遇機會,應切實督導會士遵守會規(六七八條二項)。
這意思很顯明:從事使徒工作的會士,不要忘了是會士,一來要保持默觀生活的心態,與天主和人共融,二來要返回會院靜地,實踐靜地所包括的神課項目,以「祈禱與補贖」來衛護修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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