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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4)p .3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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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聖事新詮

——以「自覺」為倫理基礎所做的初次嘗試       

胡國楨



深入研究利瑪竇的〔天主實義〕中的修養論及倫理學1.後,發現天主教的「倫理基礎」觀念,與中國傳統儒家所講的極為相似;當時利氏所敘述與中國傳統的差異所在,如今的神學研究發現,似乎都可調和。所以,筆者在上次神學研習會中建議:應該嘗試以中國人主張的「自覺」角度發展中國本位的倫理神學,並進一步發展與此相配的「和好聖事」(或「懺悔聖事」)神學2.。
本文就是這個建議的最最初步的嘗試,缺失和偏差在所難免,倘若能引起先進的注意,拋磚引玉,於願已足。望教內諸先進以愛護後輩的精神,予以批評、指正。
首先,我們要再反省「罪的神學」,從梵二前不太完滿的罪觀,到以天主啟示的神學人觀為主的較合適的「罪」的真實意義,這是影響「和好聖事」實行措施的重要基礎;而後我們也要在此把中國傳統修養論中的相關因素提出加以比較,希望能夠找到連貫的「橋」。
然後我們要從新經記載中的有關因素出發,探討「和好聖事」在教會與個人再次「自覺」中的關係,找到「和好聖事」在中國修養論思想中應具備的要素。最後依現有「禮規」做嘗試性的建議。

壹、「罪的神學」在中國傳統思想下的再反省
梵二大公會議指出:「告解的禮節與經文應予修訂,使能明白表示本聖事的性質與效能」3.。這一宣告顯示:若干世紀以來,教會所行的「告解」禮——至少在現時代中——不能完全把這聖事的本質明白地表示出來;或者,換句話說,支持以往告解禮的神學思想背景不夠完滿,應重新反省補充。
和好聖事在傳統中的效能,最要緊的在於赦罪。討論和好聖事時的核心因素,也應該是有一個充滿正確的「罪的神學」,因此我們由此著手。

(一)不完滿的「罪的神學」
梵二前,教會的神學思想以士林哲學的體系做架構,強烈地受希臘亞里斯多德的「靜態實有觀」,及羅馬法律觀影響。「罪的神學」也不例外,其特色如下:
一、重視個人的得救。當時的「要理問答」,開宗明義地指出「人生在世上,就是為了恭敬天主,救自己的靈魂」。在這麼一個氛圍中,人們自然重視研究罪的個人因素,探討如何消除個人的罪而得救,較為忽略罪的社會性。
二、靜態的靈魂觀與罪的「東西化」。受拍拉圖二元論及其後亞里斯多德「型質論」的影響,士林哲學認為人可分為靈魂及肉身兩幅度。肉身在時空中的成長,並不會使靈魂本體有所改變,因為靈魂是神性的實體。人的罪好似「東西」,即人所犯的「惡行」,此「惡行」使靈魂染上了污點(靈魂本體沒有變,只是增加了一個外在的依附體);而此類污點也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加而增多。這種污點只有在懺悔聖事中,籍神父的赦罪而被消除。
三、法律主義的傾向與罪的「個體化」。因羅馬法及希臘式正義觀的影響,士林神學過分?調天主公義的一面,把天主視作一個嚴厲的立法者和執法者。人必須服從天主所訂立的法條。如此,罪就被界定為:「人自由地在思、言、行為上違犯天主的法律或誡命的行為」。本來這個定義並無不妥,但是若太過分強調「法律」與法條的外在遵守,尤其只注意死的條文,而忽視立法精神,就會把罪「個體化」了,亦即把罪「物件化」。罪成了可以數的一個一個的「物件」,亦即違反法律的個體行為;因而注重罪的分類、罪的次數、罪的性質……,其目的在於判斷一個人是否犯了罪——即是否完成了一個違法的行為。
四、「告解聖事」禮儀生活的形式化。在上述的「罪觀」影響下,人人所注意的較偏重自己的靈魂,不斷省察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是否犯了這個罪或那個罪、罪的種類、次數等等;視天主為一個嚴厲的「審判官」,時時處處監視人是否遵守法律,並對違犯者加以懲罰。在這一心態下,告解成了接受懲罰,洗除所犯之罪的「法術機械」。因而造成某些人每隔一段固定時間(每週、雙週……)定時辦告解的習慣,及教會賦予教友每年至少辦一次告解的義務等形式化情況。漸漸使這聖事的實質意義被忽略。

(二) 聖經啟示及現代人觀中的「罪」及「皈依」
聖經中天主啟示的真正意義是:仁慈的、永生的天父藉?基督(與教會),在聖神內,在人類歷史中對人的自我顯現及自我贈予。這個自我顯現與自我贈予,由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天主愛的召喚及愛的邀請,希望跟人建立起一種「愛的關係」。
人並非是靜態,且個別孤立的個體;卻是一個不斷在成長、且與天主、他人和世界都有那關係的生活實體。人之受造是個整體,無所謂靈魂和肉身之分。整個人從受造的一剎那起,即開始進入無可逃避的成長過程。人成長的正常應有狀況是不斷地答覆天主愛的召喚——接受天主的自我贈予——越來越深地發展與天主間更親密的「愛的關係」。這天人間「愛的關係」,也可由個人自己與他人、及與世界間和諧關係的進展中,充分表達出來。
人之受造與別的受造物不同者,乃是人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成的——換句話說,人從創造者那?領受了一項特殊的稟賦:「自主性創造能力」。因這稟賦能使人在自己的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有了自我主導方向的能力。本來,由人受造的本質上說,人因擁有這「自主性創造能力」,同時也被賦給了一個責任——主導自己的成長方向,使之在正常應有的狀況中發展,亦即越來越深地發展與天主間更親密的「愛的關係」。可是,人也因為有了這個「自主性創造能力」,所以在自己的成長過程中,也能夠拒絕負起這個責任,而使自己的成長脫離正常應有的狀況,使自己與天主間的「愛的關係」遭到破壞,亦即拒絕接受天主的自我贈予,對祂愛的召喚不予答覆。
「罪」的真實意義就是:人不願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負責的一種基本生活態度;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基本上不願在成長的同時答覆天主愛的召喚,接受祂的自我贈予,與祂建立「愛的關係」。這種態度不只使人在成長中逐漸遠離天主,而且也破壞了自己與他人,和與世界間應有的和諧關係。
有了上述不負責任的「罪」的基本生活態度,具體表現於日常生活中的,就是違犯天主法律的言行。事實上,天主的法律對人的生命來說,並不是外在附加的東西,而是「創造」本身就已內涵著的因素,是受造的人與他人,及與受造的世界萬物間本有和諧關係的自然反映,是天主愛人的具體象徵和表達。受造的人成長若是正常,必然會使自己與他人,及與世界間的和諧關係維持正常發展,他的一切言行必定符合天主法律的要求。相反地,一個人若基本上就抱著拒絕與遠離天主的態度,必然影響他整個人的生活方向,時時處處違犯天主的法律,破壞自己與他人、及與世界間和諧關係的發展,當然也就破壞了自己與天主間「愛的關係」,而處在「罪」的狀態中了。
一個人對自己的「自主性創造能力」若真有誠意負責,就必定會設法使自己整個的成長,能在加深與天主間「愛的關係」的大路上,平穩持續地前進。若然,他即使偶爾一兩次輕微地違犯了天主的法律,不很嚴重地損害了一點與他人,或與世界間的和諧關係,本來也不會太影響他負責任的誠意,而改變了基本生活態度。不過,人的言行(尤其經常性的言行)對他的思想態度,會有相對性的影響力。假如一個誠心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負責的人還常常疏忽,而有意無意地違犯天主的法律,破壞與人或與世界間的和諧關係,他就可能逐漸改變自己基本心態而不自知。所以,這些違犯天主法律的言行,實在很可能就是導人走向「罪」的管道、階梯。「罪」的基本生活態度的形成,事實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多次違法言行對思想態度的影響而累積成的,所以,「惡行」有「罪」的傾向,傳統神學亦以類比性的說法,亦稱此「惡行」是罪。
總之,「罪」是人沒有誠意發展與天主間「愛的關係」的一種基本生活態度。這態度的形成須有一個「過程」,逐漸地與天主疏遠、淡薄,終至完全斷絕一切「愛的關係」的交往。擁有這種生活態度的人,也必不能遵守天主法律,與他人、及與世界間也不能維持和諧關係。
人若不幸墮入「罪」(或「類比性的罪」的惡行)的境況拒絕與天主交往,但天主的仁慈是無限的,仍然繼續不斷地藉?基督(與教會)召叫這個罪人,邀請他、愛他。所以,當一個罪人受到天主愛情的感化、吸引、提昇時,能夠再次決定「皈向天主」,再次「接受」祂的自我贈予,再次「回答」祂的愛的召喚,建立起彼此間「愛的關係」。這是罪人基本生活態度的改變——改變原先「遠離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而邁向「與天主和好、走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態度」——這種改變就是「皈依」的過程。
「皈依」的真實意義實在是:罪人因答覆了天主愛的召喚,而放棄原先不負責任的態度,開始願意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負責了,並以這基本生活態度來使自己成長,繼續發展與天主間「愛的關係」。
「罪」是在一個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同樣的,「皈依」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勉力實行遵守天主的法律的言行,而逐漸把罪人的基本心態扭轉回來,並非一次「痛悔」就可奏效。所以人的皈依應是不斷的皈依,越是親近天主,越是願意親近天主,也就越親近天主,與天主「愛的關係」也就越親密。
當然,「罪」破壞了人與他人、和與世界間和諧的關係,「皈依」的具體表現也就在使這和諧關係恢復,並繼續地正常發展。

(三)中國傳統思想下的類似見解
以往不完滿的罪的神學把「罪」過分「東西化」了,另外還過分?調人意志上的自由。似乎人是在完全自由的狀況下,選擇了「罪」這個東西,而得罪了天主。在這種心態下談「罪的神學」很容易把罪當做士林哲學所謂的「實有」物,來正面敘述描寫。
本文在天主啟示及現代人觀的了解下談「罪」時,已摒棄了這種心態。我們正面敘述的是「天主的啟示」及「人正常的成長」。正常成長的人應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負責,令其主導自己的成長方向,能走在建立天人「愛的關係」正路上。所謂「罪」是人不願負這責任的基本生活態度:這是人生命成長中的消極因素,是不能正面敘述描寫的。
在中國傳統思想中較?調人生命成長的事,極少注意其消極因素。但若要使這思想體系圓融完滿,也應從消極方面加以敘述配合,才能使正面所談人生命成長的理論更清晰明朗。這個工作可能就是聖經啟示能給中國傳統思想所做的補充,也是神學本位化該做的工作之一。
在中國傳統思想?,宇宙終極實體是一個充滿靈性,有不斷創造生機能力的聖善根源,是一切生命的賦予動力(宋明學者稱「真幾」)。「天命之謂性」;這終極根源因而是「既超越又內在」於宇宙萬物生命中的。因為它的超越,宇宙萬物需要不斷地向它皈依;因?它的內在,宇宙萬物才有向它皈依的可能性。
人是宇宙萬物中最特殊的一個。人不只像瓦石、草木、禽獸一樣地,僅從「天命」處獲得物質生理方面的本性(孟子稱此本性為「生之謂性」的本性;宋明學者稱「氣質之性),這種本性沒有「自主性創造能力」,只能順順當當地隨著流行的天命在宇宙間生生不息。人除了擁有這一層面的「氣質之性」外,還有更高(更深)一層的「天理之性」,亦即由「天命」處承繼了那「創造真幾」本身的「自主性創造能力」,在人生命的道德實踐上能積極地發揮宇宙間本有的靈性和聖善,亦即能主動地積極掌握並創造、發展自己的生命,將之導向匯合入流行的天命、天道之中,與之完全契合:此乃「皈依」宇宙終極根源的意義。
天命、天道是「誠」。誠者成也:是完成,滿全一切美善的意思;亦即天道能使天地萬物各歸各位,關係諧和。宇宙萬物「皈依」宇宙終極實體,就是說萬物能在自我發展中保持既有的和諧關係。孟子說:「人之異於禽獸者幾希」(離婁)。人與其他萬物不同者乃因為人有「自主性創造能力」,而應對這「皈依」的實現與否負責任。換句話說,人有責任善用此一自主能力,使自己的生命逐漸達到人成長的最高目的——匯合入流行的天命,與之完全契合。中庸所言「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及「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二十章),就是在?調人之所以為人,擁有這一責任的必然性。一個人若不願負起這使自己契合天命的責任,中國人就會罵他不是人,而是「禽獸」,是小人。
這個被稱作「禽獸」或「小人」的人,事實上就是基督徒意識型態中的「罪人」。這「小人」不願負責實現契合天命、天道的基本生活態度就是「罪」了。
凡人均有「天理之性」,能使人自主地引導自我生命契合天命;可是人的「氣質之性」卻缺乏「自主性創造能力」,其間合乎道德的因素雖也會促成「天理之性」的透顯,但其間亦有不合道德性的因素,時時處處在阻礙「天理之性」的透顯。一個對自己生命成長負責任的人,必會時時從事「變化氣質」的「復性工夫」,努力使自己合乎道德性的氣質更順適條暢而得其正,使不合道德性的氣質逐漸轉化而歸於正。人之所以會努力修養這「復性工夫」是因為人「自覺」到自己有成為「人」的責任,而負起這個責任的表現。
努力「變化氣質」使「天理之性」透顯的人,必能以「誠」對待一切,使自己與他人、萬物、宇宙都有和諧的關係,亦即表現「仁、義、禮、智」「仁民愛物」等特質。所以中庸說:「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二十二章)。「與天地參」乃真正匯合入流行天命之中,相當於基督徒所謂之「與天主間有愛的關係」,達到此境界,必與他人、萬物、宇宙間都有和諧關係。沒有「自覺」願負責使自己真正成為「人」的「小人」,自然而然就不能維持這個和諧關係了。
誠如基督徒們相信:仁慈的天主永不會因罪人的不答覆,而停止對他發出愛的召喚;同樣,中國傳統思想也認為「小人」有不願負責使自己契合天命的基本生活態度,但天命、天道卻是永遠不停流行於宇宙萬物之間,所謂「天行健」,使得天地萬物永遠和諧。也因這外在的和諧現象,加上「小人」內心深處「天理之性」良心的不斷呼喚,會在他本有良知浮現,而「自覺」到自己有成為「人」的責任,而逐漸改變原先消極的基本生活態度,而開始願意對「自主性創造能力」負責,有了基督徒「懺悔」的意識,而逐漸回頭皈依了。
懺悔皈依並非一蹴可幾,而是一個過程。按牟宗三先生的看法,就是「自覺」了的人,在做「變化氣質」的「復性工夫」。這工夫有兩個不可或缺的要件:一為「覺」;另一為「健」。
「覺」是悱惻之感,即孔子所謂「居處不安」(論語陽貨)的「不安」之感;亦即孟子「惻隱之心」「羞惡之心」等;也就是基督徒的「懺悔之心」。面對氣質中不善不正的因素,先在懺悔中正視那知是知非的內心之明——即超越的內心之明,在這裡定住,變成自覺的,然後步步彰顯之,步步照射出罪惡的具體意義,如此步步地予以消化。如此那消極不負責任的基本生活態度,就一步一步化解,而邁向負責的生活態度了,也會使自己與他人、世界等的不和諧現象化解而成為和諧了。
「健」是永遠自?不息的意思。中國傳統思想認為:人再努力,再加?做「變化氣質」的「復性工夫」,總是不能在有生之年達到「聖人」的境界,所以終其一生都應努力地「覺」,不可絲毫懈怠,這才是避免墮入「小人」消極對生命成長方向不負責的基本生活態度的必要措施。
總之,基督徒意識型態中的「罪」的狀態,在中國傳統思想中雖未明白說出,但卻是實有的:也就是被人罵作「小人」的人,不對生命成長方向負責的基本生活態度。有了這種生活態度必與他人,世界間不存在和諧關係。但因天命的流行現象及天命在人內的良心不斷的呼喚,會令這人「自覺」而懺悔皈依。這「自覺」的心態應終身維持,否則又將墮入「罪」的基本生活心態中了。

(四)自由、自覺及負責
本文不再把「罪」視為「東西」,可自由地取得或被赦免,除去;而視之為一種對「自主性創造能力」的不負責基本生活態度。這種說法與聖經啟示及中國傳統思想都相符合。
但是,到目前為止,教會內說明倫理生活及「罪」的有關理論,都仍然以出自希臘哲學思想的「意志自由」(注意:不是保祿所說的「基督徒的自由」)做基本出發點。這一說法?調倫理行為中的「選擇」。在以往不太完滿的「罪的神學」中,把「罪」東西化、個體化時,每一個惡行都是「一個罪」,這「意志自由」在判斷「是否犯罪」的考慮上極為重要。可是今天的心理學研究顯示,人的每一倫理行為有其「支配性的傾向」(dominant inclination)4.,並非有完整的「意志自由」。
於是有了「基本抉擇」的主張。這也就是本文「罪是不負責任的基本生活態度」說法的理論基礎所在。「我是不是要隨?人性應有的傾向而致力於自我的更進一步的發展呢?或是放棄努力而讓低級的衝動駕馭我的理性,奴役自我呢?」這是每一個正常發展的人遲早要做的,也是屢次重新再做的抉擇,這抉擇的對象是整體的自我:使「我」更成熟,或是「我」要停止前進5.。這「基本抉擇」事實上就是「自覺」的另一說法。
本來,教會以「自由」來描寫倫理生活及罪,就是要強調其中的「責任」;中國傳統上以「自覺」來談修養問題,所?調的也是「責任」:面對「自主性創造能力」,使自我朝向人性生命應有的方向成長的「責任」。所以二者的說法是相通的。罪是不負責任的生活態度;懺悔皈依是回頭開始負責任地面對人生的成長。

貳:「和好聖事」實施建議
依照中國傳統思想及基督徒信仰的綜合觀點來看,信仰基督的人在受洗時有了第一次徹底的「自覺」,開始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負完全責任,邁向皈依天命,建立天人間「愛的關係」,與他人和世界都保持和諧關係。按理說,這樣的一個基督徒已經擺脫了「罪」的勢力束縛,開始一個嶄新的生命才對。可是活生生的事實告訴我們,理想歸理想,日常生活卻不如此。因此若望宗徒告誡說:「如果我們說我們沒有罪過,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內」(若壹一8)。中國傳統思想中雖沒有那麼清楚地肯定,「自覺」了的人也會再墮落;但也勸人「健」,不可懈怠修養工夫,顯然也暗示墮落的可能性。

(一)新經中「和好聖事」的有關因素
初期教會如何處置犯了罪的教友呢?首先,「不要把他當仇敵看待,但要把他當弟兄規勸」(得後三15;並參閱迦六1~2)。若規勸不聽,就「不要與他交接往來,好使他慚愧」(得後三14),這斷絕往來就是「教會團體把重大罪人驅逐出教會,以等待他的悔改」的意思(參閱格前五4~5)。
規勸與驅逐雙軌並行的主張,最終是出自耶穌之口(瑪十八15~18)。驅逐當然也是為了教會本身的好處,避免其他教友學習惡表,而且維護整個「基督奧體」的完美(格前十二;格前五7);不過,最主要的目的還是在等待犯罪者的回頭,非不得已絕不輕言驅逐(格後二5~16)。
初期教會團體面對犯罪教友所從事的規勸、驅逐、寬恕、和好的一連串行動,就是當今教會和好聖事的基本雛形。
初期教會把「驅逐」和「和好」兩行動判決的權威,都放在耶穌基督本人身上,因為耶穌親自向門徒說:
「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若廿23)。
「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十六19;十八18)。
若望福音的這一段話,特利騰大公會議視為「和好聖事」的聖經證據6.。瑪竇福音中的「束縛」及「釋放」二詞,在當時的猶太文學中有法律意義,表明伯多祿及宗徒們得有耶穌本人的授權7.,有「驅逐出」及「接納返回」教會的權柄,比若望所說的僅僅「赦免」及「存留」個人的罪,更富團體意義。
教會的這些驅逐或和好的行動都應在祈禱中進行(若壹五16;雅五16;瑪十八18~20),在無條件、無限制的寬恕精神的祈禱中進行(瑪六12~15,十八21~22)。彼此完全的寬恕,是天主寬恕我們最好的象徵,所以在一個團體祈禱的儀式中進行「和好聖事」,大家一方面表示彼此兄弟姊妹的接納、安慰、寬恕,同時分享天主,經由基督賞賜的赦罪救恩。這是新經有關「和好聖事」的啟示因素。

(二)「和好聖事」是教會接受並祝福再次的「自覺」
依照新經的啟示,「和好聖事」雖也有赦罪的功能,但是畢竟不是唯一最重要的功能。赦罪只是個人享有的恩寵,「和好聖事」的團體意義也應被重視。
至於「赦罪」,也不能再以舊的,不完滿的「罪」的觀念來說明了。「赦罪」並不是經由司鐸法術式的行為,把靈魂上一個一個的污點洗淨,以恢復原先的光亮清潔;而是天主接受一個人的懺悔,答應他,與他恢復「愛的關係」。
在罪人方面看,懺悔實在是放棄原先對自己「自主性創造能力」不負責的基本生活態度,而願重新開始懷著負責任的生活態度,願與他人、世界都維持應有的和諧關係。按我國傳統思想的說法,這是再次的「自覺」。
教會代表天主及基督接受並祝福他這再次「自覺」的儀式,就是「和好聖事」的儀式。
在我國傳統思想?,並非一個已經墮落成「小人」的人,才需要再次「自覺」。而是所有已經自覺,在修養工夫上日進於德的每一個人都需要不斷地進一步「自覺」,這是「健」的工夫。這一點應用到「和好聖事」上,正好可較充分地象徵出其團體幅度。
人活?,絕沒有人能達到不需再自覺的聖人境界;而且更需要不斷地向兄弟姊妹我們願意和他們維持和諧的關係:祈求他們的寬恕,並表示自己也寬恕他們。這個祈求寬恕並表明寬恕他人的行動,也可激起我們進一步「自覺」的動力,使我們對生命負責的基本生活態度有更深厚、更穩固的基礎。「和好聖事」若能也表達這一面——團體在祈禱中表示接納,寬恕每一個人,每一個人也表示需要別人寬恕、接納自己——教會團體所有成員共同分享基督赦罪救恩,與他人及世界恢復和諧關係的實質意義,就可真實地象徵出來了。
至此,我們可以綜合地說,「和好聖事」在我國傳統思想重視「自覺」的氛圍中,應在特別考慮下列諸要素的情況下設計實行措施:
一、應將「和好聖事」的措施併入整體靈修(修養工夫)生活重要的一環,是助人完成自我生命契合天命歷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
二、藉此聖事的參與,能再次加深,並培養更穩固的「自覺」心態,更願對自我生命的成長負責。
三、能在團體祈禱的氣氛中舉行「和好聖事」,並給每人機會表明需要同伴寬恕自己,也同時表達切望寬恕同伴的心意:如此具體象徵「和諧」的實現。
四、司鐸以教會團體的名義代表天主,表示接納並祝福參與本次聖事禮儀者——他們再次(或更深)的自覺心——亦即表明天主答應跟每位參與者恢復(或加深)彼此間的「愛的關係」。

(三)嘗試性的建議
一九七三年頒佈的新「告解禮典」,不論「個人告解禮規」「集體舉行聖事,但個別告明和赦罪禮規」或「集體舉行聖事、告明及赦罪禮規」,都已有明顯的改進。主禮者只要妥善運用,「法術機械」式的洗淨罪污的印象可以避免,且教會團體的祈禱意識也很?。筆者僅就如何運用這些禮規配合上述諸要點加以發揮。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重視教友們的靈修生活,這是積極培養天人「愛的關係」,及與他人及世界間和諧關係的必然修養工夫。也鼓勵教友多參與感恩禮,藉聖體聖事與天主具體結合的象徵,達到彼此「愛的關係」的加深;在感恩禮中也表達兄弟姊妹間寬恕之情,有具體的「和諧」象徵。事實上,在平常利用感恩禮來表達「懺悔、求赦罪」的心情,足以不斷地培養「更深厚、更穩固」自覺心態了。
其次,鼓勵教友在感到良心不安,尤其嚴重的良心不安時,找神父做「個人告解」。目的當然不只是為除去「罪污」、洗淨靈魂;而是自己已經墮入嚴重的「對自己生命成長不負責的基本生活態度」的危機,需要慎重地向天主表明「再次自覺」的心意。表達人靈最深「再次自覺」,也就是在自我最深處再次面對自我,在自我單獨的情況中進行最適宜。
為普通的好教友,長期生活在對自我生命負責的情況中,沒有嚴重的良心不安事情,也常常參與感恩禮,勤領聖體聖事。他們並不需要向天主常常表達慎重的「再次自覺」心意,我們需要為這些教友每年設計若干次的「和好聖事」禮儀,以提醒、培養、加深他們的自覺意識。
由於是為了培養、加深「自覺」心態,所以不宜經常而草率的舉行。每次舉行「和好聖事」之前應有一段夠長的時間,讓參與者能回到自我內心的深處,檢視生活基本態度是否發生偏差,在哪些方面仍有改善的可能。這是加深自覺心態必要的過程,假如能幫忙他們面對完人典型耶穌基督的芳表,襯托出自己的不足,更能激發更深一層的自覺心。這些最好是在一次靜修(退省、避靜)中進行。
需要這種每年若干次加深「自覺」心的教友是絕大多數,對他們來說具體地表明需要被人寬恕及願意寬恕人的心願,比抽象地表明「自覺」心態更為重要。所以這種和好聖事適於集體舉行,至於有無個別告明,可視情況而定;赦罪既是教會代表天主及基督接受並祝福每人的再次或更深的「自覺心」,故集體舉行較佳。
所以,筆者建議每個基督徒基層團體及堂區,每年為教友舉辦若干次小型的靜修活動(避靜、退省),或一天,或半天,都以「集體式和好聖事」做結束。禮儀中加上教友們祈求別人寬恕,並表明寬恕人的心願的部分。赦罪時,司鐸不只表示代表天主及教會「赦罪」,也能表明天主接受每人的懺悔,答應與每人恢復並加深「愛的關係」;還要說明大家彼此間已有更和諧的關係,也與世界萬物有更深和諧關係,希望大家珍惜,不斷努力加以保持。

結        語
以上建議似乎不只合乎我國傳統思想的修養工夫途徑,也比較合乎天主啟示的神學人觀;實施起來也不太麻煩,不知適當與否?尚望教內先進評正。

本文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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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arry, D. W., Ministry of Reconciliation,(N. Y. : Alba House; 1975).
  9. Hebblethwaite, M. & Donovan, K., The Theology of Penance,(Butler, Wisconsin: Clergy Book Service; 1979).
  10. Monden, L., Sin, Liberty and Law,(N. Y.; S&W; 1965).
  11. Nicolas, A, “The Sacrament of Reconciliation”, East Asian Pastoral Review, 19(1982), 297 ~ 313.
  12. O’Callaghan, D.(ed.), Sin and Repentance,(Dublin: Gill and Son; 1966).
  13. Orsy, L., The Evolving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 of Penance,(Denville, N. J: Dimension Books; 1978).
  14. Schillebeeckx, E.(ed.), Sacramental Reconciliation,(N. Y.: Herder and Herder; 1971).

 

註:

  1. 胡國楨,上列主要參考資料7.
  2. 同上,頁三二六。
  3. 禮儀憲章72號。
  4. J. F. Donceel, 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N. Y.: S&W; 1967)390 ~ 396.
  5. 金象逵,上列主要參考資料4.,頁五三六。
  6. D. S. 1670; 1703.
  7. M. Hebblethwaite上列主要參考資料9.,頁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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