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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4)p 24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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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日倫理觀       

詹德隆著    趙淑華編

 



導論
主日是基督徒特有的朝拜,法國有一位主教Coffy認為,天主教教友有二個特徵,一是主日上教堂聚會,一是分散到世界各地傳揚福音,讓信仰滲透到生活中1.。

(一) 梵二禮儀憲章
梵二禮儀憲章第一O六號表達了現代教會對主日的看法,其中以「主日」「主的日子」「第八日」等名詞稱呼基督徒特有的朝拜日。「主日」是指「主的日子」,聖經曾使用過這種說法( 默一10) 。它源自「主的晚餐」;先有「主的晚餐」的說法,而後演變成「主的日子」。在中文中,與「主日」相關的名詞還有「星期日」「禮拜天」。「星期日」英文為 Sunday,是希臘人的說法,用來指紀念太陽的日子,但是經過教父以基督徒的思想解釋,Sunday表示基督是我們的太陽,給我們帶來了光。「禮拜天」也可以當作是特別朝拜天主的一天。「第八日」是初期教會的說法,今日有人援引此說法指稱主日,因為第八日好像超越時間,象徵永生,表示耶穌復活後為我們開了永生之門。

(二) 主日彌撒的危機
根據一般本堂神父的經驗,很多教友不進堂,或者一年只進一、二次,而且情形好像越來越不好。國外的情形也是如此,根據法國、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意大利、德國等國的資料顯示,在這些國家裡主日也遭受嚴重的危機2.。
面對這個危機,有很多個人及主教團已經作過或正在作深入的研究。他們研究的方向原來是指向主日的歷史和神學,現在這兩方面已經研究得差不多了,因此注意力移轉至牧靈的研究,如危機的性質、如何對現代人解釋主日,如何影響目前的情況而創造出一些新的、有意義的慶祝方式等等。
進堂率普遍降低的理由很多而且很複雜,可以從社會變化,教會變化及禮儀改革的後果來加以探討。就社會的變化而言,現代的社會俗化了,現代的思想多元化了;過去是鄉村生活,活動多與宗教有關,今日社會都市、工業化,活動與宗教分開;過去思想與信仰較易配合,今日社會上有很多思想潮流與主義,其中很多和教會的觀念容易產生衝突,有人受到那些思潮的吸引而放棄信仰;過去的人較會定期與行慶祝活動,今日的人較不會定期舉行慶祝活動,若是有機會就舉行,若是工作忙就不舉行。就教會的變化而言,今日的神職人員不像以前那麼強調主日望彌撒的義務,而一些教友覺得禮儀生活不如入世的,實際上的愛德生活。就禮儀改革的結果而言,一些教友覺得新禮儀要求太多,或受不了新的禮儀;但有一些教友反而覺得禮儀作得不好,還是不能影響生活,因此不參加禮儀。就在上述種種的因素影響之下,教友進堂率普遍降低了。
對於望主日彌撒的義務有很多的研究,但主張不一。有人以為不應該有這個法律上義務,因為不合乎新約的精神;有人認為這並未違背新約,可是在牧靈上不一定有好處,甚至是有害的,例如很多教友成了「主日彌撒教友」,只要主日參與彌撒良心就得平安,一點都沒有福音的精神。看法比較緩和的人作了以下的建議:在新的法典裡應該保留這條法律,可是不要強調義務而要強調感恩,因為感恩而望彌撒。新法典第一二四六條說明,主日是一個基本的慶日,教會在這個日子慶祝逾越奧跡,所以教友應該參與主日彌撒。慶祝主日原來是教友團體的本分,教友個人不一定每次都應該參與,可是平常他必須參與,因為他是教會團體的一分子,有責任參與教會團體的活動;由於大家希望能夠避免法律主義,因此在新法律中應該強調教友的自由意志和責任,並且解釋主日的意義和重要性。

(三) 主日禁止工作
主日禁止工作也是一條法律,禮儀憲章第一O六號也提到此,雖然大公會議並沒有太強調法律因素。在臺灣似乎沒有確實執行這條法律,因為在非天主教環境裡,一個人很難說他在主日不工作。另一方面,教會新法典第一二四七條規定,主日不可從事阻止我們朝拜天主、保持應有的喜樂、及獲得精神和身體休息的工作。因此,我們必須了解這條法律的精神,為什麼不應該在主日的時候工作?為現代人、為本地的教友們這有什麼意義?在倫理方面要如何判斷?

(四)  我們的基本態度
面對教會的法律──每一個教友應該主日望彌撒,且主日禁止勞役工作──我們願意先了解法律的歷史背景和神學意義。
教會法與一般國家法律不同,很多社會上的法律是為了大家的方便而公佈的,為了大家的方便也可以隨時更改或取消。但是教會的法律不一樣,它常常有一個神學的基礎,我們必須先回到這個基礎上,才能了解法律或更改法律。
教會對於主日彌撒和主日休假的法律,除了有一個神學基礎之外,還有一個人學的基礎;也就是說,工作與休假的節奏、工作與禮拜的節奏是很適合人性結構的一個節奏。因此,主日彌撒和主日休假的教會法有一個人性需求上的基礎,不是一條可以隨便取消的法律。

一、歷史的發展:從安息日到主日

(一) 安息日在舊約中的意義
安息日具有好幾層的意義,在此我們將介紹比較重要的三層意義。至於在以色列歷史中,那些不同的意義是什麼時候出現的,是受什麼環境的影響,我們暫時不加以討論,因為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連專家都還不太清楚。
在舊約中,安息日與梅瑟法律一樣重要,它在時間的幅度裡,很清楚地肯定以色列的特殊身分。安息日較重要的三層意義是:紀念天主、人道意義及強調宇宙的和諧。

    1、 紀念天主:天主是以色列民族的主,祂領導以色列的歷史,與以色列民族同在。梅瑟在西乃山上住了六天之後,第七天進到山上的雲裡( 代表天主 )而接受了法律;因此,在這一天以民應該歡樂、應該朝拜天主。
       按照夏偉神父的研究3.,申命紀第五章有關十誡的文體技巧暗示申命紀的作者把第三誡( 守安息日 )視為全十誡的中心。由五12∼15所強調的,安息日的意義是紀念天主把以色列人從埃及的奴隸生活中解放出來,給他們自由,使他們可以走向天主的路。

     2、人道意義:安息日也是為增加以色列國家內的人道,因為在他們的國家內有主人、奴隸之分;但在安息日這一天,大家都應該很平等,不分主人和奴僕,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不必作任何勞役的工作。所以,安息日可以說是一種制度方面的傳道,要求大家注意社會正義,一個禮拜之內至少有一天不作他人的主人;同時也使大家了解,社會的結構、地位的高低是相對的。

     3、宇宙的和諧:這是司祭派所給的另一個意義。天主是宇宙的創造者,人工作是效法天主創造的行動,因此第七天人應該停工以效法天主的休息;同時,第七天的時候人不作任何改變世界的活動,這樣可象徵宇宙的終結、宇宙的完整,這是安息日的末世意義。

(二) 新約時代

1. 新約時安息日的情形
   (1)、耶穌對安息日的態度:對於安息日的慶祝和禮儀活動,耶穌並沒有任何批評,化參加會堂的聚會( 谷一21;路四31,十三10 );在聚會中和一般教友一樣,起來讀經和講道。這是當時具有足夠學識的男人可以做的( 路四16∼22) 。有一次耶穌也到一個法利塞人的家裡去參加安息日的大餐( 路十四1) 。耶穌開始祂的傳教生活也是在安息日( 路四16) 。
    可是,耶穌對安息日停工的法律,看法與一般人不同。祂並不反對安息日的休息,特別是當這種休息有益於人與天主的關係、幫助人去祈禱時;但是耶穌不接受有關停工的法律主義,祂以為安息日的時候應該可以從事救人的工作( 若五15∼18) ,因為天主雖然到了第七天已經開始休息,可是祂同時還繼續管理宇宙。耶穌批評安息日的某些法律,最重的意義是要藉著這個機會來向當時的人表示,舊約的法律( 安息日最能代表法律) ,舊的盟約已經過去了。祂相反一般人對神聖的安息日的看法,主要的用意是要人們發現他是誰──祂就是我們的安息,祂會給我們帶來安息日所預象的末日等等,也就是說,耶穌幾次反對安息日的法律,我們可以用人道的立埸來解釋( 聖經也曾這樣作過:「安息日是為人,而不是人為了安息日」);但耶穌反對安息日一些風俗的最深和最重要的理由,是因為祂要祂的同胞了解祂是誰,祂有很大的權力足以廢除法律。

(2)、新約時代的教會對安息日的態度:教會首先是在猶太人的環境裡──在耶路撒冷、巴勒斯坦、敘利亞和其他有猶太人居住的大城市──發展的,在當時的羅馬帝國裡,猶太人有權利遵守自己的法律,因此宗徒們( 包括保祿在內 )就利用安息日在會堂聚會的機會向猶太人傳福音,而初期的猶太籍教友也就繼續遵守安息日,只有在停工的法律方面有自己的解釋──和耶穌的看法相同,這是肯定他們特殊身分的一個標記。
至於接受福音的非猶太人,他們大概從最初就沒有受猶太人的法律,因此也沒有遵守安息日的法律。
可是,某些初期的教會團體是由希臘人和猶太人共同組成的,猶太人有慶祝安息日和安息日停工的習慣,希臘人沒有,那麼他們是否有一個共同的標記以表示他們都是基督徒?有,那就是「主日」。

2. 主日的始
   (1) 「教會( ekklesia )」的原義:新約中,「教會」的希臘原文是 ekklesia。 ekklesia 在當時希臘文的意思是指公民開會的情形,在舊約希臘文譯本中是指以色列子民因為天主的召喚而在曠野裡聚會。而路加在宗徒大事錄中很強調信友們的團體,描述他們常常在一起( 宗二1 「眾人都聚集一處」) 。由此可知,在宗徒大事錄和保祿書信中,「教會」的原義不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普世教會」,雖然新約也知道這個意思;原意也不是所謂的「地方教會」,就是住在同一個地方的教友,雖然宗徒大事錄也有這個意思,如耶路撒冷教會( 宗八13 ,十二1 ) ,安提約基雅教會( 宗十五3 ) ,厄弗所教會( 宗廿17 28 )等等。「教會」的原義就是「聚會」,即接受天主父的召喚。在復活的基督內聚會的人就是「教會」。從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一個不聚會教會是個矛盾。

   (2) 聚會時做什麼:當時聚會沒有一定的地點,聖殿、會堂等都是信友聚會的埸所,而平常是在一個教友的家裡。所以「教會」不是地方而是人。根據宗徒大事錄,聚會是由宗徒們自己領導( 宗六4 );聚會時信友們「聽取宗徒們的訓誨,時常團聚,擘餅,祈禱」( 宗二42 ) ,大規模的施捨( 宗二44∼45,四35∼36 ) ,同時也為人授洗( 宗十45∼48,授洗沒有特別的地方,只要有水 ) ,覆手( 宗八17 ) 。
從格前十一至十四章裡,我們也可以了解聚會的情形。聚會是以主的晚餐為中心,紀念耶穌的死亡,體會復活的耶穌的臨在,並等待祂最後的來臨( 格前十一26 ) 。Rordorf 認為當時在舉行聖餐中, P.250 教友們深深相信復活的耶穌真正的臨在他們中間,因此末世氣氛濃厚;他們體驗到自己必須是聖的團體,需要很多反省和彼此寬恕;同時他們不忘最後的目標耶穌──的第二次來臨,因此他們常常充滿喜樂4.。聖餐結束之後,他們也一起吃晚飯,促進彼此的共融。在聚會中,無論男女,大家都可以很自由的參與、祈禱( 格前十一4∼5 ) ,可是必須保持一種秩序( 格前十四33 )這與猶太人的聚會不同;在猶太人會堂的禮儀中,不許發表個人的祈禱,也不許女人說話。除了聖餐和晚餐之外,聚會時還有讀經及講道理,有時候教友團體也會邀請到一些口才好的門徒去講道,這些人被稱為「先知」或「教師」( 格前十二28∼29 ) ,他們常到各個團體去講道。當時的聚會是開放的,非教友也可以參加( 格前十四24 ) 。
雖然教友的聚會在很多方面相似會堂的禮儀,可是教友的聚會發言比較自由,沒有固定的場所( 是在私人家裡 ) ,而且會堂的禮儀沒有吃飯或聖餐。在希臘的奧跡宗教的禮儀中,有一種聖餐,可是並不開放,而且區分男女,與教友的聚會亦有差異。
以上所述新約教友聚會的情形,應該作為我們現代人主日聚會的參考。

   (3) 主日與安息日的關係:在宗徒大事錄裡,耶路撒冷教會遵守安息日的停工及猶太人的禮儀年;後來連希臘地區的教會也繼續採用猶太人的禮儀年來組織自己的禮儀年,且特別保持了逾越節和五旬節。
    除此以外,猶太人本來有七天一次作禮拜的習慣( 在安息日 );教友們也接受了這個習慣,他們在一週的第一天( 即耶穌復活的那一天 )就聚會( 宗廿7,格前十六2 )也就是說禮拜八晚上,安息日剛結束時,信友們聚會。此時來自猶太族的信友剛過完安息日,其他的教友剛下班,兩者都可以參加聚會。但是現在有些專家懷疑「教友在星期六晚上聚會」這個說法。他們認為根據宗廿7∼12,聚會應該是在星期日晚上舉行的,其理由有三:一、以後教友是在主日早上聚會,如果是星期六晚上聚會,如何解釋這個變化呢?如果是從主日晚上演變到主日早上,則比較容易解釋。二、新的研究發現,在耶穌時代,猶太人已經以午夜或早上為一天的開始,所以當新約作者提到「一週的第一天晚上」應該是指星期日晚上。三、福音強調耶穌是在主日晚上顯現給宗徒們,與他們一起吃飯( 苦廿19 26;路廿四 ) 。所以教友們很可能在同一個時間舉行聚會與耶穌相聚。對於這個問題,羅馬歷史學家蒲林尼( Plinus: 23-79 )表示,基督徒的聚會原來是在晚上一次舉行,後來政府不許他們晚餐聚會,所以他們在星期日聚會兩次,早上彌撒,然後去工作,晚上再聚餐5.。
   基督徒在主日是否停工呢?初期教會的教友在主日並未停工。當時猶太人在安息日休息( 保祿在安息日停工,不旅行,可是主日時他旅行〔宗廿11〕;羅馬人也有七天一個星期的規矩,但他們是在星期四休息( 因為星期四是希臘人的主神──宙斯神〔Zues〕──的生日) ,並且只有自由人,具有經濟能力的人才能休息;而初期教會的教友,由於人數極少,所以不可能在主日休息。可是初期教會,如同我們一樣,還保持了舊約的聖經,作為自己信仰和具體生活的參考;他們常常在新約的光照下研讀舊約各書,於是舊約有關安息日的道理,慢慢的也影響了基督徒。由於舊約所陳述的守安息日的動機( 朝拜天主、宇宙的和諧、人道方面的理由 )還是很好的動機,因此教會慢慢地也爭取了主日的停工。這樣,人們可以有時間朝拜天主,為人奴僕的也可以得到一天的自由,大家也可以了解工作和休息的意義。

(三) 教會歷史

1. 主日彌撒的義務
  教會初期對於主日彌撒並沒有任何法律的規定,教友們很自然地「聚會」。到了第四世紀,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教會的結構與國家的結構彼此影響,因此教會團體得到很堅固的地位。可是另一方面羅馬人的法律主義和原來的宗教態度也影響了教會。羅馬人原來的宗教態度是人與神之間有一個合同,我們給多少,神就給多少( 臺灣民間宗教似乎也有這種態度) ;而且司祭的地位很高,作禮拜主要是司祭的工作,一般人民只要到那裡去看(「望」彌撒 )就好了。這種宗教精神與我們前面所說的新約時代主日的意義已經差得很遠了。在那個時期(第四、五世紀 ),羅馬帝國中還有許多部落還沒有皈依教會,或剛開始皈依,信仰不深;因此教會與政府合作,以法律來幫助傳教。於是嚴格的望彌撒義務就代替了原來的自動自發精神,信仰的深度也大大的受到影響。
中古時代,神學與教會法各自獨立,甚至讀神學的人不許研讀教會法,因此研究法律很快就忽略教會法的神學基礎。第十五世紀時,有人開始主張除了天主十誡之外,還有教會的五條誡命,違反這些誡命的人便犯了大罪;而主日彌撒是五條誡命之一。
公元一九一七年教會法典頒佈,其中要求每一位教友望主日彌撒。

2. 主日禁止工作
從耶穌自己開始,教友們對停工的看法常常與猶太人不一漾,教友們的看法比較自由,他們會說「耶穌自己是我們的安息。」教父們也曾說過:「一個教友停止犯罪,這個就是他的安息。」在希臘的社會中,有自由人和奴隸之分,比較苦的工作都由奴隸承擔;當教友們還沒有足夠的影響力來廢除奴隸制度,但是因為他們了解工作的積極意義,所以他們不怕去作那些苦工,也超越了自由人與奴隸之間的隔閡。
到了第四世紀,羅馬君士坦丁大帝規定,將每週的假日由星期四移至主日。
中古時代,法國教友們與很多猶太人生活在一起,看到他們對安息日的堅守而受感動,因此教友們也決定在主日那天不要工作。當時為封建制度,奴僕每天都應該工作;教會為了參與彌撒及人道的理由,就運用了很多壓力來爭取主日停止工作,希望奴僕們每個禮拜能夠有一天空閒的時間,過一個人的生活,所以主日停工的習慣就慢慢建立了。

二、主日彌撒

(一) 主日彌撒的意義
 現在主日的意義與初期教會時代主日的意義應該是非常相近的。

 (1)  沒有聚會就沒教會:我們的信仰是天主子民的信仰,天主子民的共融不只是精神上的,而且也是看得見的,是整個人( 靈魂和身體 )的共融;所以有天子民的信仰,就需要有聚會。從最初,教會就開始在主日那天聚會,這是教會最標準、最重要的聚會,要放棄這個傳統幾乎是不可能的。當然我們可以問:難到本堂的主日彌撒真的最能代表我們嗎?參加主日彌撒的教友有時候好像很缺少活力,他們除了祈禱之外,似乎沒有作其他的事,而我們的教會生活又不只是祈禱。此外,我們也可以問:主日彌撒是否會引起大家的傳教活動?有多少非教友被吸引參加?是否會幫助大家了解如何在現在的社會裡實現基督的信仰?有時候我們會發現,真正具有福音精神的不是在主日彌撒,而是在一些較小的團體裡,他們不一定屬於本堂,不一定有彌撒,不一定在主日那天開會……。所以我們可以說,主日的聚會原則上就是教會,但是主日的聚會不應該以我們現在一般的主日彌撒為標準,因為這實在不夠,還須要加以改善。

(2) 不參與聚會就等於使教會分裂:這是第一世紀的著作「十二宗徒訓誨錄 ( Didache )」中的一句話。我們參與主日的聚會,最主要的理由不是為自己的好處,而是為教會本身的好處,為一起答覆召喚我們的天主。大部分的教友( 包括我們自己 )可能還沒有這個觀念,無論是進堂或不進堂的教友,大家都以為參與彌撒應該是為我自己的好處,而每一個教友應該參與主日彌撒的法律也很容易使人以為望彌撒是為我自己的。結果我們常常會說或聽別人說:「我得不到什麼!」「我得到多!」「這位神父道理講得很好,所以我去參加。」「好像他們所作的與我無關……」望彌撒當然應該與個人的利益有關,可是彌撒本身應該是以教會為主;我去參加是為了建立教會,是為了肯定教會,是為了提高教會的意識,是為了表示出基督奧體的存在,為了形成這個奧體,與耶穌一起讚美天父。因此,如果不去參與聚會,不但不是建立教會,而且使教會分裂。

(3) 主日聚會有豐富的內容:我們研究新約時已經看出來,聖體聖事是聚會的中心,但不是惟一的內容。現在的禮儀也很重視聖言,但是其他的因素,如一般的祈禱、講道理、大家的歡樂、共融、彼此的幫助、對窮人的照顧等等,在禮儀中都不太明顯,造成現在的主日聚會常常只有「作禮拜」而已。當然,有一些善會負責推行這些因素,可是善會平常只有少數教友參加,大部分教友沒有體驗到這些因素的機會( 臺灣的儲蓄互助社與主日的聚會有很直接的關係,且參與的教友很多,這是很好的現象 ) 。

(4) 主日聚會是個開放的聚會:我們的主日聚會應該能夠歡迎及吸引各種不同的教友和一些非教友;但是現在的聚會( 彌撒 )大概只能吸引一部分人,即那些可以領聖體或喜歡一起唱歌的教友。如果我們聚會的內容更豐富,如舉辦聚餐、演講、從事社會工作、討論問題等等,則吸引更多的教友和非教友來參加。

(二) 參加主日彌撒的義務
 主日彌撒的法律義務對個人有所幫助。它會幫助個人在信仰生活上保持一種節奏,使教友在他的生活中不斷有機會與復活的耶穌接觸。在團體的聚會中他常回到自己生活的中心,也在這個聚會中具體地學習、聽聖言、實行愛德、反省自己的生活及朝拜天主;因此,為了實現基督徒的使命,教友需要這種聚會。此外,在聚會中教友可能也比較能體驗到末世性的兄弟姊妹的愛、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這種經驗會幫助他維持在社會上建立更美好的人際關係,更合乎正義的社會組織。
參與主日彌撒是一項嚴重的義務,我們要如何來判斷是否滿足了這項義務?判斷的基本原則是教友對主日彌撒的基本態度而不是每一次的具體行為。如果一個教友確實願意過信仰生活,且對主日彌撒的態度是接受的,願意參與信仰生活中最重要的聚會,那麼這種基本態度會幫助他決定什麼時候可以不參加主日彌撒。但是,如果一個人對主日的意義有足夠的了解,卻對主日的慶祝抱著一種無所謂的態度,那麼他就很容易犯大罪了。
為了幫助教友作一個好的決定,知道自己大概什麼時候會有足夠的理由不參加彌撒,教會列舉了一些平常的理由作為參考,但是應用時必須小心,否則會造成法律主義。

(1) 生病──應該是較嚴重的病;但如果是平常身體就很虛弱,例如老人,就不必一定要是那麼嚴重的病才能不去參加彌撒。

(2) 住家距離教堂太遠──如果住家距離教堂的行程超過一小時,則可以不必每個主日都去參加,但應該找機會去。

(3) 自己的本堂沒彌撒──新法典第一二四八條表示,如果因為沒有神父或其他重大理由,本堂沒有主日彌撒,可是有聖道禮儀,教會很鼓勵教友參加。這是根據以上所說的主日聚會的重要性,雖然沒有嚴格的義務必須如此。

(4) 應該作完一些不能等待的工作,例如農夫;或偶而( 不是經常的 )為了不要錯過一個特別的收入,則可不去參加主日彌撒。

(5) 人道的理由──為了愛人、幫助人,可以不參加主日彌撒。

  1. 天主子民的自由──例如外出旅行、參加三天的登山活動時,可以不參與聚會。

此外,如果一個人因為工作的關係,經常無法參與彌撒時,他應該考慮是否一定要從事這項工作,因為經常無法參與彌撒需要很嚴重的理由。如果一個教友偶而不能參與彌撒,他可以自判斷,不需要求得神父的許可;但遇長期不能參與主日彌撒時,最好先與神長商量。告解聖事中,神父可以幫助教友更了解彌撒的意義;如果神父發現一個教友經常沒有理由而不望彌撒,「延期赦免」並非好方法,因為現在一個教友來辦告解,大概表示他還願努力,而他所需要的是更了解彌撒的意義,而不是懲罰。

關於主日彌撒的義務,還有一些其他的法律:
(1) 是否要參加全部的彌撒──當然。過去倫理神學將彌撒分為前後兩部分,前者可以不參加,後者則不能忽略。禮儀改革之後對彌撒己有了整體觀。牧靈工作者有責任且應該願意幫助教友更了解主日聚會的意義;用大罪的威脅不是好方法,而且這樣他暗示小罪不重要,慢慢會使教友忽略彌撒的意義。如果教友經常遲到,他可能需要更了解主日的意義,可能也需要改善他作人的態度( 如果他在任何場合都遲到的話 ) 。
(2) 要親自參加嗎──有些地方在電視上有彌撒,電視上的彌撒是否可以代替上教堂彌撒?雖然從電視上的彌撒,個人可得到不少的好處,如看得更清楚,聽到更好的道理,見到更美的禮儀等等;但是按照「聚會」的意義,一定要求親自參加。
(3) 主日不能參與彌撒,是否要以平日彌撒替補──不必( 雖然為了個人的好處可以這作 );因為教會是在主日聚會。現在一般教堂都在星期六晚上舉行一台「主日彌撒」,不能參加星期日彌撒的教友,應該參加星期六晚上的( 雖然有些倫理學家認為不必如此 ) 。
(4) 若夫妻各屬不同的教會,比如長老會和天主教會,嚴格而論,參與長老會的禮拜不能代替彌撒,只有參與東正教的聚會可以代替彌撒。雖然如此,如果夫妻一起行動,一個禮拜到長老會,一個禮拜到天主堂,這是可以的,因為這是天主子民的自由,也是愛德的實現,家人一起朝拜天主。
(5) 從七歲開始就有望彌撒的義務。
(6) 當然有義務努力熱心地望彌撒。
(7) 可以在任何公開或半公開的教堂參與主日彌撒( 最好是在自己的本堂 );但不許在小祭台或私人的小聖堂參與主日彌撒,因為那裡沒教會的聚會。此外,神父在自己的小堂裡獨自舉行主日彌撒也不符合主日聚會的意義。

(三) 主日彌撒的未來發展
按照法國著名的禮儀專家 J. 的看法,未來的主日彌撒可能朝下列的模型發展6.:

1. 多元化的主日聚會
一個本堂主日聚會的舉行方式應該多元化,不必每次都以同樣的方式進行。例如:
(1) 開始的方式──要使每一個人──無論他的背景或信仰如何──都受到歡迎。這要求一種比較共融性的開始。因此這一部分不應該像一個禮儀,而應像一般聚會開始的樣子。
(2) 聖言部分──現在主日彌撒的聖道禮儀為三篇讀經及神父講道,這種方式比較適合那些很成熟的教友;但是來參加彌撒的人程度不一,為了更有效的宣講聖言,可以考慮取消一篇讀經,並且可以分小組進行,例如甲組在聽一般聖經之後,有一個人負責解釋,而後可以發問,請主講人發揮某一部分;乙組為聖經分享,由希望能將自己的生活和天主聖言作一對照的人組成;丙組為個人的默想或默觀;丁組為普通的聖道禮儀;以滿足參禮者的需要。小組活動結束之後,每一個小組可以個別祈禱,表達懺悔、祈求、讚美之情,也可以大家回到同一地方祈禱。
(3) 聖言部分結束之後,慕道者可以離開,願意參加聖餐的教友可以留下來。

2. 具有不同專長的主日聚會
在一個地方,不同的團體可以有不同的專長,不必像現在一樣,每一個教堂的聚會都差不多,特別是在都市裡,有許多的本堂,各個本堂可以強調不同的幅度;例如:甲堂強調最基本的宣講,乙堂深入地解釋聖經,丙堂鼓勵小組的分享,丁堂努力作最美麗的禮儀,戊堂努力作最活潑的禮儀,己堂專門慶祝各種大節日;如此,教友可以擇其所好參加。

3. 不同層次的聚會
每一個基督徒都需要參加三種人數不同的聚會:
(1) 大團體──是幾百人,甚至於幾千人、幾萬人的團體。這是屬於大瞻禮的聚會,禮儀應該很隆重。現在教會較少舉行這種大禮儀,這是很可惜的;因為有些教友只來參加這種大節日的禮儀,而且為很多教友而言,大禮儀會使人留下特別深刻的印象。大團體是由不同的種族、不同的階層、不同的背景的人所組成,在這團體中使人體驗到天主子民的團體,也使人體到聖神的力量,此外,大團體也具有先知性意義,使人了解未來整個國家、民族都要一起朝拜天主。
(2) 中型團體──由幾十個人組成,成員可以看到彼此,說話時大家都可以聽到,不需要麥克風。在這團體裡,大家彼此認識,有機會溝通,互相關心、表示愛德。
(3) 小團體──十個人左右。各種不同的小團體有各自的目標,如現在的各善會。
主日彌撒應該具布上述三種型式。

四、主日休息
前面我們己經敘述過主日休息的聖經部分和歷史部分,現在來介紹主日休息的意義及義務。

(一) 主日休息的意義
(1) 肯定人生的意義及最後目標:人在工作中很容易養成自私的態度,只想到自己的物質利益而忽略四週的人,對他們冷酷、不關心。當一個人主日停工、不賺錢,他在肯定物質以外的一些價值。他肯定他的生命是天主白白賜的,不是靠自己的力量、自己的聰明而有的。因此,主日休息使人對自己的工作能夠保持距離,並能夠肯定天主的重要性。此外,主日停工也表示人有自由可以失去一天的工資,同時也表現出成功與效率不是生活最後的目標。

(2) 進入內心,認識自己,並作反省:當一個人停工休息的時候,他比較容易進到自己的內心,認識自己及家人,並作一些反省。很多人在休息時整天睡覺、看電視,或從事許多娛樂活動,但是主日休息不是一種逃避,也不只是為了恢復體力以從事後來的工作;而是這休息本身就是一個目的,藉此休息使人看出一切是由天主而來的,我們在天主內而存在,我們有祂所給予的永生,我們只要與祂在一起,沒有別的目的,因此與天主有更深入的相遇,而在以後的工作中還會繼續與天主維持關係。除此之外,主日休息也能夠加強個人與家人,與近人的來往。

(3) 發現工作的意義:一個人如果能夠離開自己的工作,表示他有自由,是工作的主人而不是工作的奴隸,如此他更願意工作。此外,他也有機會看出自己在工作中如何與創造的天主合作,如何與救世的天主一起拯救世界。我們不能否認,工作常常是很苦的,人常常無法完全的成為自己工作的主人,他的工作也不一定很適合他的個性和才能,而且現在的工作常常是沒有什麼人情味的;主日休息給人一個機會了解工作與耶穌苦難的關係──藉著工作,人參與耶穌的苦難,同時也給人一個機會得到安慰──一個星期可以休息一天。

(4) 人道:雖然社會上每一個人的地位不同,但是主日停工表示大家有基本的平等,每一個人的價值是一樣的;因此,推行主日停工也是一個推行社會平等的方法。

(二) 主日休息的義務
對於主日休息的義務,首先我們要了解並把握住主日休息的意義,而後可以相當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時間。因此,不一定要在星期日休息,例如神父、修女在星期日不容易獲得休息的機會,就應另外選擇一個時間休息。但是,如果可能的話,最好是在星期日休息,因為這樣有一種彼此鼓勵的作用,而且從這種團體性的表現中,更容易使非教友發現我們的人生觀。此外,Tilden H. Edwards 主張主日的精神應該在每日的生活中出現,而每季或每年有更長的休息( 避靜、休假 ),在那些時候更有可能體驗到休息的最深意義7.。
至於「勞役」和「文藝」的分別在現在已經不具任何意義,甚至是不正義的;新法典也已經不使用這種分法了。一個老師在主日教書和一個工人在主日做工,如果二者都是為了賺錢而工作,就不應該有所區別。因此主日停工可以說是指應該停止平常養家、賺錢的工作。

 

註:

  1.  R.Coffy, “Eglise, Assembl?e, Dimanche,” Construire l’Eglise ensemble ( Paris: Centurion, 1976), p.108-109.
  2. L. Mougeot, “Recherches actuelles sur le dimanche,” La Maison-Dieu 124 (1975): 55-57.
  3. 夏偉,「第三誡:守安息日」,臺灣神學論刊第四期( 民國七一年 ):四七∼六一。
  4. W, Rordorf, “Origine et signification de la c?l?bration du dimanche dans le christianisme primitif,” La Maison-Dieu 148 (1981): 116-117.
  5. 同上。
  6. J. G?lineau, “Eglise-Assembl?e-Dimanche. R?flexions et perspectives pastorales,” La Maison-Dieu 124 (1975): 103-109.
  7. Tilden H. Edwards, “The Christian Sabbath: Its Promise Today As a Basic Spiritual Discipline,” Worship 56 (1982): 2-15.

 

中文參考書目

  1. R. Guardini 著。狄剛譯。「主日與現代人」。神學論集第十期( 民國六O年 ):五五一∼五七九。
  2. 夏偉著。「第三誡:守安息日」。臺灣神學論刊第四期( 民國七一年 ):四七∼六一。
  3. 海霖、黃德蘭譯。基督之律。三卷。臺中:光啟出版社,民國六三∼六八年。卷二2:三O一∼三四二。
  4. 鄒保祿。「主日禮儀的變化」。神學論集第五七期( 民國七二年 )四O七∼四一六。
  5. 盧亞羅。「崇拜的意義」。神學與教會第十四卷第一期( 民國六六年 ):十四∼二二。
  6. R. Arulapa 著。韻立譯。「天主在第七天『安息』」。神學論集第五四期( 民國七一年 ):五一九∼五二五。

 

外文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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