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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4)p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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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原罪新論」—— 答覆岳神父的簡評                          

溫保祿 講述


李秀華 筆錄 



拜讀岳神父有關拙著「原罪新論」的簡評,頗為高興。拙著面世一年來,終於有了回響。希望岳神父的書評能夠鼓勵更多的人士毫無疑慮地去閱讀拙著。筆者對岳神父的用心和關懷由衷感激。
神學論集的編者收到岳神父的稿件之後,寫信給我並邀請我作一個答覆,因為「這種客觀而學術性的討論有助於神學反省和深入的了解」;筆者應此邀請作答,並希望能澄清拙著所引起的問題。
岳神父簡評中觸及很廣泛的問題,如啟示、信仰、信理、神學之間關係等問題,由於篇幅有限,無法詳細說明,只能扼要回答幾個關鍵問題。

一、書名的意義
由岳神父簡評可見,拙著的書名「原罪新論」需要說明,茲簡述如下:

1 書名的來源
原稿完成之後,筆者才決定採用「原罪新論」為書名。那時筆者正預備出國度假,所以有關書名的選擇並沒有十足的考慮,在匆促中決定。實在沒預料到此書名中的「新」會引起這麼多的誤解。從經驗筆者早就得知,原罪論的確是棘手的科目,有關原罪問題的文章和書籍似乎免不了「引起爭論」。因而如果筆者能預料到書名的「新」引起那麼多的問題和疑惑,也許就會另定其名了。

2 「新論」不指首創
從拙著第一五一頁所例舉的中文參考書目可見,筆者絕對不敢將首創的榮銜歸於自己。同樣地,拙著的一八七個注釋表明出,天主教學者研究的結果在拙著中佔基石的地位。從這些注釋可見,筆者毫無保留承認並贊成岳神父有關拙著所說的:「它所主張的看法以及所採用的『方法』,在臺灣以外的教會恐怕已經不為『新論』而成了『流行』的論調」。

3 「新論」正確的意義
雖然書名是在準備出國匆促中決定,它相當恰當的表示出拙著的性質和目的。此書名不指拙著肯定在中國和普世教會神學中從未提出新的意見;而是指出拙著願意對重新表達基督信仰,作一個極小的貢獻。
重新探討和重新表達傳統的基督信仰,並非是無工作者的消遣。教宗若望廿三世在梵二大公會議的揭幕詞中指出,梵二主要任務是以新的方式表達傳統的信仰。從此,在神學界中,常提到「重新解釋」、「重新探討」(reinterpretation, reappraisal)或類似之說法。筆者的母語(德文)有許多類似的講法,如Neuinterpretation, Neufassung, Neudarstellung, Neuformulierung他們都具有同樣的意義,即顧及到過去神學尚未面對的問題,並採用以前的神學尚未採用的思想方式,重新表達出從宗徒傳下來的信仰。

4 「新論」與今日化和本位化
按筆者愚見,「重新表達」就是教宗若望廿三世所提倡的信仰和神學上的現代化或今日化(aggiornamento)。當筆者採用新論為書名時,就表示願意以拙著對此今日化作些微的貢獻。
此今日化或現代化的工程,原則上與本位化的工程是一致的:神學的現代化是針對新時代的問題,並採用新思想方式表達出傳統的信仰;本位化針對「新的」(意即至今基督信仰尚未滲透的)文化背景講明傳統和普世教會的信仰。今日化和本位化的工作都面對同樣的危險,即中斷與宗徒傳下來和普世教會的信仰;二者也都有同樣的責任,即保存從宗徒傳下來的同一信仰,並以新的方式給當時或當地的人表達出來。
當神學家遵照教宗若望廿三世的勸勉,去找尋適合當代表達的方式,而因此放棄傳統的格式,我們不應向教宗和這些神學家們問「是否傳統道理有錯誤,如果有的話,教會不是幾百年的時間生活在『錯誤』中嗎?」同樣,當亞洲和非洲的神學家們努力進行神學本位化的工作,而因此「除掉」教會至今所採用的表達方式,我們也不該問「那個以前採用拉丁語及西方人的思想和表達方式的道理有錯誤嗎?如果有的話,教會不是廿世紀的時間生活在『錯誤』中嗎?」當筆者進行同樣的工作時,又有什麼分別呢?

二、拙著對傳統的「批鬥」
岳神父的簡評認為拙著有關傳統原罪論的寫法,很容易讓讀者誤解筆者的立場。例如:「如果沒有耐性,僅從第一章第一節的氣氛來看,的確給人印象是在搗毀違章建築般,只有破壞。但是……」。同樣稍後又說「既然?調『新』,溫著不惜在語氣上表現『除掉』的決心,所以他的一切定論皆『新』,但是……」。在這每句話後,都加上「但是」兩字,此顯示岳神父盡力改正可能給讀者的印象。
然而書評中的一些說法清楚表示,按岳神父自己的看法拙著對傳統的「批鬥」言之過重。例如:「不可對『傳統』太苛責」、「如果勢必把『傳統』除掉為快……」等。按岳神父之看法下列引用之處表達出1.拙著給人的印象:「溫著給人的印象,好似有不打倒他所謂的『傳統』思想就不能建立新的思想之味道」;2.岳神反對之理由:「試問溫神父是否傳統原罪道理有錯誤?如果有的話,教會不是幾百年的時間生活在『錯誤』中,如果沒有,又何必那麼認真批鬥它呢?」3.筆者批鬥傳統的動機:「難道不批鬥它,就不能發表您的『新論』嗎?」筆者不能贊成這些看法,茲說明如下:

1 拙著中「傳統原罪論」指什麼?
拙著第十一頁指出:「本書中的『傳統原罪論』或『一般原罪論』是指根據特倫多大公會議所發表之原罪公告而發揮的原罪論。大公會議以前之要理書和信理神學課本也都根據這種傳統的原罪論」。由此可見,拙著中「傳統的原罪論」不指教會正式教導的道理,而是指一般要理書和神學課本中,以一偶論和對創二、三歷史化解釋為基礎的神學理論。由此應知,當筆者批評此傳統原罪論時,我們不可問「是否傳統原罪道理有錯誤,如果有的話,教會不是幾百年的時間生活在錯誤中嗎?」

2 筆者對傳統原罪論的態度
坦白的說,筆者看不出拙著在什麼地方表示「打倒」「批鬥」傳統的決心:
1.拙著講論傳統的原罪論時,根據的是有代表性的著作——奧脫(Ott)和德國要理問答。在神學院講授恩寵論、聖體聖事、和好聖事、病人傅油和聖母論時,筆者都要求學生徹底地閱讀奧脫,有時將此書當作教材。
一九六一至一九六四年,筆者在東港作牧民工作時,也常採用此要理問答,至今仍保留此書及其注釋。為了客觀述說傳統原罪論,筆者也在拙著中常引用此二書。
2.批評傳統原罪論的篇幅佔極少的比率,只第一章第一節(一九~二四頁)及第四章第三節(一二八頁)。
3.在說明傳統原罪論內在的問題(二十~二二頁)以及它無法立足之處(二二~二四頁)時,筆者引用可靠且在神學界有名的天主教神學家。如Rahner, Weger, Feiner, Rondet, Scharbert (參閱注5~18)。
4.總之,套用岳神父的比喻可將筆者對傳統原罪論的態度綜合如下:許多天主教神學和筆者並沒有摧毀原罪論的建築,而是指出依據一偶論和對創二、三歷史化解釋的傳統原罪論已倒塌了;然而筆者立即指出教會和神學有責任從此建築的遺跡中拾取珍貴的部份加以保留,並在一個更堅固的基石上重新建立。
5.也許筆者在選用詞句方面不當,本以為用了謹慎的說法,而實際上卻用了一些謆動性的詞句。萬一如此,筆者真是抱歉,並請讀者指正,以能在拙著再版時,避免這一類的誤會。
但是筆者一向認為傳統的原罪論不再能講出教會有關此重要真理的教導,指出這一點是神學不可推卸的責任。為什麼呢?為了答覆此問題,並為了澄清筆者批評傳統原罪論的動機,下列從另一角度再次說明重新探討原罪的重要性。

三、重新探討原罪道理的重要性
神為上的探討
雖然在「公教教義之真理層次」中(「大公主義法今」11號),原罪的道理只佔次要地位,它仍在基督信仰和生活中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拙著,頁二五~二七、一二六~一三二)。在我們的時代和社會中,原罪道理更顯示其重要性:受過教育的人,不再質問進化論的事實和人類有多偶論的可能性。再者,許多人崇拜科學,而常將宗教當作不科學的迷信;既然原罪道理和科學都講論人類的起源,所以原罪道理成了宗教與科學之間能協調的試金石。當神父修女和傳教員,以一偶論為基礎的原罪論當作當信的道理,而也如此向受過教育的人講解,這樣他們不知不覺加?了宗教是不科學迷信的成見。因而清楚的指出傳統原罪論與科學抵觸之處,是神學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此神學提供給傳教和牧民者一種服務免得牧民者在善意講道時,同時加?那宗教為不科學迷信的成見,而在獻身傳揚福音時造成一個接受福音的障礙。「牧職憲章」第十九號列舉無神論的根由時,將「對教義所做虛妄的詮解」當作造成無神論的理由之一(梵二大公會議文憲二一六頁)。
因而當有人指出一個神學理論不能立足時,我們不應懷疑他的動機,而去問「難道不批鬥它,就不能發表您的新論嗎?」

牧民上的問題
或許有人贊成筆者主張重新解釋原罪道理的必要性及傳統原罪論無法立足之處;但從牧民觀點卻因著以下的理由反對拙著的寫法:既然誠懇樸實的教友將傳統的原罪論作為當信的道理,那麼清楚的指出傳統原罪論不能立足的事實可能會傷害他們的信仰。
對此說法,一方面筆者十分贊成,牧民工作者講解要理或講道者,不應?調消極方面的主張(傳統原罪論無法立足之處),而應?重積極面的真理——原罪道理講出我們人類需要基督和祂的教會、基督徒有革新現世秩序的責任等。當教友或牧道者提及一偶論、進化論和原罪論的關係時,就該十分謹慎地改正錯誤的看法。在這方面筆者毫無保留接納岳神父的勸告:「不妨含蓄一點,不應對傳統太苛責」。另一方面,因著上列所指出原罪道理的重要性,在教室?及神學文章中,必須要清楚指出傳統原罪論不適當的表達方式。為了預防講要理者和講道者善意講原罪道理時,在受過教育者的心中,撒下懷疑的種子並加?宗教為不科學迷信的成見,負責牧民工作者,應先了解傳統原罪論的危險說法,他們才能正確地將教會正式所教導的真理傳授給聽眾。既然拙著列入神學叢書中,明白學術性探討與牧民工作之間有分別的人士,也應知道如何在牧民工作上謹慎使用拙著的內容。

四、新論與原罪神學的歷史
在簡評「有待商榷的地方」中,岳神父說:「既然溫著那麼?調『傳統』與『新論』不能相容,為何不在歷史方面多下點工夫,原原本本把有關原罪神學歷史作一明確的分析?僅以『由於篇幅有限,本文無法詳述原罪道理之信理歷史;如果讀者有興趣的話,請參閱1.所舉出的著作』之語來推卸責任。試問作者都沒有興趣,讀者又怎能有興趣呢?何況在臺灣有幾個地方能找到作者指出的參考書呢?」(對此最後一部份的問題可簡要答覆:除Gross的著作外,這些參考書及其它的書都可以在輔大神學院圖書館及在筆者的書架找到)。筆者承認拙著有關信理歷史的探討作得很少,不能十全十美成為原罪神學歷史的里程碑。雖然如此,由於拙著對特倫多大公會議之探討,所以所提之愚見皆有隱固之基礎,茲說明如下:
1.特倫多大公會議採用聖奧斯定和迦太基會議及奧良會議有關原罪的教導;研究此文告時,不得不也要稍微探討聖奧斯定和迦太基及奧良會議的訓誨。
2.講論原罪問題的迦太基和奧良會議沒有大公會議之權威,而特倫多大公會議對這些文件加以改變,甚至沒有採用他們一部份的教導,因而當我們要知道最高訓導當局有關原罪道理教導,必須要看特倫多大公會議。
3.個別教父們及歷史上最偉大神學家們教導的權威,不如一個大公議的教導。有時教會訓導當局對教父和聖人的神學看法不加以承認。例如:教會沒有認可聖奧斯定的預定論。中世紀著名神學家和聖人,如聖伯爾納多 (S. Bernard, 一一五三歿) 、彼得龍巴 (Peter Lombard, 一一六O歿) 、哈爾斯的亞歷山大 (Alexander of Hales, 一二四五歿) 、文都辣(Bonaventure, 一二七四歿) 、大亞伯 (Albert the Great, 一二八O歿) 和聖多瑪斯 (Thomas Aquinas, 一二七四歿) 等,反對聖母無染原罪的主張(參閱拙著頁一三七);然而一八五四年教宗以最高訓導當局權威欽定此信理。因此筆者要發揮一個基於教會正式教導的道理新論,研究特倫多大公會議的訓誨比研究任何教父之看法重要的多。
4.神學今日化和本位化的任務是針對新的問題(如多偶論的可能性、對創二、三文學類型以及它與人類起源的距離),來表達出教會有關原罪所教導的真理。然而中世紀的教友和神學家還不知道多偶論的概然性,也不都知創二、三的寫成,與原始人類之間有很長的距離。既然他們不知道當今我們面對的問題,他們也無法提出答覆。
5.扼要綜合原罪信理的歷史,不是以「多下一點工夫」就能作到的。筆者所提到的Gross就有四大冊;在DTC的文章有三三O頁之長;德文的 Handbuch Dogmengeschichtc 有三冊,共五七O寬頁。以上所列舉的書,在有關原罪學術性研究廣泛的領域中,佔小部份而已。在這一方面,岳神父太高估筆者的能力了。為了閱讀、批判、綜合、用中文寫出來有關原罪信理所作的研究,「一點工夫」是不夠的。由於筆者能力太有限,作如此的歷史交待恐怕一輩子的工夫都不夠。反正,原罪論與其它神學科目比較起來,如天主論、基督論、教會論、恩寵論、末世論等,只佔次要的地位而已。
6.長篇大論書使讀者怯步;筆者或許因著原罪的痕跡也是如此。既然自己體驗到這種軟弱,在寫書時就努力遵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金科玉律,顧及到人的有限而盡量簡略。


最後,再次感謝岳神父對拙著的興趣,並提供筆者此次交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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