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二對權威與服從的教導,受到許多不同的解釋。在教會歷史中,沒有任何其他的大公會議 —— 連梵一大公會議在內 —— 如此高舉聖統制的角色。對主教們以耶穌之名教導管理及領導正式崇拜的權力,梵二予以極大的注意。不過,也沒有任何一個以前的大公會議對宗教自由以及信徒積極參與有關教會的一切事物給予同等的強調。那麼,我們也許可以問:梵二在天主教友的生活中,到底是增進還是減少了權威與服從的功能呢?我們無法給予一個簡單的回答。
教會憲章對教宗職務的教導,沒有剝奪梵一大公會議給予教宗所有的各項特權,也沒有減除梵一梵二之間的一世紀對教宗職務的各種官方教導。教會憲章在數處再次肯定梵一對教宗在法律上的首席權及不能錯性的教導。梵二一方面的確談到主教們的集體性 (collegiality);另一方面,按教宗是伯鐸繼承人的身分,給予他個人行動的完全自由,而並不需要邀請主教們「採取集體行動」(collegiate action)。神學委員會所寫的官方「說明性的註解」(explanatory note),被認為是教宗保祿六世權威性的解釋,足以排除在這方面所發生的任何疑惑。
梵二在教義方面最具有意義的發展是與主教們的權威有關。教會憲章教導說:他們的祝聖不只給予了他們的管理和法律的權力,而且賦給了他們圓滿的聖秩聖事;這不僅包了祭司權力,而且也包含了教導和管理的功能 (munera) (教會21)。[譯者按:本文引用梵二文獻的譯文和簡稱均按中國主教團出版之譯本為準。]
按照教會憲章主教的聖秩是為天主所建立,是具有最高而完全的統治整個教會權力的主體 (20,21)。主教們在與教宗的結合之下,被認為具有「真理神恩」的恩賜;也因此形成「正統的訓導權」(authentic magisterium) (啟示8,10)。大公會議被解釋為不是代表整個教會的集會 (一些中世紀的理論曾這樣說過),而是主教們的集會 (教會22)。雖然,個別的主教並不被視為不能錯誤的,卻被認為是他自己羊群的正統的導師。因此誰聽從他,就是聽從基督;誰排斥他,就是排斥基督 (教會20,25)。
一般說來,梵二關於在教會內權威的教導反映了一種對聖統制神秘 —— 聖事性的了解。主教們藉著宣講、聖事的服務、以及個人的榜樣,被視為是基督圓滿聖德通向教會其他肢體的孔道 (教會26)。因此,Pietro Parente總主教代表神學委員會提出對教會憲章如下的修改草案並不是一件令人驚訝的事。他把教會的結構看成一個聖職性的金字塔:「教會的結構,按其本體性的秩序,已是按照一種層層附屬的秩序,把許多不同的因素,不可分離地結合在一起。這個附屬的秩序,就是信友們對司鐸及主教,主教對教宗,教宗對基督臣屬。在這個已存在的結構中,沒有任何的生命和權力能被想為是不從基督而來的;基督是「教會」不可見的頭,經過伯鐸和主教們而到達信徒。在運作的秩序中 (in linea operativa),這也是同樣的真實。」(一九六四年九月廿一日對教會22~27所作的Relatio)
在教會憲章第四章,即論及信友的一章中,無論在風格和外觀上都與第三章論及聖統制有所不同。它承認信友們有某些基本人權和基督徒的權利;它們應該受到仁慈而尊重的對待。它力勸主教和神父們歡迎來自信徒明智的忠告;甚至在某些情況中,邀請信徒運用他們自己的主動性。但是,這些讓步並不包含對教會權力分配在結構上作任何改變。這一章並沒有提出任何方式的民主化,更好說它推崇一種善意的父情主義。
有關權威和服從這問題 (不包含在奉獻生活中所有的修會聖愿),大公會議比在開會以前所寫的草案講得少得多。Aeternus Unigeniti Pater [譯者按:教會憲章草案的拉丁文簡稱] 討論到教會時,不只談到教宗和主教們的權威;而且也談到羅馬聖部和天主教神學家的權威。它所勾劃出有關服從的神學與聖依納爵羅耀拉相似。在同一的草案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幫助的 —— 不過,也無可否認是謹慎的——有關表達異議的原則。它說道:屬下們按照每個人的能力,有權利,甚至有責任在使教會得到好處的事上表達他們的看法 (AUP 38)。但是此後它接著說:任何揭發在教會內醜惡的人一定要小心避免給人立惡表,並應該遵從基督在福音中給人所訂的勸勉人的次序 (參看瑪十八15~17)。在大會最後正式公佈的文件中,在有關表達異議這一點上,比較沈默的多。教會憲章在第25號中,以一般性的方式談到,即使對並非不能錯而正統的教導,人們也需要以宗教理性的同意加以順從。當有些主教們提出表示異議之合法性的問題時,神學委員會只是讓這些提出問題者去參考以前曾被批准的倫理神學手冊就算了事。
梵二對「表示異議」這問題所作的保留,其結果在會議以後一段的時間竟成為一個混亂的來源。這個現象在有關「人類生命」通諭的爭議中,特別令人注目地顯示出來。有些神學家按照梵二對宗教自由及對修正某些信理表達程式的重要性所發表的言論,認為有時能對教宗通諭的教導公開的表示異議;雖然,碧岳十二世「人類」通諭 (Humani Generis) 曾提出許多禁制。但也有別的神學家提出相等的理由,主張以前所有的禁制,並沒有為梵二所袪除;而仍然有效。因此,梵二因著它的沉默,無意中造成了後來在天主教友中所產生的極化現象;而兩方面卻都在努力忠於梵二的教導。
有些自由的詮釋家,為了想對梵二顯然地不一致的教導,找到一條綜合之道,而提出了一個相當片面性的解釋。他們認為真正有意思的是新的教導 —— 就是那些與以前天主教道理不相同的教導。這種解釋把梵二對以前傳統教導所作的重新肯定置於一旁,認為它們是次要的或附屬的;這種解釋隱含地表示重覆這些傳統的教導,只是為了安慰少數的保守分子。自由的詮釋家,應用這種方法,證實可能給予梵二某種「民主的」相貌。
這種自由的詮釋,為另一種保守的詮釋所抵消。後者強調梵二對教會傳統教導再次肯定的重要性,而不太重視梵二探險性的嘗試。
有一群第三種的詮釋者避免了這兩種選擇,而採用一種更深刻的詮釋法:就是重視精神甚於文字。基於梵二主要是在於克服形式主義、權威主義與聖職主義的假設上,這些極端的詮釋者,設法超過梵二的教導,而建造一個自由和開放的教會。因此,他們辯稱被認可的主教們所具有的「集體性」(collegiality) 應延伸到全體教會。有些人爭辯說所有基督徒都擁有,至少在原則上,「同樣的聖事性的權力」。本堂神父、主教和教宗,都應以民主的方式來選舉。本堂神父應對自己的羊群「交代」負責。
依我看來,這些一面性的解釋都不能夠獲得證實。梵二承認天主子民的每一位都具有某種基本的平等性。這實在是相當真實的。他們都在聖神內藉著信仰和洗禮分享這種平等性。但是大公會議也同樣地強調教會是一個有結構的社會,它具有聖統性的結構是來自它的建立者 —— 天主 —— 的意願。
不論聖統性的管理有何缺點,它至少有一個主要的好處,就是很適於在一個無信仰的世界中保持信仰的傳承。它保證教會將繼續擁有受過特別訓練、實習以及賦有使命,並經聖事性祝聖的服務人員。他們把天主聖言當作有權威性的信息加以宣揚。一方面,教會要設法避免僵化和死板;但也應為在世界中作一個突出的見證而裝備自己。
不過,梵二對在聖統制教會中有關權威和服從的教導,應該在其他信理的教導的背景中去了解。在啟示憲章中梵二堅持聖經中天主聖言具有活生生的權威;並且又說:教會的訓導權是在天主的聖言之下,而非在它以上。在大公主義的法令中,梵二談到對教會教理表達程式的一些缺陷,需要繼續不斷地改進和修正。在對宗教自由的宣言及教會在現代世界牧靈憲章中,梵二教導說:在現時代,對信仰的同意應是自由的、個人的,以及具有反省性的;而不是被戈弓戈制的、機械的或毫無批判的。在禮儀憲章中,梵二邀請信友們活潑地參與教會的崇拜。教會憲章的第二章承認信友擁有普通司祭職;雖然這種司祭職與被祝聖聖職人員所有的服務祭司職在本質上有其差異。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中,梵二要求對羅馬聖部的重新改組;它也推薦在牧靈性的會議中,神父、修會和教友的代表可有發言權。梵二在這幾點上所做教導的架構,使教會憲章,特別是第三章,對聖統的強調予以相對化;但是,並未予以否定。
這些或其他相似的聲明,可能有其重要性。但對權威和服從這問題來講,梵二最具有決定性的舉措,可能是在於把教會視為在旅途中的天主子民。在這樣的一個教會中,權威不能僅是頒發下一些官方的決定;服從也不能僅是對較高官員的屈從。天主聖言給予一切把它表達出來的人權威。雖然某些人在教會中可能並沒有官方的職務。服從 —— 它原有的意義是指尊敬的聆聽 —— 並不只是屬下的責任,而是所有基督徒的責任。所有的人都應該共同努力聆聽天主的話,正如它是天主現在所說的一樣 (現代第二章)。先知和其解釋的神恩並不只是給予了牧者。雖然牧者在分辨和表的過程中,有他特殊的功能。此外,在一個旅途的教會中,教會權威的決定,有其暫時或試驗性的一面,按教會憲章所說的「在幽黯中,實地向世界揭示主的奧秘,直到最後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現。」(教會8)。這就是教會的職務。
John Courtney Murray在大會閉幕後一年指出權威的問題,應按梵二所認可的兩個主要的時代記號重新加以解決。這兩個標記就是個人的尊嚴和人際的團體 (inter-personal community) (America CXV, 23)。辯稱這些時代的記號使教會不同階層的垂直關係與交談的平行關係,必須建立一個互補的作用。按照Murray的意見,這兩組關係不能互相消除,而是彼此支持。在一個個人性而又團體性的教會中,權威仍然必須盡它結合、引導、糾正最基本的功能。但是,由於時間的短暫及缺乏完全的同意,梵二未能建立一個教會所需要法律性和行政性的結構。因此梵二以後的教會必須完成這項任務。
本文譯自:
Avery Dulles, “Authority and obedience”, The Tablet, Vol. 236, No. 7432 (December 18, 1982), 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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