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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3)p41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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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腦死」?維護生命?            
美國主教團的困擾

      

J. Paris R. Cranford  合著
胡 國 楨  譯



美國天主教團體,由於恐怕「腦死」定義立法的成功而加速導致「安樂死」合法,及更擴大墮胎合法的允許範團,而不斷遊說議員反對立法。本文將這場立法拉鋸戰生動地描述出來,也點出美國天主教逐漸意識到持平的立場何在。作者John J. Raris, S. J.是聖十字學院及麻薩諸塞州大學醫學院的倫理學副教授。Ronald E. Cranford, M. D.是明尼蘇達大學醫學院神經科副教授,美國神經醫學學會倫理委員會主席,美國直屬總統「醫藥道德研究委員會」顧問。
去 (一九八二) 年三月,一個十九歲的男孩被推進一家位於紐約州的大醫院的急診室。他腦中有一顆強盜射入的子彈。他因大量的腦細胞受到傷害而昏迷不醒,失去了一切應有的反射作用;瞳孔已經擴大而固定了,對光線的照射不生反應;他感覺不到強烈刺激所造成的痛苦;腦波電測圖也已平了:只要除去人工呼吸器,他就無法呼吸了。他的父親只有一個問題:「他死了嗎?」醫生回答:「他屬『腦死』。」父親追問:他兒子在法律上算死亡了嗎?醫生以學術性的口吻答說:「在醫學上,他是死了;在法律上,我不知道。我不是律師。」
接下去的六天,孩子的父母是在心情混亂、痛苦掙扎中度過的。醫生、律師、地方法院檢查官、以及器官移植協調人,都在設法從一堆彼此對立的聲明、希望和期待中,替孩子找出路。醫生們雖然相信孩子是死了,但是他們不敢遽然如此宣佈;除非父母先取得法院的命令、宣告孩子已死,或決定捐贈器官。在後者情況下,醫生及醫院當局確知自己在法律上能受到紐約州「統一解剖捐贈法案」(Uniform Anatomical Gift Act) 的保障;依此法案,可由「腦死」的人身上移植器官。
醫生向家屬們解釋,他們的困擾是起因於紐約州還沒在一條足以鑑定死亡的法律條款。而地方法院檢查官卻提醒家屬:沒有經過審慎考慮的驟然決定,可能導致搶劫攻擊犯強辯,誣指促成孩子死亡的是父母,而非自己。這種辯詞雖然還沒有在任何一個法庭中被採認過,但這並不保證事情不會「在審判中有非常非常惡劣的發展。」
孩子的父母心理上還有更沉重的負擔,他們看到孩子在人工呼吸器的協助下仍能呼吸,油然而生一絲渺茫的希望,希望這雖已「腦死」的兒子,還能奇蹟式地由昏睡中復甦過來。這一線希望在第六天破滅了:孩子的心臟停止跳動了。此時孩子的父母真正面臨抉擇了:立刻同意器官移植;不然孩子的器官將與孩子同歸於盡。在這個節骨眼上,他們想到:與其讓生命的奧秘隨同兒子悄然而逝,還不如讓它在受惠者身上繼續存在下去;於是毅然決定同意移植。
有人會問:為什麼醫生不乾乾脆脆依照醫學上已肯定的理論宣布這男孩已經死了呢?身為神經專科醫師的主治大夫坦白地說:「醫生在沒有法院的命令下,不會停掉呼吸器的;否則可能遭遇的麻煩太大了。」麻煩的確很大,前此不久紐約州發生的另一個案顯示:有些檢查官深信「在目下情況中,移去生命維持器就是殺人。」
這男孩的同樣問題不會發生在美國其他的三十一個州內,這些州已經立有「腦死」的法律條款。在那兒,「腦死」者是已死的人了。可是在紐約州,立法當局已經五次拒絕通過這一鑑定死亡的法律條款。他們拒絕通過,是由於受到來自紐約州天主教主教團、正統猶太教組織、及一些爭取生命權利的團體的強大壓力,這些機構和團體不斷地強調:如此的立法不只違反倫理,而且沒有必要,也是危險的。
弄清楚鑑定死亡法律條款的內容、其演變沿革、及其要件是重要的;同時,設法去了解反對如此立法的人們,分析評估他們的理由,並在這一課題上建立一個能獲得大眾共識的政策,也是同樣重要的。這政策理應同時在醫學上得到共鳴,在道德上受到支持,在神學上能被接受方可。

醫學上的現象分析
三十年前,對死亡下的定義,不只大家一致同意,而且鑑定也很容易:心跳及呼吸二者皆停止時,病人就死了。但是,近年科技發展的兩項成果 —— 人工生命維持系統的降臨及器官移植技術的成功 —— 使得這一死亡定義面臨挑戰。其中人工生命維持系統能幫助心跳及呼吸皆已停止的病人復甦:假如病人缺氧未超過數分鐘,他很可能就此重新奪回正常的生命;假如病人持續缺氧時間過久 (十五 ~ 二十分鐘),人工呼吸器也可使他的心跳恢復、呼吸繼續,可是他的腦細胞已受到損傷,無法再以自己的能力來維持這兩項作用了。
對於這樣的病人,可以使用神經檢查的方法來估計其腦細胞受損範圍的延伸程度:以斷定他究竟只是腦新皮質 (neocortex) 1. 受損;還是已經失去包括腦幹 (brain stem) 2. 功能在內的一切腦功能。若僅是腦新皮質受損,這病人就處在植物生命的狀態中:這類病人中的大部分,已永遠不可能再得回任何型態的心智功能了;但還是有少部分能在幾天或幾星期後,由昏迷的狀態中恢復一段清醒期間,這段期間內他們的眼睛能睜開及轉動;甚至還有更極少的一些個案,顯示在受傷昏迷數個月、甚至兩年後,還有人清醒過來。最近在明尼蘇達州就有了這樣的個案發生。這些病人 —— 包括那些高等腦中樞細胞受到無法挽回的破壞的病人在內 —— 的腦功能仍然在持續著,腦內的循環系統仍然在繼續進行。很顯然地,他們仍然活著。
相反的,「腦死」病人不會再有血液循環流入腦中;臨床檢察也顯示不出有任何腦功能的跡象;瞳孔對光的刺激不再回應;眼睛也不能做任何運動了。這時,病人在腦幹下部、主持呼吸中心的腦細胞已受到永久性的毀壞,所以自主性的呼吸停止了;不過他還能完全依賴人工呼极機器的支持而繼續呼吸。此外,由於心臟功能的運作並非受腦中樞神經系統的控制,所以這「腦死」病人還能在人工呼吸器的支持下,繼續維持一段不易確定期間的心跳,通常這人心跳的停止會在幾天內發生;不過,有些已發表的個案證實:「腦死」的兒童會支持到一個月或更久。最近,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新英格蘭醫學學報」(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上的一篇報告指出:一位四十九歲的紐約州民,在法院命令除去人工呼吸器「結束」他的生命之前,已在「腦死」的狀態下「活」了七十四天。

立法上的初步努力
能夠利用人工呼吸器來使病人「維持生命」之後,人們又發現這套技術也可使「腦死」者的器官保持「新鮮」,以達成移植的目的。但是仍須等到這人死了,才能割取他的器官。於是,醫生及社會立刻面臨了兩個關鍵性的問題題:第一,何時一個人才算是死了?第二,為了保存器官起見,而使屍體維持呼吸,理由充足嗎?倫理學家們很快地就給第二個問題做了一致的、肯定的答覆。至於第一個問題,見仁見智,意見紛紜。
這一問題在心臟移植手術成功後開始尖銳化。與許多別的醫學倫理論題一樣,第一個公開面對這個問題的機構就是法庭。一九七七年,維吉尼亞州的一個法院審理了一件聞名全美國的大官司:陪審團應判斷一位醫師 —— 他把一位「腦死」者的人工呼吸器移去,將其心臟移植入另一位因心臟衰竭而即將死亡的病人體內 —— 是否犯了過失殺人罪。法官特地把死亡的新定義教給陪審團:「可由下列幾個要件來鑑定死亡的時刻……。總之,就是所有腦功能都完全而無可挽回地失去的時刻。」結果,陪審團花了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就回來宣布:「無罪」。
不少州為了幫忙醫生及病人家屬釐清這一困惑,也為了避免法庭上常有這類花費龐大、程序繁重、有時還令人傷透腦筋的審判官司出現起見,由堪薩斯州在一九七O年開始,陸續制定「腦死」的法律條款;迄今已有三十一州,外加華府哥倫比亞特區已完成了立法。
國會希望這令人困惑的問題的解決辦法在美國境內能更趨於一致:不要發生同一個「身體」在甲州「活著」,而在乙州卻是「死的」的怪現象;也更進一步地要避免同一個「身體」在同一州內是死是活,要以一個外在因素 —— 是否簽了「解剖捐贈卡」—— 來決定的模稜兩可現象。因此國會指令直屬美國總統的「醫藥道德問題研究委員會」研擬一個全國統一的鑑定死亡法律條款。這委員會花了一年半的時間從事研究,廣泛聽取來自醫學、法律、道德、宗教等各方面觀點的證詞。就連十八世紀一篇題名「死亡跡象的不確定性及突然逮捕的危險性」的文章也列入了考慮,該文作者主張:「腐爛」才是死亡唯一確實可靠的跡象。
委員會從最初起,就在「極端謹慎」的態度下,對這一公眾政策進行規劃。希望能設計出一套辦法:使現存法律上的定義,只需作最小幅度的變動,而又能在老百姓、科學家和醫生群中,獲得最大的接納。就是因了這一目標,委員會不論在聽證上、在判定上、甚至在最後的報告上,都採取非常保守的姿態。他們評估了死亡在哲學上的意義 —— 位格 (personality) 或人位自我認同 (personal identity) 的喪失 —— 但沒有採納。他們同樣研究了將「死亡」定義為「腦的高級功能永久喪失」的建議案,但是也拒絕了;換句話說,他們認為持續處於植物生命狀態中的人沒有死。
委員會採納了那個最廣泛被接受的「全腦死亡」的標準,亦即:當「包括腦幹在內的一切腦功能都永久而不可挽回地失去」時,死亡即成立。因此,假如一個人已無法成為一個完全整體的有機組合,即便他的某些個別細胞或器官仍然有生機,也不能正式地被視為「活著的人」。於是他們提出了下述的「統一死亡鑑定法案」(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 U. D. D. A.:「一個人,持續處於下列狀態之一者即為死亡: (一)循環及呼吸作用二者皆無可挽回地停止了; (二)包括腦幹在內的整個腦的一切功能都無法挽回地停止了。而且死亡的鑑定必須採用已被接受的醫學標準。」


對立者的反對理由
事實上,世界上已有十三個國家,美國境內也有二十六州及十個州的最高法院,早已採行類似的法律條款,只是輕重有些差別而已。此外,美國醫師協會、美國律師協會、全國統一州法律委員會議、及美國神經科學會等組織都已贊成這一明文規範。至此,有了這樣一條審慎而保守的規範條文,似乎美國其他各州所管轄的區域也會很快就採行這個模式的法律條款了。
事實不然,反對的勢力迅速地由幾個方向升起。幾個爭取生命權利的團體、及「美國主教團維護生命行動委員會」主席布瑞思神父 (Rev. Edward Bryce) 都發表了一些文件,公開指責這個建議的法律條款是「沒有必要的、危險的、而且是邁向安樂死合法化的第一步。」其實,布瑞思神父的論調並不能在「腦死」的法律條款上應用,只是把以前美國全國主教團在反對「活遺囑」立法行動 (living-will legislation) 時的辯詞重述一遍而已。不過這些論調確實反映出,存在於那些爭取生命權利團體中的過度焦慮,他們急於盡一切努力對抗針對死亡及與死亡過程有關的一切問題的討論。
例如,「明尼蘇達州民關懷生命協會」(Minnesota Citizens Concerned for Life) 是一個擁有兩萬五千會員的組織,他們曾在一個立法聽證會上作證說:「我們不只反對『腦死』的立法,也反對一切企圖強制為死亡下定義的行動。」「人民關懷未出生嬰兒協會」(People Concerned for the Unborn Child) 是以匹茲堡為基地的一個有力的反墮胎團體,他們的主席溫特女士 (Mary Winter) 說:「這類設法為死亡下定義的行動,是走向使臨終病人『非人化』(“dehumanization”) 及安樂死合法化的第一步;一旦成功了,就會導致走上『全燔祭』(Holcaust) —— 著名電視連續劇,描述納粹屠殺猶太人 [譯者註] 的路了。」
「人民關懷未出生嬰兒協會」發表了一篇攻擊「統一死亡鑑定法案」的備忘錄,其間透露了他們立場的背後思想。這備忘錄首先「忠告」支持「傾向安樂死」立法的人,然後明言他們真正的憂慮:「就一個維護生命者來說,我們堅持肯定一個科學已證實的真理:人類生命是由卵受精那一剎那開始的。以腦功能有無來做判斷的死亡定義是反生命的,因為在人形成的最初階段並沒有腦……把腦功能與生命等量齊觀的法律條款,無異是在合法地鼓勵使未出生嬰兒非人化的運動。」
當然,我們推許他們反墮胎的立場,不過他們的論點沒有分清下述二者的不同:未出生嬰兒的腦功能蘊藏有無限豐富的未來潛能;而「腦死」者卻已用盡了所有的能力。
這一分不清關鍵所在的論點,是由主張同一立場的幾位領導發言人最先提出的:他們包括一位聖路易士城的小兒科醫師拜恩大夫 (Dr. Paul Byrne)、一位聖路易城為醫學雜誌寫文章的耶穌會士凱保祿神父 (Rev. Paul Quay)、以及已故的歐瑞利 (Sean O’Reilly)。他們三人曾合撰了一篇有名的文章,題名「腦死 —— 一個反對的觀點」,刊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日出版的美國醫師協會學報上。文中主張:死亡與否,不能只以腦功能的停止與否來斷定,而應視腦子的毀壞程度而定。為了恐怕有人懷疑他們仍把鑑定標準放在無可挽回的功能喪失上,他們便舉出了幾個死亡的例證:「某人的頭被卡車完全壓碎了,或因原子核爆發而炸毀了,或他的腦子受到硫酸大量注入的浸蝕而溶解了。」
有人會問:是什麼原因使他們要求這麼一個標準呢?凱保祿神父在總統直屬委員會面前作證時說:害怕醫生著意地「殺死一個仍然活著的人」,以取得移植的器官。他這個以核爆炸毀或「個別器官或組織物理性的全面分解」的標準,不但可以排除這個恐怖的可能性,也可保證在任何情況中都不可能發生奪取器官的行為。這一主張令人想起那篇十八世紀的文章所提出的很有問題的確定死亡的標準:腐爛。
拜恩大夫與凱保祿神父並不滿足於只把自己的立場提出。他們還聲明:以腦功能作為標準的主張「斷然地與許多宗教信仰相衝突,包括基督宗教、猶太教、回教、印度教等等。」經過全面性的蒐尋有關文獻之後,我們發現除了一位正統猶太教的發言人支持他們的觀點外,沒有一位天主教的倫理神學家,也沒有一位新教的道德學者同意他們。這位猶太教徒是Yeshiva大學的經師布雷赫 (Rabbi J. David Bleich),他反對「腦死」的標準,因為獨立的心臟仍然繼續跳動。


反對者的強大壓力
事實上,拜恩、凱保祿等人討論「功能喪失及腦子毀壞」論點的資料來源還是經師布雷克。他曾在一九七七年的一個會議上提出了一篇報告,題名「猶太教訓透視下的生物醫學倫理」。他說:「腦功能喪失不能與腦子毀壞混為一談。只有腦子的『毀壞』才能用來作為考慮死亡的可能定義。」可是其他的猶太教人士,如Rabbi Moses Tendler (布雷克在Yeshiva大學的同事)、Rabbi Seymour Siegal、Dr. Jsaac Franck等人都不同意他給傳統所做的詮釋。他們都支持以「全腦死亡」來作為鑑定死亡的標準。
這些證言無法勸阻維護生命團體的反對勢力,他們仍然繼續杯葛立法行動。可是他們所做的只是一味地重複早已為人所熟悉的論調:立法是沒有必要的、危險的、而且是邁向安樂死合法化之路。很不幸,這像「佛咒」(Mantra) 一般不斷重複的論調,在天主教許多主教未經細審情況下,影響了他們的政策性聲明。由此,主教又影響並控制了許多立法議員的政策動向。
麻薩諸塞州議會參議員Louis Bertonazzi談到這個現象時指出:「波士頓教區助理主教只說了一句:在『倫理基礎上』他反對『腦死』議案;結果 —— 雖然原先支持者數目超過反對者 —— 許多支持者紛紛倒戈,立法努力徹底失敗。」據他觀察:這個失敗並非由於反對者在辯論上的理由佔了上風,而是由於反對者擁有眾所週知的處罰或獎賞的能力。假如「腦死」議案沉沒在「反對過早移植器官」、「反對過早拔除呼吸器」等情緒性口號之中,議員們的投票動機就會受懼怕遭反對者處罰的影響了。
同樣的情形也在明尼蘇達州發生:「明尼蘇達州民關懷生命協會」曾召開一次資訊提供會,企圖證明「腦死」立法是邪惡的。他們的明星證人就是拜倫大夫,他以一個「腦死」病人的故事 —— 在最後一分鐘動了一動喉結,而逃過了移植外科醫師的手術刀 —— 來恐嚇十多位立法議員。他還在另一次立法議員集會中描述「腦死」病人的現象:「他們的心臟會跳;血壓還有;尿可排出;汗水也流;體溫尚有;看起來與常人一樣:可是有人卻要決定他們是死的。」他如此陳述後,就沒有一位明尼蘇達州議員願意決定他們是死的了;也就是再沒有一個議員願意支持「統一死亡鑑定法案」了。然而這個法案已經在其他三十一個州裡以各式各樣的行文方式成為法律條款了。


米蘇里州主教團的聲明
去 (一九八二) 年春天,米蘇里州主教團也發揮了類似的影響力。他們反對「以任何形式的法律條款來給死亡下定義」。主教們提出了幾個反對的理由。
(一)以法律條款來給死亡下定義是不必要的。從來沒有一位醫生曾因使用「腦死」標準而被告發;也沒有任何一條米蘇里州的法律條款禁止醫生如此做。
(二)在專業的醫學界中有一股強烈的反對勢力存在,他們不接受這個標準。
(三)假如通過這項法律條款,對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醫師的權利、及社會福利措施都會有可以預見的不利後果。
這些理由中,第一點及第二點彼此矛盾。假如在醫生群中真有不接受這一標準的強烈反對勢力存在,那麼在尚無立法保障、又無司法判決的情況下,貿然使用這一標準的人,不是魯莽,就是傲慢。而且米蘇里主教團又不是不知道,事實上有醫師雖然接受這一標準,可是也認為在目前情況下使用這一標準是違法的;所以他們讓「已死」的病人繼續使用人工呼吸器。
醫學界對「腦死」有強烈的反對勢力存在,這一說法也需要進一步澄清。這一被當做引自專家資料的說法,也是來自那位聖路易城的小兒科醫師拜倫大夫。他說:「『腦死』可以說是神經專科醫師及神經外科醫師所共同搞出的巧妙把戲,他們希望能快些宣布病人死亡,以便達到從事器官移植的目的。一般的執業醫師並不需要依靠這一巧妙的標準,來宣布一個人的死亡。」說這並非一般用來作宣布死亡標準的說法,本來已有問題;何況爭論主題的重點並不是在一般醫師是否應用這一標準來宣布死亡,而是在「腦死」者本身的狀況究竟如何。
在這個主題上,醫學界已經一致接納「全腦死亡」的標準,已無疑問: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版的美國醫師協會學報,刊出了一篇決定性的文件「死亡鑑定準則」(“The Guidelin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Death”),把一般都接受的醫療處置摘要地反應出來。這文件有全美國最具權威的神經專科、神經外科、急救專科、及醫事法律各方面的專家人士簽署。猶如該學報的編言所說,這文件確實證明:「很明顯,己達到了真正的共識;這是專業醫學界的一大榮幸。」事實上,該文件替「統一死亡鑑定法案」做了背書。
同樣,在攻擊神經專科醫師及神經外科醫師有不良動機一點上,也是禁不起考驗的。有一位神經外科醫師,名叫Dr. Shelley Chou,曾發表了一篇報告指出:明尼蘇達大學醫院「每年有大約二十個『腦死』個案,其中捐贈器官的僅不到百分之五十。」另有一篇報告研究了過去五年間英國主要大醫院的情形,它提出的百分比更低,只有百之二十二點七的人捐贈器官。總統直屬委員會的報告也提出了類似數據:「三十八個以『腦死』做標準宣布的死亡個案中,只有七人捐贈器官。」
米蘇里主教團所關懷的第三個理由,至少可以認真考慮一下。這理由反對以法律定出「死亡定義」,是因為「合法的死亡定義」:「腦死」病人的家屬若不想繼續提供人工生命維持系統時,就會促使他們這麼做;會幫忙醫院拒絕照顧那些「已死的屍體」;會協助保險公司及政府當局停止支付這類的救濟金;而且還會抑制個別醫師的自由程度,使他在執行醫事職務時,無法以自己最佳的判斷來處理問題。米蘇里州的主教真以為死亡的鑑定會影響家屬的願意、醫師個人獨特的判斷、及第三者支付救濟金的意願嗎?即使如此,家屬及醫師的意願、希望和想像都不能改變死亡的事實,也無法影響診斷的結果。

先立法?先教育?
美國天主教醫院協會也向美國各個天主教主教團提供他們對這課題的注意點。他們出版了一本構思細密、行文流利、題名「死亡鑑定」的小冊。這小冊是道明會Albert S. Moraczewski神父及J. Stuart Showalter先生二人從神學、醫學、倫理及法律各層面,研究過「腦死」問題之後所撰寫的。他們分析後的結論如下:「對於『統一死亡鑑定法案』,我們無意在法律及倫理層面上質疑反對。但是,我們也不能簡簡單單地斷言替這標準立法是合適的。」要使這立法合適,他們以為應該先有若不立法、就可能對病人、家屬或醫師產生不公義的跡象方可,而這跡象他們宣稱尚未發生。他們認為讓公眾接受「腦死」標準的良好途徑不是立法 —— 這是社會把已形成的社會價值觀整理編纂成明文規範的正常途徑 —— 而是教育。
天主教的某些主教不斷地對「腦死」標準在倫理上提出質疑、認為有潛在的危險。在這情況下,要大眾接受這個標準很是困難。可是,要讓醫師依照醫院協會小冊子的主張,拋開法律責任的拘束,按照醫學判斷來處理這類個案卻更加因難。尤其在這一個好訟成性的社會中,醫師及律師都不願意涉及有民事或刑事責任可能的事情;這一現象是可理解的。類似的可悲例子很多。其中之一是康乃狄克州一個二十三歲女人的案子。在法院最後命令醫師依照正常醫療程序處理她的狀況之前,她已在「腦死」的狀態下持續了四十三天之久。
還有一些報告顯示:缺少「腦死」立法的保障,甚至可能導致不公義情形的發生。前 (一九八一) 年有一個個案,一位紐約州警察遭受伏擊,頭上中彈而「腦死」,紐約市皇后區的地方法院檢查官要求他的妻子,不要停止人工呼吸器的使用,否則歹徒就可能不會以第一等謀殺被定罪了。天主教徒的妻子回答說,她絕不會在這個情況下移去人工呼吸器:「這樣做,便是違背我的信仰。」
本文開頭那個男孩的個案也是如此。地方法院檢查官為顧及審判的公正;醫師又怕可能的法律責任,拒絕在沒有法院命令或答應捐贈器官的情形下移去人工呼吸器。我們還知道有一些已被證實「腦死」病人的家屬,雖然已說「沒有希望了」,但仍拒絕決定移去機器。本來這樣的決定不應該成為家屬的負擔才對。
假如這類個案很少,假如這類「腦死」病人都在一兩天內停止心跳,家屬為死者付出的金錢損失還值得,對於為此而濫用的醫療人力及資源還可以容忍。可是直屬總統委員會的調查報告顯示,每個月在主要的醫療中心平均有二O四個這樣的個案。一份「新英格蘭學報」(New England Joural)的文章指出:並非所有這類「腦死」的病人都很快停止心跳。而且我們也知道「腦死」的兒童事實上有「更大的持續率」。評估這些數據後,可知若繼續如此「處置」,而造成的醫療資源的不當分配、財政花費、情緒緊張等,與任何可以推想得到的利益相比,都是不成比例的。

情勢改變的轉變
在過去幾年中,某些維護生命的運動及天主教主教團,在「統一死亡鑑定法案」上的立場也有一些轉變。著名的維護生命者的發言人,像Dr. Joseph Stanton, Dennis Horan檢查官、Dr. C. Everett Koop等,都已支持死亡鑑定法律條款了。Dr. Koop現在是外科首席醫師 (Surgeon General),他說:「我想統一法案既明說了以腦幹死亡來界定,那麼就應該會找到一條維護生命團體能夠忠心、誠實接受的法律條款才對。」
威斯康辛州主教團,由於逐漸理解到「腦死」觀念「已經為專業醫學界所廣泛接受了」,就放棄了長期堅守反對「統一死亡鑑定法案」的立場。去 (一九八二) 年,威斯康辛州主教們已不再強烈地遊說議員反對這個議案了。終於「統一死亡鑑定法案」通過了。
然而,更令人興奮的是賓夕凡尼亞州的轉變:該州主教團已經宣布現在開始支持直屬總統委員會的建議。他們還表了一篇改變立場的宣言文件,指明反對者重複不斷提出的「如此立法是沒有必要的、危險的、也是邁向安樂死合法化之途」的論調,值得反駁。他們聲明:「科技的不斷進步,促使我們對死亡的了解也應在思想上跟進,這是必要的。」他們更進一步強調:明文的立法要比把鑑定權留給法庭抽象的判決及增加無謂的訴訟好得多。假如真的有人想不分清紅皂白、把這項法律用來推動安樂死合法化,主教們說,我們等到那時候再應戰罷!
賓夕凡尼亞州的主教們給教會參與公眾政策制定程序時,提供了一個可遵行的模式。不必每一次有人論及有關死亡的課題時,就附和「反安樂死」的叫囂聲。他們聽從了John Roach總主教的勸告:教會若進入了政治性的場合,所應該做的就是依據合乎理性的論詞說話做事。由此,主教們重新反省分析了以往反對這一立法的傳統態度,發現它不甚恰當,於是改變了立場。相信其他州的主教團也都會相繼跟進,仿效這一模式。

結論
過去兩三年內,很明顯地已有不少努力,在致力澄清存在於討論死亡、及與死亡過程有關問題和困難時的困擾。首先是梵蒂岡一九八O年發表的那篇著名的文件:「關於安樂死的聲明」。聲明中警告:「在今日,面臨死亡時,最要緊的是在維護人性尊嚴及基督信仰生命觀二者之完整,應反對那種會導致濫用威脅的純科技態度。」這一文件能給在這方面做進一步研究的人提供不少研究資料。其次,直屬總統委員會提出的那份敘述詳盡的「有關定義死亡報告書」、及全國醫學專家領袖提出的那份具有權威的「死亡鑑定準則」也都能提供不少數據,用以建立明智的公眾政策。
現在,我們這些參與教會傳播福音使命者的工作,該是去了解在這方面建立公眾政策時的必要措施。讓人們了解:「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們雖不必刻意地採用任何方法加速死亡的來到,但是卻應該能夠在尊嚴的情形下、以完全負責的態度來接受死亡。」以負責的態度來接受死亡,其必要條件包括對科技及醫學發展有恰當的了解。也應對自己應用理性來給這些發展作倫理判斷的能力充滿信心。因此,我們與主教們的主要工作,就成了去獲取現階段醫學界這方面發展程度的有關資訊,廣泛而明智地在這一知識領域內尋求顧問。如此,我們就一定能找到既明智又「合乎創造者計劃」的適當立場了。


 

本文譯自

J. Paris & R. Cranford, “Brain Death, Prolife, And Catholic Confusion”, in America, 147 (Dec. 4, 1982) 18, pp. 345~350.

謝啟  本譯文承蒙臺北耕莘醫院鄒國英醫師,在醫學知識及專門術語上費心訂正,並添加下列兩則有關的注釋。特此致謝。(譯者)

 

 


  1. 所有動物的大腦外部都有一層灰色,而包含許多腦細胞的腦皮質。腦皮質分兩部分:其中發育較早,同時與動物本能性功能有關的部分稱「原始皮質」,司營味覺、嗅覺、生殖、調整供給身體臟器的內分泌、維持生命等各方面的重要功能;另一部分是指自胚胎期後期開始,才逐漸發育進化成的新成腦皮質部分,稱「新皮質」,司營知覺、運動、思考、創造等方面的高等功能。
  2. 腦幹包括中腦 (midbrain)、橋腦 (pons) 及延髓 (medulla oblongata) 三部分,是大腦接受外界訊息、發佈命令的必經之處,也是主管聽覺、身體平衡、眼睛、面部、舌頭、喉頭之感覺及運作的腦神經 (cranial nerves) 的起源處。尤其重要的是在延髓近第四腦室下方有控制血壓、呼吸及心的中樞,若此處受到傷害,則血壓、呼吸、心跳的維持均將發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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