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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3)p4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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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法典 —— 一種有希望的美酒

      

James H. Provost 著
趙一舟  譯



對法典的實施,對「新酒囊」的強化,我們不應該畏懼去尋找一種更具創造性的處理方式,如果欲達預期的目標,這種方式是必要的。
研討新訂法典的方式可與對一種新酒的體認方式相比。我們雖然知道新酒來自歷史上有名的產地,出自好品種的葡萄樹,並產自對這種產品素有經驗的酒廠。但是,我們仍要小心去查證,首先飲一小口,以測知初步的味道,然後飲下第二口而慢慢品嘗其滋味,以辨別其與他種酒類極細密的差異之處。最後,我們才應該決定如何貯存,並消費該種產品。
對最近頒佈的新訂法典也是如此。它的根透過基督信仰的傳承,溯源於聖經本身。它來自天主教會內許多世紀的法律傳統。新訂法典本身是經過一種複雜程序後的產品,這程序是由聖座領導進行,曾多次徵求全世界主教及專家們的意見。但是這最後完成的產品有什麼形象呢?
當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廿四年以前要求把法典「現代化」時,他是願意把在教會內所開始的革新在具體生活中實踐。新法典在很多方面很顯著地忠於梵二大公會議的議案,此大公會議是教宗若望革新運動的試金石。
新的法律為教會中所有成員規定一共同的身分,這身分是基於他們的洗禮,針對他們對教會使命的參與。聖職人員與平信徒的區別仍存在,但是被安置於一新的環境中。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把整個法律結構建立在聖職人員與平信徒的差異上;新訂的法典卻以所有受洗者的共同尊嚴開始,並按照服務與職責的性質而有所區分。對教會法來說,提出所有基督徒的責任與權利是一種「人權宣言」的新體驗。按理論講,只要一位基督徒具備必要的資力,就能參與教會工作。它也清楚地承認那源自每個人身分——如父母——的特殊職責。
新法典一如梵二大公會議,增進對平信徒的角色的注意。它重提他們在社會各階層傳播福音的職責。他們對教會精神財富的權利,特別對於天主聖言及聖事的權利為一些革新工作奠定基礎:如在如何組織服務職務,甚至有各種不同人員可執行教會正式的服務。
梵二大公會議中主要的問題之一是,教區主教與羅馬的關係。主教們的集體性及教區主教與其他地方教會的角色是大公會議重要的進步。這些都在新法典中以不少驚人的方式反映出來。地方主教有其相當行動上的自由。對主教自動自發的精神,以及他自由裁決的能力方面的許多限制均被除去,並且鼓勵他按照地方教會的實際情況去應用法律,只須常在法典架構內與梵蒂岡的指示下工作即可。
法典要求一位主教這樣做時,要重新意識到教會為一個由人組成的團體,而不是他自己的領土或轄區。新法典應用這項以人民為中心對教區的定義,是來自梵二大公會議;它也把同樣的方式給堂區下定義。堂區不再像舊法典一樣,只被視為教區內的一個行政區,而是一個由人組成的團體,有其自己的生命與任務。在此新訂法律下,聖職人員的任命,堂區團體中計劃的推展及成員的決定更富彈性,但是必須與此團體性進行方式的總架構相配合。例如,如果沒有足夠的司鐸。使每一堂區有一位常駐本堂,不必關閉無牧者的堂區;可將該堂區團體內日常牧靈的任務交與一位執事,或一位修士、修女,或一位男、女教友。
如果此新訂法典忠於梵二的精神,也同樣忠於該大公會議的主要經驗之一:折衷。這項文件在很多問題上,很明顯的是一項折衷辦法,這些問題曾在大公會議時研討過,甚至更早以前在教會法學家之間也研討過。例如,梵二大公會議時,關於主教團的角色曾經熱烈地辯論過。有些人視之為對地方主教之角色的一種削弱;另有些人視之為對聖座之角色的一種威脅。但是,主教團還是建立了起來,而且在世界許多地區證明這個組織為教會生活是很有利的。
新訂法典維持主教團的結構,並要求主教團在許多不同的問題上制訂政策。但是修訂的過程中,討論主教團的角色時,也反映了同樣緊張的情形,而新法律正顯示這種妥協的結果。主教團只在很少的事項上能約束地方教區。另一方面,可自由發展一種互相了解與合作的精神,並在教會生活中推展更大的影響力。法律所制訂的一切,並不完全包括了透過創新行為而產生各種效果的可能性。
婚姻法庭的程序是另一個妥協的例子。「美國程序準則」中的許多進步的條例現在已為全教會採用。另一方面,法典再次強制地要求美國法庭重行對每一個案經三位法官重審。美國各教區正在探求執行這種妥協辦法的方法。
第三個妥協範圍涉及教會的財務。新訂法典沒有論到梵蒂岡的財務,因其為教廷及梵蒂岡國所制訂的特別準則所管理。新法律確實影響地教區,也顯示出對如何為教區活動籌備資金之最適當方式曾作的辯論所產生的影響力。法典委員會秘書處主張,教會的法律傳統首先強調信友的自由奉獻。美國許多教區多依靠此種捐獻,或是透過每年一度的捐獻運動,或是透過周詳的長期年金及遺贈計劃。但是有不少法典委員會委員多為教區主教,願意將美國的一個普遍習慣正規化,就是教區從堂區收入中抽百分之幾的稅金。這種習慣在新訂法典中已經成為合法的。
新法典具有妥協的特點,但是也為某些問題所煩擾,這些問題能成為美國教會的問題。為大家所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大專院校神學教授的「任命」問題。歐洲某些國家,教會與國家關係密切,政府發薪給神學教授,而教會握有任命權。這種基於政教密切關係的歐洲思想,在討論天主教高等教育時也佔了優勢,雖然教會大多數的高等教育機構是在美國。施行新法律的方式,正在與民法專家探討中。
另一個有問題的方面是諮詢機構的角色,如司鐸諮議會,教區牧靈諮議會及堂區諮議會。新訂法典給予主教 (或在堂區內,給予本堂司鐸) 對這些機構較大的控制權。如果在解釋新法典時不夠審慎,為了實施教會生活中多數人所正確了解的分層負責,並給予司鐸及平信徒較大的角色,自從大公會議,多年來所做的奮鬥就會喪失。
第三個問題也可能隱藏在「教會財產變賣法律」下。新法典雖沒有對以前的習慣作很深的改變,卻對幾方面加以澄清;這些方面在以前是相當模糊不清的,但也給人變通的餘地。在今日商業的氣氛中,可能導致修會團體及教會各種機構一些額外的頭痛。
在新訂法典這些較直接的面貌之下,也有一些挑戰性的細緻特色值得提出。研究此文件時,就好像品嘗一種新酒,有苦澀與甘飴的感覺。
在其傳統的語言及法律的詞句之下,此法典在嘗試發展成一種「作學徒」的法律。舊法典中許多限制性的細節均被刪除。教會法律中處罰或懲戒的角色顯著地減弱。雖然追究責任的訴訟程序仍然存在,但是厲行此程序的工具卻缺少,或者比較軟弱。強調地區的適應,但態度很審慎。
這意思是,如果新訂法典將來行得通,必是由於它被一信仰團體所接受,這團體將此新法典視為一種能促使其追隨主的工具。新法典並非是一個政府要人強制實行的一套法律,其目的是要使之成為人民的一種修養或學習的方法 (discipline),因為這人民 (天主的子民) 承諾要做主的弟子。
如果一位教會職員不是具有信仰的人,這種法律可能被曲解、阻擾,或被忽視。因為為一個對於權力政治比對宣講聖言要有興趣的團體,這法律能成為使人受挫折或甚至疏遠 (教會) 的一種泉源。這是一種冒險,法典的修訂為承擔了這種冒險,因為大公會議 (和基督!) 邀請我們去承擔。基督召人作門徒,要其相信,不是要其對他人逞威風。
或許這一點說明新訂法典的第二種細微的特色。新法典試圖反映出一種新思想方式,教宗保祿六世於梵二結束,成立法典委員會時,指示其要實行的「新的思想習慣」(new habit of mind)。一種新思想方式需要時間才能被人吸收,因為當我們討論法律時,我們是在討論生活中最保守的一方面,多次忽略了這種新思想方式所要求的細微的特色。
這種新思想方式的第一個表達,是在對教會的整體了解上,這在新法典中反映出來。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很明顯地將教會視為一君主政體、一宗教政府,它的機構由世界性的層面伸展到極地方性的鄰里層面。新訂法典試圖將教會鄭重地視為一種「共融」,是把對教會的經驗有不同層次的許多人彼此結合為一個主的民族。舊法典原有的許多結構仍然保存下來,但已試圖把它們嵌在一個新的框架中。
另一新思想方式的表達是在處理教會的各項服務 (ministry) 上。教會的各種服務不再限於聖職人員,信友對於聖言及聖事的權利能使平信徒參與堂區事務,父母為準備兒女度基督徒生活負有更大的責任,整個堂區團體要介入婚姻聖事的準備。教會授權實行基督的三重服務:教導、聖化、改變世界使之服從基督,這種授權是新法典的中心;正如限制性的控制是一九一七年法典的中心。
新思想方式的第三種衝擊表現在新法典如何對待其他基督徒的問題上。在一九一七年的法典中,他們被視為「壞天主教徒」,應遵守天主教會法律的限制,但不能享受教會內的權利。新訂法典更注重現實。其他基督徒就是基督徒,不是壞天主教徒。他們不必遵守天主教會法律的限制,如果願意,也能享受一些教會內的權利,比如聆聽聖言的權利,或在一定條件下領受一些聖事,即須尊重我們的傳統以及教會合一方面的敏感性。
新訂法典作為一種「作學徒」的法律及一種新思想方式,為各地的教會是一個重要的機會。但是如何去利用這機會做些什麼,會斷定出來我們是否領悟了法典的這些細緻的特色。梵蒂岡修訂這法典的過程已顯示,學習的作學徒的新方式去思想是如何困難。
法典的修訂是在一個獨特的工作系統進行,它要求保守秘密,而卻預定這秘密會在諮詢主教們時被洩漏,也會受各政府政治的影響,並且會受到教會組織方面的政治壓力。很顯然的,這是一個委員會的工作,但這委員會的成員多次忙於其他方面的工作,而不能花足夠的時間去從事修訂工作,另有許多成員對牧靈工作很生疏。最後的成果經教宗及一特選顧問團重新審閱,這些顧問均是隱名的。這種過程易於受到許多密謀和壓力。諮詢的構想很好,但是事實證明,由於深陷於一種極適用於舊法典的系統中,而採取一種新思想方式是如何困難。
我們自己該做什麼呢?在教會法律的結構中,實施梵二革新的這個機會,是否會產生一種新的做事方式,承認所有門徒的共同尊嚴及責任?或者,我們又滑入舊的做事方式,而讓一些「專家」、主教及其助手等或主教團去決定如何進行實施的步驟?有不少實際方面的決定應該完成,新法律的適應也必須去研究,一些結構也必須予以評估與修訂。新法典繼續古代教會的傳統:藉各級宗教會議主教會議 (Synods and Councils) 制訂法律。但是它讓主教無論諮詢他人與否均能以自己的名義頒發行政方面的法令。只有在少數的情形下,法典才規定主教在頒發命令前,必須諮詢一特別小組。這種新思想方式是為使主教及主教團有機會在主教會議及大公會議中利用這種種可能性,使整個教會的各層面也能參與;這在以前是從未能做到的,同時也使新法典的實施成為學徒生活的一種體驗。
新酒不應裝在舊酒囊中,而應裝在新酒囊中,否則會使舊酒囊破裂,而酒會流失。新訂法典與這種情形有些類似。新思想方式,作為門徒的機會,應超越舊的做事方式,這樣才能生存,也才能符合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對新訂法典所抱有的期望。
自從大公會議以來,在美國有一種廢棄道德律論調,也有一種態度:以為法律在教會生活中沒有地位。人民為不合時代的程序或受挫折的經驗而與教會疏遠。他們對新生活的期盼受到挫折,是由於他們遇到的當權者訴諸舊的法律。他們對新訂法典採取一種「無奈」的態度,或者認為根本是換湯不換藥,多此一舉。
最近,我發現人們對教會法的產生新興趣。一群神學生於去年九月末曾報告說,他們驚訝地看到新訂典多麼可能成為牧靈性和創造性的法律。去年夏天在為教區行政人員舉辦的一系列新法典研討會中,人們一次又一次地獲得相同的體驗,他們覺悟到一個事實:新法典不是一種許多「應該」的法律,而實在是一種新思想方式。新法典預期會促進教會的牧靈生活,並能準備教會團體去從事更具活力的任務。
其中的區別在乎我們的態度。門徒不會怕懼;他們尋求在新而未知的地區跟隨老師。他們始終忠於祂的教導,甚至當他們要求別人皈依並參加他們的行列時,仍知自律。在面對新訂法典時,我們就是如此。為新法典的實施,為發展這些新酒囊,我們不應該畏懼去尋求一種更具創造性的處理方式;如果要使人領悟新法典細緻的特點及成功的希望,這些新酒囊是必需的。但是遵照主的教導,我們的新思想方式應該導引我們到那萬古常新的福音中,我們是從福音的寶庫中不斷地尋求取得新的與舊的財寶。




 

本文譯自

James H. Provost, “The revised code, a promising vintage”, America, 148 (1983). 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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