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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3)p36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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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次經 

      

譚璧輝 譯



聯合聖經公會 (The United Bible Societies) 與天主教世界聖經協會 (World Catholic Federation for the Biblical Apostolate) 共同發表的文件,近十年來,在促成基督教會間彼此合作研究聖經方面,以下的研究報導是極重要的指南。
聯合聖經公會與天主教世界聖經協會彼此合作從事翻譯,出版及分送聖經的工作已達十年之久。前任基督徒合一委員會主席 —— 先貝雅樞機主教,在組織世界聖經協會之時,便開始彼此之間的交談,他常以教廷代表的身分出席會議。遵照先貝雅樞機主教所倡導的精神,上述兩個國際性組織的歐洲籍職員之間已保持在工作方面的交談,再加上他們邀請的專家們舉行所謂聖經計劃諮商會 (The Bible Projects Consultation)。正如其名稱所顯示的,其主要目標便是解決世界各地教會為自己信友團體提供「正確的各種語文譯本……與分離的弟兄們合作翻譯聖經」(啟示22) 所引起的種種實際困難。由於對這共同目標的關心,多年來它便成為各地區教會爭論的重點,這些具有不同傳統的基督徒團體無法在翻譯何種聖經供其成員閱讀以及在翻譯方式這兩方面取得同意。在經過相當時期的協商之後,會對一個可為雙方接受的工作程序得到澄清,而使大部分的困難得到解決。


舊約綱目
「正典」(Canon) 是指那些被視為聖經的各部書的專用綜合名詞,因此它是聖經的一部份。對正典的數目及順序,不同的基督教會持不同的看法,因此在所有基督教會中舊約正典是不相同的,有時這種情況帶給天主教世界聖經協會與聯合聖經公會二者在合作方面的困難,例如在翻譯及經文編排方面的困難等。為那些參與此項合作工作的人士,略知一些舊約正典的歷史背景及其演變的大略情況可能是有所裨益的。

在猶太主義中正典的歷史
在猶太主義中,我們可以追溯到制定正典內容的差別性。雖然較早已有了不同的「暫時性」的正典,但是它的確定還是在基督時代之後。
猶太經典分為 (一)法律書, (二)先知書, (三)著作等三部份,它反映出舊約各部書的編寫歷史。我們可以假定將法律書納入聖經是在撒瑪黎雅人分裂之前 (公元前三百年左右),因為他們接受梅瑟五書,並視之為聖經。然而,當時法律書尚無確定的內容,或被視為不能改變的。只要將瑪索辣經文 (Massoretic test) 與七十賢士譯本一比較,便可看出,法律書在內容形式上有變化。
將先知書收集到聖經之內是緊隨此事之後的事。最後被人接受將先知書合併為一的時間是大約在耶穌息辣時代 (約公元前二百年),因為在「讚揚祖先們」的經文中 (德四八22 ~四九12) 他提到依撒意亞、耶肋米亞、厄則克爾及十二位小先知。因此在瑪加伯時代 (約在公元前一六五年) 所寫的達尼爾先知書也不包括在先知書中。
希伯來正典的第三部份是著作,其名稱的來源是因為屬於這部份的各部書並非為在崇拜儀式時朗誦,而是為個人閱讀的;其中只有聖詠例外。很早聖詠已被視為聖經的一部份。將其他的書列入正典的過程,直到今天我們仍不清楚。所經歷的時間如此之長,其理由有二:第一,這些書不能如同法律書及先知書一樣被稱為天主默啟的書,第二,對於這部份中的許多著作尤其是撒羅滿之歌 (Song of Solomon)、訓道篇、艾斯得爾傳引起猶太經師們長時期的辯論。最後,由於種種因素才將這些書列入正典,例如可用於崇拜儀式中 (哀歌、艾斯得爾傳),與肋未及與法律書的關係 (厄斯德拉、乃赫米亞、編年紀),與古老的傳統有關 (約伯傳,盧德傳),以及最後與以色列歷史中顯赫人物的關係 (箴言、訓道篇、撒羅滿之歌、達尼爾書)。這樣的聖經集在日後仍可加入其他書籍;也正因為如此,為這類書劃定一個最後界限的需要,在會堂中引起生動的討論。

確定性的正典
猶太經書正典是在公元一百年雅恩•雅木尼雅公會議中 (Synod of Jabne-Jamnia) 才完成的。當時正值猶太法利塞人回想啟示的來源,並且想要將它與當時充斥的末世文學分開;因為末世文學所具有宗教混合主義的特性,帶有由內部消滅猶太主義的威脅性。根據史學家若瑟夫的主張 (駁阿丕翁一8) 正典只限於在梅瑟與阿塔薛西斯一世 (公元前四六五 ~ 四二四) 之間所寫的廿二篇文件。不被這些限制所排除的先知時代之後的文學作品,例如聖詠、箴言、訓道篇及撒羅滿之歌,其著者便生活在這段時間內。
公元後第二世紀,在塔耳慕得巴特拉14  6裡可看到最古猶太經典正典的目錄,包括創世紀、出谷紀、肋未紀、戶籍紀、中命紀、若蘇厄、民長紀、撒慕爾、列王紀、耶肋米亞、厄則克亞、依撒意亞、十二小先知、盧德傳、聖詠集、約伯傳、箴言、訓道篇、撒羅滿之歌、哀歌、達尼爾、艾斯得爾、厄斯德拉 —— 乃赫米亞、編年紀 —— 如在厄斯德拉卷四中的廿四部聖經書籍。
若瑟夫提到廿二部書,與上段中所提廿四部書之間差異的原因是:他將民長紀與盧德傳合併為一部書,將耶肋米亞與哀歌合併為一部書。今天希伯來文聖經包括卅九部書,是因為我們將撒慕爾、列王紀、編年紀各分為上下,然後將十二小先知、厄斯德拉、乃赫米亞、民長紀、盧德、耶肋米亞及哀歌分別計算。因此,若瑟夫聖經、厄斯德拉卷四、塔耳慕得,以及我們今天的希伯來聖經,其正典都是相同的。唯一不同之處只是目錄的編排而已。
在猶太經書正典中不包括的著作可在七十賢士譯本及谷木蘭抄本中找到。我們所能獲得的不同七十賢士譯本,在各部書的數目及安排次序上都大有差異,此種差異性一定出現在較古老的猶太傳統中。出現在七十賢士譯本及谷木蘭抄本裡但又不包含在猶太經書正典中的各部書,天主教稱之為「次經」,改革宗教會稱之為「偽經」。「偽經」所包括書的數目無法確定,因為七十賢士手抄本已經有所差異。


聖經正典在基督教會中的歷史
猶太經書正典雖在數目及編排上不能完全相同,然而奧立振•艾庇法尼、及熱羅尼莫都接受它。
為確立基督教會聖經正典的決定性因素,便是在耶穌時代及在基督徒團體與猶太主義分離之時,猶太經書正典尚未獲得最後的確定。因此,基督徒採取猶太主義中的某一種主張,其結果造成在教會內對於舊約的目錄產生多元性。但是,從第二世紀起,有關確定聖經正典的問題,有不同的疑問及解答出現。最初在不同地區的教會自己解決這問題。許多在猶太經書中的偽經著作都被敘利亞及非洲教會所接納。


東方教會
所謂東方教會是指敘利亞、高伯特 (The Copts)、亞美利亞,以及衣索匹亞等地的教會,其聖經正典是很不相同的,不僅包括偽經,也包括偽書 (Pseudoepigraphic Writings)。在西方教會方面,整個中世紀裡吉拉修文告集 (Decretum Gelasianum) 是教會的準則,雖然有時候舊約偽經不包括在內。


西方教會
在西方教會裡,明精的制定聖經正典的時期要早於東方教會,其中並非沒有困難。例如Rufinus形容偽經是非正典的,但是值得閱讀。熱羅尼莫極力主張只接受猶太經書的正典;然而他的影響力並不夠大。奧思定企圖只保有那些被最重要的教會所接受的各部書為聖經正典。希波公議會 (三九三年) 及迦太基公議會 (三九七年) 基本上接受由奧思定所提出,包括偽經的聖經正典。在教宗伊諾森一世的命令中 (公元四O五年) 及吉拉修文告集中都提到相同的聖經正典,不僅包括猶太經書正典的著作,也包括智慧書、德訓篇、巴路克、多俾亞、友弟德傳、及瑪加伯上下。


宗教改革者
一直到中世紀末,才再度聽到對聖經正典各部書籍的批評。這些批評主要來自人文學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宗教改革者,尤其是馬丁•路德對正典中各部書的批評。他接受傳統新約的正典;但是他認為其中幾部書的價值不及其他各書。他認為古經中的偽經不能視為聖經正典,其價值不能與聖經相比;然而是有用而值得閱讀的。在他第一部聖經全集的翻譯本中 (公元一五三四年),就包含了古經中的偽經,即友弟德傳、智慧書、多俾亞傳、德訓篇、巴路克、耶肋米亞書信、瑪加伯上下,此外還有艾斯得爾、達尼爾書及默納舍禱詞。
喀爾文以更嚴厲的態度來處理偽經。喀爾文改革宗教會以其教導為基礎,該教派的聖經譯本中不包括偽經。


天主教聖經正典
天主教在佛羅倫斯大公會議 (公元一四四二年) 及為雅各伯人的詔書中 (The Decretum Pro Jacobitis) 曾經討論聖經正典,並列出每部書的名稱。舊約聖經正典包括猶太經書正典各部書籍以外,也包括多俾亞傳、友弟得傳、智慧書、德訓篇、巴路克、瑪加伯上下。特里騰大公會議 (一五四六年) 為表示天主教與改革宗教會的不同,發表一篇具有權威性的文告 (De Canonicis Scripturis) 明確規定天主教聖經正典包括舊約四十五卷、新約廿七卷。大公會議宣佈拉丁文通俗本是標準聖經本;包括上述各部書,再加上艾斯得爾、達尼爾、以及在七十賢士譯本中所找到的一些書。耶肋米亞書信在巴路克第六章中被發現。在較古老的通俗本的版本中,厄斯德拉卷三、卷四,以及默納舍禱詞都包括在新舊約中。


各種譯本
對於偽經,馬丁•路德認為雖然它們不能算為聖經,但是值得閱讀,而喀爾文及其跟從者害怕偽經是假教導的來源。為了強調其差異性,路德將次經的各部書與新舊約各部書分開,將它們編排在一五三四年德文版聖經的新舊約之間。許多其他聖經版本也仿效此法,例如英文本的Coverdale Version (1535),法文本的Olivetan Bible (1535),西班牙文本的Reina Valera Bible (1602)。喀爾文及其學派的神學家認為偽經各部書無天主的權威。幾世紀來,在教會內,它們常是引起爭論的對象,它們所包含的教導常是不一貫的,或甚至於是假的。改革宗教的宣信,如Confessio Belgica (1561) 及Westminster Confesion (1647) 都採取這種看法。從這兩種不同的態度,產生兩種對次經各部書截然不同的看法,因而成為改革宗教會傳統的一部份。聖經公會於公元一七一O年之後在世界各地成立,從最初他們便反映出這些不同的看法。


聖經公會對次經的觀點
英國及海外聖經公會勸告其輔助者不要將次經列入其譯本及出版的聖經中。然而,有不少歐洲大陸的輔助者斷絕與倫敦聖經公會的關係,好能為他們當地的教會服務,這些教會要求所出版的聖經包括次經。一般而論,安格魯•撒克遜聖經公會,包括美國聖經公會,以及有關的聖經公會,它們的組成及觀點都以改革派對次經的看法為基礎;而其他聖經公會,例如以路德派為主的國家,從未猶疑過翻譯並出版包括次經的聖經。在全是信奉東正教的國家裡,教會也期望聖經公會能出版包含已被耶路撒冷會議 (一六七二) 所接受的次經的聖經。
聖經公會並沒有它自己對聖經正典的立場,它們只是按照每個地區教會所需要的聖經供給聖經。聖經公會希望在它們的所在地區作為基督徒團體提供服務的機構。


一九六O年代:一種新景象
一九六O年代,由於聖經公會與聯合聖經公會彼此的合作與接觸,二者對聖經正典的不同觀點便更明顯了。同時,聖經公會重申它們身為教會僕人的身分。聯合聖經公會主席Dr. Donald Coggan邀請各教會領導者於一九六四年在荷蘭的Driebergen舉行會議,他們作了下列的結論:
「只要是教會的渴望及特殊的請求,聖經公會應該考慮翻譯並出版包含所謂偽經的聖經。」
同時,羅馬天主教由於教宗若望廿三世及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推動,已經決定在禮儀中採用本國語文的聖經,因此,需要無數的優良的聖經譯本,並且使天主教信友也能很容易獲得聖經。這項決定意味著羅馬天主教與聯合聖經公會開始彼此建立新的關係。

一九六八年的「指導原則」
最有建樹性的協商,就是準備「教會之間合作翻譯聖經的指導原則」的集會。大家共同制定出促進梵蒂岡與聯聖經公會二者間的合作的原則。在這些指導原則中包含了一段有關聖經正典極重要的文字:
「在某種明確的情況中,許多聖經公會出版包含偽經或次經的聖經。一方面,大家承認一本被羅馬天主教認可的新舊約聖經是包括次經部分的;而另一方面,雖然改革宗教會內許多團體也採用偽經,但是大多數教會無法接受不將偽經與傳統希伯來聖經正典明顯區分的舊約安排。實際上,這兩種立場是可以互相配合的,有人建議,在聖經公會所出版的聖經裡,附有羅馬天主教會方面的許可,將次經列為單獨的一部分,放在新約前面。至於艾斯德爾這本書的希臘文部分的譯本將刊在次經的部分中,而希伯來原文部分的譯本將放在希伯來文正典的各部書之中。至於達尼爾書中的次經部分將刊入單獨的部分。


愛丁堡告白 (The “Edinburgh Formula”)
緊隨著上述基本協議而來的實際問題便是聯合聖經公會應如何處理因翻譯及排印次經各部書所需的經費,當時該公會已經開始實行共同的「世界服務預算」制度。一九六九年,聯合聖經公會常務委員會在愛丁堡開會,討論此事,當時該公會世界服務預算的經費主要來自安格魯•撒克遜聖經公會。即是此項經費由一些損贈者及教會所奉獻,他們認為,次經是在改革傳統之下的書不僅不值得讀,而且是一部可能使基督徒感到困惑並將他們導入歧路的書。
日後聯合聖經公會執行委員會先後在衣索匹亞首都亞底斯•亞貝巴 (一九七二),並在德黑蘭 (一九七三),召開兩次會議,對「愛丁堡告白」作以下的修正及澄清:


亞底斯•亞貝巴
鼓勵按照東正教聖經正典,以現代希臘文翻譯聖經,出版並分送包括次經的一些聖經版本,但是,其經費該在世界服務預算之外獲得。
德黑蘭
委員會討論出版包括次經的聖經的各項費用確實由提出要求的教會負擔。委員會同意凡包括偽經在內的聖經,無論是與舊約或新約裝訂在一起,其售價該與不包括偽經的聖經版本相同;但是另收因印刷,裝釘偽經,及紙張成本,並再加上此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不得少於此數。
在新舊約出版獲得經費補助之處,則聯合聖經公會也負擔加上次經的費用 (如上所述);在新舊約的售價高於聯合聖經公會的費用之處,則次經的價格亦可按照聯合聖經公會所花的費用,依照比例增加。在售價有折扣的地方,其售價應能支付印製次經的全部額外費用。依照此告白的規定,「世界服務預算」對出版及分送偽經的經費中,不給任何的補助。翻譯 (偽經的) 費用另算;在此重申,「世界服務預算」基金不應給予任何補助。
出版偽經公告
由於近來聯合聖經公會對次經,也稱偽經所持的態度引起許多討論、想法及誤解,該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六九年九月在愛丁堡召開會議,希望作以下各點的澄清:
1.  一六一一年公訂英文版聖經 (Authorised Version of the English Bible) 出版,其中包括偽經。早期譯本,例如路德譯本及Valera譯本均如此。然而,漸漸不時便有不包括偽經的聖經出現。從一八O四年至一九二六年,英國及海外聖經公會曾出版一些包括偽經的聖經版本:由於當時的爭論,因此規定不採用此種版本。從此之後,直到近幾年,大部分聖經公會都在此種限制之下。
2.  一九六四年六月各教會領袖及聖經公會代表在荷蘭Driebergen舉行世界性的會議,促請聖經公會以新的活力擔任在普世供給聖經的職責,並且提議「只要有教會希望並特別請求,聖經公會應該考慮翻譯及出版所謂偽經。」
3.  我們應該注意到,希望聖經中包括偽經的教會並非只有東正教及羅馬天主教,英國國教及路德教會視偽經為新舊約的附錄,雖然他們不視它們為正典的一部分。
4.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在聯合聖經公會中的每一位會員仍是獨立自主的個體。每一個聖經公會有其基本目標及基本條件,對於出版或分發的聖經內容可自行決定。當然,這種自由也應用於印刷包括偽經的聖經版本上。
5.  出版不包括偽經的聖經仍然是所有聖經公會的一般政策及實行方針。若要出版包括偽經的聖經,「通常」遵守下列的安排:
(a)  此種請求應該來自一個能負責,並且確實希望獲得這種版本聖經的教會團體。
(b)  偽經各部書應是分開的部分,編排在新約之前。
P.380
(c)  印刷偽經部分的額外費用該由提出此要求的教會負擔,或採用其他方法,因此,在任何情況下,印刷偽經所需之經費,不能由聯合聖經公會基金中獲得補助。
6.  委員會認為當聖經公會出版包括偽經的聖經時,應附有一張明確的解釋,說明不同的教會對偽經所持之不同的價值觀。
7.  確保凡未要求印刷偽經的教會,不會獲得此種版本,因此,無人會違背自己的意願或良心去參與翻譯偽經的工作。
一九七七年三月,聯合聖經公會執行委員會作一項重要政策性的改變,即是將「通常」遵守改為「有時要」遵守。


目前聯合聖經公會政策
聖經公會仍然遵照其最初的工作原則。它們並非是一種要建立對聖經某種信理性看法的教會。他們以供給聖經來服務當地的教會。
因此只要有教會請求,聖經公會便提供包括次經的聖經。「世界服務預算」的經費主要部分由反對次經是聖經的一部分的人士捐獻,故此該經費不能用於翻譯及出版次經上。
因此凡請求包括次經的聖經版本的教會該自行擔負翻譯及印刷的費用。
若有教會提出請求,聯合聖經公會將協助提供翻譯者及顧問,使次經部分能與其他聖經部分在翻譯方面保持相同的風格及素質。
無論聖經包括次經與否,聯合聖經公會都將同時出版,其翻譯及出版時期都有固定的安排。他們將補助次經之外其他聖經部分的印刷費用,他們擁有這兩種聖經的版權,並且將它們銷售給有需要的個人及教會團體。
總之,制訂聖經正典是教會的責任,而非聖經公會;後者的性質該是實用性的,而非信理方面的,這已是很明確的了。聖經公會由教會管理,即是由聖經公會所服務的教會,以及支持聖經公會工作的教會來管理。當教會改變他們的觀點或實際做法時,聖經公會的態度也會因此而改變。


聯合聖經公會信函
(聯合聖經公會歐洲地區秘書以個人身分向一群基督徒表明該會的政策,這些基督徒曾簽名抗議在比利時發行包括次經的聖經。此信函發自布魯塞爾,以法文書寫。)
親愛的兄弟姐妹們:
你們的抗議書業已收到,我們已細心閱讀過了。讓我們都同意一件事實,即是每個國家的聖經公會只有一個目標,就是為一切需要聖經的教會、宗教團體及信友服務。自一七一O年本會創立以來,這便是我們的目標。我們自己不採取任何立場,無論是教會合一派、多元派、保守派、中間派或任何其他派別;凡以祈禱及捐獻支持我們的人已經向我們顯示我們該遵行的方向,這方向並不牽涉信理。
因此,在希臘或羅馬尼亞的希臘正教,在法國或加拿大的天主教,在荷蘭或瑞典的路德派,全世界各地的英國國教,以及在許多其他國家的基督徒,都要求我們出版包括次經在內的聖經。面對如此的需要時,凡屬於聯合聖經公會之一員的聖經公會,不會因為信理觀點之不同,而拒絕出版這種聖經。
最後,容我提一點我私人的看法,我自己的荷蘭文聖經不包括偽經在內,因為我不需要。但是,我知道有些信心堅強的基督徒願意讀這部分聖經,雖然他們知道這些經書並不屬於希伯來文聖經正典。我沒有權利評判他們的需要。

                                                                  Dr. Ole Van Lu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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