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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的權利法案 (1983)p.36,42,94
王敬弘 編譯
一九八三年一月廿五日,在梵蒂岡舉行了一項長約十分鐘簡單而隆重的儀式。在這項儀式中,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七位教廷最高級的輔佐陪同下,簽署了三大厚本修訂完成的新教會法典;同時,教宗宣佈這個新的法典將於今年將臨期的首日,即十一月廿七日起生效,作為管理全球七億九千六百萬天主教友信仰生活各方面的規則。(註)教宗也很高興地宣稱這是「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
先教宗若望廿三世,於一九五九年宣佈準備召開梵蒂岡二次大公會議的同時,也宣佈願意對一九一七年頒佈的教會法典于以修訂。一九六五年,梵二大公會議結束之後,在主教們的領導下,許多神學家及教會法律學家就積極展開修訂法典的工作。按照統計,有二百位主教,一千多位各方面專家參與這項艱巨而繁雜的過程。它共經歷了十六年時期,開了六三七五小時的各種會議。一九八一年,負責修訂法典的委員會,終於將新的法典草案送呈教宗作最後的審查。一九八二年夏,教宗在一連串的午餐中,約見了許多專家,對新法典加以檢閱。他對專家們說:「我不是一位教會法專家;但是,我是一位立法者。我願意了解我將要頒佈的法律究竟有何內容。」
新的法典共有一七五二條法律,取代並簡化了一九一七年舊法典的二四一四條法律。它願意把梵二大公會議文件的精神及所作的種種革新融入法律的條文中。它不再把教會只視為一個君主式統制管理的社會;而強調教會是信友所組成的團體,在教會的歷史中,新法典首次列出了一般信友所有的權利和義務,提高了他們的法律地位。美國教會法典學社的執行協調主任James Provost神父說:「新的法典是在妥協的情況下所寫出的文件;但是,當你看過了它的一七五二條法律之後,會發現它對教會有一種嶄新的看法,即把教會視為信友的結合團體,而不是一個精神化的民法政府。」
在法典中很清楚地列出,信友們有權利領受聖事,在信仰的境遇中接受教育,並能向教會官方要求作公平的申訴。教會機構所僱用的人員有權得到合乎正義的薪資和健康保險。他們有權利「集會結社」。有些教會法典學家把這一點解釋為也包含組織工會。新法典也大大地提高了女人在教會中的地位。梵蒂岡教會法典修訂委員會的主席Rosalio Castillo Lara宣稱:「除了晉鐸一事以外,男人和女人在教會中完全平等。」這種說法可能有些過火,但是,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中,男女信友現在具有平等的地位。例如,女人可以在教會各種事業機構中擔任經理,以及在教會法庭中擔任法官,在此之前,這都是不可能的。
歐美教友所特別感到興趣的是:對一項婚姻宣佈無效的法律權力。一九七○年,教宗結于美國和澳大利亞的信友一項特別的豁免:他們本教區所設的教會法庭在審查之後,可以宣佈他們的婚姻無效。如果,教會法庭宣稱他們的婚約自開始就未有效地訂位,那麼男女雙方就可以自由地再次結婚。美國及澳大利亞的主教團也有權力擱置(免除)對婚姻有效性作第二次判決。在世界其他各地,對婚姻的有效或無效,必須經歷二次判決。此外羅馬不複審美國的婚姻案件,而卻可以複審世界其他地區的案件。修訂的新法典基本上肯定了美式制度,只對某些程序加以修改。新法典認可嚴重的心理不正常是使婚姻無效的理由之一。(其他的理由有:性無能,假結婚,或以前已有效地結婚等。)美國於一九六八年只宣佈三三八件婚姻無效,一九八一年,宣佈無效的婚姻約達三六○○○件。其理由之一就在於接受嚴重的心理不正常可使婚姻無效。不過,新法典仍然禁止教友在民法離婚後再婚。雖然,按照新法律,不再把離婚而再婚者稱為重婚者;但是,他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仍然混淆不清。
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列有三十七類行為會遭到自動絕罰(automatic excommunication)的處分。新的法典把這些行為減為六類。對一般信友來說,只有直接攻擊教宗的身體,褻瀆聖體,及直接參與墮胎會受絕罰。對神職人員來說,洩漏懺悔聖事的秘密,赦免與他們本人犯邪淫罪的同伴,以及沒有羅馬的許可,祝聖一位主教,也將受到絕罰。
更重要的改變是新法典預期著有一天因為缺乏本堂神父的緣故,將由信友擔任管理人—他也能由女人擔任—他們除了不能行使少數為神職保留的聖事職務外,可以處理一切其他事務。教友管理人可以給人付洗、宣講、在彌撒中宣讀聖經、分送聖體,以及領導除了彌撒以外的許多禮儀,並管理本堂的經濟。在歐洲和拉丁美洲許多缺乏神父的地區,修女和教友們實際上已經擔負了這些責任。除此以外,新法典宣稱,幫助人們準備結婚,不只是神職人員,而是整個本堂團體的責任。
另一方面,新的法典也對從梵蒂岡二次大公會議以來,出現的一些自由發展加以限制。例如,司鐸諮議會對教區事務,除了扮演給予忠告的角色外,新法典未能給司鐸諮議會更大的權力。它也禁止神職擔任政治職務。新法典也沒有訂出規則,對個別主教在花用教區的經費上,新法典沒有訂出它應如何負公開的責任。每個國家的主教團現在有了法律上的地位。但是,為了使教會的管理更加集體化而創立的世界主教會議。在新的法典中,並沒有被視為代表全世界主教的集會。
這些改變可能產生使教會的權威更集中於羅馬,不過,新法典的許多方面證實了梵蒂岡二次大公會議的改革,將繼續的存留下去。
註:新法典只為拉丁禮儀的教會,為東方禮儀教會將頒佈另一略為不同的法典。本文取材Time (Feb. 7, 1983) P. 46及Newsweek (Feb. 7, 1983) P.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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