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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99-308
   

對破碎的婚姻、離婚與再婚者具體的牧靈態度    

王  愈  榮



由以上幾次的演講中,我們已對婚姻的單一性,不可拆散與彼此應忠貞不貳,有了相當清楚的概念。因此,我在本講題不再加以發揮。那麼,我們一定會問:在現今時代中,為什麼會有許多離婚、再婚的現象?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家庭團體」勸諭中,曾給我們作了一個分析。


環境的影響
1.世俗的邏輯 —— 在世界上,在家庭裡,人拒絕了天主愛的標記。過於強調夫婦個人的獨立,父母和子女之間權威關係的錯誤觀念。消費社會對未來的憂慮和不安,使夫婦沒有勇氣和慷慨的心去培育新生命。
2.夫妻間的自私 —— 夫妻在理論或實際上,對自己的生活都有一種獨立的觀念。可能彼此心硬和婚前的準備不夠。此外,父母、子女對權威有一種錯誤的概念,一般人對離婚、墮胎、人工節育……在思想上有假相,以及家庭價值觀的改變等等,使得家庭面臨危機。
3.信仰的不同 —— 臺北教區,在一九七O年至七九的十年中,天主教教友與教友共一六八O對結婚;與其他基督徒的婚姻有二七六對;教友與非基督教結婚共有四一五八對。由以上調查,發現混合婚姻相當的多。混合婚姻因信仰不同,在生活上產生很多困難,這也是導致婚姻不和諧的因素之一。所以翁神父提出了「我們應注意混合婚姻的比例。」
4.離婚的立法 —— 中華民國民法一O四九條說:「夫妻兩願意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一O五O條說:「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所以,離婚立法與形式都簡單,再加上大眾傳播的影響,使臺灣地區的離婚率漸增。這些影響也波及教友家庭。


教會的任務
1.宣傳福音 —— 教宗在文件中,談到教會應迫切為家庭服務。他說:「婚姻與家庭是人類很寶貴的價值之一,教會應先使信友認識家庭與婚姻的價值,並幫助信友忠心度婚姻生活。」
「……教會應光照那些不太穩定,但努力尋求真理的人;應扶助被迫無法自由度家庭生活的人……同時,應特別注意青年們,因他們正走上婚姻與家庭生活。所以,應給他們一個新的遠景,幫助他們去發現愛的使命和為生命去服務的美麗與偉大。教會更應向所有的人去宣報福音,尤其向準備度婚姻生活的人和已婚者及父母們宣揚這一個愛的福音。教會深切相信,只有接受福音的人,在婚姻與家庭中,他們所寄於的希望才能達成。從創世紀的開始,天主就願意婚姻與家庭在基督內完成。因此,我們需要祂的聖寵來治療罪的創傷,並恢復本來的面目。教會在宣報天主對婚姻與家庭完美的計劃,希望救恩的意義,對基督徒的道德在教會的宣講中完成。而現今的家庭受到了摧毀與變形,教會確保它們的生氣,人性與基督化的發展,為社會和天主子民的革新而有所貢獻。」
2.教會不能遠離基督的態度 —— 若望宗徒描述耶穌對一個正行淫時被抓到的婦女,沒有用石頭打死她,只說:「不要再犯罪了!」(參閱若八3~11)。這就是我們牧靈上應有的具體態度。我們不能因同情而改變自己的立場,但應在堅守原則下,懂得同情人。所以,牧靈工作者應有耶穌基督的態度與心懷對待別人,幫助別人。


牧靈工作的對象
1.試婚的人 —— 教宗對不正常的婚姻的牧靈工作,首先提到的是試婚:也許是時代的潮流,年青人有一段時間願意生活在一起,無論是性或其他方面,試試是否合適,不過,沒有任何婚姻的束縛,不合則分離。教宗提出:所謂試婚的現象,完全是違反人性的。因為以人來作試驗,是不可思議的事;人性尊嚴要求我們奉獻的愛,不能受任何時間與環境的限制。教會根據聖經的啟示,無法接受這樣的結合,因為在性關係中的身體,是整個給予的一個象徵。所以兩個領受洗禮者的婚姻,實在是基督與教會結合的象徵,是忠貞不渝的結合。而不是一般人認為可以暫時或試驗的結合。
教宗提出面對試婚的人,我們的牧靈態度最好應先去了解他們,研究試婚者的心理和社會性的原因,再尋求適當的治療方法幫助他們。所以牧靈的立場常是要幫助人,而不是要立刻判斷人,定他們的罪。
2.同居的人 —— 所謂同居,實際上是男女生活在一起,沒有民法或教會法公開承認這種兩個人自由的結合。教宗提出這種結合有許多的原因,有些人沒有錢正式結婚;有人因文化背景,宗教情形……無法正式結婚;或者假如他們正式結婚,會失去經濟上的利益;有些人為反抗家庭或社會制度,或為尋求一己的快樂,而不願有婚姻的束縛。可是,有些人因為無知,或是窮困,或受到了不公道的待遇,或心理上的不成熟,或怕結婚等等而不願正式結婚。甚至在某些地區,傳統風俗是男女同居一段時期,生了第一個孩子後,才可以正式結婚。這些情況與試婚不同,因為他們的確願意生活在一起,只不過因外面環境或內心心理的影響,不能正式結婚。但是這種結合會對宗教、社會、道德各方面帶來嚴重的後果。
教宗首先提出,教會團體及牧靈工作者要分別了解每一個個案,並要與這些夫婦交談,耐心指導他們,而且要有愛心的糾正他們,讓他們知道基督徒家庭生活的見證,不知不覺為他們的婚姻正常化舖路。
3.公證結婚 (未依教會法定儀式結婚) 的人 —— 在臺灣,按民法結婚是最簡單的,一對男女在兩個以上的證人前舉行公開儀式,即是正式結婚。當然,還有人在法庭、飯店中舉行。有些教友因思想或實際的原因,情願以民法舉行婚禮。而拒絕或延後在教堂行婚配聖事。他們與同居的人不同,他們雖未在教會結婚,但至少有一項承諾,願意度一個固定的生活,並願意履行他們的義務。
教宗提出牧靈工作的目標,是要讓他們了解生活的選擇應符合他們所表白的信仰。所以應設法根據教會的原則,來調整他們婚姻的狀況。因為他們沒有在教會內領受聖事,婚姻沒有正常化,所以無法准許他們領受聖事。
4.分居或離婚卻未再婚的人 —— 有效的婚姻因種種不幸的原因,導致婚姻破碎。對於分居的夫婦,尤其是無辜受害的一方,常會遭受孤獨與種種困難。
教宗告訴我們,教會團體應特別照顧他們,尊重、了解、愛護他們,實際上幫助他們,使他們在困難中保持忠誠,並培養他們寬恕的美德,有破鏡重圓的心理準備。
離婚的人與這些分居者相同,因他們深知有效的婚姻是不能拆散的。但因他們沒有重婚,卻負起家庭的責任,度教友的生活。所以,教宗說:「他們的忠誠與基督徒的言行一致,在世界與教會前,有其特殊見證價值。」這樣的人領聖體是毫無困難的,而且應准許他們領聖事。
5.離婚後再婚的人 —— 教宗說:「很可惜,經驗告訴人,離婚的人會再行結婚。」當然他們不是依照天主教禮儀,而教友也逐漸受時代病症的傳統,因此教會也要救這些人的靈魂。教宗又提到在不同情形下,離婚又再婚的人。有些人再婚,是誠意挽救他們第一次的婚姻,而不合理的為對方所遺棄;有的是因為自己嚴重錯誤,而毀滅了合法有效的婚姻;有些是因子女的教養問題而再婚的;有的人主觀相信以前的婚姻從未有效過。所以牧靈工作者須分辨這些不同的情況。
教宗呼籲牧人與信友團體,要幫助他們,不要讓他們感覺自己已脫離了教會,要鼓勵他們聽天主的聖道,參與彌撒聖祭、恆心祈禱並多行愛德的工作。領導他們一起致力於正義的工作,從事子女的信仰教育,培育補贖的精神,日復一日呼求天主的恩寵。教會團體也要多為他們祈禱,顯示自己是一個慈母教會,鼓勵、接納他們。可是,教會無法許可離婚再婚的人領聖體。因為他們的生活客觀地違背基督與教會愛的結合,而這種愛的結合正是在聖體聖事中表達而且實現出來。假如教會允許這些人領聖體,許多教友對婚姻不可拆散的道理,一定會有錯誤的看法或混亂的思想。除非他們放棄再婚中的配偶,不然他們無法在和好聖事中,得到罪的寬赦。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因為子女的教育、扶養等嚴重理由,無法分開時,假如他們完全禁慾,教會可以給他們赦罪。同樣的,聖職人員絕不可為離婚後再婚的人舉行任何的結婚儀式。教宗說:「這樣做,是為了忠於基督和祂的真理。」但是教會應對這些子女表示慈母般的關懷,特別是並非自己的錯,而被合法的配偶所遺棄的人,教會深信只要他們恆心祈禱、作補贖、行愛德,一定能從天主那兒求得皈依的恩寵與救恩的。
6.兒童 —— 不正常婚姻中的子女。民法規定離婚時這些子女應由父親扶養,不過,若彼此同意,子女也可與母親同住。在不正常的婚姻中,受害最大的是兒童。世界主教會議中提出:對分居、不正常或有困難的家庭牧靈方面,經常產生兒童問題。子女是無辜的,他們有權接受人性及基督宗教的教育,所以父母有其責任。
為離婚後再婚者的子女付洗問題,父母或代父母應保證給予子女真正的宗教教育。其次,為同居人的子女,或在教會外結婚的人,要讓他們看出要求為他們的子女付洗及他們的處境之間有衝突,所以,先要使自己婚姻早日合法化,再讓子女好好受洗,並保證子女們的宗教教育。
關於兒童領堅振與聖體的問題,不僅看父母的情況和他們信仰的基礎,也要看子女成長的人格,明白他們對信仰的知識和實踐方面的逐步成熟。通常子女有助於父母精神的利益,教會可以藉著子女,幫助父母早日歸向基督。


結      論
教會團體應儘量了解不同情形下度不正常婚姻的家庭。教宗在文件中已經清楚說出,家庭服務是教會很重要的牧靈工作之一。教會應在耶穌基督的恩寵和我們的愛心下,努力幫助他們,關懷他們,愛護他們,使他們的創傷被治癒,而度一個正常的基督徒家庭的生活。

 

 

參考資料
1.  Apostolate in irregular marriage situations by Italian Episcopal Conference; in L'Osservatore Romano, English Edition, 1979, 8, 13 & 20.
2.  The Synod Propositions, in “The Tablet”, 31 Jan 1981
3.  對離婚後再婚者的牧靈工作:鐸聲69.11.1. No. 200, p. 29
    對離婚後再婚者的牧靈工作:鐸聲69.12.1. No. 201, p. 57
4.  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文告,鐸聲70.1.1. No. 202, P. 1.
5.  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內幕,鐸聲70.6.1. No. 207, P. 43
6.  一九八O年世界主教會議內幕,鐸聲70.7.1. No. 208, P. 69
7.  拉琴格樞機說明去年主教會議四十三項提案:鐸聲70.10.1. No.209, P. 1.
8.  世界主教會議對於家庭的四十三提案:鐸聲70.11.1. No. 210, P. 1.
9.  世界主教會議對於家庭的四十三項提案:鐸聲70.12.1, No. 211, P. 1.
10.  Apostolic Exhortation “Familiaris Consortio” of Pope John Paul II, n. 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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