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言
為了說明新約中的婚姻不可分離,不需要一篇很長的導言;只要提示幾個重點,就可幫助我們集中主題的思想,我們必須注意到,我們談論的婚姻不可分離,不是討論家庭,更不是一般的婚姻。
要談的是非常具體的問題,在這篇演講中,我不會引用新約間接談論到這主題的聖經章節,例如:弟前三2;鐸一6,談論監督的家庭狀況;或如:弟前五9 ~ 12講寡婦或熱心的婦女 (奉獻的婦女)。這些經文使我們看到,初期教會並不十分欣賞這些已經自由的,可以結婚的寡婦或教會的監督再婚 (參閱格前七8 ~ 9;羅七2 ~ 3) 1.。雖然,這些經文很有趣的告訴我們,他的精神 (而非規矩),很重要的過渡到第二代基督徒的時期,在這裡我們不能仔細的分析研究 2.,所以,我們進入直接有關這主題的聖經章節。
一、新約中有關此課題的經文
我們感興趣的是耶穌以直接方式提到婚姻的不可分離性,記載在對觀福音中的四個章節:瑪五32,十九3 ~12;谷十2 ~ 12;路十六18。除此以外,聖保祿也曾肯定的在格前七10~16表明這思想。保祿並沒有完全的引用耶穌的原文,但在他的勸勉中完全表達了耶穌的囑咐。(然後靠他的明智和宗教意識,對別人又加上一些自己的忠告。)
以上這些經文,根據他們的形式可以分成三類。
首先是聖保祿的,因為他沒引用耶穌的原文,所以我們不能把他跟其他經文合併,而要單獨形成一源流。
其次,耶穌的一句話,我們在瑪五32和路十六18中可以找到 (雖然這兩位作者加上一些改變)。
最後一類是比較長的兩個經文,在瑪竇和馬爾谷福音中記載就是耶穌與法利塞人的辯論。在這辯論中也包含了耶穌同樣的一句話,或是相似的一句話,他們兩位也加上了些改變 3.。我將它們分成三類,並不是說它們彼此表達獨立的傳統,而更不是在耶穌的生活中,耶穌曾三次提到這問題。
它們相互的關係是常被討論的事情,尤其是討論「對觀福音」中彼此的問題 4.。有各種各樣的假設,但並不影響我們共同的肯定。
共同的肯定:
是耶穌用清楚準確而絕對的詞句,反對婚姻的分離。應立刻強調這樣的肯定,不是由一種 “fumdamentalista”的態度,或由天真而非科學的態度產生;而要經過詳細的聖經註釋學的研究來修改,更不是從教義上的偏見來了解聖經的原文。不同的作者有同樣的看法。
就如:Vincent Taylor 5. Nineham 6. Edward Schweizer 7. Joachim Gnilka 8. 在他們討論馬爾谷福音的著作中都提到這點。同樣還有其他的作者,在許多的文章中討論「新約中婚姻的不可分裂」。我們可以引用最近一位作者的話「好像可以肯定的是在耶穌的教誨當中或是初期教會認為是來自耶穌的教訓「以絕對的詞句論及婚姻不可分離」9.。Fitzmyer, Paue Hoffmann 10. 也同樣贊成。
Vargas Mauhuca說「在新約中的傳統有三種源流,提到耶穌根本反對離婚。」11. Soulen 12.「耶穌對婚姻的思想是絕對的,從未改變過」。以上所提的是最近的著作。
這一致的看法雖然不是十分明顯,但可看出大家都肯定這教訓出自耶穌。我們只要提到偉大的批判家Bultmann的證明就夠了。「教會在他們的辯論中引用的那些章節,也是耶穌在同樣的情況用過的,比方說馬爾谷第十章的方式,引用聖經原文的章節來回答問題,是耶穌親自運用過的方式」13.。
這種一致的意見不是最近才有的,在一九五四年Bruce Vawter曾寫說:不論天主教和基督教的聖經詮釋家都贊同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說:「新約的泉源,使我們看清耶穌關於這點的教訓」14.。
最令人驚奇的是,這是唯一大家都贊同的一點;但大家都知道,在實際生活中基督徒有不同的教會。關於這一點有很不一樣的觀念。
我們剛剛引用的那篇文章的作者提到「不是教訓的內容有問題,而是在實際生活中引用那教訓成問題」。
「天主教與基督教面對離婚的不同態度是由神學而非聖經來的。」15. 關於這方面近來沒有什麼改變,同一的作者,二十三年後寫「那時,大家同意的現在還是同意,那時大家討論的問題,目前仍繼續討論」16.。
如果問題是神學問題,那為什麼聖經學家常常討論同樣經文?若聖經原文是耶穌清楚肯定的,怎麼能造成神學上的問題?
教會的規定不是依據聖經學家所假定的耶穌的教訓,而是應根據在教會的傳統中耶穌的教訓,尤其是聖經中所表達的耶穌的教訓。因此,我們應更仔細的研究耶穌關於婚姻不可分離每一句話的正文。
每段經文界說:
- 我們先看瑪五32和路十六18。在這裡離婚的問題與姦淫是連在一起討論,因為離婚能是奸淫的原因。瑪竇還加上「凡休自己的妻子,便是叫他受姦污;並且誰若娶了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五32)。
還有關於 “Porneia” 的事,這應後來詳細討論。注意瑪竇不說休妻的人犯姦淫,不肯定也不否定因為他不提再婚的事。
路加是從男方的立場 (角度) 來解釋「凡休妻而另娶的是犯姦淫,那娶人所休的妻子的,也是犯姦淫」(路十六18)。注意他不說被休的妻子犯姦淫,雖然他提到他再婚。
- 瑪十九和谷十是在跟法利塞人辯論的上下文中表達思想。在這兩段經文都先有一史實,然後緊接著有耶穌的教訓。這史實都表明法利塞人的陷阱。
馬爾谷的編寫好像比較符合外邦人的背景:法利塞人問可不可以離婚 (谷十2)。而耶穌的教訓好像婦女也可以離棄丈夫 (谷十12) 17.。
瑪竇的編寫好像比較符合巴勒斯坦的情況:法利塞人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離婚,而是憑什麼可以離婚。
大部份人認為,這樣的問題反映了 Hillel 和Shammai學派的辯論。Shammai認為只有因著姦淫,才可以離婚。而Hillel認為只要有一點小事不滿意,就可以離婚 18.。
瑪竇以比較合邏輯的秩序提出,讓法利塞人反對耶穌不可離婚的肯定。最後,瑪竇還加上耶穌論「為了天國而自閹的」一句話,來回答門徒們的反應。應該注意在瑪竇和馬爾谷福音中,耶穌根據創造的敘述,否認離婚。「我們現在不必討論是馬爾谷將瑪竇的敘述外邦化,或瑪竇將馬爾谷的敘述再猶太化」(見4.)。
- 保祿有關基督徒的婚姻是很清楚,婚姻不應分離,無論如何他們不可再婚。然後,他還說論到其他有關婚姻的問題,格前七2 ss「對其餘的人」,我們稱為Matrimonia mixta,他們可以分開,因為天主召叫了我們原是為平安!
二、不同界說的探討
(一) 共同肯定的不同界說
有些有關Logion加上的索引,都發揮了同樣的思想。因此,我稱他們是可以解釋的,當然不成問題。但是,離婚後再婚就是犯姦淫。只是再肯定離婚是不合法的,因為沒有婚姻的「連繫」就不能犯姦淫。強調的是雙方的義務,也就是在婚姻中雙方有一樣的責任,這是根據耶穌引用舊約中的經文的推論。保祿所說離開丈夫的妻子不可再婚,也是從同一幅度談論,應該按這原則解釋,而非從保祿強調獨身勝於結婚。
耶穌論「為了天國而自閹」的一句話,大概也應從這思想而了解 19.。平常幾乎按傳統,這句的解釋是說,耶穌在這講某些人為天國而守貞,這是許多人引用來解釋獨身生活的 20.,假定這是耶穌單獨的一句話 (在其他的對觀福音不存在),編輯在這裡,因為這多少跟婚姻有點關係,就是說這本來跟它的上下文沒有關係,但是若我們跟著編輯批判,認為應該在這上下文有意義,它應該跟什麼連在一起呢?好像應跟不可離婚的道理,就是這個肯定而使門徒們驚異,在這種假定是討論那些丈夫因妻子犯姦淫,而應讓妻子離去的人。然後,他們不能再婚「為了天國而自閹」,意思是說這種人應度獨身生活。這樣的解釋,瑪竇論 “Perneia”的那句話,不但不減弱耶穌反對離婚的教訓,反而支持它 21.。
(二) 例外的界說
以上的說明更加強耶穌關於婚姻不可分離的教訓。但是,還有另外兩個界說成問題。因此,應詳加討論:瑪竇論“Porneia”的那句話 (五32,十九9) 和保祿有關於「其餘的人」的教訓 (格前七12 — 16)。
(1) 整體的解釋:理想與實際對立。
一種解釋是教會面對具體環境所做的一種適應。我們可以用MacRae的話來介紹這種解釋。「耶穌的教訓是否是一理想?而在現實是無法達到的?」有些現代的作者強調耶穌關於婚姻的教訓是一種理想,如果我們注意瑪竇五32的形式,尤其是在山中聖訓的上下文,我們會找到一些理由來接受這樣的立場。因著這種立場,並不是把山中聖訓,本來應該表達是教友倫理生活的大憲章,而減少成一種不可能達到的理想。我們不應完全將法律和理想對立,還有一些神學家講,福音就是一個真正特殊的基督徒的挑戰,這挑戰只能以人的自由意志和天主恩寵的結合才能應付 22.。
作者繼續發揮一些從神學角度看來十分有意義的思想。但是,在聖經解釋之外,我想我們不能靠教會面對山中聖訓中別的教訓的態度 (和法律),來推論這句話的意義 23.。
在解釋聖經時,不應該以法律和實際來對立教訓和理想,應該做的是 (教訓對另外的教訓,也就是說) 解釋每句話的意義。
以上所介紹的態度,好像假定瑪竇的這些話。實際上,是對反對離婚的法律的例外;而且解釋例外的理由 24.。而我們所應研究的就是這一點。
(2) 瑪竇五32,十九9
瑪竇在五32,十九9;論Porneia的事,這兩句話在詮釋的歷史中是一個很有名的難處。用以下不同的解釋來證明 25.。
- 所謂傳統的解釋:是在天主教最普遍的解釋不是離婚,而是因為姦淫可以分居的理由。聖奧斯定已經提到這解釋,聖業樂也用過這樣的教訓,而Pastor de Hermas也曾暗示過 (這問題不是近代才有的)。可是,Porneia不一定是姦淫的意義,而且分居的觀念在當時的巴勒斯坦根本沒有。不符合十九9的上下文:法利塞人問憑什麼可以離婚,而不尋找可以分居的藉口。
- 基督教的解釋這句話是真正的例外。因此,姦淫的理由可以離婚是福音作者加進去的,為把耶穌的教訓來適應教會實際的情況,因而我們在第一點中所講的Porneia的問題仍在,而且至少在五32不符合它的上下文。這樣的解釋跟Shammai的道理完全一樣,因此看不到耶穌如何超越梅瑟的法律。「你們聽說……,可是我說……。」
- 另一個解釋:「連在姦淫……」這種解釋從語言學來講,不夠有力。但,我們現在無法仔細分析,我們至少承認這種說法是非常間接的;而所討論的問題應以明顯的答覆。因為姦淫這問題是法利塞人的暗示的 (參閱瑪十九2 ~ 9),也是耶穌在瑪五32中所對立的。
- 耶穌解釋自己的教訓:首先,祂肯定按天主的計劃,婚姻不可分裂。然後,再解釋梅瑟的規定,暫時贊成Shammai學派,我們已講過這樣的解釋在瑪五32所存在的矛盾,我們還可以說這個解釋與瑪十九9的上下文並不配合。因為假定耶穌願意參加一個學派的辯論,而耶穌剛剛講的這樣的辯論是沒有基礎的。
- 另有一種解釋法是說:耶穌不願提到姦淫的問題,當耶穌不講……,就是祂不贊成也不反對。聖奧斯定也用了這樣的解釋,但是我們不太了解,這樣的解釋怎能配合十九9,因為法利塞人好像問了這一點。
- 最近 26. 有另一種解釋瑪竇的這兩句話是一個例外。可是這解釋不是面對離婚,而是面對姦淫,意思是有時離婚不是姦淫,而不是說離婚不是壞事。可是,如果我懂得對,我看不太清楚,離婚會不是姦淫的緣故。因為不可離婚的教訓是明顯的,而這樣的教訓是沒有例外的。
- 這個解釋假定Porneia沒有姦淫的意義,而是不合法的婚姻 (姘居)。這樣的意思是可能的,而且從文字學的分析上可以證明。在新約中另一些章節 (宗十五20、29;格前五1) 是這樣的意義。這兩句話的意義很配合它們的上下文。不過,可以說若是這樣的,耶穌接受梅瑟法律的所有細節 (肋十八),尤其是看不出來為什麼耶穌強調肋未紀,論不合法婚姻的法律,而叫教會這樣做。我們所說的這種解釋是Bonsirven和近代的Baltensweiler所主張的 27.。面對以上所提到的問題,我要講Diez Macho的推論,這位學者特別研究耶穌時代巴勒斯坦的文學 28.,他首先肯定瑪竇福音中這兩句話,應歸於瑪竇的編輯手法 (非耶穌所講的)。然後,從語言學的研究,肯定Porneia的意義是不合法的意義,而且介紹瑪竇用了當時巴勒斯坦的經師,解釋聖經的方法而作的解釋。
結論是瑪竇的這兩句話是例外,因此,准許原來因為親戚關係造成的不合法婚姻,可以,也應該離婚。這種婚姻在外邦人中是存在的。而有此婚姻關係的外邦人皈依後,經師們准許他們繼續下去。
瑪竇反對的就是這個許可,因為這緣故而有此新教訓。因此我們可以說不是對耶穌教訓的例外,因為這樣的婚姻本來不應有,這樣的解釋最適合文字的上下文及當時教會的情況。
(3) 保祿的道理:
格前七10~15。首先我們應該注意保祿的出發點是禁止離婚,他是如此絕對的規定基督徒的生活,而也用同樣的原則來要求其餘的人,最好不要分開;如果不幸而需要分離時,無論如何提出分開的,至少應該是沒有信仰的一方。信友本來應該尊重婚姻的許諾,只有在沒有信仰的配偶願意離開時,信友才能接受分離的事實,這樣的道理是保祿靠自己的權柄所講的。實際上,保祿應不肯定可以再婚,可是也不禁止,七11「天主召叫我們原是為了平安」的這句話,大概是為使被離棄的基督徒放心,讓他們明白他們並沒有離開基督的道路,不應該有心窄;同時,也不必受拘束。保祿不分聖事性的和非聖事性的婚姻,可是很明顯的區分;基督徒和其餘人的婚姻。因此,對他們有不一樣的規定。這使我們面對一個問題:因為這種區別是保祿所定的並非耶穌所做的,耶穌絕對的教訓婚姻不可分離,而且依據創造的天主的計劃,是包括所有信友與非信友的婚姻。是否保祿對這種規定另定了例外?這段經文讓我們想,是否保祿不認識耶穌的原則?或是他認為主的教訓只為基督徒才發生效果。我們應強調保祿說不信主的人,就是指不接受耶穌權柄或教訓的人。那麼,我們可以想:「外邦人在結婚成夫妻時,只是進入一種不是不可分開的普通婚姻層面。不可分開的婚姻觀念在外邦人的環境中或者在猶太人的環境中,根本沒有,甚至他們不可能想像到應有這種婚姻關係。因此,耶穌的門徒一聽到這種道理是那麼的驚訝!」因而,當夫妻的一方進入教會﹐意識到婚姻本來的意義,但另一方卻沒有體驗到婚姻這層神聖的意義時,而願意離開,這樣我們可以說並不是分開婚姻,而可說是宣佈根本沒過真正的婚姻關係。
結論
「這奧秘真是偉大的」(弗五32)。我故意的沒提到這章節,因為它不講婚姻不可分開的道理,而更重要的是一種比喻,我們是無法靠比喻來定法律的另一方面。肯定婚姻的不可分離,實際上包括了一些法律的涵義,但在肯定婚姻不分離的道理後,我們才能理會到遠超過法律,它本有的救恩意義,這美麗的厄弗所經文別人已發揮過領導我們體會到這層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