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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81-298
   

有關新生命的傳衍 

孫  靜  潛



天主的計劃
討論婚姻、家庭、生育的問題,我們必須追溯到天主對人類的原始計劃,甚至追溯到天主的本性及天主內在的生活。
原來,「天主就是愛」(若壹四8),愛就是向著另一位的,是外向的,是與另一位共融的,於是天父因愛而生聖子,父子之愛而發聖神:天主三位的奧蹟就是絕對圓滿而共融的生活。
天主自身內在的共融生活,自然己經絕對圓滿齊全,沒有必要再向天主以外發揮。所以說創造不是必然的。但實際上,有了創造萬物的事實,仍是出於天主的愛。而且「天主造了人是按照自己的肖像與模樣 (參閱創一26):天主叫人得以存在是藉著愛,同時也叫人為了愛而存在……天主造人,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男女,繼續不斷地保存其肖像,給人的本性上刻劃了一個相愛與共融的使命,以及相對的能力與責任。所以,愛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使命」(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勸諭11)。
人是一個有肉身的精神體,是一個有不朽生命的肉身,有靈魂有肉身的整個人負有愛的使命,整個的人不能被分解。因此,人的性行為不只是屬於生理的,而是連帶著整個的人,整個的愛,男女、夫妻整個的彼此交付與對方。如果有所保留,那就不是把自己完全、整個的交付給對方,也不是真正的愛,而只是自私,同時也侮辱對方,以對方為自私與享樂的工具。
真正的夫妻之愛所要求的完整的交付,包括著負責任的可育性 (fertility),就是指向著生育另一個人,愛和生育不能分解為二,而是彼此相連的。因此,愛的共融本質上就是導向新生命、尊重已受孕的新生命、教養已出生的新生命。位格之間的完全彼此交付,因而也是排他的,不許第三者介入其中,要保持完全的忠貞;同時也不許非法阻礙新生命的形成,也不許取消已形成的新生命,就是說不許人工避孕、不許墮胎。
以上所說有關人是天主的肖像,相似天主聖三的共融生活以外,人也相似天主的作為,天主與人之間的關係,也是愛的交往:天主造生人類是愛的表現,人生育另一個人,則是參與並延續天主造生的工程;在舊約內,天主與選民的交往,特別以盟約的方式表達出來,這種盟約關係,先知們稱之為「婚姻」(歐二21;耶三6 — 13;依五四)。選民拜邪神就是淫亂 (則十六25),選民不忠就是通姦,違犯天主的誡命就是廢棄與天主的婚約,但是天主常是忠信的,所以天主的忠貞之愛,成了夫妻忠貞的模範 (參閱歐三)。
在新約內,天主與人的共融,由耶穌基督提昇到完善地步,以祂自己與教會的結合,作為信友婚姻的模範,使信友夫妻的結合,真正代表基督在十字上以自己的血所締結的新盟約,使夫妻的相愛,相似並參與基督對教會的愛。於是夫妻的婚姻盟約,加入了基督與教會的永恆盟約之中,成為新約的七件聖事之一,終身不渝,不可拆散的結合 (參閱弗五22 — 33)。


教會的規範
天主按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造了男女,使他們分享祂的愛,分享祂造生與父親的職務,因此,「天主祝福他們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治理大地」(創一28)。所以,婚姻、家庭的基本任務就是為新生命服務,把天主的祝福藉著生育、由人再傳給人。
如上面所說,夫妻之愛就是參與天主內在的生活及天主的愛,教會深知負有特別任務,以維護這神聖奧蹟,並維護婚姻的地位,以及傳生人類的莊嚴使命。
繼承著教會歷代的生活傳統和梵二的教訓,教宗保祿六世曾於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佈「人類生命」通諭,對婚姻及人類生命的傳生,清楚地重伸教會萬古常新的道理與規範,給現代人提供了先知性的證詞。一九八O年十月,以家庭為主題的世界主教代表會議,曾在最後一次會議中宣佈:「本神聖會議,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在同一信德中,堅持梵二大公會議 (現代50),以及隨後在『人類生命』通諭中所教導的,尤其強調夫妻之愛必須完全合乎人性的、排他的,並導向新生命的」(人類生命11及9,12;引文見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勸諭29)。
從此看來,梵二大公會議、保祿六世、世界主教代表會議,以及若望保祿二世,表示了教會一脈相連,一貫協和的堅定明確的立場,毫無猶豫,毫無偏差。
所謂「夫妻之愛必須是完全合乎人性的」(human),就是要由人性的整體去看生育的問題,要合乎人為天主肖像的觀點,要合乎人性的尊嚴,不應只從享樂主義,或自私的立場,或人口問題去討論性的問題。所謂「排他的」意思,就是只有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內,才能論及人口生育問題,不能在夫妻神聖結合的家庭之外,再介入其他第三者。所謂「導向新生命」,就是說,按自然律的規定,任何夫妻行為本身該是為傳授人的生命的,夫妻的性行為不得與生育彼此分割為二,不得只要前者,而排除後者。所以,「在夫婦性行為前,或在同時,或在該行為自然結果的發展中,禁止作任何阻止生育的行為」(人類生命14)。
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允許夫妻的性行為故意地避免生育。即使有嚴重的理由,也不可以「直接選擇」一件較小的惡 (minus malum),因為故意不生育的夫妻行為,本身就是不正當的。固然,為了避免更大的惡事,或者為了謀取更大的善事,有時可以「間接地容忍」一件更小的惡事。但是絕對不可以「直接去作」一件惡事 (參閱羅三8)。
但是,如果為了治病的需要,而間接地阻止了生育,這是可以允許的,因為這不是直接作一件惡事。
此外,在婦女生殖能力中有來自自然法律的週期性,如果特意地選擇在自然的不孕期內,履行夫妻行為,並不違反倫理原則,是教會所允許的。因為這是自然的安排,夫妻並沒有故意「阻止」生育的過程。反之,運用直接阻止生育的方法,無論有什麼正當且嚴重的理由,都是被禁止的 (以上參閱「人類生命」14 ~ 16)。


現代有關生育的問題
現代科技的發展,固然使人類更能控制自然,呈現出美好的將來,但同時製造了消費的社會,產生了自私的文化,對將來引起了無限的恐慌。在此局面之下,教會的訓導頗難於使人接受。因此在保祿六世於一九六八年公佈「人類生命」通諭之際,掀起了一片反抗的浪潮,一九八O年的世界主教代表會議的結論,也少有人真正瞭解。一般的社會大眾,包括教友在內,只望教會採取妥協的立場,大開方便之門,去就合現代的流行趨勢。
不少的人在問:活著有什麼意義?或者說生不如死。也有人認為生孩子到世界上度不幸福的生活,是不人道的事。也有人認為他們有權利獨享科學的成就,而以避孕、絕育或墮胎的方法,防止其他的人奪取自己的利益。他們在消費社會的心態下,只顧積攢物質的財富,而不顧新生命的靈性價值。他們這些心態的最後原因,就是因為沒有天主在他們心中。從此產生了一種反生命、恐懼生命的心理,實在是由於過份誇張人口增加的壓力,害怕人口的增加會損害生活的品質。其他諸如居住的空間,以及子女教育的費用等,都構成了反對生育的理由。作為人類慈父的天主、照顧人類的天主,幾乎已經不復存在。


教會必須堅持的立場
面對如此自私、悲觀、失望的情景,教會仍舊堅決相信生命是天主的美好恩賜,教會依然站在生命的一面:每一個人類生命都在反映著「是」、「阿門」,因為一切恩賜在基督內都成了「是」(參閱格後一19;默三14)。面對威脅人類的「非」,教會的答覆是一個充滿活力的「是」。教會維護人類、維護世界。教會要用一切方法,促進人類生命,抵抗各方面的威脅,不管是在任何發展階段或情況中,都是一樣。
任何政府或權力,如欲對夫妻決定生育的自由,有所限制,教會都認為是侵害人格尊嚴與正義。凡是強制推行避孕、絕育或墮胎者,教會都予以嚴厲的譴責。同樣,在國際關係中,若干經濟援助卻附加著防害生育的條件,這是違反正義的。
教會不是天主法律的仲裁人,它只不過是保管者與解釋者而已,它不能改變歪曲天主的法律。對教友夫妻,教會並非不瞭解他們的困難,但不折不扣地提供基督救恩的教訓,才是最大的愛德 (參閱人類生命通諭 18、29)。


提供更完整的瞭解
為遵守天主的誡命,尤其在婚姻生活中,自然有來自各方面的困難,不只是個人的,而且也是社會的;不只是倫理方面的,而且也是理解方面的。為能更容易地遵守婚姻的道德,有時必須首先排除一些錯誤的成見,掌握全部的有關真理,打通觀念的障礙。
首先,教友夫妻必須與教會一起深信,婚姻的聖德是可能的,夫妻的結合是經過聖事的恩寵所聖化的,他們傳生人類是與創造者天主的工作密切合作的,他們彼此結合的愛、是與創造者天主的愛相連接的。教友夫妻必須深信,夫妻相愛與傳生兒女是不會矛盾的,二者都是天主的誡命,是經過天主所祝福的:天主說了:「一個人獨處不好,要有伴侶」(參閱創二18);天主也說了:「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參閱創一28)。所以,天主不能使傳生兒女變成夫妻相愛的阻礙,或者夫妻相愛必須排除生育子女,才能實現。應該瞭解,性不只是孤立的一個生理問題,這是夫妻二人把自己完整地交付於對方的表現;但是排除生育的性結合,即不是把自己完整的交付,而是一種欺騙:也不是真正的相愛,而是自私的滿足。這樣是輕視人類的性能力,也侮辱了人性。再者,為瞭解教會對生育的真正立場,也不應僅僅注意禁止或容許的幾行字,而是應在全盤有關性的道理上去了解。
同時,一九八O年的世界主教代表會議,和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勸諭 (31) 都在呼籲神學家,要在這方面提供更豐富完備的研究,使教會上下,得有更系統、更綜合的完整瞭解。神學家對聖經的根據及人格化的 (尊重人性) 倫理基礎,應加以發揮,使教友更容易接納教會的訓導,天主救人的計劃,也得以更圓滿的實現。神學家應支持教會訓導權的領導,他們對這方面的貢獻將是不可限量的。負責牧靈工作的神父們,應有充份的準備,並要常常與教會訓導權互相諧和,為了避免擾亂教友的良心平安,應該努力提供同樣的判斷 (參閱人類生命通諭28,家庭勸諭73)。
在另一方面,教友夫妻應該明白,利用不孕期和人工避孕,二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前者是按照天主對人性的原始計劃行事,對真正的完全自我交付給對方,並無任何欺騙或偽裝,也沒有故意地把生育和夫妻的恩愛分割為二。而且選擇不孕期是在表示尊重人的 (婦女的) 原來本性,也表示尊重對方,是夫妻雙方有交談,同時分享著彼此的責任與自我克制,他們人格之間的愛,有著精神與肉體的共融,連帶著也是彼此忠貞的表現 (參閱家庭勸諭32)。
因此需要實施一種明確的、認真的牧靈教育,使已婚者及預備結婚者,有清楚的全盤瞭解。


培養堅強的靈修精神
除了上述知識方面的訓練,還要有靈修的培養。一個有關人性道德的問題,不能夠妄想只從醫藥方面獲得解決。真正基督化的教育,必須堅毅有恆地努力創造各種有利於人性發展的條件,才能夠作出倫理價值的見證。這無疑地包括著恆心和耐心,堅強意志,以及對天主恩寵赤心的信賴,還有恆常的祈禱,勤領聖體與懺悔聖事,如此才能使教友夫妻親身體會婚姻聖事的恩寵,在他們的實際婚姻生活中,包括性生活在內,所有的特殊效力。聖神的恩寵也將使夫妻按照天主的計劃,並象徵著基督對教會的愛,去度他們的婚姻生活。「藉理性和意志去馴服本性衝動,無疑地需要苦行操練,為使夫婦生活的恩愛流露能循正當的規則,特別是為實行定期的禁慾。這種表現夫婦聖潔的訓練,不但不損害他們的愛情,反而使之更有高尚的人性價值……完整地發展他們的人格,帶給家庭安詳與平安」(人類生命21)。


漸進的修養
以上所述有關知識與靈修的訓練,表面看來,也許不免使人有遠不可及,或望而卻步的想法。一九八O年的世界主教代表會議,針對這一問題,作出了非常積極有效的貢獻,他們提出了一個實際的教育方法:漸進的修養 (The law of gradualness, or step-by-step)。因為人是生活在時間裡,他的精神生活是一天一天的,藉著許多自由的抉擇,而建立起來的;他對道德的知識、仰慕與獲得,要經過增長的層次。結婚的人也要不斷的增進其倫理生活,要把天主法律的崇高價值,在實際的抉擇中表現出來 (參閱家庭勸諭34)。所以,如果不能一蹴而得,決不可失望,這就是需要漸進的修養,也就是自我教育的功夫。
從教育觀點來說,為夫妻以及協助他們的神父們,必須具有上面說過的恆心、毅心、耐心和謙遜;而對天主的信賴,尤其重要,因為「縱然我們的心責備我們,我們還可以心安理得,因為天主比我們的心大,祂原知道一切」(若壹三20)。
但是要注意,漸進的法則並不是說天主的法律有不同的等級,對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環境,法律也有不同。因為所有的夫婦都被召叫在婚姻中修成聖德,並無例外。
教友夫妻必須明白確認「人類生命」通諭,是他們性生活的準則,並誠心製造實際履行的必要條件。這種漸進的教育方法,包括著整個的婚姻生活,傳衍新生命也包括在整個基督化生活裡,沒有十字架是不能達到復活境界的。所以,家庭生活中也是不能沒有犧牲的,應該以慷慨之心去接受,好能使夫妻之愛更有深度,而成為內心喜樂的根源。
這種漸進的修養,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涉及二人的意願,因此需要有耐心,需要彼此交談與諒解,也需要在時間中逐步漸進,才能收效。
輔導家庭的司鐸們和修女們,除了上述應有的認識之外,對於「人類生命」通諭中所訂的準則,尤要明智從事。固然不可失之過寬,但也不可任意就判定是大罪。該通諭公佈之後,許多國家的主教團都曾發表了共同牧函,提供謹慎的牧靈措施。這些主教團特別解釋了「人類生命」通諭中 (14節) 這幾句話:「為了避免更大的惡事,或者為了謀取更大的善事,有時可以『間接地容忍』一件更小的惡事。」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夫妻確實誠心願意按照教會有關生育的訓導行事,但有時明智之德告訴他們實在不應再增加生育,同時定期的禁慾又危及夫妻恩愛與家庭的協和,再加上不孕期的利用又非隨時可以完全自由控制;於是他們謹慎衡量之下,按照良心的指示,積極地選擇了他們認為更大的價值,而「間接地容忍」了更小的惡 —— 行了人工節育,沒有遵守教宗通諭的客觀規範。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主教團的牧函都認為,這些夫妻不應因此而覺得遠離了天主,陷入了罪惡中。換言之,他們並非「直接選擇」惡事,而是直接選擇了善事,只是「間接容忍」了惡。這種態度,固然不是理想的完美,但是與完全不顧教會的規範、傾心於自私享樂主義,是不一樣的。德國主教團曾指出教宗在通諭中並未用「大罪」字樣。比國主教們提醒神父們,通諭 (14節) 中所謂「本身不正當的行為」(intrinsece inhonestum),並不等於大罪。意大利主教團強調仁慈時,曾對肆意享樂主義的罪過與歷經實際困難而受的挫敗,加以分辨:「福音的仁慈特別應該顯示給那些夫妻們,他們的缺失並非由於自私地拒絕生育……在此情況下,他們的態度雖然不符合基督的法律,但沒有像在肆意自私與享樂主義的動機下,有同樣的嚴重性」。西班牙主教團也有類似的主張。
奧地利主教團除了引證上述主教團的觀點之外,作了更明確的指示。他們沒有明說那是小罪,但他們卻說在類似情況下,教友仍可領聖體:「教宗在通諭中沒有提及大罪,所以若有人違反通諭的教訓,不應該想在任何情況中都是與天主的愛相分離,他可以不辦告解去領聖體,教宗曾說:夫妻『應以恆心的祈禱求天主的助佑;特別在聖體中汲取聖寵和愛德的源泉』」(人類生命25)。 (以上各主教團牧函的引證,見Esprit et Vie, 1981, pp. 345-346)
總之,教會以慈母的關懷,體認教友夫妻所處的困境,盡量以各種方法,教導培養他們,鼓勵輔導他們,以期聖化他們的家庭生活,在人前作出見證,「使人看見天主法律的神聖與甘飴,使夫妻彼此的愛,藉著他們的實行,與創造生命的天主之愛相聯合」(人類生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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