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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81-298
   

婚姻牧靈神學的一般原則

翁  德  昭



主    題:
1.  婚姻的準備
2.  婚禮的舉行
3.  訂婚
4.  混合婚姻

主要資料:
1.  世界主教會議 (討論今日社會之家庭):四十三項提案 (一九八O)。
2.  教宗有關「家庭團體」的勸諭,討論「教友家庭在現代世界的角色」。
3.  自各方面觀察臺灣天主教家庭與婚姻之現況:

  1. 臺北縣市十二堂區天主教家庭之調查 (一九八一)。
  2. 一九七一 — 一九七九天主教徒婚姻之統計 (一九八一)。
  3.   一九六一—一九八O新竹縣有登記及無登記之天主教徒婚姻之調查 (一九八一)。
  4. 新竹縣天主教徒與非天主教徒結婚後,信仰生活之調查 (與 (3) 同) (一九八一)
  5. 臺北縣市十二堂區,最近三年內天主教徒與非基督徒結婚之調查 (一九八一)。
  6. 臺北市三十對夫婦實施婚前準備及舉行婚禮之實際情形的調查 (一九八一)。
  7. 臺北市二百四十對已婚天主教夫婦對「節育」與「墮胎」之態度的調查 (一九八二)
  8. 主教團所正在草擬中之「臺灣今日天主教家庭」報告 (一九八一 — 一九八二)。
  9. 「混合婚姻」
    Motu Proprio of Paul VI. On Mixed marriage (Acta Apostolicae Sedis LXII no. 530 May 1970)
  10. 「非教友領聖體」
    Instructio de Peculiaribus Casibus Admittendi alios christianos ad communionem eucharisticam in Ecclesia Catholica, From the Secretariate for the Promotion of Unity of Christians, Rome, 1st. June 1972. (AAS 64 1972, pp. 518-525) Also note from same secretariate 17. Oct. 1973. AAS 65. pp. 616-649)
  11. 「婚姻彌撒禮儀」
    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Italian ed.) within the Mass, Without the Mass. With a catholic and non-baptized.中國主教團禮儀委員會「婚姻禮典」(一九六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批准,宗座認可)。


引      言
「牧靈工作」乃是教會為實現其「拯救及聖化天主子民」使命的具體方式。家庭與婚姻牧靈工作即在使「拯救及聖化」使命服務基督徒家庭及婚姻,其最終目標即是耶穌「善牧」所自己肯定的:
「我來是為使他們獲得生命,而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十10)
基督徒的婚姻與家庭在造物主與救世主的計劃中,是為其家庭成員提供生命與聖化的泉源,因此牧靈工作者的特殊任務,即是協助夫婦、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圓滿地分享天主的禮物 —— 「祝福」與「幸福」。
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中,認為家庭婚姻牧靈工作的本質是「陪伴基督徒家庭走人生的道路」。在「婚前之準備工作」、「婚禮之舉行」、及「家庭的成長」等階段及家庭的演變過程中,使基督不斷地與他們同在。 (F. C. Part Four, 65 English ed. p. 119)。
「教會的牧靈活動須是必須是漸進的,也必須步步伴隨在家庭的形成與發展的各個階段中。」(id.)
今日,為了家庭本身、教會、及整個社會的益處,此牧靈工作尤為當務之急:
「因此,我們必須再次強調教會為協助家庭的牧靈參與 (the pastoral intervention),乃是一件首要緊急的事,應盡力加強及發展家庭牧靈工作,因為未來的福音傳播主要得靠家庭的教會 (domestic Church),因之家庭牧靈工作乃當務之急」(C. F. no. 65)。
婚姻與家庭牧靈工作有兩個層面 —— 「主觀層面」與「客觀層面」。在探討客觀層面之前,我們先得了解主觀層面。主觀層面是指牧靈工作者的態度與心態,此牧靈工作的三個重要基本態度與心態是:一、了解當今教會有關婚姻與家庭生活的教義與方向,因為牧靈工作者是教會的代表,因此他們有義務對教會效忠與負責。二、必須充分掌握其牧靈對象所有具體情況的資料。並帶給他們體諒之心與基督的愛。我們必須培養使牧靈原則適用於實際情況的明辨之愛 (discerning charity),並在祈禱中向聖神祈求之,因此,我們才能了解為成為一個好的牧人必須以基督做楷模,跟隨祂的腳步。
客觀層面是說牧人不僅要確保一個有效的婚姻,且要協助它、拯救與聖化夫婦、子女及其他家人,最後則要幫助家庭成為真正的「家庭教會」。
首先,我們先對今日臺灣的天主教婚姻做一俯瞰,而後提出幾項牧靈工作的主要原則。我們將著重於四個主題:「婚前準備」、「婚禮之舉行」、「訂婚問題」、「與非基督徒結婚混合婚姻」。


一、天主教家庭與婚姻之實際情形
在討論婚姻家庭牧靈工作的一般原則以前,我們必須先了解其實際情況與特殊需要,以下是導引我們牧靈工作方向的幾項實情:

(一)  大多數天主教徒的婚姻都是混合婚姻
(1)  不完全的天主教家庭
大部分已婚的天主教徒皆生活在對建立「家庭的教會」並不十分有利的氣氛中,因其家人並非都是天主教徒。根據臺北縣市十二堂區之調查結果顯示三分之二的天主教徒皆是如此。(調查的一千六百三十二個家庭中有六五•八%是不完全的天主教家庭。)
(2)  與非天主教徒之婚姻
年輕的天主教徒與非教友結婚之比例相當高,尤其是與非基督徒結婚。大概的統計結果是:與非基督徒結婚的混合婚姻約佔三分之二,而教友與教友結婚的僅佔三分之一。但在有些地方教友與教友結婚的比例則高 —— 如花蓮。有的則較低,如新竹。此事實對天主教家庭的真正成長有深切影響,並且間接影響地方教會的發展。
(3)  教會外的婚姻
最近在新竹縣所做的調查 (一九六一 — 八O) 發現三七•八%的年輕教友在教會外結婚,相對於六二•二%在教堂內結婚。在教會外與非基督徒結婚的教友並未得到教會的寬免;也未舉行教會的慶祝儀式。這些年輕的教友大多數已與教會失去聯絡,也不在乎天主教徒有效婚姻的正式儀式了。
(4)  與非基督徒結婚
通常會危害到天主教徒的信仰生活,甚至影響子女正常的宗教教育。新竹縣之調查顯示與非基督徒結婚後,非基督徒皈依天主教的只佔五•二%;而僅有少數天主教友與非基督徒結婚後仍是熱心的教友 (二二%);四七%的教友雖仍自認為是天主教徒,但並未時常奉行信仰的義務;其他人則已脫離教會。雖然與非基督徒結婚並非是使教友喪失宗教熱忱的絕對因素,但是通常都會對其信仰生活有反效果。
總之,我們必須了解:大多數年輕教友與非基督徒結婚的事實深深影響教友的信仰生活,甚而將影響孩子的宗教教育與天主教家庭的發展。


(二)  當今年輕的天主教徒舉行婚禮的態度與方式
為了解今日年輕的天主教徒舉行婚禮的態度與方式,最近對臺北三十對年輕天主教徒夫婦做了一個調查,此調查可做為現今趨勢之指標。
(1)  訂      婚
大多數的天主教年輕夫婦 (六六•七%),在決定訂婚以前都有一年以上的正常交往。他們是由自己認識或經由朋友介紹的,教會活動也為許多人提供找到伴侶的好機會 (四七•四%)。訂婚乃年輕人與父及母商討後,由自己所做的決定。
事實上訂婚並沒有宗教儀式,但有五對仍舉行了宗教性的儀式,其中有四對在教堂裡舉行彌撒。
(2)  婚姻禮儀之舉行
被調查的三十對夫婦中有十對是訂婚後三個月結婚,六對是六個月後結婚,其他則在九個月後結婚。結婚之決定是由男女本人自己決定的,婚禮佳期之擇定則由父母做主。三十對中僅有二對未在教堂舉行婚禮,二十二對舉行彌撒儀式的婚禮,六對則僅舉行降福儀式。通常婚禮除了在教堂舉行外,亦有在家裡或餐廳舉行,或採公證結婚等。在教堂舉行婚禮的費用自「免費」至「一萬元」不等,一般約二千元或五千元。主持婚禮儀式的神父通常都會被邀請參加婚宴,調查中有十九位神父接受邀請。多數的新婚夫婦都有一 ~ 二星期的蜜月旅行 (二五%),十八位新婚亦遵照習俗於新婚後「歸寧」。結婚後,十三對夫婦在外賃屋不與父母同住,四對夫婦與父母同住,其他則在外自己買屋居住。賃屋之租金自一千五至六千元不等。
婚前所遭遇的特別問題包括:九對 —— 經濟問題,五對 —— 信仰問題,五對 —— 家庭背景問題,二對 —— 心態不同之問題,七對 —— 無特別問題,五對未作答。
他們認為婚前最感需要他人協助的事項包括:增進彼此的溝通 (一O%),家庭計畫之訓練 (七%),教會對混合婚姻之寬免 (五%),信仰問題輔導 (四%),四對有其他問題,三對無任何需要,五對未作答。這些夫婦大多數接受過婚前輔導 (二二%) —— 八對由其所認識的神父輔導,三對由本堂神父輔導,九對參加華明心理輔導中心或聖家堂所舉辦的講習會,二對則參加為期十星期,每週一次的全期婚前輔導課程。
十二對提出有關婚前及婚後輔導之建議:
婚前輔導:協助他們彼此了解,並能彼此接納對方的缺點;加強「二者合一」(unity) 的需要;加強與雙方親人之溝通,尤其是與祖父母;如何面對現實情況中的困難;協助非基督徒之伴侶參加婚前輔導;使婚前輔導之輔導者與被輔導者能一起安排輔導課程。
婚後輔導:使多對夫婦能於一固定時間聚集一起,做小組討論婚後生活之問題及彼此交換意見,且有神父出席做輔導;增加溝通的素質以追求更幸福的婚姻生活;推展夫婦懇談會;強調婚姻生活之價值;肯定地表示對已婚夫婦之關心,並為他們介紹教會對已婚夫婦所做的服務。
以下我們將提出幾個觀點做為本調查結果的總結,並盼望藉此能幫助我們確定牧靈工作的方向。
那些年輕夫婦所提供的資料可協助牧人採取配合實際需要的牧靈工作。

  • —— 年輕人自由找尋伴侶及交往時間一年以上,既然如此,故需早日使年輕人參與教會活動以增加與教會接觸之機會,並為其發展一個以做成熟的訂婚決定為目標之課程。
  • —— 由於宗教訂婚儀式的缺乏,通常訂婚禮並無神父參加,因此必需有特別的關懷或方法使年輕人及其家屬了解:舉行訂婚禮對走向婚姻之道的宗教層面。而且也應確立舉行宗教訂婚禮之地點,可依一般習俗在女方家舉行是最適當的,此應事先與家人商量及安排。
  • —— 訂婚與結婚所相隔的時間若較短,仍相當需要有系統的婚前輔導,使為婚後生活及婚姻聖事之神恩做準備。故必須增加對此課程之重要性的了解,以及為參與此課程做適當安排。但事實上只有少數準備參加較長期而完整的婚前輔導。因此,短期密集課程可以特別強調較重要部分之入門。
  • —— 年輕人表示他們最感迫切需要的婚前輔導包括:互相溝通,家庭計畫訓練、信仰輔導、了解有關混合婚姻之特殊情況。也必須輔導他們培養互相合作、互相了解,並接納對方的缺點;培養與父母及對方家屬的良好關係;能強面對現實情況中的挑戰與危機等。他們認為課程應有彈性,也就是說課程應由年輕的一對及輔導者共同安排。身為神父的牧人尤須於輔導時,闡述基督徒對「婚姻與夫婦愛」所應有的正確觀念,才能使此觀念與婚姻生活密切配合。
  • —— 通常在教堂舉行彌撒婚禮不僅為大家樂意接受,而且若有一方是非基督徒也願意採行,似乎少有例外。事實上,為婚姻聖事 (sacramental marriage) 與混合婚姻所舉行的彌撒並無差別,這可能會使人們對「兩個天主教徒」或「兩個領洗者」之婚姻聖事的特殊意義感到混淆。為區別起見,也許我們僅應為「非聖事婚姻」舉行較簡單的儀式。如果為聖事婚姻舉行彌撒,但僅為非聖事婚姻舉行較簡單的聖道禮儀。「婚姻彌撒禮儀」(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中對「兩位天主教徒之婚姻」及「一位天主教徒與未領洗者之婚姻」加以區別。
  • —— 很顯然地,大多數天主教的年輕夫婦都喜歡在外自組小家庭,他們因而需加強與父母的關係,並且加倍關懷他們的父母,因為父母可能感到自己因之被忽視了。鼓勵彼此相往來有助於兩者建立和諧的關係,對夫婦間的相互關係也會有良好效果。另一個重要觀點乃是在新家庭成立時,及早建立天主教家庭的氣氛,以便往建立「家庭的教會」一途大步邁進。
  • —— 有關婚後輔導之迫切需要,年輕夫婦們建議:在神父的協助下做小組討論,共同探討追求更幸福的家庭生活時,所產生的婚姻問題;推行夫婦懇談會;給已婚夫婦肯定的關懷及有效的教會服務等都是今日牧靈工作的部分。


二、一般牧靈原則
最近的兩項重要文件為我們清晰而豐碩地提出有關婚姻與家庭牧靈工作的原則。世界主教會議之幾個最終提案尤其與我們的主題有關 (Prop. 35,12,10)。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與世界主教會議提案也有密切關係,並且清楚地闡明一些實用的牧靈原則,做為我們陪伴年輕夫婦及其家人走人生道路之方針。記住:我們臺灣正處於一種特殊的情況。我們僅能肯定某些「結婚之準備工作」、「婚禮之舉行」及「混合婚姻」之一般牧靈原則。當然這不過是起步,往後我們仍須做進一步的說明及修正。
(1)  結婚之準備工作
「在我們的時代,最需要為年輕人之結婚及度家庭生活做準備。此種準備不僅應包括家庭,還有年輕人本人、社會及教會。教會尤需提供較優良而密集的婚前準備課程,以儘可能克服許多已婚夫婦所遭遇過的困難。更進一步,能夠積極協助他們建立美滿而成熟的婚姻。」結婚之準備包括三個主要階段:遠期、近期、即期。(F. C. 66)。
遠期之準備 ——
遠期之準備應自孩童時間開始培養子女對人類真正價值的尊敬。因這對人格的塑造、自我控制、及與異性建立堅強關係是相當重要的。在此階段中,精神與宗教的陶冶亦須包括:傳授婚姻乃一真正的「聖召與使命」的看法。(id.)
以臺灣今日之情形而言,此種遠期之準備尤其需要,但施行於大多數的實例時仍得面對許多困難。要對多數天主教兒童實施初級宗教教育仍是相當困難的。詳盡闡明一新的牧靈方式,亦即使信仰天主教的家長直接參與孩子的倫理宗教教育,也是必需的,因為此方式能傳遞遠期結婚準備之價值。在法國,天主教家庭已與堂區合作試驗此方式多年了。這種方式值得我們效法,也許它能使我們發展出我們自己的牧靈方法也說不定。
訂婚前多少有正式之交往對發展漸進而必要的真愛關係尤其重要,只有在此種真愛關係內,「性」才有它真正的意義。協助年輕人成熟地選擇伴侶亦是牧靈工作的一部分。於此時,亦當讓年輕人清楚了解「教規障礙」對他們的婚姻所可能造成的阻礙。正式訂婚以前是協助他們面對信仰問題,及認識天主教婚姻之道德責任的好時機。總之,牧靈工作的目的,應該是幫助年輕男女充分了解天主教徒對婚姻與家庭生活的責任後,成熟地做決定。
近期之準備 ——
正式訂婚前的準備階段是為近期之準備。訂婚乃是臺灣的風俗,它彷若是結合兩個親家的契約書,而賦予之宗教意義乃是最重要的。因此,在家裡舉行與習俗相結合的簡單訂婚儀式是很有意義的,而且也能產生訂婚的宗教意義,也是加強婚姻諾言的基督意義的好時機。「家庭團體」的勸諭非常強調在近期準備的階段中發展婚前指導,它可相當於包含更多為聖事做特殊準備的「慕道性訓練過程」,就如同是聖事的再發現。這種新的宗教教育對年輕人有絕對的必要,如此他們才能以正確的倫理與靈修來舉行聖事和生活。因此勸諭極強調在一對男女的婚姻準備中,補充宗教性的培育。這必須在適當時刻,配合各種不同的「夫婦生活準備」的實際需要,最後再為與其他家庭和家庭團體合作的使徒家庭做準備工作。(FC 66 pp. 122-123)
在臺灣事實上僅有少數天主教徒做過部分的近期準備,大多數人僅是與牧人做個別面談,討論婚禮之安排,臺北聖家堂的慣例是要求這對年輕人參加兩個小時的「婚前輔導」。如何與已訂婚的青年聯絡,及如何向他們說明勸諭所提及的「慕道性的準備」。在年結婚比例較低的堂區內,由本堂神父個別輔導已訂婚的青年是可行的。但為輔導更多數的天主教青年,教區有需要建立一個較有組織的服務,能有專業知識的輔導者幫助年輕人,並且提供閱讀資料,如:現有的週末密集夫婦懇談會。某些方法已開始施行並有相當成效,如:婚前講座,婚後輔導會、自然節育法之特別訓練課程等。但是這些皆尚未符合勸諭所提出之全面而完整的理想,可藉閱讀相關資料彌補正式指示之不足。
即期之準備 ——
即期準備直接與婚姻聖事的儀式有關。它必須在「婚禮即將舉行前的數月或數星期內進行,以賦予新的意義,內容和形式給教規要求所謂的婚前詢問 (premarital enquiry)」。不僅每一個婚姻案例都需要這種準備,對那些仍在基督教義和實踐方面有缺陷和困難的已訂婚男女所迫切需求。(CF 66, p. 123)
教規的詢問通常是根據文獻或證據證實雙方的自由身分 (Free status),看看是否有什麼障礙需要請求寬免。教義問答小冊上陳述,已訂婚男女應至少在行婚禮前一個月和牧人聯絡進行此項詢問。(中國主教團教義問答,一九O號) 這往往使青年男女在準備婚禮儀式時,在婚姻的禮拜式和神聖性方面有好的開始,因而在婚姻禮儀的典禮中扮演積極自覺的角色,(CF. 66, p. 124)
一些推行家庭使徒工作的中心 (如由袁國慰神父所指導的臺北總教區家庭服務中心) 在闡述有關資料方面,提供了極有意義的貢獻,幫助牧人推行工作,或為牧人和參與此使徒任務的在俗教友籌組訓練課程。
在結束這一部份與婚姻準備有關的牧靈原則的時候,教宗對「家庭團體」勸諭的最後一段值得我們注意和引述,其中清楚地指出省略前述的準備並不會成為舉行婚姻禮儀典禮的障礙。雖然我們不應低估做婚姻即期準備的必要與義務性,因為若能輕易得到寬免,人們往往省略之,所以在宣告和進行這種準備時必須要有一種態度,就是省略此一步驟並不會妨礙婚姻禮儀典禮之舉行 (六六、一二四頁)。如果太拘泥地遵行婚姻準備的條規,會損及其目的並導致主觀而混亂的實行。
(2)  婚姻典禮的舉行
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一再強調宗教儀式對基督婚姻之必要性:「基督婚姻通常以禮儀典禮舉行,以社會和團體的形式,表達出兩個受過洗的人之間婚姻契約的教會和神聖本質」。禮儀典禮的規範是從基督婚姻的本質所導引出來的,包括聖化的神聖行動,象徵和教會的神聖行動三方面意義。它必須是「自身有效的,有價值和具恩寵的」;「簡單隆重,依從教會有資格的權威人士」,「配合各種不與基督信仰和道德衝突的文化因素及實際情況,因為這些文化成份能更清楚地表達婚姻盟約中深刻的人性和宗教意義」;「禮儀的外在形態則包括宣佈天主的聖言和教徒的信仰表白」;最後必須有「基督徒團體根據各人角色與職責,充份積極而負責地參與整個過程。」(FC 67)
我們必須知道我們天主教婚姻的禮儀仍有改進的餘地。但是它對參與者而言,通常是莊嚴,適用且具意義的。大多數為非基督徒的協助者都表示尊敬儀式,並對其莊嚴有良好深刻的印象。有幾點值得考慮的,第一點有關此聖事的神聖性。若要一個有恩寵的婚姻領受,鼓勵新人在即期準備中回顧告解聖事將極有益處,能幫助夫婦適當地調整生活,為新生活提供勸諭的機會,並提昇以婚姻為聖化方式的聖事之神聖性。第二點,兩位天主教徒的婚姻和混合婚姻的儀式應有明確的區分。目前二者幾乎沒有差別,兩種婚姻在彌撒中都得到同樣的莊嚴。從牧靈觀點而言,最好把彌撒的莊嚴保留給給兩位天主教徒 (或兩位受過洗的人) 的聖事婚姻儀式,而為有一方為非基督徒的混合婚姻舉行較簡單的儀式,如聖道禮儀和降福儀式。
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瞭解許多要求教會為他們舉行婚禮的人有相當不同程度的信仰,甚至可能有主要為了社會的理由而請求在教堂舉行婚禮。在這種情況之下,「牧人有責任使這些人重新發現他們的信仰,滋潤它,使它成熟。但牧人也必須要了解教會允諾為意向不夠完美者舉行婚禮的理由。」教會這種態度是基於婚姻的特質,婚姻屬於天主創造的意義,是創造者在一開始就創立的婚姻契約。「教會瞭解當人們決定要結婚,並以不可撤消的婚姻允諾,將他們整個生命投注在堅定不渝的愛和無條件的忠貞裡時,即使他們並不完全自覺,也必然包含了深刻順從上主意願的態度,這是沒有上主的榮寵便不可能存在的態度。」如果為了信仰不足,意向不夠正當或主要動機是社會的而非原本宗教的等理由而拒絕婚禮,便有了無法成立且歧視的判斷,令人懷疑已舉行婚姻的有效性,而帶給基督徒團體嚴重傷害,並使已婚夫婦感受到一些不必要的焦慮等等危險。」然而最清楚不過的一點就是,在牧人已盡一切努力之後,有人仍明白正式地拒絕教會為受過洗的人在婚禮中所要做的事宜時,不得答應為那些人在教堂舉行婚禮。
以上的原則對我們非常重要,因為不慣常實踐宗教義務的天主教徒請求在教堂舉行婚禮的例子並非不頻繁。
另一種勸諭中沒有注意到的是,兩位非基督徒要求在教堂舉行宗教儀式的情形。臺北近來有這種例子。在日本好像是由主教同意本堂神父在某些特殊情況中為非基督徒婚姻祝福。若無主教的同意,則不可輕易允諾給予祝福,必須要主教視我們傳教區牧靈情形而明定其允諾條件。例如,在實際上必須確保:有充份適切的準備,以了解宗教儀式的意義;以忠貞的相互義務,認識並接受婚姻之和諧不渝;審慎調查請求儀式者的自由身分和是否有任何其他障礙存在;當大多數參加者皆非基督徒,不能舉行彌撒而要採取特別儀式時,必須有能確保儀式尊嚴和控制的方法。同時,也要顧及對基督徒的陶冶和對天主創造此婚姻制度神聖性的重視。
(3)  應該為訂婚舉行儀式嗎?
在談到訂婚的程序方式時,我們已經討論過以宗教儀式對完成訂婚在牧靈上的意義和提高允諾婚姻的慎重性,且能強調此一主要步驟之宗教性和增進對結婚近期和即期準備之道德責任感。而事實上一般卻並沒有這麼做。我們的調查顯示只有少數人在訂婚時行宗教儀式,現在甚至有些年輕人懷疑結婚前先訂婚的必要,訂婚只不過是個花錢的場合。有些人不了解其真正的必要性。在這種情形下,最好都能為訂婚舉行宗教儀式,在家裡或聖堂舉行簡單的祝聖儀式,但這必須要和婚禮很清楚地區分,才不致造成混淆,而且也不當強迫人們將之視為義務而舉行。一個有家人摯友在場的聖道禮儀加上承諾,訂婚信物的祝聖和為兩位年輕人祈禱,將極具意義,並能顯示在上主之前承諾婚姻的訂婚儀式之神聖性。
(4)  與非基督徒結合的混合婚姻
臺灣天主教徒的婚姻大多是非基督徒締結的混合婚姻。一九八O年臺灣所有天主教友的二千一百五十九對婚姻中,有六百一十七對,即百分之二十八點五的婚姻是兩位天主教徒締結而成的。這顯示出對天主教徒與非基督徒結合的混合婚姻牧靈的重要性。
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也仔細考慮了混合婚姻的問題。但其中討論較多的是強調天主教徒與領洗的非天主督徒婚姻中可能有的大公主義,提出以尊敬彼此不同信仰和宗教自由的原則建立和諧結合之穩定與合作。這類婚姻在臺灣較少,而且每一種情況都有其特別的適應需求。這是因為每位非天主教徒伴侶對天主教徒的基督信仰的態度非常不同,有些很諒解,其餘則不甚贊同。和領洗的非天主教徒的混合婚姻中,必須注意三項要點:身為天主教徒的一方,有自由實踐其信仰和一貫義務,儘可能確保其子女在教會中的領洗聖事和信仰培養的責任;注意夫婦關係中有關尊重宗教自由方面的特殊問題;有關婚姻的禮儀典禮和教規上的形式,則可由教區主教廣泛運用其權柄來應付各種不同的需求。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在領聖體的分享上,應遵循羅馬基督徒合一運動秘書處(the Secretariat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Unity) 所發表的規範。 (AAS 1972, 518-525; 1973, 616-619)
我們普通的混合婚姻是天主教徒與非基督徒的婚姻。這婚姻的實際問題並不那麼主要在「確保天主教徒的一方和他在自由實踐信仰時獲得保障,且最重要的是以其全力盡其在婚姻中確保其子女之天主教領洗聖事和信仰培養的責任」(FC 78, p. 151) 之有效性。同樣地,「天主教徒應得到各種協助,使他能在家中提供天主教信仰和生活之真誠見證。」
由於現在已不再要求非基督徒的一方提出書面保證,我們更應該尋求途徑讓非基督徒及時得知天主教徒對其本身信仰和未來子女信仰所負有的責任。近來臺北總教區的總鐸會議強烈堅持要強調結婚準備,尤其是混合婚姻準備之必要性。一項包括三十對已婚天主教夫婦的調查也提到非基督徒伴侶參加準備婚姻課程是必須且應提倡的。
我們應該做些特別的努力來增加兩位天主教徒間的婚姻,以加增天主教家庭,並確保聖事婚姻的恩寵能充份影響教會與社會。天主教家庭有其在社會上的特殊使命與角色,也就是塑造人的社會,侍奉生命,參與社會發展並分享教會的生命與使命。在只有兩位天主教徒所組的聖事婚姻才能達到更圓滿共享的情況下,這項使命方能得到實現。


結      論
臺灣天主教婚姻和家庭的實際情形需要教會以革新的努力給予許多天主教年輕教友及時而漸進的準備。他們不僅需要建立有效的婚婚,而且是一個能繼續發展其信仰生活,並在真正的天主教家庭「家庭教會」的溫暖氣氛中將之傳遞給子女的婚姻。對處於較不友善氣氛的混合婚姻的天主教徒應有特別的牧靈照顧。不僅本堂神父對整個家庭牧靈有責任,教會團體本身在其不同層次,特別是堂區內也都要負起此責任。就如在教宗對家庭團體的勸諭中所述,在為今日臺灣天主教婚姻和家庭帶來新希望和生命的牧靈服務上,神父、會士、在俗教友、已婚夫婦和專家都負有重要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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