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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51-256
   

婚姻聖事的延續:基督信徒的家庭

張  春  申



這個題目等於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Familiaris Consortio) 勸諭的第三部份 —— 基督信徒家庭的任務。整個文件共有一六四頁,而這部份就有八十六頁,幾乎佔了一半。今天的這篇演講是將教宗勸諭第三部的一些資料,應用「家庭教會」概念綜合起來。
「家庭教會」(Domestic Church) (羅十六5;格前十六19) 是一個聖經名稱;表示基督信徒家庭含有教會性質。因此我們設法根據教會學,徹底地抽出基督信徒的家庭的教會因素,認出它的真正面貌。在教會文獻中早已如此做過。(教會憲章第11號;教友傳教法令第11號;保祿六世「在新世界中傳福音」第21號。)
教會是什麼?是 (一) 信仰基督與充滿聖神的末世團體。 (二) 具有結構與職務的團體。 (三) 祈禱與禮儀的團體。 (四) 傳播福音的團體 (參閱拙著:教會與修會,頁三 — 二O) 那麼,「家庭教會」,也就是基督信徒的家庭應當享有這些特徵。


一、家庭教會是信仰基督與充滿聖神的家庭
(1)  一般而言,家庭成員有父、母、子、女 (為了簡單起見,不使用主幹家庭——即三代同堂,而以標準小家庭為例),既然基督徒家庭稱為「家庭教會」,那麼它的構成不該只是血統親情,而應來自信仰。具體而論,是基督與聖神結合了他們。原來夫婦的結合,應有新的教會性一面,稱為「一體」(格前十17),象徵基督與教會的結合,或天主與人類的盟約 (參看弗五22 ~ 33,六1 ~ 3)。
有一首很動人的歌「你儂我儂」,其中一句是「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可以真切地表達夫婦結合的愛。不論順逆、貧賤、高貴、疾病、健康……兩人都在一起彼此共享與協助。現在,在婚姻聖事中,他們經驗到「在基督內」、「在天主聖神」內。他們在信仰中經驗「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家庭教會通過夫婦的愛、父母子女的愛經驗到耶穌的苦難與復活。簡言之,家庭教會把基督的奧蹟實現出來:互相淨化、成長。現在,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僅在血肉、倫理上,而且是在同一信仰上、在聖神內的結合。保祿常說的是「在主內」(In Christo) 的關係 (弗五8)。
「在主內」是信仰上的話,好像難以揣摩,其實是最具體的。它在家庭生活的每一件事中都可以表達。一次,一位聖公會牧師描述他為孩子洗澡時,經驗到在天大父的父性,我認為這已相當表達了父母、子女間「在主內」的愛。其實,作父親的在一切行動上實在是經驗天主的父性,通過他,天父的愛進到子女生命中。根據這個思想,家庭教會中的夫婦、父母、子女,在許多瑣事上可以顯出教會的面貌。
(2)  家庭教會是「聖事——假使教會是一個標記,是天主救恩的記號,家庭教會的標記就是通過夫婦之愛,通過父母、子女間的來往作為標記,顯出天國已經來臨。教宗在勸諭中特別強調家庭是一個具有很深位際性關係的團體。這種由於信仰基督、充滿聖神而有的位際交往,正是天主救恩的標記。因此家庭教會是「聖事」,如同教會是救恩的聖事一樣。

二、家庭教會是在教會結構中具有職務的家庭
(1)  家庭教會與教會結構——教會由不同的人擔任不同的職務,是一個有結構的組織;這導致家庭教會中具有教會職務。
家庭是社會、國家結構中最小的團體。在這個團體中應有一領導者,為使家庭進入社會、國家結構中。同樣家庭教會是教會結構中最基本的團體,為進入教會的結構裡,家庭教會須有領導者。因此有了教會性的家庭職務。
(2)  家庭教會中的教會性職務——教會性職務是一種服務;且是持久性的服務;受到教會當局的承認;它以天主聖言為中心,為了建設教會。家庭教會中每一分子,可說有教會性的職務,不過一般討論的是父母的職務。
家庭中的教會性職務,在它的建立時便已出現。我們在聖事中,往往見到的是司鐸擔任施行人的職務。他們主持聖事,施行聖事,比如彌撒中的主祭。這是教會性的職務。不過,按照婚姻聖事神學,男女兩人才是施行人,同時是領受人。他們兩人施行聖事,因此他們實踐教會性的職務。而這個教會性的職務,雙方在共同建立的家庭教會中繼續擔任。他們彼此之間;他們為了子女持久地服務;他們的服務既是為了建立家庭教會,必須以天主的聖言為中心。
家庭中的教會性職務,是當代教會學的新肯定。根據這個神學名稱,可以發現很多有關家庭生活中的教會因素。


三、家庭教會是祈禱與禮儀的家庭
(1)  家庭教會的祈禱——教會是一個祈禱與禮儀的團體,理應不斷向天主朝拜、歌頌、讚美……,在教會內,誰向天主祈禱、奉獻,他就是司祭。所以,基督信友都分享了基督的司祭職。現在,這個概念應用在教友家庭中,我們可說家庭教會是一個司祭團,家長是司祭團長,通常稱作「大司祭」(普通司祭職)。家庭教會有自己的祈禱方式:通過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子女在一起表達的祈禱方式與內容。理所當然,家長領導司祭團祈禱。譬如,今日教會還保持奉獻家庭於耶穌聖心,奉獻有一定的次序,該是大司祭把家庭奉獻於耶穌聖心。根據這個概念,我們該有一連串的新嘗試。
(2)  家庭教會的禮儀——當一個家庭請神父來舉行家庭彌撒,在禮儀中,丈夫、妻子,父、母、子、女的面貌呈現出來 (這裡,我不是說家長要做彌撒)。比方說,彌撒中的讀經部份、神父的講道應與家庭生活有關;信友禱詞最好針對家庭的需要;尤其在奉獻時,家庭中的大司祭 (家長) 應代表奉獻;甚至領聖體時,也應有一些特殊方式表達出來。夫婦在家庭彌撒中,為什麼不拿一塊大聖體一分為二,丈夫與妻子各一半 (若有子女,則多分幾小塊)。此時,在禮儀中清楚表達家庭教會的一體。
教宗在「家庭團體」勸諭中,把和好聖事與感恩聖事一起提出。家庭教會應有它的懺悔禮儀 (神父在場與否都可)。在大司祭 (家長) 領導下,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彼此懺悔:夫婦此時「懇談」,父母、子女此時「溝通」,兄弟姊妹彼此「和解」,這是非常實際、有效的懺悔。當然,神父在場,也該按家庭次序舉行懺悔聖事。總之,家庭教會是一個祈禱與聖事的團體,由於家長的教會性職務,他帶領家庭教會祈禱與舉行禮儀。

四、家庭教會是傳播福音的家庭
本質上,教會是傳教的教會,應傳播基督的喜訊。家庭教會也應是傳播福音。我把家庭教會向內傳播稱為「牧靈」,對外傳播稱為「傳教」。(雖然這樣稱並不理想。)
(一)  家庭教會的牧靈
把耶穌基督傳給信友,是謂「牧靈」。既然,家庭教會中的成員都有教會性職務,其中之一就是「牧靈」。意即丈夫應把基督傳給妻子,妻子應把基督傳給丈夫,父母要把基督傳給子女。在家庭中彼此把基督的面貌呈現出來。至於究竟夫婦間、父母對子女要做些什麼?這幾乎說不完。我根據我們的文化背景提示一下。在家庭教會中,丈夫努力工作以養家、安慰妻子,幫助妻子在肉體與精神生活上成長,這是牧靈工作。當然,丈夫在執行教會性職務中,是以聖言為中心,因為他是「在基督內」的丈夫,使妻子更成為「在主內」的妻子。妻子亦然,她可在語言、行動、生活,甚至情感表達、思想交流……上,使丈夫「在主內」更是丈夫。把基督的面貌在家庭教會中顯露,一切的行動都是牧靈。
父母在孕育、生育與培育子女的過程中;從身教、言教、家庭教育的方式中;在物質與精神生活、在個人、團體、社會、國家、教會……各個層面的培養上,都能是牧靈工作。他們的子女在家中成為好子女,在國家中成為好公民,他們之所以好,是因他們是天父的子女,因為父母把基督帶給子女,使子女身上基督徒面貌得以影顯,這已是牧靈工作了。
(二)  家庭教會的傳教
家庭教會不僅內在的牧靈,它也在堂區、地方教會和普世教會中傳教。
教宗文件指出,家庭教會應與其他家庭聯合行動,不僅如此,還應以家庭的身分進入堂區,進入社會、國家、世界。例如,家庭教會進入社會注意窮人,開放自己的圈子,容人分享。在國家中,它應參與國家的法律、政治等等;甚至家庭聯合起來,保護家庭的權利。最後,針對世界而論,在家庭教會內,丈夫的妻子,父母與子女,大家一起努力,建立一個真理、自由、正義和相愛的世界,這就是家庭教會傳教的一面。
有關家庭教會對外傳教,我們只是原則性地指出一些方向,至於實際行動,不難發揮。總之,一個教友家庭,出自信仰的共同行動,都能視為傳教。


綜      合
我根據一個聖經名稱「家庭教會」,有次序地指出教友家庭,必須實踐的教會因素;反過來說,教會因素使教友家庭成為「家庭教會」。
家庭教會的理想與具體生活,常有一段距離。基督信友最多只能說:「希望成為一位基督信徒。」他不能宣稱自己已經是基督信徒了。因為每一位基督信徒都沒有達到理想。同樣的,沒有一個教友家庭可說已經是家庭教會了。所以,教友家庭只該不斷地朝此理想邁進。

參閱:

  1. 世界主教會議對家庭的四十三項提案…鐸聲211,頁4、5,提案26、27;頁6,提案30;頁8,提案34。
  2.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家庭團體」勸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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