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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45-250
   

婚姻生活與獨身 (守貞) 的關係  

張  春  申



獨身生活並非這次神學研習會的主題,但是參加這次研習會的學員中百分之九十都是獨身的神父或修女。我們想在短短半小時內,將結婚與獨身分為下面三段互相比較,一方面為了對婚姻更完整地了解;另一方面也為了反映獨身的意義。事實上,耶穌肯定婚姻不可拆散時,同時提出了為天國而獨身 (瑪十九3~12);保祿在格林多前書第七章中,討論婚姻生活時,同時也提出了童貞與寡婦守貞。以後的教會文件,如當今教宗的「家庭團體」勸諭第十六號,往往把婚姻與獨身連在一起闡述。


一、婚姻與獨身互相需要
首先,基督信徒獨身的意義是多麼需要一個正確的婚姻概念,以及一些美滿的婚姻生活。反過來說,一個對於婚姻沒有正確概念的社會,一些在婚姻生活上不完美的人,無法真正了解獨身的意義。為什麼呢?基督信徒獨身是為了天國而犧牲婚姻生活。除非婚姻概念是正確的,婚姻生活是美滿的,便無法顯出獨身所有的犧牲。
兩種錯誤的婚姻概念、無法反映出獨身的意義,反而能夠歪曲它。第一是染有瑪尼派色彩,輕視婚姻的概念;第二是染有縱慾派色彩,忽視婚姻的概念。這兩種偏激的思想,都不尊重婚姻生活的神聖,因此也都不會見出獨身的意義。如果按照瑪尼派思想,性、愛、婚姻這類生男育女的事屬於物質世界,是不潔的、可恥的,那麼獨身非但沒有犧牲的一面,只是避免不潔的家庭生活,享受清福而已。獨身成了精神世界的享樂,不易按照福音,作為對天國臨近的證明。至於縱慾派視婚姻如兒戲,只是男女之間的自由結合,隨時可以為了更大的快樂而拆散、更換,那麼獨身也只不過少享一些樂,顯不出真實的犧牲;這類的犧牲,如同犧牲其他的享樂,不易為天國作證。只有當婚姻看作珍貴的人間的崇高價值,為人類的現世歷史具有不可缺的貢獻,那麼獨身才會受人嚴肅地注意、探討;最後能見出它的意義。所以獨身需要正確的婚姻概念,為表達它真實的犧牲,以及它含有的意義。
另一方面,婚姻生活也需要正確的獨身概念,後者啟示前者超越幅度。獨身為天國臨近作證,標示天主是人類唯一的需要,其它一切都是相對的,可有可無的;唯有天主是絕對的。在獨身作證的光輝下,婚姻即使美滿、幸福、為人類的現世歷史即使多麼重要,它究竟不是絕對的;是人間的事,不是永遠的事 (谷十二24 ~ 25)。婚姻生活承認了獨身的訊息,它會以天主作為絕對的標準,因此尋求天國,走向更高的境界。聖保祿這樣具體地勸導夫婦說:「你們切不要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專務祈禱,但事後仍要歸到一處,免得撒殫因你們不能節制,而誘惑你們。」(格前七5),基本理由便是婚姻需要超越幅度,而這超越幅度是獨身特別標榜的。最後,喪耦幾乎是結婚的人難免的遭遇,獨身在生活中清楚標榜天主是唯一的需要,這為喪耦者不是極大的啟示嗎?總之,結婚的人需要正確的獨身概念來啟示生命的超越幅度,導致他們不沈溺在婚姻生活中而以它為絕對;最後為了信仰,為了真理,為了絕對的價值,結婚的人尚應準備自己犧牲美滿的家庭生活。這種犧牲、獨身的人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為結婚的人指示出來了。
由此可見,結婚與獨身,在實際生活中,在自己意義與價值的肯定中,彼此需要。


二、在象徵神學下,探討兩者的關係
所謂象徵神學,根據的是保祿厄弗所書信第五章的靈感,他把基督和教會的結合與婚姻聖事,互相闡明與解釋,因此後代的神學非常喜愛隨從他的靈感來發揮婚姻與獨身的關係。比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勸諭」第十六號,便是繼承保祿思想。
基督與教會的相愛是婚姻結合的理想。也許在我們今日男女平等意識強烈的時代背景中,不須在這比較中,強調基督是頭——教會是身體與丈夫是頭——妻子是身體,而更該看重的雙方的結合。基督與教會的結合是不可拆散的;婚姻聖事不可拆散性的理想便是建基在基督與教會的結合上。
雖然保祿思想中,基督與教會的愛是婚姻之愛的理想;後代聖事神學中,認為基督信徒在婚姻聖事中的男女結合倒是基督與教會相愛的象徵。由於在天主救恩次序中,所有的聖事屬於救恩尚未完成階段,所以都是臨時的;在天主救恩已經完成的永恆中,聖事都將消逝。可見婚姻作為聖事的價值是相對的,它象徵基督與教會的正在走向完成階段的結合。至於基督徒的獨身,在教會的註解中,視為是在救恩尚未完成階段,提早實現永恆中已經完成的救恩 (家庭勸諭第十六號)。獨身生活指示永遠生活中基督與教會完完全全地自我圓滿的互相通傳。
所以婚姻聖事象徵基督與教會的愛,在現在尚未完成階段中;至於獨身提先實現已經完成的境界。由此也可以發揮兩者關係。婚姻聖事一方面,是在夫婦有形可見的相愛中象徵基督與教會的結合;另一方面在這種相愛中,承認自身的臨時性,因而在獨身生活者的提示下,尋求永恆的救恩完成。至於基督徒獨身生活,一方面,是在自己的單獨方式中,提早經驗永恆中基督與教會間已經完成的相愛,完完全全的天人合一;但是另一方面也得承認自己的永恆性,尚是提早於這個將要消逝去的世代中,因而在婚姻聖事的夫婦相愛中,得到靈感,獻身於人群;在救恩尚未完成時代中,促進天主的國早日來臨。

三、獨身「優於」婚姻嗎?
這不是一個神學家想出的無聊問題,特利騰大公會議說:「誰若說,結婚人的地位、勝過守貞或守獨身人的地位,而守貞與獨身,並不比結婚更好更有福 (參閱瑪十九11;格前七25、35~40),則應予以絕罰。」(天主教會訓導文獻選集一八一O,施安堂譯,頁五一一)。大公會議引證了瑪竇福音與格林多前書,表示它的肯定具有聖經基礎。我們不深入研討公會議肯定的時代背景,只擬簡單地作一解釋。不過解釋之前有兩點說明。
第一:比較兩者之高低或優劣,只應針對婚姻與獨身二種在教會中承認的生活方式,或者制度而論,不應引入兩種方式中具體生活的人的成敗或得失。一個比較優的生活方式中,不一定所有的人都活得很成功;後者牽涉到人的自由,人的按照理想奮鬥與否。一個次優的生活方式中,能夠活得相當成功。因此,即使按照教會的肯定,獨身「更好更有福」,不一定獨身的人個個比結婚的人「更好更有福」,因為問題還有獨身者是否按照自己生活方式的要求去實踐。所以討論我們的問題時,不宜具體將兩種生活方式上的人來比較。
第二:比較二者之高低或優劣,更須指明比較的觀點或角度。有時,在某一角度下,甲比乙高;可能另一角度下,乙比甲高。教會文件肯定,獨身比婚姻「更好更有福」,必須研討究竟自哪個觀點而論;教會不可能肯定,在任何觀點下,獨身比婚姻都「更好更有福」,這顯然是違反常識的事。誰能說在人際來往之感情生活方面,獨身比婚姻「更好更有福」呢?
以上兩點說明之後,我們嘗試解釋教會根據聖經資料,肯定獨身「優於」婚姻的意義。首先我們排斥兩種不良的解釋。第一:過去有人往往會說:獨身比婚姻更難,應當勝過的精神誘惑等等更多,所以更「優」。其實每種生活方式都有不同性質的困難,因此不易比較。其次困難更多,便說是「優」,不知根據什麼原則。第二:保祿說:「沒有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主的事,想怎樣悅樂主,娶了妻子的,所掛慮的是世俗的事,想怎樣悅樂妻子……這樣他的心就分散了。」(格前七32—33)果真這樣,獨身自該「優於」婚姻。不過,格林多前書的思想,聖經學家以為得與厄弗所書第五章整合。如果厄弗所書將基督與教會的結合作為婚姻生活的理想;如果教會認為婚姻聖事象徵基督與教會的相愛,那麼丈夫與妻子彼此悅樂,真是導致他們兩人經驗基督與教會的相愛,那麼,格林多前書的肯定,在基督救恩平面上有了補充。為此我們今天再三宣講,丈夫與妻子便是在婚姻聖事中悅樂主,藉著彼此相愛的經驗,發現主的臨在。雖然與獨身者經驗主的臨在方式不同,婚姻生活不再可說阻礙人接近天主。
究竟在什麼觀點下,獨身「優於」婚姻呢?關於這個問題,第六屆世界主教會議呈給教宗的第十一提案,雖然討論婚姻與獨身的互相關係,卻沒有指出「優」的問題。可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依據世界主教大會呈給的四十三提案所頒的「家庭團體」勸諭第十六號中,卻加上了獨身「優於」婚姻,這表示教宗相當注意這個問題。那麼教宗在勸諭中有什麼指示呢?
教會訓導文件不是神學著作,在勸諭所舉的解釋中,最為重要的該是來自格林多前書第七章,以及瑪竇福音所說「為了天國而自閹」(十九12)。其實這也是特利騰大公會議的思想。現在根據這些經文,我們綜合地解釋為什麼獨身「優於」婚姻。我們先從婚姻作為人性的制度,然後從婚姻作為聖事來討論。
婚姻作為人性的制度,創世紀中即已記錄。其後延續在舊約時代。在救恩歷史中,它一直保有著。所以這是一種「古禮」,基本上與人性,即使墮落有罪的人類相連的,它連續出現在救恩史的末世時代,耶穌基督宣講的天國已臨階段中,但它作為人性制度而論,對於這個新時代並不標榜什麼。它只是「古禮」在新時代中延續而已,並不為新時代積極象徵什麼。至於基督信徒的獨身,耶穌視之為天國來臨的象徵:「為了天國而自閹」;它是救恩末世階段,亦即新約時代的特徵,標榜「不娶也不嫁」,天國來臨的生活。
當然我們知道,基督信徒的婚姻在新約時代,已經提升為基督與教會結合的象徵,或為新約的聖事,不過即使作為聖事而論,如同上文中曾經說明的,它象徵基督與教會尚未完成的結合,期待永遠生命中的圓滿;它指向將來、永恆。至於基督信徒的獨身,提早實現「不娶也不嫁」,人類復活後如同天使一般的生活。
根據上面兩個解釋,教會肯定獨身「優於」婚姻,可見它有固定的觀點。在救恩歷史中,獨身對於末世時代、對於天國的完成,具有「優於」婚姻的啟示或標榜。因此「家庭勸諭」第十六號說:「教會在歷史中,自始即常常主張這個 (獨身) 神恩「優於」婚姻,由於獨身與天國,有著特殊的聯繫」。獨身同時肯定天國是唯一無二的需要、是無價之寶,為了得到天國,任何犧牲都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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