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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2)p233-244
   

  

谷  寒  松



由以上的演講中,我們已經在現代、過去的大陸和現在的臺灣,來了解婚姻與家庭的各種情形。我們試著以當代人學與倫理學的思潮,嘗試以好幾個人類科學思想來了解婚姻與家庭。
婚姻與家庭的現況,以及對這方面的思考都必須用聖經上的聖言及教會歷代以來的信仰互相參照,這是所謂的相關法 (method of correlation)。

我們已經知道聖經關於性、愛、婚姻與家庭,天主怎麼說了,也許我們可以摘出幾個概要:

這篇演講試著要讓大家知道,教會為基督徒團體,已經把婚姻視為聖事。我們以三個步驟來研討這題目:
一、教會歷史中的婚姻事實。
二、教會有關於婚姻聖事的思想過程與主要教訓。
三、一些應探討的問題。


一、教會歷史中的婚姻事實
1.  教會初期 (前十世紀)
我們要記住,以色列把婚姻當作一般社會上的俗事,而不直接附屬於宗教的儀式範疇。
開始時,基督徒如一般人是在家中由家長舉行婚禮。嚴格而論,教會沒有直接參與,但家長會與教會領導人保持聯絡,婚姻生活是信友對天主投順及信仰的表達,因此家庭接受主教某一種督導。有時候,家庭裡的婚姻,一方面有感恩禮,或是由一位主教、神父給他們舉行特別的降福。此時尚未把婚姻當作「聖事」。


2.  東方的傳統
東方教會最初也是由家長在家中舉行,後因某些家庭的要求而有教會的代表來參與,日久便形成在聖堂中舉行的教會禮儀。教會禮儀的發展是政府機關認可的,所以,在婚禮上至少有三人以上在場,就是那一對行將結婚的新人,以及教會的代表。


3.  西方傳統
西方教會在處理婚姻這件事上的特質,便是很注意法律。這是一項繼承羅馬文化的精神,關於法律特別的見解,影響了整個世界,直到現今。
西方教會較早注意婚姻盟約的主要因素是雙方自由同意。第九世紀時由於封建制度的衰退,政治、文化的統一,再加上個人的尊嚴及婦女地位的提高,教會透過其職務支持中產階級,把婚姻視為二性間愛的結合的看法。到了十一世紀,西方教會認為婚約的結盟是當事人在兩位見證人之前,接受教會職務的特殊祝福之下完成的事情。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者否認婚姻的聖事性,他們在聖堂中舉行婚禮,是因為願在聖言指引下,開始度婚姻生活,並接受教會團體的祝福。因此特利騰大公會議 (根據教宗依諾森三世領導下所召開的第四屆拉脫郎大公會議的縱跡) 頒發命令:以後 (男女) 在結婚之前,要由將結婚者的本堂神父,一連三個慶日,在聖堂隆重彌撒中,三次宣告:某人與某人將舉行婚禮;迨這種宣告完畢之後,若沒有發現法定的阻礙,那麼婚姻應在教會面前進行:由本堂神父,問明了新郎與新娘,而獲得彼此同意結婚之後,便對他們說:『我把你們結為夫婦,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或唸其他由各省區教會所准定的禮儀經文。」1.


二、教會有關婚姻聖事的思想過程與主要教訓
我們是以聖經中的婚姻觀為基礎。但是我們發現在教會思想中有一些人是以二元論的觀念來看婚姻,就是把精神與物質分得太遠,這是當代文化中的一種思想,強調精神本身的價值,而忽略了肉體的價值。這個思想多少影響了前幾個世紀教會對婚姻的看法,認為婚姻生活本身相似次等基督徒,是因為它的「血肉」因素。
聖奧斯定明顯對肉軀有保留的態度。但他主張婚姻有三益:即子女,婚姻的忠信及提出婚姻是基督與教會間不可分離的結合之記號 (象徵)。此種論點成為後日神學家及教會訓導的共同理論。但還沒有清楚發揮聖事行動本身賦予恩寵。
十二世紀的士林派神學家們,進一步發揮聖事論的概念,它包含三個因素:
(1)  外在因素 —— 即聖化恩寵可覺察的標記。
(2)  聖化恩寵的產生。
(3)  它是由耶穌基督建立的。
這個記號有兩個因素:「形」與「質」。就婚姻聖事方面來說,「質」就是授受婚姻固有權利的一男一女雙方的自由意志行為。「形」就是這自由意志行為的雙方表達及同意。
在勿洛納 (Verona) 會議中 (一一八四),教會訓導權首次把婚姻稱為「聖事」。「因為有些人,假熱忱美名……自以為有講道權威……他們或已受禁止,不准講道,或未嘗受到派遣,竟然冒充宗座或主教的權威,或公或私地,擅向眾人講道,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聖血的道理或講聖洗、告解、婚姻、或教會的其他聖事道理,而膽敢不根據神聖的羅馬教會的宣講與信仰,那麼對整個教會而言,則同一羅馬教會,應予以絕罰。」2.
里昂大公會議 (一二七四) 論到「七件聖事」,「對婚姻聖事,羅馬教會堅信:一夫不得娶數妻,一妻也不得嫁數夫。夫妻任何一方死去,另一方才被解除婚姻的束縛。男方或女方,若沒有其他婚配阻擋,則第二次甚至三次……儘可再陸續結婚。」3.
佛勞倫斯大公會議 (一四三九) 綜合性說明婚姻聖事的道理。「第七件聖事是婚配聖事;這件聖事,按保祿宗徒所說的,是基督與其教會結合的標記。他說:『這奧秘——聖事——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弗五32) 至於婚姻聖事的成因 (Causa efficiens) 通常是由於 (男女) 彼此言明自己對此婚姻的同意。但婚姻的好處有三:第一是生育子女,並教他們恭敬天主;第二是:夫妻互守信用。第三是:婚姻的不能拆散性;它即因此而成為基督與教會不能分離的標記。雖然夫妻可因對方犯姦而分居 (不同房),但絕不可再和別人結婚,因為合法婚姻的婚姻束縛是永久的。」4.
特利騰大公會議 (一五六三) 在第二十四期會議時,最後一次討論有關婚姻聖事的道理,表決、通過 5.。其中一段不客氣地說「迨至今日時代,有些無知失敬的人,不僅對這件可敬的聖事,抱有相反傳統道理的想法——而且,他們還用他們的一貫作風,借福音美名——縱肉慾之自由,對公教會的想法,以及由宗徒時代傳下來的正直習慣,竟『口誅筆伐』,危害信眾,真令人憎惡!」大公會議認為:「為了遏阻他們的冒失,理應把上述裂教 (性質) 的重要異端邪說,處予絕罰,同時把有關這些異端人本身,以及他們的邪說的絕罰條款,判決如下,以免更多的人蒙受他們的危害。」6.
比約九世 (一八六四) 斥責有關天主教的婚姻謬論。因為發現有人持如下的見解:婚姻是一件俗事,它之所以具有聖事的特質,不過是偶然造成的;政府機關才真正要為婚姻負責,教會沒有置喙的餘地。它顯然否定了特利騰大公會議的看法。它說:「婚姻及訂婚案件,就其本性而言,是屬於國家的法庭權限。(注意:還有兩個邪說:(1) 應取消神職班的獨身律,(2) 結婚比守貞更崇高。)」7.
比約十一世在「聖潔婚姻」通諭中 (一九三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述說教會的婚姻思想8.。這是梵二以前最具有代性的婚姻道理的文件:婚姻的第一好處就是生育和教養子女。
梵二大公會議在「教會憲章」第11號第二段及第35號第三段提出婚姻聖事。我們要更注意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的牧職憲章」(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 的第二部份「若干比較迫切的問題」中,把「維護婚姻與家庭尊嚴」當作第一個大問題。在第47至52號中,提出下面的思想:
47號:婚姻與家庭是愛情的團體;它面對不少的困擾;它是有特別尊嚴及神聖價值的制度。
48號:夫妻生活及恩愛密切結合;二人的相互贈予是不可拆散的。因為此愛發源於天主聖愛,象徵基督和教會的結合,真正的使夫妻有效地歸向天主的愛,所以此愛是神聖的,是一件聖事。婚姻制度及夫妻之愛,本質上便是為生育並教養子女的。(梵二故意的把生育並教養子女不叫作所謂「首要」目的!)
49號:特別描繪夫妻之愛的意義。
50號:就講解婚姻的繁殖力;請注意那兩「安全句」:「……在不輕視婚姻其它宗旨的條件下」及「但婚姻並不只為傳生而設立的」。
51號:解說夫妻之愛和尊重生命不相衝突;對調和夫妻之愛及負責傳生人類,除了主觀的標準外 (比如:個人的誠意、動機、特殊情況等等),也有客觀的標準 (例如:真正人性尊嚴及其行為的性質)。
52號:鼓勵大家共同維護婚姻與家庭。
綜合而言,梵二關於婚姻目的的問題,接受了現代的整體性看法。
若望保祿二世在「人類救主」通諭中 (一九七九年三月四日) 也論到婚姻聖事的不可拆散性 (21號、第四段)。
教會的新「婚姻禮典」,表示教會關於婚姻聖事的整體觀念。
世界主教會議中有四十三項提案,提案十說出: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愛中與自己的配偶、教會結合在一起,祂將忠於她,直到世末 (參閱弗五26 ~ 33)。新的盟約是永久的,永不會破壞 (瑪十六18)。在舊約中象徵天主與選民締結盟約的婚姻,在新約中成為祂的神聖標記,即基督教會的真正聖事。
當然,婚姻並不能完全表達基督奧蹟的富饒,不過,他的全部真理及它的充份意義是從基督奧蹟得來的。受洗的夫妻彼此的愛,是根據基督死亡和復活奧蹟產生生殖的形式。這奧蹟是一切的愛和全部贈予的模範 (參閱弗五5)。
是婚姻聖事的聖寵,使夫婦經過他們彼此的愛和他們彼此間的人際關係,終生成為一體及聖化的工具。
經過基督和三位一體天主生活的啟示,人類婚姻的優美事實,得到新的富庶和決定性的幅度。在婚姻中也特別發現真正提高婦女地位的穩固基礎。」9.
(贊成:二O一;不贊成三;棄權:二)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家庭團體」(Familiaris Consortio) 勸諭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13號再度說明。
最後我們提出下面的結論: (a) 基督是原始聖事 10.。因為基督是天主父的啟示者。在祂身上,我們看到天主,祂充滿恩寵和生命。所以,最理想、圓滿的聖事是耶穌基督自己。 (b) 教會是基本的聖事 11.。按梵二的思想,教會是耶穌基督的標記,是救恩的聖事,這個信仰團體是在耶穌基督的奧蹟內,最具體的一件聖事。教會充滿天主的臨在,由耶穌建立的。所以說,教會是基本的聖事。 (c) 婚姻聖事是七件聖事中之一,是教會的聖事。就是說,在一男一女自由同意中,他們兩位表達並參與了基督與教會的結合。

三、一些應探討的問題
問題一:為舉行婚姻聖事必須有活的信仰嗎?
世界主教會議對家庭的四十三項提案中,提案十二指出 ——

  1. 婚姻聖事,也如同其他聖事,不只需要信德,而且也保養、加強及表達信德 (參閱梵二,禮儀憲章59號)。因此,為使這聖事有效,要看結婚者的信德應是如何的,因為它是盟約的表達,及個人有意的實現洗禮的聖召。(贊成:一九六;不贊成:四;棄權:六)
  2. 顯然地,如果正式的拋棄信德,就是沒有信德。但是,要求結婚是這信德充份的表示,條件是以真正的宗教動機為基礎。不過,在某些地區,舉行婚姻視作一種社會契約,如此,則需要以後的夫婦作更有效的信德表示。(贊成:一九四;不贊成:四;棄權:八)
  3. 希望能重視未來夫婦信德的成熟,以及作教會所作的意識。這意向為使婚姻有效是必要的,但如果沒有最低限度的「與教會一起相信」,似乎則沒有這意向。不過,在這方面要避免過份嚴格,或過份寬鬆,並儘可能加深軟弱的信德。希望進行有力的教理講授,並在團體的合作之下適當的準備婚姻,以便未來夫妻的信德日漸成熟,並有益的領受婚姻聖事。(贊成:二O一;不贊成:三;棄權:二)
  4. 更應悉心研究,是否受洗者之間有效的婚姻始終是聖事的道理,也適用於已失去信德的人們。希望能提出法理上及牧靈方面的結論。此外,也應尋求,何者為牧靈方面分辨未來夫婦信德的準則,以及在何等程度之下,在作教會所作的意向中,有與教會一起相信的最低意向。(贊成:一九六;不贊成:七;棄權:三)
  5. 希望重新肯定自然婚姻單一致性及不可分性的後果。希望教會新立法注意到本提案中 (十二),有提到的有關信德必要後果。(贊成:一九五;不贊成:六;棄權:五) 12.

問題二:與非天主教友結婚是聖事嗎? 13.
傳統神學家的答覆如下:
甲:贊成 (有一些神學家)
理由:

1.  至少有一位是教友,在婚禮中,為有信仰的一方是聖事;另一方不是。
2.  一位基督徒舉行婚禮,盟約本身就是聖事。因為聖事與盟約是分不開的。
3.  因教會相信是聖事,所以,繼續管理這件婚姻。

乙:不贊成 (多半的意見)

理由:

1.  盟約與聖事是一體,不可能為一方是聖事,為另一方不是聖事。(只可能雙方都是聖事,或者都不是聖事。)
2.  婚姻基本上是一個平等的契約。不能說一方是聖事,所以不可拆散;另一方不是聖事,所以可拆散。
3.  教會對教友一方的關懷,並不等於說,這樣的婚姻就是一件聖事。
大部份神學家認為,這樣的婚姻就不是聖事。

結      論
如果我們能一再的注意以基督徒團體的眼光來注意,婚姻與家庭的理想是很高的。教會歷經許多世紀以來,已經很明確相信婚姻是聖事。

在下面的演講以及反省中,我們將要從許多的角度來思考這件聖事。在家庭的延續或教會法的觀點,再從牧靈的角度來看,在當今複雜萬端的社會裡,所將面臨的種種情況。
 

  1. DS 1814,施安堂譯,天主教會訓導文獻選集,臺北  一九七五年。

  2. DS 761

  3. DS 860

  4. DS 1327

  5. DS 1797 ~ 1816,特別1797 ~ 1801.

  6.  DS 1800後段。

  7. DS 2965 ~ 2974, esp. 2974.

  8. DS 3700 ~ 3714.

  9. 參閱鐸聲二一O期,提案一O,頁六 ~ 七。

  10. 劉賽眉編著,聖事神學,輔大神學叢書之十一,光啟出版社,臺中,一九七七,頁二五 ~二六。

  11. 同上。頁二六~二七。

  12. 同註 9.,頁七。請讀者也參閱:
    Commissione II Teologica Internazionale (國際神學委員會),Proposizioni sulla Dottrina del Matrimonio Cristiano, IX in: Cattolica 129 (Vol. III, Quaderno 3078, Sept. 16, 1978), pp. 49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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