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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集
(1981)p539-556
   

梵二基本神學思想的詮釋    

 

 

K. Rahner  講


胡 國 楨   譯


一九七九年四月八日,美國麻省的威斯頓神學院(Weston School of Theology, Cambridge, Mass)頒贈榮譽博士學位(the honorary degree of Doctor of Humane Letters)給Karl Rahner神父。典禮上,受贈者做了一次學術演講。本文即譯自這篇講辭的英文最後定稿。該英文定稿題名為“Notes Towards a Fundamental Th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Vatican II.”是由該神學院信理神學教授Leo J. O'Donovan神父執筆翻譯的,發表於Theological Studies, 40 (1979) 716-727.
在正式進入主題——詮釋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基本神學思想——之前,我要先做一點預備性的提示。相信這為整個討論會有幫助。
雖然我用「基本詮釋」為題,但並不是說我要用一些梵二大公會議之外的資料來解釋梵二思想,而是願意設法使梵二大公會議本身內存的因素更加明朗化。因此,本次講辭中所說的「基本詮釋」就是一般所謂「基本本質」的意思。
我做這次基本詮釋的先決假定是基於對下列信念的肯定:不錯,整個大公會議的成果是由許許多多臨時提案逐步發展而來的,不過這成果一定不是單單由這些臨時提案的個別影響力及其決議所隨意堆砌起來的;相反,每個個別臨時提案之間,彼此都該有內在的根本聯繫因素在;換句話說,各個臨時提案彼此間並不只有外在的大會法定關係而已。所以,大公會議是否在明顯意識上,將其基本觀念有系統的清晰完整表達了出來,並不頂重要。事實上,對於任何與人的生命有真正存在性意義的事件,其內含及本質總是比人在明顯意識中所能具體表達出來的——或人靠自己努力所能追求到的含義——多的多。
上述說法,在解釋教會歷史事件的意義時,更為真實;因為聖神在教會內無時無刻不在以特殊有效的方法引導教會的方向。對於本屆大公會議,我們若只盯住故教宗若望廿三世的明顯意向,就只能提出下述結論:雖然梵一大公會議早已提出了「教宗至上」的定斷(papalism),但教宗若望仍認為在當時召開一屆大公會議合乎時宜,且有價值,他希望召開一次「牧靈性」的大公會議。假如我們只能指出這個結論,就沒有可能發掘到更深、更有意義的基本神學思想了。
雖然我無法在這次講話中細說神學與教會史之間究竟有何關聯,但我深信教會史與一般的歷史不同,教會史的確是一個描述教會「本質」的「歷史」;因此,我要設法詮釋其基本神學思想。教會本質在與其歷史的相互對等的依存關係(reciprocal interdependence)中,有兩大特色:其一、教會歷史應適用於釋經學原則;其二、就「教會本質乃是在歷史中的本質」一點而論,教會本質是透過歷史來呈現自己的。
我知道:若在做詮釋工作之前,要先把與論題有關的基本觀念定出,會是一件很困難、也不容易做得周全的事;但是我仍然願意一試。所以我並不忽視下列每一個被觀察到及體會到的個別事實之間所有的連貫因素。
我認為梵二大公會議是教會官方首次正式地嘗試、把「自己是世界性的教會」的事實努力實現出來,雖然迄今這世界性教會形象的發展尚未成型,還在摸索建立之中。我的這個觀點可能有點誇張,顯然需要更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才容易為人接受。一定有人會反對我的這個觀點,他們會說:教會一直都是一個「在潛能中」的世界性教會;這潛能的實現過程應由十六世紀算起。那時候,歐洲式的殖民主義開始抬頭,教會近代的世界性傳教工作開始興起,這些都深遠地影響了教會,使其在歷史的進展中走向世界性教會的實現過程,只不過這個實現的過程迄今尚未完全成功而已。這個說法或許多少有點道理,但是你若對當時教會的官方行動粗略地回顧一下,就可很清楚地看出,教會對歐洲之外的一些地區所做的一些具體事例,顯示當時教會的作為實在很相反其為「世界性教會」的本質;事實上當時教會所表現的只是一家從事出口貿易的外銷公司的面貌而已(請恕我用了這個字眼),把歐洲人的宗教當作商品,絲毫不加改良的就向外輸出,同時也把自以為高人一等的文化及文明產物推銷到全世界去。由此看來,宣稱梵二才是教會官方第一次嘗試使自己實現「世界性教會」的一次歷史事件,是合理且意義深長的。
當然,在梵二召開之前,教會早已有了一些作為可以反映出教會的這個世界性本質,例如:擢任本地籍主教(這個措施只在本世紀才廣泛地實施)、取消歐洲型的傳教方式(這種傳教方式在中國的禮儀之爭之後,為羅馬當局所堅持)等。這些事實不應遭到掩飾,其重要性也不應被低估;但必須注意的一點是:這些事實的影響力太小,並未給歐洲及北美教會帶來有若梵二所造成的氣勢。因此,這類事件只能算是察考梵二思想的一些預備性事實,何況這類事件的產生,仍然籠罩在歐洲教會較早的思想氛圍之中,即認為「世界性教會只有透過歐洲所能給的一切影響,才有可能開始實現」。
以上所提的這一個對梵二基本思想的最廣度的看法,並不排斥下述說法:教會在本屆大公會議中所做、使自己世界性教會本質實現的工作,只是在起步中步步為營地嘗試而已。我們不能忽視其相反的勢力仍然存在。例如:正由羅馬當局在準備,幾年之後即將刊佈的「教會新法典」,是否真能避免再一次地把歐洲式的規條強加給包括了拉丁美洲、亞洲、非洲廣大地區的世界性教會的危險?羅馬聖部的官員是否還存有中央集權的心態,自以為是最了解如何服務天主國度及全世界救靈事業的機構,因此就以羅馬或義大利的心態設計一些過分天真的決定,做為不辯自明的準則來推行?
不可否認,這些有關消除教會歐化影響(the de-Europeanizing of the Church)時所出現的問題,讓人不得不反省一些普遍而清晰又屬於理論層次的問題。難道東非馬賽族(Masais)土裔的婚姻倫理觀一定要承襲西方基督徒式的婚姻倫理觀嗎?那裡的一位基督徒酋長能夠度亞巴郎族長式的婚姻生活(多妻)嗎?難道即使在阿拉斯加,筆行感恩祭時也必須使用葡萄酒嗎?像這類屬於理論層次的問題,多少還是在理論層次上阻礙世界性教會實現的努力。這些問題加上許多別的理由,能幫助我們了解:梵二所呈現出來的教會官方開始要實現世界性教會本質的努力,還在起步階段中步步為營。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大會期間每個會期前的彌撒,雖然每一地區教會的禮儀都出現過,但非洲土裔的舞蹈卻始終不曾露面。
假如教會願意成為一個真正的世界性教會,就必須在全世界各地都深入地達成其本位化(inculturation);然而我們也不能忽視下述事實:今天世界上的每一文化本身都處於在逐漸改變的過程中,雖然這些改變的程度及速度不易察覺。因此,實在很難說,教會在未來面對全世界各式各樣不同的文化時,應擁有那些重要內涵,才足以使自己成為一個全面世界性的教會。不管我們對於這一點或其他問題說了些什麼,教會確實在梵二大公會議中,第一次以全官方的方式使自己呈現出是個世界性教會,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下面我將以三個角度來談這一個論題。首先,針對此一論題提出一些主要的證據;其次,利用這一論題觀點探討教會歷史的分期問題;最後,再考慮一些更具體的引伸問題。
本論題主要的證據
首先,本屆大公會議是歷史上第一個可以被正式明確地稱做屬於世界性教會的大公會議。你只須把本屆大公會議與梵一做個比較,就可發現本屆大公會議連由正式法理角度來講,都可算是一個嶄新的事件。當然,梵一議席上也有亞洲及非洲地區的主教代表,但他們都是歐洲籍或北美籍的傳教區主教。當時全世界還沒有一個本地籍的主教團;然而,梵二時有了。或許他們的人數與西方主教的代表相較,會顯得不成比例,但終究他們在會場中。這些主教已不再是以個別、欲語還休的客人身份來羅馬報賬,或來求施捨的了。梵二是首次把全世界主教聚集起來,並不是組織一個附屬教宗的諮詢機構,而是在教會裡,由教宗領導,與教宗一起執行最高訓導職責,並決定最高政策的團體。這是由全世界主教組成的世界性大公會議的首次實現,而且發揮了其獨立功能,雖然由事實觀點來說,在全世界主教團體中,非西方成員的重要性還相對地顯示不出來。在教會一般生活上,對於邁向「由主教團集體負責制度過程」(conciliar process)的反應,似乎仍然十分遲緩有限,這由後來幾次在羅馬召開的全球主教會議可以得到證明。但這個現象並不會使下述事實有所改變:梵二使教會更呈現出其本質,更成為一個真實的教會了,不再只是一個受了美國氣氛影響,而且只會向亞、非洲地區輸出成品的純西方式教會了。就在這明顯的逐步邁向新境界的發展中,這世界性教會的一些新本質在梵二大公會議上出現了,這是一種「質的躍昇」(qualitative leap);雖然西方舊有教會的一些傳統特質,仍然在某一程度內,遮掩了在潛能或事實上這一躍昇的成果;但世界性教會的初步面貌毫無疑問地展現出來了。
教會已躍昇成為一個世界性教會的事實,還可以由探討本屆大公會議各項文獻的內容來證實。就拿禮儀中使用本國語文一事來說吧。這事在梵二禮儀憲章就明文規定;假如不是這屆大公會議通過了這個禮儀憲章,在禮儀中使用本國語文運動的成功是不可思議的。在俗世圈內,拉丁文曾經是西方社會的通用文化語文;就是因為這個理由,拉丁文也成了西方教會的禮儀用語,一直沿用至今。事實上,拉丁文本來是不適合作為世界性教會的禮儀用語的,因為這只是一個在小範圍特殊文化區內的特殊語言。教會禮儀使用本國語文運動的勝利是一個時代信號,不可錯誤地指出世界性教會到來了。這世界性教會裡的每一地方教會都可深深進入其所處的獨特的文化氛圍裡。完成其本位化,不必再做一個歐洲教會的輸出品了。當然,這個本國語文使用運動的勝利的時代信號,同時也指出這個世界性教會將會在其非歐洲式的地方教會與羅馬間的關係上碰到一些新的問題,因為這些新型態的地方教會不可能再受歐洲人及歐洲人的心態所支配了。
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中,視教會為一個行動的整體,指出這整體教會應意識到自己對於人文歷史的開創負有責任。這憲章內容大多是以歐洲為主的方式起草擬定的,甚至連細節也如此;不過因為第三世界也真是這教會的一部分,所以這一責任的對象也包括了第三世界。可能,要使歐洲教會加強並確立這一對全世界擁有普遍責任感的意識,還須費時費力;但這一責任感,亦即我們的政治神學,已不可能從我們這世界性教會的意識中排除了。
談到本屆大公會議的其他文獻,就應先看名為「教會」及「天主啟示」的兩大憲章。這兩大憲章內,說話的方式可能還是大量地採用歐洲人慣有的理解視野;討論問題的方式可能也還是利用歐洲神學的思考方向。雖然如此,我們仍可說這兩大憲章已在努力、使其文字敘述儘量脫離新士林神學的說話方式,而達到為全世界的人都更易了解的程度。我們只需把這兩憲章的正式定稿拿來,與開會前在羅馬準備好的、以新士林神學方式寫成的草案做一比較,這一點就會很清晰明朗了。
我們還可以指出:本屆大公會議的教導,在信理上(doctrinal)是基於教會自知是世界性教會的先天假設而寫成的;教會憲章裡有關全體主教團及其在教會中應具的功能方面的敘述,以及有關每個地方教會本身的重要價值方面的敘述都是好的證明。說到啟示憲章只把啟示的開端放在舊約亞巴郎的啟示上,並沒有認真的發揮更容易符合亞洲及非洲文化的「自然啟示」的觀念——這個啟示觀念本來更能把人類最初的原始啟示(primordial revelation)與亞巴郎啟示中間的幾十萬年空隙填補起來——不過這啟示憲章仍透顯了在信理上有教會是世界性的思想。
我們還能指出本屆大公會議,以信理的角度做了兩件對於普世傳教工作有基本好處的事情。在教會的信理歷史裡,本屆大公會議的「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是教會第一次給予各世界性的大宗教真正的積極評價。尤有進者,即使由預定論學者(infralapsarian)的角度來看(士林派學者亦然),本屆大公會議的有關教會、傳教及教會在現代世界等文獻都宣稱天主普遍且有效的救援意願應及於一切人,除非此人在良心上做了邪惡的抉擇。這個事實指出:純正的救援性啟示信仰有可能不必以基督宗教慣用的啟示話語說出。因此,在把以前的神學與今日時代做了粗淺的比較之後,可以結論說,在這世界性教會中要做普世性的傳教的話,預先定下一些基本假設是行不通的。
我們還可由同一角度來看「宗教自由宣言」,因為在全世界各種情況中,教會都已明顯地放棄了一切不是來自福音本身能力的強力手段來宣報信仰了。每個人都知道,基督宗教內各教會的彼此分裂,在全世界,尤其在那些名為「傳教區國家」之中,給傳播基督信仰的事業造成了多大的障礙。因此,本屆大公會議本身積極提倡,並也鼓勵稱許任何形式的大公運動,並提供貢獻為促成基督宗教真正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宗教。
總之,至少至少我們可以說,在基本上,教會在本屆大公會議中已開始在信理的角度上努力地使自己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教會。在歐洲及北美型的既有教會外觀上,我們已注意到,也已說出了世界性教會的因子。
教會歷史的分期
也許我們應該更深一步地了解使這個世界性教會具體實現的過程。所以,我願意在演講的第二部份討論教會歷史的分期問題。人們在寫教會歷史時,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困擾,不知該如何以神學方法來將史料分期。一般史家把歐洲歷史分為上古、中古和近代三期,但由神學角度來看,這種分法實在對於教會歷史的分期,沒有什麼參考價值。所以,我當然要將之擱於一旁,另外嘗試以神學的觀點來畫分教會歷史的主要階段了。此外,我還有一個信念:一般來說,對於歷史,尤其是教會的歷史,若以編年方式將固定的年數作單位來畫分歷史(chronologically measured history),則並非每一單位時期內都會有同等重要的歷史事件發生;反之,就是很短很短的時間也可能自成一個主要的歷史階段。
在上述的基本假定之下,我主張:由神學觀點來說,教會歷史可以分成三大階段,其中的第三階段才剛剛開始起步,是在梵二期才正式顯示出其跡象來的。在這三大階段中,第一階段期間很短,是猶太式基督宗教時期;第二階段發生在一個特定文化區內的教會身上,即建基於希臘歐洲文化及其文明上的教會時期;而第三階段的教會生活將會被整個世界的氣氛所籠罩。這三個不同時期所顯示出的基督宗教及其宣講工作的面貌,有三種完全不同的本質,且其面對的基本情況也不一樣。
當然,上述的每一個大階段還可再畫分成若干小的分期。例如第二階段就可用下列的幾個歷史過程上的「休止符」(caesuras)或「突破點」(breaks)來區分成幾個小分期:由上古期過渡到中古期的間隙;由中古文化期過渡到歐洲殖民主義及啟蒙運動期的間隙。採用這種畫分法,當然還須對這幾個「突破點」彼此間的關聯加以說明才可,但是我相信,把教會歷史如此畫分成三大階段——即使第一階段非常的短——由神學觀點來說是正確的。第一階段的教會是由傳統猶太教轉化而成的,並以這一面貌逐漸擴展。事實上,這時的猶太式基督宗教在基本上擁有一項後來教會不可能再有的特殊性質,即其生存的歷史空間正是基督宗教根本救援事件發生的當兒,耶穌本人的死亡復活事件才發生了不久。在這事件發生的同一歷史情況中宣報它,而不是在不同的歷史情況中宣報;在這事件發生的同一地區內——以色列——向當地人宣報它,而不是向另外地區的其他人民宣報。
在上述第一階段的情況中,本來以對猶太人傳教的相同態度來向外邦人傳教的事情,實在是很可能自然會發生的。所以,我們必須了解:保祿把猶太型的基督宗教轉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這件事,由神學角度來看,並不是一件很普通、會自然發生的事情。這件事在教會歷史上引發出了一個澈底的新局面。基督宗教不再只是一個輸往國外給猶太僑民後裔的原裝猶太式基督宗教了,而真正地成為一個在異教土地上仍能生根成長的另一型態的基督宗教了。當然,這新面貌的基督宗教跟歷史上的耶穌仍有極密切的關係。我知道我解說的還相當模糊而不夠清楚。但我以為困難最後是來自基督宗教由猶太型式轉化成外邦人的型式上的一些神學性問題。這些神學難題並不像一般人想像的那麼簡單,還需努力澄清解決。我們都知道保祿宣稱割損禮及其類似的一些習俗,對非猶太人(或許只對非猶太人)來說,是不必要的。但究竟是怎樣的狀況和思想背景促使保祿如此宣稱,我們至今反省得還不夠清晰。
假如我們願意把眼前已有的教會歷史史料,在根本上以真正神學的角度做一更精確的分期,我以為上述建議的三大階段分法似乎是唯一可取而正確的分法。換句話說,在基督宗教的歷史上,基督宗教本身由某一歷史及神學情況轉化成另一個嶄新情況的事情,曾經發生過一次;而目前,正開始走向其第二次的轉化過程:由歐洲(附有美洲在內)型的基督宗教逐漸發展成全世界性的宗教。當然,只有在下述事實被肯定的情況下,我們才敢做這三大階段分期法的定斷:幾個教會歷史小分期的「突破點」——由上古期地中海區域型的外邦人基督宗教過渡到中古期及近代期的歐洲型基督宗教——由神學角度來看,其轉代的決定性影響力沒有比我們正在討論的這兩次轉化來得大。關於這點,雖然現在我無法當下就舉出很詳盡明確的證據證明,但可以把地中海區域型的希臘羅馬文化,和由其轉化而成的日耳曼民族文化,整體性地視為同一類型的文化的觀點來說,我的論點似乎是全然合理,而可以接受的。
假如我上面說的多少有點道理,下述雙重性的神學問題就要發生:更精確地看這轉化——「休止符」或「突破點」,它應包括哪些不只涉及歷史和文化層面,而且還有神學意義的特質呢?假如我們把這轉化的神學意義應用到我們今天生活的時代,那麼梵二大公會議所帶來的一些東西,像使教會正式進入新紀元之類的,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呢?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們至少可以這樣地開始回答:這個重要的事件並不只關係到歷史和文化的層面,而且也涉及神學及救援史。這點對我來說,保祿就是很好的證明。他宣稱要廢止外邦人基督徒的割損禮。這是一個連耶穌自己也沒有預想得到的廢止行動,也根本不可能讓人相信是來自耶穌本人的明顯教導,或由其救援性死亡復活事件可以直接推論得知的。但是,保祿卻在某種意義上將這一原則隸屬於他的福音之下,亦即視之為天主的啟示。這個事件使由人無法只以人自己的權威和能力所能突破的救援史連續性突破了。因此,一個真正屬於神學範圍,而保祿自己又無法追問並回答的問題出現了:割損禮對當時的猶太人來說,是一項與救恩事實共存的基本要件;保祿自己也以為對當時的猶太基督徒來說,可以、事實上也應該繼續保留這割損禮的習俗;若然,假如割損禮在外邦人身上可以放棄,那麼由舊約救援史及教會的角度來看,有什麼東西才是能夠保留,而且必須繼續保留的東西呢?對保祿來說,這轉化真是一個無法解釋清楚的「休止符」和「突破點」了。
我們還應該更進一步地考量與這一轉化有關的其他廢止行動及使救援史連續性突破的其他事項,例如:廢止安息日的遵守,把教會中心由耶路撒冷移往羅馬,在倫理道理上作大幅度的適應性調整、提出並接受新的聖經正典作品等等。但是,在考量這些改變時,我們無法追問下列各問題:這些改變究竟有沒有以耶穌本人的直接言行教導作參考?或是否是明顯地來自保祿的主張?或是否真的是發生在宗徒時代?是如何發生的?
事實上在今天,我們即使參照了教父及中古時代的神學,可能也無法對這「突破點」——保祿創始的基督宗教的新的開端——做一次全面清晰的神學反省;或許只有慢慢地與今天尚存的猶太會堂分子細細交談後,才有澄清這問題的可能。因此,我希望不要有人,因為我拿不出更多的細節來討論說明這一論題,而攻擊反對我。總之,我仍願冒險地堅持我的論點:今天我們正處在一個教會史的「突破點」上,這「突破點」恰似教會史上已經發生過的唯一一次——由猶太式基督宗教過渡轉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
我們是否能夠堅持肯定上述論點?而且據以藉下述說法來確定梵二大公會議的意義:教會在梵二大公會議上,至少已初步或不太明顯地宣佈,西方式教會過渡到世界性教會的轉化過程已經開始。這轉化過程正如教會歷史上已經發生過的那唯一一次——教會由猶太人的教會轉化成外邦人的教會——一樣。對此,我願重複說一次:我以為這問題的答案可以而且應該是肯定的。當然,如此回答並不意謂這兩次的「休止符」或轉化過程是完全一樣的。沒有一個歷史事件會發生兩次。我也不反對人家這樣主張:保祿所開始的那個「突破點」,擁有一些不可能重複再現的神學性質上的特徵,所以如今教會要轉化成世界性教會的過程,是不可能拿由猶太人耶穌的基督宗教轉化成保祿的基督宗教的過程來作對應比較的。我也不懷疑:這轉化過程的發生,最後最後是不可能分析反省的;它不是先有計畫地在神學上探討策畫,然後才付諸實施,完全是在聖神及天主奧秘恩寵不露痕跡的推動下,不知不覺地就實現了。甚至可以說,要想針對這轉化過程做反省的行動,及因此而找到的一些反省因素都是多餘的。經過以上的說明,我堅持肯定並維護我所提出的論點。
其次,我還要堅持肯定下述說法:猶太式基督宗教的歷史情況跟保祿移植成功的那個澈底全新的基督宗教的情況之間的差異,不會比西方文化與當今基督宗教想要使自己成為真正的世界性教會而必須——且已開始——深入本位化的各亞、非洲地區的文化之間的差異更大。但是,今天各文化間差異多少被一些假象遮蔽了。歐洲和美國的理性及工業文化像一層帳幔,籠罩住了全世界各區域的特殊文化,所以如今各個文化與西方文化之間的差異不清楚了。因此,有人想全世界性的基督宗教,還是毫不改良地接受由西方輸出的原裝產品好了,這樣也可同時得到西方所帶來的祝福。事實上,上古時期的教會也曾面臨類似的情形,那時全世界各地的猶太僑民後裔都有改宗進入基督教會的;基於此,本來也只須把現成的猶太式基督宗教原裝輸往世界就好了。但是,今天教會的情形和猶太式基督宗教所面臨的也有些不同。由近世的傳教史看,以西方原裝面貌出現的基督宗教實事上從未在東方的高度文化區內傳教成功過,同樣在回教世界中也不成功。真正原因也就是它是西方式的基督宗教,只想如此原封不動地在西方以外的世界裡建立起來;而沒有冒險從一些自以為是的傳統面貌中,開創一個新的紀元或作一個新「突破」。上述情形的實例很多,像各種情況的禮儀之爭;像將拉丁文當作禮儀用語輸往在歷史上從未使用過拉丁文的國家;像毫不考量地就把西方的羅馬法透過教會法輸出;像天真而絲毫不加考慮地想把西方中產階級的倫理觀整套詳盡的加在不同文化的人民身上;像排拒其他文化裡的宗教經驗等等,不勝枚舉。
總之,教會現在是面對下述抉擇的時候了:要不然,教會能了解並認識到各種文化都有其本質上的不同,因此該以保祿一樣的膽識來面對這個體認,開創新機,引導出必要的局面,使自己成為世界性教會;否則,教會仍然會停留在其西方式教會面貌上,如此,在最終的基礎上出賣梵二大公會議的精神。
更具體的引伸問題
假如「使教會成為世界性教會」是梵二的精神,那麼最後,我們還可以問:這個論點會引伸出哪些更具體、更進一步的問題呢?這問題顯然是我們整個思考過程中的第三個問題。在我們思考過程中首先出現的問題,該是有關教會邁向世界性教會時所該有的第二個「突破點」,在質上說必定與第一個「突破點」——教會在上古期和中古期內邁向外邦人教會——有全然不同的內容。其次,該是一個目前還不十分清晰的問題:教會過了宗徒時代之後,是否還擁有在宗徒時代——其形成的初期——所擁有的創制能力和權限?若有,有多大?在教會初期的宗徒時代,教會自知擁有直接來自復活的主耶穌的權能,可以毫不反悔地做些基本決定,以具體建構出自己的本質。問題是在今天,教會面臨了我們所謂的第二次「突破點」時,是否仍能合法地(legitimately)意識到自己擁有這分同樣的權能的可能性;雖然這分權能在教會第二大階段——西方型教會期——中未曾使用過,因為在這個階段中,這個可能擁有的權能沒有應用上的意義,所以也不能有如此的意識。第三,也就是下文願進一步探討的問題:近來,雖然未來學很興旺,但也沒有人能正確地預測教會未來必須面對的俗務世界,並說出教會,應如何以其信仰觀點及世界性教會本質,對這俗務世界的未來做個新的詮釋性判斷;因此,梵二當然只是在教會成為世界性教會的工作上,開始提出其抽象及形式上模型而已。我們仍須進一步地在教會是世界性教會的圖像上說些話,也須在一些仍在試探的工作方面說些話才對。關於這方面,我想也是我們在做「梵二基本神學思想詮釋」時,該討論的一個論題,因為這個題目最後應在梵二最終原因,即由教會的未來的角度下,分析這屆大公會議的本質。
首先談談有關基督教義宣講方面的問題。我們沒有一個人能正確地指出:未來的歲月中,若願把基督宗教的固有信息,真真實實地呈現到全世界各個角落,我們應如何恰當地向亞洲、非洲、回教地區,甚或也包括南美洲的人宣講;應以怎樣的觀念陳述?應以什麼樣的角度發揮?生活在這些不同文化環境內的人民,必須逐漸地靠自己來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當然,他們該做的不是只找到如何能說出在這些文化環境中宣講的必要性就夠了;也不僅只在分析這些民族的固有特質,以找出相應的宣講方式就夠了的。事實上,該做的工作沒有現成的解決途徑;也不屬於我們歐洲人該做的事。這些工作必須就合梵二大公會議所說的真理層次(hierarchy of truths) ,也應返回基督信仰最終極、最根本的信息上,如此才能建立起全新的完整教會信仰——既符合現實的歷史環境,又有創新意義的完整教會信仰。
這項以返回最終極、最根本基督信仰信息,做為尋找全部信仰的嶄新表達方式的第一步工作,是不容易達成的一項工作。因此,在未來幾年中,我們應設法找出信仰的基本模式(basic formulas)。我們還該問一個以前很少被人提及的問題:究竟有沒有一個正式的準則,可以嚴格地確定在根本上何者真正可以、何者真正不能隸屬超自然啟示真理的範圍?假如這個工作做好了,我們就可以有一個宣講多元化的理論了。這個理論必定是真正的多元化理論,一定要比僅在西方教會內所說的宣講多元化或神學多元化理論更有意義、有價值得多。如此,所有的人都能彼此交談,而且也真正地彼此了解。不同的宣講方式已不再只是一些不同的方式而已了;而成了能夠幫助人們彼此批判,彼此充實對方的工具了。最後該提醒一句的是,每一種宣講方式都應建基於其獨特的歷史環境中的,是不可以同一標準彼此比較計量的。
還有一個理當注意的問題:在多元的宣講方式中,如何保持並保證信仰的統一?顯然,要建立多元宣講理論的工作之特質,與凡事由普通西方式觀點出發看信仰的羅馬當局權威人士的想法全然不同;在這情形下,如何使在羅馬的教會最高當局為此而工作?有一點很明顯,就是教會還應該發展出一套能適用於多數地方教會的「處理教會事務的多元化」的理論,根據這理論可擬訂適當的教會法,或類似的一些教會日常事務處理法則;這一點若不能做到,恐怕連促進各教派基督徒合一的大公運動的有效進展都不易實現。此外,教會還需要一個禮儀多元化的理論,這理論不只僅僅說出「禮儀中可以使用不同的本國語文」而已。當然,這一些都只是形式上抽象的討論陳述而已,並不是未來世界性教會必定要採取的具體作為。但是,是否還有更多可以說的事呢?
請讓我也把注意點轉向梵二所具有的另一特質,這特質我已在別的場合提起過,本來也不太適合在這裡多加發揮。至少在「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中,梵二大公會議不是太經過反省地使用了一種特殊的表達模式,這種表達模式既無「永遠有效的信理教導」特質,亦無「法律規條」式的特質,而是所謂「牧靈性的教訓」的表達(1).(這種表達方式教會是官方發言的一種神學性處理方式,這一神學處理方式迄今尚未明朗化,因為我們一直習慣於接受「信理式」的表達及教會官方的「法律規條」或命令)。這種另一型式的表達方式對於教會未來有更大的意義和價值嗎?在那些假設之下,這些教訓才會被有效的執行?再說一遍,我不能進入這些問題深入討論,雖然它們可由另一個角度幫忙我們回答一些有關梵二大公會議的神學思想特質的問題。
最後,我願明明白白地重複再說一次:本屆大公會議,偕同教宗,並在教宗領導之下,真正地是教會最高、絕對權力的行使主體。這一點是顯然的;也是明白的教訓;教宗保祿六世也沒有在根本上提出質疑反對。那麼問題是在:這一由教宗「自己」偕同大公會議一起所產生的教會最高、絕對的權威,如何能在兩個至少有部分不同的兩個主體(教宗及大公會議)之間真正存在,並發生實際功能?這一點迄今不但尚未在理論上做過詳細說明,而這一應延續且有重大意義的功能,在教會實際現況裡也沒有實現;因為事實上全世界的主教團尚未真正成為偕同教宗、並在教宗領導下——本來偕同教宗即可——的教會最高集體領導機構。這一仍然適時且有重大意義的集體領導原則,在我們這個時代的教會內仍模糊不清;梵二大公會議之後,保祿六世又沒有使之更明朗化。現在,若望保祿二世會願意改變這一情況嗎?在一個真正的世界性教會內,一些這樣的改變是必要的,因為一個世界性的教會,不可能僅由一個在諸位庇護教宗時代慣有的羅馬中央集權式的教廷就統治得了的。
現在就讓我來做結論吧!我們整個討論是有關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在神學性的詮釋下究竟如何的問題。我嘗試把這次大公會議解釋成教會歷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藉此事件,世界性的教會就要逐漸地開始實現了。我嘗試使一些能促使世界性教會具體實現的問題能夠澄清,例如:世界性教會的來臨並非意謂現有教會將在量上有所加增,而該是教會歷史上產生一個神學性的「突破點」——這現象還少恰當的神學觀念可以說明——而且這一「突破點」在整個教會歷史上,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歷史事件可與之對照比較,唯一一次可對照的就是教會由猶太式的基督宗教轉化成外邦人的基督宗教的那一次「突破」。這是保祿所造成的「休止符」或「突破點」,雖然並不是保祿先經過神學反省後,才設計了這一次教會轉化運動,但他確是這一「突破點」的主角。這就是我所要說的。其他的只不過是以不清不楚的直觀方式提出來,為陪襯或證明這點,而且證明的發揮程序可能也不太符合系統要求上的明確。不過,我的確是希望能拋磚引玉,讓大家注意到一些尚未被當今神學界注意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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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解:
1.  英譯者註:有關這點請參閱:Theological Investigations, 10 (New York, 1973) 293~317. 330-36; 12 (New York, 1974) 242-46.